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4/15-30
附属法例/文书 | 法律公告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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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年药剂业及毒药(修订)(第4号)规例》 | 100/2015 |
2. | 《2015年外地律师执业(修订)规则》 | 101/2015 |
3. | 《2015年律师执业(修订)规则》 | 102/2015 |
4. | 《有限法律责任合伙(加额保险)规则》 | 103/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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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第98号 | - | 政府帐目委员会就审计署署长第六十三号衡工量值式审计结果报告书提交的补充报告书
(2015年6月 - 政府帐目委员会第六十三A号报告书) |
(由该委员会主席石礼谦议员提交,并向本会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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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內务委员会有关研究附属法例及其他文书的第22/14-15号报告 | ||
(由內务委员会主席梁君彦议员提交) |
(一) | 当局有何紧急及有效方法追踪在上述两部直通过境巴士与该男子有密切接触的乘客,以便即时作出跟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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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当局有何紧急措施,处理入境人士向检疫人员隐瞒与疫症相关资料的情况;现时当局有沒有法定权力,在有理由相信在管制站有人感染新沙士病症的情况下,强制隔离该人,以及强制其接受进一步的检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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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鉴于南韩新增新沙士个案近日仍不断增加,当局有沒有掌握南韩的最新疫情,以便立即作出相应的紧急措施;当局会否因应现时情况,立即提升有关的戒备应变级别,并对打算前往南韩旅游的港人,发出卫生忠告或警示? |
(一) | 自南韩爆发新沙士疫症至今,当局有否加强与该国及其他相关国家就新沙士疫情互相通报及支援的工作,以遏止新沙士在本港蔓延;如否,会否立即加强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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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当局会否立即制订港人应避免前往的新沙士疫区名单;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在甚么情况下才会考虑制订名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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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当局会否立即检讨现时的公共医疗系统是否足以应付新沙士疫症爆发的情况,包括各公立医院的隔离病房、医护人手、医疗器具及药物,以及供怀疑感染新沙士病症人士暂宿的隔离设施? |
(一) | 鉴于有市民向本人反映,商戶向他派发胶袋,以供同时盛载非气密包装食物和非随服务提供的物品时,向他收取费用,有关收费在胶袋收费规定下是否必须收取的;如是,当局有否评估该规定会否引致混乱,以致市民被滥收费用及商戶误堕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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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鉴于本人得悉,中小型商戶普遍对胶袋收费规定一知半解,当局会否考虑在实施胶袋收费规定初期宽松处理违规的个案;如会,一般的处理方法和程序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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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当局会否加强宣传胶袋收费规定,特别是向中小型食肆及街巿商贩,解释胶袋收费规定的涵盖范围,以释除他们的疑问;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
(一) | 是否知悉,2009年1月至今年3月期间,按每两个月耗电量所属组别(即五百度以下、五百至一千度以下、一千至千五度以下、千五至二千度以下,以及二千度或以上)划分,两电的住宅用戶平均每月每戶的电费开支,以及平均每度电支付的电价及它们在期內的升幅;在同一期间,按每两个月耗电量所属组别(即二千度以下、二千至五千度以下、五千至一万度以下、一万至二万度以下,以及二万度或以上)划分,两电的商业用戶平均每月每戶的电费开支,以及平均每度电支付的电价及它们在期內的升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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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鉴于住宅用戶的电价以累进方式计算,而商业用戶的电价则以累退方式计算,当局有否评估该等电价计算方式会否鼓励商业用戶大量耗电,而造成住宅用戶补贴商业用戶的电费开支;当局会否考虑再次发放电费补贴,纾缓住宅用戶的经济压力;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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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鉴于据悉两电在未来数年有机会购置多台燃气发电机组以应付新的燃料组合和排放标准,而发电机组属于电力公司资产的一部分,当局有否评估电价会否因而上升;当局有否研究把两电的准许利润率由现时的百分之九点九调低至百分之六,会对基本电价有何影响;若有,详情为何? |
(一) | 政府会否顺应民意,再次考虑重推租置计划,一方面让现时全港公屋住戶可用低廉价格购买其现时居住的单位,另一方面藉此纾减香港房屋委员会的财赤;若会,何时重推该计划;若否,原因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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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鉴于政府在去年12月3日回覆本人的质询时表示,不宜推行租金管制措施,政府有否新措施,短期內有效帮助市民(尤其是依靠综合社会保障援助金为生,以及正租住板间房及床位的人士),以合理的租金租住私人住宅单位;若有新措施,推出日期及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以及政府是否无视市民无力负担高昂租金的问题;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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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鉴于政府在第(二)项所述回覆中指出,现时本港房屋供求严重失衡,政府会否立即推出措施,进一步限制非本地居民购买本港住宅物业,并全面实施"港人港地"政策,以兌现行政长官在竞选政纲中提出,协助中产家庭置业安居的承诺;若会推出措施,时间表及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以及政府是否无意履行行政长官的承诺,以及忽视市民置业的愿望? |
