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 | 事项 | 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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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C(2015-16)17 | 建议保留民政事务局康乐及体育科1个首长级丙级政务官编外职位(首长级薪级第2点),为期约19个月,由2016年6月6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以及开设1个政府建筑师编外职位(首长级薪级第2点),为期44个月,由2018年1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以便提供专责的首长级人员支援,以负责启德体育园区项目的详细规划和推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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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名表决 - 赞成 - 17 反对 - 8 弃权 - 0) |
2. | EC(2015-16)16 | 建议开设2个编外职位,即卫生署1个顾问医生职位(首长级薪级第4/3/2点)和1个首席医生职位(首长级薪级第1点),由财务委员会批准后即时生效,为期3年,以分别领导新的私营医疗机构规管办事处和其辖下的规划及发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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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C(2015-16)18 | 建议保留4个编外职位,即海事处1个首长级乙级政务官职位(首长级薪级第3点)、1个高级首席行政主任职位(首长级薪级第2点)和1个海事处助理处长职位(首长级薪级第2点),以及律致司法律草拟科1个副首席政府律师职位(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2点),由2016年6月1日起或财务委员会批准当日起(以较后的日期为准),至2019年5月31日止,为期3年,以继续督导和领导海事处的制度改革,以及进行修订海事相关法例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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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C(2015-16)19 | 建议由2016年7月1日起或财务委员会批准当日起(以较后的日期为准),把政制及內地事务局1个首长级丙级政务官编外职位(首长级薪级第2点)转为常额职位,以继续提升驻內地办事处的职能及完善网络,并促进香港与內地相关省市的区域合作
| 尚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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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C(2015-16)20 | 建议由财务委员会批准当日起,在商务及经济发展局通讯及创意产业科开设2个编外职位,即1个首长级乙级政务官编外职位(首长级薪级第3点)和1个首长级丙级政务官编外职位(首长级薪级第2点),为期3年,以检讨《电讯条例》(第106章)及《广播条例》(第562章),并完成相关的立法工作
| 尚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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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C(2015-16)21 | 建议由《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草案》刊宪日期或财务委员会批准当日起(以较后的日期为准),在食物环境卫生署开设1个首长级乙级政务官编外职位(首长级薪级第3点),为期5 年,以领导新设的私营骨灰安置所规管部,负责策划及领导新条例获通过后的实施工作
| 尚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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