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 于2016年6月21日至9月30日期间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法律事务部报告(立法会LS1/16-17号文件) [先前就分别于2016年6月22日及7月6日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两项附属法例发出的文件: 2016年6月24日举行的第三十次內务委员会会议的纪要第5及6段的摘录(立法会CB(2)4/16-17(01)号文件);及 2016年7月8日举行的第三十一次內务委员会会议的纪要第3至5段的摘录(立法会CB(2)4/16-17(02)号文件)] [先前就于2016年6月30日在宪报刊登的《2016年〈2011年联合国制裁(利比亚)规例〉(修订)规例》而发出的文件: 研究在香港实施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就制裁事宜所作决议的小组委员会报告(于2016年6月23日发出的立法会CB(1)1058/15-16号文件); 2016年6月24日举行的第三十次內务委员会会议的纪要第22段的摘录(立法会CB(2)4/16-17(03)号文件);及 2016年7月8日举行的第三十一次內务委员会会议的纪要第3至5段的摘录(立法会CB(2)4/16-17(02)号文件)] | ||
II. | 2016年10月7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法律事务部报告(立法会LS2/16-17号文件) | ||
III. | 将于2016年10月19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事项 | ||
(a) | 质询
(立法会CB(3)15/16-17号文件) | ||
(b) | 法案 - 首读及动议二读
《追加拨款(2015-2016年度)条例草案》 | ||
(c) | 政府议案
迄今并未接获有关的预告。 | ||
(d) | 议员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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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林卓廷议员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动议的议案
(议案措辞已于2016年10月13日随立法会CB(3)22/16-17号文件发出) | ||
(ii) | 黃国健议员就"取消强制性公积金对沖机制"动议的议案
(议案措辞已于2016年10月13日随立法会CB(3)23/16-17号文件发出) | ||
(iii) | 张国钧议员就"规定初中中国历史独立成科"动议的议案
(议案措辞已于2016年10月13日随立法会CB(3)23/16-17号文件发出) | ||
[除非內务委员会另有决定,否则《內务守则》第17(b)条所指明的发言时限须当作已获內务委员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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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将于2016年10月26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事项 | ||
(a) | 质询
(立法会CB(3)16/16-17号文件) | ||
(b) | 法案 - 首读及动议二读
迄今并未接获有关的预告。 | ||
(c) | 政府议案
迄今并未接获有关的预告。 | ||
(d) | 议员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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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由梁美芬议员动议的议案
梁美芬议员已获分配辩论时段。 | ||
(ii) | 由容海恩议员动议的议案
容海恩议员已获分配辩论时段。 | ||
[除非內务委员会另有决定,否则《內务守则》第17(b)条所指明的发言时限须当作已获內务委员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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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决定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成员选举的日期(立法会AS20/16-17号文件) | ||
VI. | 决定查阅立法机关文件及纪录事宜委员会委员选举的日期(立法会COA1/16-17号文件) | ||
VII. | 示明加入议会联络小组委员会的拟议安排(立法会CB(4)2/16-17号文件) | ||
VIII. | 提名及选举议员以便任命为政府帐目委员会、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及议事规则委员会委员的程序(立法会CB(4)3/16-17号文件) | ||
IX. | 提名及选举立法会议员出任咨询/管治团体成员的程序(立法会CB(2)2/16-17号文件) | ||
X. | 就选举议员以便任命为立法会政府帐目委员会、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和议事规则委员会委员及咨询/管治团体成员的投票安排(立法会CB(2)3/16-17号文件) | ||
XI. | 张超雄议员建议在內务委员会辖下成立儿童权利小组委员会(立法会CB(2)4/16-17(04)号文件) | ||
XII. | 毛孟靜议员建议在內务委员会辖下成立少数族裔权益事宜小组委员会(立法会CB(2)4/16-17(05)号文件) | ||
XIII. | 其他事项议员示明加入事务委员会的最新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