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8/19-32
立法會
議程
2019年5月22日星期三上午11時30分
(或緊接當天上午11時舉行的行政長官質詢時間的會議之後)
I.
提交本會省覽的文件
提交本會省覽的7項附屬法例/文書及2份其他文件載於
附錄1
質詢
議員提出21項質詢(6項口頭質詢及15項書面質詢)
21項質詢的內容、提出質詢的議員及負責答覆的官員載於
附錄2
議員議案
(下列項目均延擱自2019年5月15日會議)
"跟進免遣返聲請統一審核機制有關事宜小組委員會的報告"議案
出席官員
: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
(辯論事項
:
香港醫務委員會放寬非本地培訓專科醫生實習要求的事宜)
立法會秘書
附錄1
2019年5月22日的立法會會議
提交本會省覽的文件
於2019年5月22日立法會會議提出的21項質詢
口頭質詢
4
陳凱欣議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局長
書面質詢
註:
在是次會議,議員除了提出6項口頭質詢,只會提出15(而非16)項書面質詢,因為秘書處就一項書面質詢並無接獲《議事規則》第24條所訂的預告。
第1項質詢
(口頭答覆)
大澳棚屋保育事宜
梁志祥議員問:
大澳棚屋經歷歲月洗禮和風暴及火災多次蹂躪,而且棚屋的翻新和重建受現行寮屋管制政策和土地牌照嚴格管制,以致其規模現已十分細小。有市民指出,香港旅遊發展局網站介紹棚屋是大澳漁村的標誌,也是香港最為獨特的景觀之一,因此政府應把棚屋視為文化遺產妥善保育,而不應作為寮屋加以規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任由大澳棚屋透過自然流失湮滅;若否,會否制訂管制及保育棚屋的新政策;若會,新政策的目標、詳情及推行時間表為何;
(二)
會否改變大澳棚屋只可由直系親屬繼承的規定,讓棚屋得以傳承及保留下去;及
(三)
會否採取措施改善大澳棚屋的消防、供水、排污、供電、公共照明及對外通道連接等系統;若否,原因為何?
第2項質詢
(口頭答覆)
政府部門使用客貨車
易志明議員問:
現時某些政府部門與貨運服務公司或平台簽訂了長期租用客貨車合約。雖然客貨車按法例只可用作運送貨物,但據報有政府部門使用客貨車作其他用途,例如運送員工往返工作地點,以及運送疑犯。有乘坐該等車輛的員工憂慮,該等車輛的第三者風險保險或會因車輛作非法用途而失效,令他們失卻保障,而客貨車司機不屬政府人員,使用客貨車進行執法行動增加機密資料外泄的風險。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3年,每年各政府部門租用客貨車的詳情,包括分別涉及的出租車公司及車輛的數目、租用次數、車輛的用途,以及招致的開支金額;
(二)
各政府部門有否向轄下員工發出指令,不可使用客貨車作非載貨用途;如有,詳情為何,以及過去3年,有否政府人員因違反指令而被處分;如有,詳情為何;如否,有否研究是否監管不足所致;及
(三)
有何措施確保各政府部門以合法方式使用客貨車,以免車輛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失效,以及政府的機密資料外泄?
第3項質詢
(口頭答覆)
修訂法例以便移交疑犯到其他司法管轄區受審
郭家麒議員問:
為處理去年在台灣發生的一宗涉及香港居民的殺人案(下稱"台灣殺人案"),政府於上月向本會提交修例建議,使政府可按個案方式,把疑犯移交至與香港沒有簽訂長期移交安排的司法管轄區(包括中國內地)。有市民指出,修例建議獲通過後,香港居民可被送往欠缺公正、公開司法制度的地方受審,令他們失去《基本法》下的人權保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只會在台方承認台灣為中國一部分的前提下,才會把台灣殺人案疑犯移送台灣;如是,有否尋求台方確認是否接受此條件;如有,結果為何;如結果為不接受,政府如何處理該情況;
(二)
鑒於有本會議員提議,就建議的法例修訂設立日落條款或制定《2019年侵害人身罪(修訂)(域外法律效力)條例草案》,以處理台灣殺人案,有否研究該等方案是否可行;如有研究而結果為否,理據為何;及
(三)
既然政府早前因應商界憂慮,短時間內決定把修例建議涵蓋的罪行類別,由《逃犯條例》所載全部46項縮減至37項,政府會否因應上月13萬名市民上街遊行所表達的強烈反對聲音,撤回修例建議?
