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9/20-7

立法会

议程

2019年11月20日星期三上午11时

I.
提交本会省览的文件

提交本会省览的4份文件载于附录1

II.
质询

议员提出22项质询(6项口头质询及16项书面质询)
提出口头质询的议员
负责答覆的官员
1.
许智峯议员
保安局局长
2.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3.
梁继昌议员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环境局局长
4.
保安局局长
5.
谢伟铨议员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6.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
22项质询的內容、提出质询的议员及负责答覆的官员载于附录2

IIIA.
休会待续议案

1.
根据《议事规则》第16(2)条动议的休会待续议案
(即场提出)
动议人
容海恩议员
议案措辞
出席官员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副局长

III.
政府法案

首读及二读(辩论中止待续)
1.
《2019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
(延搁自2019年11月13日的会议)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
全体委员会审议及三读
2.
政务司司长
二读(恢复辩论)、全体委员会审议及三读
3.
《2019年选举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
(延搁自2019年7月10日的会议)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动议的修正案载于2019年10月9日发出的立法会CB(3) 13/19-20号文件

IV.
政府议案

第1项辩论 (处理下列2项议案)
(延搁自2019年7月10日的会议)
1.
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七)项及《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484章)第7A条动议,有关委任法官的拟议决议案
动议人
政务司司长
议案措辞
2.
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七)项动议,有关委任法官的拟议决议案
动议人
政务司司长
议案措辞
(辩论及表决安排载于2019年6月27日及10月21日发出的立法会CB(3) 760/18-19及CB(3) 55/19-20号文件)

V.
议员就附属法例/文书提出的议案

第1项辩论 (处理下列1项议案)
(延搁自2019年11月13日的会议)
1.
延展附属法例修订期限的拟议决议案
动议人
易志明议员
议案措辞
第2项辩论 (处理下列1项议案)
2.
延展附属法例修订期限的拟议决议案
动议人
麦美娟议员
议案措辞
第3项辩论 (处理下列1项议案)
3.
延展附属法例修订期限的拟议决议案
动议人
张国钧议员
议案措辞
第4项辩论 (处理下列1项议案)
4.
延展附属法例修订期限的拟议决议案
动议人
张国钧议员
议案措辞
第5项辩论 (处理下列1项议案)
5.
延展附属法例修订期限的拟议决议案
动议人
陈凯欣议员
议案措辞
第6项辩论 (处理下列1项议案)
6.
延展附属法例修订期限的拟议决议案
动议人
何俊贤议员
议案措辞
第7项辩论 (处理下列1项议案)
7.
延展附属法例修订期限的拟议决议案
动议人
廖长江议员
议案措辞
第8项辩论 (处理下列2项议案)
修订附属法例的拟议决议案
《2019年领港(费用)(修订)令》(2019年第146号法律公告)
8.
动议人
易志明议员
议案措辞
《2019年领港条例(修订附表2)公告》(2019年第147号法律公告)
9.
动议人
易志明议员
议案措辞
出席第8及9项的官员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运输及房屋局副局长
(辩论及表决安排载于2019年11月19日发出的立法会CB(3) 139/19-20号文件)

