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7/18-36

立法会

议程

2018年6月13日星期三上午11时30分
(或紧接当天上午11时举行的行政长官质询时间的会议之后)

I. 提交文件



附属法例/文书法律公告编号
1.《2018年食物搀杂(金属杂质含量)(修订)规例》113/2018
2.《2018年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修订附表1及3)令》114/2018
3.《2018年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关于附录II及III物种的豁免)(修订)令》115/2018
4.《〈2018年雇佣(修订)(第2号)条例〉(生效日期)公告》116/2018

其他文件

1.第110号-惩教署人员子女教育信托基金
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至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的受托人报告书、财务报表及审计署署长报告
(由保安局局长提交)

2.第111号-二零一七至一八年度第四季
核准开支预算所作出的修改报告
《公共财政条例》:第8条
(由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提交)

3.內务委员会有关研究附属法例及其他文书的第15/17-18号报告
(由內务委员会主席李慧琼议员提交)

II. 质询



1. 谢伟铨议员问:


政府于1999年12月与华特迪士尼公司签订协议,合资发展香港迪士尼乐园(下称"乐园")。政府预留了乐园东面一幅60公顷的土地,供乐园第二期发展之用(下称"第二期用地")。根据有关的《认购权契约》,发展及营运乐园的香港国际主题乐园有限公司(下称"乐园公司")获为期20年对第二期用地的认购权。然而,乐园近年的扩建速度缓慢,以致第二期用地至今一直空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是否知悉,乐园由2005年开幕至2017年每年分别的预计及实际入场人次,以及预计由2018年至2030年每年的入场人次及其估算的依据为何;

    (二)有否研究在乐园公司未行使上述认购权前,如何善用空置的第二期用地;如有,详情及结果为何,以及会否以短期租约方式出租该用地;如沒有研究,会否尽快进行研究;

    (三)鉴于上述认购权将于2020年届满,但乐园公司可按《认购权契约》条款续期两次,每次续期5年,有关条款的详情(包括一经认购后的使用年期、用途限制,以及地价计算方法和准则)为何;政府会否与乐园公司商讨提早撤销认购权,冀能尽早善用该用地作其他用途?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

2. 范国威议员问:


据报,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下称"中联办")全资拥有的广东新文化事业发展有限公司旗下两间公司,全资控制香港的三联书店、中华书局及商务印书馆三大书店集团、多间出版机构及书刊经销商,其市占率达八成。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鉴于《基本法》第二十二条订明,"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政府有否评估中联办持有的公司在港经营业务,并影响到本港的出版业环境,有否违反该条文的规定;如有评估,结果为何;

    (二)鉴于中联办间接持有的三大书店集团垄断了本港的出版市场(特别是教材及儿童教育图书出版业务方面),而且该等集团拒绝让有关雨伞运动、民主运动及相关议题的书籍在辖下书店出售,政府有否评估香港居民在《基本法》第二十七条下享有的出版自由,有否因上述情况而受到削弱;及

    (三)政府会否与中央人民政府商讨需否制订准则,以规限中央驻港机构及其辖下公司在港经营业务?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

3. 许智峯议员问:


为改善行人环境,运输署自2000年起在多区设立行人专用区。近年有研究员和规划师建议在德辅道中其中一段增设行人及电车专用区或休憩空间。另一方面,有市民批评有关的政府部门在管理行人专用区方面权责不清,以致部分行人专用区(例如旺角行人专用区)出现环境卫生及噪音问题。关于改善行人及街道环境的措施,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运输及房屋局(下称"运房局")能否统筹发展局、运输署、路政署及警方,优化行人专用区的管理,避免各局/署各自为政或出现"三不管"的情况;

    (二)鉴于在未来两三年,港铁沙田至中环线将会通车、中环及湾仔绕道将会开通,以及中环及邻近地区将进行电子道路收费先导计划,运房局会否因应该等新情况,展开在德辅道中其中一段设立行人及电车专用区的可行性研究;及

    (三)鉴于英国伦敦交通管理局已推出"健康街道"的行动纲领,在行人专用区加入应对气候变化、减碳、鼓励步行、提升市民健康的元素,运房局能否打破既定的政策框架,以勇于创新的态度,推行长远的健康街道政策?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4. 胡志伟议员问:


去年1月发表的《施政报告》指出,香港再工业化进程中的优势产业包括生物科技。据悉,有不少內地及海外城市在土地、资金及稅务方面推行了优惠措施以吸引创科企业落戶,但香港却未有推行类似的措施,亦沒有提供稅务及房屋等优惠以吸引创科人才来港发展。另一方面,有学者指出,香港应利用在高等教育方面的优势,设立一所培养学生创业能力的高等院校,以促进优势产业的发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会否参考內地及海外城市的做法,制订更具竞爭力的措施,以吸引属于优势产业的企业落戶香港,以及吸引有关人才来港发展事业;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有否检视香港现时的土地及稅务政策、基础设施及人才库等,是否足以配合生物医药企业所需的厂房用地及科研人才;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会否考虑在落马洲河套地区或其他合适地点,拨地兴建一个集合本港各所大学科研力量的超级科研基地,以及兴建一所创业院校,以促进优势产业的发展;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创新及科技局局长

5. 梁美芬议员问:


本会于去年通过"维护动物权益"议案,促请政府采取26项维护动物权益的措施。此外,全港22个设有刑事调查队的警区自今年4月起,已设立专责处理残酷对待动物案件的专责调查队。然而,近月仍发生多宗骇人听闻的虐待动物事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鉴于食物及卫生局局长上月表示会修改法例,以引入对照顾动物的人士施加须谨慎照顾其动物责任的概念,有关建议的详情及立法时间表为何;会否全面检讨《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的罚则,以加强其阻吓力;

    (二)警方辖下各专责调查队有否加强互相交流调查虐待动物案件的经验,以及与渔农自然护理署、香港爱护动物协会及关注动物权益团体建立紧密的沟通合作机制;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会否考虑增拨资源推出爱护动物社区大使计划,以提升市民对爱护动物的意识及给予照顾动物人士全面的支援,以减少虐待动物事件?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6. 陈克勤议员问:


由2005年至2015年的10年间,弃置于堆填区的废塑料增加了四分之一,而塑胶餐具占弃置废塑料的比重则增加三个百分点至百分之八。有环保组织于去年进行调查的结果发现,有两间大型连锁快餐店向不论堂食或外卖的顾客均派发即弃餐具。按调查结果推算,5间大型连锁快餐店于2016年共派发超过4亿2 000万件即弃塑胶餐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会否与大型连锁快餐店的经营者商讨,订立减少使用及最终停用即弃塑胶餐具的目标及实施时间表;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会否向小型食店发出指引,鼓励及协助它们减少使用即弃塑胶餐具;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鉴于环境局在2013年发表的《香港资源循环蓝图2013-2022》中提出目标,在2022年或之前达到都市固体废物人均弃置量较2011年减少四成,有否评估现况与该目标相距多少;有何措施进一步鼓励食肆及市民减少使用即弃塑胶餐具,以加快达到该目标?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环境局局长

*7. 易志明议员问:


运输署为善用有限的路面资源,一直推行公共交通工具优先使用道路的措施,而当中以设立"巴士专线"最为普遍。然而,有市民向本人反映,在交通繁忙时间,某些巴士专线的巴士流量稀疏,但旁边的行车线却非常挤塞,以致造成路面资源浪费。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现时全港每条巴士专线的详情,包括(i)所属区议会分区、(ii)处于的道路及路段名称、(iii)每日的实施时间、(iv)专线长度、(v)平均每日巴士流量及车速,以及(vi)该等平均车流量和车速与旁边行车线的相应数字如何比较(以表列出);

    (二)过去5年,当局有否基于某巴士专线的巴士流量低于某水平而予以取消;如有,详情为何;

    (三)鉴于本人曾获上届政府答允研究把巴士专线改为"公共交通专线",以便开放有关行车线予的士及公共小巴等其他公共服务车辆使用,本届政府有否跟进该项工作;如有,研究结果为何;如沒有,原因为何;及

    (四)有否就外国的公共交通专线的安排及使用情况进行研究;如有,详情为何;如沒有,会否考虑进行有关研究?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8. 尹兆坚议员问:


土地供应专责小组("专责小组")于今年4月就18个土地供应选项展开为期5个月的公众咨询。选项之一是"利用私人的新界农地储备",并涉及约为1 000公顷由各大型发展商持有的农地。专责小组建议透过公私营合作模式,善用该等农地以提供更多房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各发展商目前持有多少幅农地,以及每幅的(i)面积、(ii)位置及(iii)业权人名称(按区议会分区列出该等资料,以及在地图上标示每幅的位置);

    (二)各发展商持有的农地当中,分别属下述规划用途的面积和百分比:农业、绿化地带、自然保育区、郊野公园,以及具特殊科学价值地点;该等农地与棕地重叠的面积和百分比(按区议会分区列出该等资料);

    (三)在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关于该等农地发展房屋的规划申请期间,政府会否建议对该等土地上的建筑物施加高度限制;如会,详情为何;

    (四)鉴于有报道指出,政府计划预留1 000公顷农地作"农业优先区",以推行新农业政策,但现时有3 700公顷为荒置农地,政府有否措施确保目前并非由发展商持有的农地会用作农业发展;及

    (五)政府会否就发展商目前持有的农地进行冻结登记,以免发展商囤积更多农地以便透过公私营模式发展有关土地?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发展局局长

*9. 毛孟靜议员问:


据报,警方斥资2,700万元购买的3辆人群管理特别用途车(俗称"水炮车"),将于本月底全部运抵香港。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引入水炮车对警方的人手编制及行动安排有何影响,以及所涉公帑的详情为何;

    (二)警方是否已完成制订水炮车的使用守则及操作指引;如是,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三)鉴于有部分市民对警方滥用水炮车存有忧虑,警方会否参考外国的做法,公开水炮车的使用守则及操作指引,让公众监察警方使用水炮车的情况;如否,原因为何;及

    (四)警方现时有否计划购买其他新装备,以处理各类型的公众活动;如有,详情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保安局局长

*10. 梁志祥议员问:


关于领取高龄津贴的资格,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鉴于现时高龄津贴的申请资格包括申请人须在紧接申请日期前连续居港最少一年的规定,但已移居广东省或福建省的长者无须符合该规定,是否知悉过去3年,每年有多少名居于內地其他省份的香港长者因不符合该规定而未能领取高龄津贴;及

    (二)会否重新考虑把合资格领取高龄津贴的70岁年龄下限调低至65岁,以及有否评估实行该措施(i)可惠及多少名年龄介乎65至69岁的长者及(ii)会对公帑开支有何影响?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

*11. 陈沛然议员问:


关于器官/组织移植手术的统计资料,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是否知悉过去10年每年:
  • (一)就公立医院內进行的每类器官/组织移植手术而言,包括肝臟(活体、遗体)、肾臟(活体、遗体)、心臟、眼角膜、皮肤、骨骼、骨髓及肺臟移植,捐赠者及接受者的人数分别为何;

    (二)分别有多少名儿童及成人接受各类器官/组织移植,以及每类器官/组织移植手术招致的医疗开支为何;及

    (三)玛丽医院、威尔斯亲王医院、东区尤德夫人那打素医院、屯门医院、广华医院、伊利沙伯医院、香港眼科医院及葛量洪医院內负责进行器官/组织移植手术的专科部门/中心获得的拨款详情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12. 邵家辉议员问:


有冷气设备供应商和冷气工程业人士向本人反映,有一些近年新落成私人楼宇的设计,未充分考虑工程人员日后进行外墙冷气设备更換工程及维修工程时的需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是否知悉,尽管一些私人楼宇已安装吊船工作台系统("吊船"),(i)但由于相关楼宇的设计与吊船的实际应用未能配合,令吊船未能到达安装有关设备的位置,以及(ii)即使可到达该位置,吊船与外墙的设备仍有一定距离,以致工程人员需要将身体伸出吊船外才能进行工程,因而有从高处堕下的危险;如知悉,政府有何措施改善该情况;如不知悉,原因为何;

    (二)屋宇署有否检讨发展商遵从该署于2016年12月发出的《建筑物外部高处空调机保养及维修通道及安全设施设计指引》的情况,以及该指引的成效;如有,检讨结果为何;如否,会否尽快检讨;

