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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

議程

2016年11月2日星期三上午11時

I. 作出立法會誓言



劉小麗議員

II. 提交呈請書



梁繼昌議員及尹兆堅議員提交呈請書(附錄)

II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1.《2016年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公眾遊樂場地)(修訂附表4)(第2號)令》163/2016
2.《2016年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公眾泳池)(修訂附表14)令》 164/2016
3.《2016年稅務條例(修訂附表17E)公告》165/2016

其他文件

1.第1號-魚類統營處
截至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
(由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提交)

2.第2號-蔬菜統營處
截至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
(由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提交)

3.第3號-海魚獎學基金
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的報告
(由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提交)

4.第4號-農產品獎學基金
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的報告
(由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提交)

5.第5號-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
2015-16週年報告
(由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提交)

6.第6號-公司註冊處營運基金
2015-16年報
(由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提交)

7.第7號-二零一六至一七年度第一季
核准開支預算所作出的修改報告
《公共財政條例》:第8條
(由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提交)

8.第8號-香港吸煙與健康委員會
2015-2016年報
(由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提交)

9.第9號-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
2015-2016年報
(由立法會主席提交)

10.第10號-競爭事務委員會
2015/2016年報
(由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提交)

11.第11號-回應政府帳目委員會第六十六號(2016年7月)報告書
的政府覆文
(由政務司司長提交)

12.第12號-西九文化區管理局
2015/16周年報告
(由財政司司長提交)

13.第13號-香港土地註冊處營運基金
2015/16年報
(由發展局局長提交)

14.第14號-香港生產力促進局
2015-16年報、獨立核數師報告及財務報告
(由創新及科技局局長提交)

15.第15號-香港科技園公司
2015-2016年報、董事會報告及財務報告
(由創新及科技局局長提交)

16.第16號-機電工程營運基金
二零一五至一六年報告
(由發展局局長提交)

17.第17號-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
2015-16年報
(由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提交)

18.第18號-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
2015/16年營運基金報告書
(由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提交)

19.第19號-市區重建局
2015-2016年報
(由財政司司長提交)

20.第20號-香港郵政
2015/16年報
(由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提交)

IV. 質詢



1. 許智峯議員問:


剛舉行的立法會換屆選舉有多項安排為人詬病。有聲稱有資格在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選舉中投票的選民被拒發該功能界別選舉的選票;選舉事務處安排投票站人員在投票日約一星期前將選票、選民登記冊文本及選舉物資帶回家暫存,待投票日早上才帶往投票站;有投票站發出選票的數目與收回的不相符;到了晚上10時半的原定投票結束時間,有數個投票站因有大批選民仍在輪候投票而需延長投票時間,甚至有選民等到翌日凌晨二時半才能投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共有多少個投票站因租借場地的要求被拒而設於較細的場地;有否檢討投票站人員保管選舉物資長達一星期的安排是否恰當;若沒有檢討,原因為何;若有檢討而結果為否,有何改善措施;

    (二)鑒於法例訂明,任何人申請登記為地方選區選民時,除非該人明示相反意願,否則會被視為已申請登記為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選民,有多少名在選民登記時沒有明示相反意願的選民被拒發該功能界別選舉的選票,以及原因為何;及

    (三)有多少個投票站發出的選票數目與收回的不相符,並按投票站名稱列出有關原因;有多少個投票站延長了投票時間,並按投票站名稱列出有關原因;有何措施避免上述兩種情況再發生?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

2. 葉劉淑儀議員問: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下稱"證監會")和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稱"聯交所")於本年6月,就建議改善聯交所的上市監管決策及管治架構發出聯合諮詢文件。部分金融服務業人士對諮詢文件所提建議反應強烈。他們認為現行架構在近30年來一直運作良好,而建議新增的上市監管委員會及上市政策委員會的成員人數均不足10人,但其決定卻可凌駕具廣泛代表性的現行上市委員會,有削弱後者上市審批權之嫌。香港金融發展局近日亦表示,有關建議根本不能達至諮詢文件所載目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諮詢文件所提建議的目標包括創立一個更具效率的決策架構,以解決各種監管問題(包括股價操縱、企業管治缺失、披露問題及其他損害公眾投資者利益的失當行為),政府是否知悉由2011年至本年9月期間,證監會每年就有關問題進行調查及提出檢控的個案宗數分別為何,以及有關的定罪個案數目,並按監管問題以表列出分項數字,以及受查公司數目佔上市公司總數的百分比;

    (二)鑒於證監會行政總裁曾表示,是次諮詢並無後備方案,當局將如何處理有關建議不獲業界接納的情況;當局有否評估有關建議有否違反當局自1988年起採納《戴維森報告》所載,以市場參與者為本的監管原則;政府會否要求證監會修訂有關建議,以取得更多的業內人士支持;如會,詳情為何;及

    (三)鑒於有業內人士表示,諮詢文件所提建議在落實後會增加上市成本和時間,影響行業發展及削弱香港的競爭力,政府是否知悉現時完成首次公開招股整個流程一般所需時間;香港的上市申請審批時間與其他主要證券市場的相關時間如何比較;鑒於香港去年的首次公開招股集資額全球第一,政府有否評估落實有關建議對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競爭力的影響;如有評估,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3. 馬逢國議員問:


今年6月,牛頭角道一座工業大廈(下稱"工廈")的迷你倉發生四級火警。其後,地政總署針對工廈違反地契條款(下稱"違契")改變用途,採取以風險為本的執管行動。該署會向違契工廈單位業權人發出警告信,要求他們在14日內糾正違契用途,否則會啟動程序收回該等工廈單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地政總署至今就多少宗個案發出警告信;當中有多少宗與違契使用工廈單位作藝術、文化、康樂及體育(下稱"藝文康體")用途有關;當局會否考慮持份者的意見,對於不涉及消防安全高風險的違契個案,給予有關人士較長的寬限期;如否,原因為何;

