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9/20-24(CM-20)

立法會

議程

2020年4月29日星期三上午11時

I.
提交本會省覽的文件

提交本會省覽的10項附屬法例/其他文書及1份其他文件載於附錄1

II.
書面質詢

議員提出20項書面質詢
質詢內容、提出質詢的議員及負責答覆的官員載於附錄2

III.
政府法案

二讀(恢復辯論)(官員回應)、全體委員會審議及三讀
二讀(恢復辯論)(官員回應)
出席的其他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保安局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全體委員會審議
16位修正案動議人
胡志偉議員、毛孟靜議員、林卓廷議員、陳志全議員、鄺俊宇議員、楊岳橋議員、郭榮鏗議員、朱凱廸議員、張超雄議員、涂謹申議員、陳淑莊議員、尹兆堅議員、黃碧雲議員、郭家麒議員、譚文豪議員及許智峯議員
(按審議次序列出)
(52項修正案載於附錄3)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20年4月28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385/19-20號文件)
出席的其他官員
政務司司長
律政司司長
環境局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保安局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發展局局長
教育局局長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創新及科技局局長
民政事務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環境局副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發展局副局長
創新及科技局副局長
教育局副局長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局長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副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



立法會秘書





附錄1

2020年4月29日的立法會會議

提交本會省覽的文件

附屬法例/其他文書
編號
1.
2020年第44號
法律公告
2.
2020年第45號
法律公告
3.
2020年第46號
法律公告
4.
2020年第47號
法律公告
5.
2020年第48號
法律公告
6.
2020年第49號
法律公告
7.
2020年第50號
法律公告
8.
2020年第51號
法律公告
9.
2020年第52號
法律公告
10.
2020年第2056號
政府公告
其他文件





附錄2

於2020年4月29日的立法會會議提出的20項質詢

主題
負責答覆的官員
書面質詢
1
李慧琼議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2
葉建源議員
保安局局長
3
麥美娟議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4
郭偉强議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5
黃碧雲議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6
姚思榮議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7
張國鈞議員
律政司司長
8
陳振英議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9
胡志偉議員
政務司司長
10
葛珮帆議員
政務司司長
11
謝偉俊議員
發展局局長
12
楊岳橋議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3
陳克勤議員
環境局局長
14
陳沛然議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5
吳永嘉議員
創新及科技局局長
16
莫乃光議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17
梁繼昌議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8
周浩鼎議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9
郭家麒議員
保安局局長
20
楊岳橋議員
保安局局長
註:
有兩位議員放棄了編配予他們的書面質詢名額,因此是次會議只編定了20項書面質詢。





第1項質詢
(書面答覆)

為外籍家庭傭工中介公司提供援助

李慧琼議員問:
據悉,因應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在全球肆虐,菲律賓及印尼政府近期先後暫停審批國民出國擔任勞工的申請,而估計現時有超過1萬名已獲聘外籍家庭傭工("外傭")無法來港上任。本港為數約3 000間提供外傭中介服務的公司("中介公司")不但生意因疫情大受打擊,更要處理涉及外傭防疫檢疫事宜的大量額外工作,而中介公司聘用的約1萬名僱員亦面對經濟困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會否向中介公司提供現金津貼或其他支援,以解它們燃眉之困;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
鑒於政府已宣布會彈性考慮在本年7月31日或之前合約終止或屆滿的外傭,就延長以訪客身份在港逗留期限所提申請,以便他們尋覓新僱主,但有中介公司負責人指出,為待聘外傭提供免費食宿令它們的財政負擔進一步增加,當局會否向這批中介公司及待聘外傭提供支援;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
政府會否設立專職部門協助中介公司、外傭及其僱主,處理與外傭防疫檢疫事宜相關的問題;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第2項質詢
(書面答覆)