(一) | 过去3年,每年的持牌小贩数目,以及对无牌小贩提出检控的数目分别为何;有否研究该等数字按年增减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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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当局打算发出的美食车牌照,与流动小贩牌照会有何分别;当局会否考虑优先向有意转营美食车的现有流动小贩牌照持有人发出有关牌照;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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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因应持牌小贩在过去数年的增减情况,以及无牌小贩产生的问题,当局未来有何政策解决小贩非法摆卖的问题;会否因应美食车的引入,调整现行小贩管制及管理政策? |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 : |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 |
(一) | 鉴于网上节目目前不受《广播条例》等相关法例规管,当局会否考虑订立框架(例如立法或引入牌照制度),规管网上电视台和电台的运作及网上节目的內容(包括主持人使用的言辞),并就此进行研究及广泛咨询;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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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现时当局如何处理市民对网上节目的投诉;过去5年,有否处理及跟进相关投诉;若有,处理的方法为何? |
(一) | 政府会否在政改方案不获本会通过后,尽快重启关于普选行政长官的政改"五步曲",以实现《基本法》第四十五条有关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最终达至由普选产生的目标;如会,具体时间表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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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鉴于有市民批评由政务司司长、律政司司长及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组成的政改咨询专责小组,所进行的公众咨询并不全面,漠视部分民意,政府有否评估当政改方案被本会否决,3位司局长应否承担政治责任,问责呈辞;如有,详情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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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鉴于《基本法》第五十条规定,如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行政长官会否在政改方案被本会否决后解散立法会,以重启关于普选行政长官的政改"五步曲"? |
(一) | 鉴于在2013-2014年度,耀能中心提供的物理/职业治疗及训练服务每日平均服务人次为145,超出津贴及服务协议("协议")所规定的60服务人次的两倍,而邻舍中心在同一年度的相关服务人次为99,亦超出协议所规定的80服务人次,当局会否向该等日间中心增拨资源,以增加服务名额和人手;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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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鉴于由2010-2011至2013-2014年度,每年邻舍中心服务的平均轮候人数为220,大幅高于另外3间日间中心的有关数目,反映新界西居民对服务的需求甚大,当局会否考虑在该区增设一所日间中心;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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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鉴于在2013-2014年度,在4间日间中心接受服务的人士当中,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受助人("综援受助人")所占的平均百分比接近25%,而家服中心的相关百分比更接近40%,反映综援受助人对服务的需求甚大,但据悉有综援受助人因付不起费用而放弃接受复康治疗服务,当局会否考虑放宽有关政策,容许综援受助人免费使用日间中心提供的复康治疗服务;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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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认可标准项目的详情为何;过去5个年度,各日间中心每年申请补助金更換仪器的数目及所涉金额分别为何,当中因仪器不属标准项目而被拒的申请数目为何(按各日间中心列出有关资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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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当局会否全面检讨关于日间中心的政策,包括日间中心的数目、人手、服务空间及治疗仪器,以及向各日间中心增拨资源,协助它们加强服务;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
(一) | 承租人拟于上述铺位经营甚么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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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承租人是否以公司名义签署上述铺位的商业租约;若是,有关公司的名称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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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房委会是否知悉承租人至今仍未在上述铺位开业;若知悉,房委会的跟进工作为何,包括会否考虑终止有关的租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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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承租人是否自签订租约后至今一直有缴交每月租金及每季差饷;若否,承租人拖欠了多少租金;若是,承租人只缴交租金及差饷但不按规定营业的做法是否为房委会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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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房委会会否就租赁上述铺位重新招标;如会,招标时间表为何;房委会就是否重新招标作出决定时所考虑的因素为何,当中是否包括当局接获有关屋村居民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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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鉴于欣安村现时只有茶餐厅、便利店和迷你超市各一间,房委会会否考虑将村內各座大厦地下的空置地方或通道改建为商铺,为居民提供更多零售服务;若会,执行时间表为何;若否,原因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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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欣安村现时有多少个月租及时租泊车位;现时有多少人正轮候月租泊车位,并按泊车位种类列出分项数字;房委会会否在欣安村每座大厦地下划设泊车位,以解决泊车位不足的问题;若会,执行时间表为何;若否,原因如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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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房委会会否因应欣安村居民对零售服务和泊车位的需要,将欣安村现时的停车场改建为多层商场暨停车场;若会,执行时间表为何;若否,原因如何? |