第4項質詢
(口頭答覆)
旅遊巴士對土瓜灣及紅磡區的影響
陳凱欣議員問:
有土瓜灣及紅磡區居民反映,旅遊巴士經常接載大量訪港內地旅行團到區內用膳及購物,但區內泊車位不足和街道狹窄。旅遊巴士違例上落客及停泊不時造成交通阻塞和意外(例如上月有一名途人遭撞死),嚴重影響居民的日常生活和安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3年,每月警方收到多少宗土瓜灣及紅磡區居民就旅遊巴士在區內造成交通阻塞的投訴、採取相關執法行動的次數,以及就涉及旅遊巴士的交通違例事項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的數目;
(二)
有否統計旅遊巴士在該兩區的行車量及違泊黑點,以便利交通規劃及執法;如有,詳情為何;如否,會否立即作出統計;及
(三)
有否計劃在該兩區採用智慧系統協助執法以打擊違例泊車,並擴大禁止旅遊巴士進入的範圍,以減少對居民日常生活的影響?
第5項質詢
(口頭答覆)
長者社區照顧服務
梁耀忠議員問:
長者社區照顧服務包括:對象為體弱長者的"綜合家居照顧服務(體弱個案)"和"改善家居及社區照顧服務",以及對象為身體機能沒有缺損或輕度缺損長者的"綜合家居照顧服務(普通個案)"(下稱"普通個案服務")。去年12月,政府修訂《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下稱"《規劃標準》"),重新加入以人口為基礎的安老服務及設施規劃標準,但不涵蓋普通個案服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經修訂的《規劃標準》會否適用於去年12月之前已作規劃的公共房屋發展項目;對於按修訂前的《規劃標準》規劃安老服務及設施的公共房屋發展項目,政府有何措施紓緩有關服務及設施不足的問題;
(二)
鑒於《規劃標準》的上述修訂不涵蓋普通個案服務,政府會否在《規劃標準》中,就這項服務訂明以人口為基礎的規劃標準;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
鑒於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於上月表示,政府計劃重組綜合家居照顧服務和改善家居及社區照顧服務的範圍,以及在不增加服務隊的情況下增撥所需資源,重組工作的詳情(包括重組方式、實施時間表,以及會否亦涵蓋普通個案服務),以及增撥資源的詳情(包括人手、辦公室和廚房)為何?
第6項質詢
(口頭答覆)
照顧兒童服務
麥美娟議員問:
社會福利署(下稱"社署")推行寄養服務,向18歲以下有需要的兒童提供家庭式住宿照顧服務,並透過鄰里支援幼兒照顧計劃下的社區保姆,向9歲以下兒童提供日間照顧服務。就該兩類照顧兒童的服務,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3年每年寄養服務的下述資料:寄養家庭、受照顧兒童及輪候入住兒童的數目分別為何,以及兒童輪候入住及在寄養家庭居住的平均時間分別為何;過去3年每年社區保姆的人數及他們服務的兒童數目;
(二)
鑒於據悉社署招募寄養家庭和社區保姆時遇到困難,政府會否提高寄養家長的津貼和獎勵金,以及社區保姆的服務獎勵金;社署會否制訂招募這兩類照顧者的目標人數;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
有何措施加強公眾認同這兩類照顧者的貢獻;會否制訂加強支援這兩類照顧者的新措施;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第7項質詢
(書面答覆)
推動新興運動的發展
陳凱欣議員問:
有參與健球、躲避盤和單車球等新興運動(又稱另類運動)的人士反映,近年該等運動在港日漸盛行,頗受學界和社區人士歡迎。然而,本地體育場地供應緊張,運動員和市民難覓合適場地進行該等活動。此外,大部分新興運動處於發展初期,未為公眾認識,以致推廣該等運動的努力成效甚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審批租用其轄下場地以進行新興運動相關活動的申請的條件為何;
(二)
過去5年,每年康文署(i)接獲及(ii)批准在其轄下場地進行新興運動相關活動的申請數目分別為何,並按場地所在的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
(三)
現時體育場地的規劃及設計有否顧及各類新興運動的需求,務求提供足夠的合適場地以進行該類活動;如有,詳情為何;如否,會否進行相關研究;
(四)
會否為新興運動發展多用途體育場地,以解決欠缺場地進行該等運動的問題;如會,詳情為何;如否,會否進行相關研究;
(五)
會否採取措施協助新興運動的發展和推廣,促進其普及化;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六)
體育專員在推廣新興運動的角色和工作分別為何;及
(七)
鑒於"開放學校設施推動體育發展計劃"設有符合資格租用學校設施的體育團體名單,當局有否機制甄選新興運動相關團體納入名單?