    (二)地政總署現時以何準則,評估工廈單位作藝文康體用途所涉消防安全風險,又以何準則評估工廈單位作其他非工業用途(例如迷你倉、科學研究等)的有關風險;如兩者相同,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有意見認為地政總署的執管行動,與當局早前提出適當放寬工廈作非工業用途,以善用現有工廈空間的政策方向背道而馳,當局會否盡快修訂《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中"工業用途"的定義,以及相關的消防安全規定,以免扼殺藝文康體產業的生存空間;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發展局局長
保安局局長


4. 梁耀忠議員問:


有聽障人士向本人反映,希望政府把手語定為法定語言,以及規定電視台在其新聞節目中提供手語傳譯服務,為他們建造一個無障礙接收重要資訊的環境。另一方面,通訊事務管理局(下稱"通訊局")在2014年就某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下稱"電視牌照")續期申請進行公眾諮詢時,留意到有不同團體表達,在新聞節目中提供手語傳譯服務的要求日增。然而,由於持牌機構當時表示合資格手語傳譯員供不應求,通訊局最終只在有關的續期牌照中加入提供手語傳譯服務的賦權條文。通訊局又表示,計劃在2015年底進行檢討,研究如何確保新聞節目在加入手語傳譯後仍能保持內容準確無誤,以符合有關的節目標準。至於該條文的生效日期,將視乎通訊局的檢討結果而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通訊局所進行的上述檢討的詳情及進度為何;通訊局有否制訂電視牌照中有關提供手語傳譯服務條文的落實時間表;如有,詳情為何;如否,何時會制訂該時間表;

    (二)未來3年,當局會推行哪些關於手語傳譯員的培訓與認證計劃;及

    (三)會否考慮將手語定為法定語言之一?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5. 謝偉俊議員問:


近年,中資財團斥巨資購入本港商住用地和物業的個案愈來愈多。過去數月,三分之二甲級商業大廈均由中資財團掃入,涉款高達200多億元,遠超過去10年總數。此外,過去兩年,政府出售50多幅住宅用地當中,約兩成由中資財團購入。在水漲船高下,首個按"港人港地"政策(即設有只限將單位轉售予港人地契條款)興建並由中資財團發展的住宅樓盤,其單位售價高達每平方呎一萬八千多元。與此同時,本地發展商為爭逐發展用地,亦加入高價競投土地,導致很多200至300平方呎蝸居的呎價動輒高達兩萬元,遠超一般市民負擔能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評估中資財團持續購入本港商住用地及物業,對市民置業及營商能力有否影響;如有評估,詳情為何;如沒有評估,會否盡快進行;所謂"北水湧港"情況會否將行政長官期望藉增加土地供應以冷卻過熱樓市的政策效果抵銷;如會,詳情為何;

    (二)會否因應樓價仍不斷上升的情況,提出和落實更有效的房屋政策,以協助首次置業家庭及紓緩青年人居住問題;及

    (三)鑒於政府進行橫洲公營房屋發展時據說採取"先易後難"方式(即拆遷非原居民鄉村,然後才發展棕地),政府會否調整該做法,改為先收回被違法佔用的官地以發展大面積棕地,從而更快增加住宅用地供應?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6. 葛珮帆議員問:


終審法院在2014年3月裁定,一名逾期留港罪成的人士在服刑後被入境事務處處長依據《入境條例》行政羈留的期間,基於該案案情,部分時段屬"非法拘禁",而該人可就非法拘禁獲得損害賠償。據悉,自終審法院作出該裁決後,酷刑聲請者就非法拘禁提出損害索償的個案大增。截至今年2月,區域法院積壓約730宗索償案。此外,今年8月,一名區域法院法官在一項判決中指出,該類索償案中有450宗由同一所律師行接辦,而其中有212宗獲法律援助。該法官質疑沒有獲得法律援助的索償者提出訴訟的資金來源,並警告如有證據顯示任何個案涉及包攬訴訟,法庭會毫不猶豫地把個案轉介當局進行調查。該法官又指出,部分案件的索償者看似是經濟移民,而他們的申索勝算低,因此有關訴訟根本不應展開。該法官又表示會將判詞副本送交法律援助署署長參考和考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對於上述涉及索償者在沒有獲得或申請法律援助的情況下提出訴訟的個案,當局會否主動調查有關律師行提供的法律服務是否涉及包攬訴訟;

    (二)因應212宗獲法律援助的索償案由同一所律師行接辦的情況,當局會否檢討現行的申報制度,確保受助人提名律師作其法律代表時,並無與任何人達成協議,攤分在訴訟完結後可能獲得的損害賠償或訟費;及

    (三)鑒於免遣返聲請個案目前已累積逾一萬一千宗,當局有否評估關於非法拘禁的索償案會否進一步飆升;法律援助署會否就索償者申請法律援助的門檻是否過低進行檢討;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保安局局長


*7. 陳淑莊議員問:


城市規劃委員會轄下都會規劃小組委員會於今年9月30日的會議上,同意中環新海濱第三號用地綜合發展區的規劃大綱擬稿。該用地將會進行商業發展項目,而位於該用地上近40年的郵政總局則需拆卸。發展商將需在第三號用地龍和道以北的位置興建郵政總局的地區設施(包括郵政總局櫃位局和郵政信箱組、郵政總局派遞局和特快專遞組);而現時的郵政總局將會在該等設施移交香港郵政使用後拆卸。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政府將會按甚麼程序向發展商批出第三號用地發展項目及其詳情是甚麼;政府為何將郵政總局的地區設施交由發展商設計和興建;

