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5/16-20

立法會

議程

2016年3月16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

IA. 提交呈請書



楊岳橋議員及何秀蘭議員提交呈請書(附錄I)。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2016年藥劑業及毒藥(修訂)規例》40/2016

其他文件

1.第76號-衞奕信勳爵文物信託
2014-2015年報
(由民政事務局局長提交)

2.第77號-愛滋病信託基金
二零一四至一五年度周年報告
(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至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及截至2015年3月31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
(由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提交)

3.第78號-二零一五至一六年度第三季
核准開支預算所作出的修改報告
《公共財政條例》:第8條
(由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提交)

4.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15/15-16號報告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梁君彥議員提交)

5.《2015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譚耀宗議員提交)

6.《2015年截取通訊及監察(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葉國謙議員提交)

IIA. 根據《議事規則》第24(4)條提出的質詢



1. 陳偉業議員問:


據報,本學年由去年9月開始至今不足半年,已發生超過20宗學生自殺事件,此數字已超越2014年全年的有關數目(該年有18‍‍宗10至19歲青年自殺事件)。該等自殺事件越來越頻密,令人憂慮學生自殺已成為風氣。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自殺中小學生的同校學生或會受自殺事件影響而產生負面情緒,因而有輕生念頭,教育局有否即時檢討及改善現時向有關中小學提供的緊急支援服務,以防止該等學校再有學生自殺;

    (二)有否分析近期學生自殺事件的主要成因和共同特徵,以制訂遏止自殺風氣蔓延的即時措施;若有,分析結果及有關措施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立即向各專上院校及中小學增撥資源,以增加輔導人員(例如社工、臨床心理學家)的人手,以期及早發現及輔導有自殺傾向的學生;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2. 黃毓民議員問:


自本學年於去年9月開始至今,已有超過20名中小學生和大學生自殺。據報,有部分過身學生生前曾向人透露在學業方面遇到很大壓力。有教育界人士指出,越來越多學生自殺的其中一個原因,是本港的教育制度過於着重競爭,令家長和教師只着眼於學生的學業成績,無暇幫助學生處理情緒困擾和壓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教育局會否盡快找出目前教育制度中導致學生承受巨大學業壓力的原因,並對症下藥;及

    (二)教育局會否立即推行新措施,紓緩學生的學業壓力,以期減少學生自殺的事件再發生?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3. 黃碧雲議員問:


過去半年已發生超過20宗學生自殺事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學生自殺已成為風氣。據報,該等學生自殺的原因可能主要涉及學業壓力所引致的情緒困擾。關於預防學生自殺的即時措施,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教育局會在本月及下月舉行分區研討會及教師講座,而且將成立專責委員會,以全面了解及分析學生自殺的成因,並建議預防學生自殺的適切措施,但該委員會需時6個月才提交報告,當局有否其他更直接的即時措施,防止再有學生自殺事件發生;若有,措施的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二)有關的政策局會否立即舉行緊急聯席會議,從教育、心理輔導和公眾心理衞生等政策角度,盡快制訂預防學生自殺的綜合策略,以防止問題惡化;若會,詳情及工作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II. 質詢



1. 陳鑑林議員問:


有測量師行指出,甲級商廈的空置率近年一直極低。隨着美國經濟逐步改善,不少跨國公司及中資機構相繼在港設立辦事處,令本港商業樓面短缺的問題加劇,估計2020年商業樓面欠缺200萬平方呎。另一方面,行政長官在上月發表的《施政報告》中表示,政府會陸續將核心商業區內合適的"政府、機構或社區"用地改劃為商業用途,並繼續促進九龍東轉型為第二個核心商業區,包括逐步落實重置"九龍灣行動區"內現有的政府設施,以及就"觀塘行動區"展開研究,以釋放更多土地作商業用途。然而,有意見指出,上述各項措施落實需時長達5至8年,因此難以解決迫在眉睫的商業樓面短缺問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有否定期就全港商業樓面的供求情況進行研究;如有,最新的研究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過去兩年,全港各區的商業樓面供應詳情為何;未來5年,每年全港各區的商業樓面供應詳情及相關供應指標為何;

    (二)當局現已落實改劃哪些"政府、機構或社區"用地為商業用途、該等用地可提供的商業樓面總面積、修改有關法定圖則的進度,以及預計有關用地何時可推出發售;當局現正研究改劃哪些"政府、機構或社區"用地為商業用途、有關研究的進度、該等用地可提供的商業樓面總面積,以及預計有關用地何時可推出發售;及

    (三)鑒於當局早於2008-2009年度財政預算案中提出計劃搬遷3幢位於灣仔的政府大樓,以騰出有關用地作興建甲級商廈之用,但該計劃自宣布至今已近8年,計劃的具體進展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2. 梁國雄議員問:


本年1月下旬,香港經歷了59年來最嚴寒的天氣。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在1月24日向傳媒表示,因應天氣急劇轉冷,社會福利署已向65個綜合家庭服務中心、兩個綜合服務中心、共241個長者地區中心及長者鄰舍中心(以下統稱"長者服務中心")發放足夠的禦寒衣物及食物(包括頸巾、帽、手襪、毛氈、餅乾、奶粉、麥皮等),以供有需要的長者取用。然而,有社工向本人投訴,部分長者服務中心沒有收到任何該等物資,而它們的物資均由慈善團體捐贈。此外,有不少長者向本人投訴,由於未獲長者服務中心派發禦寒衣物及食物,他們唯有向某些慈善基金及其他非資助機構求助。關於向有需要長者派發禦寒衣物及食物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每年向長者服務中心發放每類禦寒衣物及食物的數量,並按長者服務中心所在區議會分區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二)有否檢討在1月向各長者服務中心發放的禦寒衣物及食物的數量是否足夠;若有檢討而結果為足夠,為何有長者服務中心沒有收到該等物資,以致部分有需要的長者需向其他機構求助;若檢討結果為不足夠,當局會否立即增撥資源,向各長者服務中心發放足夠禦寒衣物及食物,以供有需要的長者取用;及

    (三)有否規定每位求助長者可獲派發的禦寒衣物數量(例如每位長者只限一張毛氈或一件風褸);若有規定,當局如何確保有關數量的禦寒衣物足以令長者應付嚴寒天氣?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3. 張超雄議員問:


據報,領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領展")旗下頌安邨街市的檔戶去年12月接獲整體承租商(下稱"承租商")通知,檔位租金會上調兩成至三成多,而且他們需分攤不菲的裝修費用。此外,領展旗下長發邨街市的檔戶擔心檔位租金會大幅調高,因而在上月發起了罷市7天行動,要求領展擱置把街市經營權外判的計劃。另一方面,據報香港房屋委員會(下稱"房委會")近日把新落成洪福邨街市的經營權外判。有公屋居民指出,公屋街市經營權外判並按價高者得的商業原則營運,結果是檔位租金不斷上升,而成本上升最終亦會轉嫁到公屋居民身上。此外,外判經營權對基層市民(尤其是行動不便人士)帶來不便,因為他們需跨區購買日常用品以節省開支。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房委會轄下街市當中,哪些現時由承租商經營,以及有關經營權是否以價高者得方式批出;房委會有否監察承租商收取租金的水平;

    (二)鑒於未來數年將有多個公共屋邨落成,房委會會否考慮自行管理該等屋邨的街市;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領展近年陸續拆售轄下公共屋邨商場及街市,政府會否重新考慮回購這些設施並自行管理,以確保為公屋居民提供切合其負擔能力的貨物及服務?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4. 陳婉嫻議員問:


發展局在2010年4月開始實施一系列活化工業大廈(下稱"工廈")措施(下稱"活化措施")。活化措施的原意是鼓勵業主以重建和整幢改裝的方式活化舊式工廈,以提供更多樓面,從而配合香港不斷轉變的社會及經濟需要。然而,有不少報道指出,活化措施令工廈單位租金不斷上升,擠壓原有工廈單位租用人的生存空間。例如,有大量文化、創意和藝術工作者因未能負擔越來越高的租金而被迫遷離,以致本地文化創意工業幼苗茁壯成長的機會被扼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自活化措施實施以來,當局有否對工廈單位租戶的情況進行追蹤統計;如有,過去6年每年各區工廈單位的每平方米平均租金和按年變動的百分比、工廈單位每年的空置率,以及從事文化、創意和藝術工作的租戶數目和按年變動的百分比;

    (二)當局會否於今年3月底停止就活化措施接受申請後盡快進行全面檢討,包括該等措施對文化、創意和藝術工作者生存空間的影響,以及在推動再使用本港工廈的成效和負面影響;及

    (三)鑒於規劃署去年公布的《2014年全港工業用地分區研究》報告建議進一步放寬工廈作非工業用途的限制,當局有否計劃推出補償政策,以鼓勵業主以相宜租金出租現有工廈單位給文化、創意和藝術工作者;如有,詳情及落實時間表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5. 黃國健議員問:


上月8日(即剛過去的農曆年初一)晚上至翌日凌晨,旺角發生嚴重暴亂,導致超過90名警務人員受傷。該事件令人關注前線警務人員的職業安全,以及他們的裝備和訓練是否足以應付暴亂。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每年分別有多少名警務人員在執勤期間受傷及死亡;受傷的警務人員當中,分別有多少人輕傷、重傷並已康復,以及永久傷殘,又有多少人是在示威衝突中受傷或死亡;

    (二)警方有否定期為前線警務人員提供職業安全及健康訓練;如有,詳情為何,以及因應上述暴亂,會否加強有關訓練,以減低他們在執勤時受傷的機會;及

    (三)鑒於有評論指出,日後一些和平的公眾集會也可能突然演變為暴力衝突,警方會否檢討就公眾活動進行的風險評估、即時應變策略、前線警務人員裝備和人手調配事宜,以及加強警務人員的防暴訓練;如會,有關工作的時間表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6. 葉建源議員問:


《非本地高等及專業教育(規管)條例》(下稱"條例")旨在防止未達指定水平的非本地高等及專業教育課程(下稱"非本地課程")在香港開辦,以保障消費者的利益,並彰顯香港重視篤實可靠和國際認可的學術及專業水平。然而,近月有傳媒接連揭發國力書院涉嫌與本地及非本地院校合作,協助學員透過不同捷徑取得與非本地課程相關的"速成學位",而該等學員當中有不少人來自政界及商界,或任職於學術、專業及公營機構和政府部門。關於對非本地課程的規管,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如何確保所有非本地課程(包括根據條例獲豁免註冊的非本地課程)符合條例所指的學術及專業水平;當局如何查核非本地課程主辦者提供的周年申報表,包括有否核實錄取人數及修讀期的真偽,以及頒授有關資格的機構是否課程註冊證明書上指明的非本地機構;過去5年,當局查核周年申報表的次數為何,以及有否發現違規個案;如有發現,個案宗數為何;

    (二)當局有否機制核實公務員提交的非本地資歷的真偽,以及評定該等資歷是否等同本地的相關資歷水平或認可專業資格;如有,有關機制的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過去5年,當局處理了多少宗涉及公務員涉嫌提交虛假學歷文件或行使虛假文件以取得學歷的個案,以及當中有多少宗涉及向政府申請發還課程費用以騙取款項、所涉款項總額、有關公務員所屬的政府部門和職級,以及他們被施加的懲處為何;及

    (三)現行法例有否規管本地中介機構就非本地課程進行招生、收取佣金及簽發畢業證書;如有,有關法例的內容為何;如否,原因為何;過去5年,在港開辦的非本地課程中(包括根據條例獲豁免註冊的非本地課程),有多少個課程的畢業證書是由本地中介機構簽發?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7. 潘兆平議員問:


根據法例,所有提供非專營公共巴士服務的營辦商("營辦商"),必須領有有效的客運營業證,並須為提供該等服務的巴士領有有效的客運營業證證明書及獲得運輸署簽發有關服務的批註(例如,運載酒店住客服務的"酒店服務"批註)。然而,有營辦商向本人反映,由於運輸署在酒店正式開業後才接受有關的酒店服務批註申請,所以新開業的酒店未能即時為住客提供運載服務。有營辦商使用未獲簽發酒店服務批註的非專營公共巴士為新開業的酒店提供運載住客服務,因而被暫時吊銷客運營業證。關於向非專營公共巴士簽發酒店服務批註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每年當局就營辦商使用未獲簽發酒店服務批註的非專營公共巴士提供運載酒店住客服務而進行研訊的個案宗數,並按有關營辦商受到的懲處列出分項數字;

    (二)當局會否檢討簽發酒店服務批註的政策,例如准許營辦商在酒店開業前預先提出申請;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營辦商一旦被暫時吊銷客運營業證便不可在有關期間提供其他運載服務(例如學生服務和住客服務),當局有否評估該項處分對營辦商和有關服務的使用者的影響;若有,結果為何,包括當局會否檢討向違例營辦商施加該項處分的做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8. 陳志全議員問:


2014年7月,政府以提升添馬政府總部整體防禦能力及加強東翼保安設施為由,關閉俗稱"公民廣場"的政府總部東翼前地("廣場")。政府在完成該處的外圍加設圍欄工程後於9月10日重開廣場,但於9月22日起實施限制進出措施,只准立法會議員及持有政府總部或立法會發出有效職員證/記者證的人員進出廣場。自9月26日,政府再次關閉廣場及不許任何外來人士進入廣場,而該項不許進入廣場的措施維持至今已近一年半。政務司司長在2014年10月回覆本會議員質詢時表示,上述限制進出措施只屬臨時性質,而行政署會因應實際情況及會持續作風險評估,考慮何時可以重開廣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在廣場關閉前,市民可向行政署申請於指定的日子及時段在廣場舉行公眾集會或示威,自廣場啟用至今,該署接獲、批准及拒絕的申請宗數分別為何,該署以何準則審批有關的申請,以及拒絕部分申請的原因為何;

    (二)政府去年就管理廣場而作出的保安安排詳情為何,並以表列出自2014年9月26日關閉廣場以來,(i)平均每日駐守廣場的保安人員數目及(ii)每月有關的薪酬開支;有何理據長期安排保安人員駐守廣場;

    (三)行政署以何準則(i)進行廣場的保安風險評估,以及(ii)決定是否繼續實施不許進入廣場措施;行政署關閉廣場至今進行了多少次評估;

    (四)現時有何理據繼續實施不許進入廣場措施;有否制訂重新開放廣場的時間表;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五)有否評估長期實施不許進入廣場的措施(i)對市民所造成的影響及不便,以及(ii)有否剝奪市民在該處集會及示威的自由?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務司司長

*9. 馬逢國議員問:


據報,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近日拘捕一名應香港空手道總會邀請來港進行體育交流活動的日本空手道大師,指他涉嫌在港從事僱傭工作,因而違反《入境條例》(第115章)。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來港參與文化、藝術或體育活動的訪客在甚麼情況會被視為從事僱傭工作;入境處以何準則判斷個別訪客有否從事僱傭工作,以及有否公開該等準則,供公眾及訪客參考;

    (二)入境處去年(i)接獲多少宗關於來港參與文化、藝術或體育活動的訪客涉嫌從事僱傭工作的舉報,以及(ii)就多少宗該等個案提出起訴及所涉訪客人數;

    (三)入境處有否向舉辦文化、藝術或體育活動的本地團體發出指引,說明在甚麼情況下須為應邀來港參與有關活動的外地人士申領工作簽證,以及有否制訂措施,協助有關訪客辦理簽證;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入境處會否考慮發出有關指引及制訂有關措施;

    (四)有否檢討現時《入境條例》及相關執法準則有否窒礙本地文化、藝術和體育團體對外的交流活動;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五)鑒於新加坡、瑞典和加拿大等國家已豁免應邀參與當地文化、藝術或體育活動的訪客於入境前申領工作簽證,當局會否考慮跟隨該等國家的做法,豁免相關訪客申領工作簽證;如會,豁免的詳情及實施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10. 陳恒鑌議員問:


上月,領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領展")旗下長發邨街市的檔戶發起罷市7天行動,要求領展擱置把該街市的經營權外判予整體承租商的計劃。罷市行動對附近居民的日常生活造成不便,但檔戶對此感到無奈。關於公眾街市的設置和管理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食物環境衞生署、領展及其他機構轄下的公眾街市數目分別為何;

    (二)會否在新發展區或人口稠密的地區興建公眾街市,以提供場地供小商戶經營及滿足市民的購物需要;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鑒於近年領展陸續把旗下街市的經營權外判予整體承租商,而部分承租商把其經營的街市的若干檔位交由關聯公司經營,因而引起其他檔戶不滿,政府會否調停該等糾紛;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會否成立跨部門專責小組,處理與公眾街市有關的事宜,包括檔戶的營商環境、市民的購物需要等;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1. 李國麟議員問:


醫院管理局("醫管局")於2009年與某些機構合作推出晚晴計劃,讓年長而患有指定慢性或長期疾病(例如器官功能衰竭及癌症)的病人,經醫生評估後,選擇在合適的家居環境或安老院舍安享臨終前的日子。到了該等病人快將離世的一刻,其家人或院舍可按醫生預先簽發的文件,安排把病人送往指定急症室,但醫院不會為他們進行任何急救或手術,讓他們自然地離世,再由醫生進行確認死亡程序及簽發死亡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 (一)晚晴計劃自2009年推出至今,參加者的人數,並按他們所患疾病列出分項數字;

    (二)現時晚晴計劃在哪些公立醫院推行,以及所涉人手和資源為何;及

    (三)醫管局有否考慮將晚晴計劃擴展至所有公立醫院,並評估因而需增加的人手和資源,以及受惠人數可增加多少;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2. 石禮謙議員問:
(譯文)

在過去數年,政府就物業市場採取數項需求管理措施,即在2010年11月推出額外印花稅、在2012年10月加強額外印花稅、在2012年10月推出買家印花稅,以及在2013年2月推出雙倍從價印花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自上述措施實施至2016年2月期間,每月分別有多少宗物業交易須繳付上述稅項,以及政府每月因該等措施所徵得的稅收款額分別為何(按下表列出)?

年份及月份 額外印花稅 買家印花稅 雙倍從價印花稅
交易宗數所得的稅收交易宗數所得的稅收交易宗數所得的稅收
2010年11月  ----
2010年12月  ----
...  ----
...  ----
2012年10月    --
2012年11月    --
...    --
...    --
2013年2月       
...      
...      
2016年2月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3. 涂謹申議員問:


新油麻地避風塘("避風塘")附近的居民近年不斷向本人投訴,指避風塘的水質欠佳並發出臭味,對他們造成嚴重滋擾。他們又指出,政府所採取的改善水質措施(例如定時清理淤泥)成效不彰,而在2010年開始籌劃的九龍西部及荃灣污水系統改善工程尚未展開,以致上述問題一直未有解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政府收到多少宗市民的投訴,指稱避風塘發出的臭味對他們造成滋擾;

    (二)過去3年,環境保護署每月從避風塘抽取的海水樣本的平均大腸桿菌含量,以及該等數據與有關的水質標準如何比較;

    (三)上述改善工程的最新進度;在改善工程完成前,政府有何短期措施進一步改善避風塘的水質;

    (四)有否研究為何避風塘的臭味問題至今仍未解決,以及遠洋貨輪在九龍以西水域停泊時所排出的污水是否避風塘發出的臭味來源之一;及

    (五)有否研究遷走避風塘旁的公眾貨物裝卸區,以紓緩避風塘的臭味問題;如有,計劃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14. 麥美娟議員問:


規劃署在2009年4月修訂《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標準與準則》"),刪除以人口為參考基礎的公眾街市規劃準則(即每55至65戶家庭設有一個公眾街市檔位,或每10 000人設有約40至45個檔位),並加入一籃子考慮因素,即"......應按個別情況考慮是否闢建新公眾街市,以確保妥善運用公共資源。當局除了應考慮該區人口外,也應考慮其他相關因素,包括人口組合、社區需要、附近公營及私營街市設施的供應、新鮮糧食零售店的數目,以及區內市民對於保留小販區的意願等"。另一方面,今年的《施政報告》提及,政府"會為個別公眾街市及熟食中心制訂改善、轉變用途或遷出等計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規劃署有否就上述對《標準與準則》的修訂進行公眾諮詢;如有,詳情為何(包括公聽會次數、收到意見書的數目,以及當中反對有關修訂的數目);如否,原因為何;

    (二)鑒於《標準與準則》現時將公眾街市歸類為"零售設施",當局會否將公眾街市重新歸類為"社區設施",並訂明每個社區須設有公眾街市;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政府自2009年至今沒有興建新公眾街市的原因;當局會否檢討現時《標準與準則》中有關提供公眾街市的標準;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過去5年,有否接獲任何由區議會提出的興建新公眾街市建議;如有,有關的區議會及建議的公眾街市地點為何,以及為何至今沒有採納有關建議;及

    (五)政府以何準則制訂個別公眾街市轉變用途或遷出的計劃;未來3年,分別會有哪些及多少個公眾街市轉變用途或關閉,以及預計受影響的檔戶數目;會否在落實該等計劃的同時,興建新公眾街市,以免公眾街市檔戶數目減少;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5. 鍾樹根議員問:


今年2月,先後發生兩宗行駛中巴士的下車車門玻璃懷疑遭正準備下車但失去平衡的乘客撞擊後碎裂的事故,其中一名乘客更從玻璃碎裂後出現的空隙跌出車外,頭部着地重傷。有市民向本人反映,由於他們經常乘搭巴士,上述兩宗事故令他們擔心乘搭巴士的安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上述兩宗事故所涉巴士的型號、製造商及生產地分別為何;有關的車門玻璃是否由原廠裝嵌抑或曾經更換;若屬後者,有關玻璃的供應商及生產地為何;

    (二)是否知悉現時本港各專營巴士公司轄下車隊的巴士的(i)型號和(ii)生產地,以及(iii)車門玻璃的生產地分別為何;

    (三)現時運輸署為新型號巴士進行類型評定時,有否測試巴士車門玻璃的質素和抵禦撞擊能力;專營巴士公司以非原廠玻璃更換原廠玻璃前,須否獲運輸署批准;

    (四)鑒於運輸署、涉及上述兩宗事故的專營巴士公司及巴士製造商已成立工作小組,檢視巴士車門安全及提出改善方案,有關工作的進度為何;上述兩宗事故的巴士車門玻璃和車窗玻璃是否分別由同一間製造商製造;若是,運輸署會否要求各專營巴士公司在檢查巴士車門玻璃時,一併檢查巴士車窗玻璃;及

    (五)運輸署會否強制各專營巴士公司為轄下巴士的車門加裝護欄,以免再發生乘客從巴士車門玻璃碎裂後出現的空隙跌出車外的事故?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6. 葉國謙議員問:


在長假期期間,由於大部分私家診所沒有應診,很多病人唯有前往公立和私家醫院的急症室求診,令急症室服務的使用量在該等期間飆升,而該情況可能令病情較嚴重的病人未能及時獲得治療。據報,在今年農曆新年假期期間,聯合醫院及北區醫院的急症室均有被分流為非緊急類別的病人輪候約9小時,而私家醫院急症室亦有求診病人輪候約5小時,才獲醫生治療。關於在長假期期間向公眾提供醫療服務,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在今年農曆新年假期期間,各公立醫院急症室的非緊急類別病人分別的平均輪候時間,以及錄得最長輪候時間的5間醫院為何;

    (二)鑒於上月發表的財政預算案建議在2016-2017年度向醫院管理局("醫管局")提供516億元經常撥款,較上年度的修訂預算下調1,200萬元,當局是否知悉醫管局如何可在資源被削減的情況下,維持甚至增加各急症室在長假期期間提供的醫療服務;

    (三)鑒於香港醫學會定期在其網站公布"醫訊通長假期就診資訊",以便市民得悉長假期期間應診的私家醫生的聯絡資料,但不是每個區議會分區均有私家醫生在該等期間應診,當局會否向醫管局提出建議,鼓勵公立醫院醫生(在急症室當值者除外)在休假期間在私家診所應診,以期減少在有關期間前往公立醫院急症室求診的病人數目;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是否知悉醫管局有否訂定特別措施,應付在本月復活節假期可能有大量病人前往公立醫院急症室求診的情況?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7. 謝偉俊議員問:


根據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的現行政策,入住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單位10年或以上租戶,須每兩年申報家庭入息一次("入息申報")。此外,為進行每兩年一次公屋租金檢討,房委會每月抽選2 000公屋租戶進行入息統計調查("入息調查")。過去數年不斷有公屋租戶向本人投訴,同一租戶短時間內先後應付入息申報及入息調查不勝其煩。該等租戶須詳盡申報有關資料(包括每名在職家庭成員的入息),家庭成員間更經常因繁複申報及冗長調查出現磨擦。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東九龍有多個大型公屋屋邨(例如人口分別超過22 000及35 000的慈正邨和秀茂坪邨),過去3年,房屋署(包括轄下屋邨管理處)每年調派多少人手處理東九龍公屋屋邨的入息申報和入息調查工作,以及有否出現屋邨管理工作因而出現延誤情況;

    (二)有否檢討公屋租戶每兩年申報入息一次是否過於頻密,以及該規定是否擾民;如有檢討,結果為何;如否,可否立即進行檢討;及

    (三)過去3年,有否研究改入息申報周期為3年或以上,以降低擾民程度,減輕房屋署工作量,騰出人手及資源提升屋邨管理工作質素;如有,結果為何;如否,可否立即進行研究?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8. 梁美芬議員問:


水務署於2000年展開更換及修復水管計劃("修復計劃"),分階段全面更換及修復長約3 000公里的老化水管。當局在去年10月14日回覆本人的書面質詢時表示,該計劃將於去年年底大致完成,而在此之後供水管網的健康狀況將會大幅改善。然而,本港過去半年內發生了多宗水管爆裂事故(例如九龍城馬頭涌消防局附近於3個月內發生3宗該等事故),造成區內交通擠塞和嚴重滋擾居民的日常生活。因此,有巿民質疑修復計劃的成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有否屬修復計劃的工程尚未完成;如有,按區議會分區列出有關水管的總長度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表;

