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 | 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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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C(2017-18)1*注释符号代表2017年4月26日、5月24日,以及6月6日会议未完成审议而要顺延的议程项目。 | 建议保留民政事务局辖下关爱基金秘书处1 个首长级丙级政务官编外职位(首长级薪级第2点)5年,由2017年7月1日起,至2022 年6月30日止,以继续为基金提供专职首长级人员的支援,确保基金畅顺运作 |
(出席人员:民政事务局副秘书长/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秘书长(关爱基金))
(民政事务委员会曾于2016年12月21日讨论此项建议) (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曾于2017年6月6日讨论此项建议) (就此项建议政府当局提交予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的补充资料文件(ESC122/16-17(01))) | ||
2. | EC(2017-18)2*注释符号代表2017年4月26日、5月24日,以及6月6日会议未完成审议而要顺延的议程项目。 | 建议在运输及房屋局(运输科)下开设1个总调查主任非公务员职位(职级相等于首长级薪级第2点),由财务委员会批准当日起生效,至2020年3月31日止,为期约3年,以领导独立民航意外调查机构 |
(出席人员:运输及房屋局常任秘书长(运输)/运输及房屋局副秘书长(运输)/民航处副处长/民航处助理处长(航班事务及安全管理))
(经济发展事务委员会曾于2017年3月27日讨论此项建议) (就此项建议政府当局提交予事务委员会的补充资料文件(CB(4)927/16-17(01))) | ||
3. | EC(2017-18)3*注释符号代表2017年4月26日、5月24日,以及6月6日会议未完成审议而要顺延的议程项目。 | 建议把4个水务署助理署长常额职位(首长级薪级第2点)重订为4个政府工程师职位(首长级薪级第2点),由财务委员会批准当日起生效,以切合运作需要及加强人力规划 |
(出席人员:发展局副秘书长(工务)/水务署署长/水务署助理署长(发展)/水务署助理署长(机械及电机)/土木工程拓展署助理署长(行政))
(发展事务委员会曾于2017年2月28日讨论此项建议) (就此项建议政府当局提交予事务委员会的补充资料文件(CB(1)827/16-17(01))) | ||
4. | EC(2016-17)26#注释符号代表重新提交的文件^注释符号代表2017年2月8日及21日、3月1日、4月10日及24日、5月24日,以及6月6日会议未完成审议而要顺延的议程项目。 | 建议由2017年4月13日或财务委员会批准当日起(以较迟者为准),将律政司法律政策科1 个副首席政府律师编外职位(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2点)转为常额职位,以负责与政制及选举事务有关的必要职务 |
(出席人员:律政司政务专员/律政司法律政策专员/律政司副法律政策专员(宪制事务))
(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曾于2016年12月19日讨论此项建议) (罗冠聪议员提出的书面问题(ESC87/16-17(01))(只备中文本)(2017年4月20日发出)以及政府当局提交的资料文件(ESC90/16-17(01))(2017年4月21日发出)) | ||
5. | EC(2017-18)4**注释符号代表2017年6月6日会议未完成审议而要顺延的议程项目。 | 建议在司法机构开设14个常额司法职位,包括4个区域法院法官职位(司法人员薪级第13点)、5个区域法院副司法常务官职位(司法人员薪级第10点)、4个小额钱债审裁处审裁官职位(司法人员薪级第10点),以及1个裁判官职位(司法人员薪级第7至10点),由财务委员会批准当日起生效,以加强有关法院/审裁处的司法人员编制;以及在司法机构支援部开设1个首席行政主任编外公务员职位(首长级薪级第1点),任期约为3年,至2020年3月31日止,以提供首长级专职人员支援 |
(出席人员:司法机构政务长/司法机构副政务长(运作)/司法机构助理政务长(支援))
(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曾于2017年4月24日讨论此项建议) | ||
6. | EC(2017-18)5**注释符号代表2017年6月6日会议未完成审议而要顺延的议程项目。 | 建议把消防处部门秘书职位的职级由首席行政主任(首长级薪级第1点)提升为高级首席行政主任(首长级薪级第2点),由财务委员会批准当日起生效,以应付此职位愈趋复杂的工作,并加强对消防处高层管理人员的支援 |
(出席人员:保安局副秘书长/保安局首席助理秘书长/消防处副处长/消防处部门秘书)
(保安事务委员会曾于2017年4月11日讨论此项建议) | ||
7. | EC(2017-18)6 | 建议在食物环境卫生署开设1个首长级丙级政务官编外职位(首长级薪级第2点),负责领导新街市科,由财务委员会批准当日起生效,为期5年,以作出全面检讨,从而活化和现代化这些街市的硬件、营运和管理 |
(出席人员:食物及卫生局副局长/食物及卫生局首席助理秘书长(食物)/食物环境卫生署副署长(行政及发展)/食物环境卫生署助理署长(行动))
(食物安全及环境卫生事务委员会曾于2017年4月11日讨论此项建议) | ||
8. | EC(2017-18)8 | 建议在建筑署开设1个总园境师常额职位(首长级薪级第1点),负责领导建筑设计处新设园境分处,由财务委员会批准当日起生效,以加强在园境建筑方面的专业支援,协助部门处理园境设计和树木管理的规划事宜 |
(出席人员:发展局副秘书长(工务)/发展局绿化、园境及树木管理组主管/发展局绿化及园境办事处总监/建筑署署长/建筑署助理署长(建筑设计))
(发展事务委员会曾于2017年5月23日讨论此项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