VI.
议员法案

首读及二读(辩论中止待续)
1.
《2019年圣约翰学院(修订)条例草案》
(延搁自2019年7月10日的会议)
吴永嘉议员

VII.
议员议案 (不包括就附属法例/文书提出的议案)

第1项辩论 (处理下列1项议案)
(延搁自2019年7月10日的会议)
1.
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九)项动议议案,以组成独立调查委员会,调查对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及/或渎职行为的指控
动议人
杨岳桥议员
议案措辞
(此议案由25名议员联合动议︰杨岳桥议员、涂谨申议员、梁耀忠议员、李国麟议员、毛孟靜议员、胡志伟议员、莫乃光议员、陈志全议员、梁继昌议员、郭家麒议员、郭荣铿议员、张超雄议员、黃碧云议员、叶建源议员、尹兆坚议员、朱凯廸议员、林卓廷议员、邵家臻议员、陈淑庄议员、许智峯议员、郑松泰议员、邝俊宇议员、谭文豪议员、范国威议员及区诺轩议员)
出席官员
政务司司长
第2项辩论 (处理下列1项议案)
2.
根据《议事规则》第49B(1)条动议解除陈淑庄议员的立法会议员职务的议案
动议人
黃定光议员
议案措辞
第3项辩论 (处理下列1项议案)
3.
根据《议事规则》第49B(1)条动议解除邵家臻议员的立法会议员职务的议案
动议人
黃国健议员
议案措辞
第4项辩论 (处理下列1项议案)
(延搁自2019年10月23日的会议)
4.
根据《议事规则》第49B(1A)条动议谴责何君尧议员的议案
动议人
郭家麒议员
议案措辞
(此议案由杨岳桥议员、陈淑庄议员及谭文豪议员联名签署)
第5项辩论 (处理下列1项议案)
(延搁自2019年10月30日的会议)
5.
根据《议事规则》第49B(1A)条动议谴责何君尧议员的议案
动议人
毛孟靜议员
议案措辞
(此议案由朱凯廸议员、陈志全议员及范国威议员联名签署)
第6项辩论 (处理下列1项议案)
(延搁自2019年11月6日的会议)
6.
根据《议事规则》第49B(1A)条动议谴责郑松泰议员的议案
动议人
容海恩议员
议案措辞
(此议案由叶刘淑仪议员、黃定光议员及潘兆平议员联名签署)
第7项辩论 (处理下列1项议案)
7.
根据《议事规则》第49B(1A)条动议谴责林卓廷议员的议案
动议人
何君尧议员
议案措辞
(此议案由容海恩议员、姚思荣议员及潘兆平议员联名签署)
第8项辩论 (处理下列1项议案)
(延搁自2019年6月12日的会议)
8.
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五)项及第(十)项动议传召有关人士出示文件和作证的议案
动议人
郭荣铿议员
议案措辞
出席官员
政务司司长
第9项辩论 (处理下列2项议案)
(延搁自2019年7月10日的会议)
9.
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五)项及第(十)项动议传召一位人士出示文件和作证的议案
动议人
郭家麒议员
议案措辞
10.
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动议委任专责委员会进行调查的议案
动议人
区诺轩议员
议案措辞
出席第9及10项的官员
保安局局长
保安局副局长
(辩论及表决安排载于2019年6月27日发出的立法会CB(3) 771/18-19号文件)
下列3项议案的辩论安排容后通知
(辩论次序可能会因应稍后作出的辩论安排而相应调整)
(延搁自2019年10月23日的会议)
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五)项及第(十)项动议传召有关人士出示文件和作证的议案
11.
动议人
杨岳桥议员
议案措辞
出席官员
保安局局长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保安局副局长
运输及房屋局副局长
12.
动议人
郭家麒议员
议案措辞
出席官员
保安局局长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保安局副局长
食物及卫生局副局长
13.
动议人
张超雄议员
议案措辞
出席官员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
保安局局长
保安局副局长
劳工及福利局副局长
第10项辩论 (处理下列1项议案)
(延搁自2019年11月13日的会议)
14.
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五)项及第(十)项动议传召有关人士出示文件和作证的议案
动议人
郭家麒议员
议案措辞
出席官员
保安局局长
保安局副局长
第11项辩论 (处理下列2项议案)
(延搁自2019年7月3日的会议)
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动议委任专责委员会进行调查的议案
15.
动议人
尹兆坚议员
议案措辞
16.
动议人
谭文豪议员
议案措辞
出席第15及16项的官员
保安局局长
保安局副局长
(辩论及表决安排载于2019年6月19日发出的立法会CB(3) 723/18-19号文件)
下列7项议案的辩论安排容后通知
(辩论次序可能会因应稍后作出的辩论安排而相应调整)
(延搁自2019年10月23日的会议)
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动议委任专责委员会进行调查的议案
17.
动议人
毛孟靜议员
议案措辞
18及19.
动议人
陈淑庄议员
议案措辞
20及21.
动议人
郭家麒议员
议案措辞
22.
动议人
林卓廷议员
议案措辞
23.
动议人
邝俊宇议员
议案措辞
出席第17至23项的官员
保安局局长
保安局副局长
第12项辩论 (处理下列1项议案)
(延搁自2019年10月30日的会议)
24.
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动议委任专责委员会进行调查的议案
动议人
范国威议员
议案措辞
出席官员
保安局局长
保安局副局长
第13项辩论 (处理下列1项议案)
(延搁自2019年11月13日的会议)
25.
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动议委任专责委员会进行调查的议案
动议人
锺国斌议员
议案措辞
出席官员
政务司司长
第14项辩论 (处理下列1项议案)
(延搁自2019年6月12日的会议)
26.
"不信任第五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议案
动议人
郭荣铿议员
议案措辞
修正案动议人
毛孟靜议员
(修正案载于2019年6月5日发出的立法会CB(3) 667/18-19号文件)
出席官员
政务司司长
第15项辩论 (处理下列1项议案)
(延搁自2019年6月12日的会议)
27.
"确保儿童游戏权,让孩子快乐成长"议案
动议人
何启明议员
议案措辞
5位修正案
动议人
叶建源议员、郭家麒议员、张超雄议员、蒋丽芸议员及许智峯议员
(修正案载于2019年6月6日发出的立法会CB(3) 669/18-19号文件)
出席官员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
劳工及福利局副局长



