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8/19-4
附屬法例/文書 | 法律公告編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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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年土地(雜項條文)(修訂)規例》 | 205/2018 |
2. |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瑞典)令〉(生效日期)公告》 | 206/2018 |
3. | 《〈2018年外地律師執業(修訂)規則〉(生效日期)公告》 | 207/2018 |
4. | 《〈2018年律師執業(修訂)規則〉(生效日期)公告》 | 208/2018 |
5. | 《〈2018年簡易處理申訴(律師)(修訂)規則〉(生效日期)公告》 | 209/2018 |
6. | 《2018年藥劑業及毒藥(修訂)(第6號)規例》 | 21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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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第16號 | - | 香港生產力促進局 2017-18年報、獨立核數師報告及財務報告 |
(由創新及科技局局長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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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17號 | - | 香港科技園公司 2017-2018年報 |
(由創新及科技局局長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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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18號 | - | 香港土地註冊處營運基金 2017-18年報 |
(由發展局局長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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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19號 | - | 機電工程營運基金 二零一七至一八年報告 |
(由發展局局長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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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第20號 | - | 回應政府帳目委員會第六十九A號(2018年5月)及第七十號(2018年7月)報告書的政府覆文 |
(由政務司司長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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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是否知悉過去5年,專上院校校園內示威演變成衝突的事件宗數,以及有多少名教職員、保安人員及其他人士在衝突中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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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第(一)項的衝突中,有多少宗曾由警務人員處理;當中分別有多少宗是由校方報警、由其他人士報警、以及警方主動介入;警務人員有否獲授權在未經校方同意下進入校園執法;如有,他們在甚麼情況下會這樣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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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教育局及警方會否加強與各專上院校的溝通及向其提供更多支援,包括協助校方檢視校園的保安措施及人手是否足夠,並就院校及其教職員在甚麼情況下應報警求助,以及警方在甚麼情況下應主動進入校園執法發出指引? |
(一) | 上述計劃推行進度(包括開設辦事處及編寫電腦程式)是否未符合預期;可否加快有關工作,以盡早落實計劃,提早接受申請及發放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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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政府會否基於此計劃落實需時過長,以致與市民期望有落差的情況,全面檢討其施政效率;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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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剛發表的《施政報告》公布,政府會耗資約70億元,興建公務員學院,有否計劃針對提升施政效率、加強政府各部門協作,以及避免部門間各自為政和互相推搪責任等範疇,向公務員提供專門培訓課程? |
(一) | 鑒於審裁處將物品暫定類別後須在報章刊登公告,而呈交或有資格呈交該物品的人可於該項暫定類別生效後5天內,要求審裁處覆核該項暫定類別,但該時限未必足以讓外地的相關人士知悉該項暫定類別及要求覆核,政府會否改善有關安排;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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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會否公開審裁處把《刺殺騎士團長》評定為第II類物品的理由,以及立法規定審裁處把物品評定為第II或III類的理由須予公開;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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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政府經檢討《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後,於2015年提出一系列改善措施(包括把審裁處每次聆訊的審裁委員人數由最少兩人增至最少4人,以及把審裁委員的總人數由500人增至1 500人),該等措施至今仍未實行的原因及將於何時實施? |
(一) | 有否評估,將會受新稅法影響的上述3類港人的數目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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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在新稅法通過前,向中央反映新稅法對港人的影響;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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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措施減輕新稅法對港人的影響;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中美貿易磨擦對本港經濟影響的最新評估結果;當局在國際層面採取了哪些紓緩措施及所得進展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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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當局自今年8月對"發展品牌、升級轉型及拓展內銷市場的專項基金"推出優化措施至今,分別接獲及批准的申請宗數,以及平均每宗獲批申請的資助額及處理時間;會否提高中小企業市場推廣基金對出口推廣活動開支提供資助的比例上限,以及就搬遷生產線開支提供資助;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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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財政司司長指出,中美貿易磨擦或會經信貸和流動性風險的渠道影響本港銀行業,當局有否檢視本港金融體系抵禦有關衝擊的能力及作好準備;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警方將於何時發布上述警示;工作組向金融界發布了的評估報告和警示的數目及主題,以及進行了哪些其他工作,以加強金融機構識別及舉報有關販運人口的可疑交易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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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5年,每年警方及金管局分別接獲多少宗關於販運人口的可疑交易報告,以及所涉款項總額;當中警方已採取執法行動的個案宗數,以及被拘捕、檢控和定罪的人數分別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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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檢討工作組的成效;如有,詳情為何;工作組會否成為一個常設機制;如會,有關的人手編制為何,以及其未來工作路向為何? |