警方於港鐵太子站外的行動

葉建源議員問:
去年8月31日,警方於港鐵太子站採取行動期間有多名市民受傷,甚至有傳聞指有人死亡。事隔半年,本年2月29日晚上,有市民於太子站B1地面出口外進行悼念活動,並在附近的欄杆多次放置鮮花、蠟燭及其他物品("悼念物品"),而警方多次移除該等悼念物品。警方代表於3月中向油尖旺區議會交通及運輸事務委員會表示,警務人員當晚根據《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及阻礙)條例》(第570章)移除該等物品。另外,有市民投訴,他們於3月31日於太子站B1地面出口外進行悼念活動時,有警務人員命令5名互不相識的市民並排緊貼站立,然後票控他們違反了《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第599章,附屬法例G)(俗稱"限聚令")。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上述擺放悼念物品的位置是否屬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港鐵公司")的管轄範圍;如是,有否評估,警務人員在未有接獲該公司的求助下移除該等悼念物品有否構成侵犯港鐵公司的管轄權;
(二)
警方移除悼念物品的上述行動的詳情,包括(i)行動次數、(ii)移除鮮花的數量,以及(iii)已移除鮮花的處置方式;
(三)
警務人員有否根據第570章向該等擺放悼念物品的人士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如有,數目為何;
(四)
過去3年,每年公職人員根據第570章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的數目,以及當中由警務人員在港鐵公司管轄範圍內地點發出的數目為何;
(五)
鑒於一些法庭案例的判詞指出,某物品是否屬"扔棄物"或"廢物"取決於它在指稱案發時是否真的是廢料,而警方移除悼念物品期間有市民正進行悼念活動,政府有否檢討警務人員(i)是否有權把該等悼念物品當作扔棄物或廢物移除,以及(ii)有否不合法地取去市民的私人財物;及
(六)
有否檢討警務人員在3月31日的上述執法行動,有否違反限聚令的立法原意;如有檢討而結果為有,有何跟進行動;如檢討結果為否,理據為何?





第3項質詢
(書面答覆)

就2019冠狀病毒病訂立的規例

麥美娟議員問:
為遏止2019冠狀病毒病在港蔓延,政府分別於本年2月7日及3月18日訂立《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C章)及《外國地區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E章)。該等規例訂明,除豁免人士外,所有在到港當日之前的14日期間,曾在內地(前者的適用範圍)及中國以外的所有地區(後者的適用範圍)逗留的人士,不分國籍和使用的旅遊文件,均必須接受14日的強制檢疫。此外,於本年2月7日訂立的《預防及控制疾病(披露資料)規例》(第599D章)賦權衞生主任,要求任何人士提供或披露與處理公共衞生緊急事態攸關的資料,例如外遊紀錄。就該等規例的實施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至今分別有多少人涉嫌及被裁定違反上述規例,並按罪行類別列出分項數字;有關的政府部門就涉嫌違反該等規例的人士採取的跟進行動為何;
(二)
自上述兩項強制檢疫規例生效以來發出的檢疫令數目分別為何,以及現時在家居及檢疫中心接受檢疫的人數分別為何;
(三)
鑒於市民十分關注檢疫令的遵辦情況,政府會否考慮提高違反檢疫令的罰則及加快檢控工作,以加強阻嚇力;及
(四)
鑒於部分強制檢疫措施在政府作出宣布的數天後才生效,以致有大批人士為免須接受強制檢疫而提早行程在該等措施生效前入境,而當中部分人士其後被驗出對冠狀病毒測試呈陽性反應,此情況對公共衞生構成潛在威脅,政府會否檢討有關安排以堵塞漏洞?





第4項質詢
(書面答覆)

公營房屋的排污系統

郭偉强議員問:
較早前,長康邨康美樓及富亨邨亨泰樓有數名住客相繼染上2019冠狀病毒病,而他們染病的原因可能與公屋單位的糞渠通風管被不當改裝及排污系統的設計問題有關。由於當局至今未就各公共屋邨的排污系統進行大規模檢查和維修計劃,有公屋住客憂慮染病及疫症會在社區爆發。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已完成檢查上述兩個屋邨的排污系統;有多少個單位需進行跟進工程;鑒於當局指出,亨泰樓相鄰單位的天台圍欄高度不一致或會令擾流較易在高層天井位置出現,而擾流可把糞渠天台通風管的病毒帶入住宅單位,當局是否已進行相關改善工程;
(二)
當局會否對所有樓宇類型與上述屋邨相同(即Y型)的公共屋邨的排污系統(包括天台通風管)進行檢查及維修工作,以及與樓宇類型為Y型的租者置其屋計劃("租置")屋邨的業主立案法團商討,盡快進行有關的檢查及維修工作;
(三)
當局會否考慮盡快就所有公營房屋(包括資助出售房屋)屋邨/屋苑的公用部分及個別單位內的排污系統的各部分(包括U型隔氣口及通風管)進行檢查及維修工作,以盡量減低公共衞生風險;如會,詳情為何;如否,有何措施處理有關的衞生風險;及
(四)
鑒於有租置屋邨業主指出,多年來該等屋邨的維修保養因管理及維修責任不清而欠佳,當局會否承擔更多租置屋邨的維修責任及加快進行有關的維修工作,以免因該等屋邨維修保養欠佳而造成衞生風險?





