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7/18-37
1. | 第112號 | - | 建造業議會
2017年報 |
(由發展局局長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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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16/17-18號報告 | ||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李慧琼議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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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8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 ||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梁繼昌議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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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鑒於上述施工質量問題在5個月內被發現5次之多,是否知悉為何港鐵公司仍表示,前線人員可基於該等問題不屬"持續發生"而無須向董事局及政府作出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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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政府於2015年回應有關檢討廣深港高速鐵路香港段工程延誤及超支的專家小組報告時,已承諾會改善鐵路工程的監察及匯報工作,監察和匯報機制的詳情為何;政府有否定期派員巡查沙中線工程並在"關鍵檢查點"作抽樣檢查;如有,為何仍出現上述施工質量問題;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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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就上述施工質量問題,政府除了向港鐵公司問責外,會否追究涉事總承建商及其分判商的責任,並施加處分? |
(一) | 有否就港鐵小蠔灣車廠上蓋發展項目包含公營房屋展開研究;如有,相關的考慮因素和預計完成研究日期為何,以及研究範圍是否包括把整個項目定為發展公營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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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會否修訂資助房屋單位的定價機制,由與市值改為與買家負擔能力掛鈎;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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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會否考慮立即把公營房屋佔整體房屋供應的目標比例由六成提升至七成,以回應基層市民殷切的住屋需求;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過去3年,每年分別透過優秀人才入境計劃、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輸入內地人才計劃及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申請和獲批來港的人數各有多少,以及按該等計劃來港並於過去3年內取得香港居留權的人數為何(按大陸居民及其他地區居民列出分項數字及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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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香港科技園公司及香港數碼港管理有限公司會負責檢視由其租戶、培育公司、承批人或用戶提交的科技人才入境計劃申請,並就有關申請向創新科技署(下稱"創科署")提出建議,這兩間公司及創科署考慮有關申請時所用準則及所按機制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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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在科技人才入境計劃下,創科署會考慮不符合相關學歷要求,但在特定範疇上具備良好技術、經證明具專業能力或有關經驗和成就的科技人才的入境申請,該署考慮該類申請時所用準則及所按機制為何;有何具體措施確保這計劃可招攬本港所需的科技人才,而不會只是大陸居民取得香港居留權的捷徑? |
(一) | 過去5年,工人在樓宇外牆進行工程期間從高處墮下的工業意外宗數及引致的傷亡人數(按有關工作以搭棚或吊船方式進行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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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會否制訂政策和指引,訂明樓宇設計須顧及日後保養維修工程的需要,以盡量減少進行高空工作的需要,並確保可在外牆搭棚以進行有關工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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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何措施加強規管在已落成樓宇外牆進行的工程,以保障高空作業工人的安全? |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 |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發展局局長 |
(一) | 有否計劃為電影業制訂較靈活和簡單的申請複製紙幣程序,包括在電影服務統籌科(下稱"統籌科")網站提供申請表格和細則,以鼓勵業內人士依法提出申請;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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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統籌科、香港金融管理局及警方的代表於昨日與電影業人士就有關事宜進行商討,該會議上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以及所得結果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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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會否考慮設立規範電影道具行業的制度,訂明只有經政府認可的道具公司才可設計、製作及出租高仿真度的複製紙幣、槍械、警員委任證、政府文件等道具,以便在支援製作高質素電影和防止非法行為之間取得平衡;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現時有多少個獲強積金豁免的公積金計劃;是否知悉目前分別有多少名僱主和僱員參加該等計劃,以及它們的累算權益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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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現行法例有否規定清盤人須在某時限內把清盤公司的公積金計劃戶口資料送交計劃受託人;如否,政府會否就此立法,以期加快有關程序;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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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會否研究立法把公積金計劃納入積金局的規管範圍? |
(一) | 醫療當局根據病歷簽發的上述醫療評核報告最長可覆蓋多少年;稅務局會否基於納稅人未能提供覆蓋有關課稅年度的醫療評核報告而拒絕批出免稅額;當局會否檢視免稅額的申索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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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殘疾人士現時可否未經社署安排自行要求醫療當局簽發上述醫療評核報告;若可,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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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殘疾長者一般較單純年老或單純殘障的人士有較高的經濟需要,當局會否重新考慮向殘疾長者同時發放傷殘津貼和高齡津貼? |
