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9/20-31(CM-27)

立法會

議程

2020年6月17日星期三上午11時

I.
提交本會省覽的文件

提交本會省覽的6項附屬法例及2份其他文件載於附錄1

II.
質詢

議員提出21項質詢(6項口頭質詢及15項書面質詢)
提出口頭質詢的議員
負責答覆的官員
1.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2.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3.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4.
盧偉國議員
創新及科技局局長
5.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6.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21項質詢的內容、提出質詢的議員及負責答覆的官員載於附錄2

III.
政府法案

二讀(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及三讀
(延擱自2020年5月27日的會議)
1.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修正案動議人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修正案載於2020年5月21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439/19-20號文件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20年6月8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511/19-20號文件)
2.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3.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IV.
政府議案

第1項辯論 (涵蓋下列1項議案)
1.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七)項及《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7A條動議委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擬議決議案
動議人
政務司司長
議案措辭
第2項辯論 (涵蓋下列3項議案,關乎法律援助政策)
(延擱自2020年6月10日的會議)
2.
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7(a)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動議人
政務司司長
議案措辭
3.
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22A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動議人
政務司司長
議案措辭
4.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動議人
政務司司長
議案措辭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20年6月5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502/19-20號文件)
第3項辯論 (涵蓋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20年6月3日的會議)
5.
根據《致命意外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動議人
律政司司長
議案措辭

V.
議員法案

二讀(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及三讀
(延擱自2020年5月27日的會議)
(此事項將沒有官員出席)

VI.
議員議案

第1項辯論 (涵蓋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20年5月20日的會議)
1.
根據《議事規則》第49B(1A)條動議譴責毛孟靜議員的議案
動議人
容海恩議員
議案措辭
(此議案由葉劉淑儀議員、麥美娟議員及鄭泳舜議員聯名簽署)
第2項辯論 (涵蓋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20年5月20日的會議)
2.
根據《議事規則》第49B(1A)條動議譴責郭榮鏗議員的議案
動議人
麥美娟議員
議案措辭
(此議案由葉劉淑儀議員、梁美芬議員及周浩鼎議員聯名簽署)
第3項辯論
(涵蓋下列2項議案,關乎2019年7月21日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西鐵線元朗站發生的襲擊事件("721事件"))
(延擱自2019年10月23日的會議)
3.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動議人
林卓廷議員
議案措辭
4.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此議案同時涉及721事件及831事件)
動議人
毛孟靜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此項辯論的官員
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19年12月9日及17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195/19-20及CB(3) 218/19-20號文件)
第4項辯論
(涵蓋下列3項議案,關乎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鐵路有限公司太子站發生的襲擊事件("831事件"),以及載於第4項的毛孟靜議員議案中有關831事件的部分)
(延擱自2019年10月23日的會議)
5.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警務處處長、消防處處長、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港鐵")主席及港鐵車務總監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楊岳橋議員
議案措辭
6.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警務處處長、消防處處長、消防處助理處長(救護)、醫院管理局行政總裁、廣華醫院行政總監及瑪嘉烈醫院行政總監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郭家麒議員
議案措辭
7.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動議人
鄺俊宇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此項辯論的官員
保安局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副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19年12月9日及17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195/19-20及CB(3) 218/19-20號文件)
第5項辯論
(涵蓋下列7項議案,關乎警方在"反送中"運動中對待示威者及於示威現場執行職務的人士的方式)
(第8至12項延擱自2019年10月23日的會議)
8及9.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動議人
陳淑莊議員
議案措辭
10及11.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動議人
郭家麒議員
議案措辭
12.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保安局局長及勞工及褔利局局長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張超雄議員
議案措辭
(第13項延擱自2019年11月13日的會議)
13.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保安局局長及警務處處長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郭家麒議員
議案措辭
(第14項延擱自2019年12月11日的會議)
14.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警務處處長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梁繼昌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此項辯論的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19年12月9日及17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195/19-20及CB(3) 218/19-20號文件)
第6項辯論
(涵蓋下列2項議案,關乎修訂《逃犯條例》(第503章)引發的社會衝突或騷亂的前因後果及相關事宜)
(第15項延擱自2019年11月13日的會議)
15.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動議人
鍾國斌議員
議案措辭
(第16項延擱自2019年11月27日的會議)
16.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動議人
梁美芬議員
議案措辭
修正案動議人
涂謹申議員
(修正案載於2019年11月22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155/19-20號文件)
出席此項辯論的官員
政務司司長
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19年12月9日及17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195/19-20及CB(3) 218/19-20號文件)
下列4項議案的辯論及表決安排容後通知
(第17及18項延擱自2020年1月15日的會議)
17.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保安局局長及警務處處長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莫乃光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官員
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18.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保安局局長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譚文豪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官員
保安局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
(第19及20項延擱自2020年5月20日的會議)
19.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政務司司長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郭家麒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副局長
20.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政務司司長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郭家麒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副局長
第7項辯論 (涵蓋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6月12日的會議)
21.
"不信任第五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議案
動議人
郭榮鏗議員
議案措辭
修正案動議人
毛孟靜議員
(修正案載於2019年6月5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667/18-19號文件)
出席官員
政務司司長
第8項辯論 (涵蓋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20年6月3日的會議)
22.
"加強打擊水貨活動,收緊內地居民來港的安排"議案
動議人
林卓廷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局長