第8項質詢
(書面答覆)
優化升降機資助計劃
陳健波議員問:
政府已撥款25億元推行"優化升降機資助計劃"("資助計劃"),並由市區重建局管理。在該計劃下,住宅或商住樓宇如其住宅單位平均應課差餉租值不超越訂明金額可獲資助,以優化未能達到現時技術水平的舊式升降機。該計劃於今年3月29日至7月31日接受首輪申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現時有多少幢樓宇符合資格參加資助計劃,以及至今接獲就多少幢樓宇提出的申請;
(二)
有否統計現時有多少部舊式升降機因不符合今天的升降機安全水平而需要整部更換,以及該等升降機所在樓宇的平均樓齡;
(四)
儘管未成立業主立案法團和沒有業主組織的樓宇,仍可在全體業主授權下由不少於兩名業主向資助計劃提交申請,但部分這類樓宇無法取得全體業主的授權(例如由於部分業主身處外地及未能取得聯絡),當局會如何協助該等樓宇的業主?
第9項質詢
(書面答覆)
沙田至中環綫項目
紅磡站擴建工程
陳淑莊議員問:
根據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港鐵公司")所建議並已獲政府接納的沙田至中環綫紅磡站擴建工程月台層板及連續牆的《全面評估策略》("《評估策略》"),評估工作應分3階段進行。在第二階段下進行的開鑿混凝土工作有兩個目的:A、就資料不完整的地方開鑿混凝土作實地檢查,以核實紅磡站擴建工程月台層板與連續牆接駁位的實際建造情況,有關工作涉及開鑿東西走廊月台層板的24個位置進行檢查;B、因應部分鋼筋螺絲頭懷疑被剪短,港鐵公司有需要鑿開部分月台層板與連續牆的接駁位進行詳細檢查,並利用非破壞性測試核實螺絲頭與螺絲帽接駁位的施工質量。港鐵公司會按隨機抽樣的結果,鑿開東西走廊及南北走廊月台層板各28個位置,即合共56個位置讓最少168個鋼筋或螺絲帽外露以供檢查。港鐵公司自去年12月10日起對螺絲帽進行檢測("首輪檢測"),但因檢測結果與實際情況有偏差而暫停。港鐵公司其後使用經改良的檢測程序重新進行檢測("次輪檢測")。路政署已於上月29日把全部共涉及225個位置的檢測結果上載至有關網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上述225個測試位置每個的下列詳情(按(i)及(ii)分項列出):
(二)
是否知悉,就開鑿目的A而言,港鐵公司按《評估策略》要求須最少檢測多少個鋼筋或螺絲帽,以及實際上檢測了多少個;若後者較前者為少,原因為何及此情況對相關結論有何影響;就開鑿目的B而言,港鐵公司檢測了多少個鋼筋或螺絲帽;若該數目少於原定的168個,原因為何;
(三)
鑒於191個完成扭入螺絲帽長度檢測中有39個視作不達標,按《評估策略》表6.3所採用的統計學方法推斷,整體螺絲頭與螺絲帽未有妥當接駁的最高百分比(基於95%的可信程度推算)為何;
(四)
鑒於225個檢測位置中有34個的檢測工作因各項理由未能成功完成,政府會要求港鐵公司採取甚麼跟進行動,例如會否把鋼筋和螺絲頭切割取出以量度螺絲帽實際扭入長度;及