(一) | 會否尋找合適地點重置長沙灣臨時家禽批發市場和北區臨時農產品批發市場,並把騰出的用地重新規劃作其他可配合社區需要的用途;若會,詳情及實施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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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會否參考美國西雅圖派克市場、日本東京築地海鮮市場和挪威卑爾根魚市場等成功例子,研究如何提升公營批發市場的效益,例如把香港仔魚類批發市場打造成一個集魚產品交易市場、海鮮食肆及土產零售點的綜合設施,以促進漁業及旅遊業發展;若會,詳情及實施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過去3年,康文署的救生員(包括公務員救生員及非公務員合約季節性救生員)人手編制、實際人手和空缺數目為何,並按公眾游泳池場館/泳灘名稱及所屬區議會分區,以及旺季及非旺季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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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3年,每月公眾游泳池場館/泳灘局部或全部關閉的詳情(包括原因、次數及所涉設施類別)為何,並按公眾游泳池場館/泳灘名稱及所屬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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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過去3年,每年各公眾泳池場館的入場人次為何,並按入場模式(即支付一般收費、支付優惠收費、持有月票及屬團體使用者)、公眾游泳池場館名稱及所屬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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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未來數年將會有數個新游泳池落成,加上部分現有的游泳池會改建為暖水游泳池及延長服務時間,當局有否檢討救生員的人手編制、職系架構、薪酬待遇、晉升機會,以及公務員救生員與非公務員合約季節性救生員的招聘比例,以確保有足夠的救生員當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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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過去3年,每年康文署接獲游泳池水質的投訴宗數,並按公眾游泳池場館名稱和所屬區議會分區,以及投訴內容列出分項數字;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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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鑒於有研究指出公眾游泳池池水的尿素含量偏高,可能危害市民的健康,現時公眾游泳池的濾水系統能否有效過濾尿素;康文署會否考慮將池水的尿素含量列為監控的物質之一;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過去兩年,每年當局收到上述19條鄉村的居民就食水供應求助或投訴的宗數,並按所涉鄉村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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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兩年,當局有否就鋪設食水管以連接上述鄉村而進行可行性研究及經濟效益評估;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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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本會及相關區議會的議員曾多番要求當局為上述鄉村建造自來水供應系統,但當局一直基於有關工程的成本效益低及人均建造成本十分高昂而予以拒絕,當局有否檢討該等工程的成本效益考慮應否凌駕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 |
(一) | 現時水務署轄下水箱及水車的數目分別為何,並按它們所屬服務分區(即香港及離島、九龍、新界西及新界東)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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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水務署有否制訂服務承諾,訂明在得悉某地區的正常供水中斷後一段時間內,須為該地區臨時供應足夠的食水;如有,詳情為何;如否,會否制訂該服務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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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過去3年,水務署分別調派水箱及水車到正常供水中斷地點的平均所需時間,並按服務分區列出有關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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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水務署有否檢討調派水箱或水車所用的時間是否過長;如有檢討而結果為是,原因為何、緊急臨時供水設施不足是否原因之一,以及當局有何改善措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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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水務署在確定需向某地點臨時供應食水後,如何評估需派出的水箱或水車的數目? |
(一) | 當連接路上(i)往香港方向及(ii)往內地方向的行車線上發生有人受傷的事故時,救護車會分別以甚麼路線(a)由救護站前往現場和(b)將傷者由現場送往北大嶼山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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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第(一)項的救護車路線會否涉及在路肩上逆線行駛;如會,有否措施確保行車安全;如有,詳情為何,以及該等措施是否包括暫時封閉路肩旁的行車線;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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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由連接路上最接近邊界處把傷者送往北大嶼山醫院的行車距離是多少,以及估計在繁忙時間及非繁忙時間的行車時間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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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當在連接路上最接近邊界處發生有多人受傷的車禍,以致救護車需把傷者分流至北大嶼山醫院以外的公立醫院(例如瑪嘉烈醫院)時,把傷者由現場送往該等醫院的(i)行車距離及(ii)估計行車時間分別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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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當局在甚麼情況下會安排政府飛行服務隊派出直升機把連接路上的傷者送往公立醫院;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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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當局有否計劃安排海上救援隊伍參與在連接路上的救援工作;如有,詳情(包括涉及哪些政府部門)為何? |
(一) | 現時未獲自來水供應的鄉村名稱,以及每條鄉村的人口,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該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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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3年,當局向偏遠鄉村臨時運送食水的次數及所涉開支,並按鄉村名稱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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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本年至今,當局向偏遠鄉村臨時運送食水的次數及供水量,並按鄉村名稱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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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會否善用財政盈餘,為偏遠鄉村建造自來水供應系統或改善該等鄉村的貯水設施,以減少出現居民食水短缺的情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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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會否檢視用以決定是否為偏遠鄉村建造自來水供應系統的準則? |