(一) | 現時已制訂(i)消除性騷擾政策及(ii)處理性騷擾投訴機制的決策局、政府部門及資助機構的名稱,以及有關政策及機制的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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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評估,各決策局、政府部門及資助機構是否已就消除僱傭範疇的性騷擾制訂合適措施;如有,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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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是否知悉,平機會會否加強對僱主的宣傳及教育工作,以期消除僱傭範疇的性騷擾行為;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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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會否盡快向本會提交《歧視條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把工作間內無工作關係的參與者之間的性騷擾定為違法行為;當局預期有關的立法修訂對遏止僱傭範疇的性騷擾行為的效用? |
(一) | 過去3年,每年每間診所的(i)新登記、(ii)重新登記及(iii)總登記求診人數分別為何(以表一列出);
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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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3年,每年每間診所(i)平均每日的求診人次,並按求診者是尋求(ii)代用治療或(iii)戒毒治療提供分項數字(以表二列出);
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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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過去3年,每年每間診所向多少名求診者提供輔導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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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過去3年每年透過美沙酮計劃成功戒毒的人士平均及最長接受治療多久才成功戒毒;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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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過去3年,政府有否(i)檢討美沙酮計劃的成效及未來路向、(ii)加強輔導和轉介服務,以及(iii)向該計劃增撥資源,以期更有效協助吸毒者戒除毒癮;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有否評估新落成的私人住宅樓宇的施工質素近年是否呈下降趨勢;若有評估,結果為何及有何跟進措施;若否,原因為何及會否進行相關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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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現時有何機制和措施監管私人住宅發展項目的施工質素(樓宇安全除外),以及監管工作的範圍和所用標準為何;有關機制和措施於何時引入,以及上次修訂的日期和詳情;過去3年,有否就有關機制和措施是否切合時宜作全面檢討;若有,詳情及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會否盡快作檢討;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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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何措施提升私人住宅樓宇的施工質素,以加強保障小業主的權益? |
(一) | 金管局正與央企探討合作投資的每個一帶一路相關項目("合資項目")的詳情(包括投資的形式、金額、地區及年期);預計最快於何時投資第一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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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長期增長組合自2009年至2017年平均每年內部回報率為13.7%,當局預期合資項目的平均內部回報率會否高於該數字;金管局決定是否投資於合資項目的考慮因素,以及當中是否包括上述回報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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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現時金管局以何方式與央企探討合作及就合資項目進行盡職審查,以減低投資風險;金管局會自行抑或透過投資經理進行相關投資;若是後者,投資經理的甄選條件(包括經驗、往績)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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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股本投資的風險一般高於貸款及其他形式投資的風險,金管局會否以貸款或其他形式對合資項目進行投資;若會,金管局預計在未來3年以不同形式作出投資的項目分別有多少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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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金管局會否就合資項目(i)制訂減低投資風險的機制、(ii)要求在投資協議中加入保障其投資的條款,以及(iii)控制可能出現的損失(例如設立投資額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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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鑒於金管局副總裁曾表示,該局會在"長期增長組合"內的各類投資項目中保持應有的管治權,以確保對投資項目的後續監察權利,否則會考慮放棄相關項目,該項原則是否適用於合資項目;若是,該局會如何體現應有的管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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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在營運策略、人事任命權等事宜上,合資項目與長期增長組合內的其他各類投資項目會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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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金管局有否為其在(i)個別合資項目的投資額、(ii)合資項目的投資總額,以及(iii)合資項目的投資總額佔長期增長組合或外匯基金的比例,設定上限;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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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金管局在甚麼情況及機制下可更改長期增長組合的市值佔外匯基金累計盈餘的比例上限;除了已列為未來基金的款項外,有否機制容許政府將更多的財政儲備投資在該組合;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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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鑒於《外匯基金條例》(第66章)訂明,財政司司長對外匯基金掌有控制權,而他行使此控制權時,須諮詢由行政長官委任的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成員,當該委員會的成員、司長或金管局對投資於一帶一路項目或合資項目持不同意見時,當局將如何解決有關分歧;司長有否獲法例授予最終決定權? |
(一) | 過去3年,每年食環署引用《規例》第4(1)條向多少名餵飼雀鳥的人士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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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第(一)項的個案當中,餵飼雀鳥地點位於(i)公共租住屋邨和私人屋苑的公用部分及(ii)私人土地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如沒有此類個案,原因為何,以及政府會否協助私人土地的管理人阻止在私人土地上的公用部分餵飼雀鳥及就該等行為作出懲處;如會,會怎樣提供協助? |