(五)
鑒於《評估策略》第6.4.22段指出,如檢測結果發現有螺絲頭與螺絲帽未有妥當接駁,可考慮增加檢測位置數目,政府會否要求港鐵公司這樣做;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第10項質詢
(書面答覆)
維多利亞港沿岸水質
梁美芬議員問:
有市民向本人投訴,維多利亞港("維港")沿岸(尤其是紅磡海濱花園一帶)的海水散發令人難當的臭味,對巿民造成極大困擾。據悉,臭味的來源之一是紅磡區內某些私人樓宇因其污水渠被錯誤接駁至雨水排放系統("污水渠錯駁")而排放的污水。另一方面,環境保護署於2016年就進一步提升維港沿岸水質展開的顧問研究("顧問研究")已大致完成。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5年,每年維港水質管制區全年及按月的水質達標率(以下表列出);
月份 | 水質達標率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1 | | | | | |
...... | | | | | |
12 | | | | | |
全年 | | | | | |
(二)
過去5年,每年政府跟進了多少宗污水渠錯駁導致污水排放至維港水質管制區的個案,以及當中有多少宗現已獲糾正,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
(三)
第(二)項提及的個案中,分別有多少宗(i)在業主被警告/勸喻後獲糾正、(ii)在業主接到法定修葺/清拆令或被檢控後獲糾正、(iii)在政府採取執法行動後仍未獲糾正,以及(iv)由政府承建商進行糾正工程;有否檢討有關執法行動的成效;若有,結果為何;及
(四)
何時會公布顧問研究的報告;會採取甚麼措施跟進該報告就改善維港沿岸水質所提的建議,以及該等措施的落實時間表及預算開支為何?
第11項質詢
(書面答覆)
使用二維碼的保安事宜
吳永嘉議員問:
據報,藉掃描二維碼進行交易的電子支付系統近年日趨普及,但此交易模式涉及一定的保安風險,例如黑客可藉偽造的二維碼誘騙市民下載惡意軟件,從而盜取其電子身份、進行竊聽和定位追蹤、利用其手機進行監視,以及盜取敏感資料後勒索他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2014至2018年,每年警方分別接獲涉及(i)網上盜取信用卡資料、(ii)入侵電腦以盜取資料,以及(iii)以加密勒索軟件進行勒索的科技罪案的宗數和所涉款額;當中涉及使用二維碼的數字分別為何;
(二)
會否考慮立法規定二維碼須符合的規格(例如須包含可供認證提供者身份的資料),以便用戶識別二維碼的來源;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
政府會採取甚麼針對性措施,確保二維碼等金融科技應用日趨普及的同時,有足夠的資訊安全保障?
