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9/20-5
立法會
議程
2019年11月6日星期三上午11時
I.
提交本會省覽的文件
提交本會省覽的2項附屬法例/文書及4份其他文件載於
附錄1
質詢
議員提出22項質詢(6項口頭質詢及16項書面質詢)
22項質詢的內容、提出質詢的議員及負責答覆的官員載於
附錄2
政府法案
全體委員會審議及三讀
二讀(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及三讀
(延擱自2019年7月10日的會議)
政府議案
第1項辯論 (處理下列2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7月10日的會議)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七)項及《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7A條動議,有關委任法官的擬議決議案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七)項動議,有關委任法官的擬議決議案
議員就附屬法例/文書提出的議案
第1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10月30日的會議)
第2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10月30日的會議)
第3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議員法案
首讀及二讀(辯論中止待續)
議員議案 (不包括就附屬法例/文書提出的議案)
第1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7月10日的會議)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九)項動議議案,以組成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對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及/或瀆職行為的指控
(此議案由25名議員聯合動議︰楊岳橋議員、涂謹申議員、梁耀忠議員、李國麟議員、毛孟靜議員、胡志偉議員、莫乃光議員、陳志全議員、梁繼昌議員、郭家麒議員、郭榮鏗議員、張超雄議員、黃碧雲議員、葉建源議員、尹兆堅議員、朱凱廸議員、林卓廷議員、邵家臻議員、陳淑莊議員、許智峯議員、鄭松泰議員、鄺俊宇議員、譚文豪議員、范國威議員及區諾軒議員)
第2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10月23日的會議)
根據《議事規則》第49B(1A)條動議譴責何君堯議員的議案
(此議案由楊岳橋議員、陳淑莊議員及譚文豪議員聯名簽署)
第3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10月30日的會議)
根據《議事規則》第49B(1A)條動議譴責何君堯議員的議案
(此議案由朱凱廸議員、陳志全議員及范國威議員聯名簽署)
第4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根據《議事規則》第49B(1A)條動議譴責鄭松泰議員的議案
(此議案由葉劉淑儀議員、黃定光議員及潘兆平議員聯名簽署)
第5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6月12日的會議)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有關人士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第6項辯論 (處理下列2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7月10日的會議)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一位人士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延擱自2019年10月23日的會議)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有關人士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出席官員
:
保安局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
出席官員
:
保安局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副局長
出席官員
: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
第7項辯論 (處理下列2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7月3日的會議)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延擱自2019年10月23日的會議)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第8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10月30日的會議)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第9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6月12日的會議)
第10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6月12日的會議)
* 有關議案的辯論次序可能會因應稍後作出的辯論安排而相應調整
立法會秘書
附錄1
2019年11月6日的立法會會議
提交本會省覽的文件
於2019年11月6日的立法會會議提出的22項質詢
口頭質詢
書面質詢
第1項質詢
(口頭答覆)
警務人員公開譴責高官及發表政見
尹兆堅議員問:
本年7月26日,政務司司長就警方對港鐵元朗站有白衣人襲擊市民事件的處理手法向市民道歉。同日,香港警察隊員佐級協會(下稱"協會")發出聲明作回應,對司長向公眾妄自斷定警隊對錯的做法"給予最嚴厲的譴責",並請沒有足夠能力帶領公務員的在位人士退位讓賢。然而,政府曾於本年8月1日就有公務員發起公眾集會發出嚴正聲明,指出根據《公務員守則》,公務員必須保持政治中立,並必須對在任的行政長官及政府完全忠誠。本年10月21日,一名警長在社交平台發表言論,批評行政長官和民政事務局局長早前與示威者深度對話的做法。然而,根據《警察通例》,警務人員應經常避免參與任何足以影響或看來會影響其公正執行職務的活動,包括非為執行職務而公開發表政治言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評估協會幹事發出上述聲明和該名警長發表上述言論,有否違反《警察通例》及《公務員守則》;若有評估而結果為有,詳情及跟進行動為何;若評估結果為否,理據為何;
(二)
有否評估協會幹事發出聲明譴責政務司司長的做法是否屬僭越;若有評估而結果為是,有何跟進行動;若評估結果為否,理據為何;及
(三)
鑒於政府曾就公務員發起公眾集會發出嚴正聲明,但對協會發出的聲明及該名警長發表的言論不置一詞,為何政府對上述情況有不同做法?
