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 | 事项 | 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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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C(2018-19)30 | 建议将3个编外职位转为常额职位,即土木工程拓展署的3个总工程师职位,以推展政策措施,增加短、中及长期的土地供应
| 通过*注释符号代表有委员要求财务委员会讨论和分开表决该项目。
(点名表决 - 赞成 - 17 反对 - 10 弃权 - 1) |
建议开设1个编外职位,即地政总署的1 个总产业测量师职位,以及将1个编外职位转为常额职位,即规划署的1个总城市规划师,以推展政策措施,增加短、中及长期的土地供应
| 通过*注释符号代表有委员要求财务委员会讨论和分开表决该项目。
(点名表决 - 赞成 - 21 反对 - 5 弃权 - 2) | ||
建议在政府产业署开设1个编外职位,即1 个首长级丙级政务官职位,以及开设1个常额职位,即1个总产业测量师/首席物业估价测量师常额职位,以推展政策措施,增加短、中及长期的土地供应
| 通过*注释符号代表有委员要求财务委员会讨论和分开表决该项目。
(点名表决 - 赞成 - 18 反对 - 9 弃权 - 1) | ||
2. | EC(2018-19)31 | 建议在海事处开设2个常额职位,即1 个首长级乙级政务官职位(首长级薪级第3 点)和1 个海事处助理处长职位(首长级薪级第2 点),由2019 年6 月1 日或财务委员会批准当日起生效(以较后的日期为准),以在海事处改革执行小组解散后提升海上安全,以及领导部门1 个新成立的科别,以加强本地船只规管制度
| 审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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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C(2018-19)32 | 建议在商务及经济发展局通讯及创意产业科保留2 个编外职位,即1个首长级乙级政务官职位(首长级薪级第3点)和1个首长级丙级政务官职位(首长级薪级第2点),由2019 年6 月17 日或财务委员会批准当日起生效(以较后的日期为准),为期3年,以继续检讨及修订《广播条例》(第562章)及《电讯条例》(第106 章)的工作,以及制定立法建议,规管人对人促销电话
| 尚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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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C(2018-19)34 | 建议实施因卫生署重组而引致的编制上的变动,由财务委员会批准当日起生效,推展制订新法规的工作,以加强保障公众健康;以及负责各项新猷和经扩充的服务(所涉范畴包括中医药、疾病预防与健康促进,以及署內的策略性资讯科技发展)
| 尚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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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C(2018-19)33 | 建议在运输及房屋局运输科开设1个首长级丙级政务官职位(首长级薪级第2点),由财委会批准当日起生效,以推行各项提升公共交通服务的新措施
| 尚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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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C(2018-19)37 | 建议在司法机构开设5个常额职位,由财委会批准当日起生效,即3 个区域法院法官司法职位(司法人员薪级第 13 点),以加强家事法庭的司法人手编制;以及2个公务员职位,即1 个首长级乙一级政务官职位(首长级薪级第 4 点),以掌管新设的策划及优质服务部,及1 个首长级丙级政务官职位(首长级薪级第 2 点),以加强对司法机构政务处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私人办公室的首长级人员支援
| 尚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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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C(2018-19)35 | 建议开设2个常额职位,即1 个首席政府律师职位(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 3 点)和1 个副首席政府律师职位(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 2 点);把1个助理首席政府律师常额职位(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 1 点)提升为副首席政府律师职位(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 2 点);以及开设1个副首席政府律师编外职位(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 2 点),为期5 年,由财委会批准当日起生效,以加强律政司首长级提供的法律支援服务
| 尚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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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C(2018-19)36 | 建议在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开设2 个编外职位,即1个首长级甲级政务官职位(首长级薪级第6 点)和1个首长级丙级政务官职位(首长级薪级第2点),以及重行调配2个常额职位,即1个首长级乙级政务官职位(首长级薪级第3 点)和1个首长级丙级政务官职位(首长级薪级第2点),为期4年,由财务委员会批准当日起生效,以设立粵港澳大湾区发展办公室,领导有关推进大湾区建设的工作
| 尚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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