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5/16-21

立法会

议程

2016年4月13日星期三上午11时正及
4月14日星期四上午9时正

I. 提交文件



1.第79号-香港扶轮社贷款助学金
截至2015年8月31日止年度的财务报表
(由教育局局长提交)

2.第80号-星岛慈善基金贷款助学金
截至2015年8月31日止年度的财务报表
(由教育局局长提交)

3.第81号-自资专上教育基金
截至2015年8月31日止年度的财务报表
(由教育局局长提交)

4.第82号-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奖学基金
截至2015年8月31日止年度的财务报表
(由教育局局长提交)

5.內务委员会有关研究附属法例及其他文书的第16/15-16号报告
(由內务委员会主席梁君彦议员提交)

II. 以书面答覆的质询



1. 梁家杰议员问:


香港房屋委员会在2005年把辖下公共屋的部分零售及停车场设施,分拆出售予领汇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领汇")。2015年8月,领汇易名为领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领展")。据悉,领展停车场的地契,一般有订明泊车位只可出租予地契指明的住戶、占用人及其真正访客,但领展可向地政总署申请豁免遵守有关地契条款以将部分泊车位出租予非住戶,而在此情况下须缴交豁免费用,以及须遵守地政总署在豁免书中所订条款。有市民向本人反映,领展近年增加了出租予非住戶的12小时及24小时泊车位的比例。由于部分停车场的月租泊车位经常全部租出及有多辆名贵房车停泊,他们怀疑有商场租戶协助非住戶租用月租泊车位图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是否知悉,现时领展辖下停车场的月租和时租泊车位的数目及其占总数的百分比分别为何,并按停车场名称列出分项数字;政府有否监察自2005年至今该等数目及百分比是否符合有关的地契条款;

    (二)是否知悉,现时领展辖下停车场当中,供非住戶租用的泊车位的总数为何;当中时租、月租以及以其他方式租出(如有的话)的泊车位数目分别为何,并按停车场名称列出分项数字;政府有否监察自2005年至今该等数目及其占有关总数的百分比是否符合有关的地契条款;

    (三)政府现时有何机制,监察及调查领展有否遵守将辖下停车场的泊车位只可出租予地契指明的住戶、占用人及其真正访客的规定;及

    (四)自2005年至今,每年领展向地政总署申请豁免遵守地契条款,以将其泊车位出租予非住戶的申请宗数,以及每年缴交的豁免费总额?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2. 梁君彦议员问:


加拿大政府自上月15日起实施一项新规定,获豁免入境签证的护照(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区")护照)持有人,须于办理登机手续以乘搭飞机前往加拿大前,先取得电子旅行证。关于外国政府对特区护照持有人实施的入境规定,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除加拿大外,有多少个国家/地区给予特区护照持有人免签证待遇,但规定持有人在入境前须先取得电子旅行证;

    (二)有否考虑对第(一)项的国家/地区所发护照的持有人实施同样的入境规定;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鉴于加拿大政府的网页指出,电子旅行证以电子方式与获发该证件的人士的护照相联,而入境事务处于2007年2月5日起才接受市民申请特区电子护照,当局估计现时有多少本有效期尚未届满而且不属电子护照的特区护照,以及当局会如何协助该等护照持有人申请有关的电子旅行证?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保安局局长

3. 田北辰议员问:


有一项于去年进行的调查的结果显示,仅有5.7%的香港儿童每月阅读10本或以上的书籍,而该数字远低于日本的38.3%和台湾的30.3%。此外,立法会秘书处于本年初发表的《研究简报》指出,公共图书馆服务于过去10年的使用量下跌,例如借书量下跌了11%。有意见指出,智能电话越趋普及和网络平台急速发展,而与印刷媒体比较,该等媒介在传递资讯方面具若干优势(例如即时性、便携性和互动性),以致公共图书馆服务正面对严峻挑战,而阅读风气亦减弱中。有见及此,不少国家和地区近年积极革新图书馆服务和推广阅读。例如,新加坡大幅增加电子馆藏、三藩市和日本的图书馆开辟专为青少年而设的阅读空间,而台湾则在公众地方广设漂书点,让市民捐出书籍"放漂"及随意免费取阅图书,以及在捷运站设立无人服务图书馆,方便上班族和学生自助借还书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过去3年,有否研究港人的阅读习惯,以及评估低迷的阅读风气如何影响(i)香港的竞爭力、(ii)市民的文化素养和(iii)他们的语文能力;如有,详情为何;如否,会否考虑进行有关研究;