立法会秘书





附录1

2019年11月20日的立法会会议

提交本会省览的文件

文件





附录2

于2019年11月20日的立法会会议提出的22项质询

主题
负责答覆的官员
口头质询
1
许智峯议员
保安局局长
2
黃碧云议员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3
梁继昌议员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环境局局长
4
范国威议员
保安局局长
5
谢伟铨议员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6
张华峰议员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
书面质询
7
陈淑庄议员
环境局局长
8
尹兆坚议员
保安局局长
9
叶建源议员
教育局局长
10
蒋丽芸议员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11
胡志伟议员
保安局局长
12
周浩鼎议员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
13
梁美芬议员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14
何俊贤议员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15
谭文豪议员
保安局局长
16
吴永嘉议员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
17
葛珮帆议员
保安局局长
18
莫乃光议员
创新及科技局局长
19
陈凯欣议员
发展局局长
20
谢伟俊议员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21
陈沛然议员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22
何启明议员
公务员事务局局长





第1项质询
(口头答覆)

调查反修例运动

许智峯议员问:
反修例运动自本年6月爆发以来尚未平息。据报,有多项民意调查结果显示,超过七成市民支持由政府按《调查委员会条例》委任调查委员会,调查反修例运动相关事宜。然而,政府一直仅表示已交由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下称"监警会"),就与各项大型公众活动及警方所采取的行动有关的事宜作出审视,并提交报告及改善建议。监警会的成员均由行政长官委任,因此有市民认为监警会立场亲政府,对其工作的独立性缺乏信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3年,每年投诉警察课接获的投诉当中,证明属实的个案宗数及百分比,以及涉及殴打指控的投诉当中,证明属实的个案宗数及百分比;
(二)
鉴于监警会沒有传召证人和进行调查的权力,政府如何确保监警会日后发表的报告,会提供反修例运动成因的全面和客观分析,以及就警务人员有否过度使用武力作出客观及公正的结论;及
(三)
有否评估,由独立调查委员会或由成员独立性受质疑的监警会就反修例运动相关事宜进行调查,两者的优劣为何;若有,结果为何?





第2项质询
(口头答覆)

用以驱散示威者的化学物

黃碧云议员问:
自今年6月爆发"反送中"运动以来,警方在人口密集地区发射数千枚催泪弹、施放催泪水剂及从水炮车射出顏色水,以驱散示威者。有研究结果显示,吸入催泪气体的人士会短暂出现流泪、咳嗽、流鼻涕、呕吐等症状,而且可能会感到呼吸道或肺部不适长达两星期。被催泪水剂或顏色水射中的人士会感到皮肤灼痛或短暂失明。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会否公布警方目前使用的催泪弹和催泪水剂的型号、来源地及详细成分;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是否知悉催泪弹在燃烧过程中会否释出山埃及二噁英;
(二)
食物环境卫生署会否派员到有关地区进行除污,以减低该等化学物对市民健康的影响;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
过去6个月,有否研究催泪弹(特别是中国制催泪弹)、催泪水剂及顏色水所含化学物对有关地区的食物、食水及环境生态的影响;若有,详情为何;若否,会否进行研究;在确定有关化学物不会对市民健康造成严重影响前,会否暂停使用该等武器?





第3项质询
(口头答覆)

催泪烟残余物

梁继昌议员问:
自本年6月爆发反修例风波以来,警方多次于人口密集地区甚至在室內地方施放催泪弹。据悉,催泪烟中多种化合物结晶微粒不易挥发而且会沉淀,并可随风飘散及依附在物件上,包括衣物纤维及建筑物的空气循环系统,长远威胁市民的健康。此外,有外国实验结果显示,曾暴露于催泪气体的群组,日后有较高风险出现长期性呼吸系统问题,例如晨咳、生浓痰、胸口痛、肺部组织受损及呼吸困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自本年6月至今,报称接触过催泪气体而就呼吸道疾病求诊的人数及有关的发病率、警方曾施放催泪弹地区的当日可吸入微细悬浮粒子的平均24小时浓度,以及该等数据与去年同期相关数据的比较结果;
(二)
是否掌握催泪弹残留物对人体及环境影响的相关数据及资料;及
(三)
会否安排专业人员检查曾受催泪烟影响的室內地方及邻近建筑物內的催泪烟残余物浓度,并彻底清理有关污染物;如否,理据为何?





第4项质询
(口头答覆)

警务人员在私人物业执法

范国威议员问:
据报,自本年6月9日以来,在多场与"反送中"运动相关的公众集会及游行进行期间,有警务人员在未有出示搜查令,亦未获处所管有人同意或向其解释下,闯入商场及私人屋苑执法,其间使用了各种武力和武器,以致有不少商场顾客和居民受惊和受伤。部分个案的警务人员沒有穿上附有警员编号的军装,亦沒有佩带委任证,令市民难以核实其身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自本年6月以来,警务人员于公众活动期间在商场和私人屋苑采取执法行动的详情,包括日期和时间、处所名称、警务人员进入处所前有否出示搜查令或获管有人同意(如否,有关的原因)、警务人员使用的武力和武器及有关次数或数量、有沒有未穿上附有警员编号的军装亦沒有佩带委任证的警务人员参与执法行动,以及分别有多少人被捕和报称受伤;及
(二)
会否检讨及修改《警察通例》及武力使用指引,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警务人员不得在商场及民居范围內使用高杀伤力的武器,并订明违规的罚则;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第5项质询
(口头答覆)

