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7/18-32
附屬法例/文書 | 法律公告編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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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年路線表(城巴有限公司)令》 | 83/2018 |
2. | 《2018年路線表(城巴有限公司)(大嶼山北部及香港國際機場)令》 | 84/2018 |
3. | 《2018年路線表(九龍巴士(1933)有限公司)令》 | 85/2018 |
4. | 《2018年路線表(龍運巴士有限公司)令》 | 86/2018 |
5. | 《2018年路線表(新大嶼山巴士(1973)有限公司)令》 | 87/2018 |
6. | 《2018年路線表(新世界第一巴士服務有限公司)令》 | 88/2018 |
7. |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沙特阿拉伯王國)令》 | 89/2018 |
8. | 《2018年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費用)(修訂)規例》 | 90/2018 |
9. | 《商船(控制壓載水及沉積物)規例》 | 91/2018 |
10. | 《2018年商船(控制散裝有毒液體物質污染)(修訂)規例》 | 92/2018 |
11. | 《2018年商船(散化規則)(修訂)規例》 | 93/2018 |
12. | 《2018年商船(國際散化規則)(修訂)規例》 | 94/2018 |
13. | 《2018年土地測量(費用)(修訂)規例》 | 95/2018 |
14. | 《〈2016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 | 96/2018 |
15. | 《證券及期貨(開放式基金型公司)規則》 | 97/2018 |
16. | 《證券及期貨(開放式基金型公司)(費用)規例》 | 98/2018 |
17. | 《2018年證券及期貨(專業投資者)(修訂)規則》 | 99/2018 |
18. | 《2018年精神病院(綜合)宣布(修訂)令》 | 100/2018 |
19. | 《銀行業(風險承擔限度)規則》 | 101/2018 |
20. | 《2018年〈2018年銀行業(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 | 102/2018 |
21. | 《2018年電訊(指定須繳付頻譜使用費的頻帶)(修訂)令》 | 103/2018 |
22. | 《2018年電訊(頻譜使用費的水平)(第二代移動服務)(修訂)規例》 | 104/2018 |
23. | 《2018年電訊(以拍賣方法釐定頻譜使用費)(修訂)規例》 | 105/2018 |
24. | 《電訊(釐定頻譜使用費的方法)(1800兆赫頻帶內以行政方式指配的頻譜)規例》 | 10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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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現時城市售票網不向經其櫃檯購票的人士收取手續費,但向經其網站、手機應用程式及電話熱線購票的人士收取每票8元手續費的理據為何,以及當局會否考慮停收該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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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會否考慮對例如票務代理及戲院院線向網上購票人士收取手續費的做法進行規管,例如訂定手續費佔票價的比例上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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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會否考慮推出措施降低商戶提供電子售票服務的成本,使他們無需把有關成本轉嫁消費者,並推動香港發展為智慧城市? |
(一) | 自2017年以來,當局有否因應訪港旅客人數回升加強旅客常到地區的相關工作,包括增加清理街道的人手及次數,以及加派巡邏警員維持治安;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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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會否全面檢討和改善現時在九龍城區派駐地區旅遊大使的措施,包括在招聘旅遊大使時更嚴格甄選應徵者、加強培訓和監督管理獲聘者、擴大他們的職責(例如除了勸諭旅客保持地方清潔和通道暢通外,還解答旅客的查詢),並且把該項措施推展至其他旅客常到地區,以減少旅客對居民造成的不便;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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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制訂可有效分流旅客至全港各區的方案(例如在入境口岸派發介紹香港旅遊熱點以外具特色地方的傳單,以吸引旅客前往),以達致旅遊業惠及地區經濟的同時,因旅客過於集中而對某些地區造成的不便可減至最少? |
(一) | 是否知悉各外傭假日熱門聚集地點的詳情,包括平均聚集人數、聚集時間、外傭一般進行的活動,以及各政府部門在有關期間派駐該等地點的工作人員數目(按區議會分區分別列出);若沒有該等資料,原因為何及會否進行搜集;過去3年,每年當局分別接獲多少宗相關投訴,以及分別有多少名外傭因各類違法行為在該等地點被口頭警告、發出罰款通知書和傳票,以及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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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政府於1994年推出外傭中心計劃,把7間學校於周末借出的校舍闢作外傭活動中心,但現時只剩下1間中心仍在運作,各間中心現時或過去的詳情,包括開設及關閉年份、提供的設施、每周開放時數及平均使用率,以及關閉原因;當局有否檢討該計劃的目的、運作困難和成效;若有,結果為何,以及有何改善措施;當局會否考慮在各區增設中心,方便外傭使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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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在平衡外傭及市民使用公共空間的權利及相關義務的前提下,當局有何新思維紓緩外傭於假日在公眾地方聚集所引致的問題? |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 |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民政事務局局長 |