    (二)过去3年,当局推出了甚么旨在推广阅读风气的措施,以及该等措施的成效为何;及

    (三)会否设立漂书点,并将每年公共图书馆已注销但尚可阅读的书籍在漂书点摆放,供市民自由取阅,以及会否参考上述的海外做法,革新公共图书馆服务,以期多管齐下推广阅读风气;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民政事务局局长

4. 卢伟国议员问:


据报,较早前某百货公司的一扇大面积玻璃门突然松脫,压伤一名途人。该宗意外引起市民关注玻璃门的安全监管问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2011年至今,每年涉及玻璃门的意外所引致的伤亡人数,以及当中分别有多少人被塌下的玻璃门压伤及被电动玻璃门夹伤;

    (二)鉴于机电工程署发出的《电闸、电动玻璃门及电动卷闸装置操作守则》("《守则》")的最近修订日期是2003年9月,而且该署并无法定权力监管电动玻璃门的安全事宜,当局会否检讨有关法例及该《守则》,以期加强监管电动玻璃门的安全事宜;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当局会否制订法例,统一规管各类手动及电动玻璃门的装置、维修保养及安全事宜,以加强保障市民的安全;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发展局局长

5. 陈志全议员问:


沙田水泉澳公共租住房屋发展项目("水泉澳村")涉及兴建18座楼宇,将可提供11 123个单位。该发展项目正分4期进行并预期在本年內完成,而其中第一期4座楼宇的单位已于2015年入伙。近日有水泉澳村住戶向本人反映,居住地区的公共设施及服务严重不足,对他们的生活造成不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是否知悉现时水泉澳村住戶拥有的私家车及电单车的数目及其与该村人口的比例分别为何;有否评估当初在规划在水泉澳村设置的私家车及电单车泊车位数目时,是否低估了住戶对泊车位的需求;有否计划增加该等泊车位的数目;

    (二)有否评估水泉澳村在去年的违例泊车情况是否严重;自该村入伙至今,警方每月在博泉街就违例停泊车辆发出的定额罚款通知书数目为何;

    (三)鉴于有水泉澳村住戶反映,现时途经该村的数条专营巴士及专线小巴路线的班次疏落,当局有否调查有关路线在上下班高峰时段的服务水平能否应付住戶的需求;当局有否就住戶的公共交通服务需求进行统计及收集有关的意见,以及加强该村的对外交通服务;

    (四)鉴于有水泉澳村住戶向本人反映鲜有警务人员巡逻该村,但经常有警车穿越水泉澳村驶到博泉街就违例停泊车辆进行执法,现时在该村的警务工作安排为何,以及当局会否考虑加派警务人员巡逻该村;及

    (五)有否计划在水泉澳村落成后,提升为该区提供的消防及救护服务,以及有否在该村附近预留"政府、机构或社区"用地,以供兴建市政大厦?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6. 马逢国议员问:


有专业人士向本人指出,香港与其他司法管辖区设立各专业资格互认的制度,可吸引外地专业人士来港工作,从而推动香港专业服务的发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是否知悉现时香港与英国、美国、澳洲、纽西兰、加拿大、法国、德国、中国內地和台湾在专业资格互认方面分别属下列哪种情况(按专业以下表列出有关的国家/地区名称):

    (i)外地专业资格持有人可透过互认制度直接取得香港专业资格,

    (ii)外地专业资格持有人可透过参加香港相关专业机构举办的考试取得香港专业资格,

    (iii)有关人士须先获得本地评审其外地专业资格,才能参加相关专业机构举办的考试,通过考试后才取得香港专业资格,及

    (iv)有关的外地专业资格不获香港相关专业机构认可;及

    专业(i)(ii)(iii)(iv)
    1. 普通科西医    
    2. 专科医生    
    3. 法医    
    4. 护士    
    5. 中医    
    6. 牙医    
    7. 兽医    
    8. 脊医    
    9. 医务化验师    
    10. 视光师    
    11. 营养师    
    12. 药剂师    
    13. 物理治疗师    
    14. 职业治疗师    
    15. 放射治疗师    
    16. 言语治疗师    
    17. 临床心理学家    
    18. 会计师    
    19. 社工    
    20. 产业测量师    
    21. 建筑师    
    22. 规划师    
    23. 工料测量师    
    24. 建筑测量师    
    25. 电气工程师    
    26. 园境师    
    27. 土地测量师    
    28. 航空工程师    
    29. 生物医学工程师    
    30. 建造工程师    
    31. 屋宇装备工程师    
    32. 化工工程师    
    33. 土木工程师    
    34. 控制工程师    
    35. 自动化及仪器仪表工程师    
    36. 电机工程师    
    37. 电子工程师    
    38. 环境工程师    
    39. 能源工程师    
    40. 消防工程师    
    41. 燃气工程师    
    42. 岩土工程师    
    43. 物流及运输工程师    
    44. 制造及工业工程师    
    45. 轮机及造船学工程师    
    46. 材料工程师    
    47. 机械工程师    
    48. 资讯工程师    
    49. 结构工程师    

