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7/18-1

立法会

议程

2017年10月11日星期三上午11时

I. 提交文件



附属法例/文书法律公告编号
1.《〈道歉条例〉(生效日期)公告》148/2017
2.《2017年进出口(电子货物资料)(修订)规例》152/2017
3.《2017年入境(羁留地点)(修订)令》153/2017
4.《2017年稅务(关于收入稅项的双重课稅宽免和防止逃稅)(新西兰)(修订)令》154/2017
5.《2017年商船(限制船东责任)条例(修订附表2)令》155/2017
6.《2017年定额罚款(刑事诉讼)(修订)规例》156/2017
7.《2017年道路交通(驾驶执照)(修订)规例》157/2017
8.《2017年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修订)(第2号)规例》158/2017
9.《2017年道路交通条例(修订附表9)令》159/2017
10.《2017年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修订)(第3号)规例》160/2017
11.《2017年入境事务队(指定地方)(修订)令》161/2017
12.《禁区(港珠澳大桥香港口岸及香港连接路)令》162/2017
13.《港珠澳大桥香港口岸及香港连接路禁区(准许进入)公告》163/2017
14.《〈2017年实习律师(修订)规则〉(生效日期)公告》164/2017

其他文件

內务委员会有关研究附属法例及其他文书的第1/17-18号报告
(由內务委员会主席李慧琼议员提交)

II.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发表施政报告



(由于本会将于行政长官发表施政报告后休会,是次会议将不会处理下列事项)

III. 政府法案



延搁处理的项目(自2017年7月12日的会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2017年印花稅(修订)条例草案》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i)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动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于2017年6月27日
随立法会CB(3) 757/16-17号文件发出)

(《2017年印花稅(修订)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的辩论及表决安排(于2017年7月11日随立法会CB(3) 834/16-17(01)号文件发出) (与2017年7月12日立法会会议讲稿附录相同))

(ii)涂谨申议员及周浩鼎议员动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修正案已于2017年7月10日
随立法会CB(3) 825/16-17号文件发出)

IV. 政府议案



延搁处理的项目(自2017年7月12日的会议)

1.根据《能源效益(产品标签)条例》动议的拟议决议案

环境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

议决
批准环境局局长于2017年5月2日作出的《2017年能源效益(产品标签)条例(修订附表1)令》。

(该令载于附录I,并已于2017年6月27日
随立法会CB(3) 758/16-17号文件发出)

2.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动议的拟议决议案

民政事务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

议决
批准刑事诉讼程序规则委员会于2017年5月2日订立的《2017年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修订)规则》。

(该项规则载于附录II,并已于2017年6月20日
随立法会CB(3) 713/16-17号文件发出)

V. 议员议案



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34(4)条动议的拟议决议案

马逢国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议决
就2017年6月28日提交立法会会议省览的 -

(a)《2017年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修订)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2017年第129号法律公告);

(b)《2017年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区议会)(修订)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2017年第130号法律公告);

(c)《2017年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选举委员会)(修订)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2017年第131号法律公告);

(d)《2017年选举程序(行政长官选举)(修订)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2017年第132号法律公告);及

(e)《2017年选举程序(乡郊代表选举)(修订)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2017年第133号法律公告),

将《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2)条所提述并按该条例第34(3)条视为延展的附属法例修订期限,根据该条例第34(4)条延展至2017年11月8日的会议。

立法会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