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 期: | 2016年12月19日(星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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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午5时 |
地 点: | 立法会综合大楼会议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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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自上次会议后发出的资料文件(下午5时至5时05分) | ||
立法会CB(4)263/16-17(01)号文件
(于2016年12月7日发出) | - | 司法机构政务处发出题为"陪审员和证人的津贴及付予审裁委员的酬金"的资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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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CB(4)333/16-17(01)号文件
(随文附上) | - | 律政司发出题为"《关于內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的资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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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下次会议的讨论事项(下午5时05分至5时10分) | ||
立法会CB(4)303/16-17(01)号文件
(于2016年12月14日发出) | - | 待议事项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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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CB(4)303/16-17(02)号文件
(于2016年12月14日发出) | - | 跟进行动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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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符号代表立法会所有其他议员均获邀参与讨论议程第III项及第V项。III. | 就刑事法律援助费用、检控费用及当值律师费用每两年进行一次的检讨(下午5时10分至5时40分) | ||
立法会CB(4)303/16-17(03)号文件
(于2016年12月13日发出) | - | 民政事务局题为"就刑事法律援助费用、检控费用及当值律师费用两年一度的检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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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CB(4)303/16-17(04)号文件
(于2016年12月13日发出) | - | 立法会秘书处拟备有关"就刑事法律援助费用、检控费用及当值律师费用每两年进行一次的检讨"的最新背景资料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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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与內地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及相关事宜的判决(下午5时40分至6时25分) | ||
立法会CB(4)303/16-17(05)号文件
(于2016年12月13日发出) | - | 政府当局题为"有关香港与內地订立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及相关事宜判决安排的建议"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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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CB(4)303/16-17(06)号文件
(于2016年12月13日发出) | - | 立法会秘书处拟备有关"与內地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及相关事宜的判决"的最新背景资料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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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CB(4)303/16-17(07)号文件
(于2016年12月13日发出) (只备英文本) | - | 香港大律师公会提交的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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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符号代表立法会所有其他议员均获邀参与讨论议程第III项及第V项。V. | 建议于律政司法律政策科永久保留一个副首席政府律师职位(下午6时25分至6时40分) | ||
立法会CB(4)303/16-17(08)号文件
(于2016年12月13日发出) | - | 政府当局题为"建议在律政司法律政策科开设一个常额副首席政府律师职位"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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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 其他事项(下午6时40分至6时4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