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7/18-41
附屬法例/文書 | 法律公告編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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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空氣污染管制(船用燃料)規例》 | 135/2018 |
2. | 《2018年藥劑業及毒藥(修訂)(第4號)規例》 | 136/2018 |
3. | 《2018年建造業工人註冊(徵款)(修訂)公告》 | 137/2018 |
4. | 《區域法院條例》 - 《立法會決議(生效日期)公告》 | 138/2018 |
5. | 《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 - 《立法會決議(生效日期)公告》 | 139/2018 |
6. | 《2018年小額錢債審裁處(費用)(修訂)規則》 | 14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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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屋宇署在知悉橋躉沉降事件後通知了哪些相關政府部門及決策局;後者採取了甚麼跟進行動,以及不公布事件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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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既然屋宇署及港鐵早在2013年已得悉橋躉沉降事件,為何補救工程在去年才展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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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何機制處理日後類似的鐵路工程問題? |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 |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發展局副局長 |
(一) | 會否全面檢討和改善現有及新建遊樂場的設計和遊樂設施;如會,詳情和實施時間表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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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會否改變目前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和房屋署轄下兒童遊樂場的公式化設計,透過舉辦設計比賽或公眾參與活動,收集創意設計意念,為各遊樂場引入更多主題設計和特色、增設使用水和沙等不同大自然物料的遊戲設施,以提供接觸體驗,以及引入符合安全標準的富挑戰遊戲設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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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訂明,兒童有權從事與兒童年齡相宜的遊戲和娛樂活動,以及鑒於有本地團體的意見調查結果顯示,家長普遍認為現時公共兒童遊樂場的設計未能顧及不同年齡兒童的智力及體能發展需要,當局或兒童事務委員會會否審視目前兒童遊樂場的設施能否體現這項兒童權利,以及會否重訂遊樂場設計指引;如會,詳情為何? |
(一) | 現時哪些巿區巴士站相距少於300米,並列出巴士站所在區議會分區、巴士站之間距離,以及有關的專營巴士公司名稱、巴士線號碼和起迄點等詳情;政府會否與專營巴士公司及地區人士商討,把距離過短的巴士站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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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何監管措施,確保巴士站的設計在下列考慮因素之間取得平衡:為專營巴士公司產生廣告收入、為乘客提供舒適候車環境,以及避免在行人路造成阻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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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政府於2016年《施政報告》宣布撥款8,000萬元,資助專營巴士公司在巴士站加裝座椅和實時到站資訊顯示屏,該等工作的最新進展為何? |
(一) | 當局推算上述屋邨中適齡入讀幼稚園及中小學的兒童人口;以何準則規劃發展區內的幼稚園及中小學學校的數目;該等校舍的原訂及最新啟用時間表,以及可在各級提供的新生學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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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何具體措施協助有關學童可按"就近入學"原則獲得學位;發展區居民為其子女申請轉校的宗數及結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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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發展區內校舍興建進度滯後的原因;會否檢討有關安排及加快工程進度;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衞生署轄下診所自何時起停止配發該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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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為何衞生署在接獲通報5日後,才呼籲市民停止服用該藥物;衞生署有否檢討該行動是否太慢;若有檢討而結果如此,有何改善措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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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會否設立在入口、批發及零售層面抽驗進口藥劑製品的制度,以加強保障市民的健康;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口岸的661個私家車泊車位當中,將會有多少個可供網上預約,以及有關的泊車收費及最長可停泊時間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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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口岸的候車處可供多少架車輛短暫停泊;當局會如何處理車輛長時間佔用候車處的情況,以及會否向有關司機發出警告及定額罰款通知書,以及拖走有關車輛;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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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當局制訂了甚麼措施,處理在旅遊旺季期間有大量車輛需使用候車處上落客的情況,以免出現嚴重交通堵塞? |
(一) | 過去5年,有否任何政府部門就上述電子通關系統與騰訊或內地當局接洽;如有,該等政府部門的名稱及相關工作的進度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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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政府於今年5月獲本會財務委員會通過撥款建立數碼個人身分系統,而該系統讓市民以單一數碼身分和認證使用公共和商業電子服務,政府有否計劃把電子通關功能納入數碼個人身分系統,使香港居民可使用智能手機辦理通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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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評估當上述電子通關系統實施後,香港居民的生物辨識資料(例如採集的指紋、虹膜及面孔信息等資料)儲存於內地出入境部門的電腦系統,會否構成私隱外泄風險,以及內地的人臉識別系統會否取用該等資料以作監控香港居民在內地的行蹤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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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政府表示會強化香港與大灣區內各個城市金融服務的"互聯互通",相關安排是否包括通關及稅務事宜;如是,政府有否評估該等安排可能會引起與"香港居民身分"及"深港同城化"的問題,以及政府會否就該等安排進行公眾諮詢;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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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有否參考其他地方的政府使用手機內虛擬證件通關的技術和相關經驗;如有,詳情為何? |
