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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9/20-27(CM-23)
立法會
議程
2020年5月20日星期三上午11時
I.
提交本會省覽的文件
提交本會省覽的12項附屬法例及3份其他文件載於
附錄1
II.
質詢
議員提出21項質詢(6項口頭質詢及15項書面質詢)
提出口頭質詢的議員
負責答覆的官員
1.
謝偉俊議員
(政府的紓困措施)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
2.
尹兆堅議員
(警務人員行為不當)
保安局局長
3.
郭家麒議員
(醫院管理局處理疫情及相關事宜)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4.
張超雄議員
(在行人路上放置物件造成阻塞)
保安局局長
5.
鍾國斌議員
(丟棄口罩對環境和生態的影響)
環境局局長
6.
梁美芬議員
(檢疫設施)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21項質詢的內容、提出質詢的議員及負責答覆的官員載於
附錄2
III.
議員就附屬法例提出的議案
第1項辯論 (涵蓋下列1項議案)
1.
延展附屬法例修訂期限的擬議決議案(2020年第29號法律公告)
動議人
:
陸頌雄議員
議案措辭
:
附錄3
第2項辯論 (涵蓋下列1項議案)
2.
延展附屬法例修訂期限的擬議決議案(2020年第31至33號法律公告)
動議人
:
陳凱欣議員
議案措辭
:
附錄4
第3項辯論 (涵蓋下列1項議案)
3.
延展附屬法例修訂期限的擬議決議案(2020年第34至38號法律公告)
動議人
:
陳恒鑌議員
議案措辭
:
附錄5
第4項辯論 (涵蓋下列1項議案)
4.
延展附屬法例修訂期限的擬議決議案(2020年第39及40號法律公告)
動議人
:
易志明議員
議案措辭
:
附錄6
第5項辯論 (涵蓋下列1項議案)
5.
延展附屬法例修訂期限的擬議決議案(2020年第46至52號法律公告)
動議人
:
陳凱欣議員
議案措辭
:
附錄7
第6項辯論 (涵蓋下列1項議案)
6.
延展附屬法例修訂期限的擬議決議案(2020年第59號法律公告)
動議人
:
陳凱欣議員
議案措辭
:
附錄8
第7項辯論 (涵蓋下列1項議案)
廢除附屬法例的擬議決議案
《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2020年第32號法律公告)
7.
動議人
:
許智峯議員
議案措辭
:
附錄9
出席官員
: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副局長
IV.
議員法案
二讀(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及三讀
《2018年專業會計師(修訂)條例草案》
:
梁繼昌議員
修正案動議人
:
梁繼昌議員
(修正案載於2020年5月4日發出的立法會
CB(3) 387/19-20
號文件)
(此事項將沒有官員出席)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20年5月19日發出的立法會
CB(3) 433/19-20
號文件)
V.
議員議案 (不包括就附屬法例提出的議案)
第1項辯論 (涵蓋下列1項議案)
1.
根據《議事規則》第49B(1A)條動議譴責毛孟靜議員的議案
動議人
:
容海恩議員
議案措辭
:
附錄10
(此議案由葉劉淑儀議員、麥美娟議員及鄭泳舜議員聯名簽署)
第2項辯論 (涵蓋下列1項議案)
2.
根據《議事規則》第49B(1A)條動議譴責郭榮鏗議員的議案
動議人
:
麥美娟議員
議案措辭
:
附錄11
(此議案由葉劉淑儀議員、梁美芬議員及周浩鼎議員聯名簽署)
第3項辯論
(涵蓋下列2項議案,關乎2019年7月21日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西鐵線元朗站發生的襲擊事件("721事件"))
(延擱自2019年10月23日的會議)
3.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動議人
:
林卓廷議員
議案措辭
:
附錄12
4.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此議案同時涉及721事件及831事件)
動議人
:
毛孟靜議員
議案措辭
:
附錄13
出席此項辯論的官員
:
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19年12月9日及17日發出的立法會
CB(3) 195/19-20及CB(3) 218/19-20
號文件)
第4項辯論
(涵蓋下列3項議案,關乎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鐵路有限公司太子站發生的襲擊事件("831事件"),以及載於第4項的毛孟靜議員議案中有關831事件的部分)
(延擱自2019年10月23日的會議)
5.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警務處處長、消防處處長、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港鐵")主席及港鐵車務總監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
楊岳橋議員
議案措辭
:
附錄14
6.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警務處處長、消防處處長、消防處助理處長(救護)、醫院管理局行政總裁、廣華醫院行政總監及瑪嘉烈醫院行政總監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
郭家麒議員
議案措辭
:
附錄15
7.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動議人
:
鄺俊宇議員
議案措辭
:
附錄16
出席此項辯論的官員
:
保安局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副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19年12月9日及17日發出的立法會
CB(3) 195/19-20及CB(3) 218/19-20
號文件)
第5項辯論
(涵蓋下列7項議案,關乎警方在"反送中"運動中對待示威者及於示威現場執行職務的人士的方式)
(第8至12項延擱自2019年10月23日的會議)
8及9.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動議人
:
陳淑莊議員
議案措辭
:
附錄17
及
18
10及11.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動議人
:
郭家麒議員
議案措辭
:
附錄19
及
20
