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8/19-12

立法会

议程

2018年12月12日星期三上午11时

I. 提交文件



附属法例/文书法律公告编号
1.《2018年应课稅品(修订)规例》241/2018
2.《2018年火器及弹药(修订)规例》242/2018
3.《2018年火器及弹药(储存费)(修订)令》243/2018
4.《2018年当押商(修订)规例》244/2018
5.《2018年按摩院(修订)规例》245/2018
6.《2018年商船(安全)(危险货物及海洋污染物)(修订)规例》246/2018
7.《2018年商船(本地船只)(一般)(修订)规例》247/2018
8.《商船(安全)(构造及检验)规例》248/2018
9.《商船(安全)(消防装置及防火)规例》249/2018
10.《2018年商船(安全)(货船构造及检验)(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修订)规例》250/2018
11.《2018年商船(安全)(货船构造及检验)(1984年9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修订)(第2号)规例》251/2018
12.《2018年商船(安全)(防火)(1980年5月25日之前建造的船舶)(修订)规例》252/2018
13.《2018年商船(安全)(消防装置)(1980年5月25日或之后但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修订)规例》253/2018
14.《2018年商船(安全)(防火)(1984年9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修订)规例》254/2018
15.《2018年商船(安全)(客船构造)(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修订)(第2号)规例》255/2018
16.《2018年商船(安全)(客船构造及检验)(1984年9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修订)(第2号)规例》256/2018
17.《2018年商船(安全)(货船安全设备检验)(修订)规例》257/2018
18.《2018年商船(安全)(货船的分舱及破舱稳定性)(修订)(第2号)规例》258/2018
19.《2018年证券及期货(场外衍生工具交易 - 结算及备存纪录责任和中央对手方的指定)(修订)规则》259/2018
20.《2018年〈2017年仲裁及调解法例(第三者资助)(修订)条例〉(生效日期)公告》260/2018
21.《〈私营医疗机构条例〉(为施行第135(1)(a)条指明日期)公告》261/2018
22.《〈私营医疗机构条例〉(为施行第136(1)(a)条指明日期)公告》262/2018

其他文件



1.第47号-伊利沙伯女皇弱智人士基金
二零一七至二零一八年度报告及帐目(包括审计署署长报告)
(由劳工及福利局局长提交)

2.第48号-医院管理局公私营协作基金
截至2018年3月31日止年度的财务报表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由食物及卫生局局长提交)

3.第49号-社会工作训练基金
基金受托人第五十七份年度报告
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包括财务报表及审计署署长报告)
(由劳工及福利局局长提交)

4.第50号-奖券基金
二零一七至一八年度帐目(包括审计署署长报告书)
(由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提交)

5.第51号-撒玛利亚基金
截至2018年3月31日止年度的基金报告书、财务报表及审计署署长报告
(由食物及卫生局局长提交)

6.第52号-医院管理局
2017-2018年报(包括独立核数师报告及经审查的财务报表)
(由食物及卫生局局长提交)

7.第53号-通讯事务管理局
2017/18年报
(由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提交)

8.第54号-香港旅游发展局
2017/18年报(包括独立核数师报告及财务报表)
(由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提交)

9.第55号-平等机会委员会
2017/18年报(包括财务报表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由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提交)

10.第56号-菲腊牙科医院
2017-18管理局年报(包括财务报表及独立核数师报告书)
(由食物及卫生局局长提交)

11.第57号-麦理浩爵士信托基金
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的受托人管理报告、财务报表及审计署署长报告
(由民政事务局局长提交)

12.第58号-警察福利基金
2017至2018年度年报(包括截至2018年3月31日止年度的财务报表及审计署署长报告)
(由保安局局长提交)

13.第59号-警察子女教育信托基金及警察教育及福利信托基金
二零一七/二零一八年度报告(包括截至2018年3月31日止年度的财务报表及审计署署长报告)
(由保安局局长提交)

14.第60号-蒲鲁贤慈善信托基金
截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的蒲鲁贤慈善信托基金委员会基金管理报告、财务报表及审计署署长报告
(由民政事务局局长提交)

15.第61号-葛量洪奖学基金
截至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的葛量洪奖学基金委员会基金管理报告、财务报表及审计署署长报告
(由民政事务局局长提交)

16.第62号-华人庙宇基金
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的华人庙宇委员会基金管理报告、财务报表及审计署署长报告
(由民政事务局局长提交)

17.第63号-华人慈善基金
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的华人庙宇委员会基金管理报告、财务报表及审计署署长报告
(由民政事务局局长提交)

18.第64号-回应《申诉专员年报2018》的政府覆文
(由政务司司长提交,并向本会发言)

19.第65号-海洋公园公司
2017/18业绩报告(包括核数师报告及财务报表)
(由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提交)

20.第66号-选举管理委员会
二零一九年区议会一般选举选区分界建议报告书
(由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提交)

21.內务委员会有关研究附属法例及其他文书的第7/18-19号报告
(由內务委员会主席李慧琼议员提交)

II. 质询



1. 许智峯议员问:


2007年发表的《香港公共广播服务检讨报告》指出,作为政府部门,香港电台(下称"港台")的身份及架构不完全符合公共广播机构的要求。据报,广播处长于今年8月禁止港台新闻部电视直播香港民族党召集人的演讲。有市民质疑,该事件反映广播处长作为部门首长,难以单凭港台与政务司司长及广播事务管理局主席签订的《香港电台约章》(下称"《约章》"),便可捍卫到港台作为公共广播机构的编辑自主。另一方面,政府于2013年底向本会工务小组委员会提交拨款申请,兴建新广播大楼以取代建筑物老化、设施陈旧及空间不足的现有3座大楼,以及让港台推出新的服务和项目,以履行公共广播机构的使命,惟拨款申请其后被否决。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鉴于《约章》订明,港台会恪守持平反映意见,以及不受商业、政治及/或其他方面影响的编辑方针,政府有否评估广播处长的上述做法,有否违反《约章》的精神;会否要求广播处长承诺继续捍卫港台的编辑自主,不受外来干预;

    (二)有何措施确保港台有足够资源履行其公共广播机构的使命;政府就兴建新广播大楼进行的跟进工作及最新进展为何;及

    (三)有否研究让港台脫离政府架构,并赋予其财政及营运自主权,以确保其恪守不受政治及商业因素影响的编辑方针;如有,结果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

2. 田北辰议员问:


政府于2015年委托顾问进行《港珠澳大桥香港口岸上盖发展的规划、工程及建筑研究》,并预计该研究会于2017年2月完成。然而,规划署网站现时显示该项研究预计于2019年完成。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上述研究需延至2019年才完成的原因,以及该研究的最新进展及结果为何;

    (二)顾问最新建议兴建的设施有否包括提供购物、餐饮、电影院及其他具特色且多元化的室內娛乐设施的大型娛乐中心,以吸引经大桥来港的一日游旅客留在香港口岸范围消费,从而纾缓现时东涌旅客过多的情况;如有包括,该等设施将会设于香港口岸的禁区范围之外,还是之內;如不包括,政府会否要求顾问就此进行研究;及

    (三)有否参考港珠澳大桥澳门口岸泊车转乘计划,研究在香港口岸禁区范围设置入境私家车停车场,以便访港旅客泊车后,与车上其他乘客转乘公共交通工具进入香港市区,以减少对道路网络的交通负担?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发展局局长

3. 陈克勤议员问:


加拿大当局自本年10月起,放宽了对休闲类大麻的管制。该国国民可以从持牌供应商购买大麻及含大麻成分的食品和饮料。鉴于加拿大和香港两地之间的经贸活动和居民往返频繁,有市民关注吸食大麻的风气会蔓延到香港。此外,有不少学生家长担心其在加拿大求学或参加游学团的子女在返港时,把大麻或含大麻成分食品带入香港,因而误堕法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香港驻加拿大多伦多经济贸易办事处有否向在当地求学、旅游及营商的港人宣传大麻的祸害,并提醒他们和打算访港的人士,香港法例禁止携带含大麻成分的食品入境;如有,详情为何;

    (二)会否加强堵截各类含大麻成分食品或礼物被携带入境;及

    (三)过去3年,执法部门捣破大麻种植场和检获含大麻成分食品的个案宗数分别为何,以及大麻相关罪行的检控宗数和被定罪人士一般被判处的惩罚;会否加大执法及宣传工作的力度,以打击大麻相关罪行?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保安局局长

4. 梁继昌议员问:


政府自去年4月1日起削减电动私家车的首次登记稅优惠,由以往全数豁免下调为设有97,500元的上限。该措施令首次登记的电动私家车数目锐减,由实施前6个月的4 294辆急降至实施后17个月的300辆;然而,首次登记的燃油私家车数目,则由该措施实施前6个月的19 382辆,上升至其后6个月的21 345辆。另一方面,全港公共电动车充电器中,约四成是充电速度较慢的标准充电器。截至今年8月,少于百分之二的私家车是电动私家车。就推动电动私家车普及化,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会否恢复全数豁免电动私家车首次登记稅;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鉴于政府于今年2月底推出"一換一"计划,让销毀旧私家车并购买新电动私家车的车主可获较高的首次登记稅宽免额,政府至今接获、批准及拒绝的申请宗数分别为何,以及部分申请被拒的原因;鉴于有批评指该计划的申请条件严苛,政府会否检讨该计划的成效并放寛申请条件;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有否计划在未来两年內全面提升公共充电器为中速或高速充电器;如有,预算开支、工作时间表及具体计划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环境局局长

5. 谢伟俊议员问:


继国泰航空有限公司外泄逾900万名乘客个人资料后,万豪国际酒店集团亦外泄了全球近5亿名客戶个人资料。另外,拥有逾500万名市民信贷纪录及个人资料的环联资讯有限公司(下称"环联")的网站被揭发有严重资讯保安漏洞。有传媒机构记者在获取行政长官及财政司司长的个人资料后,成功冒认他们并从环联网站取得其详细信贷报告。有资讯科技界人士批评,该网站核证身份程序儿戏,资料库犹如"无掩鸡笼"任人查阅,令不法分子有机可乘。有多名市民反映,接二连三的资料外泄事件令他们怀疑商业机构是否有能力保障客戶资料安全,而当局是否束手无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是否知悉,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下称"公署")对环联进行循规审查进展;其审查范围除环联本身外,是否包括与环联有业务往来机构或公司就保障环联客戶个人资料安全的情况;

    (二)因应最少有5个与环联合作机构向市民提供网上免费查阅个人信贷资料服务,而部分有关网站要求用戶授权环联将其资料转移予合作机构或其海外伺服器,当局有否规管这类资料转移;如否,有何跟进行动;当局有否评估环联合作机构及其海外伺服器当有个人资料外泄时,对市民有何影响;及

    (三)鉴于环联的业务现时不受监管,而公署只能在个人资料外泄事故发生后才作处理,当局有否评估现行监管制度是否只是"无牙老虎",未能保障市民个人资料私隐;当局会否考虑采取新措施或立法以主动作出规管;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

6. 莫乃光议员问:


在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发展学院发表的《2018年世界人才报告》中,香港的排名由去年的第12位下跌至本年的第18位,而排第13位的新加坡更取代香港,成为亚洲第一的经济体。有评论指出,为提升香港的国际竞爭力和确保经济多元化,政府需加强在"投资与发展人才"、"吸引与留住人才"及"人才准备度"方面的工作,加大力度促进各产业应用创新科技以升级转型,以及加强培训本地科技人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会否制订全面的人才培训策略和进行人工智能影响研究,包括研究未来10年,人工智能、机器学习和机械人等方面的科技发展对各行业的影响,并就人才的培训订定具体目标;

    (二)会否增设学费资助及其他诱因(例如向雇主提供双倍的培训开支稅务扣减),鼓励本地科技人才修读本地和海外的科技课程和大型开放式网络课程,以及考取获认可的专业资历;及

    (三)会否分析各主要产业的竞爭优势及弱点,以及其升级转型的需要及挑战;会否制订相应的支援策略,协助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增加投资于应用数码科技以升级转型,以及协助从业员掌握所需技能?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创新及科技局局长

*7. 郑松泰议员问:


近日有不少市民向本人求助,表示被收数公司以各种手法(包括恐吓信、频密致电、短讯,以及张贴在住所门外的恐吓字条)滋扰,试图迫使他们代他人还款。他们怀疑其个人资料早前被盜用,以致他们在不知情下被当作贷款担保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自本年1月至今,警方接获多少宗被收数公司滋扰的举报;及

    (二)会否检讨《放债人条例》(第163章)的条文和执行情况,以期杜绝盜用他人的个人资料作借贷用途的行为?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8. 张华峰议员问:


政府在2003年推出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入境计划"),并于2015年1月15日暂停该计划。然而,(i)于该日已提交或(ii)该日前6个月內作出有关投资并在其后6个月內提交的申请则不会受影响。入境计划的规则订明,即使申请人/投资者的任何类别获许投资资产的市值降至低于入境计划的投资门槛(即1,000万元),申请人/投资者也无须再投入资金以填补差额。然而,最近有入境计划下的投资者投诉,表示在债券投资失利以致其投资市值降至低于门槛后,遭入境事务处("入境处")要求再投入资金填补差额。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2015年至今,每年(i)年底的尚待处理、(ii)年內被拒及(iii)年內获批的入境计划申请宗数分别为何,以及(iv)年內投资者及其受养人已符合资格并获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数、(v)年內投资者因其投资市值低于门槛而被取消逗留资格的人数、(vi)年內投资者因其投资市值低于门槛而被要求再投入资金填补差额的人数,以及(vii)年內投资者因其他原因而被取消逗留资格的人数为何(按下表列出);

    (i) (ii) (iii) (iv) (v) (vi) (vii)
    2015       
    2016       
    2017       
    2018(截至11月30日)       
    总数:      

    (二)入境处有否按不同类别的投资资产,差别对待投资市值低于门槛的投资者;如有,详情及理据为何;及

    (三)为何入境处要求一些投资市值低于门槛的投资者再投入资金填补差额;当局会否重新审视该等个案并检讨有关做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保安局局长

*9. 廖长江议员问:


政府发表的《香港气候变化报告2015》指出,在1990年至2012年期间,香港每年的溫室气体排放量介乎3 330万至4 310万公吨二氧化碳当量之间,并解释碳排放在2012年出现轻微上升,大概是由于本地水泥生产量增加以应付基建工程所需。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由2013年至今,每年本港的溫室气体排放量,并按排放源列出分项数字,以及导致有关数字升、降或不变的原因为何;

    (二)目前本港的人均碳排放量是多少,并提供路线图说明如何可达致当局所订的减少人均碳排放量目标,即2020年减至"少于4.5公吨"及2030年进一步减至"约3.3至3.8公吨";预计何时人均碳排放量可减至2公吨二氧化碳当量,以及能达致全球平均气溫升幅控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低于2ºC的目标;