    (二)在2014年9月或其後發生的每宗食水管爆裂事故的詳情,包括(i)爆裂水管的地點、(ii)食水供應因而暫停多久,以及(iii)爆裂水管的已使用年期,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該等資料;當中分別有多少宗事故涉及(i)已使用年期少於30年的水管及(i)在修復計劃下已更換及修復的水管;

    (三)有否評估修復計劃的成效;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鑒於當局曾表示:"除水管的使用年期外,我們會繼續考慮各相關因素,如水管物料、爆漏紀錄及水管現有狀況等,評估水管出現爆裂的機會率,同時,我們亦會評估因水管爆裂導致的後果之嚴重程度(例如受影響的用戶數目及對交通的影響等)。在綜合兩方面的考慮後,我們會識別較高危的水管予以更換及修復",當局是否已制訂優先更換及修復的較高危水管清單;如是,該等水管所在地點及施工時間表為何,以及位於馬頭涌消防局附近並曾於近月爆裂的數段水管是否在該清單上;如尚未制訂該清單,當局何時會完成制訂及公布該清單?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19. 張國柱議員問:


據報,上月初數個晚上,屯門良景邨對開空地接連發生因掃蕩小販而起的衝突。2月9日晚上,有多名身穿載有"管理員"字眼風衣的人士("疑似管理員")阻止小販營業,並與支援小販的人士打鬥,有多人受傷送院治理。有屯門區議會議員質疑警方執法不力,並指出警方於當日黃昏已調派大批警務人員在良景輕鐵站附近駐守,但到晚上10時,當有疑似管理員出現時,該等警務人員便後撤至良景社區中心附近的空地。在晚上11時許,當發生打鬥事件時,該等警務人員只集中人手阻擋市民進入,而沒有追捕襲擊他人的疑似管理員。另一方面,食物及衞生局("食衞局")局長在回應上述衝突事件時表示,會成立跨部門小組檢討小販政策事宜。他又表示,在不影響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的大前提下,食衞局會考慮由地區主導設立露天墟市的可行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在上述事件中,(i)共有多少名人士被捕,並按他們的職業及所涉罪行(包括普通襲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公眾地方行為不檢,以及其他罪行)列出分項數字,以及(ii)受傷送院治理的人數為何;

    (二)當局至今有否向任何(i)未持有有效保安人員許可證下從事有報酬的保安工作的人士或(ii)提供該等人士為他人擔任保安工作的人士提出檢控;如有,人數分別為何;

    (三)鑒於有市民指出,2月9日晚上在場的指揮官並無要求該等疑似管理員出示保安人員許可證,以核實他們是否獲准從事有報酬的保安工作,並縱容該等人士以執行保安工作為名驅趕小販及襲擊他人,當局會否調查是否有警務人員疏忽職守;

    (四)有否檢討警方在2月9日的處事手法是否有失當之處,以及須否為接連數天未能遏止上述暴力事件以維持公共秩序負責;當局如何向公眾交代其處事手法;及

    (五)上述跨部門小組的檢討目標、工作詳情及最新進展;食衞局制訂審批設立墟市申請機制的最新進展及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20. 陳家洛議員問:


行政長官於2013年《施政報告》中宣布,政府會為每個區議會預留一次過一億元撥款,以推行社區重點項目("項目")。各區議會可自行決定進行切合區內需要或彰顯地區特色的項目,並負責有關地區諮詢、擬定執行計劃、監察項目進度及評估成效等工作。各區議會須按既定程序就該等項目諮詢本會有關委員會,並獲本會財務委員會("財委會")批准撥款,方可推行有關項目。此外,民政事務總署已為每個區議會預留了30萬元撥款,供其就擬議項目向財委會申請撥款前,按需要申請該筆款項進行初步研究、宣傳及公眾諮詢和公眾參與活動。全港18個區議會合共提出了27個項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各區議會就其擬議項目進行的研究和諮詢工作的詳情為何,包括(i)獲委託進行研究的機構名稱、(ii)研究進行日期、(iii)研究內容、(iv)研究方式、(v)研究開支、(vi)公眾諮詢活動性質、(vii)公眾諮詢方式、(viii)公眾諮詢日期、(ix)受諮詢對象,以及(x)接獲意見書的數目(以下表列出);

    區議會項目(i)(ii)(iii)(iv)(v)(vi)(vii)(viii)(ix)(x)
                
                
                

    (二)當局會如何處理個別區議會自行擱置某項目或某項目的撥款建議不獲財委會通過的情況,包括會不會再次向有關區議會提供資源,以重新進行有關項目的研究和諮詢工作;若會,詳情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

    (三)鑒於有社區人士向本人反映,部分區議會就擬議項目所進行的研究和諮詢工作並不完善,以致居民未能掌握充分的資訊和理據,因而難以就不同的擬議項目提出意見,當局會不會考慮就各項目的研究和諮詢工作進行審核,並把有關結果公開;若會,有關審核工作的詳情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及

    (四)審計署署長會不會考慮就所有已獲財委會批准撥款的項目(包括與擬議項目有關的決策和諮詢程序,以及項目的落實情況)進行衡工量值式審計;若會,詳情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21. 梁繼昌議員問:


根據法例,獲有效提名的立法會選舉候選人可免付郵資向其選區的每名選民寄出一封信件("有關信件")。據報,在剛舉行的2016年立法會補選(新界東地方選區),當局基於某候選人提交的信件樣本的某些字眼牴觸《基本法》和涉嫌鼓吹以武力達到目的,拒絕為他派遞有關信件。此外,馬鞍山一個點票站進行點票時,有一個投票箱因鎖匙遺失而未能開啟。投票站主任經諮詢律政司的法律意見後,安排警務人員打開該投票箱。投票站主任其後把該投票箱內的選票與點票站內其他投票箱內的選票混和後一起點算。就選舉的安排,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上述拒絕為有關候選人派遞有關信件的事件詳情為何,包括有關信件中哪些具體的字眼違反有關規定、當局作此決定前從律政司獲得的法律意見的內容,以及該決定的法律依據;

    (二)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來,歷次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立法會及區議會的選舉的候選人,被當局拒絕免付郵資派遞有關信件的個案宗數,以及每宗個案的詳情(包括選舉名稱、選舉日期、有關候選人的姓名,以及拒絕派遞有關信件的具體原因);

