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 | 事项 | |
---|---|---|
1. | EC(2016-17)29#注释符号代表重新提交的文件@注释符号代表2017年2月8日、21日、3月1日、4月10日、24、25及26日会议未完成审议而要顺延的议程项目。 | 建议由财务委员会批准当日起,在土木工程拓展署开设4个首长级编外职位,即1个首席政府工程师职位(首长级薪级第3 点)、1个政府城市规划师职位(首长级薪级第2点),和2个总工程师职位(首长级薪级第1点),以领导新设立的可持续大屿办事处,至2021年3月31日止;以及因应成立可持续大屿办事处及重组土木工程拓展署辖下各现有拓展处,重新调配署内3个属首长级薪级第3点、5个属首长级薪级第2点和13个属首长级薪级第1点的职位 |
(出席人员:发展局常任秘书长(工务)/发展局副秘书长(工务)/土木工程拓展署署长/土木工程拓展署港岛及离岛拓展处处长)
(发展事务委员会曾于2016年2月23日、4月26日、11月22日和12月16日讨论此项建议) (就此项建议政府当局提交予事务委员会的补充资料文件(CB(1)382/16-17(01) 、CB(1)515/16-17(01) 和 CB(1)518/16-17(01))) (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曾于2017年4月26日讨论此项建议) (就此项建议政府当局提交予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的补充资料文件(ESC101/16-17(01))) (朱凯廸议员提出的书面问题(ESC102/16-17(01))(只备中文本)(2017年5月19日发出)以及政府当局提交的资料文件(ESC102/16-17(02))(中文本)(英文本容后奉上) (2017年5月19日发出)) | ||
2. | EC(2017-18)1*注释符号代表2017年4月26日会议未完成审议而要顺延的议程项目。 | 建议保留民政事务局辖下关爱基金秘书处1 个首长级丙级政务官编外职位(首长级薪级第2点)5年,由2017年7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以继续为基金提供专职首长级人员的支援,确保基金畅顺运作 |
(出席人员:民政事务局副秘书长/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秘书长(关爱基金))
(民政事务委员会曾于2016年12月21日讨论此项建议) | ||
3. | EC(2017-18)2*注释符号代表2017年4月26日会议未完成审议而要顺延的议程项目。 | 建议在运输及房屋局(运输科)下开设1个总调查主任非公务员职位(职级相等于首长级薪级第2点),由财务委员会批准当日起生效,至2020年3月31日止,为期约3年,以领导独立民航意外调查机构 |
(出席人员:运输及房屋局常任秘书长(运输)/运输及房屋局副秘书长(运输)/民航处副处长/民航处助理处长(航班事务及安全管理))
(经济发展事务委员会曾于2017年3月27日讨论此项建议) (就此项建议政府当局提交予事务委员会的补充资料文件(CB(4)927/16-17(01))) | ||
4. | EC(2017-18)3*注释符号代表2017年4月26日会议未完成审议而要顺延的议程项目。 | 建议把4个水务署助理署长常额职位(首长级薪级第2点)重订为4个政府工程师职位(首长级薪级第2点),由财务委员会批准当日起生效,以切合运作需要及加强人力规划 |
(出席人员:发展局副秘书长(工务)/水务署署长/水务署助理署长(发展)/水务署助理署长(机械及电机)/土木工程拓展署助理署长(行政))
(发展事务委员会曾于2017年2月28日讨论此项建议) (就此项建议政府当局提交予事务委员会的补充资料文件(CB(1)827/16-17(01))) | ||
5. | EC(2016-17)26#注释符号代表重新提交的文件^注释符号代表2017年2月8日、21日、3月1日、4月10日及24日会议未完成审议而要顺延的议程项目。 | 建议由2017年4月13日或财务委员会批准当日起(以较迟者为准),将律政司法律政策科1 个副首席政府律师编外职位(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2点)转为常额职位,以负责与政制及选举事务有关的必要职务 |
(出席人员:律政司政务专员/律政司法律政策专员/律政司副法律政策专员(宪制事务))
(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曾于2016年12月19日讨论此项建议) (罗冠聪议员提出的书面问题(ESC87/16-17(01))(只备中文本)(2017年4月20日发出)以及政府当局提交的资料文件(ESC90/16-17(01))(2017年4月21日发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