立法會秘書





附錄1

2020年6月17日的立法會會議

提交本會省覽的文件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其他文件





附錄2

於2020年6月17日的立法會會議提出的21項質詢

主題
負責答覆的官員
口頭質詢
1
麥美娟議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2
陳淑莊議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3
黃碧雲議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4
盧偉國議員
創新及科技局局長
5
柯創盛議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6
蔣麗芸議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書面質詢
7
謝偉俊議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8
陳振英議員
創新及科技局局長
9
柯創盛議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0
謝偉銓議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1
葛珮帆議員
環境局局長
12
邵家臻議員
保安局局長
13
陳克勤議員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14
郭家麒議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5
葛珮帆議員
教育局局長
16
莫乃光議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7
莫乃光議員
創新及科技局局長
18
黃國健議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9
黃國健議員
發展局局長
20
胡志偉議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21
鄺俊宇議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註:
是次會議編定了6項口頭質詢及15項(而非16項)書面質詢,因為在作出質詢預告期限屆滿時有1個書面質詢名額沒有議員申請。





第1項質詢
(口頭答覆)

規管網上眾籌活動

麥美娟議員問:
近年,有不少人透過網上平台向公眾籌集捐款(下稱"網上眾籌"),用於慈善、資助訴訟,甚至贊助有損香港利益的活動(例如促請外國當局制裁香港等"攬炒"行為,以及為"香港重光"作準備)等用途。此外,早前有網上眾籌發起人因涉嫌干犯詐騙(即挪用眾籌所得資金)、清洗黑錢等違法行為而被捕。目前,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須向當局申領許可證,但網上眾籌卻不受規管,讓不法分子有機可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海外國家現時如何規管網上眾籌活動及平台,以遏止不法活動;
(二)
會否制定法例,就網上眾籌活動的申請、審批、許可的籌款目的和限額,以及捐款的來源、用途和流向等事宜作出規定,以防止所得資金被用於資助暴力違法活動,以及不法之徒以眾籌為名進行清洗黑錢、詐騙及其他違法行為;及
(三)
現行法例有否規管透過伺服器設於海外的平台籌集資金以供在香港使用的網上眾籌活動;如有,詳情為何;如否,會否研究作出規管?





第2項質詢
(口頭答覆)

對列於《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

陳淑莊議員問:
《基本法》第十八條訂明,凡列於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特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下稱"人大常委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下稱"基委會")和特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人大常委會根據甚麼具體準則或法律條文,決定一項全國性法律是以公布方式,還是以立法方式在特區實施;以上述兩種不同方式實施的法律在特區法律體系中的地位有否不同;
(二)
是否知悉,人大常委會就列於《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一事,徵詢基委會和特區政府所採用的程序為何,包括在哪個階段進行徵詢;就對已列於附件三的法律的條文作出修改而言,該徵詢程序是否同樣適用;及
(三)
鑒於特區政府於1999年2月回覆本會議員的質詢時表示,"日後,如有任何擬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對香港有實質影響,我們會把有關事宜提交立法會有關事務委員會討論",特區政府現時是否仍採取該做法?