(一) | 過去5年,每年根據輸入內地人才計劃獲批來港工作的人士獲其僱主給予的月薪的(i)範圍及(ii)中位數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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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5年,每年根據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獲批在港工作的人士獲其僱主給予的月薪的(i)範圍及(ii)中位數為何(按內地畢業生及非內地畢業生分項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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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過去5年,每年根據一般就業政策申請來港工作的人士可獲其準僱主給予的月薪的(i)範圍及(ii)中位數為何(按申請是否獲批分項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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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過去5年,根據一般就業政策提出的申請當中,當局以準僱員可獲月薪過低為由拒絕申請的個案宗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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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過去5年,根據一般就業政策提出的申請被拒的5個最常見原因,以及每項原因所涉個案宗數? |
(一) | 現時至2066年每年的(i)長者人口最新推算、(ii)長者醫療券計劃推算開支,以及(iii)公營醫療服務推算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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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現時至2066年,每年長者當中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高齡津貼、普通長者生活津貼及高額長者生活津貼分別的人數及百分比,以及該等開支佔公共開支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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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局長早前表示就長者生活津貼而言,公共年金不會計算為資產,但其提供的每月收入會被視為收入,當局有否估計(i)公共年金計劃由推出至2066年每年的參加長者人數,以及(ii)因獲公共年金計劃提供每月收入而不合資格領取長者生活津貼的長者人數,以及因而節省的公共開支金額;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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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扶貧委員會於2015年發表的諮詢文件指出,2064-2065年度長者開支會是2014-2015年度的兩至四倍,而長遠財政計劃工作小組在2014年發表的報告則指出,在公共服務水平增長的情況下,結構性赤字可早於2021-2022年度出現,政府有何措施確保退休及醫療保障長遠在財政上可持續? |
(一) | 過去5年,每年教資會資助的教育心理學課程的(i)學額、(ii)畢業生人數、(iii)單位成本及(iv)資助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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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教資會以何準則審批專上院校就(i)開辦新碩士學位課程及(ii)增加該等課程學額而提出的資助申請,以及有關的程序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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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教資會有否收到上述兩間院校就增加教育心理學碩士學位課程資助學額而提出的資助申請;如有,詳情為何;教資會會否邀請及資助其他專上院校開辦同類課程;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上述23宗個案涉及的魚翅產品的重量、品種、來源地、目的地及進口方式為何;當局因欠缺哪些具體證據而未能就該等個案提出檢控;海關未來會如何加強搜集證據的工作,以便提出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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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部分不良商家託運魚翅時採用誤導性的標籤(例如海鮮、乾海產、魚類產品),或將瀕危鯊魚物種的魚翅混入未受管制鯊魚物種的魚翅之中,過去3年,執法部門為其人員開辦了多少個辨認鯊魚物種的培訓課程,以及受訓人員數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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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有一個關注瀕危鯊魚物種組織進行的問卷調查發現,由於零售魚翅名稱與受管制鯊魚物種的正式名稱毫不相關,消費者難以識別受管制鯊魚物種的魚翅,政府會否加強宣傳工作,使消費者可得悉零售魚翅及魚翅菜餚所採用的名稱當中,哪些與受管制鯊魚物種有關;除加強宣傳工作外,政府會否考慮設立機制幫助消費者識別受管制鯊魚物種的魚翅? |
(一) | 發展計劃內道路發展的最新進展及具體時間表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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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連接系統的最新進展,以及相關時間表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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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會否增撥人手及資源,以加快興建發展計劃內道路及運輸系統;如會,詳情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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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在連接系統啟用前,政府會否引入環保交通工具(例如環保巴士或環保小型巴士)作為臨時交通措施;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截至今年6月30日,持有未行使丁權的人數,以及當中(i)從未提出興建丁屋申請的人數及(ii)現居於海外的人數;估計在未來10年內有意提出興建丁屋申請的人數;如沒有該等數字,會否作出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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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10年,每年(i)持有未行使丁權的人數,以及(ii)地政總署分別(a)接獲、(b)批准、(c)正處理及(d)拒絕的興建丁屋申請宗數(按表一列出);
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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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過去10年,每年(i)興建中及(ii)落成的丁屋分別的數目(按表二列出);
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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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過去10年,每年(i)屬鄉村式發展地帶土地的(a)總面積、(b)已建丁屋土地總面積及(c)可供興建丁屋土地總面積,以及(ii)屬其他規劃用途用地並已興建丁屋的土地總面積(按表三列出);及
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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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過去10年,每年(i)獲批的丁屋補地價申請宗數,以及(ii)丁屋業權轉讓個案宗數(按表四列出)?