(一) | 金管局(i)有否就銀行在甚麼情況下可凍結帳戶發出指引,以及(ii)是否知悉過去3年每年有多少個銀行帳戶因其持有人與被聯合國制裁的國家有資金往來而被凍結;若然,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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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金管局有否制訂指引或實務守則,規定銀行在凍結帳戶一事上須(i)具透明度和合理性、(ii)制訂凍結時限、(iii)向有關客戶解釋原因,以及(iv)提出解決方案;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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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本港有不少旅行社正積極拓展"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業務,並會與該等國家有資金往來,該等旅行社擔憂,一旦該等國家突然被聯合國制裁,其銀行帳戶可能會被凍結,金管局會如何釋除業界在這方面的疑慮及提供所需支援? |
(一) | 政府在資助計劃下分別接獲及批准多少宗交回小販牌照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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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在資助計劃完結後,43個小販區內有多少個可供編配的攤位(基於安全原因不宜編配的攤位除外),並按地區及小販區分項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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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在資助計劃(i)推出前及(ii)完結後,43個小販區內的持牌小販總數分別為何,並按地區及小販區列出分項數字;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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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政府曾在本會委員會會議上表示,會考慮將收回的小販牌照重新推出供有興趣人士申請,有關工作的時間表及進展為何,以及會否就有關安排諮詢業界及公眾;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過去3個學年,錄取非華語學生的(i)中學、(ii)小學及(iii)幼稚園的數目,並按區議會分區按下表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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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3個學年,教育局接獲由(i)學生、(ii)家長及(iii)學校提出關於非華語學生學習中文的求助個案或投訴的分類數字及主要內容為何;教育局如何處理及採取了甚麼跟進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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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本人收到投訴,指大部分少數族裔學生沒有報考中學文憑(中國語文)考試,而報考了較易取得較佳成績的英國綜合中等教育證書或其他國際認可中國語文資歷考試,但香港各專上院校未有公布清晰的成績換算表,令該等學生無法評估有關考試成績是否符合該等院校的中文水平要求,當局會否研究改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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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長遠而言,當局會否委任專家,設計涵蓋中小學程度的"中文作為第二語言課程";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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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當局會否考慮改革中學文憑(中國語文)考試(例如設立專為非華語學生而設的中學文憑考試試卷);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試行計劃的詳情、進展及所涉人手;房屋署有否就試行計劃的推行諮詢聾人/弱聽人士及關注團體;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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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聾/弱聽的公屋住戶現時可否申請,由房屋署為其單位安裝火警閃燈;如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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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房屋署由去年至今接獲、批准及拒絕的申請宗數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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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如有申請被拒絕,原因為何;有關住戶可否提出上訴;如可,機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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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至今有多少宗安裝火警閃燈的工程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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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房屋署有否向前線職員提供處理該等申請的培訓及指引,並向有關住戶提供申請表格;如有,詳情為何;如否,會否盡快提供;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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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會否考慮修訂《建築物條例》(第123章)及《消防條例》(第95章),以規定(i)所有新建公私營住宅樓宇必須安裝視像火警警報系統,以及(ii)已落成住宅樓宇須在指定限期內加裝該系統;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過去3年,每年醫管局轉交予其他機構的病人個人資料數量和所涉內容,並按轉交原因及機構名稱列出分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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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醫管局轉交第(一)項所述病人個人資料予其他機構前,有否徵得每位資料當事人的同意;如有,有關程序及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以及當局有否評估該做法有否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如有評估而結果為有違反,當局有何補救措施及執法行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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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獲醫管局轉交病人個人資料的機構(i)如何儲存該等資料、(ii)在甚麼階段銷毀資料,以及(iii)有否把資料轉交其他機構;如有,詳情為何? |
