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5/16-21

立法會

議程

2016年4月13日星期三上午11時正及
4月14日星期四上午9時正

I. 提交文件



1.第79號-香港扶輪社貸款助學金
截至2015年8月31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
(由教育局局長提交)

2.第80號-星島慈善基金貸款助學金
截至2015年8月31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
(由教育局局長提交)

3.第81號-自資專上教育基金
截至2015年8月31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
(由教育局局長提交)

4.第82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獎學基金
截至2015年8月31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
(由教育局局長提交)

5.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16/15-16號報告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梁君彥議員提交)

II.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1. 梁家傑議員問:


香港房屋委員會在2005年把轄下公共屋的部分零售及停車場設施,分拆出售予領匯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領匯")。2015年8月,領匯易名為領展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領展")。據悉,領展停車場的地契,一般有訂明泊車位只可出租予地契指明的住戶、佔用人及其真正訪客,但領展可向地政總署申請豁免遵守有關地契條款以將部分泊車位出租予非住戶,而在此情況下須繳交豁免費用,以及須遵守地政總署在豁免書中所訂條款。有市民向本人反映,領展近年增加了出租予非住戶的12小時及24小時泊車位的比例。由於部分停車場的月租泊車位經常全部租出及有多輛名貴房車停泊,他們懷疑有商場租戶協助非住戶租用月租泊車位圖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現時領展轄下停車場的月租和時租泊車位的數目及其佔總數的百分比分別為何,並按停車場名稱列出分項數字;政府有否監察自2005年至今該等數目及百分比是否符合有關的地契條款;

    (二)是否知悉,現時領展轄下停車場當中,供非住戶租用的泊車位的總數為何;當中時租、月租以及以其他方式租出(如有的話)的泊車位數目分別為何,並按停車場名稱列出分項數字;政府有否監察自2005年至今該等數目及其佔有關總數的百分比是否符合有關的地契條款;

    (三)政府現時有何機制,監察及調查領展有否遵守將轄下停車場的泊車位只可出租予地契指明的住戶、佔用人及其真正訪客的規定;及

    (四)自2005年至今,每年領展向地政總署申請豁免遵守地契條款,以將其泊車位出租予非住戶的申請宗數,以及每年繳交的豁免費總額?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2. 梁君彥議員問:


加拿大政府自上月15日起實施一項新規定,獲豁免入境簽證的護照(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護照)持有人,須於辦理登機手續以乘搭飛機前往加拿大前,先取得電子旅行證。關於外國政府對特區護照持有人實施的入境規定,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除加拿大外,有多少個國家/地區給予特區護照持有人免簽證待遇,但規定持有人在入境前須先取得電子旅行證;

    (二)有否考慮對第(一)項的國家/地區所發護照的持有人實施同樣的入境規定;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加拿大政府的網頁指出,電子旅行證以電子方式與獲發該證件的人士的護照相聯,而入境事務處於2007年2月5日起才接受市民申請特區電子護照,當局估計現時有多少本有效期尚未屆滿而且不屬電子護照的特區護照,以及當局會如何協助該等護照持有人申請有關的電子旅行證?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3. 田北辰議員問:


有一項於去年進行的調查的結果顯示,僅有5.7%的香港兒童每月閱讀10本或以上的書籍,而該數字遠低於日本的38.3%和台灣的30.3%。此外,立法會秘書處於本年初發表的《研究簡報》指出,公共圖書館服務於過去10年的使用量下跌,例如借書量下跌了11%。有意見指出,智能電話越趨普及和網絡平台急速發展,而與印刷媒體比較,該等媒介在傳遞資訊方面具若干優勢(例如即時性、便攜性和互動性),以致公共圖書館服務正面對嚴峻挑戰,而閱讀風氣亦減弱中。有見及此,不少國家和地區近年積極革新圖書館服務和推廣閱讀。例如,新加坡大幅增加電子館藏、三藩市和日本的圖書館開闢專為青少年而設的閱讀空間,而台灣則在公眾地方廣設漂書點,讓市民捐出書籍"放漂"及隨意免費取閱圖書,以及在捷運站設立無人服務圖書館,方便上班族和學生自助借還書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有否研究港人的閱讀習慣,以及評估低迷的閱讀風氣如何影響(i)香港的競爭力、(ii)市民的文化素養和(iii)他們的語文能力;如有,詳情為何;如否,會否考慮進行有關研究;

    (二)過去3年,當局推出了甚麼旨在推廣閱讀風氣的措施,以及該等措施的成效為何;及

    (三)會否設立漂書點,並將每年公共圖書館已註銷但尚可閱讀的書籍在漂書點擺放,供市民自由取閱,以及會否參考上述的海外做法,革新公共圖書館服務,以期多管齊下推廣閱讀風氣;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4. 盧偉國議員問:


據報,較早前某百貨公司的一扇大面積玻璃門突然鬆脫,壓傷一名途人。該宗意外引起市民關注玻璃門的安全監管問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2011年至今,每年涉及玻璃門的意外所引致的傷亡人數,以及當中分別有多少人被塌下的玻璃門壓傷及被電動玻璃門夾傷;

    (二)鑒於機電工程署發出的《電閘、電動玻璃門及電動捲閘裝置操作守則》("《守則》")的最近修訂日期是2003年9月,而且該署並無法定權力監管電動玻璃門的安全事宜,當局會否檢討有關法例及該《守則》,以期加強監管電動玻璃門的安全事宜;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當局會否制訂法例,統一規管各類手動及電動玻璃門的裝置、維修保養及安全事宜,以加強保障市民的安全;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5. 陳志全議員問:


沙田水泉澳公共租住房屋發展項目("水泉澳邨")涉及興建18座樓宇,將可提供11 123個單位。該發展項目正分4期進行並預期在本年內完成,而其中第一期4座樓宇的單位已於2015年入伙。近日有水泉澳邨住戶向本人反映,居住地區的公共設施及服務嚴重不足,對他們的生活造成不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現時水泉澳邨住戶擁有的私家車及電單車的數目及其與該邨人口的比例分別為何;有否評估當初在規劃在水泉澳邨設置的私家車及電單車泊車位數目時,是否低估了住戶對泊車位的需求;有否計劃增加該等泊車位的數目;

    (二)有否評估水泉澳邨在去年的違例泊車情況是否嚴重;自該邨入伙至今,警方每月在博泉街就違例停泊車輛發出的定額罰款通知書數目為何;

    (三)鑒於有水泉澳邨住戶反映,現時途經該邨的數條專營巴士及專線小巴路線的班次疏落,當局有否調查有關路線在上下班高峰時段的服務水平能否應付住戶的需求;當局有否就住戶的公共交通服務需求進行統計及收集有關的意見,以及加強該邨的對外交通服務;

    (四)鑒於有水泉澳邨住戶向本人反映鮮有警務人員巡邏該邨,但經常有警車穿越水泉澳邨駛到博泉街就違例停泊車輛進行執法,現時在該邨的警務工作安排為何,以及當局會否考慮加派警務人員巡邏該邨;及

    (五)有否計劃在水泉澳邨落成後,提升為該區提供的消防及救護服務,以及有否在該邨附近預留"政府、機構或社區"用地,以供興建市政大廈?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6. 馬逢國議員問:


有專業人士向本人指出,香港與其他司法管轄區設立各專業資格互認的制度,可吸引外地專業人士來港工作,從而推動香港專業服務的發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現時香港與英國、美國、澳洲、紐西蘭、加拿大、法國、德國、中國內地和台灣在專業資格互認方面分別屬下列哪種情況(按專業以下表列出有關的國家/地區名稱):

    (i)外地專業資格持有人可透過互認制度直接取得香港專業資格,

    (ii)外地專業資格持有人可透過參加香港相關專業機構舉辦的考試取得香港專業資格,

    (iii)有關人士須先獲得本地評審其外地專業資格,才能參加相關專業機構舉辦的考試,通過考試後才取得香港專業資格,及

    (iv)有關的外地專業資格不獲香港相關專業機構認可;及

    專業(i)(ii)(iii)(iv)
    1. 普通科西醫    
    2. 專科醫生    
    3. 法醫    
    4. 護士    
    5. 中醫    
    6. 牙醫    
    7. 獸醫    
    8. 脊醫    
    9. 醫務化驗師    
    10. 視光師    
    11. 營養師    
    12. 藥劑師    
    13. 物理治療師    
    14. 職業治療師    
    15. 放射治療師    
    16. 言語治療師    
    17. 臨床心理學家    
    18. 會計師    
    19. 社工    
    20. 產業測量師    
    21. 建築師    
    22. 規劃師    
    23. 工料測量師    
    24. 建築測量師    
    25. 電氣工程師    
    26. 園境師    
    27. 土地測量師    
    28. 航空工程師    
    29. 生物醫學工程師    
    30. 建造工程師    
    31. 屋宇裝備工程師    
    32. 化工工程師    
    33. 土木工程師    
    34. 控制工程師    
    35. 自動化及儀器儀表工程師    
    36. 電機工程師    
    37. 電子工程師    
    38. 環境工程師    
    39. 能源工程師    
    40. 消防工程師    
    41. 燃氣工程師    
    42. 岩土工程師    
    43. 物流及運輸工程師    
    44. 製造及工業工程師    
    45. 輪機及造船學工程師    
    46. 材料工程師    
    47. 機械工程師    
    48. 資訊工程師    
    49. 結構工程師    