    (三)会否考虑冷气工程业人士的建议,立法规定拟建楼宇外墙的冷气机平台的设计,必须

    (i)提供合理及足够的空间让冷气设备平放、

    (ii)提供工程人员可安全进出的通道、

    (iii)与各类外墙喉管互相配合,以及

    (iv)在适当位置设有防堕系稳装置(例如"羊眼圈"),以供工人扣上安全吊带;及

    (四)鉴于新加坡的相关法例规定,发展商于设计楼宇时必须以楼宇设施日后的保养及维修需要作为主要及必须考虑因素,政府会否(i)立法以实施类似的规定,以及(ii)引入外墙共用工作平台,为工程人员提供合理及足够的工作空间,以减少他们从高处堕下的风险?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发展局局长

*13. 梁耀忠议员问:


据悉,现时全港有逾15万名聋/弱听人士,当中超过80%为长者(即60岁或以上人士)。现时大部分安老院舍("院舍")沒有推行聋/弱听长者友善政策(例如为职员提供手语训练、为院友提供听觉训练,以及安装火警警示灯),以致聋/弱听长者难以融入院舍环境,有需要时亦难以求助。有市民指出,本港人口日益老化,而大部分人的听觉会随年龄增长而衰退,因此政府应提供专为聋/弱听长者而设的院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是否知悉,过去5年每年院舍內聋/弱听院友的人数为何;

    (二)是否知悉,过去5年每年全港懂手语的院舍职员人数,并按他们工作的院舍的类别(即津助安老院、合约院舍、非牟利自负盈亏安老院及私营安老院)列出分项数字;

    (三)有否推行政策,安排聋/弱听长者集中居于设有聋/弱听长者友善设施及服务的院舍;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以及会否推行该政策,并设立该类院舍;

    (四)有否政策协助聋/弱听院友改善社交生活;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以及会否推行该政策;及

    (五)鉴于有聋/弱听院友反映,他们无法与不懂手语的院舍职员沟通,以致当他们感到不适及有紧急需要时,无法即时得到所需协助,当局有否政策协助该等院友,包括为院舍职员提供手语训练;如有,详情为何;如否,会否推行该政策?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

*14. 周浩鼎议员问:


有运输业人士反映,东涌人口近年持续增加,加上港珠澳大桥("大桥")快将启用,预计北大屿山的交通会越来越繁忙。此外,每当北大屿山公路及青屿干线发生交通事故,连接大屿山/机场及市区的陆路交通便告瘫瘓。另一方面,现时的行车时间显示系统未有覆盖所有干道,而且沒有提供道路前方发生交通事故等重要资讯,以致驾驶人士往往未能及时改用交通较畅顺的道路。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鉴于港铁东涌线在繁忙时段的载客量已接近饱和,而在大桥启用后,经大桥出入境的旅客会加重东涌线的负荷,当局会否要求香港铁路有限公司届时加密东涌线的列车班次;若会,具体的安排及时间表为何;

    (二)运输署会否(i)研究在行车时间显示系统增设例如道路前方发生交通事故等资讯,以及(ii)在连接青屿干线的各条干道(包括龙翔道)及在西区海底隧道的出入口设置行车时间显示系统;及

    (三)会否考虑当北大屿山公路及青屿干线发生交通事故时,提供由海天客运码头及东涌新发展码头往返市区的渡轮服务?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15. 吴永嘉议员问:


据悉,香港每年踏入流感高峰期期间,各公立医院均告爆满。据报,1997年至今,公立医院病床总数只微增2.9%,远低于同期香港人口的11%增幅,加上人口老化加剧令医疗服务需求增加,导致公立医院病床长期供不应求。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未来5年,当局就增加公立医院病床及兴建新医院的计划和最新进展(包括时间表)为何,以及有关计划会如何应付本港人口老化带来的新增医疗需求;及

    (二)鉴于《香港2030+:跨越2030年的规划远景与策略》预计包括一所中医医院及化验中心在內的特别医疗设施将额外占用约5公顷土地,政府以何准则及假设计算出该预计土地需求数字,以及有关的详情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16. 梁继昌议员问:


香港国际机场("机场")按照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指引,自2007年3月21日起实施新的手提行李保安规定。该等规定包括:所有旅客随身携带之液体、凝胶及喷雾类物品,均须以容量不超过100毫升的容器盛载;任何容量大于100毫升的容器,即使未装满上述物品,亦不会被接纳。旅客如随身携有不符上述规定的物品,须按保安检查站保安人员指示丟弃该等物品或把有关行李寄舱后,方可通过保安检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过去5年,每年旅客坚持随身携同不符上述规定物品上机的个案宗数;保安人员处理该等个案的程序为何;

    (二)第(一)项提及的旅客有否干犯任何刑事罪行;若有,相关罚则为何,以及过去5年每年分别的检控及定罪个案宗数和被定罪者被判处的惩罚为何;及

    (三)有否机制(i)确保保安人员按法例规定执行任务,以及(ii)定期检视保安检查站的作业流程,以确保沒有保安漏洞;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保安局局长

*17. 莫乃光议员问:


据报,近年"零工经济"越来越流行。有不少人士已转型为自由工作者,并透过互联网平台或应用程式接洽工作。有研究指出,香港的弹性工作人口(即临时雇员、兼职雇员及自雇人士/自由工作者等)在过去十多年大幅增长。然而,相对于长期聘用雇员,弹性工作人士有较大的失业风险、较低的工作收入,以及较差的劳工福利和保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过去3年,劳工处接获弹性工作人士因其劳工权益受损而作出的投诉数目,以及相关的检控和定罪个案的数目分别为何;

    (二)有否统计现时从事弹性工作的人口,以及该等人士的行业分布、平均每星期工作时数、平均每月收入,以及享有劳工福利和保障(包括有薪病假及年假、假日工作薪酬、劳工保险,以及雇主为其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戶口供款)的情况;及

    (三)鉴于有多个地区(包括欧盟、英国、美国、新加坡等)的政府已开始研究和推行保障自由工作者的制度,当局会否参考该等政府的做法,修订《雇佣条例》(第57章)及其他相关法例以提高对弹性工作人士的保障,并进行相关的研究和公众咨询?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

*18. 谢伟俊议员问:


在2015年7月多个公共租住屋村的食水样本被验出含铅量超出世界卫生组织所订暂定准则值("铅水事件")后,多个屋村(包括牛头角下村)已全面更換食水管。然而,近日有多名牛头角下村居民向本人投诉,指称供应至其单位的食水水质恶劣。据本人现场所见,食水混浊多泡,用咖啡杯盛载更状似泡沫咖啡。据悉,该村居民多番向更換食水管承办商及房屋署查询食水混浊多泡的原因,但有关人员仅回覆该村食水水质正常,并建议居民每天取用食水前,先开水龙头放水约半小时。另一方面,本年至今降雨量较往年同期少,部分水塘存水量偏低,底部干涸,水务署亦不时呼吁市民节约用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有否研究,为何尽管牛头角下村的食水管已全面更換,该村食水仍然混浊;

    (二)当局因应铅水事件为多个屋村更換食水管后,有否定期抽样测试食水水质;如有,详情为何,并按屋村名称列出抽样日期及测试结果;如否,原因为何;过去3个月,当局有否收到其他屋村食水混浊的投诉;

    (三)有否评估,牛头角下村所有住戶若依从每天取用食水前放水半小时的建议,(i)该村每天的耗水量会增加多少、(ii)每个住戶平均每月须缴交的水费会增加多少,以及(iii)会否加剧水塘干涸的情况;有否评估,当其他同样面对食水混浊多泡情况屋村的住戶每天取用食水前均先放水半小时,会否令用水量大增,导致政府在下一个东江水供水协议需花费更多公帑购买东江水;及

    (四)鉴于用水前先放水半小时的建议与政府节约用水的建议背道而驰,市民面对两难,当局如何解决食用水卫生的问题?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发展局局长

*19. 葛珮帆议员问:


有研究指出,妇女在经历流产后很多时出现各种负面情绪,包括自责、恐惧、抑郁及焦虑。然而,市民普遍对流产妇女及其家人的需要不太了解,而政府亦沒有为该等人士提供适切的支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过去10年,每年流产个案宗数;政府会否积极为流产妇女及其家人提供下列资讯:流产后的跟进医疗程序、流产胎儿的处理方法及程序、胎儿父母的权利,以及流产后需注意事项及相关支援服务;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会否设立提供流产相关全面知识及资讯的网站,让市民懂得如何开解流产亲友及其家人;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三)会否增拨资源为流产妇女提供支援,包括辅导热线和家访服务;如会,详情及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四)有否向医疗人员及社会工作者发出工作指引,并向他们提供辅导技巧训练,以便他们向流产妇女及其家人表达适切关怀;如否,原因为何;

    (五)鉴于有研究显示,按摩、心理辅导及草药等另类医学可改善流产妇女的忧郁或焦虑症状,政府会否拨款研究发展另类医疗服务,以及会否参考英国医院的做法,为未满24周流产胎儿的父母,提供医学证明以助他们安葬胎儿,并应要求向晚期流产胎儿(怀孕14至24周)的父母提供胎儿的照片、手印和脚印以作纪念;如会,详情及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六)鉴于政府表示,不足24周流产胎儿在符合有关法例及公共卫生等条件的可行情况下,医院管理局可让父母领回流产胎儿,是否知悉该局用以决定"可行情况"的准则;政府会否尽快修订法例及简化有关程序,让不足24周流产胎儿的父母尽快领回胎儿安葬;如会,详情及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20. 谢伟铨议员问:


根据《立法会条例》(第542章)第37条第(2)(b)款,在某立法会功能界别选举中,区议会(第一)功能界别及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除外,任何人须(i)已登记为并有资格登记为某功能界别的选民,或(ii)令该功能界别的选举主任信纳该人与该功能界别有密切联系("密切联系条文"),才有资格在该功能界别选举中获提名为候选人。目前,以个人票为选民基础的功能界别的选民登记资格订明,拟登记为选民的人士须(i)具备指明的认可专业资格,或(ii)为有权在指明专业团体的大会上表决的相关团体会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除了第542章第3条(释义)第(2)(b)款订明可视为某人与某功能界别有密切联系的情况外,该功能界别的选举主任还会基于哪些情况信纳某人与有关功能界别有密切联系;

    (二)鉴于按照第542章第37条第(2)(b)(ii)款,就以个人票为选民基础的功能界别而言,任何人只要与该功能界别有密切联系,即使该人沒有资格登记为该功能界别的选民,仍可成为该功能界别选举的候选人,为何当局把该类功能界别选举的候选人资格订得比其选民资格还要低;

    (三)为何现时区议会(第一)功能界别选举及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选举的候选人资格,均不包含密切联系条文,但其他功能界别选举的候选人资格则包含此条文,以及当局有否研究这情况是否反映采用了双重标准;及

    (四)当局会否修改法例,以(i)提高以个人票为选民基础的功能界别选举的候选人资格,使其与有关界别的选民登记资格一致,以及(ii)删除有关选举候选人资格的密切联系条文;若会,立法时间表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

*21. 周浩鼎议员问:


有不少新落成公共屋村的租戶在迁入前会为新居进行装修工程。按现行规定,租戶须妥善清理装修废料,而为免废料堆积在大厦走廊及升降机大堂等公共地方,相关的物业管理服务公司会向租戶收取泥头费,以便一并处理所有废料。在这安排下,租戶聘请的装修承判商可将装修废料弃置于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在屋村內设置的泥头站。然而,有市民向本人反映,近月数个位于新界的新落成公屋屋村(例如东涌迎东村、屯门欣田村及葵涌葵翠村)內的公众地方堆满了大量装修废料,严重影响环境卫生,亦危害住戶的健康及安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房屋署("房署")现时如何遏止装修承判商在屋村公共地方不当弃置装修废料的行为;房署有否定期派员巡查新落成屋村,以遏止该类行为;如有,巡查的详情及结果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当房署职员巡查时发现有人在屋村公共地方不当弃置装修废料或接获有关举报时,跟进的措施为何;

    (三)装修承判商须否就不当弃置装修废料的行为负上法律责任;如须,详情(包括罚则)为何;房署会否把该等承判商列入黑名单,禁止他们在一段时间內在房署辖下屋村单位进行装修工程,以加强阻吓力;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四)过去两年,有多少名装修承判商因在屋村內不当弃置装修废料而被警告或惩处?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22. 陈克勤议员问:


因应《审计署署长第六十一号报告书》的建议,环境局去年以短期租约方式出租将军澳第137区填料库旁及屯门西小冷水路两幅用地,供业界存放环保斗。据报,该两幅环保斗存放用地的使用率偏低,以致环保斗在街上违规摆放的问题未有改善。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上述两幅用地的环保斗设计容量,以及是否知悉它们自出租至今,平均每日及每月的环保斗存放数目;政府有否计划拨出其他用地,供存放环保斗之用;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过去3年,每年政府接获关于环保斗的投诉宗数及內容,以及就该等个案发出的警告数目和移走环保斗的数目;由政府接获投诉至把环保斗移走平均相隔多久,并按区议会分区列出有关数字;

    (三)过去3年,分别由(a)地政总署及(b)警方处理的个案的下列资料:(i)环保斗营运者被检控及被定罪的个案分别有多少宗、(ii)由提出检控至案件审结平均相隔多久,以及(iii)被定罪人士一般被施加的惩罚;

    (四)过去3年,每年涉及环保斗的交通意外数目;该等意外的成因及引致的伤亡人数;

    (五)鉴于上述报告书指出,为解决违规摆放环保斗问题,有关的政府部门及持份者普遍支持引入准许证制度,政府在引入准许证制度方面的工作的详情为何;及

    (六)鉴于运输署制订的《"环保斗"外观及放置指引》并无法律效力,政府会否考虑以立法方式就环保斗的营运作出规管,以期减少由环保斗引致的交通意外发生;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以及政府有否更有效的方法,长远地解决环保斗违规摆放的问题?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环境局局长

* 以书面答覆的质询

III. 政府法案



首读及二读 (辩论中止待续)

《2018年稅务(修订)(第5号)条例草案》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延搁处理的项目 (自2018年6月6日的会议)

二读 (恢复辩论)、全体委员会审议及三读

《广深港高铁(一地两检)条例草案》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张超雄议员、朱凯廸议员、陈志全议员、毛孟靜议员、范国威议员、陈淑庄议员、郭荣铿议员、谭文豪议员及郭家麒议员动议修正案

(修正案已于2018年6月4日
随立法会CB(3) 656/17-18号文件发出)

(全体委员会就《广深港高铁(一地两检)条例草案》的辩论及表决安排(于2018年6月5日及12日随立法会CB(3) 668/17-18(01)CB(3) 696/17-18(01)号文件发出)(与2018年6月6日及6月13日立法会会议讲稿附录相同))

IV. 议员议案



延搁处理的项目:议员议案编号1 (自2018年6月6日的会议)

1.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34(4)条动议的拟议决议案

郭荣铿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议决
就2018年5月16日提交立法会会议省览的《2018年执业证书(律师)(修订)规则》(即刊登于宪报的2018年第82号法律公告),将《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2)条所提述的附属法例修订期限根据该条例第34(4)条延展至2018年7月4日的会议。

2.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34(4)条动议的拟议决议案

郭家麒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议决
就2018年5月16日提交立法会会议省览的《2018年吸烟(公众卫生)条例(修订附表2)令》(即刊登于宪报的2018年第81号法律公告),将《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2)条所提述的附属法例修订期限根据该条例第34(4)条延展至2018年7月4日的会议。

3.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34(4)条动议的拟议决议案

张国钧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议决
就2018年5月23日提交立法会会议省览的 -

(a)《〈2016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生效日期)公告》(即刊登于宪报的2018年第96号法律公告);

(b)《证券及期货(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规则》(即刊登于宪报的2018年第97号法律公告);及

(c)《证券及期货(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费用)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2018年第98号法律公告),

将《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2)条所提述的附属法例修订期限根据该条例第34(4)条延展至2018年7月11日的会议。

4.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34(4)条动议的拟议决议案

周浩鼎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议决
就2018年5月23日提交立法会会议省览的《2018年证券及期货(专业投资者)(修订)规则》(即刊登于宪报的2018年第99号法律公告),将《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2)条所提述的附属法例修订期限根据该条例第34(4)条延展至2018年7月11日的会议。

5.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34(4)条动议的拟议决议案

莫乃光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议决
就2018年5月23日提交立法会会议省览的 -