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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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過去兩年每年及本年上半年,每個區議會提出的工程項目數目,並按項目進展(包括(i)相關可行性研究/設計進行中、(ii)項目經研究後發現不可行、(iii)項目已獲區議會通過進行,以及(iv)項目已完成)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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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兩年每年及本年上半年完成的工程項目的(i)平均造價及(ii)平均施工期;該等項目當中,由提出至完成的時間跨越兩屆區議會的數目(並按區議會分區分項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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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過去5年,每年地區小型工程計劃的結餘;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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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本會財務委員會於2012年7月通過把丁級工程項目(包括地區小型工程項目)的授權上限向上調整為3,000萬元至今已超過6年,而期間工程項目造價不斷上升,政府會否向財務委員會建議,按歷年的累計通脹調高該上限;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2005年至今,政府收到多少宗投訴,指稱房委會出售了公屋屋邨部分公共地方的業權,導致未能在該等屋邨加建公共設施;現時有何機制處理該等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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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2005年至今,政府有否就房委會把公屋屋邨部分公共地方的業權售予領展的做法對住戶造成的影響進行研究;如有,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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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政府會否考慮引用《收回土地條例》(第124章)收回有關公共地方的業權以便加建有關的公共設施;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鑒於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轄下食物安全中心分別於葵涌檢查站、文錦渡辦事處及機場辦事處,對經海陸空進口的蔬果進行抽驗,抽驗程序的詳情(包括選擇蔬果抽取樣本化驗的方式)為何;現時平均每天經每個檢查站的每類進口蔬果的數量,以及當中被檢驗的數量和百分比(以表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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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5年,每年由內地輸港的蔬果數量;現時文錦渡辦事處抽驗內地進口蔬果的準則、數量及百分比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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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會否積極改善抽驗進口蔬果的程序,以期更有效及快捷地抽檢滿載於貨車內的蔬果;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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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每天有多輛貨車運送進口蔬果經文錦渡辦事處抵港,該辦事處人員每小時最多可抽驗多少輛貨車所載的蔬果,以及當抵達的貨車數目超出該數目時的處理方式;政府會否研究(i)如何可在文錦渡辦事處更靈活及快捷地抽驗蔬果,以及(ii)在合適地點重置該辦事處,以發展一個集蔬果抽檢及批發功能的中心;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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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鑒於據報有商販將有機蔬菜混入進口或未經抽驗而來歷不明的蔬菜,一併當作有機蔬菜出售,政府有何措施打擊這類營商手法及確保食物安全;過去5年,政府提出有關的檢控宗數及被定罪人士受到的判罰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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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鑒於申訴專員公署於去年11月發表題為《食物環境衞生署對進口蔬果安全的監控制度》的主動調查報告中提出8項建議,食環署跟進每項建議的最新進展為何? |
(一) | 環保署如何協助大型活動的主辦單位落實《指南》建議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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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自推出《指南》以來,環保署就多少個大型活動協助其主辦單位落實《指南》建議的措施,以及該等活動的名稱及主辦單位名稱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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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環保署有否就第(二)項所述活動統計其產生的廢物量,以了解減廢工作的成效;如有,以表列出相關統計數字;如否,該署如何監察《指南》的成效;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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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有團體在今年4月及5月於青衣青綠街舉辦戲棚節慶活動,環保署有否協助該等活動的主辦單位落實廢物管理措施;如有,詳情及成效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過去3年,每年根據上述條文被暫時吊銷牌照的車輛數目及有關的吊銷期,並按車輛種類和所涉罪行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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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3年,每年分別有多少宗個案的登記車主根據第374章第90條(i)向署長作出書面申述及(ii)書面向署長申請在交通審裁處("審裁處")席前聆訊,以就不應暫時吊銷車輛牌照提出因由;該等個案當中,審裁處分別就多少宗裁定有關車主已提出該等因由,並按車輛種類和所涉罪行列出分項資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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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當局於本年5月回答本會議員關於永久吊銷白牌車牌照的質詢時表示,運輸署正檢討需否加強相關罪行的罰則,並會徵詢業界的意見,檢討及諮詢工作的詳情及時間表為何? |