    (三)有否設立機制供候選人就當局拒絕為其派遞有關信件的決定提出上訴;如有,機制的詳情為何;如否,原因及有關的法律依據為何,以及會否考慮設立此機制,以保障候選人的權利;

    (四)郵政署會否在候選人支付有關郵資後,為其派遞已被當局拒絕免付郵資派遞的信件,以及候選人向有關主管當局申報的選舉開支須否包括有關的郵費;

    (五)上述投票站主任就如何處理遺失鎖匙的投票箱所獲法律意見的詳情為何;及

    (六)有否調查上述投票箱鎖匙遺失的原因;如有,結果為何;是次補選前是否已制訂處理此類情況的應變措施及指引;如是,詳情為何;有否計劃檢討是次補選的整個點票過程,包括將該投票箱內的選票與其他選票混和後一起點算的做法是否合理;如有計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22. 馮檢基議員問:


現時,中環新海濱七號用地(即海濱長廊)內一幅面積約0.3公頃和佔用長約190米海岸線的用地已撥供中國解放軍駐香港部隊("駐港部隊")作軍用碼頭之用。本人近日接獲市民和跑手投訴,指駐港部隊長期沒有使用該用地,而且該處雜草叢生。儘管政府曾多次表示,駐港部隊已承諾當軍用碼頭不作軍事用途時,會開放碼頭範圍作為海濱長廊的一部分,供公眾使用,但駐港部隊至今沒有履行該承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駐港部隊興建軍用碼頭及相關設施的最新進展,包括有關工程是否已完成、有關設施由誰負責管理,以及軍用碼頭一直封閉的原因;及

    (二)有否向駐港部隊了解為何沒有按承諾在軍用碼頭不作軍事用途時,開放碼頭範圍予公眾使用;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會否盡快與駐港部隊跟進開放碼頭範圍的安排?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根據《議事規則》第91條動議的政府議案



根據《議事規則》第91條動議的議案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18(1)條在下述範圍內暫停執行:由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2章)第7(1)條,於2016年3月16日的立法會會議上動議的議案 -

(a)於該次會議的議程內,列於任何政府提交的法案之前;及

(b)如該議案繼續列為任何其後的立法會會議的事項 - 於該其後會議的議程內,列於任何政府提交的法案之前。

出席的其他政府官員 :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

IV. 政府議案



(若上述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根據《議事規則》第91條動議的議案獲得通過)

根據《公共財政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載於附錄的議案。


(該項議案並已於2016年2月24日
隨立法會CB(3) 415/15-16號文件發出)

出席的其他政府官員 :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

V. 政府法案



首讀

1.《2016年司法機構(五天工作周)(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2.《2016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1.《2016年司法機構(五天工作周)(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政務司司長

2.《2016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1.《2015年破產(修訂)條例草案》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5年12月9日
隨立法會CB(3) 230/15-16號文件發出)

(《2015年破產(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5年12月15日隨立法會CB(3) 252/15-16(01)號文件發出))

2.《2015年存款保障計劃(修訂)條例草案》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


3.《2015年促進循環再造及妥善處置(電氣設備及電子設備)(修訂)條例草案》環境局局長

環境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6年1月28日
隨立法會CB(3) 340/15-16號文件發出)

(《2015年促進循環再造及妥善處置(電氣設備及電子設備)(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6年3月1日隨立法會CB(3) 433/15-16(01)號文件發出))

4.《2015年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罪行)(修訂)條例草案》民政事務局局長

黃毓民議員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6年2月5日
隨立法會CB(3) 374/15-16號文件發出)

(《2015年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罪行)(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6年3月1日隨立法會CB(3) 434/15-16(01)號文件發出))

5.《物業管理服務條例草案》民政事務局局長

民政事務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6年1月29日
隨立法會CB(3) 345/15-16號文件發出)

(《物業管理服務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6年3月1日隨立法會CB(3) 435/15-16(01)號文件發出))

6.《2015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條例草案》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


(i)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6年3月14日
隨立法會CB(3) 461/15-16號文件發出)

(ii)譚耀宗議員、黃毓民議員及鄧家彪議員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6年3月15日
隨立法會CB(3) 472/15-16號文件發出)

(《2015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6年3月17日隨立法會CB(3) 483/15-16(01)號文件發出))

7.《2015年截取通訊及監察(修訂)條例草案》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6年3月3日
隨立法會CB(3) 439/15-16號文件發出)

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局長


(i)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5年11月18日
隨立法會CB(3) 153/15-16號文件發出)

(ii)陳鑑林議員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5年12月7日
隨立法會CB(3) 219/15-16號文件發出)

(iii)黃毓民議員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5年12月7日
隨立法會CB(3) 220/15-16號文件發出)

(《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5年12月8日隨立法會CB(3) 227/15-16(01)號文件發出))

VI. 政府議案



1.根據《道路交通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將已藉2011年第54號法律公告延展至2016年6月20日的、及《公共小巴(數目限定)公告》(第374章,附屬法例K)指明的可獲登記為公共小巴的車輛數目的限制的有效期,再延展至2021年6月20日。

2.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於2015年9月22日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第5條批予城巴有限公司(Citybus Limited)的、以2015年第7692號政府公告於憲報刊登的專營權,在其整段有效期內,不受該條例第27、28、29及31條的規限。

3.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於2015年9月22日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第5條批予新大嶼山巴士(1973)有限公司(New Lantao Bus Company (1973) Limited)的、以2015年第7693號政府公告於憲報刊登的專營權,在其整段有效期內,不受該條例第27、28、29及31條的規限。

VII. 議員就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提出的議案



1.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林健鋒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6年2月17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 -

(a)《2016年〈2014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2016年第27號法律公告);

(b)《證券及期貨(場外衍生工具交易 - 結算及備存紀錄責任和中央對手方的指定)規則》(即刊登於憲報的2016年第28號法律公告);

(c)《〈證券及期貨(場外衍生工具交易 - 匯報及備存紀錄責任)規則〉(生效日期)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2016年第29號法律公告);

(d)《2016年證券及期貨(場外衍生工具交易 - 匯報及備存 紀錄責任)(修訂)規則》(即刊登於憲報的2016年第30號法律公告);

(e)《證券及期貨(場外衍生工具交易匯報責任 - 費用)規則》(即刊登於憲報的2016年第31號法律公告);及

(f)《2016年證券及期貨(費用)(修訂)規則》(即刊登於憲報的2016年第32號法律公告),

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6年4月13日的會議。

2.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梁君彥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6年2月24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國際組織(特權及豁免權)(東盟10+3宏觀經濟研究辦公室)令》(即刊登於憲報的2016年第35號法律公告),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6年4月13日的會議。

