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 | 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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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C(2015-16)17*注释符号代表2016年2月29日和3月2日会议未完成审议而要顺延的议程项目。 | 建议保留民政事务局康乐及体育科1个首长级丙级政务官编外职位(首长级薪级第2点),为期约19个月,由2016年6月6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以及开设1个政府建筑师编外职位(首长级薪级第2点),为期44 个月,由2018年1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以便提供专责的首长级人员支援,以负责启德体育园区项目的详细规划和推展工作 |
(出席人员:民政事务局常任秘书长/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秘书长(康乐及体育)/建筑署工程策划总监/建筑署高级工程策划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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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事务委员会曾于2015年12月22日讨论此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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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C(2015-16)16*注释符号代表2016年2月29日和3月2日会议未完成审议而要顺延的议程项目。 | 建议开设2个编外职位,即卫生署1个顾问医生职位(首长级薪级第4/3/2点)和1个首席医生职位(首长级薪级第1点),由财务委员会批准后即时生效,为期3年,以分别领导新的私营医疗机构规管办事处和其辖下的规划及发展部 |
(出席人员:食物及卫生局副局长/食物及卫生局医疗规划及发展统筹处处长/卫生署署长/卫生署助理署长(服务质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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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事务委员会曾于2015年12月21日讨论此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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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C(2015-16)18*注释符号代表2016年2月29日和3月2日会议未完成审议而要顺延的议程项目。 | 建议保留4个编外职位,即海事处1个首长级乙级政务官职位(首长级薪级第3点)、1个高级首席行政主任职位(首长级薪级第2点)和1个海事处助理处长职位(首长级薪级第2点),以及律致司法律草拟科1个副首席政府律师职位(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2点),由2016年6月1日起或财务委员会批准当日起(以较后的日期为准),至2019年5月31日止,为期3年,以继续督导和领导海事处的制度改革,以及进行修订海事相关法例的工作 |
(出席人员:运输及房屋局副秘书长(运输)/海事处处长/海事处副处长(特别职务)/律政司副法律草拟专员(双语草拟及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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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事务委员会曾于2016年1月26日讨论此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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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C(2015-16)19*注释符号代表2016年2月29日和3月2日会议未完成审议而要顺延的议程项目。 | 建议由2016年7月1日起或财务委员会批准当日起(以较后的日期为准),把政制及內地事务局1个首长级丙级政务官编外职位(首长级薪级第2点)转为常额职位,以继续提升驻內地办事处的职能及完善网络,并促进香港与內地相关省市的区域合作 |
(出席人员: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常任秘书长/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副秘书长/政制及內地事务局首席助理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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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事务委员会曾于2015年12月15日讨论此项建议)
(就此项建议政府当局提交予事务委员会的补充资料文件(CB(1)532/15-16(01))) | ||
5. | EC(2015-16)20 | 建议由财务委员会批准当日起,在商务及经济发展局通讯及创意产业科开设2个编外职位,即1个首长级乙级政务官编外职位(首长级薪级第3点)和1个首长级丙级政务官编外职位(首长级薪级第2点),为期3年,以检讨《电讯条例》(第106章)及《广播条例》(第562章),并完成相关的立法工作 |
(出席人员: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常任秘书长(通讯及创意产业)/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副秘书长(通讯及创意产业)/商务及经济发展局首席助理秘书长(通讯及创意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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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曾于2015年11月9日讨论此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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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C(2015-16)21 | 建议由《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草案》刊宪日期或财务委员会批准当日起(以较后的日期为准),在食物环境卫生署开设1个首长级乙级政务官编外职位(首长级薪级第3点),为期5 年,以领导新设的私营骨灰安置所规管部,负责策划及领导新条例获通过后的实施工作 |
(出席人员:食物及卫生局副局长/食物及卫生局首席助理秘书长(食物)/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食物环境卫生署副署长(行政及发展)/食物环境卫生署助理署长(职系管理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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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安全及环境卫生事务委员会曾于2016年2月2日讨论此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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