第2項質詢
(口頭答覆)
新屋嶺拘留中心
陳淑莊議員問:
據報,鄰近邊境的新屋嶺拘留中心(下稱"該中心")原本用作拘留非法入境者以待遣返。今年8月5日至9月2日期間,警方多次把在"反送中"示威中被捕的人士送往該中心短暫拘押。有曾被拘押的人士指出,該中心的搜身室及羈留室缺乏正常照明及間隔,而當中部分人聲稱在該中心內被警員辱罵、虐打甚至性侵犯。警方自9月2日以來沒有再把該中心用作拘押示威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該中心自何時起成為警方的常設拘留設施;該中心的設施(包括羈留室、搜身室、口供室、會面室、覆蓋上述設施的閉路電視系統、廁所、照明、供電及供水)在過去3個月內有否損毀的情況,以及該等設施與大部分警署的設施是否相若;鑒於警方的慣常做法是把被捕人士送往就近警署拘押,警方每次把示威者送往該中心拘押的具體原因為何;何人作出不再使用該中心拘押被捕示威者的決定;
(二)
8月5日至9月2日期間,被送往該中心拘押的示威者總數,並按他們被捕的日期、所屬年齡組別(即14歲以下、14至15歲、16至24歲、25至39歲、40至64歲及65歲或以上)、性別、在被捕時有否受傷,以及在該中心內有否受傷,以表列出分項數字;及
(三)
有否接獲警務人員在該中心虐打及性侵犯被拘押者的資料及證據;有否就警務人員在該中心內虐打及性侵犯被拘押者的指控進行調查;如有調查而結果為指控屬實,涉事警務人員已經或將會受到甚麼處分?
第3項質詢
(口頭答覆)
7月21日港鐵元朗站的施襲事件
林卓廷議員問:
據報,本年7月21日深夜至翌日凌晨,有大批白衣人(部分人疑是三合會成員)在港鐵元朗站及附近持械襲擊市民及記者。白衣人施襲後進入南邊圍村聚集。一名警司帶隊入村進行刑事調查,與白衣人在村公所談話。他其後向在場記者表示沒有見到有人手持攻擊性武器,亦沒有即場拘捕任何人。有市民質疑警方放生罪犯和與三合會勾結。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鑒於有元朗區議員表示,他於7月19日把有人計劃施襲的消息通知警方,而警方回覆時表示"一定有相應部署",警方為事發日作了甚麼部署、調配了多少人手應對事件,以及有否派出便衣警務人員在附近監視;
(二)
鑒於當日黃昏有大批白衣人在元朗站外雞地徘徊,為何多輛途經的警車上的警務人員沒有下車作出驅散;為何警方在接報有大批人正施襲後只派出兩名警員到場;鑒於其後到場增援的警務人員在遭市民批評後便離開,而白衣人其後再進站施襲,有否評估警員沒有留在現場是否屬罔顧市民安全及未有履行蒐證責任,以及政府會否就此向全港市民(特別是在事件中受傷的市民)道歉;如不會,原因為何;及
(三)
鑒於上述警司是警黑勾結指控的嫌疑人之一,但據報他近日調職,主管調查上述襲擊案的單位,有否評估該項職務安排會否引起角色或利益衝突;有否評估警方不作即場拘捕有否增加緝兇難度,以及至今只有6人被控,而主謀仍未歸案,是否反映警方辦案不力、縱容兇徒?