第3項質詢
(口頭答覆)

立法會換屆選舉的投票安排

黃碧雲議員問:
政府已把海外抵港人士必須接受強制檢疫14天的規例的有效期延至本年9月18日,並跨越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的選舉日(即9月6日)。政府表示會考慮容許正接受強制檢疫的選民暫時外出投票。然而,有身處外地並打算專程回港投票的港人表示,該安排仍不妥善,原因是他們基於個人情況需於投票後不久便離港,無法留港完成檢疫程序。關於是次選舉的投票安排,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已敲定正接受強制檢疫的人士,以及正接受治療的2019冠狀病毒病患者,在選舉日投票的安排;若已敲定,詳情為何;
(二)
會否豁免專程回港投票的選民遵守14天強制檢疫規定;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
會否在香港國際機場禁區內設立投票站,讓身在外地並專程回港或經香港轉機的選民投票;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第4項質詢
(口頭答覆)

推動創科發展

盧偉國議員問:
政府多年來一直推動"官產學研"界別的合作,並成立創新及科技基金(下稱"創科基金"),資助有利提升製造業和服務業創科水平的項目。另一方面,中央人民政府在去年2月公布的《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下稱"《規劃綱要》"),提出建設國際科技創新中心的願景。關於推動創科發展,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鑒於有意見指出,創科基金下各項資助計劃之間沒有協作以致欠缺整體效益,政府會否整合各項資助計劃,並制訂統一和明確的目標和績效指標,以提升創科基金的成效;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
有否制訂整體規劃,加強大學、科研機構(包括香港數碼港管理有限公司、香港科技園公司和香港應用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及業界的合作,以配合《規劃綱要》所提加強產學研深度融合及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等目標;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
鑒於香港在過去大半年接連受到中美貿易摩擦、社會事件和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的影響,致使無論高等院校的研發活動、製造業的生產,以至相關產業(例如檢測和認證)的業務均受到衝擊,政府有否評估上述情況對官產學研界別合作的影響,以及推出應對措施;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5項質詢
(口頭答覆)

港人首次置業項目下屋苑的管理費

柯創盛議員問:
由市區重建局發展的首個港人首次置業(下稱"首置")先導項目 - 煥然懿居,已於上月開始入伙。有該屋苑的單位業主投訴,他們須支付高昂的管理費,相當於每平方呎4元3角,並較某些私人屋苑還要高;高昂的管理費加上樓宇按揭還款,令他們百上加斤。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既然首置單位售價的定位,是介乎居者有其屋計劃(下稱"居屋")屋苑和私人屋苑的單位售價之間,有否評估首置屋苑的管理費應否定於居屋屋苑與私人屋苑的管理費之間的水平;若有評估,結果為何;
(二)
政府有否參與訂定煥然懿居管理費水平的工作;及
(三)
會否設立機制,監管首置屋苑的管理費水平?





第6項質詢
(口頭答覆)

吸引非本地培訓醫生在港執業

蔣麗芸議員問:
為吸引非本地培訓醫生在港執業,以紓緩公立醫院醫生人手不足的問題,本人和本人所屬政黨的黨友於去年中建議修訂《醫生註冊條例》,致使獲醫院管理局(下稱"醫管局")以有限度註冊方式聘用的非本地培訓醫生,只要工作滿5年及工作表現令人滿意,便可免試申請成為正式註冊醫生。政府回應時表示,該建議具爭議性,因此在未充分諮詢持份者之前,並非修例的"合適時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評估何時和須符合甚麼條件,才是落實上述建議的合適時機;有否就該建議諮詢醫管局和其他持份者;若有諮詢,所得意見的詳情,包括正反意見的比例及理據;會否及何時就該建議諮詢市民;
(二)
是否知悉現時公立醫院醫生人手短缺的情況及其對公營醫療服務質素的影響;及
(三)
鑒於截至本年3月底,只有24名非本地培訓醫生以有限度註冊方式受聘於醫管局,有否檢討吸引該等醫生在港執業的工作成效;如有檢討而結果為不理想,政府會否考慮增加該等醫生在港執業的誘因,例如落實上述建議;若會,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第7項質詢
(書面答覆)