(一) | 鑒於政府於2014年6月11日回覆本會議員的質詢時表示,由於龍獅運動的獨特性質,政府有必要確保該運動不會擾亂公共秩序或影響公共安全,而許可證制度有助確保該運動不會被不法分子利用作非法活動,(i)該運動的性質如何獨特及(ii)該性質如何可導致該運動會擾亂公共秩序或影響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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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5年,每年警方接獲及拒絕了多少宗許可證申請;在被拒的個案中,分別有多少宗的拒絕原因是警方經過判斷後,認為有關活動可能會(i)擾亂公共秩序或影響公共安全及(ii)被不法分子利用作非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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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過去5年,每年分別有多少人因在參與龍獅運動期間干犯刑事罪行而被拘捕、檢控及定罪(並按罪行列出分項數字),以及被定罪者被判處的懲罰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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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警方在審批許可證申請時,除了查核參加者有否刑事定罪紀錄外,還會透過甚麼渠道審核他們的背景,以及有關工作的詳情為何;該等渠道是否包括致電年幼參加者的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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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警方會否發出或更新處理許可證申請的內部指引,包括統一處理程序和申請人須提交的文件,並確保各分區警署緊遵指引行事;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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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有否檢視現行規管龍獅運動的政策和措施與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責任是否背道而馳;若有,結果為何;若否,會否立即作出檢視;政府會採取甚麼措施緩解現行政策和措施對龍獅運動帶來的負面標籤效應,以免有志保存及推廣該項傳統文化的市民對參與該運動卻步? |
(一) | 過去5年,入境處有否為核實優才計劃申請人所提供的資料,聯絡相關機構或院校;若有,每年入境處因申請人提交虛假或失實的資料而拒絕的申請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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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入境處會否抽樣覆核已獲准來港定居的人士就優才計劃申請所提交的資料是否真確;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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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根據現行機制,對於透過優才計劃獲准來港定居後被發現行為或聲譽欠佳的人士,入境處可否取消他們的居港資格,以確保香港的聲譽不會受損;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2015年至2017年,每年(i)已參加強積金計劃的僱員人數及(ii)向有關強積金戶口作出的供款總額(按表一列出);
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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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2015年至2017年,每年(i)已參加其他認可退休計劃的僱員人數及(ii)向有關退休計劃戶口作出的供款總額(按表二列出);
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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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2015年至2017年,每年獲豁免參加本地退休計劃的僱員人數(按表三列出);
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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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2015年至2017年,每年應參加但尚未參加強積金計劃的僱員人數(按表四列出);及
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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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會否研究在僱員的有關入息低於7,100元的月份,向該等僱員的強積金戶口供款,以加強他們的退休保障;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過去3年,政府有否就各法定和諮詢組織成員的政治聯繫進行統計;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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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有評論指出,隨着本港社會越來越多元化,政府在制訂政策過程中需要聽取各持份者的意見,過去3年,政府有否檢討法定和諮詢組織在政策制訂中扮演的角色;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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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政府自去年起,先後推出"青年委員自薦試行計劃"及"青年委員自薦計劃",但納入該等計劃的諮詢委員會只有15個,即佔本港約490個法定和諮詢組織的3%,政府會否檢討該等計劃的成效並作出改善,例如放寬年齡限制,以及逐步開放所有法定和諮詢組織供青年自薦;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入境處(i)自何時起及(ii)為何實施出入境紀錄保存10年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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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入境處有否評估延長出入境紀錄的保存年期會否有實際困難;若有評估,結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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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是否知悉,其他司法管轄區保存國民及旅客的出入境紀錄的一般年期;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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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入境處會否汲取是次事件的經驗,檢討有關的保存年期;若會,何時檢討;若否,原因為何? |
首讀及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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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追加撥款(2017-2018年度)條例草案》 | : |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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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8年稅務(修訂)(第6號)條例草案》 | : |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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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擱處理的項目 (自2018年10月24日的會議)
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及三讀 | |||
《2018年稅務(修訂)(第4號)條例草案》 | : |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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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8年10月12日 隨立法會CB(3) 26/18-19號文件發出) | |||
(全體委員會就《2018年稅務(修訂)(第4號)條例草案》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8年10月23日隨立法會CB(3) 65/18-19(01)號文件發出)(與2018年10月24日立法會會議講稿附錄相同)) |
1. |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梁繼昌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就2018年10月10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2018年儲稅券(利率)(綜合)(修訂)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2018年第147號法律公告),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8年11月28日的會議。 | ||||