第5項質詢
(書面答覆)

區議會的職能及所獲支援

黃碧雲議員問:
本年1月21日,九龍城區議會決定成立"警方執法監察委員會"。然而,該區議會在2月25日的會議上選舉該委員會的正、副主席期間,民政事務總署("民政總署")轄下九龍城民政事務專員("專員")以該委員會的職權範圍超越《區議會條例》(第547章)所訂區議會職能為由,拒絕向該委員會提供任何支援,並聯同區議會秘書處職員離場。就區議會的職能及所獲支援,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鑒於第547章第61條訂明的區議會職能包括就以下事宜向政府提供意見:"影響有關的地方行政區內的人的福利的事宜"及"有關的地方行政區內的公共設施及服務的提供和使用",有否評估"警方在各區議會分區內執法的情況及相關投訴"有否超越上述兩項事宜的範圍;若有評估而結果為有,理據為何;若評估結果為否,民政總署拒絕向上述委員會提供支援的法律理據為何;
(二)
鑒於九龍城區議會已根據第547章第71(1)條賦予區議會的權力,委出它認為其職權範圍合乎第61條所訂區議會職能的上述委員會,但民政總署則持相反意見,政府有否既定機制和指引,處理區議會與民政總署就第547章詮釋事宜持相反意見的情況;
(三)
民政總署在哪些情況下,可拒絕向區議會及其委員會提供支援或出席有關會議,以及用作有關決定的具體準則和指引為何;
(四)
本屆區議會開始以來,除上述事件外,有否民政總署拒絕向區議會或其委員會提供支援的事件;若有,所涉(i)區議會和委員會名稱、(ii)會議次數、(iii) 拒絕支援的類別,以及(iv)不提供支援的原因;及
(五)
現時有否機制對在欠缺法律理據下拒絕向區議會及其委員會提供支援的專員施加懲處;若有,詳情為何?





第6項質詢
(書面答覆)

海洋公園公司財務拯救計劃

姚思榮議員問:
海洋公園公司自2015-2016財政年度起連續數年錄得兩億元以上的虧損。該公司現無力償還兩筆在上個及本財政年度到期、合共23億元的商業貸款,亦無法由下個財政年度起償還兩筆政府貸款。本年1月,政府向本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就該公司的財務安排提交撥款建議,當中包括提供一次過資助106.4億元,以及推遲該兩筆政府貸款的還款期及豁免利息。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海洋公園公司在本財政年度的上半年及全年的預計(i)收入、(ii)開支及(iii)虧損金額分別為何;該公司現時的流動資金可供維持運作多久;
(二)
鑒於環球經濟狀況近期急速惡化,有否計劃提高上述一次過資助的建議金額;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
有否就政府所提撥款建議不獲本會財務委員會批准的情況,擬定後備方案,以免該公司因財務困難而倒閉;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第7項質詢
(書面答覆)

律政司人員出版書籍

張國鈞議員問:
據報,律政司刑事檢控科轄下一位檢控官與一位私人執業大律師於2019年9月合作出版了一本法律普及書籍,教導少年讀者如何"避開法律陷阱,了解人權保障"。有法律界人士質疑,該書的部分內容以偏概全;例如,書中就有人在街上被警員截查並在身上搜獲水果刀時會否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的解說過於簡化。他們又質疑,該名檢控官在書中闡述被捕者的權利,與他在律政司的職責存在嚴重利益或角色衝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現時律政司的人員在出版屬法律範疇或包含個人法律觀點的書籍前,須否向上級申請並獲批准;若須,申請的手續、審批準則和審批人員的職級為何,以及申請人須否提交擬出版書籍的部分內容以供審閱;若然,須提交多少百分比的內容;
(二)
現時有何機制處理律政司人員出版的書籍內容可能與其在律政司的工作構成利益或角色衝突的情況;
(三)
根據律政司的紀錄,過去10年,其人員曾經出版屬法律範疇的書籍數目;當中(i)已獲批准及(ii)未獲所須批准下出版的書籍數目分別為何;律政司有否就後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四)
律政司人員在未獲所須批准的情況下出版與其工作存在利益或角色衝突的書籍會否遭到懲處;若會,有何罰則,以及過去10年有多少宗該等事件;及
(五)
既然上述檢控官於出版該書前已獲刑事檢控專員批准,為何律政司於上述報道出現後即把該檢控官調離現行工作崗位;律政司有否汲取今次事件的經驗,以及會否制訂一套以更嚴謹程序審批類似個案的新機制;若會,詳情為何;若否,會否及如何作出跟進?