不披露涉及商業機密的資料

謝偉俊議員問:
較早前,政府向本會財務委員會("財委會")申請撥款逾54億元予海洋公園公司,以供償還30多億元商業貸款及維持營運一年等用途。政府以涉及商業機密為由,拒絕向本會議員披露借貸協議的利率等內容。過往,本人多番問及啟德郵輪碼頭收入及開支資料,政府亦以商業機密為由,不予回應。此外,政府官員就政府斥巨額投資的香港迪士尼樂園度假區連年虧蝕面對本會議員質詢時,亦以商業機密為由,不願披露政府與華特迪士尼公司所訂協議詳情。另方面,有關廣深港高速鐵路香港段營運詳情(包括政府承擔虧損機制),政府又以商業機密為由,拒絕披露有關協議細節。有傳媒及市民批評,上述情況顯示政府管理公共財政時,往往側重商業利益,忽視普羅市民利益,特別是納稅人對公帑開支的知情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會否評估,政府屢次以商業機密為由,拒絕披露上述長期虧蝕項目中涉及商業夥伴的貸款或合作協議內容的做法,將對公眾帶來何等負面觀感,以及會否因此加劇公眾不信任政府施政能力;如不會評估,原因為何;
(二)
鑒於有市民抱持"政府側重商業利益,忽視公眾利益及知情權"等不信任政府的意見及觀感,會否研究這情況會否令政府日後就虧損項目再向財委會申請撥款時,遇到更大阻力及申請被拒風險;及
(三)
會否檢討及改變"政府側重商業利益,忽視公眾利益及知情權"的做法,藉以提高市民對政府監督及運用公帑得宜的信心?





第8項質詢
(書面答覆)

智慧政府創新實驗室

陳振英議員問:
政府於去年4月成立智慧政府創新實驗室("創新實驗室"),以推動智慧政府和促進本地創科的發展。有關創新實驗室的工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鑒於有意見認為,創新實驗室安排了概念驗證的15個具潛力的解決方案,均未見具突破性的創新元素而且僅供個別政府部門應用,政府會否嘗試突破思考框架,發展可供跨政府部門應用的方案,以期向市民提供更便捷的服務;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
鑒於政府於去年4月實施新採購政策,以鼓勵政府部門(i)採用評分標準及增加技術評分的比例、(ii)把投標者提交的創新建議列為評審項目之一,以及(iii)在一般情況下不把投標者的經驗列作參與採購的必要條件,從而讓中小企業及初創企業有更多機會參與競投政府合約,去年4月起計的12個月,中小企業及初創企業分別參與競投及獲批政府合約的個案數目為何;該等數字與此前的12個月的如何比較;及
(三)
鑒於政府正就機械人科技在智慧辦公室的應用進行試行計劃,並會邀請各政府部門參與比賽,提交能有效應用機械人科技提升公共服務質素的概念方案,哪些政府部門將會應用有關的機械人科技?





第9項質詢
(書面答覆)

在內地的年長香港居民

柯創盛議員問:
關於在內地的年長(即60歲以上)香港居民,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2016至2019年,每年經各邊境管制站前往內地的年長香港居民的人數及人次為何;
(二)
是否知悉,2016至2019年,每年在內地有固定居所並於該年在內地居住超過6個月的年長香港居民的人數,以及最多該等人士居住的首3個省份;
(三)
是否知悉,現時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年長香港居民人數;
(四)
2019年,分別在廣東計劃及福建計劃下領取長者生活津貼或高齡津貼的香港居民人數;
(五)
是否知悉,2016至2019年,每年因緊急醫療需要而(i)由私營跨境接載服務從內地,以及(ii)從內地入境香港後,在邊境管制站由預早安排的救護車,送往香港的公立醫院的年長香港居民人次;
(六)
2015至2019年,每年在香港大學深圳醫院使用長者醫療券的香港居民人數及人次、平均每次使用的金額,以及所涉總金額為何;及
(七)
2016至2019年,每年年長香港居民向香港政府駐內地的辦事處尋求協助的個案數目,以及該等個案所涉事項當中,求助人數最多的首3個事項為何?





第10項質詢
(書面答覆)

