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4/15-26
(一) | 各个政策局、政府部门和公营机构之间有否设立互通机制,以整合在"资料一线通"发放的公共数据及方便共用该等数据;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当局会否研究设立互通机制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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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考虑在各个政策局、政府部门和公营机构之间就共用非公开的数据设立互通机制,以改善工作效率及鼓励使用者利用数据创作新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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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各个政策局及政府部门现时有否就管理和分析各类公共数据制订统一标准,以优化政府的电子服务及提升公共服务的质素;如有,详情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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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过去3年,当局为公务员开办的入职课程、持续进修课程,网上学习资源,以及公务员在培训资助计划下修读的外间课程当中,各有多少个课程涉及大数据分析及数据管理等的资讯科技课题;当局会否增拨资源和人手,为公务员提供更多有关公共数据的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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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有否研究在批出专营权、牌照或服务合约予公用事业机构、电讯服务营办商、公共交通营办商,以及提供教育、金融和社会服务的机构时,加入收集、管理及发布公共数据的规定,以推动公共数据的应用,发展香港为智能城市;如有,具体详情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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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会否研究聘用私营公司协助各个政府部门管理及分析公共数据,以及采用该等公司的咨询服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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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当局会否向应用程式开发人员提供资助,帮助他们利用公共数据开发新产品,以鼓励更多人才加入通讯及资讯科技行业,并推动该等行业的发展? |
(一) | 黃大仙区车房数目为何;当中有多少间位于住宅楼宇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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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全港29间获准车房中,有多少间位于黃大仙区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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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上述事故发生后,当局有否即时巡查黃大仙区车房,察看有否违反《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第572章)、《气体安全条例》(第51章);如有,详情为何,包括有否发现未获批准维修石油气车辆个案;如否,可否即时巡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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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有何政策及措施规管的士、小巴车行及车主,为节省维修成本将其车辆的燃料系统交由明知并非获准车房的车房维修? |
(一) | 有否向中央了解起草《任命办法》的情况;若有,详情为何,包括制订《任命办法》的目的、期望《任命办法》的效用和《任命办法》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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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就中央制订《任命办法》对行政长官产生程序可能带来的影响进行评估,包括(i)中央在《任命办法》加入对担任行政长官的资格提出新要求会否抵触本地法律、(ii)会否引致行政长官产生程序受到操控、(iii)会否令行政长官选举环境不公平,以及(iv)须否对本地法律作相应修订;若沒有进行评估,原因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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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当局会否如实向中央反映港人对中央制订《任命办法》的忧虑,并促请中央尊重"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以及"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等原则,避免作出任何有机会违反该等方针和原则的举动;若否,原因为何? |
(一) | 全港现时的石油气车辆数目,以及当中的士及小型巴士的数目分别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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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现时合资格维修石油气车辆燃料系统的技工人数;是否知悉当中现正从事车辆维修工作的人数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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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是否知悉职业训练局现时提供的19个汽车维修培训课程的內容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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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现时在车辆维修技工自愿注册计划下注册的技工人数;是否知悉他们(i)当中正从事车辆维修工作的人数,以及(ii)占车辆维修技工总数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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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现时在车辆维修工场自愿注册计划下注册的工场数目,以及其占全港车辆维修工场的百分比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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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有否评估第(四)及第(五)项所述两项计划的推行进展是否理想;若评估结果为是,当局会否加强监管措施(例如强制所有技工及工场注册);若会,推行时间表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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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政府有否就高风险的车辆维修工作定期为技工举办安全讲座;若有,详情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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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过去3年,机电工程署每年巡查了多少间车辆维修工场,以及有否就违反《气体安全条例》(第51章)的个案采取执法行动;若有,详情为何? |
(一) | 警方在作出是否向涉及公众游行及集会的人士提出检控的决定前,一般会否向律政司寻求意见;如会,有关的指引及程序的详情为何;由去年9月至今年4月,警方就多少宗该类案件事先向律政司寻求意见,以及涉案人士的数目;当律政司的意见是不应提出检控时,警方是否必须遵从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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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由去年9月至今年4月,每月涉及公众游行及集会的检控案件的下述资料:(i)被拘捕人士数目、(ii)被检控人士数目、(iii)被检控但其后获控方无条件撤销检控的人士数目、(iv)被检控但其后获准以"不提证供起诉"的守行为安排代替被检控的人士数目、(v)正审讯或排期审讯的案件所涉人士数目、(vi)被定罪的人士数目,以及(vii)被判无罪的人士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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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在第(二)项提及的检控案件当中,警方在提出检控前未有向律政司寻求意见的案件宗数及有关原因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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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律政司及警方有何措施确保警务人员诚实及准确地作供;被法官指称在审讯中不诚实作供的警务人员会面对甚么后果,以及律政司和警方如何跟进该等个案;过去5年,当局对多少宗个案展开调查,以及当中分别有多少宗的警务人员被处分、检控及定罪? |