第12項質詢
(書面答覆)
東涌的空氣質素
陳志全議員問:
政府於去年2月28日回覆本人的質詢時表示,東涌的空氣質素在2013年至2017年期間持續改善。然而,近日有不少東涌居民向本人反映,他們覺得東涌的空氣質素近月(特別是港珠澳大橋通車後)持續惡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東涌空氣質素監測站去年錄得各類污染物(包括可吸入懸浮粒子(即PM10)、微細懸浮粒子(即PM2.5)、臭氧、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及一氧化碳)的濃度超出空氣質素指標或其他相關指標的次數分別為何,以及每種污染物超標的詳情,包括平均及最高的超標幅度及濃度分別為何;
(二)
將會推行甚麼措施,確保東涌的空氣質素不會進一步惡化;及
(三)
有否定期檢討各項改善空氣質素措施對改善東涌的空氣質素的成效;若有,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第13項質詢
(書面答覆)
少數族裔人士的就業情況
鄭泳舜議員問:
關於少數族裔人士的就業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3年,每年少數族裔人士的就業人數、失業率及就業不足率為何,並按種族列出分項數字;
(二)
鑒於自2015年3月起,勞工處在供僱主填寫的職位招聘表中加設"歡迎少數族裔人士申請職位"的選項,以便利就業主任為求職的少數族裔人士配對合適的工作,以及鼓勵少數族裔人士申請有關職位,該項措施實施後的3年,每年相關職位聘用少數族裔人士的百分比,與之前3年每年所有職位聘用少數族裔人士的百分比如何比較;
(三)
鑒於勞工處將推行試點計劃,透過非政府機構以個案管理方式為少數族裔人士提供就業服務,該計劃的詳情及落實進度為何;
(四)
為少數族裔人士擴展僱員再培訓局的語文及特定行業培訓課程的最新進展為何;
(五)
有否檢討,過去3年政府鼓勵僱主聘請少數族裔人士的工作的成效;如有,結果為何,以及會否作出改善;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六)
鑒於有關注少數族裔權益團體建議設立少數族裔就業資助及支援計劃,由政府向僱主提供短期補助金,並透過相關機構向少數族裔人士提供職前培訓、就業支援及就業後跟進等服務,政府有否探討該項建議是否可行;如有,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14項質詢
(書面答覆)
聘請兼職醫生
葉劉淑儀議員問:
有醫生向本人反映,醫生的培訓成本高昂而近年女性醫科學生的數目和比例不斷上升,但有不少女醫生因公立醫院的工時過長而在婚後離職,以便專心照顧家庭。該等醫生認為,醫院管理局("醫管局")可為已婚女醫生提供特別的兼職安排,以便她們同時兼顧家庭和事業。另一方面,為紓緩人手短缺情況,醫管局推出了挽留員工和加強人手的措施,包括(i)重聘退休或離職的醫生、(ii)於2018年12月1日開始招聘自選兼職醫生及護士,以及(iii)於2019年第一季試行全職彈性工時安排,為有特殊需要或理由暫時未能全職工作的前線專業人員提供特別部分工時的工作安排。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5年,每年各大學醫學院收生的(i)數目及(ii)男女比例分別為何;
(二)
是否知悉,過去5年每年醫管局重聘的退休或離職醫生的(i)數目、(ii)男女比例及(iii)時薪;
(三)
是否知悉,現時醫管局聘用的自選兼職非專科醫生及專科醫生的(i)數目及(ii)男女比例分別為何;
(四)
是否知悉,現時獲醫管局提供全職彈性工時安排的專科醫生的(i)數目及(ii)男女比例;及
(五)
鑒於有一項調查的結果顯示,私家普通科及專科醫生去年的每次收費中位數分別為300元及800元,而且公立醫院的工作一般較私家診所的繁忙,政府有否評估醫管局目前給予自選兼職非專科醫生及專科醫生的薪酬(最高時薪分別為685元及762元)是否有足夠吸引力;若有評估而結果為否,會否向醫管局增撥資源以提高有關薪酬,並向已婚女醫生提供特別的兼職安排?
第15項質詢
(書面答覆)
預設醫療指示
蔣麗芸議員問:
預設醫療指示("預設指示")是一個人在自己精神上有能力作出決定的時候作出的陳述(通常是書面),當中指明自己一旦無能力作決定時所希望接受的健康護理形式。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於2006年發表報告書,就預設指示提出若干建議,包括作出預設指示的人可指明,假如他處於下列3類任何一類的情況便不同意接受任何維持生命治療:(i)病情到了末期、或(ii)陷於不可逆轉的昏迷、或(iii)處於持續植物人狀況。醫院管理局("醫管局")於2010年7月制訂了預設指示的指引及表格範本,供病人參考。此外,2018年《施政報告》提及,政府會於2019年就預設指示及相關晚期照顧服務的安排諮詢公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自2010年7月至今,每年(i)公立醫院醫護人員接獲有效預設指示表格的數目和他們執行表格所載預設指示的個案數目為何,以及(ii)有多少名公立醫院病人向醫護人員出示並非按該表格範本作出的預設指示(例如在私家醫生見證下簽署的預設指示);
(二)
是否知悉,醫管局有沒有設立預設指示登記制度;如沒有,原因為何;
(三)
政府何時會展開預設指示及相關晚期照顧服務的公眾諮詢,以及諮詢工作的時間表為何;
(四)
政府會否參考台灣的《病人自主權利法》,把下列兩類病人所處情況列為預設指示會生效的情況:(i)極重度失智,以及(ii)其他經公告的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及
(五)
過去10年,每年政府投放在研究及推廣預設指示及生死教育的資源及其詳情為何?
