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6/17-5

立法會

議程

2016年11月9日星期三上午11時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1.《2016年海岸公園(指定)(修訂)令》 166/2016
2.《〈商船(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統)規例〉(生效日期)公告》 167/2016
3.《〈2015年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費用)(修訂)規例〉(生效日期)公告》168/2016

其他文件

1.第21號-交通意外傷亡援助基金
二零一五至一六年度年報
(由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提交)

2.第22號-環境及自然保育基金
2015-2016年度受託人報告書
(由環境局局長提交)

3.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2/16-17號報告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李慧琼議員提交)

II. 質詢



延擱處理的事項:質詢編號1至6 (自2016年10月19日的會議起)

1. 許智峯議員問:


剛舉行的立法會換屆選舉有多項安排為人詬病。有聲稱有資格在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選舉中投票的選民被拒發該功能界別選舉的選票;選舉事務處安排投票站人員在投票日約一星期前將選票、選民登記冊文本及選舉物資帶回家暫存,待投票日早上才帶往投票站;有投票站發出選票的數目與收回的不相符;到了晚上10時半的原定投票結束時間,有數個投票站因有大批選民仍在輪候投票而需延長投票時間,甚至有選民等到翌日凌晨二時半才能投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共有多少個投票站因租借場地的要求被拒而設於較細的場地;有否檢討投票站人員保管選舉物資長達一星期的安排是否恰當;若沒有檢討,原因為何;若有檢討而結果為否,有何改善措施;

    (二)鑒於法例訂明,任何人申請登記為地方選區選民時,除非該人明示相反意願,否則會被視為已申請登記為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選民,有多少名在選民登記時沒有明示相反意願的選民被拒發該功能界別選舉的選票,以及原因為何;及

    (三)有多少個投票站發出的選票數目與收回的不相符,並按投票站名稱列出有關原因;有多少個投票站延長了投票時間,並按投票站名稱列出有關原因;有何措施避免上述兩種情況再發生?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

2. 葉劉淑儀議員問: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下稱"證監會")和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稱"聯交所")於本年6月,就建議改善聯交所的上市監管決策及管治架構發出聯合諮詢文件。部分金融服務業人士對諮詢文件所提建議反應強烈。他們認為現行架構在近30年來一直運作良好,而建議新增的上市監管委員會及上市政策委員會的成員人數均不足10人,但其決定卻可凌駕具廣泛代表性的現行上市委員會,有削弱後者上市審批權之嫌。香港金融發展局近日亦表示,有關建議根本不能達至諮詢文件所載目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諮詢文件所提建議的目標包括創立一個更具效率的決策架構,以解決各種監管問題(包括股價操縱、企業管治缺失、披露問題及其他損害公眾投資者利益的失當行為),政府是否知悉由2011年至本年9月期間,證監會每年就有關問題進行調查及提出檢控的個案宗數分別為何,以及有關的定罪個案數目,並按監管問題以表列出分項數字,以及受查公司數目佔上市公司總數的百分比;

    (二)鑒於證監會行政總裁曾表示,是次諮詢並無後備方案,當局將如何處理有關建議不獲業界接納的情況;當局有否評估有關建議有否違反當局自1988年起採納《戴維森報告》所載,以市場參與者為本的監管原則;政府會否要求證監會修訂有關建議,以取得更多的業內人士支持;如會,詳情為何;及

    (三)鑒於有業內人士表示,諮詢文件所提建議在落實後會增加上市成本和時間,影響行業發展及削弱香港的競爭力,政府是否知悉現時完成首次公開招股整個流程一般所需時間;香港的上市申請審批時間與其他主要證券市場的相關時間如何比較;鑒於香港去年的首次公開招股集資額全球第一,政府有否評估落實有關建議對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競爭力的影響;如有評估,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3. 馬逢國議員問:


今年6月,牛頭角道一座工業大廈(下稱"工廈")的迷你倉發生四級火警。其後,地政總署針對工廈違反地契條款(下稱"違契")改變用途,採取以風險為本的執管行動。該署會向違契工廈單位業權人發出警告信,要求他們在14日內糾正違契用途,否則會啟動程序收回該等工廈單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地政總署至今就多少宗個案發出警告信;當中有多少宗與違契使用工廈單位作藝術、文化、康樂及體育(下稱"藝文康體")用途有關;當局會否考慮持份者的意見,對於不涉及消防安全高風險的違契個案,給予有關人士較長的寬限期;如否,原因為何;

    (二)地政總署現時以何準則,評估工廈單位作藝文康體用途所涉消防安全風險,又以何準則評估工廈單位作其他非工業用途(例如迷你倉、科學研究等)的有關風險;如兩者相同,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有意見認為地政總署的執管行動,與當局早前提出適當放寬工廈作非工業用途,以善用現有工廈空間的政策方向背道而馳,當局會否盡快修訂《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中"工業用途"的定義,以及相關的消防安全規定,以免扼殺藝文康體產業的生存空間;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發展局局長
保安局局長


4. 梁耀忠議員(由張超雄議員代問):


有聽障人士向本人反映,希望政府把手語定為法定語言,以及規定電視台在其新聞節目中提供手語傳譯服務,為他們建造一個無障礙接收重要資訊的環境。另一方面,通訊事務管理局(下稱"通訊局")在2014年就某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下稱"電視牌照")續期申請進行公眾諮詢時,留意到有不同團體表達,在新聞節目中提供手語傳譯服務的要求日增。然而,由於持牌機構當時表示合資格手語傳譯員供不應求,通訊局最終只在有關的續期牌照中加入提供手語傳譯服務的賦權條文。通訊局又表示,計劃在2015年底進行檢討,研究如何確保新聞節目在加入手語傳譯後仍能保持內容準確無誤,以符合有關的節目標準。至於該條文的生效日期,將視乎通訊局的檢討結果而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通訊局所進行的上述檢討的詳情及進度為何;通訊局有否制訂電視牌照中有關提供手語傳譯服務條文的落實時間表;如有,詳情為何;如否,何時會制訂該時間表;