(一) | 鉴于香港旅游发展局预期本地酒店房间在2017年将会增至约82 100间,而当局预测届时访港旅客的人次会超过7 000万,当局有否评估酒店房间届时的供求情况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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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当局有否了解在旅游业淡旺季时各级别酒店的最高与最低房间价格的差距分别为何;有否研究该等差距对旅游业的影响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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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全港目前共有多少间持牌宾馆;是否知悉,过去3年,该等宾馆的入住人次及房间平均价格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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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当局会否考虑向海外推广及宣传香港的宾馆,并推动宾馆提高质素,以纾缓酒店房间在旅游业旺季时供应紧张的问题;若会,详情如何;若否,原因为何? |
(一) | 资助机构可否自行订定以下规定:员工必须于财委会通过公务员薪酬调整建议时仍然在职,方可获补发增薪;若可,原因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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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过去5个财政年度,当局每年因应公务员薪酬调整而向职训局增拨的资助款额分别为何;该等款额有否包括向在该财政年度开始至财委会通过相关的公务员薪酬调整建议期间离职的教职员补发增薪所需款项;是否知悉每年该类教职员的人数,以及职训局有否向他们补发增薪;若沒有补发,原因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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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是否知悉在过去5个财政年度,职训局每年因沒有向于第(二)项所述已离职敎职员补发增薪而剩余的资助款额为何;该等款项的用途,以及须否退还政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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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有何措施确保资助机构将当局为补发增薪而向其发放的款项全数用于该用途;有否检讨有关的安排;若有检讨,有何改善措施? |
(一) | 有否评估水耕中心的成本效益;若有评估,结果为何;若否,原因为何,以及会否进行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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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设定水耕中心的营运期限;若有,期限过后的安排为何;若沒有安排,原因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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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第131章)及工厦的土地租契条款,水耕种植场是否工厦的准许用途之一;若是,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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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过去3年,有否为便利在工厦开设水耕种植场而对第131章及有关的土地租契进行检讨;若有检讨,上次检讨所作的建议修订的详情为何,以及何时落实;若沒有检讨,原因为何,以及会否进行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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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现时有何政策及措施规管在工厦开设水耕种植场,包括经营该等种植场须符合的主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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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过去3年,当局每年收到多少宗在工厦开设水耕种植场的申请,并按地区列出批准及不批准的个案宗数;如有个案不获批准,有关的原因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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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过去3年,当局接获多少宗有关工厦的水耕种植场的投诉、就投诉采取了多少次执法行动,以及分别就多少宗违例个案提出检控和把有关的警告信于土地注册处注册(俗称"钉契");是否知悉,有多少间曾被检控的水耕种植场已结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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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有否采取措施鼓励在农业用地(特别是据报达3 800公顷的荒耕农地)进行水耕种植;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
(一) | 律政司在2014年外判的民事案件当中,首50名大律师所分别处理的案件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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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律政司在过去3年外判的民事案件总数,并按大律师事务所列出分项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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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律政司在过去3年就外判的民事案件委聘的大律师总数,以及在他们当中,以往曾获委聘及从未获委聘的大律师的百分比分别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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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鉴于律政司外判案件政策所述明的其中一个目标,是在本港建立一支强大而独立的大律师队伍,特别是为年资较浅的大律师提供实务机会,律政司会否考虑把民事案件外判予更多来自不同大律师事务所的大律师副手;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
(一) | 现时就政府及私人土地上有关树木护养及保育的政策及相关法例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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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鉴于发展局局长于去年表示:"规管私人土地內的树木护养工作,影响深远,须谨慎研究",当局现时是否正进行有关研究;若是,进展及结果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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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政府现时会否考虑仿效保护古物及古迹的模式,制定保育有保存价值的古树或珍贵树木的专门法例;若否,原因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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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鉴于政府曾表示,为树木管理立法的其中一项先决条件,是要有足够具备专业资格和经验的人士执行有关工作,政府有否制订具专业资格的树木管理人员的目标数目;过去3年为增加该等人员而进行的具体工作及其进展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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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政府就制定树木法的工作的最新进展为何? |