第4項質詢
(口頭答覆)
虛假及危害公共安全的網上信息
葛珮帆議員問:
近月,激進示威者訴諸各種違法暴力行為,包括投擲汽油彈、遙控引爆炸彈、在港鐵站出入口和店鋪縱火,以及用腐蝕性液體、鐵枝及利器襲擊警務人員。有市民關注到,示威者行為的暴力程度有增無減,可能與網上充斥虛假、鼓吹仇恨情緒和合理化暴力的信息有關。據報,有一些國家已立法打擊在網上發布虛假及危害公共安全的信息,例如德國於2017年訂立《社交網路強制法》、法國於2018年訂立《反資訊操縱法》及《反虛假信息法》,以及新加坡於本年訂立《防止網路假資訊和網路操縱法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會否立法打擊在網上發布虛假及危害公共安全的信息;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二)
會否修訂現行法例或制定新法例,以針對性打擊在網上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犯罪的行為;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5項質詢
(口頭答覆)
校園內的政治紛爭及暴力
張國鈞議員問:
據報,早前有持不同政見的中學生在校內發生衝突。其後,數十名黑衣人到場聲援其中一方學生,包圍學校並叫囂;他們甚至闖入學校四處塗鴉及毀壞設施。此外,有專上院校的學生禁錮、襲擊和辱罵持不同政見的講師、辱罵和包圍校長、衝擊校長室,以及在校園大肆破壞和塗鴉。有市民對政治紛爭及暴力侵入校園表達關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教育局有否即時措施阻止暴力侵入校園及被合理化,以及有否檢討學校應如何處理警務人員進入校園執法的指引;若有,詳情為何;若否,會否立刻制訂措施及檢討指引;
(二)
鑒於有教職員反映,近期有持不同政見的學生及校友在網上公開他們的個人資料,以及包圍甚至襲擊他們,而校方為求息事寧人,對涉事學生採取姑息的態度,教育局會否向因持不同政見而遭欺凌的教職員提供協助,以保障他們的人身安全和權益;及
(三)
鑒於據報有中學教師鼓動學生罷課、唱有鼓吹香港獨立含意的歌曲、參與組成人鏈活動,甚至上街示威,教育局會否主動調查該等教師有否違反專業操守,並嚴肅追究其責任?
第6項質詢
(口頭答覆)
協助受示威活動影響的藝術團體
馬逢國議員問:
演出業協會及不少藝術團體向本人反映,近月有多項文化及藝術活動因涉及暴力的示威活動而取消或改期舉行。藝術團體作此等決定的原因包括康樂及文化事務署(下稱"康文署")提早關閉轄下場地及交通受阻。有關的藝術團體不單失去票房收入,亦需動用人力和財政資源處理退票等跟進工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自本年6月以來,有多少項文化及藝術活動因涉及暴力的示威活動而取消或改期舉行;康文署有否向受影響的藝術團體提供協助,例如優先編配場地及豁免場租;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
鑒於康文署對同區的場地採取不同做法(即部分場地提早關閉、部分則繼續開放),而部分場地在提早關閉後仍有活動在內進行,康文署有否制訂提早關閉場地的政策;如有,詳情(包括需考慮的因素及其比重)為何,以及會否公布該政策;如沒有制訂政策,原因為何;及
(三)
會否推出措施協助文化藝術界解決財政困難;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7項質詢
(書面答覆)
示威活動造成的影響
劉業強議員問:
自本年6月以來,市民上街進行示威活動的場面屢見不鮮。示威活動期間,部分示威者訴諸暴力違法行為,包括衝擊和闖入立法會綜合大樓、圍堵政府建築物(包括警察總部、警署及稅務大樓)、在街頭及港鐵站出入口縱火、向警務人員投擲汽油彈、堵塞道路,以及毀壞政府建築物和交通燈等公共設施。有市民關注到,該等行為嚴重破壞社會安寧,危害市民安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i)
有多少個港鐵站的設施遭破壞,以及每類設施的維修或重置費用;
(ii)
遭破壞或盜去的街道設施(包括交通燈、路燈、鐵馬、水馬、欄杆及垃圾桶)的數量,以及每類設施的維修或重置費用;
(iii)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轄下文康設施因示威活動而暫停服務或關閉的次數,以及受影響的人次;及
(iv)
專營巴士、綠色專線小巴及電車服務因示威活動而改道或暫停的情況,並按路線列出受影響的人次;及
(二)
有何措施盡快恢復社會秩序和安寧,讓市民回復正常生活?