2. |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梁繼昌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就2018年10月10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 - | ||||
(a) |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印度共和國)令》(即刊登於憲報的2018年第155號法律公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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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及規避繳稅)(芬蘭共和國)令》(即刊登於憲報的2018年第156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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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8年11月28日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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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擱處理的項目:議員議案編號3至5 (自2018年10月24日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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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的議案
毛孟靜議員動議載於附錄1的議案。 | ||||
(議案已於2018年10月15日
隨立法會CB(3) 31/18-19號文件發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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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的議案
毛孟靜議員動議載於附錄2的議案。 | ||||
(議案已於2018年10月8日
隨立法會CB(3) 19/18-19號文件發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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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的議案
林卓廷議員動議載於附錄3的議案。 | ||||
(議案已於2018年10月15日
隨立法會CB(3) 27/18-19號文件發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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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擱處理的項目:議員議案編號6 (自2018年7月11日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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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重整港鐵公司管治
田北辰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香港鐵路有限公司(下稱'港鐵公司')為香港興建及營運11條鐵路,而未來將有7個新鐵路項目極有機會交由港鐵公司負責;香港市民在交通上極為依賴鐵路系統,但近年社會對港鐵公司的服務質素、企業管治及工程監管方面都持極大意見;香港特區政府為港鐵公司的大股東,有重大責任監管港鐵公司,為市民提供最優質和安全的鐵路服務及基建;就此,本會促請特區政府採取下列措施重整港鐵公司管治,以挽回公眾對港鐵公司的信心︰ | ||||
(一) | 成立獨立鐵路拓展署 - 鑒於現時由規劃到興建一條鐵路,涉及多個政府部門,包括機電工程署、土木工程拓展署、屋宇署及路政署等,以致政出多門,效率不彰;另外,由於路政署亦負責全港所有道路、隧道及大橋等工程,使其難以分身,引致監管鐵路方面出現問題;故此,特區政府應成立獨立鐵路拓展署專責鐵路工程,並直接向運輸及房屋局局長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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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同步規劃新發展區及其鐵路配套 - 過往規劃部分新發展區時,因特區政府未有同時考慮交通配套,令區內出現嚴重交通問題,特區政府於是再急就章興建鐵路,引致工程質素下降;故此,新發展區和鐵路配套應同步規劃,以避免因趕工而影響鐵路項目的質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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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督促港鐵公司定期檢討其更新信號系統的投資策略 - 港鐵列車服務過去多次嚴重延誤皆因信號系統老舊所致,故此,港鐵公司應定期提升信號系統至最新版本,而非以成本為最大考慮因素而拒絕提升信號系統,從而確保為乘客提供穩定及可靠的公共交通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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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理順港鐵公司主席和行政總裁的委任 - 為應對可預見的鐵路項目,港鐵公司主席和行政總裁兩位最高負責人的其中一位應具備工程背景,以便在最高層面監察工程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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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監督港鐵公司檢討內部招標制度的準則 - 在制訂其內部招標制度的準則時,港鐵公司應研究依從特區政府的招標制度的準則,着重參考投標者的過去表現、合作態度及問責表現等,而不應偏重價低者得的原則,以及投標者過去負責鐵路項目的次數為優先考慮因素,以免造成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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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要求港鐵公司強化工程管理通報機制 - 港鐵公司應建立具體而具透明度的通報準則,並在兩個層面作出改善︰第一層面是要求前線工地員工必須向上級管理層匯報工地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向承建商就任何不合符圖則和施工要求的工作發出不及格通知書/報告,而第二層面就是向政府匯報所有屢犯不改、拖延解決及懷疑違反法例要求的施工問題;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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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提升港鐵公司對承建商工程監管的要求 - 港鐵公司應參考特區政府對工務工程監管的要求,包括考慮引入工務工程的承建商管理手冊,以對施工質素、工程進度及安全、環境保護、項目負責人的管理及態度、工程分判及採購表現等進行定期評核,以及要求駐地盤人員在場百分百監工,從而提升對鐵路項目監督的嚴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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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頌雄議員、陳恒鑌議員、郭家麒議員及林卓廷議員就議案動議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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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已於2018年7月6日
隨立法會CB(3) 810/17-18號文件發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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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擱處理的項目:議員議案編號7 (自2018年10月24日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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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研究制訂讓同志締結伴侶關係的政策
陳志全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促請政府研究制訂讓同志締結伴侶關係的政策,令同性伴侶得享與異性伴侶平等的權利。 梁美芬議員、區諾軒議員及范國威議員就議案動議修正案 | ||||
(修正案已於2018年6月19日
隨立法會CB(3) 704/17-18號文件發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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