第16項質詢
(書面答覆)
香港房屋委員會轄下商場的管理
何啟明議員問:
本人收到投訴,指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早前拒絕與在其轄下商場經營中醫美容業務長達3年的商戶續約,理由是中醫美容不屬該店鋪指定經營行業(即"美容服務及化妝品")的業務範疇。關於房委會管理轄下商場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現時房委會按甚麼準則訂定(i)轄下商場的資產優化計劃及(ii)租戶行業組合;房委會透過甚麼程序判斷有關商戶經營的是美容服務及化妝品業務還是中醫診所;
(二)
房委會有否定期就轄下商場租戶的行業組合進行檢討,以期租戶的行業組合與時並進,並吸引新興行業的商戶進駐;如有,上次檢討的年份及內容為何;
(三)
現時有否機制讓不獲續約的商戶提出陳述或上訴;如有,程序為何,以及過去3年有多少宗上訴個案;及
(四)
鑒於有市民指出,房委會管理轄下商場的手法陳舊和不懂變通,以致租戶的行業種類不多及與居民的需求脫節,房委會有何改善措施?
第17項質詢
(書面答覆)
在地政總署預售樓花同意方案下
以招標方式推售的單位
譚文豪議員問:
政府在去年6月29日宣布修改預售樓花同意方案,要求發展商不論透過何種方式銷售樓花(包括公開發售、招標及拍賣),每次推售的住宅單位數目,均不能少於有關預售樓花同意書所涵蓋的住宅單位總數的20%。然而,據報發展商只需宣布把若干無意出售的樓花以招標方式推售(而他們可在推售活動完結後宣布以招標方式推售的單位因準買家出價未達底價而未能售出),便可既在實質上推售少於20%的單位,但又符合上述規定。另一方面,香港地產建設商會("商會")在本年4月4日宣布推出3項措施,當中包括非豪宅項目首次銷售的單位將以公開發售方式進行。有意見認為,有關的價單和成交紀錄冊可增加單位售價的透明度,以及為日後參與競投有關項目單位的準買家提供參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研究,發展商透過上述手法應付推售比例的規定,有否違背該規定的政策目的及是否顯示該規定出現漏洞;
(二)
儘管商會推出的3項措施僅屬自律性質,但發展商亦就此達成共識,政府會否考慮把該等措施編篡為成文法,以確保發展商不會違反有關要求;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
儘管商會推出的措施增加透過招標方式出售單位的售價的透明度,但參與競投的準買家仍需面對不利情況(例如他們的出價必須高於發展商的底價和其他出價才可成功購得單位),政府有否措施保障該等準買家的權益;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
鑒於政府於本年3月27日回覆本會議員的質詢時表示,現階段沒有計劃在預售樓花同意方案下就發展商透過招標方式推售單位的數目、比例或次數等作規定,這取態的理據為何?