第8項質詢
(書面答覆)
在機場及大嶼山採取的執法行動
郭榮鏗議員問:
在本年7月至9月,有不少市民響應網上號召前往香港國際機場("機場")及其鄰近地區進行示威活動。法院於8月13日應香港機場管理局要求發出臨時禁制令,禁止任何人非法地及故意地阻礙或干擾機場的正常使用,禁制令至今仍有效。關於警方在機場及其鄰近地區就示威活動採取的執法行動,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在(a)7月26日、(b)8月9日、(c)8月10日、(d)8月11日、(e)8月12日、(f)8月13日、(g)9月1日、(h)9月2日、(i)9月7日及(j)9月8日,分別於(i)機場及(ii)大嶼山其他地方被捕的人數,並按他們所屬性別及年齡組別列出分項數字(使用與表一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
日期 | 年齡組別 | 性別 | 總數 |
男 | 女 |
(a) | 14歲以下 | | | |
14至16歲 | | |
17至25歲 | | |
26至40歲 | | |
41至60歲 | | |
61至65歲 | | |
65歲以上 | | |
…… | | | | |
(j) | | | | |
(二)
第(一)項所述分別於(a)機場及(b)大嶼山其他地方被捕的人士,按其所涉罪行(即(i)暴動、(ii)非法集結、(iii)襲警、(iv)遊蕩、(v)強行進入、(vi)在公眾集會及遊行中攜帶攻擊性武器、(vii)在公眾地方打鬥、(viii)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及(ix)其他)劃分的數目,並按他們所屬性別及年齡組別列出分項數字(使用與表二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及
罪行 | 年齡組別 | 性別 | 總數 |
男 | 女 |
(i) | 14歲以下 | | | |
14至16歲 | | |
17至25歲 | | |
26至40歲 | | |
41至60歲 | | |
61至65歲 | | |
65歲以上 | | |
…… | | | | |
(ix) | | | | |
(三)
在(a)機場區警署、(b)機場內其他地方及(c)大嶼山其他地方可供扣押被捕人士的設施的(i)位置、(ii)樓面面積及(iii)可容納人數,以及該等設施內設有可供被捕人士與其律師會面的房間的數目及樓面面積分別為何?
第9項質詢
(書面答覆)
保障金融體系的穩定
陳振英議員問:
據報,近期有對沖基金掌舵人公開質疑香港的外匯儲備是否足以維持聯繫匯率制度("聯滙制度"),又指出抗議活動不絕會令香港經濟嚴重下滑,以致未來12至18個月內會有大量資金外流。此外,近期不時有流言指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擬立法限制市民每日提款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金管局現時根據哪些因素及數據,以判斷金融體系是否保持穩定,以及會否制訂及定期公布金融穩定指數;若否,原因為何;
(二)
金管局有否就聯匯制度制訂危機預警及應對機制,以應付金融市場的急劇變化和挑戰;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
鑒於國際金融大鱷一直對聯匯制度虎視眈眈及不時有人散播流言,政府有否制訂具針對性的金融資訊發布機制,以穩定市場和市民對金融體系的信心;若否,原因為何?
第10項質詢
(書面答覆)
在公眾活動期間使用直升機
許智峯議員問:
據悉,自本年6月起,有市民及傳媒發現在多次大型示威活動期間,有直升機在上空盤旋;隨後有部分示威者發現其衣物及外露手腳的皮膚上沾有螢光粉末。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本年6月至今,哪些政府部門曾要求政府飛行服務隊出動直升機以協助其就大型公眾活動採取的行動,並按部門列出每次直升機出勤的下列資料:(i)飛行範圍、(ii)出勤目的,以及(iii)直升機為行動帶備的設備的類別及數量;每次帶備的設備有否按出勤目的而調整;及
(二)
本年6月至今,政府有否從直升機向參與大型公眾活動的公眾人士噴灑粉末;若有,該等行動的(i)法律依據、(ii)目的、(iii)次數,以及(iv)粉末的化學成分及總使用量;政府有否就粉末的化學成分對公眾健康的影響作出評估;若有,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第11項質詢
(書面答覆)
人臉及影像識別技術
莫乃光議員問:
人臉及影像識別技術可透過把錄像或影像與資料庫作比對,識別出個別人士的身份及車輛的登記號碼("車牌")。據報早前有警務人員登上一輛公共巴士搜查乘客的物品時,以高清數碼攝錄機近距離攝錄乘客容貌。關於各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使用人臉及影像識別技術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香港警務處("警務處")現時有否使用人臉識別技術進行實時人臉識別或影像分析;如有,從何時開始使用,並按系統名稱以表列出下列詳情:
(iv)
