A 14/15-5

立法会

议程

2014年11月12日星期三上午11时正

I. 提交文件



1.第24号-香港海关福利基金
截至2014年3月31日止年度的财务报表及其摘要
连同审计署署长报告
(由保安局局长提交)

2.第25号-民政事务局局长法团
截至2014年3月31日止年度的财务报表
(由民政事务局局长提交)

3.第26号-尤德爵士纪念基金
二零一三年四月一日至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的信托委员会报告书
(由民政事务局局长提交)

4.內务委员会有关研究附属法例及其他文书的第2/14-15号报告
(由內务委员会主席梁君彦议员提交)

5.《2014年竞爭(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由法案委员会主席梁君彦议员提交)

II. 质询



1. 麦美娟议员问:


香港房屋委员会(下称"房委会")于2005年将辖下公共屋村的部分零售及停车场设施分拆出售予领汇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管理该信托基金的领汇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领汇")于本年出售了9个屋村的商场及停车场(下称"已转售设施")。有屋村商戶及居民向本人表示,他们担心新业主大幅提高泊车费及商铺租金,引致村內的物价上升,他们亦忧虑已转售设施的管理质素下降。另一方面,《房屋条例》规定,房委会须确保提供适合附属于公屋的设施,包括康乐设施、商业零售的设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是否知悉领汇在出售有关设施前,有否知会各持份者(包括房委会及有关屋村的业主立案法团);当局在知悉领汇有意出售设施后,有否因应情况采取措施,例如评估有关设施的转让对房委会及有关屋村的商戶和居民的影响,并向有关的业主立案法团及居民提供咨询及支援服务;如有采取措施,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当局有否接触已转售设施的新业主,向他们说明该等设施的服务对象、管理责任,以及在管理有关设施时须以照顾屋居民的需要为先;如有接触,新业主的回应为何;如否,当局如何确保新业主继续负起上手业主的责任;及

    (三)鉴于有屋居民向本人表示,他们担心新业主可能将已转售设施內的商场转型为以服务游客或村外居民为主,甚至拒绝承担公共地方及公共设施的维修责任,当局如何防止该等情况出现,以确保居民可继续获提供适合的设施;当局会否成立专责小组,监察及跟进已转售设施的管理问题?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2. 刘慧卿议员问: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下称"《公约》")第二十五条(丑)款,公民应在不受无理限制下,有权利及机会在选举中投票及被选。另一方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年8月31日就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特区")行政长官普选等问题作出决定(下称"人大常委决定")。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下称"委员会")于上月23日在日內瓦召开会议,审议香港特区按《公约》落实行政长官普选事宜。据报,委员会认为香港应采取一切必要手段实施与《公约》相符的普选权,而香港在遵循委员会的建议方面的表现并不令人满意。就此,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 (一)有否评估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如果在人大常委决定的框架下进行,是否符合委员会的要求;若评估结果为不符合,当局将如何处理这问题,包括如何和何时回覆委员会;当局会否以符合委员会要求的方式,订立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制度,以确保港人能在不受无理限制下享有平等的投票权和参选权;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有否评估政府有沒有责任确保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方式符合《公约》的相关规定;若评估结果为有责任,当局将如何履行;若评估结果为沒有责任,理据为何;及

    (三)鉴于中央和香港特区的政府官员均曾经表示,香港是按《基本法》和人大常委决定而不是按《公约》实行普选,而且当年英国政府把《公约》引申至适用于香港时,加入了不实施第二十五条(丑)款的保留条文,除了该保留条文外,当局有何理据支持香港的普选制度不受《公约》规范的说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

3. 黃毓民议员问:


关于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和最低工资委员会成员的委任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鉴于当局在宣布委任上述两个委员会成员的新闻公报中,只简单交代委任主席的理据,却沒有交代委任其他成员的理据,该做法的依据和原因为何;

