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6/17-5
附屬法例/文書 | 法律公告編號 | |
---|---|---|
1. | 《2016年海岸公園(指定)(修訂)令》 | 166/2016 |
2. | 《〈商船(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統)規例〉(生效日期)公告》 | 167/2016 |
3. | 《〈2015年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費用)(修訂)規例〉(生效日期)公告》 | 168/2016
|
1. | 第21號 | - | 交通意外傷亡援助基金
二零一五至一六年度年報 |
(由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提交)
| |||
2. | 第22號 | - | 環境及自然保育基金
2015-2016年度受託人報告書 |
(由環境局局長提交)
| |||
3. | 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2/16-17號報告 | ||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李慧琼議員提交)
|
(一) | 共有多少個投票站因租借場地的要求被拒而設於較細的場地;有否檢討投票站人員保管選舉物資長達一星期的安排是否恰當;若沒有檢討,原因為何;若有檢討而結果為否,有何改善措施;
|
(二) | 鑒於法例訂明,任何人申請登記為地方選區選民時,除非該人明示相反意願,否則會被視為已申請登記為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選民,有多少名在選民登記時沒有明示相反意願的選民被拒發該功能界別選舉的選票,以及原因為何;及
|
(三) | 有多少個投票站發出的選票數目與收回的不相符,並按投票站名稱列出有關原因;有多少個投票站延長了投票時間,並按投票站名稱列出有關原因;有何措施避免上述兩種情況再發生? |
(一) | 鑒於諮詢文件所提建議的目標包括創立一個更具效率的決策架構,以解決各種監管問題(包括股價操縱、企業管治缺失、披露問題及其他損害公眾投資者利益的失當行為),政府是否知悉由2011年至本年9月期間,證監會每年就有關問題進行調查及提出檢控的個案宗數分別為何,以及有關的定罪個案數目,並按監管問題以表列出分項數字,以及受查公司數目佔上市公司總數的百分比;
|
(二) | 鑒於證監會行政總裁曾表示,是次諮詢並無後備方案,當局將如何處理有關建議不獲業界接納的情況;當局有否評估有關建議有否違反當局自1988年起採納《戴維森報告》所載,以市場參與者為本的監管原則;政府會否要求證監會修訂有關建議,以取得更多的業內人士支持;如會,詳情為何;及
|
(三) | 鑒於有業內人士表示,諮詢文件所提建議在落實後會增加上市成本和時間,影響行業發展及削弱香港的競爭力,政府是否知悉現時完成首次公開招股整個流程一般所需時間;香港的上市申請審批時間與其他主要證券市場的相關時間如何比較;鑒於香港去年的首次公開招股集資額全球第一,政府有否評估落實有關建議對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競爭力的影響;如有評估,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地政總署至今就多少宗個案發出警告信;當中有多少宗與違契使用工廈單位作藝術、文化、康樂及體育(下稱"藝文康體")用途有關;當局會否考慮持份者的意見,對於不涉及消防安全高風險的違契個案,給予有關人士較長的寬限期;如否,原因為何;
|
(二) | 地政總署現時以何準則,評估工廈單位作藝文康體用途所涉消防安全風險,又以何準則評估工廈單位作其他非工業用途(例如迷你倉、科學研究等)的有關風險;如兩者相同,原因為何;及
|