    (二)有何计划或具体措施协助持外地专业资格的人士取得香港的相关专业资格?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

7. 吴亮星议员问: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在本年1月向本会财经事务委员会提交文件,概述该局将于本年度推行的各项措施。当局在该文件表示,政府会把握国家"十三五"规划及"一带一路"所带来的机遇,巩固和提升香港作为內地及海外企业的主要集资融资平台,以及离岸人民币业务枢纽的地位,并担当国家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重要桥梁。此外,财政司司长在本年度的《政府财政预算案》演辞中表示,已要求香港金融管理局成立基建融资促进办公室,建立平台汇聚投资者、银行和金融业界,为不同的基建项目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基建融资促进办公室在投入运作后,将会与现有金融业各个板块的工作关系为何;

    (二)有否研究,在香港进行一带一路融资活动与香港发展离岸人民币业务的相互协同效应;若有研究,详情为何;及

    (三)鉴于财政司司长曾于2013年6月在其网志表示,债券市场在香港的发展一直较其他融资渠道(例如银行和股票市场)的落后,政府将会如何利用一带一路融资活动带动香港债券市场进一步发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8. 何俊贤议员问:


有不少渔民向本人反映,多项近年进行的海事工程在进行期间暂时丧失了捕鱼区,而且渔民在附近水域所得渔获因海水受到严重污染而减少。此外,部分水域在工程完成后被永久划为捕鱼限制区,令捕鱼区进一步缩减,影响渔民生计。然而,政府现时就海事工程向渔民发放的特惠津贴,未能完全补偿渔民因工程而蒙受的损失。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下述已展开或拟议发展项目,即(i)港珠澳大桥及相关工程(包括人工岛)、(ii)香港国际机场三跑道系统计划、(iii)大屿山发展项目(东涌新市镇扩展、欣澳填海及小蚝湾填海),以及(iv)维港以外(包括龙鼓滩、青衣西南和马料水填海,及中部人工岛)填海计划下的填海工程的有关资料(按下表列出);

    相关填海工程发展项目
    (i)(ii)(iii)(iv)
    1. 工程实际/预计所需时间(包括开展及完成日期)    
    2. 实际/预计的填海总面积    
    3. 实际/预计永久丧失的捕鱼区总面积    
    4. 实际/预计暂时丧失的捕鱼区总面积    
    5. 实际/预计设立的捕鱼限制区总面积    
    6. 实际/预计向渔民发放的特惠津贴总额    

    (二)每项于过去5年或将于未来5年內进行的海事工程实际或预计会引致捕鱼区暂时丧失的总面积和所涉时间为何;

    (三)每项于过去5年或将于未来5年內进行的海事工程在完成后实际或预计会设立的海岸公园的总面积,并以地图标示有关水域的范围;

    (四)过去5年,每年当局处理的特惠津贴申请个案宗数及发放的津贴总额分别为何;

    (五)现时处理及审批特惠津贴的程序详情,包括由筹备有关跨部门工作小组、登记受影响渔民至发放津贴平均所需时间;当局以何准则界定个别渔民有否受某项海事工程影响;

    (六)现时处理中及尚待处理的特惠津贴申请个案数目分别为何,以及预计何时可完成处理所有申请及发放津贴;

    (七)鉴于有渔民指出,按照现行机制,政府就海事工程完成后于有关水域设立比填海面积更大的捕鱼限制区(例如海岸公园等)不会向受影响渔民发放特惠津贴,而且现时有部分海事工程所导致的暂时丧失捕鱼区时间已超过5年,可见现行机制低估了部分海事工程令渔民暂时丧失捕鱼区的时间,导致渔民获发的特惠津贴较实际损失为少,当局会否检讨现时计算特惠津贴的方法,以顾及上述因素;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八)鉴于有渔民指出,政府现时规划发展项目时往往牺牲渔业的生存及发展空间,政府日后会如何防止出现此情况,令渔业发展与发展项目可取得双赢的结果?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9. 郭荣铿议员问:
(译文)

香港警务处("警务处")刑事纪录科管理的警务处姓名索引电脑系统("索引系统")集中储存本港的刑事纪录。然而,有关警务处在索引系统中保存刑事纪录的政策,以及现时会被索引系统保存刑事纪录的罪行名单("可留案底罪行名单"),均未有公开。因此,被裁定犯某项罪行(尤其是轻微罪行)的人,无论在被定罪时或在日后任何时间,均无法得知其刑事纪录是否已保存/会保存在索引系统中。关于索引系统的管理,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警务处在索引系统中保存刑事纪录的政策的详情;警务处每隔多久检讨该政策,以及警务处会否公开该等检讨的结果;