(一) | 過去5年,每年持有由運輸署發出的國際通行許可證的跨境車輛數目及該等車輛在港行車架次為何,並按車輛種類及原登記地區列出分項數字;有否估計未來5年,獲准行駛大橋進入本港的跨境車輛的配額及該等車輛在港行車架次,並按車輛種類及原登記地區(即澳門及廣東省)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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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本地交通擠塞問題日趨嚴重,加上大橋將於本年內通車,而過境私家車一次性特別配額試驗計劃(第二階段)未有實施日期,當局有否評估跨境車輛在港行車架次在未來5至10年的變化;如否,會否盡快作出評估;會否考慮調低跨境車輛的配額;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以及有何措施防止跨境車輛過多令本地交通擠塞問題進一步惡化;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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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過去5年,每年跨境車輛司機就各類交通罪行遭檢控的人數分別為何;會否推出措施提高內地司機在港駕駛過境車輛時的道路安全意識;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就已落成一段時間仍未售出的一手住宅單位徵收新稅項,增加發展商囤積單位的成本,促使他們加快推售單位,以增加住宅單位的供應;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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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就非本地居民或由該類人士持有不少於百分之二十五實益權益的公司持有的空置住宅單位徵收新稅項;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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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在非本地居民或由該類人士持有不少於百分之二十五實益權益的公司出售住宅單位時,向其徵收資產增值稅,以減低他們購買住宅單位的意欲;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過去3年,勞工處及平等機會委員會分別接獲多少宗懷孕僱員遭僱主歧視或敵意對待,以及僱員在放取產假後復工不久便遭解僱的投訴或求助個案,並按投訴或求助內容列出分項數字;該等個案當中,有多少宗個案的僱主因違反相關法例而被法庭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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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會否深入研究懷孕僱員在工作方面有何特別需要及遇到甚麼困難,以及調查該類僱員在放取產假後復工一段期間(例如不足1個月、1個月至不足3個月,以及3個月至半年)內遭無理解僱的情況有多普遍;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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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何專門措施加強女性僱員的生育保障;有否計劃全面檢討及修訂《僱傭條例》,包括把懷孕期間免遭無理解僱的職業保障,延伸至放取產假後復工的首6個月,以便女性僱員在該段期間可安心調理身體和心理,以適應家庭增添新成員所帶來的變化;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 |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 |
(一) | 有否評估漁民採用上述頗危險方式上落停泊在避風塘外圍及防波堤的漁船是否普遍的情況,以及此情況有否嚴重危及他們和別人的人身安全;如有評估而結果為是,當局何以未有採取措施解決該問題;如沒有評估,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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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現時哪個政府部門負責考慮在避風塘增設上述浮橋的建議;會否成立由相關政策局領導的跨部門工作小組,研究該建議及協調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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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有不少小型漁船漁民反映各區避風塘的泊位嚴重不足,當局會如何改善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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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過去3年,本地領牌船隻長度為10米以下及10至15米的數目分別為何;過去3年,全港各避風塘的上落位數目為何;有否評估全港各避風塘的登岸設施每月可供多少船次使用;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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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鑒於政府在回覆本人於2016年7月13日提出的質詢時表示,調查顯示屯門區內3個登岸設施仍有空間供更多船隻使用,足以應付現時及可見將來的需求,有關調查的詳情(包括所採用的準則)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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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鑒於現時有部分漁船按法例不得駛進避風塘,但某些魚類批發市場及重要漁業設施卻只可經避風塘到達,當局如何協助該等漁民銷售漁穫及獲取補給? |
(一) | 政府何時決定邀請該名退休官員訪港;其訪港的詳情(包括主要活動和各項公帑開支金額)為何;有關接待的規格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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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5個財政年度,每年政府在貴賓訪港計劃下安排的訪港活動的下列詳情:(i)訪港日期、(ii)貴賓姓名、(iii)訪港活動的主要目的及其他詳情,以及(iv)公帑開支金額(使用與下表的格式相同的表格列出);
財政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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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貴賓訪港計劃在過去5個財政年度招致的總開支及本年度的預算開支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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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政府有否就貴賓訪港計劃制訂接待貴賓的規格;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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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政府按甚麼原則決定邀請何人訪港;如沒有原則,原因為何? |