(一) | 根據香港政府與廣東省政府簽訂的《關於從東江取水供給香港的協議》,當內地發生可引致東江水暫停供港的事故(例如水量不足、水源受污染或供水設施有損毀)後,廣東省當局須向香港政府作出通報的時限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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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水務署有否制訂應變計劃,以應付本港食水供應緊張的情況;如有,詳情(包括在甚麼情況下啟動)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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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各政府部門有否制訂計劃及行政安排,當食水供應緊張時採取節約用水措施(例如食物環境衞生署減少使用食水清洗街道);如有,詳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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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過去3年,用水量最高的5個政府部門每年分別的用水量(包括外判服務承辦商的用水量),並按用途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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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各個政府部門有否制訂(i)短期及長期的節約用水目標及(ii)用水指引;如有,詳情為何;鑒於政府於2013年回覆本會議員的質詢時表示,水務署正檢討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轄下公園及游泳池和食物環境衞生署轄下街市、街道清潔及垃圾收集站的用水模式,並會把檢討工作逐步擴大至其他用水量較高的政府部門,該等工作的最新進展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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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過去3年,有否檢討用水收費結構以期鼓勵節約用水;如有,詳情及跟進工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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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鑒於政府早於2004年已推展水塘間轉運隧道計劃,為何該計劃現時仍停留於複檢及優化詳細設計、施工方法及相關環境影響評估階段;為何仍未就該計劃下的主要工程向本會財務委員會申請撥款;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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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除了興建中的將軍澳海水化淡廠外,政府有否研究推行其他海水化淡項目;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是否知悉,未來5年每年落成的私人住宅單位當中,實用面積分別(a)少於161平方呎、(b)介乎161至少於431平方呎及(c)介乎431至752平方呎的單位的下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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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單位總數及其佔全年落成量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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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按區議會分區劃分的單位數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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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預計的平均每平方呎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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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行政長官在2017年10月發表的《施政報告》中提出,把香港發展成為宜居城巿的願景,當局會否考慮制訂私人住宅單位人均居所樓面面積的標準;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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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當局會否考慮參考美國、加拿大、日本、韓國等國家的經驗,制訂"最低居住水準",以訂明關於(i)居所的安全及基本設備、(ii)入住人數、(iii)睡房及廚房面積等方面的最低水準,以作為居住質素的基準;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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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近年私人住宅物業每平方呎售價屢創新高,以致私人發展商興建越來越細的單位以配合不斷下降的準買家的負擔能力,當局會否考慮在住宅用地契約中加入"單位最少面積"或"單位最多數目"的條款,以扭轉新落成住宅單位面積不斷下降的趨勢;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當局有何措施在人均居所樓面面積和建屋量之間取得合理平衡? |
(一) | 會否研究就飼養動物人士須為各類動物提供多少空間、食物和食水等方面制訂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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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會否舉辦關於飼養各類動物所需知識及技巧的課程;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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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過去5年,漁農自然護理署為狗主舉辦狗隻訓練課程的次數、内容及成效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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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會否重新考慮強制曾因殘酷對待動物或遺棄動物而被定罪人士修讀動物福利相關課程;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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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會否考慮修改法例,規定貓主須安排其貓隻植入微型晶片;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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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鑒於有意見指出,動物獲領養的數目多年來處於低水平,當局會否推出動物領養基金,以支持動物福利機構推廣領養;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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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鑒於為期3年的流浪狗隻"捕捉、絕育、放回"試驗計劃已於本年1月完結,而當局於上月表示,對動物福利機構或其他團體在特定地點推行這類計劃持開放態度,當局對採用同類計劃處理流浪貓的問題持何種態度,以及會否向有關機構或團體提供所需資源及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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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過去5年,每年當局檢獲走私進口動物的宗數,並按檢獲該等動物的關口列出分項數字;該等個案當中,涉及瀕危物種的個案數目及百分比為何;有何措施加強打擊該類走私活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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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過去5年,當局收到多少宗涉及寵物服務(包括美容、寄養、善終)及利用動物作商業活動(例如寵物咖啡館)的投訴;現時有何法例規管該等活動,以及會否研究透過發牌方式加強規管有關活動;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過去10年,每年政府分別收到、接納及拒絕多少項根據有關協定提出的移交逃犯要求;有否就當中的任何要求諮詢中央政府;如有,涉及多少項要求及諮詢的詳情為何,並按有關的司法管轄區逐一列出該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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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10年,每年政府根據有關協定提出多少項移交逃犯的要求,以及當中分別有多少項獲接納及遭拒絕;有否在提出任何要求前諮詢中央政府;如有,涉及多少項要求及諮詢的詳情為何,並按有關的司法管轄區逐一列出該等資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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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美國國務院於上月向國會提交的《香港政策法報告》中表示,特區行政長官"按照中央政府的指令"在去年10月拒絕了一項美國政府提出的移交逃犯要求,特區政府拒絕該要求的原因;特區政府在收到該要求後有否諮詢中央政府;如有,原因及法律依據為何;該名被要求移交的人士有否遭特區政府拘捕、羈押及遞解出境;如有,詳情為何? |