    (三)会否响应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在今年发表的《IPCC全球升溫1.5ºC特别报告》的呼吁,加大力度带领港人为控制全球平均气溫升幅不超过1.5ºC作出贡献,包括订下更进取的碳强度及减排目标;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四)对于前中央政策组于去年发表的《中国碳排放交易:香港角色与作用研究》报告,特别是对于该报告建议在气候变化督导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碳定价议题及考虑制订应对行动,当局有否采取跟进行动;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环境局局长

*10. 郭伟强议员问:


《长远房屋策略》订明未来10年期公营房屋供应目标为28万个单位,即平均每年2.8万个。然而,未来4个财政年度每年的预计公营房屋落成量均不足两万个。另一方面,行政长官在本年6月宣布把9幅私营房屋用地改作公营房屋发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过去5年,政府分别把多少幅(i)私营房屋用地改作公营房屋用地,以及(ii)公营房屋用地改作私营房屋用地,并按新用途列出每幅用地的位置、面积及可提供的住宅单位数目;

    (二)过去5年,政府把多少幅政府、机构或社区用地改划为公营房屋用地,并按新用途列出每幅用地的位置、面积及可提供的住宅单位数目;

    (三)政府把私营房屋用地改作公营房屋用地的考虑因素为何;

    (四)会否设立机制,当未来某些年度的公营房屋建屋量预期因用地不足而未能达标时,须适时把若干私营房屋用地改作公营房屋用地,以提供有关建屋量差额的所需用地;及

    (五)鉴于行政长官在本年度《施政报告》中表示,政府会增加公营房屋占公私营房屋新供应的比例,以及调拨更多用地作公营房屋发展,有何具体措施落实该等决定?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发展局局长

*11. 区诺轩议员问:


近年,有不少工务工程项目出现超支情况,引起公众关注。关于工务工程项目的统计资料,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过去5年,每年获本会财务委员会批准增加核准工程预算开支的工程项目的详情,包括:(i)项目名称、(ii)获增加的核准预算开支金额、(iii)经修订的核准预算开支金额及(iv)核准预算开支的增幅(以表列出);

    (二)第(一)项所述的工程项目,按下列核准工程预算开支需增加的原因划分的数目(以表列出):(i)因工资及物料价格上升而需增加价格调整准备、(ii)因工程进行期间出现不可预见情况而需增加应急费,以及(iii)其他原因(请注明);

    (三)在第(一)项所述的工程项目中,有多少项的主要合约批出价值低于原核准工程预算中的有关估计;及

    (四)过去4年,每年获得(a)工务工程合约数目及(b)工务工程顾问研究合约总值最高的首3间公司的名称分别为何,以及每间公司(i)获批合约价值的总和及(ii)获批合约数目为何(以表列出)?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发展局局长

*12. 梁耀忠议员问:


现时,內地居民持《前往港澳通行证》("单程证")来港定居的配额为每日150个。內地当局自2011年4月1日起,容许香港居民在內地的合资格"超龄子女"(指在其亲生父亲或母亲于2001年11月1日或以前首次取得香港身份证时未满14周岁的內地居民)申请单程证来港定居,与亲生父母团聚。关于向香港居民在內地的子女签发单程证,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鉴于政府分别在2005年及2009年向本会表示,保安局曾多次向內地当局反映市民的意见,以供考虑在单程证制度下为港人在內地成年子女设立来港定居的渠道,该事项的进展为何;

    (二)会否促请內地当局放宽单程证的申请资格,容许香港居民在內地的"超超龄子女"(指在其亲生父亲或母亲于2001年11月1日或以前首次取得香港身份证时已满14周岁的內地港人子女,而他们因此不符合资格以超龄子女身份申请单程证)来港定居,与亲生父母团聚;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三)是否知悉,自2011年4月至今,每年(i)內地当局批准的单程证申请数目及(ii)单程证剩余配额为何;及

    (四)鉴于保安局前局长表示,政府与內地当局达成共识,透过利用单程证剩余配额处理超龄子女的单程证申请,政府是否知悉,自2011年4月至今,每年內地当局(i)接获及(ii)在利用单程证剩余配额下批准超龄子女的单程证申请宗数分别为何;会否与內地当局研究,利用单程证剩余配额处理超超龄子女的单程证申请;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保安局局长

*13. 尹兆坚议员问:


立法会九龙西地方选区补选已于上月25日举行。据报,当天上午有一名候选人及其助选圑成员在石硖尾一间酒楼內进行拉票活动时,一名投票站主任告知该名候选人该处所属禁止拉票区范围,并要求他立即停止拉票活动及离开,但该投票站主任未有向当时在场的另一名候选人作出同一要求。选举管理委员会主席其后会见传媒时表示,候选人在禁止拉票区內非地面的楼层拉票并无问题。另一方面,《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规例》(第541D章)第40(17)条订明,任何人可在投票日在沒有妨碍他人的情况下,在禁止拉票区內的建筑物內高于或低于街道的楼层拉票,只要该人获准进入该建筑物拉票而该建筑物并沒有投票站在其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有否了解上述投票站主任对该两名候选人进行拉票活动采取不同处理方法的原因;当中是否涉及个人的政治取向;如是,当局有何进一步措施确保投票站人员公正行事;及