(一) | 自上述情況於去年出現至今,當局採取了甚麼措施及跟進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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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就未領有旅行代理商牌照的組織涉嫌經營上述業務的個案進行調查;若有,當局在過去12個月採取執法行動的詳情,以及有關的檢控及定罪個案宗數分別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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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過去3年,有否檢討各個指定露營地點的預訂安排及露營位置的供求;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會否考慮設定營地人數限制,以給予露營人士較佳的體驗及避免過度影響周遭環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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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越來越多本地市民及內地遊客有興趣前往本港的郊外地區遊玩,當局會否設置更多指定露營地點及增加現有營地的設施以滿足需求;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警方在先導計劃下執法的次數為何,並按月份及執法地點所屬警察分區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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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警方在先導計劃下就每項上述交通罪行提出檢控的數字為何,並按執法地點所屬警察分區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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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警方在先導計劃下以即時票控違法者及其他方式執法的次數分別為何,以及以何準則決定採用哪一種方式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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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警方根據甚麼準則評估先導計劃的成效,以及評估的結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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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鑒於有報道指當局將會於本年上半年內把先導計劃擴展至全港,警方有否制訂詳細的推行計劃;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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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當局會否考慮在整個觀塘區及全港,採用監測系統監測各上落貨區的使用及違例泊車情況;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過去3年,政府有否就落實平機會的上述建議主動採取適當措施,協助少數族裔婦女融入社會;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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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3年,政府有否專門為新來港的少數族裔婦女開辦中文或英文課程;若有,修讀該等課程的少數族裔婦女人數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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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政府有否開辦以少數族裔語言授課的家務助理訓練課程供少數族裔婦女報讀,以協助她們就業;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是否知悉,過去5個學年每年每類院校聘用的學術人員當中,非全職學術人員所佔的人數及百分比,以及該等非全職人員按職責(即(i)研究和教學、(ii)專責研究及(iii)專責教學)劃分的人數及百分比;按院校名稱及職級以表列出前述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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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是否知悉,過去5個學年每年每類院校聘用的學術人員,按聘用形式(即臨時合約、3年或以下固定年期合約、長期聘用合約,以及終身聘任制)劃分的人數及百分比,以及每種聘用形式下受聘的人員按職責(即(i)研究和教學、(ii)專責研究及(iii)專責教學)劃分的人數及百分比;按院校名稱及職級以表列出前述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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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是否知悉,每類院校的固定年期合約學術人員可獲晉升/轉職為長期聘用合約和終身聘任制員工的機制分別為何,並按院校名稱列出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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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是否知悉,過去5個學年每年每類院校的(i)固定年期合約及(ii)長期聘用合約的學術人員獲晉升為終身聘任制員工分別的人數,並按院校名稱及職級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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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是否知悉,過去5個學年每年每類院校有多少名學術人員離職,並按院校名稱及職級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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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是否知悉,每類院校有否訂定學術人員薪級表,以及過去5個學年,每類院校學術人員的中位和平均每月薪酬為何,並按院校名稱及職級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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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是否知悉,現時每類院校聘用的學術人員當中,擔任各職級(即講座教授、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首席講師/導師、高級講師/導師、一級講師/導師,以及二級講師/導師)的職位5年或以上的人員的中位和平均每月薪酬和附帶福利為何,並按院校名稱及職級以表列出分項數字及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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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是否知悉,過去5個學年每類院校聘用的學術人員當中,獲院校提供宿舍或房屋津貼的人數及百分比,並按院校名稱及職級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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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是否知悉,每類院校的學術人員在不獲續聘時,可否循校內機制以外的機制提出申訴;若可,詳情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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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當局有否就每類院校聘用的學術人員的薪酬待遇向該等院校發出指引? |