應對疫情的措施

謝偉銓議員問:
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自本年初爆發至今,已有超過1 000名市民確診,而各行業亦大受打擊。有市民指出,政府應對是次疫情的措施有不少改善空間。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香港政府目前與廣東省及澳門的衞生當局、國家衞生健康委員會及海外衞生當局聯繫的機制的詳情為何;
(二)
香港政府駐內地及海外各地的辦事處有否定期就當地的衞生及社會情況等向政府遞交報告;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
有否計劃待疫情過後更新《對公共衞生有重要性的新型傳染病準備及應變計劃》,包括應變級別的劃分、指揮架構、風險評估的考慮因素,以及在不同應變級別下應採取的公共衞生措施;若否,原因為何;
(四)
衞生署衞生防護中心("防護中心")轄下7個分處目前的人手編制分別為何;會否在疫情過後,就防護中心應對是次疫情的工作的成效進行檢討,並按檢討結果檢視防護中心的組織架構;若否,原因為何;
(五)
有何措施確保一旦再有疫情爆發時,各類防疫物資及設施(例如外科口罩、醫護人員個人防護裝備及隔離設施)供應充足,以及會否制訂有關物資的目標供應量及儲備量;若會,詳情為何;及
(六)
會否考慮根據《儲備商品條例》(第296章)建立基本防疫物資(包括但不限於外科口罩、醫護人員個人防護裝備及消毒劑)的清單,並對該等物資在特定時間內的貯存、分配和最高價格事宜施加管制,以免當疫情爆發時,因有市民恐慌性囤積而加劇該等物資的短缺情況;若否,原因為何?





第11項質詢
(書面答覆)

(譯文)

瀕危物種非法貿易

葛珮帆議員問:
香港海關定期公布每年偵破涉及違反《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586章)的非法出入口的案件宗數,以及每年從該等案件中檢獲的物品數量和價值。然而,公眾人士不易獲取該等數字按檢獲物品所涉物種細分的分項數字。有關瀕危物種非法貿易的統計數字,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按4類檢獲物品,即(a)象牙、(b)穿山甲、(c)木料及(d)其他瀕危物種(請註明),以表列出在2019年(i)偵破案件宗數、(ii)檢獲物品的數量、(iii)檢獲物品的價值及(iv)被捕和被控人數的分項數字;
(二)
按物種細分兩類檢獲物品,即第(一)項提及的(i)木料及(ii)其他瀕危物種的分項數字(以表列出);及
(三)
為增加透明度,政府會否考慮定期公布所有檢獲物品的詳情,包括按物種劃分的偵破案件宗數及檢獲物品的數量和價值的分項數字;如否,原因為何?





第12項質詢
(書面答覆)

青山灣入境事務中心

邵家臻議員問:
現時,基於酷刑風險而在香港提出免遣返保護聲請的人士在其聲請遭拒後,會被羈留在青山灣入境事務中心("中心")等候遣返原居國家。本人接獲來自非洲、南美洲及東南亞而其聲請不成功的人士求助。他們指稱中心出現人滿之患,原因是近期香港往返各地的航班因疫情而暫停,致使有不少聲請人滯留在中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6個月,每月被羈留在中心等候遣返的聲請人總數,並按他們的原居國家及其性別列出分項數字;
(二)
過去6個月,有多少名等候遣返的聲請人因政府未能安排航班而滯留在中心,並按他們的性別列出分項數字;
(三)
現時羈留在中心等候遣返的聲請人數目,並按他們已羈留的時間(即少於1個月、1至3個月、3個月以上至6個月、6個月以上至1年、1年以上至兩年、兩年以上至3年,以及3年以上)列出分項數字;
(四)
中心在疫情期間為保障被羈留人士、職員及探訪者免受感染而採取的防疫措施的詳情,以及向等候遣返的聲請人派發口罩的詳情,包括相隔多久派發一次口罩;及
(五)
鑒於本人得悉,中心的坐廁沒有蓋板,沖廁產生的氣流容易導致周遭環境受病菌污染,政府有何改善措施?





第13項質詢
(書面答覆)

紀律部隊的職系架構檢討

陳克勤議員問:
時任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在本年1月20日舉行的立法會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會議上表示,紀律人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及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正按各自的職權範圍和檢討框架,獨立地進行紀律部隊職系架構檢討,並已邀請各個紀律部隊的職管雙方提出意見。一俟兩個常務委員會完成檢討並向政府提交報告,政府會就有關建議諮詢持份者的意見,並會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交擬議工作路向以供考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上述檢討的工作進度,以及預計何時(i)兩個常務委員會向政府提交報告及(ii)政府會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交擬議工作路向;
(二)
是否知悉兩個常務委員會自展開檢討以來,共接獲多少份公眾意見;鑒於在過去12個月,市民對個別紀律部隊的工作表現出現兩極化的評價,兩個常務委員會如何在紛紜的意見中歸納結論;
(三)
是否知悉兩個常務委員會進行檢討時會否考慮下列因素:自去年下半年發生的社會運動對紀律部隊人員構成沉重的壓力(例如工作量劇增、需面對更多危險情況,以及其本人及家人遭起底),以及紀律部隊的認受性下降對招聘工作造成影響;若不會,原因為何;及
(四)
過去3年,每年各紀律部隊人員的流失率分別為何;是否知悉兩個常務委員會在進行檢討時會否考慮紀律部隊人員的流失情況?





