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6/17-27
附屬法例/文書 | 法律公告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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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旅行代理商(寬免費用)規例》 | 106/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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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19/16-17號報告 | ||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李慧琼議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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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7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 ||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梁繼昌議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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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當局是否掌握目前有哪些涉及違法商業活動的共享經濟平台在香港營運;若然,涉及的商業活動,以及當局對該等違法商業活動進行執法的情況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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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當局有否研究海外國家或地區規管共享經濟平台的經驗,包括就此制定的法例;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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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當局會否採取措施,規管涉及違法商業活動的共享經濟平台,以保障合法經營者的權益及消費者的利益;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會否檢討食環署正進行的目標小區滅鼠行動的成效,並調整全港防治鼠患的策略;若會,詳情為何,包括會如何加強滅鼠;會否每年定期舉辦全城清潔運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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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現時漁農自然護理署(下稱"漁護署")在社區捕捉的流浪貓如無人認領或領養會遭人道毀滅,當局會否考慮,容許鼠患嚴重的公眾街市內的乾貨及雜貨檔攤租戶,領養漁護署捕獲並已注射防疫針及接受絕育手術的貓隻,以協助滅鼠;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當局會否參考英國及美國等國家的以下做法:支援社區組織或愛護動物組織,在鼠患嚴重地區把捕獲的流浪貓隻組成社區貓隻滅鼠隊,以協助解決鼠患;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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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有市民反映,部分資助房屋屋邨和私人大廈的後巷及附近街道的衞生情況惡劣,而且鼠患嚴重,當局會否進一步加強對該等地方的巡查及清潔工作,以及會否擴大區議會的職權及向其提供更多資源,以期改善地區環境衞生;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會否為尚未納入法定註冊制度的衞生服務專業制訂有關制度,以確保其從業員提供具專業水平的服務,從而保障市民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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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會否參考香港醫務委員會的組成方法,修訂《輔助醫療業條例》第5條,訂明各輔助醫療業的管委會須有一半成員由業內從業員選出,而其主席須由該等管委會的業內成員互選產生,以體現專業自主;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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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政府會否引入"直接就診,公開轉介"的機制,容許需接受物理治療、職業治療、臨床心理治療等衞生服務的病人選擇經醫生轉介,或直接聯絡有關專業人士以取得服務,以及各衞生服務專業的從業員可互相轉介病人,以建立更具彈性的醫療體系? |
(一) | 是否已掌握懷疑虛假測試報告涉及大橋的哪些部分,以及大橋的結構安全有否受到影響;鑒於當局主要以目測及非破壞性混凝土結構強度測試(俗稱"打石屎槍")的方式,檢測上述工程項目中該等測試報告相關期間建造的結構關鍵位置,為何當局不進行取芯結構測試;至今有否發現混凝土結構強度不符合設計要求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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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土木工程拓展署的人員早於去年7月已發現有關承判商提交的部分測試報告所載測試時間可能曾被人竄改,為何該承判商在本年3月仍獲該署批出另一份顧問合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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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評估受聘監察大橋整個施工過程的工程顧問公司須否對發生承判商呈交懷疑虛假測試報告的事件負責;有否措施加強監管工務工程的質素,防止發生類似事件? |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 |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發展局局長 |
(一) | 2013年3月至今,每年因違反限奶令而被檢控及定罪的人數分別為何,以及當中涉及水貨活動的人數為何;被定罪人士的一般判罰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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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按嬰兒數目、母乳餵哺比率等因素計算,過去3年每年配方粉的需求量為何;該等數目與有關年度的配方粉留用進口貨量如何比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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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是否知悉,現時本港哪些地區偶爾會出現配方粉缺貨問題;當局會於何時全面檢討配方粉的供求情況? |