    (二)当局在考虑是否继续委任该两个委员会的个别成员时,哪些政府部门负责衡量有关成员过往在委员会內的表现,以及它们根据哪些具体指标来衡量;及

    (三)当局会否公开曾获考虑但最终不获委任为该两个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如不会,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劳工及福利局局长
保安局局长


4. 郭荣铿议员问:


东江水目前占全港总用水量约七至八成,是本港主要的食水来源。然而,东江水的供应存在不明朗因素,包括全球气候变化令若干內地省份不时出现旱灾、內地对水资源的需求近年大增,以及东江沿岸城市发展可能影响东江水的水质。另一方面,现行东江水供水协议将于本年底届满,政府与广东省当局已就未来3年的供水方案达成协议。新协议将沿用"统包总额"方式计算水价,即港方向粵方每年支付一笔固定款额,而粵方每年按议定的供水量供应东江水予香港。新协议下的水价按年升幅约百分之六,3年费用共达134亿9千万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过去两年输港的东江水的单位价格,以及在输入量达到每年供水量上限的情况下东江水的单位价格分别为何;有否评估设定较低的每年供水量上限,以统包总额方式计算的水价能否降低;若评估结果为可降低,政府在新协议中把每年供水量上限维持在8.2亿立方米的原因为何;若沒有评估,原因为何;

    (二)除了正在兴建的多个海水沖厕系统,以及预计于2020年投入运作的将军澳海水化淡厂外,当局正在研究的其他水资源项目的详情为何;及

    (三)鉴于发展局局长曾表示,当局曾研究扩建水塘和水塘联网等方案,而结果是其成本远高于现时收集雨水和购买东江水的成本,不符合成本效益,政府可否提供有关研究的资料,包括涉及的水塘名称、工程项目的范围和估计开支,以及负责研究的政府部门等?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发展局局长

5. 郭家麒议员问:


本年7月15日,行政长官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下称"解释"),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称"人大常委会")提交《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下称"7月15日的报告")。人大常委会审议该报告后在8月31日就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作出决定。自9月28日起,有众多市民为爭取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而在多区进行占领道路行动(下称"占领行动")。10月21日,政府官员与香港专上学生联会的代表对话,政务司司长在席上表示特区政府将会就政制发展向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提交民情报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当局提交民情报告的法律及政策依据为何;有否评估该做法是否符合解释中有关修改行政长官及立法会产生办法的规定;如评估结果为符合,详情为何;当局预期提交民情报告的作用为何,包括是否有助于占领行动和平结束;

    (二)哪些政府官员负责撰写民情报告;该报告将于何时完成;当局如何确保该报告会全面反映香港民意,以及人大常委会就香港政制发展作决定时顺应民意;及

    (三)为回应市民对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的诉求,行政长官会否对7月15日的报告作出修改或补充后重新提交;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

6. 邓家彪议员问:


据报,港珠澳大桥的相关本地工程(下称"大桥工程")自2009年动工以来,工业意外不绝,包括今年发生了数名工人堕海死亡,以及工作台倒塌导致数名工人从高处堕下的意外。有工会表示忧虑承建商为令工程进度赶上大桥在2016年完工目标,忽视工业安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2009年至今,每年与大桥工程有关的工业意外的分类宗数、所引致的伤亡人数、意外成因、意外的伤亡率,以及该比率与全港的建筑业工业意外伤亡率如何比较;每年劳工处分别定期及突击巡查大桥工程工地的次数、分别发出多少份暂时停工通知书和敦促改善通知书及分类数字,以及引用《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对承建商提出检控的个案宗数;每年承建商被判处的罚款总额;

    (二)劳工处有何监察措施确保大桥工程的中高风险工序(例如高处工作、吊运作业、重型机械操作及海上高空作业)的安全;当局会否检讨规管相关工序的法例;如会检讨,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是否知悉大桥工程现时的进度及成本是否合乎目标;如有工程滞后的情况,承建商有否要求工人超时工作,以追回进度;如有,工人(包括输入劳工)每周平均需超时工作多久;当局有何措施确保工人有足够的休息时间,以免发生工业意外?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