(一) | 现时全港有多少名气体安全督察;过去3年,他们巡查的车辆维修工场数目,以及发出的敦促改善通知书数目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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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过去3年,消防处巡查的车辆维修工场的数目,以及向违规工场发出的消防安全指示数目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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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当局会否加强巡查车辆维修工场等高危地点,确保气体及易燃物品得到妥善处置;会否全面检讨现行对气体及危险品的监管制度是否有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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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有否评估现时本港29间获批准维修石油气车辆燃料系统的工场是否足以应付约2万辆石油气的士的维修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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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鉴于有市民指出,部分的士司机只求方便,把石油气的士交予就近的车辆维修工场进行维修,而沒有理会该等工场是否获准维修石油气车辆燃料系统,当局有何措施杜绝这些情况;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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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现时有多少间车辆维修工场位于住宅楼宇的地面;鉴于有市民指出,该等工场一般存放大量易燃物品,一旦发生爆炸可能波及附近民居,当局有何措施促使该等工场迁离民居;会否考虑引入车辆维修工场牌照制度以作规管? |
(一) | 是否知悉,过去3年,每月各区的捐血人数为何,并按年龄组别及性别列出分项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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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是否知悉,过去3年的捐血人数按(i)捐血地点/场合(即捐血站、大专院校捐血中心、流动捐血车及流动捐血活动)及(ii)捐血者以往捐血次数(即1次、2次、3次、4次、5次或以上)划分的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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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是否知悉,过去3年,各公私营医院的专科部门平均每天使用的血液数量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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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有否估算未来3年,各公私营医院的专科部门平均每天需要的血液数量为何;有否长远措施确保红十字会血库有足够的血液存量;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
(一) | 当局挑选向被羁留人士提供食物的供应商("供应商")的准则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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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过去5年,当局向被羁留人士提供食物的种类及每份食物的平均重量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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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过去5年,当局指定的供应商名单、有关的合约年期及合约订明每份食物的价格(按裁判法院及高等法院列出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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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当局有否因应被羁留人士的文化背景、宗教信仰及健康问题向他们提供合适的食物;若有,过去5年,当局向不同(i)文化背景(例如东方、西方、印度及巴基斯坦文化)、(ii)宗教信仰(例如佛教、基督教、印度教及回教),以及(iii)健康问题(例如糖尿病及高血压)的被羁留人士提供的每份食物的平均重量及价格,以及分别所涉被羁留人士的人数;若否,原因为何,当局会否考虑因应被羁留人士的特殊需要向他们提供合适的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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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被羁留人士的亲友可否自行为被羁留人士安排食物,例如向指定供应商购买食物;若可以,有关的手续为何;若否,当局如何判断所提供的食物有否照顾到被羁留人士的特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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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现时被羁留人士可否自行向指定供应商订购食物;若可以,有关的供应商名单、合约年期及合约订明每份食物的价格;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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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当局有否定期检讨向被羁留人士提供食物的机制,以确保食物照顾到他们的特殊需要,保障他们的权益;若否,原因为何;若有,检讨每隔多久进行一次、参与检讨的政府部门、上次检讨的日期及细节,以及下次检讨的日期及细节;当局会否将检讨资料公开? |
(一) | 2013年至今,每年有多少名青年人因涉嫌吸毒或干犯毒品罪行被拘捕,并按下表列出分项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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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过去3年,当局有否就青年人吸毒及干犯毒品罪行的数据进行分析;若有,详情为何,该等人数有否上升的趋势,以及该等人士是否有年轻化趋势;若沒有进行分析,原因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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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当局有否计划实施新政策以遏止青年人吸毒及干犯毒品罪行;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
(一) | 鉴于有意见认为,现时中史科分别以两年及一年教授数千年的古代史和百余年的近现代史,做法已是"详近略远",当局有否评估进一步增加近现代史的课程比例会否削弱学生对中国历史的整体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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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鉴于短期方案不涉及改动教科书,当局有否支援措施及计划协助教师适应新课程;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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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鉴于有意见认为,中国近现代史涉及不少具爭议性的事件,而部分事件仍处于发展阶段,因此有关的历史资料并不全面,当局会如何确保新课程的內容兼顾各种历史观,以及教材不会流于偏颇,并避免中史科沦为灌输政治取向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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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当局在决定是否检讨某一学科的课程纲要、教材及教科书时考虑甚么因素;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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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当局检讨初中及高中各个学科的课程纲要、教材及教科书的既定程序分别为何? |
(一) | 过去5年,房屋署每年收到多少宗未缴付补价居屋单位的业主申请把单位加按的个案,以及批准当中多少宗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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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过去5年,当局分别就多少宗涉嫌违反第27A条的个案进行调查和提出检控,以及定罪个案有多少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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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当局会否因应上述报道主动进行调查;如会,详情及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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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鉴于有居屋业主指出,近年有不少财务公司推出专为未缴付补价的居屋单位而设的贷款计划,令他们误以为把其单位加按并无违法,当局会如何加强宣传及执法力度,以提醒居屋业主留意当中的风险;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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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当局及相关的金融监管机构有否监察就未缴付补价资助房屋单位承造的按揭所构成的风险及有关业主的负债状况,并评估有关情况对整体楼市的影响;如否,当局会否制订措施以监察及评估有关情况? |