第14項質詢
(書面答覆)

(譯文)

從內地進入或過境香港的人士

郭家麒議員問:
關於從內地進入或過境香港的人士,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12個月,每月從(i)武漢、(ii)湖北省(不包括武漢)及(iii)內地(不包括湖北省)進入香港的內地居民人數分別為何,並按他們所使用的邊境管制站(即香港國際機場、廣深港高速鐵路西九龍站、紅磡、羅湖、落馬洲支線、港珠澳大橋、落馬洲、文錦渡、沙頭角、深圳灣、中國客運碼頭、啟德郵輪碼頭、港澳客輪碼頭,以及屯門客運碼頭)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二)
是否知悉,過去12個月,每月從(i)北京、(ii)上海、(iii)武漢及(iv)內地其他地方離境而過境香港的人數分別為何,並按其目的地(即澳洲、加拿大、日本、南韓、北韓、新西蘭、新加坡、台灣、泰國、英國,以及美國)以表列出分項數字;及
(三)
是否知悉,過去12個月,每月在武漢天河國際機場乘搭往香港直航客機的人數為何(以表列出)?





第15項質詢
(書面答覆)

社會事件對師生及家長的影響

葛珮帆議員問:
自去年6月發生社會事件以來,有不少師生因涉嫌參與違法活動被捕。截至上月15日,在8 000多名被捕人士當中,學生佔40%。有意見認為,上述情況顯示提升師生的守法意識及在學校加強品德教育刻不容緩。就社會事件對師生及家長的影響,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去年6月至今年5月,在社會事件中被捕的專上院校、中學和小學教師人數分別為何,以及被取消教師註冊資格的中學和小學教師人數分別為何;
(二)
鑒於去年6月至今年3月,在教育局接獲的192宗有關教師在社會事件中專業失當的投訴中,有51宗被裁定不成立,教育局有否向相關教師發出指引,提醒他們謹言慎行,避免再次予人有違專業的觀感;
(三)
去年6月至今年5月,在社會事件中被捕的專上院校、中學和小學學生人數分別為何;
(四)
鑒於教育局表示,會向因參與社會事件而被捕或被控的學生提供不同的補救性、預防性及發展性輔導計劃,有關計劃的詳情為何;
(五)
鑒於教育局已向全港學校發出指引,闡述幫助學生疏導情緒的基本原則,並向教師和學校的專業人員提供有關精神健康和專業支援服務的資訊,有關指引及資訊的詳情為何;
(六)
教育局有何具體措施(i)加深師生對國家《憲法》及《基本法》的認識、(ii)提升師生對守法的意識、(iii)提高教師在校內推行正面價值觀教育的專業能力,以及(iv)在學校加強品德教育;及
(七)
鑒於有社福機構去年接獲與社會事件相關的家長求助個案宗數按年上升30%,並有社工指出,社會事件加深兩代隔膜和緊張的關係,導致家庭成員陸續出現心理和情緒問題,政府有何具體措施協助求助人修補家庭關係?





第16項質詢
(書面答覆)

香港電台的運作及發展

莫乃光議員問:
政府上月宣布成立一個專責小組("小組"),以檢討香港電台("港台")的管治及管理。小組將由本年年中至年底進行工作,然後向政府提交報告。鑒於小組的成員組合不包括廣播處長或任何港台員工的代表,而且檢討工作欠缺公眾參與,有市民憂慮小組會閉門造車,提出不利港台運作、編輯自主的建議。就港台的運作及發展,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鑒於小組會檢視(a)港台設立用以訂定表現指標和基準的機制的進度,以及(b)港台的整體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執行方式,政府會否要求小組同時檢視(i)該等機制、制度和流程有否窒礙港台在瞬息萬變的媒體生態中,保持靈活性和應變能力,以及(ii)如何確保該機制所訂立的表現指標和基準符合公正和具透明度的原則(包括小組會否建議港台在制訂有關指標和基準時諮詢公眾意見);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
會否要求小組在檢視港台的財務管制時,同時檢視港台每年所獲撥款是否足以支持港台的長遠發展(例如推出新服務);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
有何措施確保小組提出的人力資源管理建議不會削弱港台的編輯自主及節目製作人員的創作自由;
(四)
會否要求小組(i)讓港台員工的代表及公眾人士透過公開及正式的途徑參與其檢討工作,以及(ii)諮詢香港電台顧問委員會的意見;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
鑒於政府正以聯用大樓的方案推展興建新廣播大樓的工程計劃,政府會否(i)檢視興建新聯用大樓的方案能否滿足港台現時及未來的運作需要,以及(ii)加快該工程計劃的進度;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六)
政府會否研究讓港台由政府部門轉型為獨立的法定公共廣播機構,並為港台提供穩定和可預測的財政資源,讓港台繼續提供具公信力和多元化的公共廣播服務?