    (二)有何計劃或具體措施協助持外地專業資格的人士取得香港的相關專業資格?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7. 吳亮星議員問: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在本年1月向本會財經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概述該局將於本年度推行的各項措施。當局在該文件表示,政府會把握國家"十三五"規劃及"一帶一路"所帶來的機遇,鞏固和提升香港作為內地及海外企業的主要集資融資平台,以及離岸人民幣業務樞紐的地位,並擔當國家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重要橋樑。此外,財政司司長在本年度的《政府財政預算案》演辭中表示,已要求香港金融管理局成立基建融資促進辦公室,建立平台匯聚投資者、銀行和金融業界,為不同的基建項目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基建融資促進辦公室在投入運作後,將會與現有金融業各個板塊的工作關係為何;

    (二)有否研究,在香港進行一帶一路融資活動與香港發展離岸人民幣業務的相互協同效應;若有研究,詳情為何;及

    (三)鑒於財政司司長曾於2013年6月在其網誌表示,債券市場在香港的發展一直較其他融資渠道(例如銀行和股票市場)的落後,政府將會如何利用一帶一路融資活動帶動香港債券市場進一步發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8. 何俊賢議員問:


有不少漁民向本人反映,多項近年進行的海事工程在進行期間暫時喪失了捕魚區,而且漁民在附近水域所得漁穫因海水受到嚴重污染而減少。此外,部分水域在工程完成後被永久劃為捕魚限制區,令捕魚區進一步縮減,影響漁民生計。然而,政府現時就海事工程向漁民發放的特惠津貼,未能完全補償漁民因工程而蒙受的損失。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下述已展開或擬議發展項目,即(i)港珠澳大橋及相關工程(包括人工島)、(ii)香港國際機場三跑道系統計劃、(iii)大嶼山發展項目(東涌新市鎮擴展、欣澳填海及小蠔灣填海),以及(iv)維港以外(包括龍鼓灘、青衣西南和馬料水填海,及中部人工島)填海計劃下的填海工程的有關資料(按下表列出);

    相關填海工程發展項目
    (i)(ii)(iii)(iv)
    1. 工程實際/預計所需時間(包括開展及完成日期)    
    2. 實際/預計的填海總面積    
    3. 實際/預計永久喪失的捕魚區總面積    
    4. 實際/預計暫時喪失的捕魚區總面積    
    5. 實際/預計設立的捕魚限制區總面積    
    6. 實際/預計向漁民發放的特惠津貼總額    

    (二)每項於過去5年或將於未來5年內進行的海事工程實際或預計會引致捕魚區暫時喪失的總面積和所涉時間為何;

    (三)每項於過去5年或將於未來5年內進行的海事工程在完成後實際或預計會設立的海岸公園的總面積,並以地圖標示有關水域的範圍;

    (四)過去5年,每年當局處理的特惠津貼申請個案宗數及發放的津貼總額分別為何;

    (五)現時處理及審批特惠津貼的程序詳情,包括由籌備有關跨部門工作小組、登記受影響漁民至發放津貼平均所需時間;當局以何準則界定個別漁民有否受某項海事工程影響;

    (六)現時處理中及尚待處理的特惠津貼申請個案數目分別為何,以及預計何時可完成處理所有申請及發放津貼;

    (七)鑒於有漁民指出,按照現行機制,政府就海事工程完成後於有關水域設立比填海面積更大的捕魚限制區(例如海岸公園等)不會向受影響漁民發放特惠津貼,而且現時有部分海事工程所導致的暫時喪失捕魚區時間已超過5年,可見現行機制低估了部分海事工程令漁民暫時喪失捕魚區的時間,導致漁民獲發的特惠津貼較實際損失為少,當局會否檢討現時計算特惠津貼的方法,以顧及上述因素;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八)鑒於有漁民指出,政府現時規劃發展項目時往往犧牲漁業的生存及發展空間,政府日後會如何防止出現此情況,令漁業發展與發展項目可取得雙贏的結果?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9. 郭榮鏗議員問:
(譯文)