过渡性房屋项目

谢伟铨议员问:
政府在今年的《施政报告》中提出计划,大幅增加过渡性房屋项目,在未来3年提供合共一万个过渡性房屋单位,并表示已预留50亿元作经费。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每个项目的下述详情(以表列出):位置、楼宇或用地面积、楼宇或用地业权谁属、可提供的房屋单位数目、营办团体的名称,以及预计落成和入伙日期;
(二)
鉴于有建造业界人士反映,过渡性房屋项目须符合甚高的建造规格,以致建造成本高昂及建造需时甚久,政府有否评估已预留的50亿元是否足以应付开支,以及会否放宽有关建造规格;及
(三)
鉴于各过渡性房屋项目的建造或改装工程,以至其管理和营运工作均由民间团体负责,政府如何确保各项目如期落成,以达到3年內提供一万个房屋单位的目标;为何政府不直接承担有关工作?





第6项质询
(口头答覆)

《香港人权与民主法案》

张华峰议员问:
美国国会众议院早前通过《香港人权与民主法案》(下称"《法案》")。《法案》如获参议院通过和总统签署便会成为法律。有商界人士忧虑,《法案》一旦落实,势必影响香港和美国之间的交往、促使美国政府检讨给予香港的特殊待遇,以及动搖香港的外贸关系及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法案》的落实对本港外贸关系、外资企业来港投资和上市,以及高科技产品和技术进口等方面的负面影响的最新评估为何;
(二)
会否加强向美国政、商界游说和说明香港实况,以免美国当局错误地对香港作出不利决定;及
(三)
有何应变方案减低《法案》落实后对香港经济带来的冲击?





第7项质询
(书面答覆)

推广使用电动车

陈淑庄议员问:
政府于2017年4月1日削减电动私家车的首次登记稅优惠后,首次登记的电动私家车数目锐减。2018年2月28日,政府推出"一換一"计划,销毀符合申请条件的旧私家车并购买新电动私家车的车主,可获较高的稅务优惠。本年1月28日,政府放宽"一換一"计划的申请条件。关于推广使用电动车,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本年1月至10月,每月底的(i)已登记私家车数目,以及(ii)新登记电动私家车数目;
(二)
自"一換一"计划于2018年2月28日推出以来,(i)每月及(ii)累计接获及批准的申请宗数分别为何;
(三)
在"一換一"计划于本年1月28日放寛申请条件时,有多少辆私家车符合新申请条件;该等车辆当中,现时已根据该计划销毀的数目和百分比为何;截至本月1日,有多少辆私家车符合申请条件;
(四)
是否知悉,截至本月1日,全港的(i)标准、(ii)中速及(iii)快速的公共电动车充电器("充电器")的总数分别为何,并按区议会分区列出分项数目;
(五)
鉴于财政司司长在本财政年度的《财政预算案》中表示,会拨款1.2亿元以扩大政府停车场提供的电动车公共充电网络,计划安装的(i)标准、(ii)中速及(iii)快速的充电器的数目分别为何,并按停车场名称列出分项数字;
(六)
会否拨款成立专项基金,为香港房屋委员会辖下公众停车场安装电动车充电基础设施,包括安装更多充电器,以及把现有标准充电器更換为中速或快速充电器;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七)
会否要求香港铁路有限公司在辖下每个泊车转乘停车场,提供一定数目的充电器,以方便电动车司机参与泊车转乘计划;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八)
鉴于政府打算拨款20亿元推行先导计划,资助符合条件的现有私人住宅楼宇停车场安装电动车充电基础设施,并预计约有6万个泊车位受惠,但截至本年8月,全港只有约12 000辆电动车,政府有否措施鼓励有关停车场的车主尽早转用电动私家车,以免浪费资源?





第8项质询
(书面答覆)

屯门的刺鼻气味

尹兆坚议员问:
据报,本年10月28日下午,屯门良景村一带有多名市民嗅到类似催泪气体的刺鼻气味,其后气味蔓延至屯门市中心及码头一带,有多人身体不适并召喚紧急救护服务。警方于当日稍后时间在社交平台上发出帖文表示,警方及消防人员巡查后未能确定气味的起因及源头。警方亦澄清当日沒有在屯门使用催泪气体,或如网上流传所说试用任何不明气体。有居民怀疑气味与警方行动有关,并于当晚在大兴行动基地外聚集,其后演变成警民冲突。警方驱散人群时发射多枚催泪弹,部分催泪弹射进私人屋苑的平台或走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会否继续调查上述气味的源头、产生原因,以及是否与催泪气体有关;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
是否知悉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驻港部队")有否在当日于其军事用地內使用会释放刺鼻气味的装备;若知悉有此情况,详情为何;若不知悉,会否向驻港部队查询;及
(三)
有关的警务人员向住宅楼宇发射催泪弹前有否考虑这做法可能危害无辜市民的健康;若有,详情为何;警方会否承诺不再采取这做法;若不会,原因为何?