(三) | 鑒於有意見認為地政總署的執管行動,與當局早前提出適當放寬工廈作非工業用途,以善用現有工廈空間的政策方向背道而馳,當局會否盡快修訂《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中"工業用途"的定義,以及相關的消防安全規定,以免扼殺藝文康體產業的生存空間;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 | 發展局局長
保安局局長 |
(一) | 是否知悉通訊局所進行的上述檢討的詳情及進度為何;通訊局有否制訂電視牌照中有關提供手語傳譯服務條文的落實時間表;如有,詳情為何;如否,何時會制訂該時間表;
|
(二) | 未來3年,當局會推行哪些關於手語傳譯員的培訓與認證計劃;及
|
(三) | 會否考慮將手語定為法定語言之一? |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 |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 |
(一) | 有否評估中資財團持續購入本港商住用地及物業,對市民置業及營商能力有否影響;如有評估,詳情為何;如沒有評估,會否盡快進行;所謂"北水湧港"情況會否將行政長官期望藉增加土地供應以冷卻過熱樓市的政策效果抵銷;如會,詳情為何;
|
(二) | 會否因應樓價仍不斷上升的情況,提出和落實更有效的房屋政策,以協助首次置業家庭及紓緩青年人居住問題;及
|
(三) | 鑒於政府進行橫洲公營房屋發展時據說採取"先易後難"方式(即拆遷非原居民鄉村,然後才發展棕地),政府會否調整該做法,改為先收回被違法佔用的官地以發展大面積棕地,從而更快增加住宅用地供應? |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 |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 |
(一) | 對於上述涉及索償者在沒有獲得或申請法律援助的情況下提出訴訟的個案,當局會否主動調查有關律師行提供的法律服務是否涉及包攬訴訟;
|
(二) | 因應212宗獲法律援助的索償案由同一所律師行接辦的情況,當局會否檢討現行的申報制度,確保受助人提名律師作其法律代表時,並無與任何人達成協議,攤分在訴訟完結後可能獲得的損害賠償或訟費;及
|
(三) | 鑒於免遣返聲請個案目前已累積逾一萬一千宗,當局有否評估關於非法拘禁的索償案會否進一步飆升;法律援助署會否就索償者申請法律援助的門檻是否過低進行檢討;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 | 民政事務局局長
保安局局長 |
(一) | 是否知悉現時獲醫院管理局("醫管局")及政府委託提供傳譯服務的資助機構所聘用的傳譯員人數;若知悉,按機構名稱列出有關數字;有否評估該等機構是否有足夠人手提供傳譯服務(包括電話傳譯及現場傳譯);若有評估而結果為否,當局會否考慮向該等機構增撥資源,以期它們可提供更快捷和適切的傳譯服務;
|
(二) | 是否知悉現時於醫管局轄下的公立醫院和診所、政府部門及公共機構(包括社會福利署轄下綜合家庭服務中心及社會保障辦事處),為少數族裔人士提供的電話傳譯服務及現場傳譯服務的情況分別為何;
|
(三) | 現時少數族裔人士一般需分別等候多久才獲提供電話傳譯服務及現場傳譯服務;若沒有資料,原因為何;各政府部門會否考慮將等候電話傳譯服務及現場傳譯服務的時間上限納入其服務承諾;若會,實施計劃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四) | 鑒於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已制訂《促進種族平等行政指引》("《指引》"),為各政策局、政府部門及公共機構提供指導,以期讓少數族裔人士有平等機會使用公共服務,但有不少少數族裔人士反映,他們就使用公共服務要求政府部門向他們提供傳譯服務時,屢遭有關部門以各種理由拒絕,當局現時以何準則界定政府部門須否為少數族裔人士提供電話傳譯服務;
|