香港警務處("警務處")刑事紀錄科管理的警務處姓名索引電腦系統("索引系統")集中儲存本港的刑事紀錄。然而,有關警務處在索引系統中保存刑事紀錄的政策,以及現時會被索引系統保存刑事紀錄的罪行名單("可留案底罪行名單"),均未有公開。因此,被裁定犯某項罪行(尤其是輕微罪行)的人,無論在被定罪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均無法得知其刑事紀錄是否已保存/會保存在索引系統中。關於索引系統的管理,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警務處在索引系統中保存刑事紀錄的政策的詳情;警務處每隔多久檢討該政策,以及警務處會否公開該等檢討的結果;

    (二)索引系統會否保存所有涉及監禁刑罰的刑事紀錄,而不論在定罪時相關罪行是否已列入可留案底罪行名單;

    (三)警務處在某項罪行被加入可留案底罪行名單或從該名單中刪除後,會否以追溯方式把以往有關該項罪行的刑事紀錄加入索引系統或從該系統刪除;及

    (四)現時的可留案底罪行名單和不再留案底罪行的名單,以及該等罪行被加入可留案底罪行名單或從該名單中刪除的日期為何;警務處日後更新可留案底罪行名單時會否公開有關資料;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10. 胡志偉議員問:
(譯文)

政府現時可根據相關法例(例如《收回土地條例》(第124章))收回私人土地作公共用途。地政總署在釐定屬共有業權的地段/建築物的法定補償時,所採取的做法是參考經批准建築圖則/改建及加建圖則所顯示的用途,以及租契許可的用途,評估個別單位在收回有關地段/建築物當日的公開市場價值。至於屬單一業權的地段/建築物,地政總署認為,若證實重新發展更有利可圖,有關的業主通常會選擇重新發展其地段/建築物。在該等情況下,當由私人主動提出重新發展的可能性較高,地政總署會評估有關地段/建築物的現有用途價值及重新發展價值,並會以兩者當中的較高價值(即反映更有利可圖方案的價值)作為建議的法定補償。此外,於2001年5月根據《市區重建局條例》(第563章)成立的市區重建局("市建局")在本港市區推行重建項目,而《市區重建策略》則是市建局應推行的政府策略。關於被收回物業法定補償的評估,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政府在第563章於2001年生效之前的政策,是否已就須向因物業被收回而遭剝奪相關管有權的業主支付法定補償的評估,區分單一業權與共有業權("單一/共有業權區分");

    (二)當局在實施單一/共有業權區分前,有否進行任何研究或調查;若有,研究或調查的結果為何;

    (三)鑒於有意見認為,不論是第563章或是當局在2001年發表的《市區重建策略諮詢文件》,均沒有就評估須支付予受影響業主的法定補償訂定條文,當局有否評估現行的評估原則是否有不足或不相關之處;若有,評估的結果為何;鑒於有意見認為政府或市建局應就評估被收回物業的法定補償發出指引,藉以避免出現混亂和爭拗,當局有否計劃發出相關指引;

    (四)鑒於《收回市區土地及補償安排 - 供業主、佔用人及測量師參考的指引》第6.2(a)段述明,就對商業物業的自用業主作出補償方面,"在適當的情況下,倘收回土地的重新發展價值高於復歸當日的現有用途價值,政府會提出以前者作為法定補償的建議",當局採用了"在適當的情況下"等字眼,是否基於意識到確實會有現行評估被收回物業價值的方法不適用的例外情況;若然,有否政策訂明構成該等例外情況的情況或條件;及

    (五)採用"在適當的情況下"等字眼是否旨在保留酌情權以供當局行使;若然,有關權力的法理依據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11. 李國麟議員問:


政府在2016年《施政報告》中提及,即將完成醫護人力規劃和專業發展策略檢討("策略檢討"),並會逐步落實策略檢討的建議,包括有關醫護專業規管架構的建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藥劑業界曾建議成立兩個管理局以取代現時的香港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並分別負責規管藥劑師註冊及藥劑製品事宜,策略檢討有否研究此建議;如有,詳情及結果為何;如研究結果支持該建議,推行時間表為何;如沒有研究該建議,原因為何;

    (二)鑒於輔助醫療業界曾建議輔助醫療業管理局轄下5個管理委員會的主席應由業內人士擔任,以加強專業自主及推動行業發展,策略檢討有否研究此建議;如有,詳情及結果為何;如研究結果支持該建議,推行時間表為何;如沒有研究該建議,原因為何;

    (三)鑒於護理業界自1997年以來就《護士註冊條例》(第164章)提出多項建議修訂,當局至今未落實該等建議的原因、跟進工作的詳情,以及落實有關建議的時間表為何;及

    (四)當局就13個受法例規管醫護專業的規管事宜進行的策略檢討的詳情、所提具體建議及有關建議的推行時間表(以表列出)?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2. 陳偉業議員問:


根據政府的小型屋宇政策,年滿18歲而父系源自1898年時為香港新界認可鄉村居民的男性原居村民("原居民"),得以一生人一次向當局申請,在其所屬鄉村內的合適土地上建造一所小型屋宇(俗稱"丁屋")作自住用途。原居民獲當局批准興建丁屋後,必須在展開任何工程前,依據《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第121章)申請簽發建築工程、地盤平整工程及渠務工程豁免證明書。當有關的工程完成,地政專員收到興建完成報告,並信納申請人已完全履行所須承擔的所有其他責任後,便會簽發完工證。近日有市民向本人反映,近年有不少原居民在多個鄉村興建大量丁屋,嚴重影響他們的居住環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過去10年:
  • (一)地政總署每年(i)接獲興建丁屋的申請數目、(ii)就興建丁屋簽發的豁免證明書數目,以及(iii)就丁屋建築工程簽發的完工證數目為何;涉及第(i)至(iii)項每項的個案數目最多的區議會分區及鄉村為何;及

    (二)當局每年(i)在丁屋業主就有關的丁屋繳付土地補價後批准撤銷丁屋轉讓限制的個案數目、(ii)就丁屋收取的土地補價總額,以及(iii)就單一個案收取最高及最低的土地補價款額分別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13. 謝偉銓議員問:


有評論指出,隨着香港人口老化問題浮現,長者的住屋需要已成為社會關注的主要議題之一,以及拓展了未來房屋發展的領域。然而,現時只有香港房屋委員會及香港房屋協會有為長者提供度身訂造的家居,而私人發展商沒有積極回應長者的住屋需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有否採取措施鼓勵私人發展商發展住宅項目時提供長者宜居單位;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過去5年,有否評估私人發展商提供該類單位的意欲;若有,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過去5年,有否研究如何借鑒外國經驗和做法,貫徹落實"居家安老"、"長幼共融"的政策理念;若有,詳情為何;若否,會否投放資源以進行有關研究;

    (三)過去5年,有否就土地政策、城市規劃、土地契約條款,以及《建築物條例》(第123章)中關於住宅樓宇通用設計的規定等事宜進行全面檢討,以落實第(二)項所述的政策理念;若有,結果為何,以及有哪些主要的改善建議;若否,原因為何,以及會否進行有關檢討;及

    (四)會否在短期內就長者房屋政策的內容、執行情況、成效進行檢討;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4. 田北俊議員問: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自2009年起至今已推出7輪收緊物業按揭貸款規定的逆周期措施。2015年2月27日推出的最後一輪措施包含3項措施,其一是調低價值700萬元以下的自用住宅物業的最高銀行按揭成數,由七成(該上限至當時已實施超過23年)調低至六成。同日,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按證公司")按揭保險計劃下的最高按揭成數相應地從九成減至八成。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每輪逆周期措施推出後,住宅物業的平均價格和成交量的變化;

    (二)有否評估,金管局實施調低按揭成數和按證公司調低按揭保險成數的措施,對市民(特別是打算置業人士)造成甚麼影響;若有評估,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鑒於金管局總裁於本年2月表示,住宅物業價格已從去年9月的高位逐步回落而交投量亦已下降,但需在確認樓市已進入下行周期後才會適度放寬逆周期措施,金管局以何準則確認樓市已進入下行周期,以及該局打算在樓價下跌至何水平才放寬逆周期措施;及

    (四)會否考慮首先把自用住宅物業的最高按揭成數和按揭保險計劃下的最高按揭成數分別恢復為七成及九成,以便有置業需要的市民可取得所需貸款;若會,預算何時恢復;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5. 梁耀忠議員問:


根據《醫生註冊條例》(第161章),除香港大學及香港中文大學的醫科畢業生外,凡有意在香港註冊成為醫生的人士,必須通過由香港醫務委員會("醫委會")舉辦的執業資格試及在香港完成駐院實習評核。一直有意見指出,執業資格試的門檻過高,以致多年來通過執業資格試並註冊為醫生的非本地醫生人數甚少,無法紓緩本港的醫生短缺問題。政府於本年3月2日向本會提交《2016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草案》,當中部分建議旨在便利非本地培訓醫生(特別是專科醫生)到港執業。然而,有評論指出,醫委會有需要進一步放寬非本地培訓醫生在港註冊及執業的限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按考生接受醫學訓練的國家/地方及執業資格試的3個部分(即專業知識考試、醫學英語技能水平測驗及臨床考試)劃分,過去5年參加及通過執業資格試的人數分別為何;