*7. 李国麟议员问:


据悉,现时有一些接受公营医疗服务的病人获配发的药片的剂量,与医生处方有关药物的剂量不吻合,他们因此需自行将药片切割成所需剂量方可服用。有病人反映,病人自行将药片切割时往往出现偏差甚至把药片弄碎,而年长或残疾的病人亦欠缺自行切药的技巧,以致病人服用不当剂量的药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是否知悉:
  • (一)过去5年,每年有多少名接受公营医疗服务的病人获配发需自行切割的药片,以及所涉药物的种类及数量为何,并按医院联网及专科列出分项数字;

    (二)为何医管局及卫生署沒有向所有病人配发合适剂量的药片;

    (三)鉴于服用过低剂量的药物会降低其疗效,过高则可能造成药物安全事故,医管局及卫生署怎样确保病人能准确地将药片切割成合适的剂量;及

    (四)医管局及卫生署会否检讨及改善药物采购制度,按医生一般处方的剂量采购各种剂量的药片,免却病人自行切药的需要;如会,详情为何,以及每年所涉资源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8. 林大辉议员问:


行政长官于2012年9月8日宣布,修改在中学推行德育及国民教育科("国教科")的政策。在新政策下,办学团体可自行决定辖下中学的课程是否开设国教科,以及是否设立独立的国教科。因应近日的最新政治局势,有不少教育界人士指出,香港的年轻人对国家的认识和对国情的了解不足,因此要求重新推行国教科,以及将中国历史科("中史科")列为中学课程的必修科。然而,教育局局长在上月29日回答本人的质询时,沒有正面回应会否撤销搁置推行国教科的决定,并指学生可透过中国语文科、通识科、地理科学习中国历史。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会否重新考虑规定各中学的初中课程须开设独立的中史科;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会否将中史科列为初中及高中课程的必修科目;若会,详情分别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三)有否统计现时有多少间中学的初中课程设有必修的中史科;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四)有否统计现时有多少间中学的高中课程设有必修的中史科;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五)有否了解学生透过中国语文科、通识科、地理科学习中国历史的成效;若有,详情及成效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六)是否知悉由1997年至今,每年香港中学会考、香港高级程度会考及香港中学文凭考试的中史科考试的报名参加人数分别为何;

    (七)是否知悉由1997年至今,每年每间本地大学录取本地中学生为主修中史的本科生的人数,以及每年主修中史的本科生总数为何;

    (八)鉴于教育局在2000年决定取消把中史科列为必修科目后,在公开考试应考中史科的学生人数整体有下降的趋势,有否检讨当年的决定是否错误;若有检讨,详情为何;若沒有检讨,原因为何;

    (九)当局会否在本届政府任期內撤销搁置推行国教科的决定;若会,时间表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十)有否定期和全面检讨撤销搁置推行国教科的决定是否可行;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十一)是否知悉目前全港正在推行国教科的小学及中学的数目及有关详情(包括推行模式、课堂时数及师资);及

    (十二)有否向推行国教科的小学及中学提供指导或支援,以及监督该学科的教学成效;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教育局局长

*9. 陈家洛议员问:


据悉,有不少自资专上院校向报读其课程的学生收取报名费,并在录取学生时向他们收取不予退还的留位费。另一方面,有自资专上院校向本人反映,他们开办的课程的学额需求变化相当快,以致学生数目非常波动,不利院校的长远发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是否知悉,过去3个学年,各自资专上院校收取的报名费、留位费,以及其后放弃入读的学生所支付而不予退还的留位费的总额分别为何,并按学年及院校列出分项数字;

    (二)是否知悉,过去两个学年,各自资专上院校的学额及实际收生人数,并按院校及课程种类(例如副学位、衔接学位及学位课程)列出分项数字;