    (二)索引系统会否保存所有涉及监禁刑罚的刑事纪录,而不论在定罪时相关罪行是否已列入可留案底罪行名单;

    (三)警务处在某项罪行被加入可留案底罪行名单或从该名单中删除后,会否以追溯方式把以往有关该项罪行的刑事纪录加入索引系统或从该系统删除;及

    (四)现时的可留案底罪行名单和不再留案底罪行的名单,以及该等罪行被加入可留案底罪行名单或从该名单中删除的日期为何;警务处日后更新可留案底罪行名单时会否公开有关资料;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保安局局长

10. 胡志伟议员问:
(译文)

政府现时可根据相关法例(例如《收回土地条例》(第124章))收回私人土地作公共用途。地政总署在厘定属共有业权的地段/建筑物的法定补偿时,所采取的做法是参考经批准建筑图则/改建及加建图则所显示的用途,以及租契许可的用途,评估个别单位在收回有关地段/建筑物当日的公开市场价值。至于属单一业权的地段/建筑物,地政总署认为,若证实重新发展更有利可图,有关的业主通常会选择重新发展其地段/建筑物。在该等情况下,当由私人主动提出重新发展的可能性较高,地政总署会评估有关地段/建筑物的现有用途价值及重新发展价值,并会以两者当中的较高价值(即反映更有利可图方案的价值)作为建议的法定补偿。此外,于2001年5月根据《市区重建局条例》(第563章)成立的市区重建局("市建局")在本港市区推行重建项目,而《市区重建策略》则是市建局应推行的政府策略。关于被收回物业法定补偿的评估,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政府在第563章于2001年生效之前的政策,是否已就须向因物业被收回而遭剝夺相关管有权的业主支付法定补偿的评估,区分单一业权与共有业权("单一/共有业权区分");

    (二)当局在实施单一/共有业权区分前,有否进行任何研究或调查;若有,研究或调查的结果为何;

    (三)鉴于有意见认为,不论是第563章或是当局在2001年发表的《市区重建策略咨询文件》,均沒有就评估须支付予受影响业主的法定补偿订定条文,当局有否评估现行的评估原则是否有不足或不相关之处;若有,评估的结果为何;鉴于有意见认为政府或市建局应就评估被收回物业的法定补偿发出指引,藉以避免出现混乱和爭拗,当局有否计划发出相关指引;

    (四)鉴于《收回市区土地及补偿安排 - 供业主、占用人及测量师参考的指引》第6.2(a)段述明,就对商业物业的自用业主作出补偿方面,"在适当的情况下,倘收回土地的重新发展价值高于复归当日的现有用途价值,政府会提出以前者作为法定补偿的建议",当局采用了"在适当的情况下"等字眼,是否基于意识到确实会有现行评估被收回物业价值的方法不适用的例外情况;若然,有否政策订明构成该等例外情况的情况或条件;及

    (五)采用"在适当的情况下"等字眼是否旨在保留酌情权以供当局行使;若然,有关权力的法理依据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发展局局长

11. 李国麟议员问:


政府在2016年《施政报告》中提及,即将完成医护人力规划和专业发展策略检讨("策略检讨"),并会逐步落实策略检讨的建议,包括有关医护专业规管架构的建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鉴于药剂业界曾建议成立两个管理局以取代现时的香港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并分别负责规管药剂师注册及药剂制品事宜,策略检讨有否研究此建议;如有,详情及结果为何;如研究结果支持该建议,推行时间表为何;如沒有研究该建议,原因为何;

    (二)鉴于辅助医疗业界曾建议辅助医疗业管理局辖下5个管理委员会的主席应由业內人士担任,以加强专业自主及推动行业发展,策略检讨有否研究此建议;如有,详情及结果为何;如研究结果支持该建议,推行时间表为何;如沒有研究该建议,原因为何;

    (三)鉴于护理业界自1997年以来就《护士注册条例》(第164章)提出多项建议修订,当局至今未落实该等建议的原因、跟进工作的详情,以及落实有关建议的时间表为何;及

    (四)当局就13个受法例规管医护专业的规管事宜进行的策略检讨的详情、所提具体建议及有关建议的推行时间表(以表列出)?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12. 陈伟业议员问:


根据政府的小型屋宇政策,年满18岁而父系源自1898年时为香港新界认可乡村居民的男性原居村民("原居民"),得以一生人一次向当局申请,在其所属乡村內的合适土地上建造一所小型屋宇(俗称"丁屋")作自住用途。原居民获当局批准兴建丁屋后,必须在展开任何工程前,依据《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条例》(第121章)申请签发建筑工程、地盘平整工程及渠务工程豁免证明书。当有关的工程完成,地政专员收到兴建完成报告,并信纳申请人已完全履行所须承担的所有其他责任后,便会签发完工证。近日有市民向本人反映,近年有不少原居民在多个乡村兴建大量丁屋,严重影响他们的居住环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过去10年:
  • (一)地政总署每年(i)接获兴建丁屋的申请数目、(ii)就兴建丁屋签发的豁免证明书数目,以及(iii)就丁屋建筑工程签发的完工证数目为何;涉及第(i)至(iii)项每项的个案数目最多的区议会分区及乡村为何;及

    (二)当局每年(i)在丁屋业主就有关的丁屋缴付土地补价后批准撤销丁屋转让限制的个案数目、(ii)就丁屋收取的土地补价总额,以及(iii)就单一个案收取最高及最低的土地补价款额分别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发展局局长

13. 谢伟铨议员问:


有评论指出,随着香港人口老化问题浮现,长者的住屋需要已成为社会关注的主要议题之一,以及拓展了未来房屋发展的领域。然而,现时只有香港房屋委员会及香港房屋协会有为长者提供度身订造的家居,而私人发展商沒有积极回应长者的住屋需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过去5年,有否采取措施鼓励私人发展商发展住宅项目时提供长者宜居单位;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过去5年,有否评估私人发展商提供该类单位的意欲;若有,结果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过去5年,有否研究如何借鉴外国经验和做法,贯彻落实"居家安老"、"长幼共融"的政策理念;若有,详情为何;若否,会否投放资源以进行有关研究;

    (三)过去5年,有否就土地政策、城市规划、土地契约条款,以及《建筑物条例》(第123章)中关于住宅楼宇通用设计的规定等事宜进行全面检讨,以落实第(二)项所述的政策理念;若有,结果为何,以及有哪些主要的改善建议;若否,原因为何,以及会否进行有关检讨;及

    (四)会否在短期內就长者房屋政策的內容、执行情况、成效进行检讨;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14. 田北俊议员问: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自2009年起至今已推出7轮收紧物业按揭贷款规定的逆周期措施。2015年2月27日推出的最后一轮措施包含3项措施,其一是调低价值700万元以下的自用住宅物业的最高银行按揭成数,由七成(该上限至当时已实施超过23年)调低至六成。同日,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按证公司")按揭保险计划下的最高按揭成数相应地从九成减至八成。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每轮逆周期措施推出后,住宅物业的平均价格和成交量的变化;

    (二)有否评估,金管局实施调低按揭成数和按证公司调低按揭保险成数的措施,对市民(特别是打算置业人士)造成甚么影响;若有评估,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三)鉴于金管局总裁于本年2月表示,住宅物业价格已从去年9月的高位逐步回落而交投量亦已下降,但需在确认楼市已进入下行周期后才会适度放宽逆周期措施,金管局以何准则确认楼市已进入下行周期,以及该局打算在楼价下跌至何水平才放宽逆周期措施;及

    (四)会否考虑首先把自用住宅物业的最高按揭成数和按揭保险计划下的最高按揭成数分别恢复为七成及九成,以便有置业需要的市民可取得所需贷款;若会,预算何时恢复;若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15. 梁耀忠议员问:


根据《医生注册条例》(第161章),除香港大学及香港中文大学的医科毕业生外,凡有意在香港注册成为医生的人士,必须通过由香港医务委员会("医委会")举办的执业资格试及在香港完成驻院实习评核。一直有意见指出,执业资格试的门槛过高,以致多年来通过执业资格试并注册为医生的非本地医生人数甚少,无法纾缓本港的医生短缺问题。政府于本年3月2日向本会提交《2016年医生注册(修订)条例草案》,当中部分建议旨在便利非本地培训医生(特别是专科医生)到港执业。然而,有评论指出,医委会有需要进一步放宽非本地培训医生在港注册及执业的限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按考生接受医学训练的国家/地方及执业资格试的3个部分(即专业知识考试、医学英语技能水平测验及临床考试)划分,过去5年参加及通过执业资格试的人数分别为何;

    (二)未来5年,本地的医科毕业生人数,以及医院管理局打算招聘的医生人数;是否知悉该局的医生人手规划及目标为何;及

    (三)政府现正进行的医护人力规划和专业发展策略检讨的范畴是否包括检讨非本地培训医生在港注册及执业的限制;如是,有关检讨的方向、內容及时间表为何;如否,会否进行有关检讨?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16. 涂谨申议员问:


根据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康文署")网站的资料,市民或机构可竞投在康文署辖下小食亭经营小食业务的许可证("许可证")。该署会与成功竞投者订立协议("协议")。然而,据报康文署长期把一些小食亭丟空而沒有推出竞投,浪费公共资源。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现时有多少幅康文署辖下用地建有小食亭,并按区议会分区以表列出分项数字;小食亭现时的空置率为何,并按区议会分区及空置年期(即3年以下、3至5年以下、5至10年以下,以及10年或以上)以表列出空置小食亭的分项数目;

    (二)许可证的招标程序及一般的有效期为何;当许可证的有效期即将届满时,原持有人是否有优先获发新许可证的权利,以及许可证持有人未能按协议规定的营业时间经营小食亭会受到甚么惩罚;

    (三)过去3年,每年许可证持有人及康文署在协议有效期內提出终止协议的个案数目分别为何,并按终止协议的原因以表列出分项数字;

    (四)康文署会否在进行公开招标前,就许可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小食亭邀请某些人士或机构提交报价书;如会,康文署会否在有接获报价书的情况下展开公开招标程序;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五)康文署会否把长期丟空的小食亭所在用地改作其他用途;如会,康文署会在小食亭已丟空多久后才这样做;如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民政事务局局长

17. 麦美娟议员问:


本港有不少公立医院依山而建而且沒有专营巴士可达。前往该等医院的市民大多数乘搭专营巴士或铁路后接驳专线小巴。然而,有市民向本人反映,有关的专线小巴路线的班次及覆盖范围均不足应付需求,因此对市民(特别是体弱病者及长者)带来不便。关于往返各公立医院的专线小巴路线,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各小巴路线的详情,包括路线编号、覆盖范围、班次、车费及相关营办商的名称(按公立医院名称分项列出);

    (二)每条小巴路线现时平均每日的载客人次及载客率为何;当局有否定期检讨该等小巴路线的服务水平,包括班次、载客率及覆盖范围;如有,检讨的详情及最近一次检讨的日期为何;

    (三)鉴于有不少需使用轮椅的病者乘搭该等小巴,当局会否要求有关的营办商安排可供轮椅上落及设有安放轮椅位置的小巴行走该等路线,以及设立更多直达公立医院的小巴路线;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四)鉴于未来数年将有公立医院陆续落成或重建,而求诊人数将会因人口老化而增加,当局会否全面检讨各公立医院的公共交通服务?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18. 梁志祥议员问:


据悉,非法入境香港后随即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公约》")提出酷刑声请/免遣返声请的人士数目近期有上升趋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过去12个月,警方每月分别在香港水域內及陆上截获非法入境人士的数目为何(并按他们的原居地列出分项数字);是否知悉他们当中乘坐从內地出发的船只非法入境的数目及百分比,以及他们登船的地点为何;

    (二)非华裔人士现时非法入境时采用的主要海上路线,以及途经的香港水域和登岸地点为何;

    (三)过去12个月內提出酷刑声请/免遣反声请的人士("声请人")按原居地分类的数目;当局有否分析声请人的入境方式,并采取措施及行动加以堵截;若有,详情为何;

    (四)当局有否参考早年处理越南船民及难民的经验,考虑设立开放式或禁闭式的声请人收容中心;若否,原因为何;及

    (五)当局有否研究曾否有退出《公约》的先例;若有研究,详情及结果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保安局局长

19. 叶国谦议员问:


据报,本土民主前线未有根据《社团条例》(第151章)注册或获豁免注册,亦未有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注册为法团,但该组织早前透过在网上公开募捐,并已筹得超过一百万元捐款。此外,学民思潮于上月宣布该组织会停止运作,并会把部分向公众筹募所得的捐款转移至另一新成立的组织。关于规管向公众募捐的活动及所得捐款的使用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现时有何法例规管自然人以个人名义及未按法例在港注册为社团或法团的组织,在公众地方或网上或以其他方式向公众募捐的活动;根据现行法例,在香港举行的向公众募捐活动(包括网上募捐活动)是否均须事前获社会福利署("社署")或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批准;

    (二)对于未获稅务局列为可根据《稅务条例》(第112章)第88条获豁免缴稅的慈善机构及信托团体的非慈善团体向公众筹募所得的捐款,现时有否法例规管该等款项的用途及去向;有否评估该等团体沒有按原定用途使用捐款,或把捐款转移至另一组织,有否违反现行法例;若有评估,结果为何;捐款人有何渠道监察捐款的最终用途及去向;

    (三)过去3年,社署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接获多少宗未经批准而向公众募捐(包括在互联网上募捐)的投诉;当中社署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采取法律或其他跟进行动的个案数目为何;及