12.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保安局局長及勞工及褔利局局長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
張超雄議員
議案措辭
:
附錄21
(第13項延擱自2019年11月13日的會議)
13.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保安局局長及警務處處長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
郭家麒議員
議案措辭
:
附錄22
(第14項延擱自2019年12月11日的會議)
14.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警務處處長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
梁繼昌議員
議案措辭
:
附錄23
出席此項辯論的官員
: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19年12月9日及17日發出的立法會
CB(3) 195/19-20及CB(3) 218/19-20
號文件)
第6項辯論
(涵蓋下列2項議案,關乎修訂《逃犯條例》(第503章)引發的社會衝突或騷亂的前因後果及相關事宜)
(第15項延擱自2019年11月13日的會議)
15.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動議人
:
鍾國斌議員
議案措辭
:
附錄24
(第16項延擱自2019年11月27日的會議)
16.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動議人
:
梁美芬議員
議案措辭
:
附錄25
修正案動議人
:
涂謹申議員
(修正案載於2019年11月22日發出的立法會
CB(3) 155/19-20
號文件)
出席此項辯論的官員
:
政務司司長
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19年12月9日及17日發出的立法會
CB(3) 195/19-20及CB(3) 218/19-20
號文件)
下列4項議案的辯論及表決安排容後通知
(第17及18項延擱自2020年1月15日的會議)
17.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保安局局長及警務處處長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
莫乃光議員
議案措辭
:
附錄26
出席官員
:
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18.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保安局局長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
譚文豪議員
議案措辭
:
附錄27
出席官員
:
保安局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
19.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政務司司長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
郭家麒議員
議案措辭
:
附錄28
出席官員
: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副局長
20.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政務司司長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
郭家麒議員
議案措辭
:
附錄29
出席官員
: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副局長
第7項辯論 (涵蓋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6月12日的會議)
21.
"不信任第五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議案
動議人
:
郭榮鏗議員
議案措辭
:
附錄30
修正案動議人
:
毛孟靜議員
(修正案載於2019年6月5日發出的立法會
CB(3) 667/18-19
號文件)
出席官員
:
政務司司長
第8項辯論 (涵蓋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6月12日的會議)
22.
"確保兒童遊戲權,讓孩子快樂成長"議案
動議人
:
何啟明議員
議案措辭
:
附錄31
5位修正案
動議人
:
葉建源議員、郭家麒議員、張超雄議員、蔣麗芸議員及許智峯議員
(修正案載於2019年6月6日發出的立法會
CB(3) 669/18-19
號文件)
出席官員
: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立法會秘書
附錄1
2020年5月20日的立法會會議
提交本會省覽的文件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1.
《2020年商船(本地船隻)(證明書及牌照事宜) (修訂)規例》
2020年第68號
2.
《2020年商船(本地船隻)(一般)(修訂)規例》
2020年第69號
3.
《2020年商船(本地船隻)(安全及檢驗)(修訂)規例》
2020年第70號
4.
《2020年商船(本地船隻)(費用)(修訂)(第2號)規例》
2020年第71號
5.
《2020年商船(防止油類污染)(修訂)規例》
2020年第72號
6.
《2020年商船(防止空氣污染)(修訂)規例》
2020年第73號
7.
《2020年印花稅條例(修訂附表8)規例》
2020年第74號
8.
《2020年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公眾遊樂場地) (修訂附表4)(第2號)令》
2020年第75號
9.
《2020年道路交通(呼氣分析儀器、檢查設備及預檢設備)(修訂)公告》
2020年第76號
10.
《道路交通(快速口腔液測試儀器)公告》
2020年第77號
11.
《2020年〈2011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
2020年第78號
12.
《2020年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 (修訂)(第3號)規例》
2020年第82號
其他文件
13.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2020/2021財政年度核准收支預算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提交)
14.
九廣鐵路公司
二零一九年年報(包括財務報表及獨立核數師報告書)
(財政司司長提交)
15.