    (三)有沒有就自资专上院校的课程的学额供求和运作情况,以及该等院校的未来发展进行检讨;若有,该等检讨的详情和结果是甚么;若沒有,当局会不会在短期內展开检讨;若会,工作计划详情是甚么;若不会,原因是甚么;

    (四)鉴于有评论指出未来数年的中学生人口将会逐年下降,各自资专上院校的收生情况甚至生存空间会受到直接影响,当局有沒有制订针对性的措施,支援自资专上院校寻求新发展路向;若有,该等措施的详情是甚么;若沒有,原因是甚么;及

    (五)鉴于本年6月有报道指出,香港城市大学("城大")计划出售由该校成立、提供自资副学士课程的香港城市大学专上学院,当局有沒有接获城大就有关事宜作出的通知;若有,详情是甚么;当局会不会采取跟进行动;若会,详情是甚么;若不会,原因是甚么;当局有沒有接获该学院的学生或教职员的求助?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教育局局长

*10. 郭伟强议员问:


现时,有不少召喚的士手机服务应用程式("应用程式")的开发商为招徕生意,以不同方式向使用其应用程式召喚的士的乘客提供部分车费回赠,例如:把现金转帐至乘客的银行戶口、提供可在礼品換领中心兌现的现金券,或透过与开发商合作的银行提供信用卡签帐额回赠。有的士团体向本人反映,开发商的此种做法是变相向的士乘客提供车费折扣,令沒有使用有关应用程式的的士司机面对不公平的竞爭环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鉴于《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D)第40条订明,的士司机、代表或看来是代表该司机行事的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吸引或致力吸引任何人,以诱使其使用该车辆,而第57条订明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40条即属犯罪("兜客罪行"),当局如何界定第40条中的"的士司机代表",以及所采用的准则为何;根据该界定,上述开发商是否属的士司机代表;如是,有否评估开发商向的士乘客提供车费回赠有否干犯兜客罪行;如评估为有,当局有否对该等开发商发出警告或提出检控;如有发出警告或提出检控,详情为何;及

    (二)有否评估应用程式对的士行业的经营环境的影响,以及会否考虑建立统一的召喚的士服务平台,以确保的士司机在公平的环境下竞爭?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11. 邓家彪议员问:


关爱基金在2011年10月推出援助项目,为轮候综合家居照顾服务(普通个案)("普通个案服务")的低收入长者提供家居清洁及陪诊服务津贴,帮助长者维持家居环境卫生,以及协助他们按时覆诊。当局在去年2月向本会的相关委员会提交该援助项目的成效检讨报告,确认该援助项目确能帮助受惠长者,但由于津贴使用量偏低而无需要把该项目纳入政府常规资助的服务。关爱基金计划于本年底停止推行该援助项目。有非政府团体担忧当该援助项目终止后,原先领取有关津贴的长者将会顿失依靠。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自援助项目推出至今,每年分别有多少名长者申请和获批津贴;每年有多少名长者因获得普通个案服务而停止领取津贴,以及该等长者领取津贴的平均时间为何;

    (二)社会福利署会否在该援助项目终止后增加普通个案服务的名额,以照顾现正领取津贴的长者的需要;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当局会否重新检视援助项目的成效,并考虑继续推行该项目?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

*12. 莫乃光议员问:


《食物安全条例》(第612章)于2012年全面生效。该条例引入食物追踪机制,旨在确保当遇上食物事故时,当局可更有效追踪食物来源及迅速采取行动。食物追踪机制包括设立食物进口商和分销商("食物商")登记制度,以及规定食物商须备存食物交易纪录。然而,有市民指出,近期的台湾劣质食用猪油事件反映现行食物追踪机制未能迅速地追踪到劣质猪油的来源及分销情况。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会否考虑修订相关法例,规定食物商公开食物及其原材料或配料的获取及供应纪录,并设立食物安全电子资料库,以便当局及消费者更容易取得食物制造商或供应商的资料,从而提升本港的食物安全讯息管理水平;如会考虑,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鉴于无线射频识别("RFID")技术在本港已应用多年,现时哪些政府部门应用RFID技术提供服务;有否研究应用RFID技术以提升食物追踪机制的效率;如有研究,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会否增拨资源,协助食物商在食物检测及备存交易纪录等方面应用RFID技术?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13. 梁继昌议员问:


近日政府与广东省当局就未来3年东江水供港安排达成协议。该协议订明每年的供水量上限,但输港东江水的数量可按实际需要而灵活调节。协议亦沿用自2006年订立的"统包总额"方式计算水价,即政府每年支付固定总额水价,不管实际输港的东江水数量是多少。有意见指出,鉴于过去多年输港东江水的数量均低于协议所订上限,如按实际输入量计算水价,可以节省公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自统包总额方式计算水价于2006年实施至今,香港每年输入的东江水的数量及其占协议供水量上限的百分比为何;

    (二)当局会否重新考虑与广东省当局磋商改以按量付费的方式计算水价,以节省公帑;及

    (三)负责供水营运的粵海投资有限公司有否参与上述协议的商讨过程;如有,该公司的角色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发展局局长

*14. 梁耀忠议员问:


政府于2011年在铜锣湾、中环及旺角设立低排放区试点,并鼓励专营巴士公司尽量调派达到欧盟四期或以上排放标准的巴士("低排放巴士")行走途经该等试点的路线。根据2013年发表的《香港清新空气蓝图》,当局会于2015年在上述地区设立禁止非低排放巴士进入的低排放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是否知悉现时3间主要的专营巴士公司(即九龙巴士(一九三三)有限公司、城巴有限公司及新世界第一巴士服务有限公司)的巴士车队中,低排放巴士的数目及其占总数的百分比为何;若不知悉,原因为何;是否知悉该等公司把所有巴士更換为低排放巴士的时间表;

    (二)是否知悉现时行走途经低排放区试点的路线的巴士当中,低排放巴士的数目及其占总数的百分比为何;若不知悉,原因为何;有否评估低排放区试点的设立对减低空气污染的作用;及

    (三)鉴于当局计划于明年设立的低排放区只会禁止非低排放的专营巴士进入,当局会否考虑禁止其他类别的非低排放车辆(例如高排放的商业柴油车)进入低排放区;若会,实施时间表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环境局局长

*15. 李国麟议员问:


《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条例》(第604章)("《条例》")于2009年6月1日起生效,原有的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亦于同日转为法定机构,而其中文名称改为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监警会")。监警会的职能为确保对警方的投诉能公平公正、有效率、具透明度地处理,并对警队工作提供改善建议,以提高服务质素及向公众问责。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鉴于《条例》第8(1)(c)条订明,监警会可在警队采纳的常规或程序中,找出已经或可能会引致须汇报投诉的缺失或不足之处,并(如监警会认为适当)就该等常规或程序,向警务处处长("处长")或行政长官或兼向上述两者作出建议,是否知悉监警会成立至今,曾引用上述条文找出有关缺失或不足之处的情况为何,以及曾根据该条文向处长或行政长官提出建议的次数及建议的详情为何;有否任何建议不获处长接纳;若有,不获接纳的原因为何;

    (二)是否知悉,(i)监警会依照上述条文审视警队的常规或程序时所采用的程序(例如实地检视、会见有关人员等)及采用每项程序的次数分别为何,以及(ii)监警会采用该等程序时有否遇到困难;若有困难,详情及原因为何;

    (三)鉴于《条例》第20条订明,在处长根据《条例》第17条提交调查报告后的任何时间,监警会可为考虑该报告的目的会见有关人士,是否知悉监警会成立至今,有沒有警务人员(包括被投诉人或证人等)拒绝与监警会会面;若有,有关的数字及拒绝会面的原因为何,以及当局会否考虑向处长反映该等情况及要求作出改善;若会考虑,详情为何;若不会考虑,原因为何;及