    (二)未來3年,當局會推行哪些關於手語傳譯員的培訓與認證計劃;及

    (三)會否考慮將手語定為法定語言之一?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


5. 謝偉俊議員問:


近年,中資財團斥巨資購入本港商住用地和物業的個案愈來愈多。過去數月,三分之二甲級商業大廈均由中資財團掃入,涉款高達200多億元,遠超過去10年總數。此外,過去兩年,政府出售50多幅住宅用地當中,約兩成由中資財團購入。在水漲船高下,首個按"港人港地"政策(即設有只限將單位轉售予港人地契條款)興建並由中資財團發展的住宅樓盤,其單位售價高達每平方呎一萬八千多元。與此同時,本地發展商為爭逐發展用地,亦加入高價競投土地,導致很多200至300平方呎蝸居的呎價動輒高達兩萬元,遠超一般市民負擔能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評估中資財團持續購入本港商住用地及物業,對市民置業及營商能力有否影響;如有評估,詳情為何;如沒有評估,會否盡快進行;所謂"北水湧港"情況會否將行政長官期望藉增加土地供應以冷卻過熱樓市的政策效果抵銷;如會,詳情為何;

    (二)會否因應樓價仍不斷上升的情況,提出和落實更有效的房屋政策,以協助首次置業家庭及紓緩青年人居住問題;及

    (三)鑒於政府進行橫洲公營房屋發展時據說採取"先易後難"方式(即拆遷非原居民鄉村,然後才發展棕地),政府會否調整該做法,改為先收回被違法佔用的官地以發展大面積棕地,從而更快增加住宅用地供應?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


6. 葛珮帆議員問:


終審法院在2014年3月裁定,一名逾期留港罪成的人士在服刑後被入境事務處處長依據《入境條例》行政羈留的期間,基於該案案情,部分時段屬"非法拘禁",而該人可就非法拘禁獲得損害賠償。據悉,自終審法院作出該裁決後,酷刑聲請者就非法拘禁提出損害索償的個案大增。截至今年2月,區域法院積壓約730宗索償案。此外,今年8月,一名區域法院法官在一項判決中指出,該類索償案中有450宗由同一所律師行接辦,而其中有212宗獲法律援助。該法官質疑沒有獲得法律援助的索償者提出訴訟的資金來源,並警告如有證據顯示任何個案涉及包攬訴訟,法庭會毫不猶豫地把個案轉介當局進行調查。該法官又指出,部分案件的索償者看似是經濟移民,而他們的申索勝算低,因此有關訴訟根本不應展開。該法官又表示會將判詞副本送交法律援助署署長參考和考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對於上述涉及索償者在沒有獲得或申請法律援助的情況下提出訴訟的個案,當局會否主動調查有關律師行提供的法律服務是否涉及包攬訴訟;

    (二)因應212宗獲法律援助的索償案由同一所律師行接辦的情況,當局會否檢討現行的申報制度,確保受助人提名律師作其法律代表時,並無與任何人達成協議,攤分在訴訟完結後可能獲得的損害賠償或訟費;及

    (三)鑒於免遣返聲請個案目前已累積逾一萬一千宗,當局有否評估關於非法拘禁的索償案會否進一步飆升;法律援助署會否就索償者申請法律援助的門檻是否過低進行檢討;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保安局局長


*7. 尹兆堅議員問:


關於為少數族裔人士提供傳譯服務和公共服務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現時獲醫院管理局("醫管局")及政府委託提供傳譯服務的資助機構所聘用的傳譯員人數;若知悉,按機構名稱列出有關數字;有否評估該等機構是否有足夠人手提供傳譯服務(包括電話傳譯及現場傳譯);若有評估而結果為否,當局會否考慮向該等機構增撥資源,以期它們可提供更快捷和適切的傳譯服務;

    (二)是否知悉現時於醫管局轄下的公立醫院和診所、政府部門及公共機構(包括社會福利署轄下綜合家庭服務中心及社會保障辦事處),為少數族裔人士提供的電話傳譯服務及現場傳譯服務的情況分別為何;

    (三)現時少數族裔人士一般需分別等候多久才獲提供電話傳譯服務及現場傳譯服務;若沒有資料,原因為何;各政府部門會否考慮將等候電話傳譯服務及現場傳譯服務的時間上限納入其服務承諾;若會,實施計劃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鑒於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已制訂《促進種族平等行政指引》("《指引》"),為各政策局、政府部門及公共機構提供指導,以期讓少數族裔人士有平等機會使用公共服務,但有不少少數族裔人士反映,他們就使用公共服務要求政府部門向他們提供傳譯服務時,屢遭有關部門以各種理由拒絕,當局現時以何準則界定政府部門須否為少數族裔人士提供電話傳譯服務;

    (五)鑒於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在2014年檢討《指引》的運作,而各政策局、政府部門及公共機構對《指引》的實施反應正面,當中不少表示已採取新措施協助少數族裔人士,當局會否因應市民對《指引》運作的關注把該檢討報告上載政府網站,供公眾參閱;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六)鑒於有不少生活在貧窮線下的少數族裔人士因不諳中英文而未能填寫申請表格,以致未能受惠於政府為有需要人士提供的各項扶貧措施,現時6所少數族裔人士支援服務中心及兩所分中心有否提供協助少數族裔人士填寫申請表格的服務;若否,當局會否在批出新的服務中心合約時,加入此項服務;若會,實施計劃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七)鑒於有少數族裔人士反映他們的失業問題嚴重,而勞工處設有展能就業科,專為殘疾人士及其準僱主提供免費的職業介紹及招聘服務,當局會否為少數族裔人士設立類似的就業科?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8. 郭家麒議員問:


本年2月,政府邀請開辦經本地評審全日制自資副學位或以上課程的非牟利院校提交申請,以象徵式租金租用兩所政府物業,作營辦課程之用。政府其後接獲10間院校提交的申請。教育局於9月22日公布,按專上教育機構批地及開辦課程貸款評核委員會("評核委員會")的建議,決定出租該兩所政府物業予香港城市大學專上學院("城專")及耀中社區書院("耀中"),以重置現有校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評核委員會基於甚麼考慮因素,建議出租上述兩所政府物業予城專及耀中;及

    (二)鑒於城專於2014年宣布,已與澳洲臥龍崗大學結盟,營辦由後者管理的自資副學位、學士學位及授課式碩士學位等課程,並計劃在5年過渡期後由該大學主導管理學院,當局是否知悉評核委員會在審批租用政府物業申請的過程中,有否考慮提出申請的院校的發展計劃;當局如何確保獲批租用政府物業的院校使用有關物業開辦本地自資課程?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9. 陳振英議員問:


關於香港的競爭力,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3間權威的國際研究機構(即世界經濟論壇、Z/Yen Group、瑞士洛桑國際管理發展學院)先後在本年發表全球競爭力報告,香港在該等報告中所得評分及排名由第一位至第九位不等,有否研究香港在該等報告中的排名結果差異頗大的原因;有否檢視和針對香港在該等報告所得評分較弱的項目,推出新政策以提升香港在該等項目的競爭力;若否,原因為何;

    (二)鑒於世界經濟論壇在今年9月29日發表的《2016-2017年全球競爭力報告》顯示,香港的全球競爭力指數在2016-2017年度的整體排名跌至第九位,而香港在創新方面的排名在過去3個年度都在第二十五位以外,政府有否針對該份報告,研究如何提升香港的創新能力;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瑞士洛桑國際管理發展學院於今年5月發表的《2016年世界競爭力年報》,把香港評選為全球最具競爭力的經濟體,但該報告同時提到,除了香港及新加坡,亞洲其他經濟體的排名俱較去年下跌,政府有否研究亞洲區內經濟體的整體經濟前景及該前景會否對香港的長遠經濟發展構成影響;若有研究而結果為會,政府有何新的應對措施;若沒有研究,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0. 林卓廷議員問:


近日多名少數族裔人士向本人求助。他們表示,有不少政府部門(包括香港警務處、香港海關、入境事務處、社會福利署及勞工處)和公營機構(包括公立醫院和診所等)未有為少數族裔人士提供足夠的傳譯服務,令不諳中英文的少數族裔人士在就業、教育及使用公共服務等方面遇到困難。另一方面,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於2010年發出《促進種族平等行政指引》("《指引》"),為有關的政策局、政府部門及其他公共主管當局提供指導,以在相關主要範疇促進種族平等及確保少數族裔人士有平等機會獲得公共服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有多少個政府部門有聘用傳譯員,以協助其員工與少數族裔人士溝通,並按部門列出所涉少數族裔語言;

    (二)當局會否加強支援公營機構,為少數族裔人士提供傳譯服務;若會,詳情為何;若否,當局如何確保公營機構為使用其服務的少數族裔人士提供足夠的傳譯服務;及

    (三)自2014年檢討《指引》以後,當局有否重新檢討《指引》的成效;若有,關於為少數族裔人士提供傳譯服務方面的檢討結果為何,以及有關的改善措施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11. 何啟明議員問:


政府、職業訓練局("職訓局")及香港零售管理協會("管理協會")於2014年攜手推出零售業"職"學創前路先導計劃("先導計劃"),為學員提供"有學有賺"的學習機會及清晰進階路徑,以吸引人才加入零售業。先導計劃基礎文憑課程的第一屆學員已於今年3月畢業,而第二屆學員將於明年2月畢業。學員在畢業後如成為培訓期間同一僱主的全職僱員,他們的每月收入將不少於11,000元,當中是包括基本工資及佣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基礎文憑課程的第一屆畢業生的數目,以及當中有多少人現時仍然受僱於培訓期間的僱主;

    (二)是否知悉參與先導計劃的僱主為基礎文憑課程第一屆畢業生提供的職位總數;當中分別有多少個職位的每月基本工資超過和少於11,000元;每月基本工資少於11,000元的職位中,分別有多少個職位的基本工資是少於5,000元、5,000元至7,000元、7,001元至9,000元及9,000元以上的;

    (三)是否知悉現正修讀基礎文憑課程的第二屆學員的數目;有關僱主已確定為該等學員提供的職位總數;當中分別有多少個職位的每月基本工資超過和少於11,000元;及

    (四)過去兩年,由職訓局、管理協會及政府代表組成的督導小組,就監管先導計劃的運作和進度所進行的工作詳情為何;督導小組會否考慮邀請工會代表加入,以加強與行業工會的溝通;若會,何時作出邀請;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2. 劉小麗議員問:


早前有一項調查的結果發現,上網費津貼計劃的津貼額不足以支付上網費,以致有關的基層家庭每月需自付近一百元的差額。此外,有不少受訪家庭表示無力負擔維修或更換電腦的開支,以及有一成的家庭沒有購置電腦,以致該等家庭的學生不能在家中進行網上學習。有評論指出,此情況會導致"數碼鴻溝",使基層家庭學生不能享有與其他學生平等的學習機會。關於支援基層家庭學生進行網上學習,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規定受資助幼稚園、小學及中學,須設置數目不少於學生人數某個百分比的電腦供學生使用;若有,詳情為何;