《2018年專業會計師(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法案委員會主席莫乃光議員提交)
附錄2
於2020年5月20日的立法會會議提出的21項質詢
主題
負責答覆的官員
口頭質詢
1
謝偉俊議員
政府的紓困措施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
2
尹兆堅議員
警務人員行為不當
保安局局長
3
郭家麒議員
醫院管理局處理疫情及相關事宜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4
張超雄議員
在行人路上放置物件造成阻塞
保安局局長
5
鍾國斌議員
丟棄口罩對環境和生態的影響
環境局局長
6
梁美芬議員
檢疫設施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書面質詢
7
尹兆堅議員
資助出售房屋項目的土地成本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8
陳凱欣議員
促進燃油市場的競爭
環境局局長
9
郭榮鏗議員
免遣返聲請
保安局局長
10
吳永嘉議員
重建工廠大廈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1
陳克勤議員
已改劃作公營房屋發展用途的用地
發展局局長
12
莫乃光議員
為交易所參與者及證監會持牌人提供特別資助的理據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3
梁繼昌議員
空氣中的臭氧濃度
環境局局長
14
葛珮帆議員
防止學生被錯誤或偏頗教學內容荼毒
教育局局長
15
莫乃光議員
可重用銅芯抗疫口罩
創新及科技局局長
16
葛珮帆議員
復課安排
教育局局長
17
李國麟議員
兼職及中介護士提供的服務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8
林健鋒議員
利得稅率兩級制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9
李慧琼議員
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下的紓困措施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20
胡志偉議員
編配公屋單位予非長者一人申請者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21
郭家麒議員
兒童體能智力測驗服務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註:
有一位議員放棄了編配予他的書面質詢名額,因此是次會議只編定了15項書面質詢。
第1項質詢
(口頭答覆)
政府的紓困措施
謝偉俊議員問:
持續大半年的社會事件重創本港經濟。其後2019冠狀病毒病(原稱"新冠肺炎")疫情席捲全球,令環球經濟、股市應聲下挫。有會計界人士預測,政府如不加推紓困措施,本港經濟恐進一步下行,破產、清盤個案本年8月將達至高峰,按年大升兩三成。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會否提高每名成年香港永久性居民可獲發的現金款額至兩萬元,並與銀行界合作,容許銀行接獲個人客戶已簽妥的授權文件及核實其領取資格後,先行墊支發放該筆款項,以解市民燃眉之急;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
現時市民提交破產呈請須向破產管理署署長繳存一筆8,000元款項及支付法庭費用1,045元,因應預期湧現的破產潮,政府會否寛免或代繳有關費用,以免愈來愈多市民落得"連申請破產都無錢"的困境;及
(三)
因應有資深地產及經濟學者建議,把房屋委員會持有、估值達千億元的公屋單位業權(有轉售限制)免費轉讓予住滿10年的現有租戶,以便每年近二百億元管理及維修公屋開支可節省下來,並投放於應付興建公屋及支援夾心和中産階層(例如提供稅務寬免、租金津貼或置業支援)的開支,政府會否考慮該建議;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2項質詢
(口頭答覆)
警務人員行為不當
尹兆堅議員問:
有市民反映,近期有一些在處理公眾活動時情緒失控的警務人員作出失當行為,例如辱罵及暴力對待市民和記者。雖然警方表示已就21宗事件訓斥相關警務人員,但該等市民質疑該做法的效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5年,每年被訓斥的警務人員數目,而當中其後被施加其他懲處的人數和懲處的詳情;訓斥紀錄會否影響警務人員的升遷機會及薪酬待遇;
(二)
鑒於警方表示已訓斥一名於去年11月駕駛電單車來回衝向人群的交通警員,並會訓斥於本年3月8日以粗言辱罵一名市民的7名警務人員,警方會否對有關警務人員採取訓斥以外的行動(例如展開刑事調查及指令他們向當事人道歉);及
(三)
儘管警方多次表示尊重新聞自由及已提醒警務人員配合記者進行採訪工作,但有多名記者表示在過去8個月的採訪活動中,屢次遭警務人員妨礙採訪工作和暴力對待,警方有否評估是否無能力約束警務人員作出該等行為;若有評估而結果為否,警方可否保證警務人員不會妨礙採訪工作和暴力對待記者?
第3項質詢
(口頭答覆)
醫院管理局處理疫情及相關事宜
郭家麒議員問:
自本年1月以來,陸續有從內地輸入本港的2019冠狀病毒病(俗稱"武漢肺炎")確診個案。醫院管理局(下稱"醫管局")轄下數千名醫護人員於2月連續罷工5天,要求當局禁止任何旅客經內地入境,以及採取措施減低他們受感染的風險,包括確保有足夠的口罩。另一方面,據報由於個人防護裝備(下稱"裝備")供應緊張,有醫護人員被要求重用保護衣或以紙袋暫存用過的口罩以供重用。醫管局亦一再降低感染控制指引中,醫護人員進行各項醫療程序期間應使用的裝備的防護規格要求。就醫管局處理疫情及相關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評估,醫管局發信要求參與罷工的員工解釋缺勤原因,有否違反《基本法》第二十七條(該條訂明香港居民享有罷工等權利和自由);如有評估而結果為有,政府會如何跟進,以維護該等員工在《基本法》下的權利;
(二)
是否知悉,甚麼職級的人員作出一再降低裝備的防護規格要求的決定及其理據為何;及
(三)
是否知悉,醫管局現存各種裝備的數量及可使用日數;由疫情爆發至今,醫管局採購每種裝備的詳情,包括方法、數量、出產地及開支金額;政府有否向醫管局供應或協助它採購有關裝備;如有,詳情為何?