(五) | 鑒於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在2014年檢討《指引》的運作,而各政策局、政府部門及公共機構對《指引》的實施反應正面,當中不少表示已採取新措施協助少數族裔人士,當局會否因應市民對《指引》運作的關注把該檢討報告上載政府網站,供公眾參閱;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六) | 鑒於有不少生活在貧窮線下的少數族裔人士因不諳中英文而未能填寫申請表格,以致未能受惠於政府為有需要人士提供的各項扶貧措施,現時6所少數族裔人士支援服務中心及兩所分中心有否提供協助少數族裔人士填寫申請表格的服務;若否,當局會否在批出新的服務中心合約時,加入此項服務;若會,實施計劃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
(七) | 鑒於有少數族裔人士反映他們的失業問題嚴重,而勞工處設有展能就業科,專為殘疾人士及其準僱主提供免費的職業介紹及招聘服務,當局會否為少數族裔人士設立類似的就業科? |
(一) | 是否知悉評核委員會基於甚麼考慮因素,建議出租上述兩所政府物業予城專及耀中;及
|
(二) | 鑒於城專於2014年宣布,已與澳洲臥龍崗大學結盟,營辦由後者管理的自資副學位、學士學位及授課式碩士學位等課程,並計劃在5年過渡期後由該大學主導管理學院,當局是否知悉評核委員會在審批租用政府物業申請的過程中,有否考慮提出申請的院校的發展計劃;當局如何確保獲批租用政府物業的院校使用有關物業開辦本地自資課程? |
(一) | 鑒於3間權威的國際研究機構(即世界經濟論壇、Z/Yen Group、瑞士洛桑國際管理發展學院)先後在本年發表全球競爭力報告,香港在該等報告中所得評分及排名由第一位至第九位不等,有否研究香港在該等報告中的排名結果差異頗大的原因;有否檢視和針對香港在該等報告所得評分較弱的項目,推出新政策以提升香港在該等項目的競爭力;若否,原因為何;
|
(二) | 鑒於世界經濟論壇在今年9月29日發表的《2016-2017年全球競爭力報告》顯示,香港的全球競爭力指數在2016-2017年度的整體排名跌至第九位,而香港在創新方面的排名在過去3個年度都在第二十五位以外,政府有否針對該份報告,研究如何提升香港的創新能力;若否,原因為何;及
|
(三) | 鑒於瑞士洛桑國際管理發展學院於今年5月發表的《2016年世界競爭力年報》,把香港評選為全球最具競爭力的經濟體,但該報告同時提到,除了香港及新加坡,亞洲其他經濟體的排名俱較去年下跌,政府有否研究亞洲區內經濟體的整體經濟前景及該前景會否對香港的長遠經濟發展構成影響;若有研究而結果為會,政府有何新的應對措施;若沒有研究,原因為何? |
(一) | 過去3年,有多少個政府部門有聘用傳譯員,以協助其員工與少數族裔人士溝通,並按部門列出所涉少數族裔語言;
|
(二) | 當局會否加強支援公營機構,為少數族裔人士提供傳譯服務;若會,詳情為何;若否,當局如何確保公營機構為使用其服務的少數族裔人士提供足夠的傳譯服務;及
|
(三) | 自2014年檢討《指引》以後,當局有否重新檢討《指引》的成效;若有,關於為少數族裔人士提供傳譯服務方面的檢討結果為何,以及有關的改善措施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是否知悉基礎文憑課程的第一屆畢業生的數目,以及當中有多少人現時仍然受僱於培訓期間的僱主;
|
(二) | 是否知悉參與先導計劃的僱主為基礎文憑課程第一屆畢業生提供的職位總數;當中分別有多少個職位的每月基本工資超過和少於11,000元;每月基本工資少於11,000元的職位中,分別有多少個職位的基本工資是少於5,000元、5,000元至7,000元、7,001元至9,000元及9,000元以上的;
|
(三) | 是否知悉現正修讀基礎文憑課程的第二屆學員的數目;有關僱主已確定為該等學員提供的職位總數;當中分別有多少個職位的每月基本工資超過和少於11,000元;及
|
(四) | 過去兩年,由職訓局、管理協會及政府代表組成的督導小組,就監管先導計劃的運作和進度所進行的工作詳情為何;督導小組會否考慮邀請工會代表加入,以加強與行業工會的溝通;若會,何時作出邀請;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有否規定受資助幼稚園、小學及中學,須設置數目不少於學生人數某個百分比的電腦供學生使用;若有,詳情為何;
|
(二) | 有否統計平均每間受資助幼稚園、小學及中學分別設置了多少部電腦供學生使用及其平均每日使用率;若有,詳情為何;
