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5/16-18

立法会

议程

2016年2月24日星期三上午11时正

I. 提交文件



附属法例/文书法律公告编号
1.《2016年选举开支最高限额(行政长官选举)(修订)规例》34/2016
2.《国际组织(特权及豁免权)(东盟10+3宏观经济研究办公室)令》35/2016

其他文件

1.第67号-香港艺术发展局
2014-2015年报
(由政务司司长提交)

2.第68号-香港考试及评核局
截至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财务报表及2014年9月-2015年8月工作报告
(由教育局局长提交)

3.第69号-李宝椿慈善信托基金
截至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受托人基金管理报告书
(由民政事务局局长提交)

4.第70号-预算
截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为止的财政年度
卷一 - 政府一般收入帐目(第1页至494页)
卷一 - 政府一般收入帐目(第495页至920页)
(由财政司司长提交)

5.第71号-预算
截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为止的财政年度
卷二 - 基金帐目
(由财政司司长提交)

6.內务委员会有关研究附属法例及其他文书的第13/15-16号报告
(由內务委员会主席梁君彦议员提交)

II. 以书面答覆的质询



1. 何俊仁议员问:


行政长官在其《竞选政纲》中承诺"逐步降低强积金戶口內雇主累积供款权益用作抵销雇员长期服务金及遗散费的比例",以及"跟进现届政府就标准工时的调研,成立专责委员会......共同研究推动标准工时立法工作及涵盖范围"。行政长官于上月13日出席电视论坛时,被主持人质疑上任已3年多但仍未兌现该两项承诺。他回应表示,在过去一年多的时间,整个政府投放了不少精力在推动政制发展的工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各决策局(政制及內地事务局除外)的政治任命官员在过去一年多用于推动政制发展的精力的详情为何;

    (二)政府推动政制发展的工作影响到多少个政策项目的推行,以及该等项目受影响的程度为何;及

    (三)有否设立制度,评定各项政策(i)的相对优次及(ii)需各决策局投放的精力,以免顾此失彼;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

2. 涂谨申议员问:


根据《电讯条例》(第106章)第33(1)条,为提供以下行动合理所需的便利或令该等便利可予提供的目的,行政长官可命令截取任何类别的讯息("截取讯息命令"):(i)查察或发现在违反该条例或根据该条例订立的规例的任何条文,或违反根据该条例批给的牌照的条款或条件的情况下提供的任何电讯服务,或(ii)执行不时根据《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第589章)发出或续期的对电讯截取的订明授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过去4年,每年就上文第一类行动发出的截取讯息命令的数目,以及所涉电讯公司或网络服务供应商的数目,并按讯息传送渠道(例如固网电话、手提电话、电邮、社交媒体及即时通讯软件)列出分项数字;如未能提供该等数字,原因为何;

    (二)自第589章生效以来,每年就上文第二类行动发出的截取讯息命令的数目,以及所涉电讯公司或网络服务供应商的数目,并按讯息传送渠道列出分项数字;如未能提供该等数字,原因为何;

    (三)第(一)及(二)项所述的截取讯息命令当中,分别有多少项由行政长官(i)主动发出,以及(ii)按政府部门的要求发出(以及有关要求由哪些政府部门提出);及

    (四)有否就行政长官发出截取讯息命令事宜制订适当的机制和程序,让公众监察和防止滥用的情况,以保障市民的个人私隐?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保安局局长

3. 郭荣铿议员问:
(译文)

据报,炒家预期人民币会进一步贬值,或会利用港元作为炒卖人民币的工具。此外,鉴于在联系汇率制度("联汇制度")下港元与美元挂,美国联邦储备局调高利率的决定预期会导致本港利率跟随上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面对对沖基金及其他炒家藉大量沽售港元作为炒卖人民币的工具,当局有否政策及措施维持港元的稳定,以减低类似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的情况重演的风险;当局有否评估外汇基金在过去一年的差劣回报会否削弱香港金融管理局在短期內应付炒卖港元活动的能力;及

    (二)鉴于內地最近出现的市场不稳定情况、预期人民币会进一步贬值,以及港元汇率曾多次跌至弱方兌換保证,当局有何政策确保市场对联汇制度的信心不会被削弱?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财政司司长

4. 陈鉴林议员问:


根据公务员公共房屋配额计划("配额计划"),公务员事务局每年发出通函邀请合资格公务员申请该年度的公务员公共房屋("公屋")配额。该等配额分为"一般配额"及"特别配额",而后者主要给将在10年內退休的初级警务人员和其他纪律部队员佐级人员申请。近日有已退休纪律部队人员向本人反映,配额计划未能解决他们的住屋需要。虽然他们退休前已申请配额计划下的特别配额以便获编配公屋单位,但他们退休后一直到被要求迁出部门宿舍时,仍未获编配公屋单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过去5年,每年接获已退休及行将退休的纪律部队人员申请特别配额的宗数,以及当中申请人已获编配公屋单位的个案宗数;当局有否按每年合资格在配额计划下申请公屋单位的纪律部队人员数目,调整有关的配额;

    (二)鉴于本人得悉,有现居于部门宿舍并两度申请特别配额但不成功的退休纪律部队人员再提出申请时遭拒,每名纪律部队人员最多可以提出多少次申请;现时有多少名合资格的退休纪律部队人员因申请次数已达到该上限而不得再次提出申请;鉴于纪律部队人员退休人数据报在未来数年将达高峰,当局会否考虑放宽关于申请次数的限制;

    (三)鉴于在退休前已根据配额计划申请但未获编配公屋的纪律部队人员,可在退休后但其申请尚在处理阶段期间获得宽限而无须立即搬离宿舍,现时有多少名该类人员居于部门宿舍,以及当局预计在未来3年每年该类人员的数目为何;当局会否要求未获编配公屋单位的该类人员迁离部门宿舍;及

    (四)当局有否研究如何应付退休纪律部队人员对公屋单位日益增加的需求?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公务员事务局局长

5. 李国麟议员问: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去年发表的报告,约有三分之一的长者(即65岁或以上人士)有残疾性听力损失。据报,有商人洞悉长者人口不断上升所带来的庞大商机,开办听力中心向长者提供听力测试及出售助听器。由于欠缺监管,部分听力中心以海鲜价出售助听器,而且沒有聘用听力学家或听力学技术员,而为长者进行听力测试、撰写听力测试报告及验配助听器的工作只由销售人员负责,以致有长者购买了不合适但昂贵的助听器,听力不增反减。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有否统计本港现时有残疾性听力损失的长者人数;如有,相关的数目为何;如否,原因为何,以及会否进行有关统计;现时有否针对该类长者的支援政策;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是否知悉医院管理局("医管局")辖下普通科门诊诊所会否为求诊长者安排听力测试、听力治疗及验配助听器;如会安排该等服务,具体程序及这3项服务现时的平均轮候时间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三)是否知悉现时(i)听力学家及听力学技术员与人口的比例,以及(ii)医管局及卫生署雇用这两类人员的数目分别为何;有否评估现时香港这两类人员的数目是否足够;如有评估而结果为否,有否具体政策及措施解决该问题;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四)鉴于有不少长者欠缺经济能力购买售价高达数千至数万元的助听器,当局有否计划向长者提供资助,以及会否把听力测试费用及助听器费用纳入(不设上限)长者医疗券计划的适用范围,以提升他们的生活安全及质素;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6. 林大辉议员问:


教育局早前接纳基本能力评估及评估素养统筹委员会("委员会")在检讨全港性系统评估("系统评估")后提交的报告所载建议,包括在本年小学三年级("小三")推行试行研究计划("试行计划")。委员会估计会在今年10月得出试行计划的数据和结果,并会在11月向当局提交检讨报告,而网上试题库则可于今年年底更新。委员会认为,为免影响试行的成效,试行计划的规模须具代表性,因此建议邀请50所(约占全港小学10%)不同类型的小学参加(若个别学校不参加,当局会邀请相同类型的学校替代),而其他小学可自愿参加。委员会又建议在总结试行成效后,于明年在全港实施试行方案。然而,有教育界人士和本会议员不满政府尚未得出试行计划具有成效的结论前,便明言于明年在全港实施有关方案。他们又呼吁全港家长拒绝让其子女参加试行计划的系统评估,以及坚持长远应取消小三系统评估的主张。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是否知悉委员会把邀请参加试行计划的小学的数目定为50的原因和理据;

    (二)将会根据甚么标准、原则和条件拣选50所将会获邀参加试行计划的小学;

    (三)何人或哪个组织负责制订第(二)项提及的拣选标准、原则和条件;

    (四)将获邀参加试行计划的50所小学需具备的相关标准、原则和条件为何;

    (五)将获邀参加试行计划的50所小学中各类学校所占比例为何;当中直接资助学校、官立学校、津贴学校及其他类别学校的数目分别为何;

    (六)何时会向有关小学发出参加试行计划的邀请信,以及它们回覆的限期为何;