    (四)鉴于投诉警方的个案近期有上升趋势,当局有否计划提升监警会的形象,加强公众对监警会的认识,以提高其认受性,让监警会可更有效监察警方;若有计划,详情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保安局局长

*16. 郭家麒议员问:


本年10月28日有报章报道,警方自2008年以来从英国购买总值14亿英磅的武器。关于警方购买及使用武器等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过去5年,警方曾向哪些英国以外的国家购买武器,以及选择武器供应商的准则为何;

    (二)2010年至本年10月底止,警方每年购买各类武器的数量、所涉开支、期末库存量及使用量为何,并使用与表一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

    表一
    年份:____________

    武器种类购买数量所涉开支期末库存量使用量
    狙击步枪    
    突击步枪    
    机关枪    
    步枪    
    半自动手枪    
    通用机枪    
    冲锋枪    
    催泪烟    

    (三)警方决定第(二)项所述武器的购买量及库存量的具体准则分别为何;

    (四)警方就第(二)项所述武器向警务人员发出的使用指引,以及批准使用该等武器的警务人员的最低职级分别为何,并以表二列出;

    表二

    武器种类使用指引批准使用武器的警务人员的最低职级
    狙击步枪  
    突击步枪  
    机关枪  
    步枪  
    半自动手枪  
    通用机枪  
    冲锋枪  
    催泪烟  

    (五)过去5年,警务人员使用第(二)项所述武器的具体场合,以及使用该等武器所招致的伤亡数目分别为何,并以表三列出;

    表三

    武器种类使用武器的具体场合所招致的伤亡数目
    狙击步枪  
    突击步枪  
    机关枪  
    步枪  
    半自动手枪  
    通用机枪  
    冲锋枪  
    催泪烟  

    (六)过去5年,警方就警务人员使用第(二)项所述武器收到的投诉的详情,包括(i)投诉数目、(ii)当中投诉成立的个案数目、(iii)涉及的警务人员数目,以及(iv)因不当使武器用而受到处分的警务人员数目,并以表四列出;及

    表四

    武器种类(i)(ii)(iii)(iv)
    狙击步枪    
    突击步枪    
    机关枪    
    步枪    
    半自动手枪    
    通用机枪    
    冲锋枪    
    催泪烟    

    (七)警方会否检讨使用武器的指引或守则,以确保第(二)项所述武器不会被滥用,以及降低因使用该等武器所引致的伤亡数目;如会,时间表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保安局局长

*17. 梁耀忠议员问:


根据环境保护署("环保署")编制的2012年度空气污染物排放清单,水上运输是香港空气污染物的主要来源之一。启德邮轮码头("邮轮码头")于去年6月启用后,有环保团体及市民担心,邮轮泊岸期间所排放的污染物会影响空气质素及危害公众健康。在本会经济发展事务委员会于去年举行的4次不同会议上,分别有委员关注政府需尽快于邮轮码头提供岸电设施,以减少邮轮泊岸期间所带来的空气污染的事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鉴于环保署去年表示已委托机电工程署("机电署")就在邮轮码头安装岸电设施进行技术可行性研究,而估计研究会于本年中完成,该项研究的最新进展为何,以及机电署能否于本年底发表研究报告;若能够,当局将会采取哪些跟进行动;若否,原因为何;及

    (二)有否就在邮轮码头安装岸电设施订立时间表;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环境局局长

*18. 田北俊议员问:


据报,自占领道路行动("占领行动")在本年9月28日发生后,本港证券市场曾经出现不寻常的波动,包括恒生指数大幅下跌、股票指数期货("期指")合约加仓活动转趋活跃等。报道更指出,有外资对沖基金及本港参与占领行动的人士伺机大手沽售期指合约图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有关当局有否就上述的证券市场波动作出调查;如有,调查的方法及结果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针对有外资机构或本港参与占领行动的人士涉及上述图利行为,当局如何防止有人操控市场及避免证券市场因该等行为而再出现大幅波动;