(一) | 是否知悉,過去3年,每年確診乳癌患者數目,以及當中多少人確診時已屆癌症晚期及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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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是否知悉,除紓緩性治療外,還有何更積極方法治療末期乳癌病人;相關療法的成本及成效為何;現時《醫院管理局藥物名冊》內,有沒有治療末期乳癌藥物;如有,相關藥物價格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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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T細胞輸入療法為末期乳癌病人帶來生機,加上其副作用遠低於化療、電療等傳統治療方法,政府及當局會否考慮研究引入或主動開發該技術,為自願嘗試新療法的末期乳癌病人,提供多一個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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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有不少乳癌病人反映,腫瘤科醫生與外科醫生往往意見相左,前者多建議病人先進行化療,待有效控制癌細胞擴散或縮小腫瘤體積後才切除腫瘤,惟後者卻多主張先切除腫瘤,再進行化療、電療,令病者無所適從,政府有何措施協助病人衡量兩方意見,作出合適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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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鑒於有腫瘤科專家指出,外國已推行10年的基因檢測分析技術,透過分析腫瘤危險性及復發風險,有助病人判斷是否適合及花費約20萬港元接受化療,惟本港公立醫院至今仍沒有提供相關基因檢測服務,政府是否知悉原因為何;會否研究盡快引入該項基因檢測服務;醫管局有否評估現時本港治療癌症技術是否低於國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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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鑒於早前政府宣布投放500億元發展創新科技,政府會否考慮,因應本港末期乳癌患者醫療需要,主動邀請有意引入T細胞輸入療法醫學科研機構,申請研發資助款額,以解病人燃眉之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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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政府會否基於預防勝於治療的考慮、參考英國為國民提供乳檢服務,以及醫管局於2016年推出腸道檢查公私營協作計劃的成功例子,為全港適齡婦女提供免入息審查的免費乳檢服務;如會,詳情及推行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上述兩個限制區分別的人口,以及覆蓋的住戶、屋苑/屋邨、工業大廈、辦公室大樓、商場、學校、大學、公司及科研機構(如有的話)的數目分別為何(以表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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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通訊局有否評估該兩個限制區的設立,對(i)區內居民日常生活的影響、(ii)區內科研及經濟活動的影響,以及(iii)全港經濟帶來的損失(包括區內未能提供5G流動服務帶來的損失);通訊局會否撤銷該兩個限制區或縮小限制區的範圍;如會,詳情及實施時間表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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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通訊局在作出上述重編頻譜的決定前,有否研究(i)為現有遙測、追蹤及控制站另覓重置地點及(ii)限制區需覆蓋的最小範圍;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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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除該兩個限制區外,通訊局有否研究在其他地區或地點禁止設置在3.5吉赫頻帶內操作的公共流動服務流動基站;如有,涉及哪些地區或地點及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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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通訊局有否計劃重置固定衛星服務的相關設施,以免5G流動服務的使用及科研活動受到限制區的設立所影響;如有,計劃的詳情和實施時間表為何? |
(一) | 鑒於懲教署向在囚人士提供更生服務至今已超過20年,當局會否向修畢社會工作文憑課程、社會工作證書課程、罪犯心理輔導證書課程或其他獲懲教署及資歷架構認可課程的前線職員提供特別津貼;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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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當局會否在每周工作時數不變的前提下,把5天工作周安排覆蓋所有懲教人員,讓他們有更充裕的休息時間,並以該上班模式計算他們放取例假時須扣減的假期日數;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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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當局會否為在偏遠懲教院所工作的懲教人員提供上下班接載服務,以減省他們的通勤時間;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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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當局會在極端惡劣天氣期間安排交通工具接載懲教人員到宿舍"留宿候召",但現時部分公共交通工具在該段期間仍維持有限度服務,當局會否取消留宿候召安排,改為安排交通工具於指定地點接載員工上下班;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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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當局會否因應社會環境及服務需求已有所改變,考慮檢討、優化及縮短懲教人員入職訓練課程,讓該等職員盡快投入前線工作;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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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當局會否考慮把懲教人員的每周工作時數,由現時的48小時削減至44小時,以提高他們的生活質素;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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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當局會否調撥資源及人手建設"智慧監獄",包括引入可監測在囚人士脈搏的智慧手帶及具人面識別功能的閉路電視系統,使羈管環境更安全,從而減輕前線員工的工作量;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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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鑒於有懲教人員反映,他們穿着的皮鞋的護足功能會隨皮鞋磨損而減弱,導致他們的筋骨勞損,當局會否積極考慮根據人體工程學和採用先進物料,改善該等皮鞋的設計;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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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鑒於懲教院所的閘門目前主要採用機械鎖,以致開關閘門甚為耗時,而保管和交收鎖匙涉及大量和繁複的工序,當局把個別懲教設施的閘門更換電鎖的工作進度為何;各懲教院所會否全面改用電鎖;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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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鑒於近日有懲教人員向本人反映,懲教院所的職員休息室的空間狹小而且床位及設施不足,當局有何具體的改善措施? |
(一) | 過去3年,當局接獲涉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投訴宗數為何,並按投訴類別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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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3年,當局採取了甚麼措施加強規管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營運(包括收集用戶的個人資料及收取手續費或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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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當局會否考慮規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在處理網上交易時,必須採用雙重認證方式核實付款人身份,例如付款人除了須輸入信用卡/扣帳卡號碼和持卡人姓名外,亦須輸入經短訊傳送或保安編碼器產生的一次性密碼;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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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有否計劃推動所有政府帳單和付款通知書均接受透過第三方支付平台付款;如有,詳情及時間表為何? |