第4項質詢
(口頭答覆)
在行人路上放置物件造成阻塞
張超雄議員問:
近月,警方在某些行人路上放置大量鐵馬,並以巨型水馬把政府建築物圍封。有輪椅使用者和視障人士向本人投訴,指稱該等物件對他們造成不便,包括前往升降機的通道被阻塞、觸覺引路帶被隔斷,以及水馬牆的鐵閘太窄,輪椅不能通過。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警方有否制訂指引,訂明在行人路上放置上述物件時,須避免影響到殘疾人士使用無障礙設施;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
當殘疾人士在參與公眾活動或出行期間遇到警方放置的物件阻礙去路時,有否途徑供他們尋求即時的協助;若有,詳情為何;若否,會否設立有關途徑;及
(三)
警方會否即時檢視放置上述物件對殘疾人士出行的影響,並盡早移除有關物件;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第5項質詢
(口頭答覆)
丟棄口罩對環境和生態的影響
鍾國斌議員問:
為防感染2019冠狀病毒病,醫護人員及市民需經常佩戴口罩。有環保人士指出,每日大量口罩被不當棄置,不單帶來病毒傳播風險,亦污染環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環境局有否統計或估算,自疫情爆發至今,全港口罩的累計及平均每日棄置數量;
(二)
鑒於有環保人士指出,具防病毒作用的N95口罩及外科口罩一般含有難以降解的物料,而現時每日有大量口罩隨家居廢物被丟棄到堆填區,環境局有否評估此情況對環境和生態的影響;及
(三)
環境局採取了甚麼措施,處理環境和生態被丟棄口罩污染的問題?
第6項質詢
(口頭答覆)
檢疫設施
梁美芬議員問:
自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在港爆發以來,政府一直物色合適處所用作臨時檢疫設施,但困難重重。另一方面,非政府機構營運的營舍當中,較早前只有保良局賽馬會北潭涌度假營用作臨時檢疫設施。關於設置檢疫設施,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早前及現時的檢疫設施分別提供多少個檢疫宿位;
(二)
自是次疫情爆發至今,政府有否與各非政府機構就借用其營運的營舍作臨時檢疫設施進行商討;如有,詳情(包括提出商討的一方)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
在是次疫情爆發之前,有否制訂一份適合用作臨時檢疫設施的政府和非政府機構物業常設清單,以便在疫情爆發時可盡快設置足夠的檢疫設施;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7項質詢
(書面答覆)
資助出售房屋項目的土地成本
尹兆堅議員問:
現時,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須就每個資助出售房屋項目向政府繳付已售單位發展成本的35%,作為政府提供平整土地及基礎設施的土地成本,而發展成本是建築和間接成本的總和。就資助出售房屋項目的土地成本,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政府自何時起向房委會收取資助出售房屋項目的土地成本,以及把土地成本的水平定於發展成本35%的理據為何;
(二)
自2014年復售居者有其屋計劃("居屋")單位以來,每期銷售計劃下出售的每個居屋屋苑的下述詳情(按表一列出):
(i)
銷售計劃、
(ii)
屋苑所在地區、
(iii)
屋苑名稱、
(iv)
屋苑的單位總數、
(v)
屋苑單位平均每平方呎售價(以實用樓面面積計)、
(vi)
土地成本的(a)總額和(b)平均每個單位攤分的金額、
(vii)
政府用於屋苑住宅樓宇的平整土地及提供基礎設施的開支的(a)總額和(b)平均每平方呎實用樓面面積的金額,以及
(viii)
屋苑住宅樓宇的十足市值地價的(a)總額和(b)平均每平方呎實用樓面面積的金額;
表一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a)
(b)
(a)
(b)
(a)
(b)
(三)
自2016年出售綠表置居計劃("綠置居")單位以來,每個綠置居屋苑的下述詳情(按表二列出):
(i)
屋苑所在地區、
(ii)
屋苑名稱、
(iii)
屋苑的單位總數、
(iv)
屋苑單位平均每平方呎售價、
(v)
土地成本的(a)總額和(b)平均每個單位攤分的金額、
(vi)
政府用於屋苑住宅樓宇的平整土地及提供基礎設施的開支的(a)總額和(b)平均每平方呎實用樓面面積的金額,以及
(vii)
屋苑住宅樓宇的十足市值地價的(a)總額和(b)平均每平方呎實用樓面面積的金額;及
表二
(i)
(ii)
(iii)
(iv)
(v)
(vi)
(vii)
(a)
(b)
(a)
(b)
(a)
(b)
(四)
過去3年,有否檢討土地成本的釐定方式;如有,詳情(包括檢討的日期和結果,以及有否公布報告)為何;如否,原因為何;未來3年,有否計劃調低土地成本的水平(例如定於發展成本的25%),從而降低居屋及綠置居屋苑單位的售價?