    (二)政府過去就該發展項目進行公眾諮詢的詳情和結果是甚麼;及

    (三)有否評估拆卸現時郵政總局工程產生的建築廢物量,以及當局會如何處理該等建築廢物?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8. 易志明議員問:


政府現行的公共交通政策是以鐵路為公共交通系統的骨幹,而鐵路網絡近年亦不斷擴展,包括預計分別在本年10月及年底通車的觀塘線延線和南港島線(東段)。據悉,運輸署已評估該兩條鐵路線對其他公共交通服務的影響,並制訂了公共交通服務重組計劃("重組計劃")。然而,有紅色小巴("紅巴")及的士的營辦商反映,該等重組計劃只着眼專營巴士及專線小巴服務,而忽略了新鐵路線通車會嚴重影響紅巴及的士的經營空間。例如,來往觀塘區的紅巴及的士的載客量估計分別會下跌五成及一成;部分紅巴路線甚至需停辦,以至有半百小巴司機的生計會受到影響,而區內居民可選擇的公共交通服務亦會減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運輸署有否評估觀塘線延線通車對有關地區內各種公共交通服務(包括紅巴、的士、專線小巴及專營巴士)的載客量的影響;如有,按公共交通服務種類列出有關資料;

    (二)運輸署在制訂觀塘線延線的重組計劃時,有否與有關的公共交通服務(包括紅巴及的士)營辦商就新交通安排進行商討;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關於南港島線(東段)通車會對有關地區內各種公共交通服務帶來的影響,運輸署有否諮詢有關的營辦商;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以及何時會展開諮詢;及

    (四)運輸署會否考慮在新鐵路線覆蓋的地區增設紅巴及的士的上落客點,並放寬禁區時間,以降低該等公共交通服務的經營空間因鐵路網絡擴展而收窄的程度;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以及有何改善措施?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9. 陳克勤議員問:


近年,隨着數個住宅屋苑(包括天賦海灣、海鑽‧天賦海灣、溋玥.天賦海灣及逸瓏灣)相繼落成入伙,白石角區的人口已超過兩萬。鑒於該區在未來數年將約有4 500個新單位落成,而科學園亦將有兩幢新大樓落成,有不少該區的居民向本人反映,白石角區的對外交通服務將不勝負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會否重新評估港鐵東鐵線有否需要加設科學園站;

    (二)鑒於現時白石角區對外巴士及專線小巴服務的班次疏落(例如每小時1班),而當中一半以上的巴士路線只於繁忙時段提供服務,當局會否加強該區的對外公共交通服務;

    (三)當局會否考慮將一些途經吐露港公路的專營巴士路線(例如往返富亨及尖沙咀廣東道的271號線、往返大埔中心及中環渡輪碼頭的307號線,以及往返富亨及紅磡站的N271號通宵服務線)的部分班次繞經白石角區,利便該區居民往返九龍西及港島;及

    (四)鑒於現時往返白石角區和大學站的專營巴士服務不足以應付需求,有不少市民建議引入往返白石角區及大學站的居民巴士或專線小巴服務,當局會否考慮該等建議;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0. 胡志偉議員問:


《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於2007年7月1日生效,規定於1987年3月1日或之前建成或首次呈交建築圖則作批准的綜合及住用樓宇,必須提升至切合現代要求的防火保障。當局會向該等樓宇的業主及/或佔用人發出消防安全指示,指明樓宇須進行的消防安全改善工程。此外,當局已發出《遵辦消防處消防安全指示的實務指南》("實務指南"),協助業主遵辦消防安全指示。據悉,有不少業主在改善樓宇消防設施時遇到困難,包括業權分散、財政困難及未能覓得適合的消防工程公司進行工程;更有業主表示他們不清楚消防安全指示中提及的準則,以致難以遵辦。另一方面,當局曾多次向本會議員表示,會在不損害基本消防安全的大前提下,以靈活和務實的方式處理每宗個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政府正進行一項先導計劃,容許不超過3層高而且難以安裝消防水缸和水泵的樓宇的業主,在樓宇地下安裝折衷式喉轆系統,以符合消防安全指示,而保安局官員於今年7月本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上表示,政府會探討將先導計劃擴展至6層高的樓宇是否可行,各相關政府部門就該項探討負責的工作的進度為何,以及預計何時完成工作;

    (二)過去3年,消防處及屋宇署每年發出的消防安全指示當中,分別有多少項現時(i)已獲遵辦、(ii)部分獲遵辦、(iii)完全未獲遵辦,以及(iv)被撤銷及其原因為何(以表列出);及

    (三)鑒於實務指南訂明一項替代安排,即建築物如(i)不高於6層或20米高及(ii)沒有充足空間或經認可人士證明其結構不能承受安裝額外水缸的重量,當局會考慮豁免該建築物安裝喉轆系統,而有關業主只須在樓層的公用地方設置4公斤手提乾粉式滅火器,當局會否因應三無大廈(即沒有業主立案法團、沒有任何居民組織及沒有管理公司的)業主,或其他有財政困難及未能覓得適合的消防工程公司進行工程的業主在遵從消防安全指示時面對不少困難,把該替代安排涵蓋有關樓宇作為臨時措施,令業主暫時無須因為未能完全遵從消防安全指示而遭當局檢控?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11. 葉建源議員問:


據報,中一學齡人口過去13年來持續下降。為應付此趨勢帶來的挑戰,當局於2010年推行自願優化班級結構計劃("優化計劃"),協助學校透過自願減少班級數目優化班級結構,以達至持續發展。參與優化計劃的學校會透過"擴大的教學人員編制"獲准保留因削班而過剩的教師,為期6年("保留期"),讓有關學校可透過人手交替及其他方式調整其教師人手。此外,當局於2012年實施"保學校、保教師、保實力"的紓緩措施,包括容許資助學校申請延長保留期至2017-2018學年。然而,有不少校長及教師向本人反映,"縮班殺校"的威脅一直揮之不去,教職員更需在校外進行宣傳活動以招攬學生,情況極不理想。由於學生人數少,部分學校(尤其是開辦一班或兩班中一的學校)需減少開辦供學生選修的新高中選修科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每個區議會分區的資助及官立學校中,在2016-2017學年開辦1、2......6及7班或以上中一的學校數目分別為何(以表列出);

    (二)由2016-2017至2021-2022學年,每學年每個區議會分區的(i)中一學額總數及(ii)中一學齡人口分別為何(以表列出);

    (三)由2012-2013至2016-2017學年,分別有多少中學削減新高中選修科目,以及削減的科目數量及名稱為何;需削減該等科目的學校當中,有多少所學校開辦3班或以下中一;當局有否評估該等學校是否有足夠的教師人手開辦不少於原有數目的新高中選修科目;如有評估,詳情為何;如評估結果為否,當局會向學校提供甚麼支援措施,以解決與選修科目減少有關的問題;

    (四)參加優化計劃的學校運用配額教席聘請的新教師(即在學校參加優化計劃後聘請的新教師)的數目為何;在本學年及未來3個學年,會有多少所學校因應教學人員編制修正而須交還教席配額,以及有多少教師會需要離職;及

    (五)鑒於中一學齡人口估計會在2017-2018學年逐步回升而且到2020-2021學年回復過往水平,當局有否計劃把保留期延長至2020-2021學年,以穩定教師對工作前景的信心,無需擔心失業;如有計劃,詳情為何;如否,當局會採取哪些具體措施解決教師工作前景不明朗的問題?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12. 麥美娟議員問:


近月,有不少市民向本人反映,涉及財務中介公司("中介公司")的騙案頻生,甚至有被索取高昂中介費的事主不堪壓力而輕生。本人自2014年至今已收到超過240宗投訴,涉款總額高達三億八千多萬元,顯示有關問題嚴重。當局為打擊與放債業務有關的不良財務中介手法,於今年4月提出更嚴格的規管措施。然而,有放債業人士指出,該等措施治標不治本,因此當局應修訂《放債人條例》(第163章),以加強規管中介公司。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現時是否正就修訂上述條例及引入中介公司發牌制度進行研究;如是,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自2015年至今,執法部門就中介公司違法行為提出檢控的個案宗數為何;當局有否因應此類行為越趨猖獗加強執法;如有,具體的措施和成效為何;

    (三)鑒於香港明愛和東華三院於今年4月設立專用電話熱線,向有財政困難的人士提供諮詢服務,當局是否知悉該等熱線至今接獲的查詢和求助個案宗數為何;及

    (四)鑒於有放債業人士指出,有信貸資料機構向不良中介公司洩露市民的個人信貸資料,當局是否知悉信貸資料機構向銀行等放債人提供市民的個人信貸資料的法律依據;有否採取措施確保信貸資料機構妥善管理市民的個人信貸資料;如有,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3. 梁繼昌議員問:


據報,有一個團體於今年3月向公司註冊處提交註冊為有限公司的申請,但有關申請至今仍未完成審批。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公司註冊處現時處理註冊成立本地有限公司申請一般所需時間,與在英國及新加坡處理該類申請所需時間如何比較;

    (二)過去3年,公司註冊處每年(i)接獲、批准及拒絕的有限公司註冊申請宗數分別為何,以及(ii)已完成審批的申請當中,審批時間為1個月或以下及超過1個月的申請數字分別為何;及

    (三)公司註冊處審批有限公司註冊申請時所考慮的因素為何;部分申請被拒絕或多月仍未完成審批的原因為何,以及公司註冊處會否把有關原因告知申請人;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4. 莫乃光議員問:


本年初,政府宣布投放5億元,在創新及科技基金下推行為期3年的科技券先導計劃("先導計劃"),資助本地中小型企業("中小企")使用科技服務及方案,以提高生產力、升級轉型或重新裝備其工序。有資訊科技業界人士表示,非常關注先導計劃的執行細節及時間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就先導計劃在2016-2017財政年度內實行的工作計劃,以及先導計劃的推出時間表為何;

    (二)當局會否在推出先導計劃前,就該計劃再諮詢相關行業的人士;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當局會否擬定先導計劃下資訊科技服務及方案的認可供應商名單;如會,會以何準則擬定該名單,以及如何讓更多合資格資訊科技公司參與計劃;預計獲納入名單的供應商數目為何;會否提供誘因鼓勵中小企使用本地研發的資訊科技產品;

    (四)先導計劃下受資助科技服務及方案的類別為何;預計完成整個審批程序(由接獲申請至發放資助金)平均需要多少個工作天;

    (五)鑒於雲端服務近年日漸普及,而有不少企業以非一次性的付款方式購買雲端服務,當局在推行先導計劃時,會作甚麼合適安排以配合該情況;及

    (六)會否為先導計劃制訂簡便的申請、審批及發放資助金的程序,並接受以網上無紙化方式提出的申請?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創新及科技局局長

*15. 梁頌恆議員問:


據報,本屆政府自2012年成立至今年4月,政府檔案處("檔案處")批准銷毀共259 191直線米(根據平放檔案資料的厚度而量度歷史檔案資料數量的標準單位)的檔案,即相等於每年平均約2.8億張文件。後者是前兩屆政府平均每年銷毀檔案數量(約3萬直線米,即約1.4億張文件)的兩倍。另一方面,行政署在2009年發出總務通告第2/2009號《檔案管理的強制性規定》,就各政 策局及部門的檔案管理工作作出規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有否定期檢討檔案處各職系的人手編制,特別是檔案主任職系的人手與其工作量是否相稱;如有,最近一次檢討的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自上述總務通告發出至今,當局有否發現任何違規情況;如有,按違規種類以表列出每年的違規個案宗數,包括有關的政策局或部門沒有:

    (i)將電子郵件紀錄列印然後歸檔、

    (ii)擬備和保存準確的檔案清單、

    (iii)為所有業務檔案建立檔案分類表、

    (iv)妥善保管和貯存檔案、

    (v)即時向檔案處報告遺失檔案及在未授權下銷毀檔案的事故,並展開調查、

    (vi)按檔案存廢期限表將具有歷史價值的檔案移交檔案處、

    (vii)事先取得檔案處的同意銷毀檔案,以及

    (viii)最少每兩年處置過期檔案一次;及

    (三)鑒於法律改革委員會已於2013年6月成立小組委員會就引入檔案法進行研究,當局是否知悉該委員會的工作進度,包括預計提交最後報告書的日期,以及會否公開有關的會議紀錄?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務司司長

*16. 黃國健議員問:


現時,全港有39間政府牙科診所("牙科診所"),主要為公務員及合資格人士(包括公務員家屬及退休公務員)提供牙科服務,當中只有11間為市民提供牙科急症服務("牙科急症診所")。有不少市民指出,牙科急症服務供不應求和地區分布不均,以致他們需長時間排隊輪候診症籌額及需跨區求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每間牙科診所為公務員及合資格人士提供的服務的(i)每天名額及(ii)平均使用率為何;

    (二)現時每間牙科急症診所為市民提供的牙科急症服務的(i)每天名額及(ii)平均使用率為何;

    (三)有否評估居於未設有牙科急症診所的地區(例如黃大仙區)的市民跨區接受牙科急症服務的情況;若有,詳情為何,包括在過去3年,每間牙科急症診所為來自其他地區的市民提供牙科急症服務的個案宗數;

    (四)鑒於每次牙科急症服務最多只會為病人脫一隻牙,當局會否考慮容許需脫多隻牙的病人預約下次求診時間,使他們無需重新排隊輪候診症籌額;

    (五)當局會否考慮擴展牙科急症服務,使全港18個區議會分區每區均有一間牙科急症診所;及

    (六)鑒於牙科診所隸屬衞生署,當局會否把公務員牙科服務開支的管制人員,由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改為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7. 郭偉强議員問:


柴灣一座工廈的業權人於去年1月,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第12A條("第12A條"),向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提出申請,修訂柴灣分區計劃大綱核准圖,以把該工廈所處土地由"工業"地帶改劃為"其他指定用途註明'靈灰安置所'"地帶。根據該條文,城規會須在收到有關申請後3個月內舉行會議以考慮該申請。然而,該業權人於去年5月以預備補充資料為由,要求城規會押後考慮其申請、並於7月撤回申請,但在11月重新提交申請。最終城規會在本年9月就該項申請作考慮和決定。有柴灣區居民表示,該項申請懸而未決近兩年,其間他們飽受困擾。關於根據第12A條提出的申請,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城規會在過去5年收到多少宗根據第12A條提出的申請;當中分別有多少宗和多少百分比的申請(i)其申請人要求城規會押後考慮、(ii)獲批准、(iii)審批所用時間多於3個月,以及(iv)屬重複提交的申請和有關申請的地區分布為何;

    (二)鑒於有市民指出,根據法定程序,城規會須於接獲修訂圖則申請後,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將該申請供公眾於合理時間查閱,而在該段期間的首3個星期內,任何人可就該申請向城規會提出意見,但當申請人不斷提交補充資料時,公眾提出意見的範圍及限期亦會不斷改變,可能影響公眾提出意見的意欲,而申請人要求城規會押後考慮其申請亦會延長受影響居民受困擾的時間,當局會否考慮就申請人提交補充資料及要求押後考慮其申請的次數設定上限,以防有關程序被濫用;

    (三)鑒於有市民指出,按現行程序,城規會在接獲修訂圖則申請後須在報章及其網頁刊登通知,或在與申請有關的地點上或附近的顯明位置貼出通知,以及向申請地點界線相距100呎以內的建築物的業主立案法團或其他委員會發出通知,但受影響的社區人士及居民未必留意到這些通知,而通知發布手法在現今資訊發達社會顯得落後,當局會否檢討有關做法(包括發放通知的對象、範圍及方式),令受影響人士更大機會獲悉有關申請,以便他們提出意見;

    (四)鑒於有市民指出,現時城規會無須就修訂圖則申請主動進行公眾諮詢,而只被動地等待公眾提出意見,但部分申請對有關的社區有重大影響,當局會否檢討城規會就有關申請收集公眾意見的方式,包括加入主動諮詢有關的區議會的做法,以掌握更多社區對有關申請的意見;及

    (五)當局會否(i)檢討第12A條及相關程序,以防有申請人濫用城規會押後考慮申請的機制、(ii)就重複提交的申請訂立更高的門檻(例如申請人在提交申請前須徵詢規劃署、民政事務總署和相關區議會),以及(iii)就申請人自行撤回申請或遭城規會拒絕其申請的個案,訂立重複提交申請的時限,以防有申請人濫用申請機制,浪費行政資源?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18. 朱凱廸議員問:


政府於2012年中就橫洲公共房屋發展("橫洲發展")展開規劃及工程研究。該個涉及17 000個公屋單位的計劃分3期進行,當中第二及三期涉及大面積棕地。政府在向少數地區人士進行非正式諮詢後,在2014年中公布進行橫洲發展第一期計劃,清拆3條綠化地帶上的非原居民鄉村,以興建4 000個公屋單位。該事件引起社會對新界土地發展項目,特別是其規劃程序的廣泛關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政府部門與任何人士或持份團體就下列發展項目進行非正式諮詢的詳情(包括諮詢日期、出席人士名單及諮詢內容):

    (i)屯門新慶路房屋發展、

    (ii)新界東北新發展區、

    (iii)洪水橋新發展區、

    (iv)元朗南房屋用地、

    (v)錦田南房屋發展,及

    (vi)東涌新市鎮擴展;

    (二)在大嶼山發展諮詢委員會於2016年1月發表題為"全民新空間"的報告,並就此進行為期3個月的公眾參與活動前,該委員會或任何政府部門與任何人士或持份團體,就大嶼山發展方案進行的非正式諮詢的詳情(包括諮詢的日期、出席人士名單及諮詢內容);

    (三)鑒於政府就橫洲發展進行非正式諮詢的對象包括一名集相關區議會議員、鄉事委員會主席及棕地承租人的身份於一身的人士,引起社會人士廣泛討論與利益衝突爭議,政府部門選擇進行非正式諮詢對象時需否遵從任何指引、慣例或規定;若需要,詳情為何;

    (四)鑒於發展局局長在2013年5月29日回覆本會議員的質詢時表示,"土地供應督導委員會及規劃及土地發展委員會現時已擔當妥善協調規劃發展和統籌土地供應的角色,我們並無計劃就新界土地另行成立專責的跨部門委員會",但政府卻於2013年6月另行成立"橫洲及皇后山規劃專責小組",負責指導橫洲發展及皇后山公屋發展計劃,決定成立該小組的討論過程及參與討論的人士的名單為何;及

    (五)自1997年7月1日以來,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並和新界土地發展有關的跨部門專責委員會/小組的數目為何,並按委員會/小組名稱列出其成立日期?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19. 葛珮帆議員問:


早前,有一名學者就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發起"雷動計劃",透過協調參選名單,以及在投票日向參與計劃的選民發放民意調查("民調")數據和建議的投票名單,以便他們作出策略性投票,以期增加某陣營的當選候選人數目。據報,有7名候選人基於雷動計劃所發放的民調數據,分別於選舉日前數天宣布"棄選"。有不少市民認為,雷動計劃令選民不依其真正意願投票,因此對其他候選人不公道、有操控選舉結果之嫌,以及嚴重影響選舉的公平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研究雷動計劃有否違反與選舉相關的法例和指引,包括《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和《立法會選舉活動指引》;若有研究而結果為否,理據為何;若研究結果為有,當局會否進行調查;若會,如何進行;當局會否檢討有關法例,杜絕利用民調結果在選舉投票期間進行不公平的配票或拉票活動;

    (二)鑒於第554章訂明,"選舉廣告"包括任何為促使或阻礙一名或多名候選人在選舉中當選而公開發布的訊息,當局有否研究(i)雷動計劃有否發布選舉廣告,以及(ii)有關候選人須否就有關廣告申報選舉開支;若有研究而結果如此,有關的考慮因素及選舉開支的計算方法為何;若研究結果為否,理據為何;當局會否檢討"選舉廣告"的定義,以及制訂更清晰的選舉開支計算方法,以確保選舉公平地進行;

    (三)鑒於上述7名宣布棄選的候選人曾呼籲選民投票予某些其他候選人,當局有否評估(i)有關行為有否違反有關的選舉法例、(ii)此類呼籲是否屬選舉廣告,以及若屬選舉廣告,(iii)哪些候選人須就有關廣告申報選舉開支;若有評估而結果為否,理據為何;及

    (四)當局會否檢討相關法例,加強監管在投票日進行關於投票意向的民調及發放民調結果事宜,以免影響選民的投票意向及選舉結果?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20. 謝偉俊議員問:


多名學者屢次力陳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計劃收費高、回報低,長期蠶食退休供款,一無是處。近日再有學者指出,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開支在過去5年急增36%,除每年租金支出高達7,000萬元外,歷任積金局行政總監更獲發巨額薪酬,而現任行政總監過去13年合共獲得約7,000萬元薪酬。截至今年3月為止的一年,積金局赤字高達5.1億元,連續6年虧損。積金局不單監管強積金計劃不善,更未能以身作則,長期入不敷支。此外,該學者列舉基金經理罔顧供款人利益,導致大部分股票基金長期跑輸大市的斂財伎倆。該等伎倆包括:收取高達2%基金費用並頻繁地買賣股票,長期蠶食強積金供款;侵呑客戶股息;巧立名目收取轉換基金費用;以基金戶口不能持有太多現金為由,在市況熾熱仍高位買入投資產品;以及在市況下滑時,因恐怕客戶贖回及轉倉而賤賣投資產品。再者,基金經理在過去10多年經常高價購入消息股而導致基金投資跑輸大市,令客戶損失慘重。然而,基金經理獲巨額花紅或行使認股權,而其所屬金融機構更從中獲得巨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強積金股票基金在過去15年平均每年回報不足4%,大幅落後同期恒生指數升幅,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及積金局有否研究,除基金經理收取高昂基金費用外,有何其他原因導致強積金股票基金的投資回報長期跑輸大市;如有,研究結果為何;如沒有,可否立即研究;

