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 期: | 2017年6月19日(星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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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8时30分 |
地 点: | 立法会综合大楼会议室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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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上午8时30分至10时25分) 逐项审议条例草案的条文 (A) 条例草案第8条开始 | ||
立法会CB(3)294/16-17号文件
(于2017年1月27日发出) | - | 条例草案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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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CB(4)1210/16-17(01)号文件
(于2017年6月12日发出) | - | 政府当局2017年6月8日的函件,当中夹附《道歉条例草案》的建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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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CB(4)1248/16-17(01)号文件
(随附于后) | - | 政府当局2017年6月15日的函件,当中夹附《道歉条例草案》第8(2)条的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的修订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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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上次会议席上提出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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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CB(4)1248/16-17(02)号文件
(随附于后) | - | 因应2017年6月9日会议席上所作讨论而须采取的跟进行动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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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CB(4)1248/16-17(03)号文件
(随附于后) | - | 政府当局就2017年6月9日会议席上所提事项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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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先前发出的其他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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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号:CD/MED 012/1
(于2017年1月25日发出) | - | 律政司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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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LS29/16-17号文件
(于2017年2月8日随立法会CB(2)778/16-17号文件发出) | - | 法律事务部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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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CB(4)609/16-17(02)号文件
(于2017年2月23日发出) | - | 助理法律顾问2017年2月6日致政府当局的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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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CB(4)609/16-17(03)号文件
(于2017年2月23日发出) | - | 立法会秘书处拟备的背景资料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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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CB(4)669/16-17(01)号文件
(于2017年3月9日发出) | - | 政府当局就助理法律顾问2017年2月6日的函件所作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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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CB(4)669/16-17(02)号文件
(于2017年3月9日发出) | - | 因应2017年2月24日会议席上所作讨论而须采取的跟进行动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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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CB(4)669/16-17(03)号文件
(于2017年3月9日发出) | - | 政府当局就2017年2月24日会议席上所提事项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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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CB(4)966/16-17(01)号文件
(于2017年5月4日发出) | - | 因应2017年3月15日会议席上所作讨论而须采取的跟进行动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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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CB(4)966/16-17(02)号文件
(于2017年5月4日发出) | - | 助理法律顾问2017年3月20日致政府当局的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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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CB(4)1038/16-17(01)号文件
(于2017年5月16日发出) | - | 政府当局就2017年3月15日会议席上所提事项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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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CB(4)1085/16-17(01)号文件
(于2017年5月24日发出) | - | 因应2017年5月9日会议席上所作讨论而须采取的跟进行动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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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CB(4)1085/16-17(02)号文件
(英文本于2017年5月24日发出,中文本于2017年5月25日随立法会CB(4)1091/16-17号文件发出) | - | 政府当局就2017年5月9日会议席上所提事项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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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CB(4)1086/16-17(01)号文件
(于2017年5月24日发出) | - | 政府当局就助理法律顾问2017年3月20日的函件所作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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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其他事项(上午10时25分至10时3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