(一) | 過去5年每年新界有多少個農地地段上的物業已評估差餉;該等物業每年應繳差餉的(i)總和、(ii)平均數及(iii)每個10等分組別的平均數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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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5年每年分別有多少個農地地段(i)因已改作非農業相關用途而不再獲豁免評估差餉,以及(ii)因改回作農業相關用途而重新獲豁免評估差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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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過去5年每年估價署就農地地段的物業發出多少份《物業詳情申報表》("《申報表》"),以及當中獲業權人/佔用人交回的數目及百分比為何;估價署對沒有正確填寫及準時交回《申報表》的個案採取的跟進行動的詳情,以及該等個案的數目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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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元朗橫洲公共房屋發展、元朗南發展及洪水橋新發展區3個發展規劃分別的下述資料:(i)涉及的農地地段數目、(ii)已改作非農業相關用途但仍未完成評估差餉的地段數目、(iii)已評估差餉的農地地段上物業的數目,以及業權人去年須就該等物業繳交的差餉的(a)總和、(b)平均數及(c)每個10等分組別的平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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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鑒於由通報機制設立至本年3月底,估價署共收到涉及約2 600個農地地段的警告信副本,估價署現時已就該等地段上多少個物業評估差餉或發出《差餉徵收通知書》;由分區地政處發出警告信至估價署發出《差餉徵收通知書》,平均需時多少個工作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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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地政總署有否就巡查工作制訂目標,以確保不會因未有及時執法而令政府少收差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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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除設立通報機制外,估價署採取了甚麼措施回應上述審計報告的建議;過去3年,估價署在為農地上的物業評估差餉的人手及資源有何變化? |
(一) | 鑒於衞生署轄下母嬰健康院為初生至5歲的兒童提供促進健康及預防疾病服務,過去5年,兒童由被懷疑患上專注力不足/過度活躍症至在該服務下接受初步評估的平均時間為何;政府有否計劃縮短該時間;如有,詳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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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5年,有多少名兒童經母嬰健康院初步評估為懷疑患上專注力不足/過度活躍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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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第(二)項提及的兒童會被轉介至兒童體能智力測驗中心接受進一步評估,但有家長批評現時兒童輪候進一步評估的時間過長,政府會否盡快推出措施縮短該時間;鑒於衞生署表示現時並沒有編製關於進一步評估的平均、中位及最長輪候時間的統計數字,政府會否進行有關統計,以便更準確地了解輪候時間過長的問題並推出恰當的應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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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政府於2015年11月推出"到校學前康復服務試驗計劃"("試驗計劃"),由非政府機構統籌及安排跨專業團隊,為就讀於普通幼稚園及幼稚園暨幼兒中心並有特殊需要的兒童提供外展到校康復訓練服務,現時有多少間幼稚園及幼稚園暨幼兒中心參與試驗計劃,以及跨專業團隊至今服務的兒童人數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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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鑒於政府會在下學年起把試驗計劃改為常規服務,並會把試驗計劃的服務名額於兩年內由3 000個增至7 000個,政府如何確保跨專業團隊有足夠人手應付新增的工作量;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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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跨專業團隊隊員當中,有多少位擁有處理專注力不足/過度活躍症的相關專業資格? |
(一) | 鑒於近年有工業大廈逐一被改為或重建作非工業用途,除了來自洪水橋新發展區、元朗南及昂船洲的新供應外,當局有否其他的工業用地新供應,以及有否規劃更多工業區,以增加工業用地的供應,從而配合政府近年積極推動的再工業化政策;若有,詳情為何,包括(i)該等用地的地區分布、(ii)相關工作時間表,以及(iii)預計可提供的工業用地總面積;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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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當局會否考慮把將會過剩的非商業核心區甲級寫字樓及一般商貿用地,改作商業核心區甲級寫字樓、工業和特殊工業用地;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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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有不少在內地設廠的香港廠商因應近年內地的勞動成本上升、人民幣兌港幣持續升值,以及香港政府著意大力推動創新科技,有意將高增值的生產工序遷回本港,當局會否檢討並重訂"工業用途"的定義,以增加工業用地的供應;若會,詳情為何,以及會否按新工業用途定義重新規劃全港的工業用地,以鼓勵廠商回流並推動香港工業的發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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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本人得悉,儘管私人地段業主可以向地政總署申請修訂地契或短期豁