第17項質詢
(書面答覆)

撤銷香港特別貿易地位的影響

莫乃光議員問:
香港創新科技和資訊科技界關注,在中美貿易戰中,美方撤銷給予香港的關稅優惠及限制科技產品出口香港措施對科技企業、研發活動的影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按政府的評估,涉及軍用或民用的生物科技、資訊安全、人工智能、自動汽車、機械人技術、基因工程及金融科技等範疇的產業會否受美方措施影響;估計哪些科技產品將被限制出口或禁運,以及所涉數量及總貨值為何;
(二)
按政府的評估,美方措施可能影響多少項(i)進行中及已獲批並即將開展的InnoHK創新香港研發平台的項目,以及(ii)數碼港/香港科技園公司的科技初創企業融資項目;有否研究提供支援及採取補救措施,以減低該等項目所受影響;如有,詳情為何;
(三)
有否評估美方措施如何影響投資推廣署吸引外資及初創企業來港開展業務的工作成效;如有,詳情為何;及
(四)
鑒於有創新科技界人士估計,美方措施可能包括(i)對敏感精密科技及產品實施禁運、(ii)對科技產品施加額外的出口關稅、以及(iii)對涉及硬件、軟件及技術的投資項目施加限制,政府有否措施協助業界應付相關情況;如有,詳情為何?





第18項質詢
(書面答覆)

T2主幹路及茶果嶺隧道

黃國健議員問:
本會財務委員會於去年10月批准撥款興建T2主幹路及茶果嶺隧道,連接將軍澳藍田隧道及中九龍幹線,以組成六號幹線。該基建項目預計於2026年完成。六號幹線全線通車後,九龍東的交通負荷可望紓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詳細評估任何可能導致上述項目延遲完工的因素,並制訂有關的應變方案;如有,詳情為何;
(二)
由於T2主幹路的其中一段毗鄰啟德發展區內預計於2024年落成的新急症醫院,而土木工程拓展署如未能盡早完成工程中可能產生較高噪音和高震動的部分,便需採取額外緩減措施,以免工程施工時影響該醫院內的敏感醫療器材及其日常運作,政府現時預計有否需要採取有關的緩減措施;如有,涉及多少額外開支及建造工程時間;及
(三)
有否於T2主幹路及茶果嶺隧道預留足夠空間興建交通交匯處和連接路,銜接包括啟德發展區內的新急症醫院及香港兒童醫院等重要地點,以分流交通及便利市民;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以及會否作出考慮?





第19項質詢
(書面答覆)

九龍東環保連接系統

黃國健議員問:
擬議的九龍東環保連接系統("環接系統")是一條高架單軌鐵路,分別以港鐵觀塘綫的九龍灣站和觀塘站為起點及終點,途經啟德發展區,並連接沙田至中環綫的啟德站。政府已於2017年完成環接系統的首階段詳細可行性研究,現正進行第二階段的詳細可行性研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會否研究能否克服下述建議的技術問題及環境限制:把九龍東內尚未有鐵路接駁的地區(例如土瓜灣、九龍城)納入環接系統的覆蓋範圍;
(二)
鑒於目前九龍東多個道路路段(特別是觀塘開源道及偉業街)於繁忙時段經常出現交通擠塞,在環接系統完成前,政府於短期內有何新措施紓緩該等路段的交通擠塞情況;
(三)
有否就環接系統的興建對啟德發展區、觀塘及九龍灣一帶的行車量的影響進行詳細評估;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
因應啟德發展區近年隨着多個發展項目落成而人口急增,交通需求日趨殷切,政府會否考慮把該區列為環接系統首階段工程覆蓋的範圍;及
(五)
預計何時(i)完成第二階段的詳細可行性研究,以及(ii)公布研究結果?