第8項質詢
(書面答覆)
促進燃油市場的競爭
陳凱欣議員問:
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主席於上月27日(即她於上月底卸任前)出席本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會議。在該會議上,她以"市場失靈"形容本地燃油市場,並建議政府制訂政策令燃油市場的運作更加公平,以及賦予競委會更大蒐證權力,以便調查油公司有否合謀定價。關於促進燃油市場的競爭,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兩年,政府有否要求所有家用中央石油氣供應商公布價格資料;若有,各供應商有否公布該等資料;若有,該等資料的公布方式及詳情為何;
(二)
鑒於當局因應競委會的建議,於2017年8月修改了公共屋邨中央石油氣供應合約的續訂安排,放棄以往現有石油氣供應商如表現良好便可獲續約的做法而採用新合約必須以招標方式批出的新做法,過去兩年及本年已/將進行的招標活動的詳情,包括所涉公共屋邨名稱、入標供應商數目、中標者是否現有供應商,以及合約的有效日期;及
(三)
鑒於競委會在進行市場研究階段沒有權力要求油公司提供資料和文件,政府會否考慮修訂《競爭條例》(第619章)以賦予競委會有關權力;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第9項質詢
(書面答覆)
(譯文)
免遣返聲請
郭榮鏗議員問:
2012年12月開始實施的《2012年入境(修訂)條例》訂明提出和裁定免遣返聲請的法定程序,並且規定聲請人如因決定而感到受屈可以提出上訴,而有關個案會交由法定的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上訴委員會")處理。政府其後引入統一審核機制。該機制於2014年3月開始實施,以所有適用的理由(例如遭受酷刑或迫害的風險)審核非法入境者為拒絕被遣送至另一國家而提出的聲請。此外,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入境事務處處長("處長")可應具有已確立聲請的聲請人的申請,准許該聲請人接受僱傭工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自2014年以來,每年有多少名聲請人的聲請分別經統一審核機制及獲上訴委員會確立;
(二)
第(一)項所述每宗聲請的平均處理時間為何;
(三)
自2014年以來,每年處長分別接獲、批准及拒絕了多少宗接受僱傭工作的申請;如有申請被拒絕,原因為何;
(四)
就第(三)項所述每宗獲批的申請而言,平均處理時間及向聲請人施加的條件為何;
(五)
處長有否計劃縮短處理接受僱傭工作申請所需的時間;如有,詳情(包括將會作出的具體改動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六)
在第(一)項所述的聲請人中,有多少名聲請人獲轉介至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署("聯合國難民署"),以安排其移居至另一國家;在該等聲請人中,有多少人其後移居他國,並就每名移居他國的人士列出(i)該人離港的年份及(ii)由聲請獲確立至移居他國相隔的時間;
(七)
有何政策協助獲轉介至聯合國難民署的聲請人,為移居後的生活作準備;及
(八)
政府上次檢討為免遣返聲請人提供人道援助計劃的日期為何,以及有否計劃於短期內進行檢討;如有,詳情及時間表為何?
第10項質詢
(書面答覆)
重建工廠大廈
吳永嘉議員問:
香港房屋委員會現正研究重建旗下6幢工廠大廈("工廈")作公營房屋(特別是公共租住房屋("公屋"))用途的可行性。現時該等工廈約有3 300個租戶,而工廈單位的出租率高達98%。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上述研究的最新進度及預計完成日期;是否已經制訂重建各工廈的時間表;預計各工廈重建後分別可提供多少公屋單位;現時有多少個空置工廈單位因工廈可能重建而不再出租;
(二)
鑒於政府表示現行研究只會專注重建工廈作公屋用途的可行性,這是否意味該項研究不包括檢視(i)輕工業對工廈單位的需求,以及(ii)重建工廈對香港輕工業的發展和私人工廈單位租金水平的影響;如是,原因為何;會否考慮把該等課題納入研究範圍;
(三)
去年10月至今,有否收到工廈單位租戶就工廈重建事宜表達的關注和作出的查詢;如有,相關的數目和詳情為何;及
(四)
受重建計劃影響的工廈單位租戶將可獲發的特惠津貼的金額及其計算方式為何;會否安排有意繼續營運的租戶調遷到其他工廈單位?
第11項質詢
(書面答覆)
已改劃作公營房屋發展用途的用地
陳克勤議員問:
位於宋皇臺道與土瓜灣道交界的一幅用地設有漁農自然護理署九龍動物管理中心("中心")及機電工程署前宿舍及汽車工場。該用地於2016年4月被改劃作公營房屋發展用途。政府在最近向本會財務委員會提交的文件中表示,計劃把中心重置到其他地點然後於2024年第二季完成已騰空中心的拆卸工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鑒於該用地早於2016年已被改劃作上述用途,為何有關的拆卸工程需到2024年(即8年後)才可完成;土地供應督導委員會("委員會")有否就此作出討論及採取跟進行動;預計有關的公營房屋發展項目何時動工;
(二)
自2013年以來,有多少個在已改劃作公營房屋發展用途用地上的房屋項目未能如期動工,並以表列出該等項目的以下詳情:(i)項目名稱、(ii)用地位置、(iii)公營房屋單位數目、(iv)原訂動工日期、(v)未能如期動工的原因,以及(vi)工程的最新進度;及
(三)
哪個政策局或政府部門負責統籌及監督重置及清拆已改劃用途用地上政府設施的工作;委員會在有關工作所擔當的角色為何?