免書,以便把相關地段改作有關地契不容許的用途,但該等申請的審批時間頗長和涉及多個政府部門,當局會否考慮成立專責處理該等申請的跨部門小組,以提升審批效率;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政府招標出售土地以供發展高端數據中心的時間表為何,以及預計由政府批出土地至有關數據中心落成所需的時間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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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政府與內地當局於去年6月,在《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的框架下簽署了《經濟技術合作協議》,而後者包括在電子商務合作方面,"加強兩地在跨境數據流動方面的交流,組成合作專責小組共同研究可行的政策措施安排",這項工作的內容及進度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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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當局在加強兩地在跨境數據流動方面的交流的同時,有否就個人資料跨境移轉安排制訂政策及指引,以保障香港市民的私隱;若有,有關工作的內容及進展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2008年至今,每年分別有多少人涉嫌假結婚並因而就相關罪行在香港被(i)拘捕及(ii)定罪,並按他們的國籍及性別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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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2008年至今,每年分別有多少人涉嫌安排他人假結婚並因而就相關罪行在香港被(i)拘捕及(ii)定罪,並按他們的國籍及性別列出分項數字;他們主要安排哪些國籍的人士假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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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當局在最近向本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提交的文件中指出,利用假結婚獲批准入境香港的人士的主要來港目的是為了從事非法工作,第(一)項提及因假結婚相關罪行而被拘捕或定罪的人士當中,涉嫌同時(i)干犯從事非法工作罪行,以及(ii)從事賣淫活動的人數分別為何,並按他們的國籍及性別列出分項數字;當局在調查這些案件時有否發現(a)這些人士是被強迫在港工作及被操控,以及(b)這些案件涉及有組織犯罪活動或人口販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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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律政司的《檢控守則》第18段就剝削他人和為此而販運人口的罪行,為檢控人員提供指導方針及提示,過去5年,律政司在進行檢控時曾多少次按這項守則處理有關案件;在該等案件當中,有多少宗涉及假結婚相關罪行;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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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當局有何措施打擊涉及人口販運的假結婚相關罪行,以及防止該等罪行在香港發生? |
(一) | 鑒於即將有數千個家庭遷入安泰邨,政府會否游說信託基金繼續撥款或透過其他政策,支持上述兩個計劃繼續營運,以惠及更多新遷入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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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計劃向上述兩個非牟利機構提供資助及服務所需用地,以令它們擴充社區支援計劃的規模;如有,時間表及負責的政府部門為何,以及會否考慮把向它們提供的資助恆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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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預計於未來10年內落成的公屋屋邨數目,以及該等屋邨的位置和可容納多少個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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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隨着各個新公屋屋邨相繼落成入伙,政府有否評估新入伙家庭所需的社區支援服務,以及會否增加對有關部門撥款,為這些家庭提供適切援助;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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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是否知悉,除香港基督教服務處及基督教家庭服務中心外,現時尚有哪些非牟利社福機構,向遷入新落成公屋屋邨居民提供支援服務;政府有否資助這些機構營運;如有,詳情為何? |
(一) | 有否統計過去3年,每年全港單親家庭數目及其子女的總數;若有,數字為何;過去3年,服務中心處理的求助個案當中,涉及單親家庭的個案的數目及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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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向服務中心求助的單親家庭需要甚麼支援,以及服務中心向它們提供甚麼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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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服務中心向來自單親家庭並有情緒問題的兒童提供甚麼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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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過去3年,有否檢討現行向單親家庭提供的支援服務是否足夠及有關安排是否適切;若有,結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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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鑒於社署計劃於本財政年度內於港島、九龍東、九龍西、新界東及新界西每區設立一個由非政府機構營辦的共享親職支援中心,專職為離異父母及其子女提供服務,該等中心的設立時間表及其提供的服務的詳情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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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會否考慮重新資助非政府機構開設單親中心;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