    (七)会否公布获邀参加试行计划小学的名单,以及接受邀请小学的名单;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八)会否公布拒绝参加试行计划小学的名单及其原因;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九)是否所有自愿报名参加试行计划的小学均会被接纳;若否,原因为何;若是,有否评估这做法会否令试行计划的数据出现偏差或不平衡,因而影响该计划的代表性、可信性及认受性;

    (十)当局会否考虑在出现接受邀请的小学数目最终不足50所的情况,或低于哪一个小学数目时,搁置试行计划;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会否有替代计划;

    (十一)有否评估最少需有多少名学生参加试行计划的系统评估,所得数据才会具代表性、可信性和认受性;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十二)如何监管和确保试行计划所建议的深浅程度和题型的系统评估试题,能准确评估到小三学生的基本能力;

    (十三)如何确保接受邀请参加试行计划的小学,不会操练学生以应付该计划的系统评估;

    (十四)如何确保和令教育界持份者相信教育局官员不会把试行计划所得数据用作评定学校的级别及表现的工具,以至"杀校"的理由;

    (十五)会否成立独立委员会,研究和检讨试行计划的所得数据和成效;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十六)会根据甚么标准和原则,评估试行计划是否具有成效和达到目的;

    (十七)在正式推行试行计划前,当局会否咨询香港教育专业人员协会、香港教育工作者联会、津贴小学议会、香港资助小学校长会、TSA家长大联盟等团体和本会教育事务委员会的意见,以及寻求它们的支持;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十八)会否就试行计划的具体安排进行公众咨询;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十九)教育局局长会否出席本会教育事务委员会就试行计划举行的公听会;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十)在甚么情况下会在明年再推行试行计划;

    (二十一)在甚么情况下会考虑全面取消小三系统评估;

    (二十二)会否在小三试行计划检讨报告公布后,进行小六试行计划;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二十三)为何政府在尚未得出试行计划具有成效的结论前,便明言于明年在全港实施试行方案?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教育局局长

7. 梁耀忠议员问:


据报,本港的僧尼大多数因年纪老迈或其他原因,极少主持或参与节日及殡葬仪式的祭祀活动,因此有內地的僧尼或人士应邀来港主持或参与祭祀活动并收取红包。此外,有內地人士持旅游签注入境后以僧尼装扮在街上化缘或销售佛珠。另一方面,据报去年有一名本港尼姑以现金购买豪宅,而有关资金怀疑来自善信的捐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过去3年,当局有否调查內地人士来港主持或参与祭祀活动的事件;若有,结果为何,包括如何处理內地人士被证实曾在港主持或参与祭祀活动并收取红包的个案;若沒有调查,原因为何;

    (二)当局会采取甚么行动,遏止內地人士以僧尼装扮在街上化缘或销售佛珠;及

    (三)当局有否研究僧尼(包括上述个案的尼姑)须否就其收取善信的红包或捐款申报应课稅收入及缴纳相关稅项;若有研究而结果为须要,过去3年,当局有沒有就有关的僧尼沒有报稅及缴稅的个案采取跟进行动;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民政事务局局长

8. 邓家彪议员问:


在香港,公共小巴是乘客量第三高(仅次于铁路和专营巴士)的公共交通工具。另一方面,有专线小巴工会指出,小巴司机长期面对薪酬待遇欠佳及工时过长等问题,以致有人手不足和老化的情况。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是否掌握过去3年专线小巴司机的统计资料,包括人数、平均年龄、聘用形式(即受聘或自雇)、平均每周工时、平均每月薪酬,以及一般的服务条件(例如有薪假期日数);如是,详情为何;

    (二)有否设立与专线小巴业持份者(包括司机、工会代表及营办商)定期磋商的机制,以了解司机的工作安排及薪酬待遇,并寻求改善办法;如否,原因为何;

    (三)鉴于运输署在咨询专线小巴业界后制订了小巴司机工作时间指引,当局有否定期向营办商了解它们遵从指引的情况,并确保小巴司机有足够休息时间,以保障行车安全;

    (四)会否考虑确保小巴司机有足够休息时间的新措施,包括(i)订定工作时数上限、(ii)跟随专营巴士公司车长的作息安排(例如提供小休时间及订立固定用膳时间),以及(iii)参考运输署向专营巴士公司发出的《巴士车长工作、休息及用膳时间指引》的做法,向专线小巴业界发出类似指引;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五)是否知悉现时有多少个专线小巴营办商采用营业收入的某个比例(即拆帐制)计算司机薪酬、它们经营的路线数目,以及拆帐制的详情;当局有否制订措施或政策(例如优先向采用固定薪酬制的营办商批出营运权),以鼓励营办商采用固定薪酬制,以期吸引更多人入行,并避免小巴司机在拆帐制下为增加收入而超速驾驶;