|
(三) | 現時每間公共圖書館內設置了多少部電腦供市民使用及其平均每日使用率為何;
|
(四) | 現時為基層家庭學生提供的各項網上學習支援項目(包括上網費津貼計劃及"一家一網e學習")所涉公帑開支及人手分別為何;當局會否採取措施進一步鼓勵學校讓有需要的學生使用校內電腦完成網上學習的家課;
|
(五) | 鑒於上網費津貼額於2016-2017學年上調100元,而上述調查顯示經調整的金額仍低於實際所需,該項津貼額的調整機制為何及會否作出改善;會否將津貼額提高至實際所需,以減輕基層家庭的財政負擔,並同時提供其他津貼,以供基層家庭支付維修及購置電腦的開支;若會,落實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
(六) | 鑒於當局於推出上網學習支援計劃時,估計在2011-2012學年會有來自30萬個合資格家庭的41萬名學生受惠,而其後4年將額外有82 000個家庭的112 000名學生受惠,但有團體指出,計劃開展5年以來,透過該計劃購置的電腦只有10 889台和購買的上網服務只有13 427宗,只佔近34萬的基層家庭學生極少比例,反映計劃的使用率很低及未能切合基層家庭需要,當局會否全面檢討該計劃,確保有關計劃切合基層家庭的需要? |
(一) | 鑒於地政總署於2015年2月底就短期豁免書申請所作統計顯示,當時適用於工廈單位而仍然有效的短期豁免書約為1 000份,該等單位的原本用途及獲批新用途分別為何,並按獲批新用途所屬類別以表列出個案分項數字;地政總署審批短期豁免書申請時採用的程序和標準為何;
|
(二) | 鑒於地政總署會就短期豁免書收取費用,而按2003年的標準收費率,位於市區及荃灣/葵青屬乙類用途的工廈單位(即住宅以外的用途,但不包括酒店;乙類用途包括向市民直接提供顧客服務或貨品的辦公室或作業場地)為每年308元/平方米,地政總署在2014年把該收費率倍增至650元/平方米的原因為何;地政總署有否評估該做法有否降低工廈單位業主申請短期豁免書的意欲,因而偏離活化工廈措施的政策原意;如有評估,詳情為何,地政總署會否增加申請短期豁免書的誘因,包括調低收費率至租戶可負擔的水平,以善用工廈單位;
|
(三) | 鑒於有工廈單位租戶在單位內放置了電視機和沙發因而被地政總署懷疑把單位作住用用途並發出警告信,地政總署有否評估該執管力度是否過嚴;地政總署有否制訂執管行動指引予執管人員遵從;如有,指引的詳情為何,以及會否公布該指引;如否,地政總署會否盡快制訂指引,並在制訂指引時收集和納入工廈單位租戶和其他持份者的意見;
|
(四) | 鑒於有許多租用工廈單位的非牟利組織已相繼收到警告信,執管人員進行執管行動時須否考慮有關單位的用途的社會價值和文化價值;
|
(五) | 當局有否就如何推動文化、體育及社區服務等社會功能成立跨部門會議或工作平台,並將相關政策納入工廈政策一併考量,讓無法負擔商業大廈租金,卻從事有助香港發展的事業的工廈單位租戶,以合理的租金租用工廈單位,從而更有效地運用香港土地資源,發展文化、體育、設計等本土產業;及
|
(六) | 地政總署會否考慮暫緩上述執管行動一年,並諮詢受影響的工廈業主及租戶後才恢復執管行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獲委託進行顧問研究的機構名稱、有關的顧問費及工作時間表,以及該項研究至今的進展為何;
|
(二) | 當局有否就顧問研究的研究範圍諮詢各有關政府部門;會否研究進行跨部門合作項目的可行性及細節;
|
(三) | 鑒於智慧城市的發展涉及公私營機構的多層面協作,政府將以何準則遴選私營機構合作伙伴,以及如何確保有關的遴選準則及程序符合公開、公正及公平的原則;
|
(四) | 現時有否計劃和某些私營機構合作發展智慧城市;若有,詳情(包括擬採用的合作模式)為何;及
|
(五) | 鑒於當局表示會在顧問研究展開初期,建立一個特設的入門網站,以整合持份者及市民就智慧城市提出的意見,當局將如何處理該等意見;當局會否提供其他途徑和誘因,鼓勵公眾提供意見及建議,共同參與發展智慧城市? |
(一) | 鑒於土瓜灣經常發生極為嚴重的虐待動物案件,當局會否考慮在九龍城警區成立處理該類案件的刑事調查隊;
|