自2003年至今,每年下列鯊魚及蝠鱝物種(冷藏及乾)經非法買賣並被檢獲的重量(以公斤計)分別為何,並按其出口地列出分項數字:(i)鐮狀真鯊、(ii)路氏雙髻鯊、(iii)錘頭雙髻鯊、(iv)無溝雙髻鯊、(v)長鰭真鯊、(vi)大眼長尾鯊、(vii)淺海長尾鯊、(viii)鼠鯊、(ix)細尾長尾鯊/狐形長尾鯊、(x)姥鯊、(xi)鯨鯊、(xii)噬人鯊/大白鯊、(xiii)前口蝠鱝、(xiv)鋸鰩及(xv)蝠鱝屬所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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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政府在《保護遷徙野生動物物種公約》下作出報告的責任及國際義務,以及政府在過去5年為履行其義務而採取的具體行動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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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對於部分關注團體建議把大青鯊納入列於《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586章)附表1中《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的附錄二(該附錄所涵蓋的物種目前雖不受到滅種威脅,但除非對其貿易嚴加管制,否則將來亦有滅種的可能),政府的立場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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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過去5年,除採取執法行動外,政府採取了甚麼其他措施處理在《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下禁止的魚翅貿易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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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鑒於若出口商擬出口的貨品含有列於第586章附表1中《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的附錄一及附錄二所載物種,有關出口商須作出申報(即"有關貿易不會危害物種的生存的判定"),而香港是全球最大魚翅貿易市場,政府會否考慮設立網上平台,並邀請其他魚翅出口國將其"有關貿易不會危害物種的生存的判定"上載至該平台,以供出口國參閱;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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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政府會否公布過去5年就《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提交的周年報告;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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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政府會否與全球其他主要魚翅貿易地區的有關當局合作,劃一"貨物名稱及編號協調制度"下與鯊魚相關的編號,以加強監察該等地區受威脅鯊魚物種的魚翅貿易活動;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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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鑒於鯊魚物種種類繁多,香港海關會否就如何辨別不同種類的魚翅,加強對海關人員的培訓;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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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政府會否就公眾人士食用魚翅的情況進行研究,繼而採取措施(例如引入受威脅物種標籤制度)以減低對魚翅的需求,以及持續監察有關情況;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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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政府有否計劃加強宣傳,令飲食業界和公眾人士更了解大青鯊及其他生存日漸受到威脅的鯊魚物種所面對的威脅;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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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政府會否將保育鯊魚納入中小學課程,以教育年輕一代保育海洋生態的重要性及需要即時關注生存受威脅的海洋生物;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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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鑒於一項研究發現,魚翅樣本中含有一種稱為β-N-甲氨基-L-丙氨酸的毒素,而這種到處可見的藍菌門毒素與神經系統退化性疾病(例如肌萎縮性側索硬化症和阿兹海默症)有關,食物安全中心會否就食肆所供應的魚翅湯/羮進行重金屬和有毒化學物測試? |
(一) | 過去3年,每年(i)未經水錶記錄的用水量的細分數字,包括政府和私人水管滲漏、食水處理和運作需要的用水、未獲授權的用水、因水錶欠準而未有記錄的用戶用水,以及(ii)經水錶記錄的用戶食水量(按區議會分區分項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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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3年,每年水務署接獲多少宗食水管滲漏或爆裂的投訴,以及當中有多少宗涉及私人食水管(按區議會分區分項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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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現時水務署內負責處理水管滲漏或爆裂投訴的人員的編制和實際人數為何,以及相關人員每年進行多少次主動巡查;該署有否檢視進行巡查的人手及巡查次數是否足夠;若有,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若水務署會增加人手,該署會否考慮聘用退休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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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有市民反映水務署在處理私人水管滲漏時,即使有大量食水正在流失,仍未能促使涉事人士迅速維修或即時安排維修,當局會否在合適情況下維修私人水管,以減少食水浪費和減低滲水問題對居民造成的滋擾;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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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鑒