    (二)未來5年,本地的醫科畢業生人數,以及醫院管理局打算招聘的醫生人數;是否知悉該局的醫生人手規劃及目標為何;及

    (三)政府現正進行的醫護人力規劃和專業發展策略檢討的範疇是否包括檢討非本地培訓醫生在港註冊及執業的限制;如是,有關檢討的方向、內容及時間表為何;如否,會否進行有關檢討?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6. 涂謹申議員問:


根據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網站的資料,市民或機構可競投在康文署轄下小食亭經營小食業務的許可證("許可證")。該署會與成功競投者訂立協議("協議")。然而,據報康文署長期把一些小食亭丟空而沒有推出競投,浪費公共資源。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有多少幅康文署轄下用地建有小食亭,並按區議會分區以表列出分項數字;小食亭現時的空置率為何,並按區議會分區及空置年期(即3年以下、3至5年以下、5至10年以下,以及10年或以上)以表列出空置小食亭的分項數目;

    (二)許可證的招標程序及一般的有效期為何;當許可證的有效期即將屆滿時,原持有人是否有優先獲發新許可證的權利,以及許可證持有人未能按協議規定的營業時間經營小食亭會受到甚麼懲罰;

    (三)過去3年,每年許可證持有人及康文署在協議有效期內提出終止協議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並按終止協議的原因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四)康文署會否在進行公開招標前,就許可證有效期即將屆滿的小食亭邀請某些人士或機構提交報價書;如會,康文署會否在有接獲報價書的情況下展開公開招標程序;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五)康文署會否把長期丟空的小食亭所在用地改作其他用途;如會,康文署會在小食亭已丟空多久後才這樣做;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17. 麥美娟議員問:


本港有不少公立醫院依山而建而且沒有專營巴士可達。前往該等醫院的市民大多數乘搭專營巴士或鐵路後接駁專線小巴。然而,有市民向本人反映,有關的專線小巴路線的班次及覆蓋範圍均不足應付需求,因此對市民(特別是體弱病者及長者)帶來不便。關於往返各公立醫院的專線小巴路線,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各小巴路線的詳情,包括路線編號、覆蓋範圍、班次、車費及相關營辦商的名稱(按公立醫院名稱分項列出);

    (二)每條小巴路線現時平均每日的載客人次及載客率為何;當局有否定期檢討該等小巴路線的服務水平,包括班次、載客率及覆蓋範圍;如有,檢討的詳情及最近一次檢討的日期為何;

    (三)鑒於有不少需使用輪椅的病者乘搭該等小巴,當局會否要求有關的營辦商安排可供輪椅上落及設有安放輪椅位置的小巴行走該等路線,以及設立更多直達公立醫院的小巴路線;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鑒於未來數年將有公立醫院陸續落成或重建,而求診人數將會因人口老化而增加,當局會否全面檢討各公立醫院的公共交通服務?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8. 梁志祥議員問:


據悉,非法入境香港後隨即根據《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公約》")提出酷刑聲請/免遣返聲請的人士數目近期有上升趨勢。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12個月,警方每月分別在香港水域內及陸上截獲非法入境人士的數目為何(並按他們的原居地列出分項數字);是否知悉他們當中乘坐從內地出發的船隻非法入境的數目及百分比,以及他們登船的地點為何;

    (二)非華裔人士現時非法入境時採用的主要海上路線,以及途經的香港水域和登岸地點為何;

    (三)過去12個月內提出酷刑聲請/免遣反聲請的人士("聲請人")按原居地分類的數目;當局有否分析聲請人的入境方式,並採取措施及行動加以堵截;若有,詳情為何;

    (四)當局有否參考早年處理越南船民及難民的經驗,考慮設立開放式或禁閉式的聲請人收容中心;若否,原因為何;及

    (五)當局有否研究曾否有退出《公約》的先例;若有研究,詳情及結果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19. 葉國謙議員問:


據報,本土民主前線未有根據《社團條例》(第151章)註冊或獲豁免註冊,亦未有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註冊為法團,但該組織早前透過在網上公開募捐,並已籌得超過一百萬元捐款。此外,學民思潮於上月宣布該組織會停止運作,並會把部分向公眾籌募所得的捐款轉移至另一新成立的組織。關於規管向公眾募捐的活動及所得捐款的使用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有何法例規管自然人以個人名義及未按法例在港註冊為社團或法團的組織,在公眾地方或網上或以其他方式向公眾募捐的活動;根據現行法例,在香港舉行的向公眾募捐活動(包括網上募捐活動)是否均須事前獲社會福利署("社署")或其他相關政府部門批准;