(一) | 现时行车道阔度低于《运输策划及设计手册》建议的行车道最低阔度的道路的名称,以及有关路段的长度和位置分别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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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过去5年,在第(一)项所述道路路段发生的交通意外数目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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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计划逐一扩阔第(一)项所述道路路段,以提高有关道路的行车安全;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
(一) | 鉴于当局处理一名前行政会议非官守成员涉嫌于2012年在政府公布推出稳定楼市措施前偷步卖楼的案件时,曾公开所获的法律意见,以解释为何不提出起诉,为何当局在本宗案件沒有公开不提出起诉的理据;当局会否公开有关的理据;如否,原因为何;为何廉署在调查本宗案件时沒有向举报人索取更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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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鉴于局长的职责之一是推行新发展区计划,而局长在2012年7月上任时,上述农地已纳入新发展区所涵盖的范围,但局长却表示在2012年9月下旬才得悉该农地座落在新发展区內,当局会否改善现有政治委任官员申报利益的制度,以确保该等官员适时申报与其公务有冲突的私人利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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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鉴于据报上述农地现时仍为局长太太的胞弟持有,而当局于2013年8月颁布的《行政长官处理政治委任官员涉及潜在利益冲突和接受利益及款待个案的指引》订明,如官员的"私人利益"与公务可能出现冲突,官员应作出申报,而"私人利益"的定义除包括官员、其家人的利益外,亦涵盖其亲属或私交好友的经济和其他利益,根据该指引,亲属持有该农地的权益是否属须申报的"私人利益";如是,当局有否接获有关的利益申报;如沒有接获有关申报,原因为何? |
(一) | 按编配区域(即市区、扩展市区、新界、离岛)划分,过去3年每年房委会收回的6人或以上家庭公屋单位的数目为何,并按收回单位的原因列出分项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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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按编配区域划分,过去3年每年分别有多少个(i)6至7人家庭及(ii)8人或以上家庭获首次编配公屋单位,以及有多少个8人或以上家庭获同时编配两个公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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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去年,获首次编配公屋单位的(i)6至7人家庭及(ii)8人或以上家庭的平均轮候时间分别为何,以及该两类家庭在签订租约时分别平均已轮候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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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根据现行政策,如获申请人同意,房委会会否编配单一两房单位予6人或以上家庭,以缩短该类申请人的轮候时间;若会,过去3年有多少宗该等个案;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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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房委会会否考虑把同时编配两个单位予公屋申请人的安排的适用范围扩大,以涵盖6至7人家庭? |
(一) | 根据政府部门和医院管理局("医管局")的纪录,过去5年每年有多少宗60岁或以上人士("长者")失踪的个案;当中失踪人士其后被寻回、无法寻回,以及被发现已死亡的个案各有多少,并按失踪人士是否认知障碍症患者/怀疑患者列出分项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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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根据当局的估计,现时居住在社区、医院和院舍的确诊或怀疑患上认知障碍症的长者人数分别为何,以及前两类长者当中独居的人数分别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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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何措施加强预防患上认知障碍症的长者游走及迷路;当局会否鼓励(例如透过财政资助)该等患者的家人为患者配戴采用定位技术的追踪及求助装置? |
(一) | 鉴于第三次整体运输研究确立更广泛运用先进科技管理交通,有关的研究范围、最新进展和成效、负责研究的政府部门,以及应用研究结果的可行性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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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鉴于当局在上述文件表示,将展开《公共交通策略研究》的工作,就整体公共交通服务的布局进行检视,当局未有将智能运输系统的应用纳入该项研究的原因和理据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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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本港现时有哪些使用中的智能运输系统,以及过去3年,每年的有关公帑开支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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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当局会否考虑设立更多"聪明城市"的试点,以更全面及广泛地研究智能运输系统的应用;若会,详情为何;当局会否考虑公布阶段性的研究结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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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鉴于运输署开发的运输资讯系统提供有关道路交通资讯等多项服务,当局有否评估各项服务的使用情况是否符合预期;当局会否公开各项服务的使用数据;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
(一) | 律政司司长跟进终审法院判决时,会否审查该笔遗产过去管理状况,包括查核及追讨所有未获授权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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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主动调查相关人士在处理该笔遗产时有否疏忽或蓄意甚至串谋违反信托行为;如有,调查进度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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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律政司司长作为慈善事务守护人,有否监察华懋基金的运作、开支及债务状况;如有,详情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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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律政司司长有否接触获上述遗嘱提名为管理机构成员人士(例如国务院总理),以了解他们是否愿意及商讨如何监管华懋基金;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