第9项质询
(书面答覆)

言语治疗师的供求情况

叶建源议员问:
关于言语治疗师的供求情况,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是否知悉,现时言语治疗师的人数,以及当中分别有多少人(i)符合资格及(ii)已经在认可医疗专业注册计划下注册;
(二)
2016-2017至2018-2019财政年度,每年分别受聘于政府及资助机构的言语治疗师的人数及百分比;
(三)
2016-2017至2018-2019财政年度,每年(i)政府、(ii)医院管理局、(iii)资助机构及(iv)学术界的言语治疗师人手编制分别为何,并按他们服务的单位(例如各类学校、社会福利机构和专职医疗部门)列出分项数字;平均每名言语治疗师每年处理多少宗个案;
(四)
2017-2018至2019-2020学年,每年专上院校开办言语治疗相关学位课程的数目,并按年列出每个课程的(i)学额、(ii)资助模式及(iii)修课年期;
(五)
鉴于政府分别在过去两年发表的《施政报告》及在去年发表的《财政预算案》中表示,会推行措施加强言语治疗服务,未来3年每年各政策局/政府部门对言语治疗师人手的需求分别为何;
(六)
鉴于教育局由本学年起推行加强校本言语治疗服务,并会分3年在公营普通中小学开设校本言语治疗师职位,让学校组成群组聘请校本言语治疗师,支援有言语障碍的学生,
(i)
本学年及未来两个学年,每年聘请言语治疗师的数目、推行该项服务的学校数目、受惠学生的人数,以及招致的经常性开支;
(ii)
至今分别有多少个学校群组已经及尚未招聘到言语治疗师,以及所涉职位数目分别为何;
(iii)
会否向已经招聘到言语治疗师的学校群组查询获聘者是否已到任;有何措施协助尚未招聘到言语治疗师的学校群组;
(iv)
有何措施协助有关学校群组挽留言语治疗师,以免有关服务因他们离职而受到影响;及
(v)
由于有不少学校表示在招聘言语治疗师时遇到困难,教育局会否调整该项服务的实施时间表;及
(七)
鉴于有教育界和社会福利界人士表示招聘言语治疗师时遇到困难,政府会否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及与持份者的沟通,以确保言语治疗师的培训及晋升阶梯与该行业的专业发展和服务需求匹配;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第10项质询
(书面答覆)

骨质疏松症

蒋丽芸议员问:
据报,有医学研究结果显示,50岁以上人士当中,每3名女性和每5名男性分别有1人会在一生中某时刻遭遇骨质疏松性骨折。此外,香港每年约有1万宗髋关节骨折新症,当中五分之一的病人在一年內离世、约一半的活动能力永久受损,以及约一半需入住院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3年,每年公立医院诊治的骨质疏松性骨折病人数目,以及所招致的开支为何,并按骨折部位以表列出分项数字;
(二)
鉴于有医生指出,有不少市民对骨质疏松症一知半解,政府有何措施加强有关的宣传工作,以提高市民对该病症的预防意识;及
(三)
会否考虑以公私营合作模式,推行全民骨质密度筛查,以便及早识别和诊治骨质疏松症患者;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第11项质询
(书面答覆)

尸体发现案及死因研讯

胡志伟议员问:
《死因裁判官条例》(第504章)订明20类须向死因裁判官报告的死亡个案。死因裁判官经考虑警方就该等个案拟备的调查报告及验尸报告等相关资料后,可决定是否有足够资料令死因及相关情况清晰无疑及个案是否可终结,或下令警方作进一步调查或寻求专家的独立意见。死因裁判官在考虑一切所需资料及个案的所有情况后,可决定个案可终结或进行死因研讯。若有人在受官方看管时死亡,则死因裁判官必须就该宗死亡个案进行研讯。此外,有适当利害关系的人(包括死者亲属)及律政司司长可向原讼法庭申请,由死因裁判官进行死因研讯。据报,近月怀疑自杀案飙升,而警方就多宗尸体发现案进行现场调查后作出公布,表示已初步把个案列为自杀案或死因无可疑。然而,有市民质疑警方作调查及下结论的过程草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有关警方在过去24个月內处理的尸体发现案的下列详情:
(一)
该等个案的总数,并按月及死者所属年龄组别(即0至9岁、10至19岁、20至29岁、30至39岁、40至49岁、50至59岁、60至69岁、70岁或以上,以及年龄不详)以表列出分项数字;
(二)
有多少宗个案属下述情况:警方基于现场调查结果公布初步列为自杀案或死因无可疑,但在向死因裁判官提交首份调查报告前已改列为谋杀或死因有可疑;
(三)
警方在提交予死因裁判官的首份调查报告中,分别把多少宗个案分类为(i)死因无可疑、(ii)自杀、(iii)谋杀及(iv)其他类别;
(四)
死因裁判官经考虑警方首份调查报告等资料后决定个案可告终结的个案宗数;
(五)
(i)死因裁判官经考虑警方首份调查报告等资料后下令警方作进一步调查的个案宗数;死因裁判官经考虑警方的进一步调查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后,决定(ii)个案可告终结,以及(iii)须进行死因研讯的个案宗数分别为何;原讼法庭因应(iv)有适当利害关系的人及(v)律政司司长提出的申请而命令进行研讯的个案宗数分别为何;
(六)
第(五)项的数字,按警方首份调查报告所载死因归类划分的数字;
(七)
已裁定为自杀死亡的个案数目,并按(i)死者所属年龄组别(如第(一)项所列)及(ii)自杀类别(即吊死、由高处跳下、淹死、利器,以及其他)以表列出分项数字;
(八)
有多少宗个案的遗体至今仍无人认领,并按死者年龄组别(如第(一)项所列)以表列出分项数字;
(九)
由警方接获发现尸体报告至尸体被火化/安葬的(i)最高、(ii)最低及(iii)平均日数分别为何;及
(十)
有多少宗个案的死者姓名曾在警方的失踪人口名单,并按死者所属年龄组别(如第(一)项所列)以表列出分项数字?