第12項質詢
(書面答覆)
為交易所參與者及證監會
持牌人提供特別資助的理據
莫乃光議員問:
政府於上月中向本會財務委員會("財委會")提交文件,申請撥款推行第二輪紓困措施。紓困措施包括向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及香港期貨交易所的中小型交易所參與者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持牌人提供特別資助:屬組別B和C的交易所參與者("B和C類券商")每所可獲發5萬元,以及每名證監會持牌人可獲發2,000元。該文件就該建議提出以下理據:"由於2019冠狀病毒病的爆發,[中小型]證券中介機構及證監會持牌人(即證券經紀行及其負責人員/代表)的營銷機會及收入均受到負面影響。現時嚴峻的經營環境對於以服務零售客戶為主要業務的中小型證券中介機構的影響尤其顯著。雖然近日市場成交額有所上升,但由於難以與客戶面對面接觸以及近日的市況波動,這些因素均窒礙了中小[型]證券中介機構的業務。"近日,有業內人士質疑,上述理據與事實不符,因此上述文件有誤導財委會之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鑒於聯交所的資料顯示,本年首季平均每日股市成交額按季增加54.5%至近1,127億元,而涉及B和C類券商的成交額分別增加58.4%和48.1%,政府是否知悉該等券商在期內的收入及利潤有否相應增加,以及指它們的業務"受到疫情的嚴重影響"的依據為何;
(二)
鑒於政府指稱B和C類券商的業務因"難以與客戶面對面接觸"而受到窒礙,但投資者及理財教育委員會於去年6月進行的一項調查的結果顯示,受訪的散戶投資者當中,分別有65%、16%及1%最常透過網上平台、致電經紀及親身到證券經紀行進行證券交易,政府能否以數據說明B和C類券商的業務因"難以與客戶面對面接觸"而實際受影響的程度;及
(三)
上述財委會文件的撰寫工作涉及甚麼職級的政府人員,以及批准該文件的人員的最高職級為何;有否其他人員查核上述的理據是否屬實及有否數據支持;如有,查核人員的職稱及數目?
第13項質詢
(書面答覆)
空氣中的臭氧濃度
梁繼昌議員問:
各區的一般及路邊空氣監測站於本年4月連續數天錄得的空氣質素健康指數為第8級或以上(即健康風險為"甚高"或"嚴重"),而部分地區的臭氧一小時濃度更超過每立方米200微克。按現行空氣質素指標,空氣中臭氧的8小時平均濃度限值為每立方米160微克,較世界衞生組織建議的每立方米100微克寬鬆。然而,政府在最近一次的空氣質素指標檢討中,沒有建議收緊臭氧的空氣質素指標,理由是區域背景臭氧水平偏高,而且各項減排措施將進一步減少本港市區內的一氧化氮排放,降低了臭氧在市區的消耗。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現階段有何措施降低香港的背景臭氧水平,以及減少本地產生及源自內地的臭氧;有關措施的成效為何;及
(二)
鑒於當局於2019年年底表示,粵港雙方已於2018年共同開展《2020年後區域空氣污染物減排目標和濃度水平研究》,該項研究的最新進度為何;會否就臭氧的前驅污染物制訂減排目標;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14項質詢
(書面答覆)
防止學生被錯誤或偏頗教學內容荼毒
葛珮帆議員問:
近期,有大學講師被投訴公開發表失實和煽動仇恨的言論,又有小學常識科教師向學生教授鴉片戰爭歷史時歪曲史實。此外,有小學常識科課本及高中通識教育科("通識科")教材被指內容偏頗,例如提述內地情況時側重負面例子,以及刻意放大內地和香港兩地矛盾。關於防止學生被錯誤或偏頗教學內容荼毒,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去年6月至今,當局接獲多少宗關於教師專業操守的投訴,並按投訴性質和教師任教學校類別列出分項數字; 當局以何準則處理該等投訴;有多少宗在調查中;有多少宗已完成調查,以及當中分別有多少宗被裁定:
(i)
投訴成立;對多少名被投訴人採取了跟進行動,並按行動類別(例如發出譴責信、警告信及勸喻信,以及停職)列出分項數字;及
(ii)
投訴不成立和有關理據;
(二)
有否評估大學講師公開發表失實和煽動仇恨的言論是否屬《基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該條訂明院校可保留其自主性及學術自由)的適用範圍;如有評估而結果為是,理據為何;如評估結果為否,教育局會如何跟進有關投訴;
(三)
鑒於教育局表示,其專業團隊已於本年3月就通識科教科書的內容向有關出版社提出專業意見及建議,該等意見及建議的詳情為何、教科書的修訂進度,以及經修訂的教科書可否趕及在下學年開始前出版;
(四)
鑒於目前主要由學校監察小學常識科和高中通識科教授的內容是否準確持平,教育局會否加強其監察角色(例如審查教材內容),以免學生被錯誤或偏頗的教學內容荼毒;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
鑒於通識科教材無選用標準和大綱,有學生家長建議,為免思想偏激的教師選用內容偏頗的教材荼毒學生,教育局應(i)將通識科由必修科改為選修科、(ii)編訂通識科標準教材及(iii)向各大學提出把通識科從須達入學最低要求成績的學科名單中剔除,該局會否採納該等建議;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六)
針對有通識科教師向學生灌輸偏激政治思想及負面價值觀的問題,教育局會否檢討懲處該等教師的機制,並加強在德育及守法意識方面的教師培訓;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七)
教育局會否規定全港學校採用一套中國歷史科標準課本,以確保教材內容符合史實,並將該科目列為中小學各年級的必修科;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15項質詢
(書面答覆)
可重用銅芯抗疫口罩
莫乃光議員問:
本年2月,創新及科技局獲防疫抗疫基金撥款8億元資助研發及生產可重用口罩("口罩")供市民使用。5月初,政府宣布早前委託香港紡織及成衣研發中心("研發中心")統籌生產口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口罩的研發及知識產權的詳情,包括(i)研發中心最初用於開發有關技術的開支,以及當中獲公帑資助的金額、(ii)相關知識產權持有人的名稱,以及各項專利的申請日期及地點、發明者及相關技術的詳情、(iii)知識產權持有人有否出售相關的知識產權,以及(iv)除上述開發開支外,政府有否就使用有關技術生產口罩而向研發中心或知識產權擁有人或其代理機構支付任何費用;若有,費用的金額為何;