(一) | 規劃署採用甚麼準則以決定上述空置校舍用地的長遠用途;當局會否在已確定為政府、機構和社區用途的空置校舍用地當中,撥出一幅用地予去年6月申請使用空置校舍失敗的香港基督少年軍作為其總部,並按"公地公用"原則,把其餘182幅用地改作發展公營房屋用途,以紓緩公屋短缺的問題;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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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分別按區議會分區和原有用途劃分,現時由政府產業署管理的空置政府物業數目和總樓面面積、該等物業所在用地的總面積,以及該等用地的實際和許可最高地積比率的差別分別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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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分別按區議會分區和現行用途劃分,現時地政總署撥予各政府部門作臨時用途的用地數目和總面積,以及分別須在未來3年、5年及10年內到期歸還地政總署的用地數目及總面積分別為何? |
(一) | 過去3年,每年從內地進口及由本地農場供應的活雞的(i)數量、(ii)平均批發價及(iii)平均零售價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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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自2016年2月17日至今,當局有否與內地有關部門就恢復活雞供港事宜進行磋商;如有,涉及的本地及內地部門,以及會議的次數及結果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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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當局會否把活雞及其他活家禽供港事宜提交兩地更高層次的磋商機制處理;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過去5年,每年東江水的每立方米處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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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政府於今年2月與廣東省當局就未來3年東江水供港的協議展開商討,有關商討的程序及最新進展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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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過去5年,有多少個水塘曾經滿溢,以及去年的整體水塘溢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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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過去3年,每年的水管滲漏事故的原因及因而流失的食水量佔該年總用水量的百分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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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鑒於水務署和渠務署於2004年已計劃推行水塘間轉運隧道計劃,以將九龍水塘群的溢流引導至下城門水塘並轉為食水資源,但據報政府過去因推行多項基建工程而押後了落實此計劃,政府會否將此計劃列為優先推行項目;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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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鑒於水務署計劃逐步建立"智管網",以持續監察全港供水管網的狀況,該項目的最新進展、工作時間表及完成日期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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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鑒於水務署正研發智能手機讀錶系統應用程式,有關詳情及進展為何? |
(一) | 現時全港電話機數目為何(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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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是否知悉,過去3年每年電話機的使用次數,並按撥出的電話號碼屬本地、內地或海外的號碼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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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當局有否就安裝電話機的數量和位置制訂規劃指引,以及有否規定本地固定電訊網絡營辦商("固網商")限時修妥其已失靈的電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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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負有全面服務責任的固網商有權向其他服務營辦商收取全面服務補貼費,以彌補就其履行該責任的淨成本,過去3年,每年按當局所定水平須就非經濟電話機支付的全面服務補貼額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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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當局會否重新評估市民或遊客使用電話機的需求;就部分行人流量高的行人路上建有多個電話亭的情況,當局會否與有關的固網商商討,拆除當中使用量低的電話機,以改善行人環境;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是否知悉境外公司撤走設於香港的地區總部及地區辦事處的原因為何;如不知悉,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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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何措施及支援吸引境外公司來港投資及設立業務基地;如沒有措施及支援,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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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會否考慮提供經濟誘因(例如稅務優惠),吸引境外公司來港設立地區總部和地區辦事處,以推動經濟發展和增加本地人才的就業機會? |