(一) | 是否知悉公署現時的人手編制,並按(i)職位是否屬管理職級和(ii)聘用模式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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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是否知悉自2012年起,每年公署轄下每個部門的離職人數及百分比,並按聘用模式列出分項數字;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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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過去5年,當局有否要求公署檢討其聘用模式、薪酬待遇和工作流程,以期提高員工士氣和減少員工流失? |
首讀及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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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 | : |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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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及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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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 : |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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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8年6月12日 隨立法會CB(3) 697/17-18號文件發出) | ||
(全體委員會就《2018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8年6月19日隨立法會CB(3) 722/17-18(01)號文件發出)(與2018年6月20日立法會會議講稿附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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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進出口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動議載於附錄的議案。 |
(議案已於2018年5月31日
隨立法會CB(3) 654/17-18號文件發出) |
1. |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張國鈞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就2018年5月23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 - | ||||
(a) | 《〈2016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2018年第96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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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證券及期貨(開放式基金型公司)規則》(即刊登於憲報的2018年第97號法律公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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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證券及期貨(開放式基金型公司)(費用)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8年第98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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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8年7月11日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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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周浩鼎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就2018年5月23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2018年證券及期貨(專業投資者)(修訂)規則》(即刊登於憲報的2018年第99號法律公告),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8年7月11日的會議。 | ||||
3. |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莫乃光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就2018年5月23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 - | ||||
(a) | 《2018年電訊(指定須繳付頻譜使用費的頻帶)(修訂)令》(即刊登於憲報的2018年第103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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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2018年電訊(頻譜使用費的水平)(第二代移動服務)(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8年第104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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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2018年電訊(以拍賣方法釐定頻譜使用費)(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8年第105號法律公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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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電訊(釐定頻譜使用費的方法)(1800兆赫頻帶內以行政方式指配的頻譜)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8年第106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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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8年7月11日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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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易志明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就2018年5月23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 - | ||||
(a) | 《2018年路線表(城巴有限公司)令》(即刊登於憲報的2018年第83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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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2018年路線表(城巴有限公司)(大嶼山北部及香港國際機場)令》(即刊登於憲報的2018年第84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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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2018年路線表(九龍巴士(1933)有限公司)令》(即刊登於憲報的2018年第85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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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2018年路線表(龍運巴士有限公司)令》(即刊登於憲報的2018年第86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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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2018年路線表(新大嶼山巴士(1973)有限公司)令》(即刊登於憲報的2018年第87號法律公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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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2018年路線表(新世界第一巴士服務有限公司)令》(即刊登於憲報的2018年第88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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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8年7月11日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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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2)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涂謹申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廢除於2018年5月23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2018年證券及期貨(專業投資者)(修訂)規則》(即刊登於憲報的2018年第99號法律公告)。 出席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 ||||