    (二)有否統計平均每間受資助幼稚園、小學及中學分別設置了多少部電腦供學生使用及其平均每日使用率;若有,詳情為何;

    (三)現時每間公共圖書館內設置了多少部電腦供市民使用及其平均每日使用率為何;

    (四)現時為基層家庭學生提供的各項網上學習支援項目(包括上網費津貼計劃及"一家一網e學習")所涉公帑開支及人手分別為何;當局會否採取措施進一步鼓勵學校讓有需要的學生使用校內電腦完成網上學習的家課;

    (五)鑒於上網費津貼額於2016-2017學年上調100元,而上述調查顯示經調整的金額仍低於實際所需,該項津貼額的調整機制為何及會否作出改善;會否將津貼額提高至實際所需,以減輕基層家庭的財政負擔,並同時提供其他津貼,以供基層家庭支付維修及購置電腦的開支;若會,落實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六)鑒於當局於推出上網學習支援計劃時,估計在2011-2012學年會有來自30萬個合資格家庭的41萬名學生受惠,而其後4年將額外有82 000個家庭的112 000名學生受惠,但有團體指出,計劃開展5年以來,透過該計劃購置的電腦只有10 889台和購買的上網服務只有13 427宗,只佔近34萬的基層家庭學生極少比例,反映計劃的使用率很低及未能切合基層家庭需要,當局會否全面檢討該計劃,確保有關計劃切合基層家庭的需要?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13. 羅冠聰議員問:


發展局自2014年4月起實施一系列活化舊式工業大廈("工廈")的措施,其目的是"鼓勵業主以重建和整幢改裝的方式活化工廈",以善用空置的工廈單位,從而釋放更多空間予中小型企業,以及藝術、文化、體育及公益團體使用。工廈單位業主如欲使用其單位作有別於有關地契准許的用途,須先向地政總署申請短期豁免書容許擬議的用途;申請如獲批核,申請人須繳付豁免費用和行政費,並接受豁免書訂定的其他條款。然而,有工廈單位租戶認為該等活化措施收效甚微,反而助長工廈的炒風。另一方面,在今年6月九龍灣一幢舊式工廈發生四級大火後,地政總署自今年8月29日起進行對違反工廈地契條款個案所訂定的風險為本執管行動。然而,有不少工廈單位租戶批評地政總署執法過嚴,而且執法準則模糊,使租戶擔憂隨時被迫遷離工廈單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地政總署於2015年2月底就短期豁免書申請所作統計顯示,當時適用於工廈單位而仍然有效的短期豁免書約為1 000份,該等單位的原本用途及獲批新用途分別為何,並按獲批新用途所屬類別以表列出個案分項數字;地政總署審批短期豁免書申請時採用的程序和標準為何;

    (二)鑒於地政總署會就短期豁免書收取費用,而按2003年的標準收費率,位於市區及荃灣/葵青屬乙類用途的工廈單位(即住宅以外的用途,但不包括酒店;乙類用途包括向市民直接提供顧客服務或貨品的辦公室或作業場地)為每年308元/平方米,地政總署在2014年把該收費率倍增至650元/平方米的原因為何;地政總署有否評估該做法有否降低工廈單位業主申請短期豁免書的意欲,因而偏離活化工廈措施的政策原意;如有評估,詳情為何,地政總署會否增加申請短期豁免書的誘因,包括調低收費率至租戶可負擔的水平,以善用工廈單位;

    (三)鑒於有工廈單位租戶在單位內放置了電視機和沙發因而被地政總署懷疑把單位作住用用途並發出警告信,地政總署有否評估該執管力度是否過嚴;地政總署有否制訂執管行動指引予執管人員遵從;如有,指引的詳情為何,以及會否公布該指引;如否,地政總署會否盡快制訂指引,並在制訂指引時收集和納入工廈單位租戶和其他持份者的意見;

    (四)鑒於有許多租用工廈單位的非牟利組織已相繼收到警告信,執管人員進行執管行動時須否考慮有關單位的用途的社會價值和文化價值;

    (五)當局有否就如何推動文化、體育及社區服務等社會功能成立跨部門會議或工作平台,並將相關政策納入工廈政策一併考量,讓無法負擔商業大廈租金,卻從事有助香港發展的事業的工廈單位租戶,以合理的租金租用工廈單位,從而更有效地運用香港土地資源,發展文化、體育、設計等本土產業;及

    (六)地政總署會否考慮暫緩上述執管行動一年,並諮詢受影響的工廈業主及租戶後才恢復執管行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14. 莫乃光議員問:


政府在2015年展開把香港發展為智慧城市的研究工作。行政長官在2016年《施政報告》表示,創新及科技局將與科研及公私營機構共同研究智慧城市的發展。政府在今年6月向本會表示,將在本年下半年開展有關智慧城市發展藍圖的顧問研究("顧問研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獲委託進行顧問研究的機構名稱、有關的顧問費及工作時間表,以及該項研究至今的進展為何;

    (二)當局有否就顧問研究的研究範圍諮詢各有關政府部門;會否研究進行跨部門合作項目的可行性及細節;

    (三)鑒於智慧城市的發展涉及公私營機構的多層面協作,政府將以何準則遴選私營機構合作伙伴,以及如何確保有關的遴選準則及程序符合公開、公正及公平的原則;