(一) | 按性別劃分,各行業及職業在上述年份每年的(i)就業人數、(ii)名義工資指數、(iii)實質工資指數、(iv)就業人士名義平均薪金指數及(v)就業人士實質平均薪金指數(以2004年第一季為基期,即2004年第一季=100)分別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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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在上述年份每年的(i)名義本地生產總值、(ii)實質本地生產總值及(iii)該等數字的增幅(以2004年第一季為基期,即2004年第一季=100)分別為何? |
(一) | 是否知悉市建局在過去10年推展每個重建項目的以下資料(以表列出):(i)項目名稱、(ii)宣布日期、(iii)住宅單位數目、(iv)自住住宅單位數目、(v)提供估值服務的測量師行名稱、(vi)7年樓呎價的估值日期、(vii)向業主提出的最高及最低7年樓呎價、(viii)估值報告中用作比較的區內屋苑的名稱及單位數目、(ix)向業主提出收購建議的日期、(x)業主接受收購建議的限期,以及(xi)接受第一次收購建議的業主佔業主總數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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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自2001年3月把假設重置單位的樓齡由10年下調至7年以來,政府每次修訂《地政總署指引》的日期及修訂的詳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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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是否知悉,市建局有否在《地政總署指引》每次修訂後隨而對估值指引作出相應修訂;如有,每次修訂的日期及詳情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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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會否要求市建局公開估值指引,以增加重建項目補償安排的透明度;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上述事件發生後,當局有否跟進該名工人的最新健康情況;有否調查有關的承辦商就外判工人的工時、工作量及工作環境所作安排是否合適,以及該承辦商有否違反僱傭合約、外判服務合約或勞工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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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據報該名工人的工作量不合理地高,當局會否調查有關外判服務的工作量與人手比例是否合理;會否把該比例列為外判服務招標機制的評審項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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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據報有部分承辦商為了節省成本而暗中削減所聘用的工人數目,當局有否調查各承辦商有否按外判服務合約聘用足夠的工人;如有,詳情為何,包括有否檢查相關的強制性公積金供款紀錄,以及進行突擊巡查或"放蛇"行動;如沒有調查,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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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是否知悉,現時外判工人當中,沒有與承辦商簽訂連續性僱傭合約的百分比;當局會否在外判服務合約中訂明,承辦商必須與外判工人簽訂連續性僱傭合約,以保障工人的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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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有否就承辦商(i)給予外判工人(特別是清潔工人)休息時間和空間的下限,以及(ii)安排該等工人的工作量及時數的上限作出規定;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以及會否作出有關規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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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現時把服務外判的政府部門有否機制及措施,讓外判工人就承辦商涉嫌違反《僱傭條例》(第57章)或僱傭合約作出投訴;如有,過去5年,當局接獲多少宗該等投訴,並按投訴內容列出分項數字;承辦商競投新的外判服務合約時,會否因有針對他的投訴經查明屬實而被扣分? |
(一) | 去年分別有多少名香港居民因干犯假結婚相關罪行而被檢控及定罪,並按他們的性別及所屬年齡組別列出分項數字;被定罪人士當中,中介人的數目及他們的一般判罰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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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由2008年至2015年,因干犯假結婚相關罪行而被檢控及定罪的人數只佔被捕人數約六分之一,當局有否檢討(i)該比率是否偏低(如屬偏低,原因為何)、(ii)偵查假結婚工作的成效,以及(iii)在檢控及搜證方面遇到的困難;如有檢討,結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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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為進一步打擊假結婚相關罪行,當局會否(i)向入境處增撥資源,以便其人員可以更嚴格地審查跨境婚姻登記,以及(ii)加強與內地當局和其他國家的情報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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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當局有否計劃與內地當局商討單程證的審批事宜,並提出入境處參與甚至全權負責單程證的審批工作,以期更有效遏止假結婚相關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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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當局有否研究上述被定罪人士的判罰是否具足夠的阻嚇力;如有研究而結果為否,當局會否選取某些個案提出上訴,以尋求上訴法庭頒下判刑指引,列明更嚴厲的判刑尺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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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當局有否檢討現時就干犯假結婚罪行的嚴重性所進行的宣傳工作的成效;除了舉行新聞簡報會、發出新聞稿及接受傳媒訪問等宣傳渠道外,當局會否採用其他新方法(例如社交網絡)進行宣傳工作? |