    (二)有何政策規管和監管股票基金經理各項罔顧客戶利益的行為,甚或從中取利的投資陋習;

    (三)過去15年,政府有否對基金經理涉嫌作出不當或罔顧客戶利益的行為提出質詢或警告;如有,個案宗數及該等行為的詳情,以及跟進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有否檢討積金局對強積金計劃監管不足甚或不作監管的情況,以及會否盡快制訂監管基金經理的新制度或收緊現有的制度;

    (四)鑒於有意見認為,積金局監管強積金基金計劃不善,對過去15年基金經理合共收取了多少管理費懵然不知,而管理費屬高昂水平,政府有否定期檢討積金局工作表現,以及有何政策嚴控其開支;及

    (五)鑒於有學者指出,"金融界和所謂管治精英賺到盡,從小市民身上打主意,如此下去,廢除強積金呼聲將越來越響亮",以及"廢除強積金後便不會再有對沖問題",因應該學者及越來越多市民對強積金計劃"高收費、低回報"及對沖問題關注,政府會否對積金局及整個強積金制度作客觀衡工量值式評估,研究公帑(政府在1998年撥出50億元公帑作為積金局營運經費)及強積金供款是否用得其所,連同應否廢除強積金計劃以徹底解決對沖問題一併考慮;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21. 易志明議員問:


當局於2014年12月3日回覆本會議員的質詢時表示,政府會在有需要時,就車身較長因而未能停泊於私家車泊車位的學校私家小巴(俗稱"保姆車")的泊車位需求採取以下措施:(i)在不影響道路安全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情況下,加設路旁泊車位;(ii)把未有即時發展計劃的土地撥作臨時停車場;(iii)要求發展商在合適的發展項目內,加入適量可供保姆車使用的泊車位;及(iv)如某區的學生服務車輛泊車需求特別大,當局會考慮在現有的臨時停車場續約時,訂明部分泊車位只供這類車輛停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保姆車每年的增長數目,以及目前的保姆車總數為何;

    (二)2014年12月至今,有否採取上述措施的任何一項,以增加保姆車泊車位數目;如有,措施的詳情(包括實施地點及新增泊車位數目);

    (三)有否計劃在未來3年內採取上述措施,以增加保姆車泊車位數目;如有,詳情為何(包括實施地點及預計新增泊車位數目);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除上述措施外,當局會否研究採取其他措施,以增加保姆車泊車位數目(例如要求相關學校提供泊車位);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22. 胡志偉議員問:


儘管有政府政策訂明,政府不會建造行人天橋連接私人發展項目,政府於今年5月向本會財務委員會申請撥款,在荃灣區興建一座連接私人項目的行人天橋。此外,政府於本年1月公布新政策,豁免因提供行人連接而修訂土地契約所須繳付的補價,以促進私營機構在私人土地上提供行人連接。另一方面,政府在2012年推出"人人暢道通行"計劃,在各區的公共行人通道(包括行人天橋等)加設無障礙通道設施(例如升降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政府不會建造行人天橋連接私人發展項目的政策現時是否仍然有效;如是,在甚麼情況下可作例外處理;

    (二)鑒於本人得悉,九龍東有不少地區(包括觀塘寶珮苑、黃大仙竹園北邨),政府曾因部分路段涉及私人土地業權而拒絕為區內居民建造行人天橋及升降機,政府會否重新考慮為有關地區的居民提供該等設施;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除了豁免土地補價,政府會否考慮提供財政支援,或負責有關的行人連接的運作及維修保養開支,以進一步鼓勵私營機構在私人土地上建造行人天橋及升降機等行人連接,便利當地居民;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鑒於有牛頭角居民反映,樂華北邨欠缺通往振華道、安基苑及佐敦谷遊樂場的無障礙通道,因此希望政府加建直達振華道的升降機或在現有行人天橋旁加建升降機,政府會否將該等項目納入人人暢道通行計劃;如會,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V. 政府法案



首讀

《追加撥款(2015-2016年度)條例草案》

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追加撥款(2015-2016年度)條例草案》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VI. 議員議案



1.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的議案

林卓廷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委任一個專責委員會,以調查廉政專員白韞六取消李寶蘭女士署任執行處首長("署任安排")而引發廉政公署("廉署")人事動盪的事宜,包括取消署任安排的過程及原因,行政長官梁振英或其他機關有否參與取消署任安排的決定;取消署任安排的決定是否涉及干預調查梁振英先生收受澳洲企業UGL Limited 近5,000萬元的案件;梁振英先生作為被廉署調查的人士,如參與取消署任安排的決定,是否存在角色衝突甚至違法行為;而該委員會在執行其職務時獲授權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第9(2)條行使該條例第9(1)條所賦予的權力。

出席的政府官員:政務司司長
保安局局長


2.取消強制性公積金對沖機制

黃國健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計劃自2000年實施以來,成效備受社會質疑,而強積金對沖機制(即強積金僱主供款部分的累算權益可以對沖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一直為社會詬病;截至2016年第一季,強積金計劃下已對沖逾292億元,嚴重蠶食'打工仔女'的'血汗錢',並直接影響他們的退休保障;就此,本會促請政府盡快取消強積金對沖機制,並全面檢討強積金計劃,以確保僱員權益不受損害及加強保障他們的退休生活。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吳永嘉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強制性"之前加上"鑒於";在"('強積金')計劃"之後刪除"自2000年實施以來,成效備受社會質疑,而強積金",並以"下的"代替;在"一直"之後刪除"為社會詬病;截至2016年第一季,強積金計劃下已對沖逾292億元,嚴重蠶食'打工仔女'的'血汗錢',並直接影響他們的退休保障",並以"運作良好,工商業界堅決反對取消有關對沖機制"代替;在"政府"之後刪除"盡快取消強積金對沖機制,並",並以"在確保香港的營商環境和就業市場不受衝擊,以及社會資源得以公平運用的前提下,"代替;在"檢討強積金計劃"之後刪除",以確保僱員權益不受損害及",並以"之餘,同時檢討各項社會保障制度,以"代替;及在"加強保障"之後刪除"他們",並以"僱員"代替。