    (四)現時有否計劃和某些私營機構合作發展智慧城市;若有,詳情(包括擬採用的合作模式)為何;及

    (五)鑒於當局表示會在顧問研究展開初期,建立一個特設的入門網站,以整合持份者及市民就智慧城市提出的意見,當局將如何處理該等意見;當局會否提供其他途徑和誘因,鼓勵公眾提供意見及建議,共同參與發展智慧城市?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創新及科技局局長

*15. 陳克勤議員問:


政府自2011年起推行"動物守護計劃",以加強相關政府部門及機構之間的合作,合力打擊殘酷對待動物的行為。然而,有愛護動物團體指出,虐待動物事件仍不時發生。土瓜灣在過去3個月內便有30多隻流浪貓懷疑被虐殺。該團體對警方遲遲未有拘捕該等案件的施虐者並提出檢控感到失望。該團體又指出,相關部門及機構在處理虐待動物案件時經常互相卸責。例如,警方只會在愛護動物協會("愛協")人員即場判斷動物死因有可疑時才會立案展開刑事調查,而愛協未經剖驗往往無法確定動物死因,但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只會在警方立案後才會進行剖驗工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土瓜灣經常發生極為嚴重的虐待動物案件,當局會否考慮在九龍城警區成立處理該類案件的刑事調查隊;

    (二)鑒於表面無傷痕的動物屍體經剖驗後可能發現死因有可疑,警方及愛協如何處理其檢走的動物屍體;當局會否考慮把該等動物屍體交由動物福利機構安排剖驗;如否,原因為何;

    (三)現時相關政府部門及機構(包括警方、漁護署、愛協及獸醫組織)在"動物守護計劃"下的角色及職責分別為何;當局有否就該計劃的運作事宜制訂指引及守則;如有,詳情為何,以及會否檢討該計劃的成效;如會,詳情為何;

    (四)鑒於漁護署轄下上水大龍獸醫化驗所是現時唯一提供官方動物驗屍服務的化驗所,該化驗所(i)設有多少個化驗室、(ii)剖驗工作一般所需時間,以及(iii)每天最多可剖驗動物屍體的數目;

    (五)過去5年,警方就懷疑殘酷對待動物的案件接獲舉報、立案展開刑事調查及提出檢控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及

    (六)鑒於有不少市民向本人反映,現時的《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較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有關法例寬鬆,未能有效阻嚇施虐者殘酷對待動物,當局何時會展開檢討及修訂法例的工作?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6. 葛珮帆議員問:


有市民向本人反映,香港是非常安全的城市,端賴專業及盡忠職守的紀律部隊。此外,香港現時面對不同的挑戰(例如暴亂及假難民等問題),因此政府有需要擴大紀律部隊的編制、加強其裝備,以及改善其服務條件以提升士氣。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現時大部分警務人員的退休年齡為55歲,而警隊在未來數年會踏入退休潮,將會有大量資深警務人員流失,政府會否考慮彈性處理警務人員的退休年齡;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會否向香港警務處增撥資源,以供擴大警隊編制及增添警隊裝備(例如為每位警務人員配備隨身攝錄機),以應付維持治安的需要;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鑒於消防員的工作或會涉及複雜、緊急及危險的情況,政府會否為消防處設立類似警隊的獨立職系架構及薪級表,並向消防處提供相應的資源;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鑒於有消防員反映,由於消防處人手不足,消防員接受了壓縮時間的專業拯救培訓後便需投入工作,政府會否向消防處增撥資源,確保消防員接受充分的專業拯救培訓後才投入工作;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會否增加消防處的人手,以成立專責巡查隊負責日常的消防安全巡查,以防患未然;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六)鑒於免遣返聲請個案在近年大幅上升,增加羈留聲請人的青山灣入境事務中心的工作壓力,而該中心在過往亦多次出現鬧事和打鬥的事件,對入境事務處("入境處")人員構成安全威脅,政府會否增加該中心的人手,並向入境處人員提供充足的裝備及培訓,以便有效地應付突發事件;政府會否撥出地方興建羈留中心,供分開羈留曾在香港犯罪的聲請人和其他聲請人,以方便入境處人員執行管理工作;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七)會否加快研究修訂《武器條例》(第217章),以將入境處納入該條例的適用範圍,方便入境處人員執行工作;如會,實施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八)鑒於有不少警務人員、消防員及入境處人員反映,當局提供的部門宿舍供不應求,政府會否增建各紀律部隊的部門宿舍;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17. 朱凱廸議員問:


關於新界土地的規劃和發展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就錦田南房屋發展項目而言,

    (i)鑒於當局於2014年4月已完成錦田南及八鄉土地用途檢討,而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已於2016年9月核准錦田南分區計劃大綱草圖,當局迄今仍未就該項目進行公眾諮詢的原因及依據為何;當局就規劃新巿鎮及大型發展項目進行公眾諮詢的程序和指引的詳情為何,並列出過去3年按有關指引進行公眾諮詢的項目名稱;及

    (ii)當局是否將以傳統新市鎮發展模式("傳統模式")(即以公帑收地以發展有關地區)進行該項目;若是,詳情為何;若否,該項目下的發展須否符合《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第二章第3.4.2段所訂明的鄉郊住宅發展密度限制(即"第1區涉及層數最多為12層的中層住宅大廈,並且最多只可以有兩層低層的商用樓層。這是適宜在非市區地方採用的最高發展密度……(最高地積比率為3.6倍)");及

    (二)就新界東北新發展區規劃而言,鑒於在2012年6月時任發展局局長表示,當局決定以傳統模式進行該項目,而不以公私營合作發展模式("合作模式")進行該項目,而在同年9月,現任發展局局長表示,會考慮採用合作模式進行該項目,以及在2013年7月,當局公布採用加強版傳統新市鎮發展模式("加強模式")進行該項目:

    (i)哪些新巿鎮分別以傳統模式、合作模式及加強模式發展而成,以及該等新巿鎮的土地面積分別為何;

    (ii)修訂該項目發展模式的整個決策過程為何(列出所有相關會議的日期、與會人士、有關理據,以及各項決定的具體日期);

    (iii)預計該項目以上述3種發展模式進行所得的賣地收入及土地補價收入分別為何;及

    (iv)當局在不同階段的諮詢(包括非正式諮詢、公眾諮詢,以及城巿規劃委員會進行不同形式的公眾參與活動)期間,就該項目收到反對及贊成採用合作模式/加強模式的主要意見分別為何(並分類列出)?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18. 梁繼昌議員問:


2013年7月,香港大球場("大球場")的草地在舉行一場國際足球友誼賽後變成一片泥濘。同年8月,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成立香港大球場草地球場專家小組("專家小組"),就如何提高大球場草地的質素提供專業意見。按專家小組的建議,康文署在2015年展開重建大球場整個草地系統的工程。該項工程已於2015年7月完成。然而,早前有報道指出,大球場在今年9月底舉行兩場足球賽事後,草地出現鬆散及長出青苔等問題。此外,據報康文署早前以高薪聘請海外專家來港,專門教授其職員護草知識,但一名已受訓職員其後卻被調職,負責管理其他設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2013年至今,保養及管理大球場草地所涉開支為何;當中由政府及香港賽馬會慈善信託基金撥付的金額分別為何,並按開支項目列出分項數字;

    (二)2013年至今,康文署有否定期檢測大球場及其他體育場地的草地的質素;若有,檢測的機制、標準及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康文署現時就管理大球場草地及培訓管理該草地的員工所投放的人力資源的詳情(包括專職負責該等工作的員工人數,並按員工的月薪及津貼總額列出分項數字)為何;

    (四)上述由康文署聘請的海外專家的月薪、津貼及職責的詳情為何;康文署有否評估該職位是否物有所值;若有評估,結果為何;

    (五)康文署在大球場草地被發現質素差劣的情況下,仍然把已獲傳授護草知識的本地職員調離草地管理團隊的理據為何;及

    (六)專家小組的工作詳情為何;小組至今共召開了多少次會議;康文署有否評估專家小組的工作成效;若有評估,結果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19. 謝偉俊議員問:


香港居民鄧龍威先生("鄧先生")於菲律賓疑經不合理、不公平審訊後被判重囚40年,現正進行上訴。保安局局長("局長")在回覆本人於本年6月29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鄧先生的情況所提質詢時表示,政府非常關注個別港人在外地被長期監禁的個案。然而,鄧先生指該回覆不符事實;政府從未高度關注其案情及獄中情況,並促請本人向保安局追問下列問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鄧先生指出,英國駐菲律賓大使館人員長期關注他的個案,每3個月到獄中探訪他以及每次均有紀錄,香港政府及中國駐菲律賓大使館("大使館")的人員,曾多少次到拘留所及監獄探訪鄧先生、每次到訪的日期,以及曾為他提供甚麼支援和如何跟進;如沒有涉及大使館紀錄的資料,政府會否向大使館查詢;

    (二)鑒於鄧先生指出,過往審訊期間只曾一次獲菲律賓掃毒人員向他提供傳譯服務,該人員的可信性、公平及中立性成疑,與局長所指大使館一直有協助反映其要求提供傳譯服務的說法截然不同,政府是否知悉大使館在鄧先生受審期間向他提供傳譯服務的日期及有關紀錄;如沒有資料,政府會否向大使館查詢;

    (三)鑒於據報菲律賓現屆政府就任至今已處決3 000多名被指與毒品有關的囚犯,政府有否關注事態發展,並設法確保鄧先生人身安全;會否(i)要求中國外交部促請菲律賓當局加快處理鄧先生的上訴,以及(ii)一旦上訴失敗,盡快依據《移交被判刑人士條例》(第513章)批准移送鄧先生返港繼續服刑,以免繼張泰安先生疑因冤獄客死異鄉後,再有港人受害;

    (四)鑒於上月初一名學運人士在前往泰國時被拒入境並被拘留12小時的事件引起廣泛關注,有意見認為鄧先生在菲律賓身陷冤獄多年更應獲港人、保安局及中國外交部關注和支援,政府會否因應第(三)項提及的局勢,促請中國外交部增加對鄧先生的協助,以及採取其他行動確保鄧先生在上訴期間得到公開及公平的審訊;及

    (五)鑒於局長多次重申,政府和大使館協助鄧先生的個案時,"必須尊重和遵守當地司法制度",但鄧先生指出,他和客死異鄉的張泰安先生的個案,在沒有傳譯服務、沒有警員作供及沒有證物情況下,被菲律賓當局裁定販毒罪成並判囚40年,等同俗語"砌生豬肉",因此他質疑政府和中國外交部對他們的冤案視若無睹,並以尊重當地司法制度為藉口,政府會否重新檢視對鄧先生的協助,並應市民意見,加緊援救?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20. 胡志偉議員問:


財務中介公司現時不受《放債人條例》(第163章)及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監管。政府在2014年答覆本會的質詢時表示,"現時並無從維持銀行體系及金融穩定的理據來考慮要由金管局監管放債人的業務"。然而,財務中介公司以不良手法經營的事件近年仍層出不窮。例如,有一些使用中文名稱含"會計事務所"字眼的公司,假意替客戶提供財務評估服務,實質為推銷貸款服務,並收取高昂的手續費。有意見認為,政府應從速修訂《放債人條例》,堵塞監管漏洞,以防止公眾誤墜借貸陷阱。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各執法機構就財務中介公司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及提出檢控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並按所涉條文(例如《放債人條例》第29(10)條及《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中關於"虛假商品說明"或"誤導性遺漏"的條文)分別列出檢控及定罪個案的分項數字;