已安裝系統的警務處部門及使用詳情,包括(a)啟用日期、(b)獲准操作系統的警務人員的最低職級、(c)具體用途,以及(d)供應商能否存取資料、資料擁有權,以及儲存、取用、保留和刪除資料的政策及人員授權安排("資料政策");
(二)
未來3年,警務處有否計劃採購上述的識別系統;如有,按系統種類以表列出下列詳情:
(iv)
將安裝系統的警務處部門,以及使用計劃,包括(a)將獲准操作系統的警務人員的最低職級、(b)預計啟用日期、(c)具體用途,以及(d)資料政策;
(三)
警務處有否向運輸署索取其在公眾地點攝錄的錄像或影像;如有,有關程序為何;
(四)
(A)警務處以及(B)運輸署(如適用)現時採用的自動車牌識別系統的下述詳情,並按部門及系統名稱以表列出資料:
(五)
是否知悉,香港機場管理局("機管局")在香港國際機場的(A)自助保安閘口以及(B)其他機場設施(如適用)所採用的人臉識別系統的下列詳情,並按已安裝系統的設施及系統名稱以表列出資料:
(iv)
系統的使用詳情,包括(a)啟用日期、(b)去年的使用人次、(c)去年旅客選擇其個人資料不被收集的人次及百分比,以及(d)資料政策;
(六)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採用人臉識別技術的下列詳情,並按系統名稱以表列出資料:
(iv)
已安裝系統的出入境管制站的名稱及系統數量,以及使用詳情,包括(a)啟用日期、(b)具體用途及(c)資料政策,以及
(七)
警務處有否向入境處、其他政府部門及機管局索取,或以共用資料庫的方式獲取市民的容貌資料以協助執法;如有,有否就有關資料進行人臉識別以辨識個人身份(如有,詳情為何);
(八)
警務處有否向內地當局(包括執法部門)索取或提供(包括以共用資料庫方式索取或提供)有關本港市民的容貌資料以協助執法;如有,所索取或提供的資料當中,是否曾被警務處/內地當局用於識別個人身份;如是,詳情為何;
(九)
有否評估,現時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就它們在公共空間進行攝錄及將所得影像作人臉識別和影像分析前,是否已有充分理據支持有關行動的必要性及合法性;
(十)
鑒於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應用人臉識別及影像分析等技術的事宜未充分諮詢公眾,以及有市民憂慮應用該等技術所涉及的私隱保障問題,政府及公營機構會否暫緩使用該等技術;及
(十一)
政府會否在修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時,(i)加入"敏感個人資料"的定義、(ii)制訂有關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決定應用人臉識別及圖像分析技術時須跟從的實務守則,以及(iii)訂明應用該等技術的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須定期向專責獨立監督機關作出匯報,以確保在保障公共安全及便利刑事偵緝,以及在保障人權及私隱之間取得平衡?
第12項質詢
(書面答覆)
未補價資助出售房屋出租計劃
何啟明議員問:
去年9月,香港房屋協會("房協")推出未補價資助出售房屋出租計劃("出租計劃"),容許合資格的房協資助出售單位業主出租其未補價單位予有需要的家庭。本年7月,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決定以試行形式加入出租計劃,並擬於本年第四季起邀請合資格的房委會資助出售單位業主申請出租其未補價單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自出租計劃推出至今,房協資助出售單位的出租情況為何;
(二)
房委會參與出租計劃的工作進展,以及預計首12個月會接獲的申請數目為何;
(三)
有否評估出租計劃的推行對資助房屋租務市場(包括單位的供應及租金水平)的影響;
(四)
有否措施增加出租計劃的吸引力(例如豁免地租及差餉,或提供修葺支援),以鼓勵更多業主參加該計劃;
(五)
鑒於當局現時評估住宅單位的應課差餉租值時,會參考同區類似物業於估價日期或接近該日期在公開市場所議定的租金,當局日後在評估住宅單位的應課差餉租值時,會否把按出租計劃出租的單位的租金納入參考範圍;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六)
鑒於出租計劃下合資格單位的數目估計逾350 000個,當局有否研究出租計劃的推行,對本港整體的住宅租金水平及應課差餉租值的影響為何?
第13項質詢
(書面答覆)
聯繫匯率制度
謝偉俊議員問:
近期,有對沖基金創辦人質疑香港的外匯儲備是否足以維持聯繫匯率制度。他又預期該制度將於2047年自動失效,並建議投資者盡早將港元資產轉為美元資產。另一方面,有私人銀行界人士反映,近月客戶(尤其是流動資產總值由數百萬至一二千萬港元的港人,以及以香港作為境外資產根據地的內地人)申請開設離岸戶口的數目大增,因為他們覺得把資產存放在外地(例如新加坡)較在香港安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何新措施確保本港有充足外匯儲備捍衛聯繫匯率制度;
(二)
有否評估近月本港資金外流(特別是轉移至新加坡)的情況;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
因應近月本港政局及社會秩序持續紛亂,政府有何措施以維持境內外投資者及市民對聯繫匯率制度、港元和港元資產的信心?
