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 | 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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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C(2015-16)19*注释符号代表2016年2月29日、3月2日和31日会议未完成审议而要顺延的议程项目。 | 建议由2016年7月1日起或财务委员会批准当日起(以较后的日期为准),把政制及內地事务局1个首长级丙级政务官编外职位(首长级薪级第2点)转为常额职位,以继续提升驻內地办事处的职能及完善网络,并促进香港与內地相关省市的区域合作 |
(出席人员:署理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常任秘书长/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副秘书长/政制及內地事务局首席助理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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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事务委员会曾于2015年12月15日讨论此项建议)
(就此项建议政府当局提交予事务委员会的补充资料文件(CB(1)532/15-16(01))) | ||
2. | EC(2015-16)20#注释符号代表2016年3月31日会议未完成审议而要顺延的议程项目。 | 建议由财务委员会批准当日起,在商务及经济发展局通讯及创意产业科开设2个编外职位,即1个首长级乙级政务官编外职位(首长级薪级第3点)和1个首长级丙级政务官编外职位(首长级薪级第2点),为期3年,以检讨《电讯条例》(第106章)及《广播条例》(第562章),并完成相关的立法工作 |
(出席人员:署理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常任秘书长(通讯及创意产业)/商务及经济发展局首席助理秘书长(通讯及创意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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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曾于2015年11月9日讨论此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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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C(2015-16)21#注释符号代表2016年3月31日会议未完成审议而要顺延的议程项目。 | 建议由《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草案》刊宪日期或财务委员会批准当日起(以较后的日期为准),在食物环境卫生署开设1个首长级乙级政务官编外职位(首长级薪级第3点),为期5年,以领导新设的私营骨灰安置所规管部,负责策划及领导新条例获通过后的实施工作 |
(出席人员:食物及卫生局副局长/食物及卫生局首席助理秘书长(食物)/食物环境卫生署副署长(行政及发展)/食物环境卫生署助理署长(职系管理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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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安全及环境卫生事务委员会曾于2016年2月2日讨论此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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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C(2016-17)1 | 建议由2016年7月11日或财务委员会批准当日起(以较后的日期为准),在劳工及福利局保留1个首长级丙级政务官编外职位(首长级薪级第2点),为期12个月,以继续就「安老服务计划方案」提供支援 |
(出席人员:劳工及福利局常任秘书长/劳工及福利局副秘书长(福利)/劳工及福利局首席助理秘书长(特别职务)/社会福利署副署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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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事务委员会曾于2016年3月14日讨论此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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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C(2016-17)2 | 建议由财务委员会批准当日起,开设3个编外职位,即保安局1个首长级丙级政务官编外职位(首长级薪级第2点)和1个入境事务处助理处长职位(一般纪律人员(指挥官级)薪级表第2点),为期约3年,至2019年3月,以督导及支援有关检讨,以及在检讨进行期间加强相关执法措施及加快审核免遣返声请;并在入境事务处开设1个入境事务处助理处长职位(一般纪律人员(指挥官级)薪级表第2点),为期约2年,至2018年5月,以提供专职的首长级人员领导推行新一代智能身份证系统项目的工作 |
(出席人员:保安局副局长/保安局副秘书长/保安局首席助理秘书长/入境事务处副处长/入境事务处助理处长(个人证件)/入境事务处助理处长(资讯系统)/入境事务处助理处长(执法及遣送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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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事务委员会曾于2016年2月2日和2016年3月1日讨论此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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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C(2016-17)4 | 建议由财务委员会批准当日起,在发展局工务科开设1个政府工程师编外职位(首长级薪级第2点),为期约3年,至2019年3月31日止,以领导项目成本管理办事处制订和推行建造成本控制及成本减省措施;以及因应运作需要的转变,重订2个常额职位,即1个总工程师职位(首长级薪级第1点)和1个总土力工程师职位(首长级薪级第1点),并分别删除1个总土力工程师职位(首长级薪级第1点)和1个总工程师职位(首长级薪级第1点),以作抵销 |
(出席人员:发展局常任秘书长(工务)/发展局副秘书长(工务)1/发展局副秘书长(工务)2/发展局政府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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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事务委员会曾于2016年3月15日讨论此项建议)
(就此项建议政府当局提交予事务委员会的补充资料文件(CB(1)816/15-1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