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 | 事项 | 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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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C(2017-18)3 | 建议把4个水务署助理署长常额职位(首长级薪级第2点)重订为4个政府工程师职位(首长级薪级第2点),由财务委员会批准当日起生效,以切合运作需要及加强人力规划
|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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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C(2017-18)4 | 建议在司法机构开设14个常额司法职位,包括4个区域法院法官职位(司法人员薪级第13点)、5个区域法院副司法常务官职位(司法人员薪级第10点)、4个小额钱债审裁处审裁官职位(司法人员薪级第10点),以及1个裁判官职位(司法人员薪级第7至10点),由财务委员会批准当日起生效,以加强有关法院/审裁处的司法人员编制;以及在司法机构支援部开设1个首席行政主任编外公务员职位(首长级薪级第1点),任期约为3年,至2020年3月31日止,以提供首长级专职人员支援
| 尚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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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C(2017-18)5 | 建议把消防处部门秘书职位的职级由首席行政主任(首长级薪级第1点)提升为高级首席行政主任(首长级薪级第2点),由财务委员会批准当日起生效,以应付此职位愈趋复杂的工作,并加强对消防处高层管理人员的支援
| 尚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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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C(2017-18)6 | 建议在食物环境卫生署开设1个首长级丙级政务官编外职位(首长级薪级第2点),负责领导新街市科,由财务委员会批准当日起生效,为期5年,以作出全面检讨,从而活化和现代化这些街市的硬件、营运和管理
| 尚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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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C(2017-18)8 | 建议在建筑署开设1个总园境师常额职位(首长级薪级第1点),负责领导建筑设计处新设园境分处,由财务委员会批准当日起生效,以加强在园境建筑方面的专业支援,协助部门处理园境设计和树木管理的规划事宜
| 尚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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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C(2016-17)26 | 建议由2017年4月13日或财务委员会批准当日起(以较迟者为准),将律政司法律政策科1 个副首席政府律师编外职位(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2点)转为常额职位,以负责与政制及选举事务有关的必要职务
| 尚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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