    (四)鉴于法律改革委员会在其于2013年发表的《慈善组织》报告书中建议,立法规定所有慈善组织均须注册,而注册慈善组织的名单应可供公众查阅,政府会否接纳该等建议;若会,落实该等建议的工作进展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民政事务局局长

20. 锺树根议员问:


政府耗资7.71亿元兴建并位于柴湾的青年广场于2008年落成。2009年3月,民政事务局经公开招标批出一份为期7年的合约("营运合约")予新世界设施管理有限公司("新世界"),为新建的青年广场提供管理及营运服务。去年3月20日,即该营运合约届满前约一年,该局在宪报刊登公告,就青年广场另一个7年的管理及营运服务进行公开招标。该局于同年5月8日截标时只收到两份投标书(其一由新世界提交),并于同年11月27日向新世界批出新营运合约。据报,青年广场营运7年以来一直录得亏损,但新世界在新营运合约下可收取的管理费总额却由上一份合约的3.71亿上升至约5.1亿元(并附有按综合消费物价指数升/跌百率调整管理费的条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民政事务局去年就青年广场的管理及营运服务进行招标时,除了在宪报刊登公告,有否透过任何其他渠道宣传是次招标安排;

    (二)民政事务局有否研究只收到两份投标书的原因;若有,结果为何,以及当中的理由有否包括宣传不足和招标期过短;

    (三)当局在两名投标者中决定拣选新世界的原因;

    (四)鉴于只得两名投标者入标,当局曾否考虑重新进行招标;

    (五)鉴于过去7年青年广场由新世界管理及营运下一直录得亏损,当局决定将新营运合约批予新世界前有否考虑此因素;

    (六)有否研究(i)现时广场一直录得亏损的原因,以及(ii)可扭转此局面的措施;

    (七)新世界在投标书有否提出扭转青年广场一直亏损局面及增加广场收入的措施;若有,详情为何;及

    (八)鉴于过去7年青年广场在新世界管理及营运下一直录得亏损,当局仍决定在新营运合约中大幅增加该公司可收取的管理费的理据为何,以及有否评估此做法是否符合善用公帑原则?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民政事务局局长

21. 谢伟俊议员问:


据报,全球最大邮轮公司首次将香港列入年度环游世界航线,而该公司旗下3艘巨型邮轮近日访港并停泊启德邮轮码头("码头")。该公司区域总监指出,该3艘邮轮共接载约17 000名旅客到港,因此码头对外交通配套设施极为重要。她又指出,维多利亚港景色对外国旅客极具吸引力。她期望码头日后能增加食肆,令场面更热闹。另一方面,有美国著名邮轮公司董事总经理表示,有旅客反映码头附近沒有娛乐设施,极为不便。他认为码头附近要生活化,才能吸引旅客。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会否在参考上述意见后:
  • (一)并鉴于码头晚间全无旅客期待的热闹气氛,而码头旁草地公园亦人迹罕至和使用率极低,设法增加码头夜间消遣设施、善用草地公园及码头外围用地,以及筹办例如Clockenflap般音乐及多媒体艺术节、嘉年华会等吸引旅客及市民的活动,令码头生活化;

    (二)重新认真考虑在码头顶层露天花园设置酒吧街的建议,特别是将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在该花园內占用360度海景的空间改作酒吧或食肆用途,并延长花园晚间开放时间,以给予外国旅客边赏维港日、夜美景,边享美酒佳肴的旅游体验,以及透过增加租金收入改善码头的财务状况;

    (三)评估正待当局审批的接驳观塘及码头街渡服务(只于周六、日及公众假期行驶),能否满足旅客在海上欣赏维港景色的需求,以及改善现时码头对外陆路交通设施不足(即只依赖九龙湾单一连接道路进出)的情况;及

    (四)并因应明年邮轮停泊码头次数将由今年90船次大幅上升至逾160船次,考虑延展街渡服务,以连接码头至鲤鱼门、港岛东(香港海防博物馆)、尖沙咀及中环等市中心地段?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

22. 叶建源议员问:


根据教育局制订的《资助学校资助则例汇编》,特殊学校的社工与学生比例定为0.5:35。有特殊学校的校长向本人反映,他们一直遇到社工不足的问题,因此建议该比例应予下调,让学校有足够的社工人手照顾学生需要。另一方面,政府在2014年《施政报告》中调低视障儿童学校及群育学校的每班人数,由15人减至12人,但未有相应调低社工与学生比例,导致该等学校须削减社工人手。关于特殊学校社工人手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现时人手编制內有(i)不足一名、(ii)一至两名及(iii)两名或以上社工的特殊学校的数目及名称(以表列出);

