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會議議程
2018年6月6日(星期三)上午8時30分至10時30分
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1舉行會議

文件編號事項
1.EC(2016-17)26#註釋符號代表2018年4月9日,以及5月2日和16日會議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 建議把律政司法律政策科的1個副首席政府律師編外職位(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2點)轉為常額職位,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生效,以負責與政制及選舉事務有關的必要職務
(出席人員:律政司政務專員/律政司法律政策專員/律政司副法律政策專員(憲制事務))

(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曾於2016年12月19日討論此項建議)

(羅冠聰議員提出的書面問題(ESC87/16-17(01))(只備中文本)(2017年4月20日發出)以及政府當局提交的資料文件(ESC90/16-17(01))(2017年4月21日發出))

(朱凱廸議員提出的書面問題(ESC126/16-17(04))(只備中文本)(2017年6月15日發出)) 以及政府當局提交的資料文件(ESC140/16-17(01))(2017年6月30日發出))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曾於2018年6月4日討論此項建議)

2.EC(2018-19)7 建議在公司註冊處開設1個公司註冊處經理常額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生效,以掌管新成立的信託及公司服務提供者註冊辦事處,藉以實施為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設立的新規管制度
(出席人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秘書長(財經事務)/財經事務及庫務局首席助理秘書長(財經事務)/公司註冊處處長)

(財經事務委員會曾於2018年1月8日討論此項建議)

3.EC(2018-19)8 建議在民政事務總署開設1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生效,為期約5年,至2023 年3月31日,負責檢討《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和相關措施
(出席人員:民政事務局副局長/民政事務總署助理署長)

(民政事務委員會曾於2017年11月27日討論此項建議)

4.EC(2018-19)9 建議在環境保護署開設1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常額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負責領導鄉郊保育辦公室、制訂自然保育政策和督導相關工作;以及把1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常額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重訂為1個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常額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專責推行廚餘管理策略及監督廢物回收基建的規劃和建設,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生效
(出席人員:環境保護署副署長/署理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自然保育及基建規劃)/環境保護署高級政務主任(自然保育))

(環境事務委員會曾於2017年12月19日討論此項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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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7年度立法會會期內未完成審議而要順延的議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