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 期: | 2016年4月18日(星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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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10时45分 |
地 点: | 立法会综合大楼会议室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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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与团体代表、政府当局及西九文化区管理局举行会议(上午10时45分至11时25分) 出席会议的团体/个别人士提交的意见书 不出席会议的团体/个别人士提交的意见书 | ||
II. | 与政府当局及西九文化区管理局举行会议(上午11时25分至下午12时40分) 上次会议席上提出的事宜 | ||
立法会CB(2)1263/15-16(01)号文件
(于2016年4月12日发出) | - | 因应2016年3月14日会议席上所作讨论而须采取的跟进行动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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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CB(2)1263/15-16(02)号文件
(于2016年4月13日发出) | - | 律政司法律草拟专员致小组委员会的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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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CB(2)1263/15-16(03)号文件
(于2016年4月14日发出) | - | 西九文化区管理局(下称"西九管理局")就2016年3月14 日会议席上所提事项作出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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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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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CB(3)413/15-16号文件附录1
(于2016年2月24日发出) | - | 根据《西九文化区管理局条例》(第601章)第37条提出的拟议决议案(下称"拟议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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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号:SF(72) to HABCS CR 7/1/99/1/1
(于2016年2月22日发出) | - | 民政事务局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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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LS37/15-16号文件
(于2016年2月25日随立法会CB(2)972/15-16号文件发出) | - | 法律事务部就拟议决议案拟备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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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CB(2)1066/15-16(01)号文件
(英文本于2016年3月12日发出,中文本于2016年4月7日发出) | - | 助理法律顾问于2016年3月11日致政府当局的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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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CB(2)1263/15-16(04)号文件
(于2016年4月12日发出) | - | 助理法律顾问于2016年4月5日致政府当局的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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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CB(2)1263/15-16(05)号文件
(于2016年4月12日发出) | - | 西九管理局于2016年4月11日就助理法律顾问于2016年3月11日及4月5日发出的两封函件所作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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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发出的其他相关文件一览表可于立法会网站浏览,网址为:http://www.legco.gov.hk/yr15-16/chinese/hc/sub_leg/sc55/papers/sc55_ppr.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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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其他事项(下午12时40分至12时4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