(一) | 自去年12月至今,警方接获市民就上述搭建物作出的举报和投诉的宗数分别为何,以及投诉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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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评估该等搭建物构成的治安及环境卫生问题;如有评估,结果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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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当局至今仍未清除该等搭建物的原因;当局现时可根据哪些法例清除该等搭建物;有否计划清除该等搭建物;如有计划,详情为何? |
(一) | 鉴于当局评估有85个合作社楼宇的用地具重建潜质,该等用地的位置为何;有否评估重建该等楼宇对房屋供应的正面影响;若有评估,结果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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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过去3年,当局在研究重建合作社楼宇可行性时遇到甚么困难;有否评估推行先导计划是否有助解决该等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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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当局有否评估先导计划是否具足够诱因吸引业主参与;会否考虑放宽先导计划订定的条件,包括调低要求百分之一百业主同意才可进行重建的门槛;会否鼓励房协向业主提出较吸引的收购价,以及容许业主购买香港房屋委员会辖下居者有其屋计划的单位;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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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当局有否评估推行先导计划对房协的人手调配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在解决目前香港房屋供应不足的大前提下,当局会否考虑向房协提供支援,包括容许房协无须缴付十足土地补价,以协助房协有效推行先导计划;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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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当局会否考虑要求房协在推行先导计划时,同时规划重建其在有关地区的出租屋村(例如乐民新村和真善美村均位于合作社楼宇林立的马头围道、靠背垄道和马头涌道一带),以完善有关地区的房屋发展;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
(一) | 过去3年,建筑署进行绿化政府建筑物屋顶工程的地点数目和所涉总绿化面积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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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当局现时根据甚么标准或指引评估屋顶绿化工程的效益,以及有否定期参考外国经验,以更新该等标准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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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何机制监察屋顶绿化工程的效益,以免工程涉及的绿化面积过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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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过去3年,有否评估适宜进行绿化屋顶工程的政府建筑物或校舍的数目为何;如有,结果为何;在该等建筑物或校舍当中,(i)已完成、(ii)将会完成/进行,以及(iii)未有计划进行该等工程的建筑物数目分别为何;会否在适宜但仍未进行绿化屋顶工程的建筑物尽快开展该等工程,以普及绿化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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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鉴于现时本港的绿化屋顶工程项目多集中在政府建筑物及中小学学校校舍,当局会否考虑资助私人楼宇业主进行绿化屋顶工程;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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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会否考虑规定新建筑物须进行绿化屋顶工程,或规定所有新建筑物须有一定百分比的绿化屋顶,以提高业主的绿化意识;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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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鉴于有报道指出,现时政府为学校提供的绿化屋顶指引十分简短,当局会否尽快制订一套详尽的指引,以协助学校推行该项环保措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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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鉴于有教师指出,现时学校申请进行绿化屋顶工程及相关资助时遇到不少困难,例如申请要经过繁复的审批程序,并须提交绿化工程的图则,而且审批程序牵涉多个政府部门导致行政混乱及权责不清,以致多间学校却步,当局会如何协助学校及其他申请者解决有关困难;当局会否把有关政府部门的资源集中,并设立一个绿化建筑资讯中心或专责部门,统筹绿化屋顶工程的申请审批工作,以及简化申请手续? |
1. | 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54A条动议的拟议决议案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已动议下列议案: 议决废除立法会于2014年10月29日提出和通过并在宪报以2014年第132号法律公告刊登的决议。 |
(上述议案并已于2015年4月30日
随立法会CB(3) 646/14-15号文件发出) | |
2. | 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54A条动议的拟议决议案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动议载于附件的议案。 |
(上述议案并已于2015年4月30日
随立法会CB(3) 646/14-15号文件发出) 陈志全议员及陈伟业议员就此项拟议决议案动议修正案 (修正案已于2015年5月19日 随立法会CB(3) 684/14-15号文件发出) |
1. | 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382章)第7条及《议事规则》第90条请求立法会给予特别许可以就立法会会议程序提供证据
刘汝琛律师行提出的请求已载列于2015年5月14日发出的立法会CB(3) 679/14-15号文件內。 |
2. | 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382章)第7条及《议事规则》第90条请求立法会给予特别许可以就立法会会议程序提供证据
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检控专员提出的请求已载列于2015年5月29日发出的立法会CB(3) 714/14-15号文件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