(二) | 鑒於表面無傷痕的動物屍體經剖驗後可能發現死因有可疑,警方及愛協如何處理其檢走的動物屍體;當局會否考慮把該等動物屍體交由動物福利機構安排剖驗;如否,原因為何;
|
(三) | 現時相關政府部門及機構(包括警方、漁護署、愛協及獸醫組織)在"動物守護計劃"下的角色及職責分別為何;當局有否就該計劃的運作事宜制訂指引及守則;如有,詳情為何,以及會否檢討該計劃的成效;如會,詳情為何;
|
(四) | 鑒於漁護署轄下上水大龍獸醫化驗所是現時唯一提供官方動物驗屍服務的化驗所,該化驗所(i)設有多少個化驗室、(ii)剖驗工作一般所需時間,以及(iii)每天最多可剖驗動物屍體的數目;
|
(五) | 過去5年,警方就懷疑殘酷對待動物的案件接獲舉報、立案展開刑事調查及提出檢控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及
|
(六) | 鑒於有不少市民向本人反映,現時的《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較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有關法例寬鬆,未能有效阻嚇施虐者殘酷對待動物,當局何時會展開檢討及修訂法例的工作? |
(一) | 鑒於現時大部分警務人員的退休年齡為55歲,而警隊在未來數年會踏入退休潮,將會有大量資深警務人員流失,政府會否考慮彈性處理警務人員的退休年齡;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二) | 會否向香港警務處增撥資源,以供擴大警隊編制及增添警隊裝備(例如為每位警務人員配備隨身攝錄機),以應付維持治安的需要;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三) | 鑒於消防員的工作或會涉及複雜、緊急及危險的情況,政府會否為消防處設立類似警隊的獨立職系架構及薪級表,並向消防處提供相應的資源;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四) | 鑒於有消防員反映,由於消防處人手不足,消防員接受了壓縮時間的專業拯救培訓後便需投入工作,政府會否向消防處增撥資源,確保消防員接受充分的專業拯救培訓後才投入工作;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五) | 會否增加消防處的人手,以成立專責巡查隊負責日常的消防安全巡查,以防患未然;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六) | 鑒於免遣返聲請個案在近年大幅上升,增加羈留聲請人的青山灣入境事務中心的工作壓力,而該中心在過往亦多次出現鬧事和打鬥的事件,對入境事務處("入境處")人員構成安全威脅,政府會否增加該中心的人手,並向入境處人員提供充足的裝備及培訓,以便有效地應付突發事件;政府會否撥出地方興建羈留中心,供分開羈留曾在香港犯罪的聲請人和其他聲請人,以方便入境處人員執行管理工作;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七) | 會否加快研究修訂《武器條例》(第217章),以將入境處納入該條例的適用範圍,方便入境處人員執行工作;如會,實施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
(八) | 鑒於有不少警務人員、消防員及入境處人員反映,當局提供的部門宿舍供不應求,政府會否增建各紀律部隊的部門宿舍;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就錦田南房屋發展項目而言,
| |
(i) | 鑒於當局於2014年4月已完成錦田南及八鄉土地用途檢討,而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已於2016年9月核准錦田南分區計劃大綱草圖,當局迄今仍未就該項目進行公眾諮詢的原因及依據為何;當局就規劃新巿鎮及大型發展項目進行公眾諮詢的程序和指引的詳情為何,並列出過去3年按有關指引進行公眾諮詢的項目名稱;及
| |