    (三)鉴于财政司司长在本年8月在其网志表示,"各种复杂交错的风险因素已经不容易应付,如果加上本地政局不稳,可能引发一场完美的金融经济风暴,为国际大鳄提供机会,后果不堪设想",当局有否评估本港现时受到国际大鳄攻击的机会为何;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四)有否评估占领行动对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的推出时间和具体安排,以及对香港的信贷评级的影响;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19. 葛珮帆议员问:


有乡村居民向本人反映,现时有一些位于偏远地区的乡村缺乏基本生活设施。例如,西贡禾寮村沒有紧急车辆通道可达,以致该村居民要背起患病的老人徒步出村求医,而沙田梅子林则沒有自来水供应,该村居民于旱季需每天到溪流挑水作生活用途。该等乡村的居民认为,政府有责任为市民提供紧急救援服务及自来水供应等基本生活设施,不应因成本效益的问题而拒绝提供该等设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现时分别有多少条乡村沒有紧急车辆通道可达和沒有自来水供应,以及该等乡村的名称;

    (二)有否计划为第(一)项所述的乡村铺设紧急车辆通道及提供自来水;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鉴于现时部分乡村位于郊野公园或自然保育区內,一些乡村基本生活设施工程(例如铺设行车路)因法例所限而无法进行,政府会否修订有关的法例,以便在不影响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为该等乡村的居民提供基本生活设施;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发展局局长

*20. 刘慧卿议员问:


有东涌居民向本人反映,北大屿山医院自去年启用至今,医护人手一直不足,原因之一是该医院远离其他住宅区,而医院管理局("医管局")沒有向长途跋涉前往该医院上班的员工提供交通津贴,以致医护人员不愿意到该医院上班。就此,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是否知悉:
  • (一)北大屿山医院自启用至今,各专科的医护人手短缺情况为何,以及有否出现因医护人手短缺而无法应付服务需求或未能如期开展新服务的情况;若有,详情为何;及

    (二)医管局会否考虑向不在东涌区居住的员工发放交通津贴或提供其他诱因,以吸引他们到北大屿山医院上班;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21. 陈克勤议员问:


近年经常有报道指出,水货活动对北区居民造成滋扰。近日,有北区居民向本人反映,有水货客以公共交通工具(例如的士、公共小巴及过境巴士)作运货之用,对其他乘客带来不便。就打击水货活动的行动,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鉴于《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D)("《规例》")第41(1)条规定,公共巴士、公共小巴或的士不可运载个人手提行李以外的货物,过去3年,当局有否根据该条文采取执法行动;如有,每类车辆的检控数字为何;

    (二)鉴于《规例》沒有订明公共小巴乘客可携带的行李体积上限,当局会否研究为此修订《规例》,防止水货客以公共小巴运货;

    (三)有否进行跨部门联合行动,打击利用公共交通工具进行的水货活动;

    (四)鉴于现时很多人经落马洲管制站及落马洲支线管制站从事水货活动,当局有否联同內地执法部门加强打撃经该等地点进行的水货活动(例如要求內地当局加强利用早前推出的"亮灯系统",检查频密出入境的旅客);

    (五)去年入境事务处连同警务处进行的反非法劳工联合行动(即"风沙行动")的详情,包括:(i)行动次数、(ii)因涉嫌从事水货活动而被捕的人士数目(按他们属外籍人士、本港居民及內地人士列出分项数字)、(iii)相关的检控数字,以及(iv)被定罪人士的最高/最低判罚;及

    (六)鉴于水货活动带来阻街及滋扰等问题,当局有否在水货活动黑点加强巡查及执行相关的法例(包括《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定额罚款(公众地方洁净罪行)条例》(第570章)及《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保安局局长

*22. 谢伟俊议员问:


据报,启德邮轮码头("码头")管理公司已联同一间渡轮公司向政府申请开办往返码头渡轮航线,在码头举行大型活动期间提供往返码头点对点渡轮服务,并期望在今年內试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当局审批该渡轮航线申请进度为何,以及预算何时完成有关程序;