3.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黃定光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6年3月2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2016年差餉(豁免)令》(即刊登於憲報的2016年第36號法律公告),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6年4月20日的會議。

4.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梁君彥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6年3月2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2016年證券及期貨(淡倉申報)(修訂)規則》(即刊登於憲報的2016年第39號法律公告),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6年4月20日的會議。

5.根據《議事規則》第49E(2)條動議的議案

梁君彥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於2015年12月16日提交省覽有關下列附屬法例及文書的內務委員會第8/15-16號報告:

項目編號附屬法例或文書的名稱

(1)《普查及統計(2016年人口普查)令》(2015年第208號法律公告)

(2)《指明牌照分配排放限額第五份技術備忘錄》 (2015年第43期憲報第5號特別副刊)。

出席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項目編號(1))
環境局局長(項目編號(2))


6.根據《議事規則》第49E(2)條動議的議案

梁君彥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於2016年1月6日提交省覽有關下列附屬法例及文書的內務委員會第9/15-16號報告:

項目編號附屬法例或文書的名稱

(1)《2015年立法會條例(修訂附表5)令》(2015年第225號法律公告)

(2)《2015年選舉開支最高限額(立法會選舉)(修訂)規例》(2015年第226號法律公告)。

出席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VIII. 議員法案



首讀

《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合併)條例草案》

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合併)條例草案》吳亮星議員

出席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2014年香港九龍塘基督教中華宣道會法團(修訂)條例草案》梁美芬議員

IX. 議員議案



1.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的議案

黃毓民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委任一個專責委員會,以調查2016年2月8日晚上至2月9日清晨的旺角警民衝突造成多人受傷的事件及其他相關事宜;而該委員會在執行其職務時獲授權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第9(2)條行使該條例第9(1)條所賦予的權力。

出席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2.積極研究成立中產事務委員會

張宇人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要求政府積極研究成立中產事務委員會。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易志明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中產向來是維繫社會穩定和推動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但近年外圍經濟環境隱憂長存、香港產業發展嚴重傾斜、房屋供不應求、貧富兩極化及政治爭拗無日無之,令中產面對住屋、稅務、教育及醫療等問題,以及形成中產向下流動的趨勢;政府一貫對中產的支援只是提供退稅、增加免稅額、寬免差餉或提供電費補貼等一次性紓困措施,但這些措施對中產只屬杯水車薪,實際上沒有紓解他們的困境;此外,由於現時沒有明確的中產定義,而政府亦沒有定期提供針對中產的統計數據及資料,因此若當局或民間組織以該些資料制訂支援中產的政策或措施,往往會令有關政策或措施失焦、偏頗及流於表面;就此,";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從針對性及更高層次的角度全面檢討與中產相關的政策或措施,以紓緩中產面對的種種問題,以及鞏固中產的力量,以重新推動經濟發展及強化整體社會向上流動的動力;有關措施應包括:定義(一) 為中產訂立一個清晰和明確的定義,並就該定義定期公布相關的統計數據;產業發展(二) 採取多管齊下方式促進本港的產業多元化發展,以增加更多不同行業及專業的中、高層職位和創業機會;(三) 進一步加強區域經濟發展,以融入內地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圈,讓中產專業人士在境內或境外有更多及更好的事業發展機會;住屋(四) 加快覓地拓展新發展區、善用岩洞及在維港以外作適量填海,以全方位增加住宅土地的供應量;以及增加未來10年房屋計劃及住宅土地供求的透明度,並每5年就有關計劃作出中期策略檢討和相應調整;(五) 積極研究開拓綠化地帶及'棕地'作興建住宅用途;(六) 為邊緣中產設立租金免稅額;稅務(七) 調減薪俸稅,特別要擴闊薪俸稅稅階和調低邊際稅率,以着力減輕邊緣中產的負擔;(八) 放寬供養父母或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的限制,由須居於同一單位內,放寬至居於同一屋苑亦符合資格;教育(九) 設立子女教育免稅額,以減輕中產家庭的子女教育開支的負擔;(十) 大幅提高薪俸稅個人進修開支扣除額及持續進修基金受惠金額;醫療(十一) 提供醫療保險供款扣稅額;及(十二) 提供健康檢查扣稅額,以鼓勵中產定期進行檢查"。

(ii)單仲偕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鑒於政府多年來漠視中產的需要,";在"研究"之後刪除"成立";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事務委員會",並以"關注的事項,包括:(一) 調高各項免稅額,包括個人基本免稅額、已婚人士免稅額及供養父母免稅額,並擴闊薪俸稅稅階及取消薪俸稅的標準稅率,讓市民按邊際稅率交稅,減輕中產的稅務負擔;(二) 重設夾心階層住屋計劃,以增加中產的置業機會;(三) 增加有薪產假及侍產假的日數,以及設立彈性上下班時間,以完善家庭友善政策及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的文化;(四) 檢討官立及津貼學校的教學質素,並增撥資源予該些學校,以採納直接資助計劃學校的教學模式及國際文憑課程的優點,讓中產家庭的子女能享優質教育;(五) 維護本地的核心價值及打擊貪污腐敗,以重建廉潔公平的社會,為中產提供公平競爭的環境;及(六) 以公開、公平及公正的方式,制訂具備平等提名權、選舉權及被選權的普選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方案,以便為推進民主凝聚共識,從而增強中產對香港的歸屬感"代替。

(iii)張華峰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中產是香港社會的中流砥柱,卻要承受日益沉重的生活和財政負擔,以及面對向下流動的壓力;就此,";在"政府"之後刪除"積極研究",並以"盡快"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以制訂恆常和具針對性的政策措施,從而紓緩中產的生活和財政負擔,並為中產提供更多向上流動機會和發展空間"。

(iv)郭家麒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鑒於近年政府協助中產的措施乏善可陳,以致中產無法解決生活困難;就此,";在"政府"之後刪除"積極研究",並以"盡快"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其職能包括研究下列事項:(一) 立即於閒置政府土地興建資助房屋,以及增加資助出售房屋的數目,以便為中產提供置業階梯,並讓中產以合理價錢購買自住單位;(二) 盡快落實15年免費教育,並加強直接資助計劃學校的監管,以確保該些學校的學費訂於合理水平,從而減輕中產家庭的子女教育開支的負擔;(三) 不應以薪金為基礎的方式界定標準工時的適用範圍,以確保中產有更多閒暇享受生活;及(四) 加強規管私營醫院、提升公營醫院的服務質素、增撥土地興建私營醫院,以及立即取消藥物名冊制度,以減輕中產的醫療負擔"。