第20項質詢
(書面答覆)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

胡志偉議員問:
政府統計處按月編製社會保障援助物價指數("社援指數"),以反映價格變動對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受助人的影響。個別商品及服務類別在社援指數所佔的開支比重("開支權數")會根據綜援住戶開支統計調查的結果,每5年更新一次。政府每年參考按最新開支權數編製的社援指數截至10月底的12個月移動平均數的變動,檢討綜援計劃的標準項目金額。有意見指出,綜援計劃下的補助金及特別津貼的調整往往未能追上綜援受助人實際生活開支的升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10年,每年綜援受助人平均每月獲發的援助金金額(並按合資格家庭成員人數列出分項數字);
(二)
過去10年,每年(i)全港最低5%、10%、20%及25%收入組別的住戶分別的平均每月開支,以及(ii)家庭住戶入息中位數(並按住戶人數列出分項數字);
(三)
過去20年,社援指數中各商品及服務類別的開支權數的變動為何;鑒於成員人數相同但由不同類別成員(例如長者、未成年學生)組成的家庭有不同的開支模式,政府會否檢討開支權數的組成,並因應家庭的不同成員組合制訂細分的開支權數;
(四)
會否重新進行"基本生活需要預算"(即建基於"絕對貧窮"的概念融合專家判斷及市民的真正消費模式而制訂的一張必須品清單)以釐定綜援計劃的標準金額;
(五)
鑒於行政長官在去年發表的《施政報告》中宣布,根據截至2019年2月租住私人房屋綜援受助人所支付租金的10%裁剪平均值,單次提高綜援計劃下不同大小住戶的租金津貼最高金額,政府在甚麼情況下會再就租金津貼進行調整,以及會否考慮就綜援計劃下的補助金或特別津貼作出類似調整;及
(六)
會否調高綜援計劃的補助金及特別津貼的金額,以補回1999及2003年下調的金額;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第21項質詢
(書面答覆)

為少數族裔人士提供傳譯服務

鄺俊宇議員問:
現時,提供公共服務的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公共服務提供者")會為不諳中英文的少數族裔人士提供傳譯服務,以便利他們獲得公共服務。香港基督教服務處營運的融滙少數族裔人士支援服務中心("融滙中心")是傳譯服務提供者之一。有少數族裔人士反映,不少公共服務提供者的前線人員即使未能與他們有效地溝通,仍沒有主動為他們安排傳譯服務。另一方面,政府已修訂《促進種族平等行政指引》("《指引》"),把關於語言服務及收集服務使用者資料的指南納入《指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3年,每年各公共服務提供者(包括社會福利署、房屋署、衞生署、勞工處、其他政府部門及醫院管理局)安排傳譯服務的次數,並按(i)公共服務提供者名稱、(ii)傳譯服務類別(即電話傳譯、視譯、即場傳譯、筆譯、校對及即時傳譯),以及(iii)傳譯服務所涉少數族裔語言,列出分項數字;
(二)
是否知悉,過去3年每年融滙中心接到多少宗要求,向使用公共服務的少數族裔人士提供傳譯服務,並按(i)公共服務提供者名稱、(ii)傳譯服務類別、(iii)傳譯服務所涉少數族裔語言,以及(iv)要求是否獲接納,列出分項數字;
(三)
鑒於政府會按《指引》收集少數族裔人士使用各類公共服務的相關數據(包括族裔及少數族裔語言),政府會否根據該等數據規劃未來投放於支援少數族裔公平地使用公共服務的資源;
(四)
政府會否監察各公共服務提供者有否按《指引》中的語言服務指南,向少數族裔人士提供傳譯服務;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
民政事務總署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會否制訂指引,要求融匯中心及各公共服務提供者記錄及公布拒絕傳譯服務要求的原因,以增加透明度及讓公眾監察;及
(六)
鑒於不少政府部門(例如房屋署、勞工處)沒有訂立傳譯服務的預約安排,需即場傳譯服務以協助填寫公共服務申請表格的少數族裔人士須到該等部門的辦事處取籌輪候接見,然後才獲安排傳譯服務,而該程序十分耗時,政府會否敦促各公共服務提供者訂立即場翻譯服務的預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