    (二)渡轮服务细节,包括:在甚么活动举行期间提供服务,以及会否为相关活动设定最低预计人流量;渡轮航线起点、终点、中途站、班次、航行时间、服务时段及收费;

    (三)有否研究把渡轮航线绕经鲤鱼门、尖沙咀及中环等观光及购物热点;及

    (四)鉴于近日在码头附近举办美酒佳肴巡礼录得高达18万入场人次,并引致当区交通挤塞,当局有否参考该活动经验,评估渡轮服务能否纾缓在码头举行大型活动期间陆路交通挤塞情况;如有,会否修订审议中航线或考虑增设更多途经码头航线;如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

* 以书面答覆的质询

III. 法案



二读 (恢复辩论)、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2014年竞爭(修订)条例草案》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动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于2014年10月31日
随立法会CB(3) 107/14-15号文件发出)

(《2014年竞爭(修订)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的辩论及表决安排(于2014年11月11日随立法会CB(3) 142/14-15号文件发出))

IV. 议员议案



1.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34(4)条动议的拟议决议案

涂谨申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议决
就2014年10月22日提交立法会会议省览的 -

(a)《稅务(关于收入稅项的双重课稅宽免和防止逃稅)(大韩民国)令》(即刊登于宪报的2014年第119号法律公告);及

(b)《2014年稅务(关于收入稅项的双重课稅宽免和防止逃稅)(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修订)令》(即刊登于宪报的2014年第120号法律公告),

将《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2)条所提述的附属法例修订期限根据该条例第34(4)条延展至2014年12月10日的会议。

2.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34(4)条动议的拟议决议案

郭荣铿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议决
就2014年10月22日提交立法会会议省览的《〈2014年海外律师(认许资格)(修订)规则〉(生效日期)公告》(即刊登于宪报的2014年第122号法律公告),将《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2)条所提述的附属法例修订期限根据该条例第34(4)条延展至2014年12月10日的会议。

3.根据《空气污染管制条例》第37B(4)条动议的拟议决议案

何秀兰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议决
就2014年10月22日提交立法会会议省览的《指明牌照分配排放限额第四份技术备忘录》(即于2014年10月17日刊登于宪报的第5号特别副刊),将《空气污染管制条例》(第311章)第37B(2)条所提述的备忘录修订期限根据该条例第37B(4)条延展至2014年12月10日的会议。

4.全民制宪,重新立约,实现真正'港人治港'

黃毓民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本会要求行政长官及问责官员总辞,由公务员维持特区政府的日常运作,并随即组织修宪港是会议,修改《基本法》;新宪法将以《世界人权宣言》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为基础,准确厘定香港自治权的范围,以及国防与外交事务的定义;制定公投法,让港人有创制及复决法律的权利;亦制定政党法,规范政党运作,以及政治献金法,要求政党公开所收取的政治捐献;容许行政长官候选人有政党背景,立法会议员提出涉及政府政策的法案无须获得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新宪法获港人公投通过后,举行公民连署提名的行政长官及立法会双普选,体现'直接民主',实现真正'港人治港'。

就议案提出的修正案
李卓人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准确"之前删除"本会要求行政长官及问责官员总辞,由公务员维持特区政府的日常运作,并随即组织修宪港是会议,修改《基本法》;新宪法将以《世界人权宣言》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为基础,",并以"鉴于在制定《基本法》时并无广泛咨询香港市民,而《基本法》实施至今,未能有效保障香港市民的基本权利,亦不能确立市民透过普及平等选举和代议政制监察政府的运作和权力,本会促请特区政府组织修宪会议,广纳民意,并以《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国际劳工公约,以及其他保障人权的国际公约为基础提案,全面修改《基本法》,并吁请中央政府尊重香港市民的意愿,同意有关修改;新宪法"代替;及在"连署"之后加上"或政党"。

出席的政府官员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副局长


立法会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