第14項質詢
(書面答覆)
就業、工資及本地生產總值的統計數字
黃國健議員問:
政府可否分別提供2017年及2018年的下列統計數字(以2004年第一季為基期,即2004年第一季=100):
(一)
按性別劃分,各行業及職業的(i)就業人數、(ii)名義工資指數、(iii)實質工資指數、(iv)就業人士名義平均薪金指數及(v)就業人士實質平均薪金指數;及
(二)
(i)名義本地生產總值、(ii)實質本地生產總值及(iii)該等數字的增幅?
第15項質詢
(書面答覆)
零售業"職"學創前路先導計劃
陸頌雄議員問:
政府、職業訓練局及香港零售管理協會於2014年攜手推出零售業"職"學創前路先導計劃("職學計劃"),為學員提供"有學有賺"的機會及清晰進階路徑,以吸引人才加入零售業。根據職學計劃的安排,基礎文憑課程的學員在畢業後如成為培訓期間同一僱主的全職僱員,他們的每月收入將不少於11,000元。據悉,基礎文憑課程首四期已由2016年至今年完成。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
基礎文憑課程第四期的(i)收生人數、(ii)退學人數及按退學原因分類的數字、(iii)畢業生人數、(iv)畢業日期,以及(v)現時仍然受僱於培訓期間的僱主的畢業生人數;
(二)
參與職學計劃的僱主分別為基礎文憑課程第一至四期畢業生提供的職位總數;當中分別有多少個職位的每月基本工資為11,000元或以上及少於11,000元,以及在後者當中,分別有多少個職位的每月基本工資(i)少於5,000元、(ii)為5,000元至7,000元、(iii)為7,001元至9,000元,以及(iv)為9,000元以上;
(三)
基礎文憑課程第一至四期畢業生當中,(i)現仍任職零售業的人數(並按他們的職位及所屬月薪組別列出分項數字),以及(ii)現已離開零售業的人數(並按離開原因列出分項數字);及
(四)
基礎文憑課程第五及其後各期的收生人數分別為何?
第16項質詢
(書面答覆)
僱員薪金統計數字
郭偉强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就下表所列每個和所有選定行業主類分別而言,2017年及2018年每年中層經理級與專業僱員的下述資料:(i)名義薪金指數(甲)、(ii)實質薪金指數(甲)、(iii)名義薪金指數(乙)、(iv)實質薪金指數(乙),以及(v)就業人數(以2004年第一季為基期)?
選定行業主類 | | 2017 | 2018 |
製造、電力及燃氣供應 | (i) | | |
(ii) | | |
(iii) | | |
(vi) | | |
(v) | | |
樓宇建築、建造及有關行業 | (i) | | |
(ii) | | |
(iii) | | |
(vi) | | |
(v) | | |
進出口貿易、批發及零售 | (i) | | |
(ii) | | |
(iii) | | |
(vi) | | |
(v) | | |
運輸、倉庫、通訊及旅行代理 | (i) | | |
(ii) | | |
(iii) | | |
(vi) | | |
(v) | | |
金融及保險 | (i) | | |
(ii) | | |
(iii) | | |
(vi) | | |
(v) | | |
所有選定行業主類 | (i) | | |
(ii) | | |
(iii) | | |
(vi) | | |
(v) | | |
第17項質詢
(書面答覆)
搜查令緊急申請
葉劉淑儀議員問:
自本年6月以來,市民上街進行示威活動的場面屢見不鮮。在示威活動期間,有蒙面示威者干犯嚴重罪行,包括縱火、破壞公共設施和店鋪,以及向警務人員投擲汽油彈等。為恢復公共秩序,政府於本年10月4日宣布訂立《禁止蒙面規例》,禁止在非法或未經批准集結、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另一方面,據報警方日前在辦公時間外先後致電多名當值裁判官緊急申請手令,以搜查一名中槍被捕示威者的寓所,但裁判官沒有接電話、掛斷電話,甚至以"沒有急切性"為由拒絕申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總裁判官有否向當值裁判官發出指引,訂明審批搜查令緊急申請的準則、證據要求及考慮因素;若有,詳情為何;若否,會否盡快制訂該等指引;
(二)
鑒於儘管警方可就裁判官拒絕簽發搜查令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但有關程序需時甚久和耗費資源,當局會否與司法機構商討設立更便捷的覆核機制;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
是否知悉司法機構有否機制,確保裁判官以專業和不偏不倚的態度審批搜查令的緊急申請;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以及司法機構會否考慮設立此機制;及
(四)
由本年10月4日至13日,警方為調查與示威活動相關的罪行,(i)提出搜查令緊急申請及(ii)獲批的宗數分別為何?