    (二)有否就现时特殊学校的社工人手是否足以照顾到学生的需要进行评估;如有,评估工作所依据的准则及结果为何,包括社工人手不足对辅导学生工作的具体影响;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有否就把社工与学生比例由0.5:35下调至0.5:28会引致的额外开支进行评估;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教育局局长

III. 政府法案



二读 (恢复辩论)

《2016年拨款条例草案》财政司司长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2014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副局长


(i)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动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于2015年11月18日
随立法会CB(3) 153/15-16号文件发出)

(ii)陈鉴林议员动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于2015年12月7日
随立法会CB(3) 219/15-16号文件发出)

(iii)黃毓民议员动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于2015年12月7日
随立法会CB(3) 220/15-16号文件发出)

(《2014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的辩论及表决安排(于2015年12月8日随立法会CB(3) 227/15-16(01)号文件发出))

二读 (恢复辩论)、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1.《物业管理服务条例草案》民政事务局局长

民政事务局局长动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于2016年1月29日
随立法会CB(3) 345/15-16号文件发出)

(《物业管理服务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的辩论及表决安排(于2016年3月1日随立法会CB(3) 435/15-16(01)号文件发出))

2.《2015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条例草案》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副局长


(i)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于2016年3月14日
随立法会CB(3) 461/15-16号文件发出)

(ii)谭耀宗议员、黃毓民议员及邓家彪议员动议全体委员会 审议阶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于2016年3月15日
随立法会CB(3) 472/15-16号文件发出)

(《2015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的辩论及表决安排(于2016年3月17日随立法会CB(3) 483/15-16(01)号文件发出))

3.《2015年截取通讯及监察(修订)条例草案》保安局局长

(i)保安局局长动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于2016年3月3日
随立法会CB(3) 439/15-16号文件发出)

(ii)涂谨申议员及黃毓民议员动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于2016年3月22日
随立法会CB(3) 487/15-16号文件发出)

IV. 政府议案



1.根据《道路交通条例》动议的拟议决议案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

议决
将已藉2011年第54号法律公告延展至2016年6月20日的、及《公共小巴(数目限定)公告》(第374章,附属法例K)指明的可获登记为公共小巴的车辆数目的限制的有效期,再延展至2021年6月20日。

2.根据《公共巴士服务条例》动议的拟议决议案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

议决
于2015年9月22日根据《公共巴士服务条例》(第230章)第5条批予城巴有限公司(Citybus Limited)的、以2015年第7692号政府公告于宪报刊登的专营权,在其整段有效期內,不受该条例第27、28、29及31条的规限。

3.根据《公共巴士服务条例》动议的拟议决议案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

议决
于2015年9月22日根据《公共巴士服务条例》(第230章)第5条批予新大屿山巴士(1973)有限公司(New Lantao Bus Company (1973) Limited)的、以2015年第7693号政府公告于宪报刊登的专营权,在其整段有效期內,不受该条例第27、28、29及31条的规限。

V. 议员就附属法例及其他文书提出的议案



1.根据《议事规则》第49E(2)条动议的议案

梁君彦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本会察悉于2015年12月16日提交省览有关下列附属法例及文书的內务委员会第8/15-16号报告:

项目编号 附属法例或文书的名称

(1)《普查及统计(2016年人口普查)令》(2015年第208号法律公告)

(2)《指明牌照分配排放限额第五份技术备忘录》 (2015年第43期宪报第5号特别副刊)。

出席的政府官员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项目编号(1))
环境局局长(项目编号(2))


2.根据《议事规则》第49E(2)条动议的议案

梁君彦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本会察悉于2016年1月6日提交省览有关下列附属法例及文书的內务委员会第9/15-16号报告:

项目编号 附属法例或文书的名称

(1)《2015年立法会条例(修订附表5)令》(2015年第225号法律公告)

(2)《2015年选举开支最高限额(立法会选举)(修订)规例》(2015年第226号法律公告)。

出席的政府官员: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

VI. 议员法案



首读

《交通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合并)条例草案》

二读 (辩论中止待续)

《交通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合并)条例草案》吴亮星议员

出席的政府官员: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二读 (恢复辩论)、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2014年香港九龙塘基督教中华宣道会法团(修订)条例草案》梁美芬议员

VII. 议员议案



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动议的议案

黃毓民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本会委任一个专责委员会,以调查2016年2月8日晚上至2月9日清晨的旺角警民冲突造成多人受伤的事件及其他相关事宜;而该委员会在执行其职务时获授权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382章)第9(2)条行使该条例第9(1)条所赋予的权力。

出席的政府官员: 保安局局长

立法会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