(a)《2018年电讯(指定须缴付频谱使用费的频带)(修订)令》(即刊登于宪报的2018年第103号法律公告);

(b)《2018年电讯(频谱使用费的水平)(第二代移动服务)(修订)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2018年第104号法律公告);

(c)《2018年电讯(以拍卖方法厘定频谱使用费)(修订)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2018年第105号法律公告);及

(d)《电讯(厘定频谱使用费的方法)(1800兆赫频带內以行政方式指配的频谱)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2018年第106号法律公告),

将《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2)条所提述的附属法例修订期限根据该条例第34(4)条延展至2018年7月11日的会议。

延搁处理的项目:议员议案编号6及7 (自2018年6月6日的会议)

6.跨境安老

梁志祥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一直以来,本港有不少长者选择到內地安享晚年,但特区政府现行的福利跨境可携性安排的适用范围却十分狭窄,受惠人士只限于领取综合社会保障援助金或高龄津贴且移居內地广东省或福建省的合资格长者;为便利更多长者返回內地安老,本会促请特区政府:

(一)将'广东计划'及'福建计划'的安排扩展至內地其他省份;

(二)为长者生活津贴推出福利跨境可携性安排,以支援领取有关津贴并移居內地的合资格长者;

(三)取消现时在公共福利金计划下各项福利的离境限制,并研究与內地相关部门研发确认身份的系统,以免移居內地的长者须每年返港办理续领手续;

(四)为伤残津贴推出福利跨境可携性安排,让年满65岁的合资格伤残长者可选择到內地定居;

(五)优化现行广东院舍住宿照顾服务试验计划,例如向內地院舍购买残疾人士宿位,并在內地各主要城市购买更多优质安老宿位,以及为选择到內地居住的有需要长者提供一站式接送往返香港的安排等;

(六)研究推行香港居民病历转介计划,即在获得移居內地的长者的同意下,把他们的病历转介至內地指定医院,方便他们就医;

(七)研究将香港医疗券的应用范围扩展至內地主要医院及诊所,以减轻移居內地长者的医疗开支;

(八)参考香港大学深圳医院的模式,在內地主要城市建设由香港及內地合办的医院,并采用港式管理,共同为移居內地的长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及

(九)参考长者社区照顾服务券试验计划,研究为移居內地的长者提供居家安老支援服务。

梁美芬议员、黃国健议员及杨岳桥议员就议案动议修正案

(修正案已于2018年5月18日
随立法会CB(3) 606/17-18号文件发出)

出席的政府官员劳工及福利局局长
劳工及福利局副局长


7.开拓场地,创造空间,支持本地文化艺术及康体发展

马逢国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场地空间短缺一直困扰着本地文化艺术及体育团体,也是本地文化及康体发展的一个重要障碍;就此,本会促请政府想方设法,为本地文化艺术及体育界创造更多场地空间,以推动本地文化艺术及体育进一步发展;有关措施包括:

(一)兴建更多文化场地及体育设施,以及尽快落实两个前市政局遗留下来的康乐及文化设施工程计划;

(二)检讨工厦政策及更新'工业大厦用途'的定义,让文化艺术及体育团体可合情、合理、合法于工业大厦运作,并确保日后提出的活化工厦政策,能照顾这些团体的发展需要,维护它们的生存空间;

(三)善用空置校舍及空置土地,作文化艺术或体育用途;

(四)开放更多公共空间作文化艺术用途;

(五)优化开放学校设施推动体育发展计划,包括为开放学校设施的学校提供更多支援,以及将计划延伸至可供文化艺术团体使用;

(六)优化政府场地的租赁政策,使场地可供文化艺术及体育团体充分使用,并杜绝炒卖场地的情况继续出现;及

(七)在合适的新发展项目的地契条款中,列明发展商须预留面积兴建一些因市场及商业因素而受挤压的文化艺术设施,例如表演场地及书店等。

叶刘淑仪议员、陈淑庄议员、刘国勋议员及区诺轩议员就议案动议修正案

(修正案已于2018年5月21日
随立法会CB(3) 607/17-18号文件发出)

出席的政府官员民政事务局局长
发展局局长
发展局副局长
民政事务局副局长


立法会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