(一) | 鉴于当局估计现时约有280间持牌宾馆位于公契內载有明确条文禁止把处所用作酒店或宾馆的大厦內,每间该等宾馆的名称、地址、房间数目、获批旅馆牌照尚余年期分别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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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鉴于当局建议修订《条例》以赋权旅馆业监督("监督"),如大厦公契包含明确条文禁止有关处所用作旅馆或商业用途,可拒绝发出牌照或为牌照续期,当局除向受影响的宾馆持牌人提供一年宽限期外,会否支援及协助这类由于原本政策较宽松而可获发牌的宾馆迁往他处继续经营;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有否评估该等宾馆在《条例》修订后因未能迁往他处继续经营而结业的情况;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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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鉴于当局在有关的咨询文件中,就旅馆牌照申请的地区咨询建议3个可行方案,当中包括(i)由民政事务专员进行地区咨询,以及(ii)成立由非官方成员组成属行政性质的独立委员会,考虑当区人士意见后向监督提出建议,而回应者对该两个方案的支持度相若,当局是否已决定采用哪个方案;如是,决定及其原因为何;如否,当局会根据甚么准则决定采用哪个方案? |
(一) | 有否评估中央人民政府("中央")是否满意《基本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区")施行的情况;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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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鉴于《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订明,特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等行为,为何特区政府至今仍沒有就该条文立法的具体时间表;有否评估尚未立法对国家安全造成的风险;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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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评估自回归以来,有否外国势力试图破坏《基本法》的有效施行,因而影响推动政制改革、落实普选行政长官等工作;若有评估,详情为何;若沒有评估,原因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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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鉴于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地区代表早前建议,把到內地修读国情课程列为准教师的入职条件之一,当局会否采纳该建议,或要求教师入职前必须通过特设的《基本法》考试;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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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当局会否在行政长官提名并报请中央任命问责制下的主要官员前,评核该等人士对《基本法》的认识,并设立恒常机制,在他们就任后定期进行相关评核或考核,以及向他们提供有系统的培训;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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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鉴于有区议会议员、立法会议员、行政会议成员经常被指对部分《基本法》条文有不同理解,政府会否为他们提供培训,以期他们对《基本法》条文有一致的理解;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
(一) | 政府是否已终止修订两套附例的工作;如是,原因是政府认为无需修订,抑或是港铁公司要求政府终止有关工作,以及会否重新启动有关的修订程序;如会,详情为何;如不会,原因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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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是否知悉,现时在铁路处所內分别属《香港铁路附例》第21条及《香港铁路(西北铁路)附例》第18条所指的告示及指示牌的总数及內容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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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过去3年,每年根据两套附例提出的检控数目分别为何,并按违例行为列出分项数字? |
(一) | 租置计划推出至今已售出的单位数目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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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过去5年,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有否研究租置屋村楼宇电表房內的电线、保险线规格不一的情况引致电线短路的风险,以及有否收到相关事故的报告或投诉;若有,房委会如何处理该等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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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鉴于房委会会为新售出租置单位提供7年结构安全保证,有关保证是否包括检查及提早更換与单位相关的供电系统及相连组件;若否,当该等单位的供电系统发生故障时,房委会如何区分应由它还是相关业主负责维修;在不同时期购买租置单位的业主在保养维修该等系统方面所获待遇有否不同;若有,详情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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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过去3年,房委会曾进行大型供电系统检查及维修的租置屋村名单、所涉楼宇座数、维修工程的范围及开支金额为何;根据现行政策,房委会有否责任为有出租单位的租置屋村进行该等维修工程;若有,房委会对工程费用的最高承担额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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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房委会有否定期向租置屋村的业主立案法团及已售出单位业主提供供电系统零件采购清单,以确保同一楼宇使用的电线和保险线的规格相同;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
首读
《2015年破产(修订)条例草案》 二读 (辩论中止待续) | ||
《2015年破产(修订)条例草案》 | : |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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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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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拨款条例草案》 | : | 财政司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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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委员会处理
《2015年拨款条例草案》预算总目的修正案 | ||
陈家洛议员、毛孟靜议员、黃毓民议员、陈伟业议员、范国威议员、郭家麒议员、陈志全议员、梁国雄议员、刘慧卿议员、黃碧云议员、何俊仁议员、胡志伟议员、涂谨申议员、何秀兰议员、李卓人议员、张国柱议员及张超雄议员动议载于附录的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该等修正案并已分别于2015年4月20日及21日随立法会CB(3) 602/14-15及CB(3) 613/14-15号文件发出) (《2015年拨款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的辩论及表决安排(已于2015年4月20日及5月12日随立法会CB(3) 607/14-15及CB(3) 670/14-15号文件发出)) | ||
出席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的其他政府官员 | : | 政务司司长
律政司司长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民政事务局局长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 保安局局长 教育局局长 公务员事务局局长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环境局局长 发展局局长 民政事务局副局长 环境局副局长 运输及房屋局副局长 保安局副局长 食物及卫生局副局长 教育局副局长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副局长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副局长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副局长 发展局副局长 劳工及福利局副局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