第8項質詢
(書面答覆)

虛擬銀行

陳振英議員問: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於去年3月至5月共發出8張虛擬銀行牌照。截至今年4月中,有1家虛擬銀行已正式開業,3家正透過金融科技沙盒試業,而其餘4家正進行籌備工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虛擬銀行開業的進度是否符合金管局的預期;如否,金管局有否研究具體原因為何;金管局是否知悉目前未開業或試業的4家虛擬銀行有否調整開業時間表;
(二)
鑒於現時仍然有為數不少的機構表示有興趣申請虛擬銀行牌照,金管局會否在短期內批出更多牌照;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
金管局會否適時檢視已開業的虛擬銀行所實施的網絡防衛計劃,並收集客戶對虛擬銀行服務的意見;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9項質詢
(書面答覆)

防疫抗疫基金紓困措施

胡志偉議員問:
政府分別於本年2月及4月向防疫抗疫基金("基金")注資300億元及1,375億元,以推行兩輪紓困措施。然而,該兩輪紓困措施未能惠及所有受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及政府防疫抗疫措施打擊的行業及從業員(例如大部分未有作出強制性公積金供款的自僱人士及失業人士)。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由今年1月至今,每月分別有多少間公司(i)結業及(ii)進入清盤程序,以及當中分別有多少間公司此前已向基金申請資助(並按行業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二)
第一輪紓困措施的最新推行進展,包括以(i)零售業、(ii)食物業界別、(iii)持牌賓館及(iv)旅行代理商為對象的資助計劃各自(a)接獲和批准的申請宗數分別為何,以及(b)批出的資助總額;第二輪紓困措施的最新推行進展為何;
(三)
會否考慮放寬兩輪紓困措施下各項資助及津貼的申請資格,使更多行業及其從業員可受惠;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
是否知悉,(i)哪些行業的公司未能受惠於任何一輪的紓困措施("保就業"計劃下的工資補貼除外)及該等公司的數目,以及(ii)哪些行業的自僱人士未能受惠於"保就業"計劃下的一筆過補貼及該等人士的數目;有否計劃直接向該等公司及自僱人士提供現金資助;
(五)
鑒於有不少近期失業的人士未能受惠於第二輪紓困措施下放寬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申請資格的措施,政府會否考慮(i)設立失業援助金計劃或(ii)參考"保就業"計劃,向該等人士提供為期6個月每人每月9,000元的津貼;及
(六)
鑒於有不少意見認為,在推行兩輪紓困措施後,仍有不少受疫情打擊的行業及市民未獲政府提供針對性的支援,政府會否推出新一輪紓困措施;若否,原因為何?





第10項質詢
(書面答覆)

推動法案的立法程序

葛珮帆議員問:
由去年10月至本年4月中,本會內務委員會("內會")召開了15次會議仍未選出新立法年度的主席及副主席,以致內會未能如常處理立法會事務。有評論指出,有多達14項法案及超過80項附屬法例未獲審議和跟進,令大量涉及經濟、民生和社會發展的立法工作無法進行,嚴重妨礙香港社會的正常運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鑒於本會於本年1月通過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動議的議案,不把《2019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交付內會而把它交付人力事務委員會處理,政府有否參考該做法,研究在內會一直未能如常處理立法會事務的情況下,法案的立法程序如何可繼續進行;如有,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
就法案委員會已完成審議並尚待恢復二讀辯論的法案而言,政府有何具體措施促成該等法案的立法程序在本屆立法會任期內完成;及
(三)
有否評估,當上述14項法案因其立法程序在本屆立法會任期完結時未完成而告失效的情況出現,會對社會的整體運作帶來甚麼影響;如有,按法案名稱列出法案內容、受影響的群體/界別,以及有關影響?