(二)
負責口罩各生產工序的廠商的下列資料:(i)名稱、(ii)生產線所在地點、(iii)負責的工序,以及(iv)為有關工序而購置生產設備的開支(如有)及聘用的人手及開支;鑒於政府未有就生產口罩進行公開招標,政府以何準則選用該等生產商;
(三)
鑒於據報生產900萬個口罩的製造及運輸成本達3.6億元,有關的分項開支的詳情為何;
(四)
口罩生產流程的時間表(包括敲定生產口罩的技術、完成各研發項目及委託生產商進行生產的日期)為何;鑒於創新及科技局局長("局長")表示,政府在本年2月時已決定把生產口罩的合約直接批予晶苑國際集團,為何政府在本會財務委員會相關會議上回應議員提問時,未有透露相關詳情;
(五)
研發及生產口罩至今的開支金額,以及預算開支總額為何;
(六)
鑒於政府為口罩設立的網站顯示,口罩的設計在2018年榮膺日內瓦國際發明展金獎,而研發中心的網站顯示,獲奬的技術"在口罩中加入弱磁場......轉變自然帶電的顆粒和微生物的運動軌跡,從而增加被口罩阻隔過濾的機率",政府派發的口罩是否採用該項技術;
(七)
鑒於口罩的網站本來載列一份台灣檢驗科技有限公司於2016年發出的檢測報告(編號TXB2386/2016/SP),為何網站後來改為載列該公司於2018年發出的另一份檢測報告(編號TXB1688/2018/SP),以及該兩份報告分別如何解釋口罩的功能;
(八)
政府公布的檢測數據是否將口罩的6層功能物料及銅濾芯分開進行測試的結果;有否測試口罩由6層物料組成後,對其壓力差及物理/磁極過濾功能有何影響;若有,詳情為何;鑒於局長指出"銅芯抗疫口罩是獲獎設計的改良版",口罩在技術上經改良之處的詳情為何;
(九)
鑒於政府聲稱口罩清洗及使用60次後仍符合ASTM F2100一級防護標準,但在上述網站公開的檢測報告有部分內容被遮蓋,政府會否公布更多與檢測相關的資料,或援引其他檢測(例如美國AATCC TM 100檢測)的數據,以釋公眾疑慮;
(十)
口罩濾芯的供應商名稱及濾芯的單位成本為何;市民日後可獲政府免費提供還是需自行購買替換濾芯;及
(十一)
鑒於口罩的登記網頁內"資料收集目的"一欄的第4項指出,"出於上文第1項所述的目的,或在你的同意下,或在法律授權或要求披露的情況下,此登記中的個人資料可以向相關的政策局/部門/機構披露",所涉政策局/部門/機構的名單為何?
第16項質詢
(書面答覆)
復課安排
葛珮帆議員問:
因應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全港學校自本年1月底停課至今。鑒於疫情已趨緩和,教育局已宣布中小學由5月27日起分3階段復課。就復課安排,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鑒於教育局規定中小學每學年的上學日數不應少於190日,但各學校現已停課近4個月,教育局會否就本學年的上學日數事宜向學校發出明確指引;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
鑒於學校一般因課室面積所限而難以做到學生座位間有1.8米的距離以減低感染風險,教育局有何措施協助學校解決這問題,包括會否建議學校實施半班學生隔日輪流上課的安排;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
鑒於小四至小六學生於6月8日復課後,各學校只得約一個月時間為小五學生提供面對面授課,以便他們參加校內考試(而各學校最遲須於7月底把有關成績呈交教育局),亦需協助小六學生預備參加定於7月14日舉行的中一入學前香港學科測驗,教育局會否考慮取消今年的該項測驗,以減輕老師的工作壓力;及
(四)
教育局會否(i)跟隨澳門政府的下述做法:建議中小學及幼稚園於本學年結束時讓全部學生升班,並於下學年調整教學時間和進度,以及(ii)要求學校下學年提早開學、縮短學校假期及削減校外交流活動,以增加上學日數,從而追回因疫情而延誤的教學進度;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17項質詢
(書面答覆)
兼職及中介護士提供的服務
李國麟議員問:
目前,醫院管理局("醫管局")透過"自選兼職"網站及其他途徑招聘兼職護士,亦有使用中介公司聘用的護士("中介護士")所提供的服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
在(a)去年全年及(b)本年1月至5月這兩段期間,醫管局分別使用多少名(i)經"自選兼職"網站聘用的兼職護士("自選兼職護士")、(ii)經其他途徑聘用的兼職護士("其他兼職護士")及(iii)中介護士所提供的服務,以及每月所涉開支分別為何;按醫院聯網以表列出有關的分項數字;
(二)
本年下半年,醫管局預計每個醫院聯網分別使用多少名(i)自選兼職護士、(ii)其他兼職護士及(iii)中介護士所提供的服務,以及所涉開支分別為何(以表列出);及
(三)
在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期間,醫管局有否為上述兩類兼職護士提供足夠的保護裝備及支援;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18項質詢
(書面答覆)
利得稅率兩級制
林健鋒議員問:
政府於2017年年底建議修訂《稅務條例》(第112章),以實施利得稅率兩級制("兩級稅制"),使適用於法團及非法團的首200萬元應評稅利潤的利得稅率可減半。政府的修例建議旨在減輕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及初創公司)的稅務負擔、締造有利的營商環境、推動經濟增長、創造就業機會,以及提升香港的競爭力。政府當時預計實施兩級稅制會令稅收每年減少約58億元。兩級稅制現已生效,並適用於2018年4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課稅年度。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兩個財政年度,每年因實施兩級稅制而減少的利得稅收入,以及該金額佔稅收總額的百分比為何;
(二)
有否評估兩級稅制的成效及相關數據,包括(i)不同規模公司的應繳利得稅款額、(ii)本地及非本地企業的數目及(iii)企業在本地投資的規模在實施兩級稅制前後的比較;及
(三)
兩級稅制實施至今,政府有否了解各持份者對該稅制的意見和建議;會否因應近年社會情況改變、多項稅務措施相繼落實,以及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對環球稅務提出的建議及要求,就兩級稅制進行檢討?