    (二)有否检讨,现时向投票站人员提供关于选举法例及相关指引的培训是否足够;如有,结果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

*14. 何俊贤议员问:


近年,野猪在郊野公园、农场及市区出沒的个案时有所闻。有市民指出,野猪进食及毀坏农作物、翻倒垃圾桶,因而破坏环境卫生及威胁市民的人身安全。鉴于非洲猪瘟近月肆虐內地,他们担心野猪把该疾病传播给养猪场猪只。另一方面,政府于去年10月推出为期两年的野猪避孕及搬迁先导计划("先导计划")。截至今年9月,政府在先导计划下进行了30次行动及捕获101头野猪,并为当中33头雌性野猪注射避孕疫苗及为6头野猪进行绝育手术;政府亦把另外捕获的72头野猪搬迁至远离民居的郊野地点。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会否考虑就全港野猪及野猪群的数目和它们繁殖的趋势进行评估;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先导计划的预算开支及所需人手为何;上述72头野猪被迁移到哪些地点,以及甄选地点的准则(当中有否包括与农场的距离);有否检讨行动次数是否偏低;会否增加行动次数,以及会否检讨先导计划的成效;如会检讨,何时公布结果;如否,原因为何;

    (三)鉴于政府委托了一所本地大学研究及改善垃圾收集设施的设计,以预防野生动物从中取得食物,该项工作的进展为何,以及会否在民居、郊野公园及农场附近的垃圾收集设施采用有关设计;

    (四)鉴于政府表示会进行公众教育,提醒市民切勿喂饲野猪,该项工作的详情为何;

    (五)鉴于政府表示在发现喂饲野猪引起环境卫生问题时,会利用红外线照相机拍摄喂饲情况,然后把有关相片转交有关部门跟进,有关部门如何跟进该等转介;过去3年,政府就上述工作动用的人手、提出检控的个案宗数、被定罪人士被判处的一般处罚及最高处罚,以及重犯者的个案宗数;

    (六)政府建议农戶遇到野猪闯入农场时,可如何保障自身安全;及

    (七)有否评估,野猪把非洲猪瘟传播给本地养猪场猪只的风险;会否(i)推行措施及提供经济支援,协助养猪场营运者防范非洲猪瘟,以及(ii)制订应变机制,处理大量野猪死亡的情况;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环境局局长

*15. 蒋丽芸议员问:


入境事务处("入境处")自2013年6月起加强审查曾多次转換雇主的外籍家庭佣工("外佣")的工作签证申请,以遏止外佣涉嫌滥用提早终止合约安排以转換雇主(俗称"跳工")的情况。据报,自该措施实施至今年8月,入境处在53万宗外佣工作签证申请中,发现10 863宗为怀疑跳工个案,但最终只拒绝1 776宗申请。此外,部分职业介绍所("职介所")教唆外佣故意工作表现恶劣以博取被解雇,以便外佣取得相当于一个月薪酬的代通知金和返回原居地的机票及旅费,而职介所则可向聘用他们的新雇主收取中介费("合谋跳工")。有意见认为,现行措施未能有效打击外佣及职介所的上述行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就上述的怀疑跳工个案而言,前雇主在其提交的提前终止雇佣合约通知书/投诉信中,对有关外佣的工作表现给予负评的个案宗数,以及当中有关外佣的工作签证申请其后获批的个案宗数;

    (二)会否研究准许雇主在获得外佣同意下,修订聘请外佣的《标准雇佣合约》,例如增订试用期和订定较长或较短的离职通知期;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三)会否考虑设立包括劳工处和入境处代表的跨部门工作小组,就跳工和合谋跳工的行为搜集情报和进行调查;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四)会否接触外佣雇主团体,以加强向雇主宣传,他们可向入境处举报怀疑跳工和合谋跳工的行为;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五)过去3年和今年(截至11月底),每年当局(i)接获有关合谋跳工的投诉宗数,以及(ii)查明当中属实的个案宗数和涉事职介所受到的惩处;会否引入多元化的惩罚机制,例如强制涉事职介所的管理人员参加培训课程;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六)有否检讨现行措施可否有效遏止跳工和合谋跳工的行为,令外佣雇主的权益获得合适保障;若有,结果为何;若否,会否尽快作出检讨?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

*16. 谭文豪议员问:


在2010年,时任行政长官在其《施政报告》中表示,"政府的政策最终目标是全港使用零排放的巴士"。然而,截至本年初,政府全数资助专营巴士公司("巴士公司")购置的36辆单层电动巴士中,只有24辆已投入服务。据报,巴士公司辖下车队全面改用电动巴士面对不少困难,包括数以千计的巴士泊位未装有电动巴士充电设施、泊位及车厂的供电设施难以负荷同时为大量巴士充电的电力需求,以及各种技术问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是否知悉,现时每间巴士公司分别设于(i)巴士总站、(ii)车厂及(iii)其他地方的巴士泊位数目,以及当中附有充电设施的数目及其详细位置(按巴士公司名称及泊位所在地方以表列出);