第11項質詢
(書面答覆)

聯合辦事處的工作

謝偉俊議員問:
食物環境衞生署及屋宇署成立的聯合辦事處("聯辦處")專責處理樓宇滲水舉報。聯辦處於2013年8月試行應用紅外線熱成像分析及微波斷層掃描("新測試技術")尋找滲水源頭。聯辦處自2018年6月起在3個地區正式應用新測試技術於合適個案,並在2019年9月把新測試技術的應用擴展至另外5個地區。關於聯辦處的工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聯辦處在2019-2020財政年度處理了多少宗滲水舉報;當中(i)已成功找出滲水源頭、(ii)調查正在進行,以及(iii)未能找出滲水源頭但已終止調查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已完成處理個案的最長及最短處理時間為何;
(二)
觀塘、黃大仙及灣仔3個地區就第(一)項所述事項的有關數字分別為何;
(三)
聯辦處在2019-2020財政年度處理的滲水舉報中,應用新測試技術及傳統測試方法尋找滲水源頭的個案數目及百分比分別為何;該等數字與此前3個財政年度的如何比較;
(四)
新測試技術找出滲水源頭的成功率為何;
(五)
在上述8個地區找出滲水源頭的成功率是否一般較其他地區的為高;如是,政府會否盡快在全港各區(特別是觀塘及黃大仙等舊樓林立而且滲水個案眾多的地區)應用新測試技術於所有個案;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六)
鑒於在尋找滲水源頭方面,傳統測試方法相對於新測試技術需時較長和成效較低,市民向聯辦處求助時可否要求該處應用新測試技術尋找滲水源頭,從而縮短處理個案的時間?





第12項質詢
(書面答覆)

家庭暴力

楊岳橋議員問:
本人的辦事處近月收到多宗有關家庭暴力("家暴")的求助個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2015年1月以來,每月政府分別接獲多少宗有關家暴的求助個案及舉報,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
(二)
過去5年,每年家暴施虐者遭檢控及定罪的個案數字分別為何,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及
(三)
有何即時措施防止家暴問題在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期間惡化?





第13項質詢
(書面答覆)

燃油價格

陳克勤議員問:
縱使國際油價在這兩個月已大幅下跌,本地車用燃油零售價("本地油價")卻未見顯著下跌。鑒於運輸業經營困難,政府早前公布在防疫抗疫基金下向運輸業界提供支援,包括:為液化石油氣的士及公共小巴提供每公升液化石油氣1元的折扣(即約三分之一的折扣),為期12個月,以及發還汽油的士及柴油公共小巴三分之一的實際燃油支出,為期12個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鑒於有運輸業人士指出,本地油價往往"加快減慢",損害駕駛人士的利益,政府有何對策;
(二)
是否知悉競爭事務委員會會否再就本地油價問題展開調查;
(三)
鑒於有職業司機反映,本地油價的減幅遠遜於國際油價同期的跌幅,政府提供的燃油開支補貼或會最終被油公司蠶食,政府於制訂有關措施時有否考慮如何防止這情況出現;及
(四)
鑒於國際油價目前處於偏低水平,政府會否建議油公司增加本地石油儲備,以對沖日後油價的部分升幅?





第14項質詢
(書面答覆)

對感染2019冠狀病毒病僱員的保障

陳沛然議員問:
自2019冠狀病毒病("COVID-19")疫情於本年1月在港爆發以來,一直有勞工團體促請政府修訂法例,把此疾病列為《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附表2所指明的職業病之一,以確保僱員因該疾病而引致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時可獲補償。政府於2月10日表示,已開始探討該修例建議,但需待該病毒的醫學及流行病學有明確定論後才可進行修例,而且過程中需與不同持份者商討細節。政府亦指出,僱員若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感染COVID-19,應即時通知僱主以便僱主向勞工處呈報。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自本年2月10日以來,上述探討修例工作的進展,包括:
(i)
曾約見及已安排會見的持份者,並以表列出該等持份者的名稱、會面日期、所得意見,以及未約見持份者的原因(如適用);
(ii)
有否制訂擬納入第282章附表2中的相關行業的初步名單;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iii)
立法工作的時間表為何;
(二)
就COVID-19進行的醫學及流行病學研究的進展及最新結果;及
(三)
勞工處至今接獲僱主主動呈報其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感染COVID-19的個案宗數;該處如何確保所有僱主主動呈報該類個案?