(v)李慧琼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加上"鑒於中產是社會的中流砥柱,";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以照顧中產的利益和回應他們不同的訴求,並創造更多向上流動的機會以擴大中產人口比例,令社會可以持續、穩定及和諧發展"。

出席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


3.重塑香港旅遊業形象

姚思榮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根據2015年11月政府公布的《二零一五年第三季經濟報告》,訪港旅遊業在2015年第三季進一步放緩,整體訪港旅客人次較去年同期下跌6.4%,是自2009年第三季以來首次錄得跌幅;報告亦指出,旅遊服務輸出(涵蓋旅客在購物、餐飲、住宿及娛樂等方面的消費)第三季實質下跌5.6%,而酒店實際平均房租亦較去年同期下跌13.1%;由於旅客購物消費佔零售業銷貨價值相當比重(在2014年約佔42%),在訪港旅遊業進一步放緩下,本港今年零售業總銷貨價值已連續下跌7個月,是過去6年最長跌勢;這情況亦將會進一步影響香港的經濟和就業;就此,本會促請政府認真檢討訪港旅客人次下跌的原因,並制訂相應措施和增撥資源,以重塑旅遊業的正面形象,避免訪港旅客人次持續下跌,以致影響香港的經濟發展。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鄧家彪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根據"之前加上"一直以來,旅遊業為酒店、飲食及運輸等行業帶來大量中、基層的就業機會;然而,";在"資源"之後加上",扭轉現時本港旅遊業發展只重量不重質的情況";在"形象,"之後刪除"避免訪港旅客人次持續下跌,以致影響",並以"使旅遊業健康發展,藉此創造更多就業機會,推動"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有關措施應包括:(一) 盡快成立旅遊業監管局,統一監管旅行代理商、領隊及導遊;(二) 採取果斷措施打擊旅遊業界使用'零/負/低團費'及強迫購物等不當經營手法,並加強對訪港旅客宣傳防範該等不當經營手法和投訴渠道;以及研究規定內地訪港旅行團在每天行程中定點購物行程所佔的比例和時間;(三) 制訂整體旅遊業發展策略,除促進旅客在零售方面的消費外,亦應加強發展體驗式旅遊,包括本地深度遊、文化遊及生態遊,以吸引更多不同類型的旅客(包括高消費力、年輕或過夜的旅客)訪港;(四) 推動發展例如民宿、創意市集及夜市等旅遊配套設施及景點,並修訂現有法例以支持和配合該等發展;(五) 改善部分離島,例如蒲台島及東平洲等地區的基礎設施(包括供水及供電設施)和交通聯繫,以把握當地豐富的旅遊資源,發展新的旅遊景點,並惠及當地居民的經濟發展;(六) 改善現有景點的硬件配套設施和加強向旅遊業界及公眾推廣'好客文化',從而提升本港旅遊品質;及(七) 密切留意訪港旅客人數的變化及旅客攜帶免税商品進入內地售賣的活動(俗稱'水貨活動')情況,並與內地當局共同持續打擊水貨活動,適時制訂恰當措施,以正本清源及減少內地旅客與本港市民之間不必要的矛盾"。

(ii)潘兆平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根據"之前加上"鑒於香港旅遊業及相關行業聘用超過20萬名僱員,佔本港整體就業人數約7.6%,若旅遊業的發展持續收縮,20多萬名僱員的生計將直接受到影響;然而,";在"制訂"之後加上"有效的";及在"資源,以"之後加上"強化香港旅遊業議會所發出的業界指引的約束力,確保旅遊業前線員工的權益得到保障,並盡快成立旅遊業監管局,以平衡旅遊業經營者與從業員的權益,以及"。

(iii)范國威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根據"之前加上"政府於2015-16年度的財政預算案中向香港旅遊發展局額外撥款8,000萬元,以加強對旅遊業的推廣,但";及在"資源,"之後加上"以發展更多元化的旅遊模式,包括具本土特色的文化遊和生態遊等,廣迎四方客,以及加強打擊大陸旅行社'零/負團費'及'影子團友'等'劏客'行為,"。

(iv)謝偉俊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根據"之前加上"旅遊業及相關行業對本港經濟極其重要,惟";在"原因,"之後加上"設旅遊局整合各旅遊相關部門及機構,";及在"措施"之後刪除"和增撥資源",並以",研究有效運用資源和整體規劃、執行及監管"代替。

(v)陳克勤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根據"之前加上"香港旅遊業正面對挑戰;";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在制訂促進旅遊業發展的措施時,政府應着重提高香港社會接待旅客的能力,包括增加旅遊景點和改善交通等配套設施,並充分考慮香港的實際情況,避免影響市民的日常生活;同時,政府應盡快成立旅遊業監管局,以優化旅遊業的監管制度,以及加強執法,以打擊欺騙旅客的不良商戶"。

(vi)莫乃光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跌勢;"之後加上"加上本港缺乏舉辦大型會議的設施,落後於其他亞洲競爭對手,";及在"形象,"之後加上"以及加快擴建香港會議展覽中心和規劃新的會議設施,以提升香港舉辦會議的能力,吸引更多高增值的商務旅客,"。

(vii)單仲偕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原因,"之後加上"以及盡快成立旅遊業監管局,以加強監管本地旅行代理商、領隊及導遊,";及在"資源,以"之後加上"加強國際市場推廣及"。

(viii)林健鋒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措施"之後刪除"和增撥資源",並以",包括考慮重新審視內地旅客入境安排及政策和紓緩內地旅客的情緒,以期可在短期內令訪港旅客人次止跌回升;長遠而言,政府亦應制訂全面發展旅遊業的策略及藍圖,並加強力度發展不同的旅遊設施及景點"代替;及在"避免"之後刪除"訪港旅客人次持續下跌",並以"香港持續流失訪港旅客"代替。

(ix)張超雄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避免訪港旅客人次持續下跌,以致影響香港的經濟發展",並以";有關的措施包括:按照香港接待旅客的實際承載力,監管訪港旅客人次,以便有規劃地吸引不同國家的旅客訪港,推動旅遊業的可持續發展;以及規管攜帶免稅商品進入內地售賣的活動(俗稱'水貨活動'),避免大量水貨活動影響香港市民的生活質素"代替。

出席的政府官員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局長


4.根據《議事規則》第16(4)條動議的立法會休會待續議案

毛孟靜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現即休會待續,以就下述事項進行辯論:銅鑼灣書店股東及主管相繼'被失蹤'事件。

出席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