    (二)是否知悉,每辆现已投入服务的电动巴士的下述详情:(i)巴士型号、(ii)制造商及产地、(iii)行走路线的编号、起点和终点、(iv)过去1年发生故障的次数、(v)其充电设施的所在地点和占地面积,以及(vi)充电时的电流量(按巴士公司名称以表列出);

    (三)是否知悉,现已投入服务的超级电容巴士完全充电所需时间和储电量,以及最长行驶距离;每间巴士车厂的供电设施最多可同时为多少辆超级电容巴士充电;

    (四)行走(i)较多上坡路的路线以及(ii)较多平路的路线的电动巴士的表现指标(按下表列出);

    表现指标 (i) (ii)
    (a)最长行驶距离(公里)   
    (b)燃料效益(公里/千瓦时)  
    (c)减少各类空气污染物排放的效益  
    (d)燃料费用(元/公里)  
    (e)每年发生故障的次数  
    (f)维修引致的营运损失时间(工作日/年)  
    (g)维修费用(元/公里)  
    (h)总营运费用(元/公里)   

    (五)有否评估将更多巴士路线改由电动巴士行走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如有评估而结果为是,该等路线的数目和详情,以及有否将该等路线改由电动巴士行走的计划和时间表;

    (六)未来3年,会否协助巴士公司加装及提升其电动巴士充电设施;及

    (七)有否检讨"全港使用零排放的巴士"的目标的落实进展及有关措施的成效;如有,结果为何;如否,会否尽快作出检讨?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环境局局长

*17. 胡志伟议员问:


关于供专营巴士公司("巴士公司")的车长及站长使用的站长室、休息室及厕所,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现时有多少个巴士总站,其內及周边50米未设有厕所(例如政府提供的公共厕所或巴士公司提供的厕所),并按区议会分区列出分项数字;

    (二)现时未设有厕所的公共运输交汇处("交汇处")的数目及其位置(按区议会分区列出有关资料);鉴于《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订明应在交汇处提供厕所及站长室等重要设施,政府日后规划交汇处时,会否一律提供该等设施;

    (三)鉴于现时巴士公司须取得运输署、地政总署及路政署等政府部门同意,才可设置装有化学处理厕所设备的厕所供车长使用,过去5个财政年度,每年(i)政府分别接获、批准及拒绝的有关申请宗数及(ii)获批个案的平均及最长审批时间分别为何,以及现时审批中的该等申请宗数(按巴士公司名称列出分项数字);

    (四)会否规定日后新设巴士总站必须设置站长室、休息室及厕所;及

    (五)巴士公司须就巴士总站內的上述设施所占用地,向政府缴付象征式租金还是市值租金;若是后者,过去5个财政年度,每年每间巴士公司支付的租金款额为何;有关开支有否计入巴士公司的营运成本?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18. 林卓廷议员问:


《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D)("《规例》")第47(3)条订明,的士乘客可在乘客车厢內免费携带轻便而车厢可容纳的私人手提行李,即轻便的衣箱、帽盒、公文袋及类似物件("车厢行李")。另一方面,运输署编印的《的士则例简介》("《简介》")说明:"一般来说,摆放在乘客车厢內的轻便个人手提行李,如果每件的长、阔、高总和不超过140厘米,可获免费运载"。该署的网站亦说明,的士司机可就每件长、阔、高总和超过140厘米的车厢行李收取附加费。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过去3年,每年(i)当局收到有关的士司机就车厢行李滥收附加费的投诉宗数,以及(ii)该等个案当中,警方采取跟进行动及对有关司机提出检控的个案宗数分别为何;

    (二)《简介》及运输署网站就可免收附加费的车厢行李所订尺寸上限的法律依据为何;及

    (三)有否研究,就车厢行李附加费而言,《简介》及运输署网站的说明,与《规例》第47(3)条的规定是否一致;如有研究而结果为否,有否评估这情况有否导致的士司机和乘客无所适从及容易发生爭执,以及有何解决方法;如沒有研究,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19. 谢伟铨议员问:


有意见指出,近年推售的居者有其屋计划("居屋")及绿表置居计划("绿置居")的屋苑在建筑设计和配套设施,以至其单位的间隔、设备及用料等方面,均与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屋村大同小异。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当局一般在哪个房屋发展阶段,决定个别公营房屋发展项目的单位应该用于出租,还是根据某资助出售房屋计划推出发售,以及相关的考虑因素为何;