延擱處理的項目:議員議案編號6及7 (自2018年6月6日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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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跨境安老
梁志祥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一直以來,本港有不少長者選擇到內地安享晚年,但特區政府現行的福利跨境可攜性安排的適用範圍卻十分狹窄,受惠人士只限於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或高齡津貼且移居內地廣東省或福建省的合資格長者;為便利更多長者返回內地安老,本會促請特區政府: | ||||
(一) | 將'廣東計劃'及'福建計劃'的安排擴展至內地其他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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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為長者生活津貼推出福利跨境可攜性安排,以支援領取有關津貼並移居內地的合資格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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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取消現時在公共福利金計劃下各項福利的離境限制,並研究與內地相關部門研發確認身份的系統,以免移居內地的長者須每年返港辦理續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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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為傷殘津貼推出福利跨境可攜性安排,讓年滿65歲的合資格傷殘長者可選擇到內地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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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優化現行廣東院舍住宿照顧服務試驗計劃,例如向內地院舍購買殘疾人士宿位,並在內地各主要城市購買更多優質安老宿位,以及為選擇到內地居住的有需要長者提供一站式接送往返香港的安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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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研究推行香港居民病歷轉介計劃,即在獲得移居內地的長者的同意下,把他們的病歷轉介至內地指定醫院,方便他們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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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研究將香港醫療券的應用範圍擴展至內地主要醫院及診所,以減輕移居內地長者的醫療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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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參考香港大學深圳醫院的模式,在內地主要城市建設由香港及內地合辦的醫院,並採用港式管理,共同為移居內地的長者提供優質醫療服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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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參考長者社區照顧服務券試驗計劃,研究為移居內地的長者提供居家安老支援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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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美芬議員、黃國健議員及楊岳橋議員就議案動議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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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已於2018年5月18日
隨立法會CB(3) 606/17-18號文件發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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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開拓場地,創造空間,支持本地文化藝術及康體發展
馬逢國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場地空間短缺一直困擾着本地文化藝術及體育團體,也是本地文化及康體發展的一個重要障礙;就此,本會促請政府想方設法,為本地文化藝術及體育界創造更多場地空間,以推動本地文化藝術及體育進一步發展;有關措施包括: | ||||
(一) | 興建更多文化場地及體育設施,以及盡快落實兩個前市政局遺留下來的康樂及文化設施工程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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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檢討工廈政策及更新'工業大廈用途'的定義,讓文化藝術及體育團體可合情、合理、合法於工業大廈運作,並確保日後提出的活化工廈政策,能照顧這些團體的發展需要,維護它們的生存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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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善用空置校舍及空置土地,作文化藝術或體育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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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開放更多公共空間作文化藝術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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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優化開放學校設施推動體育發展計劃,包括為開放學校設施的學校提供更多支援,以及將計劃延伸至可供文化藝術團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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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優化政府場地的租賃政策,使場地可供文化藝術及體育團體充分使用,並杜絕炒賣場地的情況繼續出現;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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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在合適的新發展項目的地契條款中,列明發展商須預留面積興建一些因市場及商業因素而受擠壓的文化藝術設施,例如表演場地及書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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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劉淑儀議員、陳淑莊議員、劉國勳議員及區諾軒議員就議案動議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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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已於2018年5月21日
隨立法會CB(3) 607/17-18號文件發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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