第12项质询
(书面答覆)

社会骚乱对经济及民生的影响

周浩鼎议员问:
自本年6月以来,移交逃犯修例建议引发的爭议最终演变成社会骚乱。激进示威者肆意毀坏建筑物和公共设施,亦有不少商铺被"装修"("毀坏"的代称),以及持不同意见的人士被"起底"和"私了"("私刑对待"的代称)。该等行为严重影响营商环境、社会运作和市民日常生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自本年6月以来,警方分别收到多少宗商戶的报案,声称因社会骚乱相关原因而遭(i)恐吓、(ii)勒索和(iii)摧毀/损坏财产(包括纵火),以及调查该等个案的最新进展;政府收到多少宗商戶就经营困难而提出的求助个案,以及具体的跟进工作为何;
(二)
是否知悉,自本年6月以来,有多少个原定在本年下半年或明年在港举行的体育、文化、艺术、娛乐及旅游节目,因社会骚乱相关原因而被取消或改期,并按节目名称列出:(i)主办单位、(ii)预计动用人手、(iii)预计对香港带来的经济效益(例如可吸引的旅客人次)、(iv)原定举行日期,以及(v)新订举行日期(如有的话);
(三)
是否知悉,自本年6月以来,香港海洋公园及香港迪士尼乐园分别的每月入场人次,以及该等数字与去年同期的数字如何比较;该两个主题公园的经营者在本年及明年有何特别推广计划吸引本地居民及游客到访;及
(四)
有否评估自本年6月以来,社会骚乱对香港的营商环境及国际声誉造成的损害;如有,所用指标和评估结果为何;有何措施恢复国际社会对香港的稳定和营商环境的信心?





第13项质询
(书面答覆)

违例张贴的招贴及海报

梁美芬议员问:
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104A条,在政府土地,除非获得主管当局书面准许,否则不得展示或张贴招贴或海报。有市民反映,自本年6月以来,多区的公众地方(例如行人天桥、行人隧道及围栏)被人擅自张贴大量单张、海报和便利贴等,以表达各种意见。该等张贴物品不但造成环境卫生问题,亦导致不同政见市民之间的冲突,但有关的政府部门却未有积极处理该问题,令他们感到十分不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自今年6月以来,有关的政府部门有否发现其管辖的地方有未获准许而张贴的物品;如有,详情为何,以及有否即时移除该等物品;如沒有即时移除,原因为何;
(二)
自今年6月以来,政府有否评估有关部门未有在符合公众期望的时间內移除违例张贴的物品是否构成行政上的不作为;如有评估,结果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
会否作出特别安排,加快清理违例张贴的物品;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第14项质询
(书面答覆)