(一) | 過去5年,下述5個路段:觀塘道近觀塘市中心路段、觀塘道連接九龍灣偉業街路段、觀塘道連接龍翔道路段、清水灣道近彩虹交匯處,以及清水灣道往龍翔道和觀塘市中心迴旋處在繁忙時間的(i)平均車速、(ii)平均行車量,以及(iii)行車量按年增長率;該等路段目前的行車量佔其設計容車量的百分比分別為何(以表列出該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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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何短期及中期措施(i)紓緩第(一)項提及的路段的交通擠塞,以及(ii)疏導新發展項目將會帶來的額外汽車流量;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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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就2010年以來展開和將於未來數年內展開的發展項目,對九龍東(尤其是第(一)項提及的路段)交通的累計影響進行評估;如有,詳情為何? |
(一) | 有否計算現時政府透過面對面櫃枱、電話、郵遞及互聯網4個渠道提供下述4類服務的平均單位成本分別為何:發放資訊、繳費或交易、處理申請及登記、處理投訴;如有,以表列出有關數字;有否估計未來10年市民採用上述渠道使用政府服務的次數及趨勢;如有,結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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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就第(一)項提及的4類服務每類而言,現時分別有哪20項政府服務最常和最不常以電子方式提供,以及它們在去年以電子方式提供服務的次數和百分比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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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會否規定各政府部門就其以電子方式提供的政府服務進行用戶體驗研究,以了解用戶需求,從而改善有關服務;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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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現時有哪些處理申請及繳費的政府服務尚未以電子方式提供及其原因;政府會否要求有關部門盡快增添該提供服務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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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對於使用率偏低的電子繳費服務,政府有否計劃要求有關部門重新設計繳費流程及開發更簡單易用的電子繳費服務界面;如有計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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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鑒於有報告指出,流動智能手機及平板電腦的互聯網數據流量於去年10月首次超越桌上電腦的互聯網數據流量,而鑒於現時有不少政府部門所提供的流動版網頁只有純文字版,很多亦不支援互聯網規約版本6(即IPv6)制式,政府有否計劃(i)要求各部門根據IPv6制式重新設計其流動版網頁,以及(ii)更新政府網站的一致外觀標準,令政府部門的網頁的外觀和功能與時並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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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鑒於《政府網頁發放資料指引》自2012年3月最後修訂至今已超過5年,政府有否計劃更新該指引;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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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有否計劃重新制訂電子政府服務的標準及原則,並加入採用敏捷開發的方法(即agile delivery)、持續進行用戶研究、經常檢討和改進、顧及安全和私隱事宜、盡量開放源碼和採用開放標準及收集表現數據等要求,以確保該等服務與時並進及切合市民需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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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有否研究推行政府數碼化轉型,包括重新設計各政府部門提供服務的整體程序及組織架構,以提升效率及改善市民使用服務的體驗;如有,詳情為何,包括預計可節省多少開支及服務效率可提升多少? |
(一) | 鑒於有意見認為辦事處在九龍東推動的54項涉資600萬元小型工程(包括後巷計劃@九龍東)無法分流主要街道人流,以及無助改善路面擠塞情況,當局有否檢討該等工程成效;如有,詳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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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應用程式MyKE的開發成本及經常性開支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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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因應MyKE截至上月的下載次數僅為2 