第18項質詢
(書面答覆)
規管藥劑製品的銷售
陳凱欣議員問:
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只有"獲授權毒藥銷售商"才可經營零售含毒藥(包括《毒藥表》第1及2部毒藥)藥劑製品的業務,而只有該類銷售商的註冊處所才可使用含"藥房"的中文名稱。除該類銷售商外,持有"列載毒藥銷售商"牌照的店鋪("藥行")經營者亦可售賣含《毒藥表》第2部毒藥的藥劑製品。有藥劑師反映,中文名稱包含"藥坊"、"藥店"及"藥粧"等詞語的零售店鋪("其他藥店")近年成行成市。該等店鋪大多數並非由上述兩類銷售商經營,但它們的名稱容易令市民和遊客誤以為它們獲授權售賣受管制藥劑製品,以致消費者的權益欠缺保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10年,每年(i)年底的藥房及藥行的數目分別為何,以及(ii)年內開設及結業的藥房及藥行的數目分別為何(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
(二)
過去5年,每年衞生署收到針對藥房及藥行的投訴宗數分別為何;
(三)
有否統計,現時有多少間其他藥店;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及困難為何;
(四)
過去5年,每年當局對藥物零售店鋪經營者提出檢控的宗數,並按類別(即藥房、藥行及其他藥店)及所涉罪行列出分項數字;及
(五)
會否考慮修訂法例,以加強規管其他藥店,包括禁止它們使用含"藥"字的中文名稱,以免市民和遊客混淆;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19項質詢
(書面答覆)
醫院管理局處理員工投訴
陳沛然議員問:
目前,醫院管理局("醫管局")如接獲員工投訴,會按投訴的性質,將涉及個別醫院或聯網事務的投訴個案轉介有關醫院或聯網處理,即進行調查及回覆投訴人有關結果。投訴人如不滿調查結果,可向所屬聯網行政總監或醫院管治委員會("第二層處理程序")提出上訴。投訴人如對上訴結果仍不滿意,可進一步向醫管局大會轄下職員上訴委員會("第三層處理程序")提出上訴,作最終裁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過去3年每年(i)醫管局接獲員工投訴的總數,以及(ii)就第二層及第三層處理程序接獲上訴和裁定投訴人上訴得直的個案總數分別為何,並按投訴人所屬公立醫院、職系及職級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二)
會否要求醫管局制訂反職場欺凌政策、訂明可被處分的欺凌行為,以及設立機制處理針對該類行為的投訴;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
會否立法(i)賦予醫管局工會集體談判權、(ii)訂明醫管局員工可邀請工會代表陪同出席處理其投訴的聆訊,以及(iii)訂明職員上訴委員會的成員須包括醫療專業人員,以及員工和工會的代表;及
(四)
就醫院管理局職工總會於2019年10月22日的公開信中提及新界東聯網的兩宗懷疑侵犯員工私隱個案(即一名護士的病假證明書在未得其同意下遭傳閱,以及兩名醫生被秘密監察巡房時間及診治病人數目),政府會否要求醫管局(i)公開交代這兩宗投訴的處理情況(包括裁定投訴不成立的理據),以及(ii)推出改善措施?