    (六)鉴于有专线小巴司机向本人反映,他们在入职时被营办商要求缴交款项作为发生交通意外时的垫底费,这安排导致现职司机流失问题严重及新人却步,当局有否了解现时哪些营办商有要求司机缴交垫底费,以及它们经营的路线数目;政府如何处理该问题;

    (七)鉴于有专线小巴司机向本人反映,运输署在向营办商批出专线小巴营运权时会施加的条款或会影响到专线小巴司机的工作安排及薪酬待遇,但该等条款未有公开,以致专线小巴司机难以判断营运商有否遵守有关条款,当局日后可否公开该等条款;如否,原因为何;及

    (八)鉴于有小巴司机指出,当局正研究增加公共小巴座位的数目,而在小巴座位数目增加后,小巴司机的工作量将会增加,当局在进行该项研究时,会否探讨如何确保专线小巴司机可分享到小巴座位数目增加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如会,计划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9. 黃国健议员问:


就公共交通工具的转乘优惠计划的推行情况,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是否知悉过去5年,每年香港铁路有限公司("港铁公司")与专线小巴营办商合作推行的转乘优惠计划的详情,包括有关专线小巴路线的编号、途经地区、平均每天受惠人次和车费折扣率为何,以及该等专线小巴路线当中,已停止提供有关转乘优惠的路线及其原因为何(以表列出);如不知悉,原因为何;

    (二)是否知悉,港铁公司与专线小巴营办商现时如何分摊转乘优惠计划所涉及的额外车费收益和成本;

    (三)鉴于有市民向本人反映,专营巴士公司现时推行的转乘优惠计划大多只适用于指定的巴士路线组合,令乘客容易混淆及对他们带来不便,政府会否要求专营巴士公司简化其转乘优惠计划;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四)政府会采取哪些措施,以鼓励港铁公司与专线小巴营办商及专营巴士公司合作推出更多的转乘优惠计划?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10. 蒋丽芸议员问:


根据环境保护署就办公楼宇及公众场所订定的室內空气质素指标(良好级),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及甲醛的8小时平均浓度分别不应多于10亿分之261及81。近日有报章报道,有一项测试的结果显示,多款在本港出售的家居清洁剂("清洁剂")在室內散发的气体所含TVOC及甲醛的浓度,均高于上述指标。有清洁剂散发的气体的TVOC浓度超标逾5成至75倍,而甲醛浓度则超标近两倍至12倍。有一名专科医生指出,长期吸入高浓度的TVOC及甲醛,可引致鼻炎或咽喉炎,甚至会增加罹患癌症的风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会否参考有关的国际标准,制订在本港出售的清洁剂产品的TVOC及甲醛含量上限;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鉴于有部分在本港出售的清洁剂产品的标签沒有包含成分及产地资料,当局现时有否监管该等产品的标签內容;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会否检讨有关的标签规定;

    (三)有否就清洁剂产品的成分订定安全标准;若有,出售违反该等标准的产品的罚则为何,以及有否定期抽查在本港出售的清洁剂是否合乎该等标准;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四)有否采取措施加强市民认识正确使用各类清洁剂的方法,以减低不当使用清洁剂对室內空气质素的影响;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环境局局长

11. 胡志伟议员问:


食物及卫生局于2015年5月公布其委聘的顾问就改善街市营运环境提交的研究报告。顾问选定6个街市为它们拟备实体改善计划,以进一步研究改善潜力。此外,顾问提出在该6个街市推行多项非实体改善措施(包括加强日常管理和执法工作、推出八达通付款服务、提供展销区短期租赁等)。在本会公众街市事宜小组委员会于去年6月举行的会议上,当局表示会就顾问的建议进行咨询,以及计划在2016年从该6个街市中选定至少一或两个,并提出度身订造的改善计划。此外,该小组委员会要求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就是否在尚未有空调设施的公众街市(包括熟食中心)加装空调设施事宜向有关的租戶进行咨询。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当局就上述街市改善计划进行的咨询的最新进展,以及租戶的意见为何;若未完成咨询,预计何时完成;是否已选定一或两个街市及为其制订改善计划;若然,详情为何;若否,预计何时选定街市及制订有关计划;

    (二)鉴于当局表示,如该6个选定街市以外的街市的持份者表示希望进行改善计划,当局乐意去探讨,至今当局有否为其他街市推行非实体改善措施;若有,进展为何,并按街市名称列出改善措施的详情、进展及预计落实日期;

    (三)关于食环署就街市安装空调设施所进行的咨询,现时已完成、正进行及仍未进行咨询的街市数目分别为何;已完成咨询的街市当中,支持安装的租戶百分比达到当局所定门槛的街市数目为何;及