纾缓非洲猪瘟影响的措施

何俊贤议员问:
非洲猪瘟于去年8月在內地爆发并迅速席卷內地大部分地方,幸好沒有蔓延至本港养猪场。有不少內地供港活猪注册养殖场("供港活猪场")因疫情而停止活猪供港,导致內地每天进口活猪量大减,由以往的4 000头降至现时的不足1 700头。猪肉的批发及零售价格因此大幅上升,以致相关行业和市民大受影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是否知悉自去年8月至今,全国每月的(i)活猪饲养量、(ii)活猪饲料使用量及(iii)活猪场数目的变动情况;如沒有该等资料,会否尽快向內地有关当局索取该等资料;
(二)
自去年8月至今,(i)每季的內地供港活猪场数目、增减数目及最新名单,以及(ii)每月本地新鲜猪肉平均零售价;如沒有该等资料,会否尽快作出统计;
(三)
鉴于政府近期推出的纾困措施(包括减免公众街市档位租金及新鲜粮食店、屠房和猪场牌照费用)只属短期性质,政府会否参考中央政府的做法,推出更积极的促进活猪生产及保障市场供应的措施,包括(i)提供补贴及贷款贴息支援、(ii)研究提供额外养猪用地及向养猪场持牌人提供贷款,以增加活猪饲养量,以及(iii)向活猪相关行业提供活猪生产稳定专项补贴,以长远地纾缓猪价上升问题和促进本地养猪业发展;
(四)
鉴于当局表示会研究利用现时本地养猪场牌照的许可饲养量中的剩余额(约11 000头)增加活猪饲养量,但只有个别养猪场有剩余额,而有关的持牌人未必愿意增加饲养量,政府会否研究增加各牌照的许可饲养量,以更有效及全面地增加活猪饲养量;
(五)
鉴于当局曾答应全面提升活猪运输各环节的检疫及消毒工作(包括将活猪运输车改为半密封式,以及考虑于屠房增设进出车辆的消毒设施),并提供相关的工作时间表,该等工作的进度及时间表为何;
(六)
鉴于尽管猪肉供应在內地现仍紧张,但以往水平的活猪供港量(每天约4 000头)实质上只占全国活猪饲养量(约数亿头)的极小比例,而当局曾表示会与內地相关部门商讨,尽力把活猪供港量恢复至以往水平,该项工作的进度及详情为何;
(七)
鉴于当局曾表示会考虑由海外进口活猪,该项工作的进度及详情为何;
(八)
过去3年,(i)冰鲜及冷藏猪肉的总进口量、(ii)输港最多冰鲜及冷藏猪肉的首10个地区、(iii)可售卖冰鲜及冷藏猪肉的新鲜粮食店数目的变动情况,以及(iv)当局揭发该等店铺以冰鲜及冷藏猪肉冒充新鲜猪肉出售的个案数目;及
(九)
鉴于据报有一些国家及地区为防止非洲猪瘟蔓延,已停止进口来自疫区的冰鲜及冷藏猪肉,现时本港有否从疫区进口冰鲜及冷藏猪肉;如有,详情为何,以及政府为何不全面暂停这些地区的猪肉进口?





第15项质询
(书面答覆)

非自然死亡案件及尸体发现案

谭文豪议员问:
据报,有多宗怀疑自杀案及尸体发现案可能与反修例运动有关。关于警方自本年6月以来处理的非自然死亡(包括自杀及谋杀)案件及尸体发现案,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该等案件的数目及其与去年同期的如何比较;
(二)
每宗案件的下列详情(以表列出):
(i)
接报日期及时间、
(ii)
死者年龄及性别、
(iii)
案发/发现尸体地点、
(iv)
警务人员最先到场的日期和时间,以及他们离场的日期和时间、
(v)
最先到场的警务人员的数目及其所属部门/警区、
(vi)
死者是即场还是送抵医院后被证实死亡、
(vii)
是否被归类为自杀(如是,自杀方式和原因,以及有否检获遗书)、
(viii)
死者尸体身上有否明显伤痕(如有,详情为何)、
(ix)
死者尸体身上衣服是否完整、
(x)
警方有否与死者亲属取得联络、
(xi)
死因裁判法庭有否/会否就该案件进行研讯(如已进行研讯,结果为何),及
(xii)
死者遗体是否已下葬或火化(如是,日期为何);
(三)
警方(i)未能核实死者身份及(ii)未有与死者亲属取得联络的案件宗数分别为何;
(四)
分别有多少宗案件的死者:
(a)
怀疑从高处堕下、
(b)
其尸体在海上被发现,以及
(c)
其尸体在其他地方被发现,
并按警方(i)相信死因有否可疑、(ii)有否展开调查及(iii)有否检获遗书列出分项数字;
(五)
警方已完成调查多少宗死因有可疑的案件;当中有多少宗的死者死因怀疑与反修例运动有关;
(六)
死因裁判法庭已就多少宗案件进行研讯;当中因(a)死因裁判官决定、(b)死者亲属向原讼法庭提出申请,以及(c)律政司司长向原讼法庭提出申请,而展开研讯的案件数目分别为何;经研讯后死者被裁定为(i)死于自杀、(ii)死于意外、(iii)死于不幸、(iv)合法被杀、(v)非法被杀,以及(vi)存疑裁决的宗数分别为何;
(七)
警方根据甚么准则决定案中死者的死因是否有可疑,以及分别根据甚么程序处理死因有和沒有可疑的死者尸体;及
(八)
有否发现该等案件有共通点(例如案发地点、日期及时间)?