    (二)鑒於政府將會就放債人牌照施加額外牌照條件,規定放債人必須(i)要求擬借款人述明他有否跟第三方達成或簽訂任何協議("第三方協議"),以及(ii)在貸款協議內以書面方式述明擬借款人的回覆,而如果該回覆為"有"的話,則放債人只有在第三方是獲放債人委任的情況下才可批出貸款,當局會否考慮制訂有效措施,確保放債人及財務中介公司恪守有關規定,以及會否規定貸款協議須設有冷靜期的條款;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放債人條例》自1980年訂立以來沒有大規模修訂,政府會否以保障借款人為首要考慮,檢討現行監管政策和修訂該條例,以將所有放債人的業務及相關財務中介公司納入金管局的監管範圍;會否制訂監管標準、規定持牌人須為"適當人選",以及進行現場審查等工作?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21. 易志明議員問:


為鼓勵長者及殘疾人士融入社區,政府自2012年6月起分階段推行長者及合資格殘疾人士公共交通票價優惠計劃("優惠計劃")。優惠計劃現時涵蓋的公共交通服務包括地鐵一般路線、部分專營巴士和專線小巴路線,以及部分渡輪航線。政府曾表示會在優惠計劃全面實施3年後予以檢討。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各公共交通服務營辦商每年因參與優惠計劃而增加的乘客量及收益分別為何;

    (二)第一階段優惠計劃由2012年6月至今已實施逾4年,當局會否就優惠計劃進行檢討;如會,詳情為何;

    (三)鑒於紅色小巴尚未納入優惠計劃,但部分紅色小巴的營運模式與已納入優惠計劃的專線小巴的營運模式相若(包括行走固定路線及已裝設八達通機),當局會否考慮把前者納入優惠計劃;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當局會否研究把更多渡輪服務(例如街渡服務)納入優惠計劃;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五)當局會否研究把優惠計劃擴展至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例如電車);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22. 羅冠聰議員問:


上月初,一名學運領袖乘飛機抵達泰國時遭拒入境,並遭拘留12小時後遣返香港。據報,泰國首相其後表示此舉是應中國政府要求。此外,過去有支持社會運動的香港居民被拒入境印度、馬來西亞及澳門等地方。該等事件令部分公眾人士擔心,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第三十一條享有的旅行和出境自由受到威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過去5年,有多少名持有效旅行證件的香港居民在其他司法管轄區遭拒入境及遭遣返,並按司法管轄區和有關人士遭拒入境原因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二)政府會否就香港居民在入境其他司法管轄區時遭扣留一事與有關司法管轄區的政府交涉;若會,如何及透過甚麼渠道進行交涉;現時有沒有機制確保政府在最短時間內展開交涉及向公眾交代有關情況;

    (三)現時有沒有機制,確保香港居民在入境其他司法管轄區時遭扣留期間享有基本人權,包括聯絡律師和香港入境事務處("入境處")的權利;政府有甚麼途徑向侵犯了香港居民基本人權的其他司法管轄區政府追究責任;

    (四)鑒於有意見認為,泰國政府至今未清楚交代為何通宵拘留上述學運領袖及禁止他聯絡律師和入境處,政府會否(i)就此向泰國政府嚴正要求其清楚作出交代,以及(ii)在未獲合理解釋時要求泰國政府道歉;及

    (五)鑒於有報道指稱,中國政府曾要求澳門、馬來西亞及泰國政府禁止一份黑名單上的香港居民入境,政府是否知悉該黑名單的內容;政府會否要求中國當局撤回有關的黑名單,以維護香港居民在《基本法》下的旅行和出境自由?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政府法案



延擱處理的項目(自2016年10月19日的會議起)

首讀


《追加撥款(2015-2016年度)條例草案》

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追加撥款(2015-2016年度)條例草案》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IV. 議員議案



延擱處理的項目(自2016年10月19日的會議起)

1.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的議案

林卓廷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委任一個專責委員會,以調查廉政專員白韞六取消李寶蘭女士署任執行處首長("署任安排")而引發廉政公署("廉署")人事動盪的事宜,包括取消署任安排的過程及原因,行政長官梁振英或其他機關有否參與取消署任安排的決定;取消署任安排的決定是否涉及干預調查梁振英先生收受澳洲企業UGL Limited 近5,000萬元的案件;梁振英先生作為被廉署調查的人士,如參與取消署任安排的決定,是否存在角色衝突甚至違法行為;而該委員會在執行其職務時獲授權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第9(2)條行使該條例第9(1)條所賦予的權力。

出席的政府官員:政務司司長
保安局局長


2.取消強制性公積金對沖機制

黃國健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計劃自2000年實施以來,成效備受社會質疑,而強積金對沖機制(即強積金僱主供款部分的累算權益可以對沖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一直為社會詬病;截至2016年第一季,強積金計劃下已對沖逾292億元,嚴重蠶食'打工仔女'的'血汗錢',並直接影響他們的退休保障;就此,本會促請政府盡快取消強積金對沖機制,並全面檢討強積金計劃,以確保僱員權益不受損害及加強保障他們的退休生活。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吳永嘉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強制性"之前加上"鑒於";在"('強積金')計劃"之後刪除"自2000年實施以來,成效備受社會質疑,而強積金",並以"下的"代替;在"一直"之後刪除"為社會詬病;截至2016年第一季,強積金計劃下已對沖逾292億元,嚴重蠶食'打工仔女'的'血汗錢',並直接影響他們的退休保障",並以"運作良好,工商業界堅決反對取消有關對沖機制"代替;在"政府"之後刪除"盡快取消強積金對沖機制,並",並以"在確保香港的營商環境和就業市場不受衝擊,以及社會資源得以公平運用的前提下,"代替;在"檢討強積金計劃"之後刪除",以確保僱員權益不受損害及",並以"之餘,同時檢討各項社會保障制度,以"代替;及在"加強保障"之後刪除"他們",並以"僱員"代替。