第20項質詢
(書面答覆)
善用政府及私人用地
謝偉銓議員問:
政府在本年的《施政報告》中表示,會檢視目前超過三百幅、佔地三百多公頃,並預留作單一公共設施的"政府、機構或社區"用地,並對未有發展計劃的用地提出具體建議,包括以"一地多用"模式發展多用途公共設施大樓、以混合模式發展住宅和公共設施等。政府亦會協助非政府機構善用它們持有但未地盡其用的土地,以及提供支援及引入混合住用、教育及社福等用途,促成有關機構重建用地上的低矮建築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上述逾三百幅用地每幅的詳情,包括(i)位置、(ii)面積、(iii)現有用途,以及(iv)現時由哪個政策局或政府部門管理;就當中現時閒置或作臨時/短期用途的用地而言,它們自何時起處於此狀況;
(二)
上述檢視工作的時間表為何,以及會否有政府之外屬相關專業的人士參與;
(三)
當擬採用"一地多用"模式發展的用地所涉公共設施由多於一個政策局或政府部門提供時,哪個政策局或政府部門會負責有關的協調工作;及
(四)
會否考慮向非政府機構提供誘因,以鼓勵它們重建旗下低矮建築物;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21項質詢
(書面答覆)
示威活動期間的鐵路服務及警方行動
范國威議員問:
自本年6月9日以來,本港有多場與"反送中"運動相關的大型公眾集會及遊行("公眾活動")舉行,部分演變成警民衝突。有警務人員在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港鐵公司")的物業及港鐵站範圍內使用武力及拘捕示威者。據悉,港鐵公司多次在公眾活動開始前關閉公眾活動附近多個港鐵站及暫停列車服務,又派出列車運載警務人員往來不同車站執勤。此外,港鐵公司很多次在正常列車服務時間內,關閉港鐵站及停止列車服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自本年6月9日至今,警務人員在公眾活動期間,在港鐵站/港鐵公司物業範圍內執勤的下列詳情:
(i)
警務人員所使用的最高級別武力,以及使用每類武器(例如警棍、胡椒噴霧、催淚彈、布袋彈、橡膠彈及槍械)的次數/數量(按公眾活動日期以表列出分項數字),以及
(ii)
被捕人數(按公眾活動日期、年齡、性別、涉嫌干犯的罪行及其被捕地點以表列出),以及受傷人數(按公眾活動日期、年齡、性別及其受傷地點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二)
是否知悉,自本年6月9日至今,港鐵站/港鐵公司物業在正常列車服務時間內關閉的下列詳情(按日期以表列出該等資料):
(三)
有否評估,港鐵公司在正常列車服務時間內關閉港鐵站/物業致使大量市民出行不便,是否已違反《香港鐵路條例》(第556章)第9條的規定(即港鐵公司須按照第556章及營運協議維持妥善而有效率的服務);如有評估而結果為是,會否要求港鐵公司作出改善;如評估結果為否,原因為何;
(四)
警務人員在第(二)項提及的港鐵站/港鐵公司物業關閉時段內進出有關港鐵站/物業執勤的下列詳情(按日期以表列出該等資料):
(iv)
港鐵公司有否派出列車運載警務人員;如有,起點和目的車站名稱,以及
(五)
在第(二)項提及的港鐵站/港鐵公司物業關閉時段內,有否休班、便裝或喬裝示威者的警務人員在有關的港鐵站/物業內執勤;如有,詳情為何?
第22項質詢
(書面答覆)
就業服務
鄭泳舜議員問:
今年4月發表的《審計署署長第七十二號報告書》指出,多項指標顯示勞工處就業服務的表現近年欠佳:13個就業中心和3個行業性招聘中心的訪客數目持續下降;"互動就業服務"網站瀏覽次數持續下降;為年輕人、中高齡人士、殘疾人士及少數族裔人士提供的專項就業服務存在多項問題,包括參與人數下降,以及就業個案的留任率低及留任期偏短。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6個月,13個就業中心及建造業招聘中心各自的訪客數目,以及就業中心舉辦的招聘會和分享會的數目及出席人次分別為何;
(二)
勞工處會否改良互動就業服務網站及流動應用程式的設計,令其更切合求職者需要、加強其內容(例如提供更多關於撰寫求職信及履歷的範本、面試技巧資訊),以及加強有關的宣傳工作,以提高它們的使用率;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
鑒於政府計劃向中高齡就業計劃、展翅青見計劃及就業展才能計劃的參加者發放留任津貼,詳情(包括實施日期)為何;
(四)
有何新措施吸引更多僱主參加中高齡就業計劃,以增加中高齡人士的就業機會;及
(五)
有何新措施提高展翅青見計劃參加者完成在職培訓的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