於當局早前表示正陸續為香港私人屋苑或屋邨安裝總水錶,以監測屋苑或屋邨的公用水管失水情況,有關工作的進度、詳情及推行時間表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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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水務署為偵測供水管網滲漏等異常狀況而建立的智能管網管理系統的覆蓋範圍、工程進度和推行時間表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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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鑒於更換及修復水管計劃已於2015年完成但仍不時有水管爆裂事故發生,當局會採取甚麼措施監察及跟進爆水管熱點,以及如何釐定優次跟進和更換老化水管,包括會否根據有關水管的使用年期、滲漏頻率和物料等制訂改善工程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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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鑒於水務署表示,使用再造水沖廁的成本較使用淡水和海水沖廁的成本為低,當局會否增撥資源研究提升再造水的水質,以擴大其應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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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當局有否評估現時節約用水措施的成效;未來有何計劃提升市民節約用水的意識,例如加強公眾教育、宣傳節約用水和推廣使用節約用水裝置,以及鼓勵公私營機構推行用水效益檢討;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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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水務署表示正就於2008年推行的"全面水資源管理策略"進行顧問研究檢討,當局會否考慮在檢討報告完成後,成立專責小組負責制訂全面的水資源可持續性管理政策和措施;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2008年至2017年每年的12月31日,已獲批佔用許可證(俗稱"入伙紙")而未售出的一手私人住宅單位的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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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在2018年3月31日,已獲批入伙紙而未售出的一手私人住宅單位的數目,並按該等單位當時已獲批入伙紙多少年(例如1年、2年或3年等)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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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2008年至2017年每年的12月31日,以及在2018年3月31日,興建中並已售出的一手私人住宅單位的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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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政府有否訂定以下目標:維持已獲批入伙紙而未售出的一手私人住宅單位數目於低水平;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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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過去25年,政府有否推行以下措施:在預售樓花同意書中加入條款,規定發展商須於指定限期內把有關的住宅單位推出市場銷售;如有,措施的詳情(包括推行日期、內容及成效)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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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政府會否研究在短期內推行第(五)項提及的措施,以減少發展商囤積一手私人住宅單位的數目;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以及有何替代措施? |
首讀及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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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稅務(修訂)(第4號)條例草案》 | : |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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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麥美娟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就2018年5月2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醫務委員會(選舉和委任業外委員)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8年第67號法律公告),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8年6月20日的會議。 | ||||
2. | 根據《議事規則》第49B(1A)條動議的議案
葉劉淑儀議員動議載於附錄的議案。 (議案由葛珮帆議員、盧偉國議員及鍾國斌議員聯名簽署) | ||||
(議案已於2018年5月9日
隨立法會CB(3) 579/17-18號文件發出) | |||||
延擱處理的項目:議員議案編號3至5 (自2018年5月9日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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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長期護理政策聯合小組委員會的報告
張超雄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長期護理政策聯合小組委員會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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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毋忘六四
陳淑莊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呼籲:毋忘六四,平反八九民運。 | ||||
5. | 根據《議事規則》第16(4)條動議的立法會休會待續議案
陳克勤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現即休會待續,以就下述事項進行辯論:'佔領中環'運動發起人之一戴耀廷先生於2018年3月在台灣出席論壇時,發表有關香港可以考慮成立獨立國家的言論對香港及國家利益的影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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