    (二)對於未獲稅務局列為可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獲豁免繳稅的慈善機構及信託團體的非慈善團體向公眾籌募所得的捐款,現時有否法例規管該等款項的用途及去向;有否評估該等團體沒有按原定用途使用捐款,或把捐款轉移至另一組織,有否違反現行法例;若有評估,結果為何;捐款人有何渠道監察捐款的最終用途及去向;

    (三)過去3年,社署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接獲多少宗未經批准而向公眾募捐(包括在互聯網上募捐)的投訴;當中社署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採取法律或其他跟進行動的個案數目為何;及

    (四)鑒於法律改革委員會在其於2013年發表的《慈善組織》報告書中建議,立法規定所有慈善組織均須註冊,而註冊慈善組織的名單應可供公眾查閱,政府會否接納該等建議;若會,落實該等建議的工作進展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20. 鍾樹根議員問:


政府耗資7.71億元興建並位於柴灣的青年廣場於2008年落成。2009年3月,民政事務局經公開招標批出一份為期7年的合約("營運合約")予新世界設施管理有限公司("新世界"),為新建的青年廣場提供管理及營運服務。去年3月20日,即該營運合約屆滿前約一年,該局在憲報刊登公告,就青年廣場另一個7年的管理及營運服務進行公開招標。該局於同年5月8日截標時只收到兩份投標書(其一由新世界提交),並於同年11月27日向新世界批出新營運合約。據報,青年廣場營運7年以來一直錄得虧損,但新世界在新營運合約下可收取的管理費總額卻由上一份合約的3.71億上升至約5.1億元(並附有按綜合消費物價指數升/跌百率調整管理費的條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民政事務局去年就青年廣場的管理及營運服務進行招標時,除了在憲報刊登公告,有否透過任何其他渠道宣傳是次招標安排;

    (二)民政事務局有否研究只收到兩份投標書的原因;若有,結果為何,以及當中的理由有否包括宣傳不足和招標期過短;

    (三)當局在兩名投標者中決定揀選新世界的原因;

    (四)鑒於只得兩名投標者入標,當局曾否考慮重新進行招標;

    (五)鑒於過去7年青年廣場由新世界管理及營運下一直錄得虧損,當局決定將新營運合約批予新世界前有否考慮此因素;

    (六)有否研究(i)現時廣場一直錄得虧損的原因,以及(ii)可扭轉此局面的措施;

    (七)新世界在投標書有否提出扭轉青年廣場一直虧損局面及增加廣場收入的措施;若有,詳情為何;及

    (八)鑒於過去7年青年廣場在新世界管理及營運下一直錄得虧損,當局仍決定在新營運合約中大幅增加該公司可收取的管理費的理據為何,以及有否評估此做法是否符合善用公帑原則?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21. 謝偉俊議員問:


據報,全球最大郵輪公司首次將香港列入年度環遊世界航線,而該公司旗下3艘巨型郵輪近日訪港並停泊啟德郵輪碼頭("碼頭")。該公司區域總監指出,該3艘郵輪共接載約17 000名旅客到港,因此碼頭對外交通配套設施極為重要。她又指出,維多利亞港景色對外國旅客極具吸引力。她期望碼頭日後能增加食肆,令場面更熱鬧。另一方面,有美國著名郵輪公司董事總經理表示,有旅客反映碼頭附近沒有娛樂設施,極為不便。他認為碼頭附近要生活化,才能吸引旅客。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會否在參考上述意見後:
  • (一)並鑒於碼頭晚間全無旅客期待的熱鬧氣氛,而碼頭旁草地公園亦人跡罕至和使用率極低,設法增加碼頭夜間消遣設施、善用草地公園及碼頭外圍用地,以及籌辦例如Clockenflap般音樂及多媒體藝術節、嘉年華會等吸引旅客及市民的活動,令碼頭生活化;

    (二)重新認真考慮在碼頭頂層露天花園設置酒吧街的建議,特別是將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在該花園內佔用360度海景的空間改作酒吧或食肆用途,並延長花園晚間開放時間,以給予外國旅客邊賞維港日、夜美景,邊享美酒佳餚的旅遊體驗,以及透過增加租金收入改善碼頭的財務狀況;

    (三)評估正待當局審批的接駁觀塘及碼頭街渡服務(只於周六、日及公眾假期行駛),能否滿足旅客在海上欣賞維港景色的需求,以及改善現時碼頭對外陸路交通設施不足(即只依賴九龍灣單一連接道路進出)的情況;及

    (四)並因應明年郵輪停泊碼頭次數將由今年90船次大幅上升至逾160船次,考慮延展街渡服務,以連接碼頭至鯉魚門、港島東(香港海防博物館)、尖沙咀及中環等市中心地段?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22. 葉建源議員問:


根據教育局制訂的《資助學校資助則例匯編》,特殊學校的社工與學生比例定為0.5:35。有特殊學校的校長向本人反映,他們一直遇到社工不足的問題,因此建議該比例應予下調,讓學校有足夠的社工人手照顧學生需要。另一方面,政府在2014年《施政報告》中調低視障兒童學校及群育學校的每班人數,由15人減至12人,但未有相應調低社工與學生比例,導致該等學校須削減社工人手。關於特殊學校社工人手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人手編制內有(i)不足一名、(ii)一至兩名及(iii)兩名或以上社工的特殊學校的數目及名稱(以表列出);

    (二)有否就現時特殊學校的社工人手是否足以照顧到學生的需要進行評估;如有,評估工作所依據的準則及結果為何,包括社工人手不足對輔導學生工作的具體影響;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有否就把社工與學生比例由0.5:35下調至0.5:28會引致的額外開支進行評估;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III. 政府法案



二讀 (恢復辯論)

《2016年撥款條例草案》財政司司長

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局長


(i)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5年11月18日
隨立法會CB(3) 153/15-16號文件發出)

(ii)陳鑑林議員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5年12月7日
隨立法會CB(3) 219/15-16號文件發出)

(iii)黃毓民議員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5年12月7日
隨立法會CB(3) 220/15-16號文件發出)

(《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5年12月8日隨立法會CB(3) 227/15-16(01)號文件發出))

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1.《物業管理服務條例草案》民政事務局局長

民政事務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6年1月29日
隨立法會CB(3) 345/15-16號文件發出)

(《物業管理服務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6年3月1日隨立法會CB(3) 435/15-16(01)號文件發出))

2.《2015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條例草案》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


(i)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6年3月14日
隨立法會CB(3) 461/15-16號文件發出)

(ii)譚耀宗議員、黃毓民議員及鄧家彪議員動議全體委員會 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6年3月15日
隨立法會CB(3) 472/15-16號文件發出)

(《2015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6年3月17日隨立法會CB(3) 483/15-16(01)號文件發出))

3.《2015年截取通訊及監察(修訂)條例草案》保安局局長

(i)保安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6年3月3日
隨立法會CB(3) 439/15-16號文件發出)

(ii)涂謹申議員及黃毓民議員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6年3月22日
隨立法會CB(3) 487/15-16號文件發出)

IV. 政府議案



1.根據《道路交通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將已藉2011年第54號法律公告延展至2016年6月20日的、及《公共小巴(數目限定)公告》(第374章,附屬法例K)指明的可獲登記為公共小巴的車輛數目的限制的有效期,再延展至2021年6月20日。

2.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於2015年9月22日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第5條批予城巴有限公司(Citybus Limited)的、以2015年第7692號政府公告於憲報刊登的專營權,在其整段有效期內,不受該條例第27、28、29及31條的規限。

3.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於2015年9月22日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第5條批予新大嶼山巴士(1973)有限公司(New Lantao Bus Company (1973) Limited)的、以2015年第7693號政府公告於憲報刊登的專營權,在其整段有效期內,不受該條例第27、28、29及31條的規限。

V. 議員就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提出的議案



1.根據《議事規則》第49E(2)條動議的議案

梁君彥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於2015年12月16日提交省覽有關下列附屬法例及文書的內務委員會第8/15-16號報告:

項目編號 附屬法例或文書的名稱

(1)《普查及統計(2016年人口普查)令》(2015年第208號法律公告)

(2)《指明牌照分配排放限額第五份技術備忘錄》 (2015年第43期憲報第5號特別副刊)。

出席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項目編號(1))
環境局局長(項目編號(2))


2.根據《議事規則》第49E(2)條動議的議案

梁君彥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於2016年1月6日提交省覽有關下列附屬法例及文書的內務委員會第9/15-16號報告:

項目編號 附屬法例或文書的名稱

(1)《2015年立法會條例(修訂附表5)令》(2015年第225號法律公告)

(2)《2015年選舉開支最高限額(立法會選舉)(修訂)規例》(2015年第226號法律公告)。

出席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VI. 議員法案



首讀

《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合併)條例草案》

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合併)條例草案》吳亮星議員

出席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2014年香港九龍塘基督教中華宣道會法團(修訂)條例草案》梁美芬議員

VII. 議員議案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的議案

黃毓民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委任一個專責委員會,以調查2016年2月8日晚上至2月9日清晨的旺角警民衝突造成多人受傷的事件及其他相關事宜;而該委員會在執行其職務時獲授權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第9(2)條行使該條例第9(1)條所賦予的權力。

出席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