第19項質詢
(書面答覆)
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下的紓困措施
李慧琼議員問:
2019冠狀病毒病重創本港經濟和民生。一項由民主建港協進聯盟於本年4月進行的調查的結果顯示,64.9%受訪者表示受疫情影響收入減少,以及67.5%受訪者擔心自己或家人失業。雖然政府早前已在防疫抗疫基金("基金")下推出兩輪紓困措施,但仍有多個行業的經營者及從業員表示未有受惠。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鑒於在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系統下實施的失業支援計劃被批評指申請資格嚴苛及手續繁複,政府會否放寬申請資格:申請人只須提供失業證明而無須通過資產審查;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
會否盡快推出新一輪紓困措施,向65歲以上僱員、長期散工及沒有作出強制性公積金供款的自僱人士發放津貼;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
會否向給予其租戶減租的商鋪業主提供稅務優惠,以鼓勵業主減收租金;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
會否設立基金專門網站以優化資訊發放的安排,以及加強有關的宣傳工作;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第20項質詢
(書面答覆)
編配公屋單位予非長者一人申請者
胡志偉議員問:
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自2005年實施適用於非長者一人申請者的配額及計分制。有市民反映,該等申請者的人數近年一直高企,但可供編配予他們的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單位的數目卻偏低,以致他們的平均輪候公屋時間不斷上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現時由一人租戶租用的甲類單位(即供一至二人居住的單位)及一人單位的數目分別為何,以及當中各有多少個單位的租戶是長者和非長者;本財政年度可供編配的該兩類單位的數目分別為何,以及當中現時已經及尚未編配的單位數目分別為何;
(二)
過去10年,每年非長者一人申請者的數目及該等申請者的公屋單位配額為何;
(三)
過去5個及未來5個財政年度,每年(i)可供編配予一人申請者的單位總數,以及(ii)當中已經/將會編配予非長者一人申請者的單位數目分別為何,並以下表列出詳情;
財政年度
(i)
(ii)
總數
新落成
翻新
數目
非長者一人申請者配額
數目
非長者一人申請者配額
(四)
未來5個財政年度,每年房委會就建成甲類單位數目的目標;鑒於這類單位佔全年整體落成量的百分比在過去5個財政年度大幅波動,房委會有否採用客觀準則制訂有關目標和百分比;若有,詳情為何;
(五)
鑒於政府於去年底表示,在技術可行情況下,會容許公屋用地的住用地積比率進一步提升以增加公營房屋供應,有否研究同時增加甲類單位數目佔新建單位的比例;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六)
房委會會否考慮(i)取消配額及計分制,讓非長者一人申請者獲一般申請者同等待遇,以及(ii)增加興建甲類單位的數目,以縮短該等申請者的輪候時間?
第21項質詢
(書面答覆)
兒童體能智力測驗服務
郭家麒議員問:
衞生署轄下兒童體能智力測驗服務,為12歲以下有發展障礙或行為問題的兒童,提供專業評估及所需跟進服務。衞生署轄下7間兒童體能智力測驗中心提供該等服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5年,每間中心每年的(i)新症數目、(ii)求診人次,以及(iii)新症的平均、最長及最短的輪候時間為何;
(二)
每間中心(i)提供的服務項目,以及(ii)去年平均每日就每項服務處理的個案數目為何;及
(三)
各中心提供的服務有否受近期2019冠狀病毒病(俗稱"武漢肺炎")疫情的影響;如有,詳情(包括受影響兒童人數及個案宗數)為何;衞生署有否評估延遲接受測驗對受影響兒童的生活和學習構成的影響;在各中心全面恢復服務後,衞生署會否增撥資源、延長中心的服務時間及增派人手,以加快處理積壓的個案;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