200,當局有否檢討有關的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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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有市民指出,由於易泊車功能更新空置泊車位數目的時間往往超過一日,加上僅兩成區內停車場向MyKE提供泊車資訊,該功能無助縮減司機尋找空置泊車位時間及紓緩交通擠塞問題,當局有否監察該功能的運作,並研究為何該功能無法提供實時空置泊車位資訊;有否新措施鼓勵更多停車場營運商向MyKE提供泊車資訊;如有,詳情為何;預計易泊車功能何時可覆蓋區內所有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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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現時九龍東內交通燈總數為何;當局在區內至今只安裝了一支智能交通燈的原因為何;有否計劃將區內所有交通燈更換為智能交通燈;如有,實施時間表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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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當局有否參考(i)旺角行人天橋系統的擬議走線,即在亞皆老街段興建行人天橋,沿亞皆老街連接塘尾道段行人天橋並伸延至黑布街,以及(ii)豁免地價由相關發展商興建橫跨金鐘道並連接太古廣場和夏慤公園的行人天橋,並考慮在九龍東興建一個行人天橋系統,連接開源道、觀塘道及成業街等繁忙路段,疏導路面人流,並連帶將港鐵觀塘站人流,不經路面直接分流到海濱道及觀塘海濱,以分擔人流和紓緩人車爭路的情況;如有,詳情為何;如否,會否立即進行有關研究? |
(一) | 自法定最低工資制度於2011年5月開始實施至今,接受評估的殘疾人士數目,並按他們獲評定的生產能力水平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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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是否知悉,現時有多少名在職殘疾僱員曾接受評估;在該等僱員當中,有多少人的工資低於法定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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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計算為了向工資低於法定工資的殘疾僱員提供補貼以補不足之數,政府每年需動用多少公帑;會否重新考慮提供該等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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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政府及公營機構現時分別聘用多少名殘疾人士,以及該等數目分別佔有關機構的僱員總數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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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鑒於現時有不少國家(例如德國、法國、日本)規定私營機構須有若干比例的僱員屬殘疾人士,而違規者須繳付大額罰款,政府會否研究採納有關做法;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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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現時政府就協助殘疾人士脫貧所採取的各項措施(i) 的詳情及(ii)在本財政年度的預算開支金額分別為何? |
(一) | 有否評估,過去3年上述河溪大腸桿菌水平超標的情況對公共衞生造成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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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現時分別有多少條鄉村(i)已完成、(ii)正進行及(iii)已有計劃在未來3年內進行接駁公共污水渠工程,並逐一列出該等鄉村的名稱、位置和住所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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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就每條已接駁公共污水渠的鄉村而言,現時有多少百分比的住戶尚未將其住所的污水渠接駁至公共污水渠;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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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有否研究向有經濟困難的村民提供貸款或資助,以及向遇到技術困難的村民提供更多支援,以協助他們盡早把其住所的污水渠接駁至公共污水渠? |
(一) | 因應沙中線工程項目出現超支及延誤的現況,當局有否聯同港鐵公司就該公司現時用以審核工程開支及監管工程進度的內部制度有否需要改進的地方進行檢討;如有進行檢討,結果為何,以及會如何改進;如沒有進行檢討,會否進行該檢討;如會,預計何時展開及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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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當局有否研究,近年多項大型基建工程項目出現超支及延誤的情況,是否涉及政府內部在財政預算和政策執行等方面的失誤;如有研究,結果為何;如沒有研究,當局會否考慮進行有關研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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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當局會否採取新措施,防止籌劃中的工程項目日後出現超支和延誤的情況;如會,詳情為何? |
(一) | 當局會否考慮調低上述的學費上限,以減輕學童家長的經濟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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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當局估計在2017-2018學年,分別會有多少個在學費減免計劃下獲100%學費減免的家庭,需要為其在半日制、全日制及長全日制幼稚園就讀的子女繳付幼稚園學費,以及該等家庭平均需繳付的學費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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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當局會否盡早公布2017-2018學年學費減免計劃下的最高學費減免額? |