    (二)当局有否就(a)公屋屋村、(b)居屋屋苑及(c)绿置居屋苑在建筑设计和配套设施,以及其单位的间隔、设备及用料等方面制订标准;
    (i)如有,详情为何;过去5年,有否出现以下情况:在当局作出第(一)项所述决定时,房屋发展项目已处较后阶段,以致有需要偏离该等标准;如有此情况,当局日后会否尽量在较早阶段作出有关决定;
    (ii)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当局会否(i)更明确划分各资助出售房屋计划的市场定位,包括销售对象、申请资格及售价,并(ii)确保屋苑的建筑设计和配套设施,以及其单位的间隔、设备及用料等方面,可反映其市场定位;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20. 涂谨申议员问:


本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于2015年7月20日的会议上,讨论已故龚如心女士的遗产管理事宜。此外,政府于今年初披露,已于2017年5月备妥该笔遗产用作慈善用途的管理计划("管理计划")的最新草拟本,并正等待华懋慈善基金("基金")作出回应。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鉴于政府代表于上述会议中答允,在法律容许的情况下,向该事务委员会提供遗产的临时管理安排及财产分项资料,政府为何仍未提供该等资料,以及可否立刻提供;

    (二)是否知悉,该笔遗产的下列资料:(i)现时总值、(ii)临时遗产管理人、外聘经理及其他涉及管理遗产人士(请列明)分别至今已收取的费用总额,以及(iii)过去3年每年用于慈善用途的款额;及

    (三)政府与基金就管理计划进行的磋商是否已完成;
    (i)若否,政府有否设定限期;政府最迟会于何时向法庭寻求指示,以确保尽快确定及执行管理计划;会否考虑采取措施加强管理该笔遗产(例如委任政府官员加入基金的董事会);及
    (ii)若是,政府是否已向法庭提交管理计划?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律政司司长

*21. 吴永嘉议员问:


政府在今年9月把2017年2月推出的美食车先导计划("先导计划")延长两年,令15部美食车可营运至2021年2月2日。根据相关的牌照条件,美食车只可在当局指定的旅游景点和活动期间营运。自先导计划推出至今年8月中,业务表现最佳的美食车的总收入在350万至400万元之间,而最差的6部美食车每部的总收入均在200万元或以下。业务表现最好、第二及最差的营运场地分别为迪士尼乐园、梳士巴利花园及起动九龙东,为美食车带来的总收入分别为1,789万、290万及46万元。据报,有美食车营运者指出,营运场地的人流每况愈下,当局既不了解美食车的营运情况又漠视营运者诉求,令他们难以持续经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有否就(i)不同美食车的业务表现及(ii)其在不同营运场地的业务表现十分参差的原因进行研究;若有,以表列出有关资料;若否,会否进行有关研究;

    (二)有否就不同时段及各活动期间,(i)美食车所在的营运场地的人流量及(ii)美食车的营业额进行统计;若有,以表列出有关资料;若否,会否进行有关统计;及

    (三)会否放宽牌照条件以扩阔美食车的生存空间,例如容许美食车在不影响附近交通及食肆经营状况的前提下,为私人宴会(例如婚礼)提供到会服务,以抵销在某些指定营运场地营运的亏损;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

*22. 葛珮帆议员问:
(译文)

在香港,犀牛角及其制品(其形态可为酒杯、盒子、容器、发夹等)的售卖,受到《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第586章)的规管,而香港藉该条例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公约》")。据悉,根据第586章,在《公约》的条文开始适用于犀牛之前所取得的犀牛角("《公约》前犀牛角")的制品,须附有出口国发出的《公约》前证明书,才可在香港作商业贸易用途。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 (一)鉴于古董收藏家普遍反对采用现时的鉴定年代方法(例如放射性碳十四定年法及基因测试),以继定其珍贵文物所属的年代,因该等方法涉及从文物取出小部分进行测试,
    (i)执法机关如何能准确断定在市场出售的犀牛角制品所属的年代,以确定有关制品确实是来自《公约》前的存货,以及
    (ii)在关于涉嫌非法买卖犀牛角制品的法院聆讯中,至今有否接纳专家(来自古董业及/或中国手工艺界)目测鉴定所得的证供;若有,该等个案中有多少宗的涉案人士被定罪;若否,原因为何,以及当局如何能有效执行犀牛角制品非法贸易的禁令;

    (二)鉴于当局定期以焚化方法销毁所检取的象牙和穿山甲鳞的标本,当局是否以相同方式销毀所检取的犀牛角标本;若否,原因为何,以及日后会否这样做;若否,原因为何;

    (三)过去5年及今年截至10月,在香港检取的犀牛角标本数量,以及当中检取的(i)整根犀牛角及(ii)犀牛角切块的数量分别为何;

    (四)截至2017年底,香港共有多少人持有《公约》前犀牛角制品的《公约》前证明书;及

    (五)截至2017年底,在香港登记作商业用途的《公约》前犀牛角制品的总数量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环境局局长

* 以书面答覆的质询

III. 政府法案



首读及二读 (辩论中止待续)

1.《2018年稅务及强积金计划法例(关于年金保费及强积金自愿性供款的稅务扣除)(修订)条例草案》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2.《2018年稅务(豁免基金缴付利得稅)(修订)条例草案》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3.《消防安全(工业建筑物)条例草案》保安局局长