    (四)食环署于去年年中就牛头角街市及熟食中心加装空调设施展开的咨询的最新进展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12. 冯检基议员问:


早前有一个机构公布研究结果,显示本港供公众使用的儿童游乐场("儿童游乐场")的游乐设施在各方面均落后于外国儿童游乐场的游乐设施。根据该研究结果,本港儿童游乐场的游乐设施欠缺促进儿童社交的空间,而且对儿童体能欠缺挑战(例如秋千、氹氹转和攀爬设施欠奉,以及滑梯滑道不易滑动和长度太短);而在感官体验方面,本港儿童游乐场的设计过于注重安全,以致游乐设施单调乏味。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过去3年,每年当局收到多少宗有关儿童游乐场游乐设施的投诉,并按投诉內容(例如游乐设施呈现危险及损坏)列出分项数字;

    (二)鉴于有意见认为当局为减低成本,一直以"倒模"方式建造设计单一的儿童游乐场,现时当局根据甚么考虑因素及程序设计儿童游乐场和提供有关的游乐设施;

    (三)当局会否因应儿童游乐场设计背后的理念和因素(即照顾儿童的社交、挑战体能及感官体验的需要),与有关的持份者和专家进行深入探讨,以制订全面更新儿童游乐场游乐设施的计划;及

    (四)当局会否就提供儿童游乐场游乐设施订立准则,并因地制宜,按儿童的游戏需要提供合适的游乐设施;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民政事务局局长

13. 郭家麒议员问:


有市民向本人反映,《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准则》")只笼统地订明当局在规划长者地区中心、长者日间护理中心等社会福利设施时,应"在考虑长者人口、人口特征、地理因素及现时的服务供求情况后决定",而沒有要求当局按客观准则(例如使用有关设施的估计人数)进行规划。此外,《准则》单纯以人口作为各区休憩用地及康乐设施的规划标准,而沒有考虑各区或有不同的人口特征。上述情况导致该等设施在不少地区出现供求错配,而有需要人士需跨区才可享用有关设施或获得服务的情况。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现时每个区议会分区的下列统计数字:(i)按个案类别划分的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受助人数目、(ii)长者(即65岁及以上人士)人口、(iii)青少年(即10至20岁人士)人口,及(iv)少数族裔人口(以表列出);

    (二)就当局为每个区议会分区內各类居民(包括(i)长者、(ii)青少年、(iii)少数族裔人士及(iv)长期病患者)分别提供的社会福利服务而言,去年的开支、现时的服务名额,以及现时用以提供有关服务的设施面积为何(以表列出);

    (三)现时每个区议会分区內休憩及康乐设施的(i)面积及(ii)数目(以表列出);

    (四)规划标准小组委员会有否定期检讨《准则》;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当局如何确保各区按《准则》规划的社会福利、休憩和康乐设施足以应付区內居民的需求;及

    (五)当局会否制订一套按人口特征订定的客观准则,以供评估各区的社会福利设施需求;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当局如何确保每区有足够的社会福利设施及服务名额,使有需要人士无需跨区便可享用有关设施或获得服务?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发展局局长

14. 何俊仁议员问:


有报章报道,行政长官近月在不同场合指称,本地大学的资源已相当充裕而且有教职员过剩问题,因此呼吁商界人士不要再捐款给本地大学,而应捐款给科研项目或中小学。行政长官办公室就有关报道作出回应时沒有承认或否认行政长官曾作出该项呼吁。就此,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 (一)行政长官办公室有否在上述报道发表后随即向行政长官查证报道內容是否属实;若有,详情为何,以及为何行政长官办公室沒有承认或否认行政长官曾作出上述呼吁;若否,原因为何;

    (二)由2013-2014年度至2015-2016年度,每年各所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院校("资助院校")的以下资料:

    (i)经常性补助金的变幅和涉及的金额、

    (ii)居所资助及其他福利的拨款额及变幅、

    (iii)薪酬福利的开支款额及其占整体拨款的百分比、

    (iv)其他各项拨款的变幅和涉及的款额,及

    (v)商界或个人捐款总额与当年政府资助总额的比例;及

    (三)有否评估商界会否响应行政长官的呼吁而减少向本地大学作出捐款;若有评估而结果如此,政府会否在推出下一轮的"配对补助金计划"时,调高政府向资助院校发放的配对补助金对该等院校筹得的捐款的比例;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教育局局长

15. 邓家彪议员问:


本人自去年至今共收到9宗市民的投诉,他们声称被健身中心职员误导、欺骗甚至强迫签署了合约购买服务,涉及的款额由7,000元至30万元不等。此外,消费者委员会于去年首7个月收到220多宗涉及健身中心销售手法的投诉,显示有关问题严重。有意见认为上述情况反映《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未能充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因此政府应对预缴服务费用的消费合约实施强制性冷靜期安排,让消费者在冷靜期內可无条件取消合约并全数取回已缴费用,以加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有否履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在2012年7月向本会所作承诺,即"就冷靜期安排......与各持份者作更详细及聚焦地探讨和研究";如有,有关探讨和研究工作的详情及具体进展为何;如否,原因为何,以及会否尽快履行该项承诺,包括就有关议题进行公众咨询;

    (二)本港现时有哪些行业的经营者有实施自律性的冷靜期安排,以及该等安排的详情及成效为何;

    (三)是否知悉哪些国家/地区已就某些类别的消费合约订立冷靜期条文;如知悉,详情为何;及

    (四)会否考虑参考相关国家/地区的经验,尽快修订第362章,规定预缴服务费用的消费合约须载有冷靜期条文;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

16. 陈克勤议员问:


政府表示一直有采取行动及投放资源,改善及提升维多利亚港("维港")沿岸水质。然而,维港沿岸海水仍不时散发臭味,对市民造成极大困扰。本会财务委员会于去年6月26日通过拨款申请,委聘顾问研究如何减少近岸污染及提升维港沿岸水质,惟该项为期两年的研究于今年年初才展开。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鉴于环境保护署于2013年至2015年9月共发现157宗私人楼宇的污水渠被接驳至维港水质管制区范围內雨水排放系统的个案,但当局由2012至2014年期间只提出16宗有关检控,当局沒有对其余个案的有关人士提出检控的原因为何;会否考虑加强执法;若会,详情为何;

    (二)鉴于小业主及承建商在进行小型工程或渠务工程时不妥善处理、驳渠人员欠缺专业知识,以及旧楼渠道走线复杂等问题,均可能导致错驳污水渠,当局会否加强规管该等工程的施工程序,以防止错驳污水渠的情况;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三)鉴于路边活动及现象(例如食肆在后巷地方清洁碗筷产生的污水直接进入雨水渠,以及街上垃圾被沖入雨水渠)是沿岸海水污染的部分源头,当局有否制订措施,减少该等情况污染沿岸海水水质;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四)过去3年,全港各个水质管制区的海水水质指标(即溶解氧、总无机氮、非离子化氨氮及大肠杆菌)达标率分别为何;及

    (五)当局有否订定改善海港水质污染计划的成效指标,以评估分别耗资逾84亿及173亿的第一期及第二期"净化海港计划"工程的成效;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环境局局长

17. 刘慧卿议员问:
(译文)

据报,律政司司长于2014年7月及12月往访澳门,与澳门政府的对口官员就移交逃犯和刑事事宜司法互助的协议进行谈判,而有关协议尚未有定案。2015年7月20日,澳门政府行政法务司司长向澳门传媒表示,由于两地政府是在"一国两制"的基础上就刑事事宜司法互助的协议进行谈判,因此,协议內须遵守的刑事事宜司法互助原则,跟澳门政府与海外国家政府签订的相关协议所订的原则未必完全一致。就此,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 (一)上述谈判中的协议的条文拟稿;

    (二)行政机关打算与澳门政府签订的协议,是否会遵守其已跟海外国家政府签订的协议所订的所有刑事事宜司法互助相关原则;及

    (三)拟签订的移交逃犯协议会否赋权把有关人士由香港引渡到澳门,就香港法律上沒有对等的罪行(即叛逆罪、颠覆、煽动及窃取国家机密)接受审讯?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保安局局长

18. 葛珮帆议员问:


根据保安局在今年2月2日向本会保安事务委员会提交的文件,过去数年用于处理酷刑声请/免遣返声请及相关工作的公共开支持续上升,由2010-2011年度的2亿8,700万元上升至2015-2016年度预算的6亿4,400万元,增幅超过124%。然而,该等开支还未包括向声请人提供法律援助以提出司法覆核诉讼、向他们提供公营医疗服务,以及律政司向涉嫌犯罪的声请人提出检控的有关费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过去10年,每年有多少名声请人获法院批准就其声请提出司法覆核诉讼,以及该等案件招致的法律援助开支金额为何(以表列出);

    (二)过去10年,每年声请人使用公营医疗服务的人次,以及该等服务招致的公帑开支金额为何(以表列出);