第18項質詢
(書面答覆)
鼓勵運輸業界轉用電動車輛
陳克勤議員問:
政府於2000年及2002年分別推出資助計劃,推動運輸業界以石油氣的士及石油氣小型巴士("小巴")取代柴油車輛。該等計劃推出至今已超過17年。另一方面,據報目前由單一生產商製造的石油氣小巴將於2021年停產。有車行東主表示,石油氣小巴的退役車齡約為20年,透過上述資助計劃購置的小巴在未來數年需要更換。關於鼓勵運輸業界轉用電動車輛,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未來3年,有多少輛小巴及的士達到一般退役車齡;會否資助有關車主轉用電動車輛;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
鑒於在2016年,公共小巴及的士的一氧化碳排放量佔全港車輛的有關排放量達28%,除綠色運輸試驗基金外,政府有何新措施鼓勵有關車主轉用電動車輛,以期改善空氣質素;及
(三)
會否(i)探討在公共小巴總站加裝電動小巴充電設施的可行性,以及(ii)研究撥地興建電動的士快速充電站;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19項質詢
(書面答覆)
創科創投基金
莫乃光議員問:
政府於2017年9月成立創科創投基金,鼓勵風險投資("風投")基金申請成為創科創投基金的共同投資伙伴,共同投資於本地創新及科技("創科")初創企業,以填補該等企業的資金短缺及營造創科生態環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ii)
該基金接獲伙伴風投基金的投資建議所涉投資對象的數目,並按其業務類別列出分項數字,以及
(iii)
該基金和各伙伴風投基金分別持有共同投資的初創企業股權的比例;
(二)
創科創投基金諮詢委員會的運作模式,以及該委員會每月舉行會議的次數為何;及
(三)
創科創投基金一般需時多久作出是否接納投資建議的決定,以及該基金至今(i)接獲多少間投資伙伴的投資建議、(ii)接獲投資建議的數目及(iii)接納投資建議的百分率;投資建議被拒絕的一般原因為何?
第20項質詢
(書面答覆)
資助出售房屋屋苑範圍內或毗連斜坡/擋土牆的維修和保養費用
尹兆堅議員問:
據悉,現時有部分資助出售房屋屋苑的地契/公契訂明,屋苑業主須承擔維修和保養其屋苑範圍內或毗連的斜坡/擋土牆的費用。該等屋苑的業主反映,有關費用高昂,對其造成沉重財政負擔。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現時分別有哪些資助出售房屋屋苑的業主(i)須及(ii)無須承擔維修和保養其屋苑範圍內或毗連的斜坡/擋土牆的部分或全數費用(按屋苑名稱以表列出詳情),以及政府會否代有關業主承擔該等費用,以減輕他們的財政負擔?
第21項質詢
(書面答覆)
政府及相關機構開發的流動應用程式
謝偉俊議員問:
政府近年銳意推行創新科技,除了透過創科生活基金向流動應用程式("程式")開發商提供高達452萬元資助外,各政府部門及相關機構亦積極推出程式以作宣傳及分享資訊。然而,據報政府及相關機構在2010年至2017年間推出的逾200個程式中,107個共耗用公帑高達2,300萬元的程式現已下架。同時,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多次為作一次性宣傳而開發程式,成本高昂,但部分程式的下載次數僅得數百。例如,該署於2016年為配合香港文化博物館一個項目而推出的語音導賞程式僅維持3個月,卻耗費18萬元公帑。有市民批評,部分程式功能匱乏及僅得文字資訊,以致未能吸引市民下載,政府開發該等程式猶如"倒錢落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現時共有多少個由政府及相關機構開發的程式可供市民下載,並按程式名稱列出(i)開發的政策局/部門/機構及(ii)每年招致的經常性開支金額;
(二)
有否統計(i)每個第(一)項所述的程式的每月活躍使用者人數及(ii)其佔累計下載人數的百分比;如有,過去3年的數字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
有否檢討部分程式下載率差強人意的原委為何;當局以何條件或準則決定程式應否下架;鑒於有為數眾多耗用不少公帑開發的程式下架,當局有否評估有關情況會否影響公眾對各政策局/部門/機構有效運用公帑的信心;
(四)
起動九龍東辦事處開發名為"My Kowloon East (MyKE)"的程式是否符合第(三)項所述的下架條件或準則;如是,會否立即將該程式下架;
(五)
各政策局現時有否正在或計劃開發新程式;如有,詳情為何;決定是否批准開發程式的準則為何;
(六)
當局日後批准開發程式前會否訂定開發程式指引,訂明程式須顧及"用家體驗"、"以用家為本"及具實用性等元素,以期該等程式有高下載率及使用率;及
(七)
當局在向程式開發商批出的合約有否訂明,一旦程式未能被成功開發、未如期推出或水準參差,開發商須向當局作出賠償,以確保公帑運用得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