4.《2018年歧视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

IV. 议员议案



1.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34(4)条动议的拟议决议案

郭家麒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议决
就2018年11月21日提交立法会会议省览的《2018年古物及古迹(古迹及历史建筑物的宣布)(综合)(修订)公告》(即刊登于宪报的2018年第224号法律公告),将《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2)条所提述的附属法例修订期限根据该条例第34(4)条延展至2019年1月9日的会议。

2.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34(4)条动议的拟议决议案

李慧琼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议决
就2018年12月5日提交立法会会议省览的 -

(a)《2018年行车隧道(政府)(修订)(第2号)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2018年第237号法律公告);

(b)《2018年青马管制区(使用费、费用及收费)(修订)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2018年第238号法律公告);及

(c)《2018年青沙管制区(使用费、费用及收费)(修订)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2018年第239号法律公告),

将《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2)条所提述的附属法例修订期限根据该条例第34(4)条延展至2019年1月23日的会议。

3.根据《逃犯条例》第3(5)条动议的拟议决议案

李慧琼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议决
就2018年12月5日提交立法会会议省览的《逃犯(法国)令》(即刊登于宪报的2018年第240号法律公告),将《逃犯条例》(第503章)第3(3)条所提述的废除命令期限根据该条例第3(5)条延展至2019年1月23日的会议。

4.根据《议事规则》第49E(2)条动议的议案

李慧琼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本会察悉于2018年12月12日提交省览有关下列附属法例及文书的內务委员会第7/18-19号报告:

项目编号附属法例或文书的名称

(1)《2018年山顶缆车(安全)(修订)规例》(2018年第171号法律公告)

(2)《2018年山顶缆车条例(修订第3(3)条)公告》 (2018年第172号法律公告)

(20)《金融机构(处置机制)(吸收亏损能力规定 - 银行界)规则》(2018年第195‍号法律公告)。

出席的政府官员第一个辩论环节(项目编号(1)及(2))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副局长


第二个辩论环节(项目编号(20))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5.经济发展事务委员会、财经事务委员会、工商事务委员会及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联席事务委员会职务访问团前往粵港澳大湾区职务考察的报告

林健锋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本会察悉经济发展事务委员会、财经事务委员会、工商事务委员会及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联席事务委员会职务访问团于2018年4月20日至22日前往粵港澳大湾区职务考察的报告。

出席的政府官员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副局长

6.要求政府在公营医院內增设性暴力受害人及受虐儿童危机支援中心

陈沛然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鉴于近年本港的性暴力及虐儿案件有上升趋势,本会促请政府增拨资源予医院管理局,让该局按世界卫生组织发出的《对性暴力受害人之医疗及法律支援指引》,分别在新界区、港岛区及九龙区公营医院內各增设一间危机支援中心,为性暴力受害人及受虐儿童('受害人')提供24小时一站式服务;建议详情如下:

(一)在3间公营医院內指定一个环境合适及私隐度高的地方设立24小时一站式危机支援中心,让受害人可在同一地方接受治疗和跟进服务及进行所需程序,包括医疗、法医检验、向警方举报、录取供词(提供设施让警方以录影会面方式为受害人录取口供)、接受社工支援和辅导等;

(二)妥善备存受害人在公营医院接受诊治或检查、由警方录取口供,以及进行法医检验的整体统计数字;

(三)责成社会福利署检讨现行的程序指引,以规管如何处理受虐儿童的个案,并厘清其统筹的角色,以加强与警方、医护人员及其他部门的合作,为受虐儿童提供适时的协助和跟进;

(四)为前线人员(包括警务人员及社工)提供专业和专门的训练,以提高他们在处理涉及不同性别、背景、文化及性倾向人士的性暴力及虐待儿童个案的敏感度和技巧;及

(五)就各少数族裔语言制订统一的传译及翻译服务标准,以及为传译员提供培训,确保他们以专业和公正无私的方式为少数族裔受害人提供传译及翻译服务。

麦美娟议员、邵家臻议员及张超雄议员就议案动议修正案

(修正案已于2018年11月23日
随立法会CB(3) 189/18-19号文件发出)

出席的政府官员劳工及福利局局长
劳工及福利局副局长
食物及卫生局副局长

7.全力转型为绿色低碳智慧型社会及经济积极纾缓及应对全球气候变化

廖长江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鉴于全球气候变化的问题越趋严峻,危机迫在眉睫,本会促请特区政府更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带领社会各界及全民全力把香港转型为绿色低碳智慧型社会及经济,并且适时检讨及适切提升本港抵御极端天气和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以尽力协助缓解这个人类共同面对的危机,以及为本港市民的生命财产提供适切保障,并促进社会及经济可持续发展。

卢伟国议员、许智峯议员、郭伟强议员、莫乃光议员、范国威议员、朱凯廸议员、葛珮帆议员、郭家麒议员及梁继昌议员就议案动议修正案

(修正案已于2018年12月7日
随立法会CB(3) 241/18-19号文件发出)

出席的政府官员环境局局长
环境局副局长


立法会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