(一) | 當局有否統計,過去3年,每年與園藝相關行業的增加價值及其佔本地生產總值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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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3年,當局投放了多少資源協助及促進園藝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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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當局有否就園藝業的人力需求進行推算及規劃;若有,詳情為何,包括按工種以表列出過去3年的從業員人數及其年齡分布,以及在未來3年所需的人手;若否,會否考慮進行相關推算及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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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當局有否計劃實施"專工專責",規定只有園藝業工種的註冊技工才可進行有關工作,以協助該行業邁向專業化;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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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當局是否知悉,過去3年,建造業工人註冊委員會有否接獲把園藝業工種指定為註冊工種的書面申請;若有,相關的審批結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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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過去3年,每年綠化工程合約佔當局批出的工務工程合約的比例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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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為推廣綠化,當局長遠會否增加綠化工程佔整體工務工程的比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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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當局會否考慮獨立批出綠化工程合約,以免園藝承建商遭總承建商拖欠款項? |
(一) | 過去5年,每年的持牌找換店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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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5年,當局接獲找換店經營者就開立/維持銀行帳戶提出的投訴或求助宗數;有否採取跟進行動,包括向銀行了解有關原因;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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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當局是否有意取締找換店經營的貨幣兌換業務;如是,為何沒有公布;如否,為何當局一直容許銀行拒絕找換店開立/維持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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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是否知悉,(i)過去5年每年銀行分別取消了多少個找換店的帳戶及其經營者的個人帳戶,以及(ii)現時屬找換店的銀行帳戶數目;如不知悉,會否要求銀行提供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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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香港金融管理局有否就銀行在甚麼情況下可拒絕找換店開立新帳戶和取消/凍結其現有帳戶發出指引;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當局會否要求銀行向受影響的找換店經營者解釋該等決定;如會,詳情為何;如否,當局如何保障找換店經營者的正當權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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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鑒於香港海關會審查金錢服務經營者的牌照新申請人或每兩年申請續牌人士的紀錄,並在確保其符合規定後才發牌/續牌,而且會對現有找換店進行合規巡查,當局會否考慮協助紀錄良好的經營者開立銀行帳戶;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是否知悉扶梯系統的(i)設計載客量及(ii)繁忙時間載客量;如不知悉繁忙時間載客量,會否作出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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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是否知悉扶梯系統的(i)建造商和(ii)維修保養承辦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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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是否知悉過去3年,每年扶梯系統的(i)維修時數及(ii) 暫停服務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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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會否跟進扶梯系統經常長時間暫停服務以待維修的問題,包括向有關人士提供意見,以期縮短維修時間及減少維修的需要;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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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有否研究在連接啟田道及鯉魚門道的通道加建扶梯或升降機,以便每當上述扶梯系統的任何一組暫停服務時,居民可便捷地經由新建的設施及另一組扶梯系統往返車站大堂;如有,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律政司在處理涉及知名人士的刑事案件時,是否需較長時間研究案情以作出檢控決定;如是,原因為何;如否,為何律政司至今未就上述案件作出檢控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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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律政司就該案件作出檢控決定時的考慮因素,以及當中是否包括提出檢控可能會對社會造成的影響及公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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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律政司有否評估至今未就該案件作出檢控決定,有否對社會產生不良影響,例如打擊新聞從業員的士氣;如有評估而結果為有,律政司會否加快處理該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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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罪行受害者約章》訂明"在不妨害案件進度或結果的情況下,罪行受害者有權知悉案件的進展情況",過去兩年每年律政司接獲記者作為案件的受害人查詢案件進度的宗數、律政司未有在服務承諾時間(即14個工作天)內作出回覆的宗數和原因,以及有何改善措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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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律政司會否定期統計涉及威脅新聞採訪自由的案件,並盡快作出檢控決定,以彰顯其維護新聞採訪自由的決心? |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 | 法律政策專員
(在律政司司長缺席期間) |