(一) | 有否評估各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現時能否應付大型電腦保安事故;如有評估,結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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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現時持有國際標準化組織及國際電工技術委員會,聯合發出的資訊保安管理系統ISO 27001證書("證書")的政府部門數目及百分比分別為何;該等持有證書的政府部門當中,在原有證書3年有效期過後第二次獲發證書的數目及百分比分別為何;該等證書當中,已經及尚未更新至2013年版本的證書數目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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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評估現時持有證書的政府部門的內部資訊保安管理系統能否應付大型電腦保安事故;如有評估,結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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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資訊科技總監有否評估現時持有證書的政府部門的資訊保安管理系統有否不足之處;如有評估而結果如此,改善方法為何;各政府部門是否已引進保安事件管理平台系統,以加強資訊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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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有何措施確保香港的金融機構能夠應付大型電腦保安事故;是否知悉各金融機構有否就此定期進行演習;如有,詳情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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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有否制訂應變措施(包括技術支援),協助中小型企業及市民應付電腦保安事故;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首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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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年印花稅(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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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7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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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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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年印花稅(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 : |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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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7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 : |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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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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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 | : |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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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7年5月29日 隨立法會CB(3) 615/16-17號文件發出) | |||
(《2017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7年6月6日隨立法會CB(3) 644/16-17(01)號文件發出) (與2017年6月7日立法會會議講稿附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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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陳振英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就2017年5月17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 - | ||||
(a) |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受保障安排)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7年第76號法律公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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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2017年〈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生效日期)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2017年第77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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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7年7月5日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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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九)項動議的議案
由楊岳橋議員、涂謹申議員、梁耀忠議員、李國麟議員、梁國雄議員、毛孟靜議員、胡志偉議員、莫乃光議員、陳志全議員、梁繼昌議員、郭家麒議員、郭榮鏗議員、張超雄議員、黃碧雲議員、葉建源議員、尹兆堅議員、朱凱廸議員、林卓廷議員、邵家臻議員、陳沛然議員、陳淑莊議員、許智峯議員、鄭松泰議員、鄺俊宇議員、譚文豪議員、羅冠聰議員、姚松炎議員及劉小麗議員(28名議員)聯合動議,並由楊岳橋議員作為議案動議人 議案措辭載於附錄I。 | ||||
(該項議案並已於2017年5月29日