第15項質詢
(書面答覆)

推動研發活動

吳永嘉議員問:
行政長官在《2017年施政報告》中表示,政府已訂下目標:在本屆政府任期結束前把本地研發總開支倍升至每年約450億元,即該等開支相對本地生產總值的比率("研發開支比率")由0.73%增加至1.5%。根據《2018年香港創新活動統計》報告("報告"),本地研發總開支在2018年為244億9,700萬元,而研發開支比率為0.86%,與政府所訂的1.5%目標仍有一段距離。有不少業內人士指出,政府需盡快推出新措施鼓勵更多企業進行研發活動,才可達致該目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為達致上述研發開支比率目標,政府會否(i)推出新措施鼓勵更多企業進行研發活動,以及(ii)就研發活動的範疇、資金來源(即來自政府、工商機構,以及香港以外機構及其他本地機構)及研發人員數目訂立具體指標;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
會否研究訂定更進取的研發開支比率長遠目標;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
鑒於報告指出,在2018年進行研發活動的企業中,中小企業佔94.1%,但其內部研發活動開支佔所有企業的有關總開支不足50%,政府會否推出更多措施資助中小企業進行研發活動;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
鑒於報告顯示,企業於2018年外判予香港以外機構進行的研發活動的開支為33億9,500萬元(該金額佔外判研發開支總額的75%),但該等開支不可享有政府自2018年4月1日起為"合資格研發活動"提供的額外稅務扣減,政府會否研究把該等開支納入稅務扣減措拖的適用範圍;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16項質詢
(書面答覆)

內地政府驅逐美媒記者對本港新聞自由及"一國兩制"的影響

莫乃光議員問:
本年3月18日,外交部發出聲明,要求"《紐約時報》、《華爾街日報》、《華盛頓郵報》年底前記者證到期的美籍記者從即日起4天內向外交部新聞司申報名單,並於10天內交還記者證,今後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繼續從事記者工作"。中央人民政府所屬部門作出的上述措施,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政府的出入境政策及香港居民在《基本法》第二十七條下享有的新聞及言論自由。有意見指出,該措施損害特區的新聞及言論自由,並破壞特區作為自由開放國際城市的形象。近年,特區政府亦曾拒絕外國記者的工作簽證新申請或續期申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3年,遭入境事務處(i)拒絕以訪客身份入境、(ii)拒絕工作簽證的新申請或續期申請因而未能入境,以及(iii)在其他情況下拒絕入境的外國記者的數目分別為何,並按他們的姓名列出任職機構,以及遭拒絕入境的原因;
(二)
鑒於香港居民在《基本法》第二十七條下享有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等權利,有否評估外交部的措施有否違反該條文的規定;如有評估,結果為何;
(三)
有何措施確保(i)香港居民享有的新聞自由不會因外交部的上述措施而被削弱,以及(ii)外國的記者可以在不受中國政府干預下繼續在本港從事採訪工作,以免因新聞自由及資訊自由流通不再,而影響本港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及
(四)
鑒於《基本法》第二十二條訂明,中央政府所屬各部門不得干預特區根據該法自行管理的事務,而出入境管制屬特區政府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自行管理的事務,有否評估外交部的措施有否違反該等條文的規定;如有評估,結果為何?





第17項質詢
(書面答覆)

強制家居檢疫

梁繼昌議員問:
為應對2019冠狀病毒病全球大流行,現時所有航班的抵港人士須向當局提供其深喉唾液樣本以進行冠狀病毒檢測,然後按檢疫令的規定在選定地點(家居或其他住所)接受14天強制檢疫。有市民指出,雖然該等人士在家居檢疫期間不得外出,但與其同住的人士不受此限,以致病毒有可能經後者傳播至社區。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行政長官委任的專家顧問團("顧問團")的4名成員是否一致同意家居檢疫者的同住人士無須接受強制檢疫的安排;若是,顧問團的理據為何,以及有否指出該安排不足之處;若有,詳情及補救措施為何;及
(二)
鑒於截至本年3月24日,衞生署已向違反檢疫令人士共發出408封警告信,政府會否考慮提高執法力度以加強阻嚇力;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及替代方案為何?