(ii) | 當局是否將以傳統新市鎮發展模式("傳統模式")(即以公帑收地以發展有關地區)進行該項目;若是,詳情為何;若否,該項目下的發展須否符合《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第二章第3.4.2段所訂明的鄉郊住宅發展密度限制(即"第1區涉及層數最多為12層的中層住宅大廈,並且最多只可以有兩層低層的商用樓層。這是適宜在非市區地方採用的最高發展密度……(最高地積比率為3.6倍)");及
| |
(二) | 就新界東北新發展區規劃而言,鑒於在2012年6月時任發展局局長表示,當局決定以傳統模式進行該項目,而不以公私營合作發展模式("合作模式")進行該項目,而在同年9月,現任發展局局長表示,會考慮採用合作模式進行該項目,以及在2013年7月,當局公布採用加強版傳統新市鎮發展模式("加強模式")進行該項目:
| |
(i) | 哪些新巿鎮分別以傳統模式、合作模式及加強模式發展而成,以及該等新巿鎮的土地面積分別為何;
| |
(ii) | 修訂該項目發展模式的整個決策過程為何(列出所有相關會議的日期、與會人士、有關理據,以及各項決定的具體日期);
| |
(iii) | 預計該項目以上述3種發展模式進行所得的賣地收入及土地補價收入分別為何;及
| |
(iv) | 當局在不同階段的諮詢(包括非正式諮詢、公眾諮詢,以及城巿規劃委員會進行不同形式的公眾參與活動)期間,就該項目收到反對及贊成採用合作模式/加強模式的主要意見分別為何(並分類列出)? |
(一) | 2013年至今,保養及管理大球場草地所涉開支為何;當中由政府及香港賽馬會慈善信託基金撥付的金額分別為何,並按開支項目列出分項數字;
|
(二) | 2013年至今,康文署有否定期檢測大球場及其他體育場地的草地的質素;若有,檢測的機制、標準及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三) | 康文署現時就管理大球場草地及培訓管理該草地的員工所投放的人力資源的詳情(包括專職負責該等工作的員工人數,並按員工的月薪及津貼總額列出分項數字)為何;
|
(四) | 上述由康文署聘請的海外專家的月薪、津貼及職責的詳情為何;康文署有否評估該職位是否物有所值;若有評估,結果為何;
|
(五) | 康文署在大球場草地被發現質素差劣的情況下,仍然把已獲傳授護草知識的本地職員調離草地管理團隊的理據為何;及
|
(六) | 專家小組的工作詳情為何;小組至今共召開了多少次會議;康文署有否評估專家小組的工作成效;若有評估,結果為何? |
(一) | 鑒於鄧先生指出,英國駐菲律賓大使館人員長期關注他的個案,每3個月到獄中探訪他以及每次均有紀錄,香港政府及中國駐菲律賓大使館("大使館")的人員,曾多少次到拘留所及監獄探訪鄧先生、每次到訪的日期,以及曾為他提供甚麼支援和如何跟進;如沒有涉及大使館紀錄的資料,政府會否向大使館查詢;
|
(二) | 鑒於鄧先生指出,過往審訊期間只曾一次獲菲律賓掃毒人員向他提供傳譯服務,該人員的可信性、公平及中立性成疑,與局長所指大使館一直有協助反映其要求提供傳譯服務的說法截然不同,政府是否知悉大使館在鄧先生受審期間向他提供傳譯服務的日期及有關紀錄;如沒有資料,政府會否向大使館查詢;
|
(三) | 鑒於據報菲律賓現屆政府就任至今已處決3 000多名被指與毒品有關的囚犯,政府有否關注事態發展,並設法確保鄧先生人身安全;會否(i)要求中國外交部促請菲律賓當局加快處理鄧先生的上訴,以及(ii)一旦上訴失敗,盡快依據《移交被判刑人士條例》(第513章)批准移送鄧先生返港繼續服刑,以免繼張泰安先生疑因冤獄客死異鄉後,再有港人受害;
|
(四) | 鑒於上月初一名學運人士在前往泰國時被拒入境並被拘留12小時的事件引起廣泛關注,有意見認為鄧先生在菲律賓身陷冤獄多年更應獲港人、保安局及中國外交部關注和支援,政府會否因應第(三)項提及的局勢,促請中國外交部增加對鄧先生的協助,以及採取其他行動確保鄧先生在上訴期間得到公開及公平的審訊;及
|
(五) | 鑒於局長多次重申,政府和大使館協助鄧先生的個案時,"必須尊重和遵守當地司法制度",但鄧先生指出,他和客死異鄉的張泰安先生的個案,在沒有傳譯服務、沒有警員作供及沒有證物情況下,被菲律賓當局裁定販毒罪成並判囚40年,等同俗語"砌生豬肉",因此他質疑政府和中國外交部對他們的冤案視若無睹,並以尊重當地司法制度為藉口,政府會否重新檢視對鄧先生的協助,並應市民意見,加緊援救? |
