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 期: | 2015年11月3日(星期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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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午2时30分 |
地 点: | 立法会综合大楼会议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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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确认通过先前会议的纪要(下午2时30分至2时32分) | ||
立法会CB(2)106/15-16号文件
(于2015年10月26日随立法会CB(2)107/15-16号文件发出) | - | 2015年10月15日会议的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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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自上次会议举行至今发出的资料文件(下午2时32分至2时35分) | ||
立法会CB(2)171/15-16(01)号文件
(只备中文本) (于2015年11月2日发出) | - | 香港消防处救护员会的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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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CB(2)172/15-16(01)号文件
(只备中文本) (于2015年11月2日发出) | - | 涂谨申议员的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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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下午2时35分至2时40分) | ||
立法会CB(2)142/15-16(01)号文件
(于2015年11月2日随立法会CB(2)173/15-16号文件发出) | - | 待议事项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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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CB(2)142/15-16(02)号文件
(于2015年10月30日随立法会CB(2)166/15-16号文件发出) | - | 跟进行动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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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符号代表立法会所有其他议员获邀参与此事项的讨论IV. | 消防处拟议引入注册消防工程师计划(下午2时40分至3时20分) | ||
立法会CB(2)142/15-16(03)号文件
(于2015年10月28日发出) | - | 政府当局提供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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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CB(2)142/15-16(04)号文件
(于2015年10月30日随立法会CB(2)166/15-16号文件发出) | - | 立法会秘书处拟备的参考便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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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符号代表立法会所有其他议员获邀参与此事项的讨论V.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情况的第六次报告 - 第二部份 : 香港特别行政区(下午3时20分至4时2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执行情况的第六次报告 - 第二部份 : 香港特别行政区 | ||
立法会CB(2)142/15-16(05)号文件
(于2015年10月29日随立法会CB(2)155/15-16号文件发出) | - | 政府当局提供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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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CB(2)142/15-16(06)号文件
(于2015年10月30日随立法会CB(2)166/15-16号文件发出) | - | 立法会秘书处拟备的背景资料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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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团体/个别人士及政府当局举行会议
出席会议的团体/个别人士提交的意见书 不出席会议的团体/个别人士提交的意见书 | |||
VI. | 其他事项(下午4时25分至4时3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