(ii)蔣麗芸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強制性"之前加上"作為市民退休保障的其中一根重要支柱,";及在"機制,並"之後加上"為此安排作出一定的財政承擔,以及"。

(iii)尹兆堅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強制性"之前加上"政府於1995年提出";在"('強積金')計劃"之後加上",該計劃";在"詬病;"之後加上"行政長官於2012年發表的行政長官競選政綱中,表示會'逐步降低強積金戶口內僱主累積供款權益用作抵銷僱員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的比例',可是,在過去4年多他並沒有履行有關的競選承諾;";及在"億元,"之後加上"由於現時對沖機制是與退休保障掛勾,"。

(iv)張超雄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退休保障;"之後加上"對於行政長官未有兌現其2012年競選政綱'逐步降低強積金戶口內僱主累積供款權益用作抵銷僱員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的比例'的承諾,本會強烈譴責行政長官言而無信,罔顧僱員權益;";及在"政府"之後加上"在保留保障僱員的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前提下,"。

(v)劉小麗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政府"之後加上"在確保保障僱員的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不被取消的前提下,"。

(vi)田北辰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取消強積金對沖機制"之後加上"下強積金對沖遣散費的安排,但保留其對沖長期服務金的安排"。

出席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


3.規定初中中國歷史獨立成科

張國鈞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政府多年來容許學校把初中的中國歷史和世界歷史或其他人文學科合併教授,但課程內容對香港歷史及香港與內地的互動關係卻着墨甚少,令年輕一代無法正確、全面和有系統地認識中華民族的發展歷程;就此,本會促請政府規定初中中國歷史獨立成科及將之列為必修科目,並擴闊有關課程範圍,涵蓋更多中國近代歷史及香港與內地的互動關係,讓學生從不同角度更客觀和理性地認識中華民族的發展歷程,以及中國近年的發展。

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葉建源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之前刪除"政府多年來容許學校把初中的中國歷史和世界歷史或其他人文學科合併教授,但課程內容對香港歷史及香港與內地的互動關係卻着墨甚少,令年輕一代無法正確、全面和有系統地認識中華民族的發展歷程;就此",並以"鑒於政府當局現正就修訂初中中國歷史科課程進行諮詢,而課程內容的修訂對提高學生對學科的興趣及提升教學質素至為重要"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規定初中中國歷史獨立成科及將之列為必修科目,並擴闊有關課程範圍,涵蓋更多中國近代歷史及香港與內地的互動關係,讓學生從不同角度更客觀和理性地認識中華民族的發展歷程,以及中國近年的發展",並以"在進行諮詢時,必須謹守教育專業的原則,全面諮詢學校及前線教師的意見,並發展專科專教,以加強教與學的成效;此外,政府應規定將中國歷史列為初中的必修課程內容,並確保學校不論以獨立成科或其他方式教授中國歷史(例如參考內地及台灣學校,將歷史科的課程內容涵蓋中國歷史和世界歷史),均須就有關課程訂定足夠授課時數,以反映中國歷史在中學教育的地位"代替。

(ii)葉劉淑儀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政府多年"之前加上"鑒於";在"甚少,"之後加上"亦忽視教授中國經史子集和其他經典文學著作的重要性,";在"系統地認識中華民族的發展歷程"之後加上",以及令他們缺乏足夠機會認識博大精深的中華文化和建立對中華文化的認同感和自豪感";在"規定"之後刪除"初中";在"必修"之前刪除"獨立成科及將之列為",並以"科於整個初中階段為一獨立"代替;在"互動關係,"之後刪除"讓學生從不同角度更",並以"以及加強教授經史子集和其他經典文學著作,使學生能更全面、"代替;在"理性地認識中華民族的發展歷程"之後刪除",以及",並以"和"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並對源遠流長的中華文化有更深入的認識和了解"。

(iii)姚松炎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政府多年"之前加上"鑒於";在"教授,"之後刪除"但課程內容對香港歷史及香港與內地的互動關係卻着墨甚少,令年輕一代無法正確、全面和有系統地認識中華民族的發展歷程;就此",並以"讓學校在較靈活的課程架構下,按校本需要以不同模式教授中國歷史"代替;在"促請政府"之後刪除"規定",並以"繼續讓學校自行決定把"代替;在"獨立成科"之後刪除"及將之列為必修科目,並擴闊有關課程範圍,涵蓋更多中國近代歷史及香港與內地的互動關係",並以",或把中國歷史和其他人文學科合併教授,並繼續改善和推動學校發展中國歷史及其他人文學科合併的教學模式"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刪除"更客觀和理性地認識中華民族的發展歷程,以及中國近年的發展",並以",以具批判性、客觀和理性的思維認識中國歷史"代替。

(iv)郭家麒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容許"之前刪除"政府多年來",並以"自2001年中學課程改革後,政府"代替;在"範圍,"之後加上"根據史實,";在"近代歷史"之後刪除"及",並以",包括於1949年後發生的反右運動、文化大革命、四五天安門事件、六四事件、劉曉波先生獲諾貝爾和平獎及烏坎村事件等政治事件,以及"代替;及在",讓學生"之前加上",包括六七暴動、每年的七一遊行、2014年8月3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及雨傘運動等"。

出席的政府官員:教育局局長
教育局副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