(ii)蔣麗芸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強制性"之前加上"作為市民退休保障的其中一根重要支柱,";及在"機制,並"之後加上"為此安排作出一定的財政承擔,以及"。

(iii)尹兆堅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強制性"之前加上"政府於1995年提出";在"('強積金')計劃"之後加上",該計劃";在"詬病;"之後加上"行政長官於2012年發表的行政長官競選政綱中,表示會'逐步降低強積金戶口內僱主累積供款權益用作抵銷僱員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的比例',可是,在過去4年多他並沒有履行有關的競選承諾;";及在"億元,"之後加上"由於現時對沖機制是與退休保障掛勾,"。

(iv)張超雄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退休保障;"之後加上"對於行政長官未有兌現其2012年競選政綱'逐步降低強積金戶口內僱主累積供款權益用作抵銷僱員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的比例'的承諾,本會強烈譴責行政長官言而無信,罔顧僱員權益;";及在"政府"之後加上"在保留保障僱員的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前提下,"。

(v)劉小麗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政府"之後加上"在確保保障僱員的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不被取消的前提下,"。

(vi)田北辰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取消強積金對沖機制"之後加上"下強積金對沖遣散費的安排,但保留其對沖長期服務金的安排"。

出席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


3.規定初中中國歷史獨立成科

張國鈞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政府多年來容許學校把初中的中國歷史和世界歷史或其他人文學科合併教授,但課程內容對香港歷史及香港與內地的互動關係卻着墨甚少,令年輕一代無法正確、全面和有系統地認識中華民族的發展歷程;就此,本會促請政府規定初中中國歷史獨立成科及將之列為必修科目,並擴闊有關課程範圍,涵蓋更多中國近代歷史及香港與內地的互動關係,讓學生從不同角度更客觀和理性地認識中華民族的發展歷程,以及中國近年的發展。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葉建源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刪除"政府多年來容許學校把初中的中國歷史和世界歷史或其他人文學科合併教授,但課程內容對香港歷史及香港與內地的互動關係卻着墨甚少,令年輕一代無法正確、全面和有系統地認識中華民族的發展歷程;就此",並以"鑒於政府當局現正就修訂初中中國歷史科課程進行諮詢,而課程內容的修訂對提高學生對學科的興趣及提升教學質素至為重要"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規定初中中國歷史獨立成科及將之列為必修科目,並擴闊有關課程範圍,涵蓋更多中國近代歷史及香港與內地的互動關係,讓學生從不同角度更客觀和理性地認識中華民族的發展歷程,以及中國近年的發展",並以"在進行諮詢時,必須謹守教育專業的原則,全面諮詢學校及前線教師的意見,並發展專科專教,以加強教與學的成效;此外,政府應規定將中國歷史列為初中的必修課程內容,並確保學校不論以獨立成科或其他方式教授中國歷史(例如參考內地及台灣學校,將歷史科的課程內容涵蓋中國歷史和世界歷史),均須就有關課程訂定足夠授課時數,以反映中國歷史在中學教育的地位"代替。

(ii)葉劉淑儀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政府多年"之前加上"鑒於";在"甚少,"之後加上"亦忽視教授中國經史子集和其他經典文學著作的重要性,";在"系統地認識中華民族的發展歷程"之後加上",以及令他們缺乏足夠機會認識博大精深的中華文化和建立對中華文化的認同感和自豪感";在"規定"之後刪除"初中";在"必修"之前刪除"獨立成科及將之列為",並以"科於整個初中階段為一獨立"代替;在"互動關係,"之後刪除"讓學生從不同角度更",並以"以及加強教授經史子集和其他經典文學著作,使學生能更全面、"代替;在"理性地認識中華民族的發展歷程"之後刪除",以及",並以"和"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並對源遠流長的中華文化有更深入的認識和了解"。

(iii)姚松炎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政府多年"之前加上"鑒於";在"教授,"之後刪除"但課程內容對香港歷史及香港與內地的互動關係卻着墨甚少,令年輕一代無法正確、全面和有系統地認識中華民族的發展歷程;就此",並以"讓學校在較靈活的課程架構下,按校本需要以不同模式教授中國歷史"代替;在"促請政府"之後刪除"規定",並以"繼續讓學校自行決定把"代替;在"獨立成科"之後刪除"及將之列為必修科目,並擴闊有關課程範圍,涵蓋更多中國近代歷史及香港與內地的互動關係",並以",或把中國歷史和其他人文學科合併教授,並繼續改善和推動學校發展中國歷史及其他人文學科合併的教學模式"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更客觀和理性地認識中華民族的發展歷程,以及中國近年的發展",並以",以具批判性、客觀和理性的思維認識中國歷史"代替。

(iv)郭家麒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容許"之前刪除"政府多年來",並以"自2001年中學課程改革後,政府"代替;在"範圍,"之後加上"根據史實,";在"近代歷史"之後刪除"及",並以",包括於1949年後發生的反右運動、文化大革命、四五天安門事件、六四事件、劉曉波先生獲諾貝爾和平獎及烏坎村事件等政治事件,以及"代替;及在",讓學生"之前加上",包括六七暴動、每年的七一遊行、2014年8月3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及雨傘運動等"。

出席的政府官員:教育局局長
教育局副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