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 | 事项 | 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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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C(2016-17)29 | 建议由财务委员会批准当日起,在土木工程拓展署开设4个首长级编外职位,即1个首席政府工程师职位(首长级薪级第3点)、1个政府城市规划师职位(首长级薪级第2点),和2个总工程师职位(首长级薪级第1点),以领导新设立的可持续大屿办事处,至2021年3 月31日止;以及因应成立可持续大屿办事处及重组土木工程拓展署辖下各现有拓展处,重新调配署内3个属首长级薪级第3点、5 个属首长级薪级第2点和13个属首长级薪级第1点的职位(连同政府当局于立法会ESC114/16-17(01)号文件第(a)段、附件1及附件2所作的修订)
| 通过
(点名表决 - 赞成 - 22 反对 - 7 弃权 - 0) |
2. | EC(2017-18)1 | 建议保留民政事务局辖下关爱基金秘书处1 个首长级丙级政务官编外职位(首长级薪级第2点)5年,由2017年7月1日起,至2022 年6月30日止,以继续为基金提供专职首长级人员的支援,确保基金畅顺运作
| 审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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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C(2017-18)2 | 建议在运输及房屋局(运输科)下开设1个总调查主任非公务员职位(职级相等于首长级薪级第2点),由财务委员会批准当日起生效,至2020年3月31日止,为期约3年,以领导独立民航意外调查机构
| 尚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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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C(2017-18)3 | 建议把4个水务署助理署长常额职位(首长级薪级第2点)重订为4个政府工程师职位(首长级薪级第2点),由财务委员会批准当日起生效,以切合运作需要及加强人力规划
| 尚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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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C(2016-17)26 | 建议由2017年4月13日或财务委员会批准当日起(以较迟者为准),将律政司法律政策科1 个副首席政府律师编外职位(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2点)转为常额职位,以负责与政制及选举事务有关的必要职务
| 尚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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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C(2017-18)4 | 建议在司法机构开设14个常额司法职位,包括4个区域法院法官职位(司法人员薪级第13点)、5个区域法院副司法常务官职位(司法人员薪级第10点)、4个小额钱债审裁处审裁官职位(司法人员薪级第10点),以及1个裁判官职位(司法人员薪级第7至10点),由财务委员会批准当日起生效,以加强有关法院/审裁处的司法人员编制;以及在司法机构支援部开设1个首席行政主任编外公务员职位(首长级薪级第1点),任期约为3年,至2020年3月31日止,以提供首长级专职人员支援
| 尚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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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C(2017-18)5 | 建议把消防处部门秘书职位的职级由首席行政主任(首长级薪级第1点)提升为高级首席行政主任(首长级薪级第2点),由财务委员会批准当日起生效,以应付此职位愈趋复杂的工作,并加强对消防处高层管理人员的支援
| 尚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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