隨立法會CB(3) 611/16-17號文件發出) | |||||
出席的政府官員: 政務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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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根據《議事規則》第49B(1A)條動議的議案
毛孟靜議員動議載於附錄II的議案。 | ||||
(該項議案並已於2017年5月29日
隨立法會CB(3) 610/16-17號文件發出) | |||||
4. | 毋忘六四
黃碧雲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呼籲:毋忘六四,平反八九民運。 | ||||
5. | 打擊圍標,捍衞業主權益
林卓廷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近年,本港樓宇維修工程遭黑社會參與的圍標集團壟斷,該等集團透過不法手段操控投標,包括大幅誇大維修金額以謀取暴利,令業主損失數以百億元,造成民怨沸騰;為打擊圍標勾當,本會促請政府: | ||||
(一) | 盡快堵塞《建築物管理條例》的有關漏洞,以保障業主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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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加強執法,震懾圍標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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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加強公眾宣傳及教育,讓市民了解圍標的禍害,並作出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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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為業主提供專業支援,讓他們全面掌握有關樓宇維修工程的正確資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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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成立'樓宇維修工程監管局'以統一監管業界的操守及維修質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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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 |||||
(i) | 劉國勳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近年"之前加上"圍標嚴重影響樓宇維修工程招標過程的公平及公正性,亦令維修工程的中標價遠遠超出市場的合理水平,業主的維修開支因而大增,但維修工程的質素卻得不到保障;";在"本港樓宇維修工程"之後刪除"遭黑社會參與的圍標集團壟斷,該等集團",並以"的圍標情況日趨嚴重,部分圍標集團更勾結業主立案法團、物業管理公司及黑社會,"代替;在"暴利,令業主"之後加上"遭受嚴重";在"損失"之後刪除"數以百億元,造成民怨沸騰";在"漏洞,"之後加上"規定就大型維修工程委聘的顧問公司需經由業主大會議決選出,";在"(二)"之後加上"確保執法機關有足夠資源調查圍標活動,並";在"(三)"之後加上"提供更多預防圍標的大廈管理培訓課程及講座,以提升業主立案法團、物業管理公司及業主對有關課題的認識及對《建築物管理條例》的了解,同時";在"支援,"之後加上"以及設立'樓宇維修資料庫',";在"資訊;"之後刪除"及";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六) 加強推廣'招標妥'計劃,並擴闊該計劃的服務範圍至涵蓋整項維修工程,包括監督工程進度及驗收工作,以保障維修工程的質素;(七) 增加民政事務處負責大廈管理工作的人手編制,並加強聯絡主任的職能,讓他們以'專職專責'模式跟進樓宇維修工程的工作;及(八) 成立'樓宇事務審裁處',以解決現時處理涉及樓宇維修工程糾紛需時冗長及法律費用昂貴等問題"。 | ||||
(ii) | 楊岳橋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大幅"之前刪除"近年,本港樓宇維修工程遭黑社會參與的圍標集團壟斷,該等集團透過不法手段操控投標,包括",並以"自政府推行強制驗樓計劃後,樓宇維修工程宗數急升,可是該等工程的招標過程往往遭不法分子以圍標方式操控,他們更"代替;在"打擊"之後加上"非法";在"盡快"之後刪除"堵塞",並以"修改"代替;在"《建築物管理條例》"之後刪除"的",並以"以堵塞"代替;在"漏洞,"之後刪除"以",並以"尤其是該條例中有關使用委任代表的文書事宜,以加強"代替;在"資訊;"之後刪除"及";在"成立"之後加上"法定機構例如";在" '樓宇維修工程監管局' "之後加上",";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工作包括制訂實務標準及行業指引,以確保公平競爭,以及訂立發牌制度;(六) 為大型維修工程的招標及委聘程序設立冷靜期,以便業主覆核相關決定;及(七) 增加土地審裁處的人手及資源,以加快處理因樓宇維修工程所衍生的法律糾紛"。 | ||||
(iii) | 張超雄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港"之前刪除"近年",並以"根據資料"代替;在"權益"之後加上",同時賦權民政事務總署監管業主立案法團及居民組織推展的樓宇維修工程及作出相關檢控";在"資訊;"之後刪除"及";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六) 盡快落實2017-2018年度財政預算案的建議,讓業主以優惠費用參加市區重建局推行的'招標妥'樓宇復修促進服務,以便他們委聘獨立專業人士為樓宇維修工程提供費用估算,以及透過電子招標平台招聘承辦商,從而減低圍標的風險;及(七) 為大型維修工程的委聘程序設立'冷靜期',以便業主覆核相關決定"。 | ||||
(iv) | 郭偉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透過"之前刪除"近年,本港樓宇維修工程遭黑社會參與的圍標集團壟斷,該等集團",並以"根據政府推算,本港樓宇老化問題將越趨嚴重,加上政府在2012年實施強制驗樓計劃,令越來越多樓宇需要進行大型維修及更新工程;然而近年不少樓宇維修工程均出現疑似圍標行為,當中有工程公司甚至聯同犯罪集團"代替;在"暴利,令業主"之後加上"蒙受鉅額";在"損失"之後刪除"數以百億元";在"執法"之前加上"警務處、廉政公署及競爭事務委員會的";在"震懾"之前刪除",",並以"工作;透過增加專門調查樓宇維修工程案件的人手,加快檢控圍標個案,以"代替;在"教育,"之後刪除"讓市民",並以"同時增撥資源讓競爭事務委員會及廉政公署等相關機構在樓宇進行維修前,向業主及業主立案法團進行講解,讓有關人士"代替;在"(四)"之後加上"建立一站式維修資訊平台及資料庫,";在"為業主"之後加上"及業主立案法團";在"掌握"之後刪除"有關樓宇維修工程的正確",並以"樓宇維修工程"代替;在"資訊"之後刪除";及",並以",包括各項維修工程的市場價格、合資格承辦商承辦樓宇維修的紀錄,以及曾聘用有關承辦商的業主及業主立案法團對承辦商表現的評價等;"代替;及在緊接句號之前加上";及(六) 成立專門處理樓宇事務的審裁處,以解決樓宇維修的相關糾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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