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 期: | 2014年12月22日(星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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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午4时30分 |
地 点: | 立法会综合大楼会议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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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自上次会议后发出的资料文件(下午4时30分至4时35分) | ||
II. | 下次会议的讨论事项(下午4时35分至4时50分) | ||
立法会CB(4)264/14-15(01)号文件
(随文附上) | - | 待议事项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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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CB(4)220/14-15(01)号文件
(于2014年12月4日发出) | - | 葛珮帆议员于2014年11月28日的来函,函中要求事务委员会讨论处理性罪行案件的措施一事(只备中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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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CB(4)264/14-15(02)号文件
(随文附上) | - | 跟进行动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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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法律改革委员会的《逆权管有》报告书(下午4时50分至5时30分) | ||
立法会CB(4)264/14-15(03)号文件
(于2014年12月16日发出) | - | 法律改革委员会的《逆权管有》报告书的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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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CB(4)264/14-15(04)号文件
(于2014年12月16日发出) | - | 法律改革委员会提供有关《逆权管有》报告书的电脑投影片简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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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CB(4)264/14-15(05)号文件
(于2014年12月16日发出) | - | 立法会秘书处拟备有关"法律改革委员会的《逆权管有》咨询文件"的背景资料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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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CB(4)264/14-15(06)号文件
(于2014年12月16日发出) | - | 香港大律师公会的意见书(只备英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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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法律改革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附表3所列的例外罪行的报告书(下午5时30分至6时10分) | ||
立法会CB(4)264/14-15(07)号文件
(于2014年12月16日发出) | - | 法律改革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附表3所列的例外罪行的报告书的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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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符号代表立法会所有其他议员获邀参与讨论的事项V. | 建议在律政司民事法律科开设一个副首席政府律师常额职位(下午6时10分至6时25分) | ||
立法会CB(4)264/14-15(08)号文件
(于2014年12月16日发出) | - | 政府当局题为"建议在律政司民事法律科开设一个副首席政府律师常额职位"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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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CB(4)264/14-15(09)号文件
(于2014年12月16日发出) | - | 立法会秘书处拟备有关"在律政司民事法律科开设一个副首席政府律师编外职位的建议"的背景资料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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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 其他事项(下午6时25分至6时3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