第18項質詢
(書面答覆)

政府推行的紓困措施

周浩鼎議員問:
在香港經濟受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重創下,不少企業生意凋零,眾多僱員被要求放無薪假期或減薪,甚至被解僱。雖然政府已經透過防疫抗疫基金推行兩輪紓困措施,惟仍有不少行業及僱員未能受惠,徬徨無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鑒於有數以千計的教育中心(包括遊戲小組、音樂學校及舞蹈學校)在疫情下生意劇減甚至歸零,而其導師則收入大減,但由於該等教育中心因無須而未有按《教育條例》(第279章)註冊,所以不合資格領取第二輪紓困措施中為每間補習學校提供的一次過4萬元津貼,政府會否放寬該項津貼的申請資格以涵蓋該等教育中心,協助它們及有關導師渡過難關;
(二)
鑒於政府在第二輪紓困措施的保就業計劃下向僱主提供的50%薪酬補貼,會以僱主在其選定的本年1月至3月其中任何一個月份向其僱員支付的實際薪酬為計算基礎,但有僱員反映,他們在該期間的薪酬受疫情影響而大減,政府會否考慮改以僱員在過去12個月平均每月薪酬為計算基礎;
(三)
鑒於有現正領取在職家庭津貼("職津")的人士反映,他們在過去數月因疫情而被迫放無薪假期,因此每月工作時數未達領取職津的要求,政府會否考慮於未來12個月內放寬職津的工作時數要求;及
(四)
鑒於第二輪紓困措施包括向紅色小巴司機提供每人每月6,000元的津貼,為期6個月,但專線小巴司機卻不獲發該項津貼,政府會否考慮一視同仁,向專線小巴司機提供同額的津貼?





第19項質詢
(書面答覆)

警方處理查閱資料要求

郭家麒議員問: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第18條,任何個人有權向資料使用者(例如政府部門)提出查閱資料要求,即獲告知該資料使用者是否持有該名個人屬其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並且(如持有的話)獲提供一份該資料的複本。根據該條例第19及28條,資料使用者須在指明期限內依從該要求,並可為依從該要求而徵收不超乎適度的費用。關於警方處理市民提出的查閱資料要求,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3年,每年警方(i)分別收到及批准了多少宗提供其錄影片段複本的要求,以及(ii)向申請人收取的費用的最高、最低、平均及總金額為何;警方如何釐定收取費用的金額;如警方沒有備存上述資料,會否立即作出統計;及
(二)
警方向資料當事人提供其錄影片段複本的程序為何;當中有否涉及使用軟件把片段中申請人以外人士的容貌等個人資料作模糊化或遮蓋處理的工序,並就此工序收取任何費用;如有,詳情為何;如不涉該工序,警方如何確保不會因提供其錄影片段複本而在未經其他人士的同意下披露該等人士的個人資料?





第20項質詢
(書面答覆)

香港警務處的開支

楊岳橋議員問:
香港警務處處長("處長")是政府開支總目122的管制人員。關於香港警務處在2019-2020財政年度的開支,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當局向本會財務委員會("財委會")申請修改該年度總目122下核准開支預算的次數,並以表列出(i)所涉分目、(ii)修改的性質(例如開立新分目、在經核准的分目或新分目中追加備付款項、變更職位編制,或提高對非經常開支的承擔限額)、(iii)額外撥款(如適用)的用途及(iv)額外撥款(如適用)的金額;
(二)
財政司司長根據他在《公共財政條例》(第2章)第8(3)條下獲財委會轉授的權力,修改該年度總目122下核准開支預算的次數,並以表列出(i)所涉分目、(ii)修改的性質、(iii)額外撥款(如適用)的用途及(iv)額外撥款(如適用)的金額;
(三)
處長在該年度獲其他管制人員藉第2章第14(4)條下簽署的撥款令授權就該等人員管制的總目下的分目承付開支的款額,並以表列出該等撥款令所涉的(i)政府部門及總目、(ii)分目、(iii)撥款的用途及(iv)撥款的金額;
(四)
處長在該年度有否根據第2章第15條承付緊急開支;如有,以表列出該等開支所涉的(i)日期、(ii)分目、(iii)用途及(iv)金額;及
(五)
處長在該年度有否通過其他渠道獲得任何撥款;如有,詳情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