    (三)过去10年,每年(i)有多少名声请人因涉嫌犯罪而被检控,以及(ii)律政司及司法机构处理该等案件招致的公帑开支金额为何(按犯罪地点所属区议会分区列出(i)及(ii)的分项数字);及

    (四)在2016-2017年度用于处理酷刑声请及免遣返声请的预算开支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保安局局长

19. 郭伟强议员问:


行政长官于2012年7月宣布,政府计划全数资助非政府机构兴建青年宿舍的建设费用。政府亦表示会积极协助有兴趣的非政府机构尽快推出青年宿舍项目。然而,行政长官作出上述宣布至今已3年半,但仍未有任何青年宿舍项目动工,更有青年宿舍项目因不同原因而延后推行甚至搁置。关于青年人的居住需要及置业愿望,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政府与非政府机构及私人土地业主合作推行的每个青年宿舍项目涉及的宿舍单位数目、最新进度,以及预计落成日期;有多少个项目延后推行及有关详情;有多少个项目搁置及有关原因;延后推行、缩减规模及搁置的项目分别涉及的单位数目;现时各项目可提供的单位总数能否达到首轮提供3 000个单位的目标;如不达标,当局会如何增加青年宿舍的供应;

    (二)有否制订划一的青年宿舍安排(例如每个单位的居住人数、入住资格及最长租住年期);如有,详情为何;鉴于当局在2013年2月表示,青年宿舍单位的租住期合计不得超过5年,当局会如何回应青年人在住满5年后希望继续租住青年宿舍单位的诉求;

    (三)鉴于有报道指有青年宿舍营运团体打算规定,租客如在租住青年宿舍期间生育子女,该等租客在一段过渡期过后将不获续租并须搬离宿舍,当局有否就处理该类情况向营运团体提供指引;如有,详情为何,包括有否设立机制,酌情让有急切居住需要的该等租客申请延期租住宿舍;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四)除了兴建青年宿舍外,现时有否构思新政策,透过改善现有房屋阶梯,协助满足青年人的居住需要及置业愿望;如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民政事务局局长

20. 莫乃光议员问:


有资讯科技业人士向本人反映,现时资讯科技从业员的专业地位缺乏认受性和业內晋升阶梯不清晰,令该行业出现人才持续短缺和错配的情况。此外,中小学的资讯科技教育因学校资源差异而良莠不齐,有关课程的內容过时以致未能培养配合资讯科技业发展所需的优秀人才,再加上近年报考香港中学文凭考试的"资讯及通讯科技"考试的学生人数锐减,令该等业內人士忧虑资讯科技人力资源的长远供应问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鉴于数码21资讯科技策略咨询委员会辖下资讯及通讯科技专业发展及认可专责小组已于2015年8月就研究设立统一的资讯及通讯科技专业认可架构("统一架构")提交最后报告,当局就落实有关建议的工作进度为何;有否就设立统一架构制订时间表;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过去3年,当局为中学的科学、科技、工程及数学科目的教师提供专业培训的详情(包括每年的培训名额及平均每名受训教师的培训时数);当局计划在未来3年为该等教师提供的专业培训的详情(包括时间表)为何;

    (三)鉴于现时只有8间伙伴学校参与当局推行的"中学资讯科技增润计划",当局会否扩大该计划的规模;若会,详情(包括时间表、将增加的伙伴学校数目,以及将提供的额外资源)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四)当局会否增加持续进修基金对修读资讯科技及通讯业课程人士提供的资助,以鼓励培训机构提供更多属这个范畴的课程及更多人士进修有关课程?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创新及科技局局长

21. 梁继昌议员问:


近日有市民向本人反映,有航空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公开发售未经民航处批准的航班的机票,并在订位系统注明有关航班"有待政府机构批准"。有关航空公司其后单方面更改该等航班的启程时间,但沒有向已购票的顾客作出任何补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是否知悉航空公司在售票网站展示的"有待政府机构批准"字眼的涵义为何;现行法例有否禁止航空公司公开发售有待当局批准航班的机票;如否,原因为何;如有,政府有否研究有关航空公司有否违法;

    (二)过去5年,当局共收到多少宗涉及航空公司售卖机票安排的投诉,以及当中有多少宗投诉获当局受理;及

    (三)是否知悉航空公司在出售有待政府机构批准航班的机票时,有否清楚告知顾客航空公司有权单方面更改航班的启程时间而不作补偿;如有关航空公司沒有,有否研究它们有否违反《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中关于"虛假商品说明"及"误导性遗漏"的条文;如有研究,结果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22. 涂谨申议员问:


为改善公屋租戶的居住环境,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每年推行两次"公屋租戶纾缓挤迫调迁计划"及一次"改善居住空间调迁计划"。居住面积低于每人5.5平方米及7平方米(以室內楼面面积计算)的公屋租戶,可分别根据该等计划申请调迁到较大单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过去3年,房委会就上述两项调迁计划分别接获及批准的申请数目;获调迁的租戶的居住面积平均增加了多少;

    (二)房委会会否同时处理公屋挤迫戶调迁到较大单位及分戶的申请;如会,去年处理了多少个租戶的有关申请;如否,原因为何;

    (三)过去3年,房委会每年在各编配区域(即市区、扩展市区及离岛,以及新界区)中分别预留了多少个公屋单位作调迁之用;及

    (四)房委会会否在租戶迁入前为有关单位进行适当的改装工程,以便利租戶中有特别需要的人士(例如孕妇、伤残人士或精神病患者)更快适应新环境?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III. 法案



首读

《2016年拨款条例草案》

二读 (辩论中止待续)

《2016年拨款条例草案》财政司司长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2014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副局长


(i)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动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于2015年11月18日
随立法会CB(3) 153/15-16号文件发出)

(ii)陈鉴林议员动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于2015年12月7日
随立法会CB(3) 219/15-16号文件发出)

(iii)黃毓民议员动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于2015年12月7日
随立法会CB(3) 220/15-16号文件发出)

(《2014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的辩论及表决安排(于2015年12月8日随立法会CB(3) 227/15-16(01)号文件发出))

二读 (恢复辩论)、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1.《2015年破产(修订)条例草案》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于2015年12月9日
随立法会CB(3) 230/15-16号文件发出)

(《2015年破产(修订)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的辩论及表决安排(于2015年12月15日随立法会CB(3) 252/15-16(01)号文件发出))

2.《2015年存款保障计划(修订)条例草案》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3.《2015年促进循环再造及妥善处置(电气设备及电子设备)(修订)条例草案》环境局局长

环境局局长动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于2016年1月28日
随立法会CB(3) 340/15-16号文件发出)

4.《2015年定额罚款(公众地方洁净罪行)(修订)条例草案》民政事务局局长

黃毓民议员动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于2016年2月5日
随立法会CB(3) 374/15-16号文件发出)

5.《物业管理服务条例草案》民政事务局局长

民政事务局局长动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于2016年1月29日
随立法会CB(3) 345/15-16号文件发出)

IV. 议案



根据《道路交通条例》动议的拟议决议案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

议决
将已藉2011年第54号法律公告延展至2016年6月20日的、及《公共小巴(数目限定)公告》(第374章,附属法例K)指明的可获登记为公共小巴的车辆数目的限制的有效期,再延展至2021年6月20日。

V. 议员就附属法例及其他文书提出的议案



1.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34(4)条动议的拟议决议案

谭耀宗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议决
就2016年1月27日提交立法会会议省览的 -

(a)《2016年选举管理委员会(选民登记)(立法会地方选区)(区议会选区)(修订)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2016年第10号法律公告);

(b)《2016年选举管理委员会(登记)(立法会功能界别选民)(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投票人)(选举委员会委员)(修订)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2016年第11号法律公告);及

(c)《2016年选举管理委员会(选民登记)(乡郊代表选举) (修订)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2016年第12号法律公告),

将《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2)条所提述的附属法例修订期限根据该条例第34(4)条延展至2016年3月16日的会议。

2.根据《议事规则》第49E(2)条动议的议案

梁君彦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本会察悉于2015年12月16日提交省览有关下列附属法例及文书的內务委员会第8/15-16号报告:

项目编号 附属法例或文书的名称

(1)《普查及统计(2016年人口普查)令》(2015年第208号法律公告)

(2)《指明牌照分配排放限额第五份技术备忘录》 (2015年第43期宪报第5号特别副刊)。

出席的政府官员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项目编号(1))
环境局局长(项目编号(2))


3.根据《议事规则》第49E(2)条动议的议案

梁君彦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本会察悉于2016年1月6日提交省览有关下列附属法例及文书的內务委员会第9/15-16号报告:

项目编号 附属法例或文书的名称

(1)《2015年立法会条例(修订附表5)令》(2015年第225号法律公告)

(2)《2015年选举开支最高限额(立法会选举)(修订)规例》(2015年第226号法律公告)。

出席的政府官员: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

VI. 议员法案



首读

《交通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合并)条例草案》

二读 (辩论中止待续)

《交通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合并)条例草案》吴亮星议员

出席的政府官员: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二读 (恢复辩论)、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2014年香港九龙塘基督教中华宣道会法团(修订)条例草案》梁美芬议员

立法会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