(一) | 過去3年,各執法機構就財務中介公司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及提出檢控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並按所涉條文(例如《放債人條例》第29(10)條及《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中關於"虛假商品說明"或"誤導性遺漏"的條文)分別列出檢控及定罪個案的分項數字;
|
(二) | 鑒於政府將會就放債人牌照施加額外牌照條件,規定放債人必須(i)要求擬借款人述明他有否跟第三方達成或簽訂任何協議("第三方協議"),以及(ii)在貸款協議內以書面方式述明擬借款人的回覆,而如果該回覆為"有"的話,則放債人只有在第三方是獲放債人委任的情況下才可批出貸款,當局會否考慮制訂有效措施,確保放債人及財務中介公司恪守有關規定,以及會否規定貸款協議須設有冷靜期的條款;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
(三) | 鑒於《放債人條例》自1980年訂立以來沒有大規模修訂,政府會否以保障借款人為首要考慮,檢討現行監管政策和修訂該條例,以將所有放債人的業務及相關財務中介公司納入金管局的監管範圍;會否制訂監管標準、規定持牌人須為"適當人選",以及進行現場審查等工作? |
(一) | 是否知悉各公共交通服務營辦商每年因參與優惠計劃而增加的乘客量及收益分別為何;
|
(二) | 第一階段優惠計劃由2012年6月至今已實施逾4年,當局會否就優惠計劃進行檢討;如會,詳情為何;
|
(三) | 鑒於紅色小巴尚未納入優惠計劃,但部分紅色小巴的營運模式與已納入優惠計劃的專線小巴的營運模式相若(包括行走固定路線及已裝設八達通機),當局會否考慮把前者納入優惠計劃;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四) | 當局會否研究把更多渡輪服務(例如街渡服務)納入優惠計劃;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
(五) | 當局會否研究把優惠計劃擴展至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例如電車);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是否知悉,過去5年,有多少名持有效旅行證件的香港居民在其他司法管轄區遭拒入境及遭遣返,並按司法管轄區和有關人士遭拒入境原因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
(二) | 政府會否就香港居民在入境其他司法管轄區時遭扣留一事與有關司法管轄區的政府交涉;若會,如何及透過甚麼渠道進行交涉;現時有沒有機制確保政府在最短時間內展開交涉及向公眾交代有關情況;
|
(三) | 現時有沒有機制,確保香港居民在入境其他司法管轄區時遭扣留期間享有基本人權,包括聯絡律師和香港入境事務處("入境處")的權利;政府有甚麼途徑向侵犯了香港居民基本人權的其他司法管轄區政府追究責任;
|
(四) | 鑒於有意見認為,泰國政府至今未清楚交代為何通宵拘留上述學運領袖及禁止他聯絡律師和入境處,政府會否(i)就此向泰國政府嚴正要求其清楚作出交代,以及(ii)在未獲合理解釋時要求泰國政府道歉;及
|
(五) | 鑒於有報道指稱,中國政府曾要求澳門、馬來西亞及泰國政府禁止一份黑名單上的香港居民入境,政府是否知悉該黑名單的內容;政府會否要求中國當局撤回有關的黑名單,以維護香港居民在《基本法》下的旅行和出境自由? |
延擱處理的項目(自2016年10月19日的會議起)
首讀 《追加撥款(2015-2016年度)條例草案》 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 ||
《追加撥款(2015-2016年度)條例草案》 | : |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