首讀及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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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年旅館業(修訂)條例草案》 | : | 民政事務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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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8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 : |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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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及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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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人體器官移植(修訂)條例草案》 | : |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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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項根據《致命意外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律政司司長的議案載於附錄1。 (憑藉《律政人員條例》(第87章)第7條,在律政司司長缺席期間,此議案由法律政策專員動議) 許智峯議員的議案載於附錄2。 |
(該兩項議案已於2018年6月28日及7月3日
隨立法會CB(3) 771/17-18及CB(3) 785/17-18號文件發出) |
(根據《致命意外條例》提出的2項擬議決議案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8年7月6日隨立法會CB(3) 817/17-18號文件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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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黃定光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就2018年6月13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2018年僱傭(修訂)(第2號)條例〉(生效日期)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2018年第116號法律公告),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立法會下一會期的首次會議(以不超越該條例第34(6)條所訂涵義的範圍為準)。 | |
2. | 兩項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2)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涂謹申議員的第一項議案載於附錄3的議案。 涂謹申議員的第二項議案載於附錄4的議案。 | |
(該兩項議案已於2018年7月5日
隨立法會CB(3) 803/17-18號文件發出) | ||
出席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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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的議案
林卓廷議員動議載於附錄5的議案。 | |
(議案已於2018年6月28日
隨立法會CB(3) 775/17-18號文件發出) | ||
出席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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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對立法會主席投不信任票
李國麟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不信任立法會主席梁君彥。 | |
5. | 重整港鐵公司管治
田北辰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香港鐵路有限公司(下稱'港鐵公司')為香港興建及營運11條鐵路,而未來將有7個新鐵路項目極有機會交由港鐵公司負責;香港市民在交通上極為依賴鐵路系統,但近年社會對港鐵公司的服務質素、企業管治及工程監管方面都持極大意見;香港特區政府為港鐵公司的大股東,有重大責任監管港鐵公司,為市民提供最優質和安全的鐵路服務及基建;就此,本會促請特區政府採取下列措施重整港鐵公司管治,以挽回公眾對港鐵公司的信心︰ | |
(一) | 成立獨立鐵路拓展署 - 鑒於現時由規劃到興建一條鐵路,涉及多個政府部門,包括機電工程署、土木工程拓展署、屋宇署及路政署等,以致政出多門,效率不彰;另外,由於路政署亦負責全港所有道路、隧道及大橋等工程,使其難以分身,引致監管鐵路方面出現問題;故此,特區政府應成立獨立鐵路拓展署專責鐵路工程,並直接向運輸及房屋局局長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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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同步規劃新發展區及其鐵路配套 - 過往規劃部分新發展區時,因特區政府未有同時考慮交通配套,令區內出現嚴重交通問題,特區政府於是再急就章興建鐵路,引致工程質素下降;故此,新發展區和鐵路配套應同步規劃,以避免因趕工而影響鐵路項目的質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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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督促港鐵公司定期檢討其更新信號系統的投資策略 - 港鐵列車服務過去多次嚴重延誤皆因信號系統老舊所致,故此,港鐵公司應定期提升信號系統至最新版本,而非以成本為最大考慮因素而拒絕提升信號系統,從而確保為乘客提供穩定及可靠的公共交通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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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理順港鐵公司主席和行政總裁的委任 - 為應對可預見的鐵路項目,港鐵公司主席和行政總裁兩位最高負責人的其中一位應具備工程背景,以便在最高層面監察工程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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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監督港鐵公司檢討內部招標制度的準則 - 在制訂其內部招標制度的準則時,港鐵公司應研究依從特區政府的招標制度的準則,着重參考投標者的過去表現、合作態度及問責表現等,而不應偏重價低者得的原則,以及投標者過去負責鐵路項目的次數為優先考慮因素,以免造成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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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要求港鐵公司強化工程管理通報機制 - 港鐵公司應建立具體而具透明度的通報準則,並在兩個層面作出改善︰第一層面是要求前線工地員工必須向上級管理層匯報工地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向承建商就任何不合符圖則和施工要求的工作發出不及格通知書/報告,而第二層面就是向政府匯報所有屢犯不改、拖延解決及懷疑違反法例要求的施工問題;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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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提升港鐵公司對承建商工程監管的要求 - 港鐵公司應參考特區政府對工務工程監管的要求,包括考慮引入工務工程的承建商管理手冊,以對施工質素、工程進度及安全、環境保護、項目負責人的管理及態度、工程分判及採購表現等進行定期評核,以及要求駐地盤人員在場百分百監工,從而提升對鐵路項目監督的嚴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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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頌雄議員、陳恒鑌議員、郭家麒議員及林卓廷議員就議案動議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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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已於2018年7月6日
隨立法會CB(3) 810/17-18號文件發出) | ||
出席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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