第16项质询
(书面答覆)

美食车先导计划

吴永嘉议员问:
政府已把2017年2月推出的美食车先导计划("先导计划")延长两年至2021年2月2日。根据牌照条款,15部美食车只可(i)轮流在指定营运地点,或(ii)在符合特定条件(即须开放予公众、备有宣传计划及领有合适牌照)的自选活动的场地营运。据报,自反修例风波爆发以来,到访各营运地点的游客和本地居民的人数持续下降。为减少损失,指定在人流欠佳地点营运的美食车经营者宁愿不营业。就最近数星期而言,11个营运地点当中,一星期內最多只有4个地点的美食车有营业,而且部分美食车只在周五至周日营业。有美食车营运者批评,当局既不了解美食车的营运困境,又漠视营运者的诉求,令美食车难以持续经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有否就(i)美食车的业务表现及(ii)其在不同营运地点的业务表现十分参差的原因进行研究;若有,以表列出有关资料;若否,会否进行有关研究;
(二)
有否就不同时段及各活动期间,(i)各个指定营运地点的人流量及(ii)美食车的营业额进行统计;若有,以表列出有关资料;若否,会否进行有关统计;
(三)
会否放宽牌照条件以扩阔美食车的生存空间,例如在不影响附近交通及食肆经营状况的前提下,准许美食车参与不开放予公众的私人派对活动,以抵消在指定营运地点营运的亏损;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四)
鉴于政府在本年10月宣布,把美食车因在政府场地营运而须支付的租金减半,会否考虑与不属政府场地的指定营运地点(包括香港迪士尼乐园、海洋公园、金紫荊广场及中环海滨活动空间)的管理机构商讨,给予在该等场地营运的美食车同样幅度的租金减免;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五)
会否把人流量较低、美食车生意较差的营运地点剔除,以及开辟新的营运地点;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第17项质询
(书面答覆)

免遣返声请人

葛珮帆议员问:
按现行政策,若须被遣返的免遣返声请人("声请人")已就其声请结果提出司法覆核申请,入境事务处("入境处")会暂缓执行遣送他们回原居地的行动。原讼法庭接获就声请结果所提司法覆核许可申请数目,自2017年的1 006宗急升至2018年的2 851宗。为减少滥用声请程序,当局于本年1月表示正研究修订《入境条例》(第115章)。此外,当局于6月建议修订《高等法院条例》(第4章),以更有效率地处理案件,包括与声请有关的司法覆核申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是否知悉,司法机构自本年1月1日至今接获声请人提出的司法覆核许可申请的数目,以及预计明年的有关数目为何;
(二)
是否知悉,法庭现时每年最多分别可审理多少宗有关的(i)司法覆核许可申请及(ii)上诉个案;司法机构按该两类个案目前的数目及趋势,估计该等个案完成审理需时多久;
(三)
是否知悉,过去3年每年司法机构处理就声请结果所提司法覆核许可申请及上诉个案而招致的开支金额,以及未来3年的有关开支预计金额为何(以表列出);
(四)
修订第4及115章的工作的最新进展为何;
(五)
鉴于司法机构早前所提、把审理司法覆核许可申请上诉的法官人数由3名减至2名的建议被指成效不大,当局有否与司法机构商讨采取其他新措施,以尽快完成审理积压的司法覆核许可申请及上诉个案;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六)
是否知悉,司法机构会否考虑设立特别法庭,以加快审理与声请有关的个案,从而避免影响其他司法覆核个案获审理的速度;
(七)
过去5年,每年有多少名声请人在其司法覆核许可申请等待审理期间,因从事非法工作而被捕(以表列出);
(八)
现时在港的各类声请人(包括已提出声请、就声请结果提出上诉、提出司法覆核许可申请、就司法覆核许可申请结果提出上诉、在囚、等待遣返、声请确立并等待离港安排的声请人)的数目分别为何;
(九)
预计未来4个财政年度,每年涉及声请人的公共开支为何(以表列出分项开支数字);及
(十)
入境处有否足够的设施羁留对人命财产构成风险的声请人;当局会否参考政府过去处理越南船民的做法,把该等声请人羁留在禁闭式设施?





第18项质询
(书面答覆)

研究及发展开支的额外稅务扣减

莫乃光议员问:
《2018年稅务(修订)(第7号)条例》于2018年11月2日生效。企业在2018年4月1日或之后进行的研究及发展("研发")活动的开支划分为甲类和乙类,甲类开支可获现行的100%稅务扣减,而乙类开支首200万元和余额分别可获300%和200%稅务扣减。"合资格研发活动"分为外判和內部进行的研发活动。企业(i)就前者支付给"指定本地研究机构"的款项及(ii)就后者支付的"合资格开支"(即有关的雇员和消耗品开支)均属乙类开支,可享上述较高比例的稅务扣减。研发服务提供者须先向创新科技署申请,才可成为指定本地研究机构。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当局至今分别收到、批出及拒绝了多少宗成为指定本地研究机构的申请;如有申请被拒绝,原因为何;
(二)
自上述条例生效以来,有多少家企业申请研发活动开支稅务扣减,以及所涉研发开支总额,并按下述类别列出该等开支的分项数字:
乙类开支
(i)
外判合资格研发活动的开支、
(ii)
內部合资格研发活动的合资格开支、
甲类开支
(iii)
內部合资格研发活动的其他开支,以及
(iv)
其他研发活动的开支;及
(三)
有否计划提供更多与研发活动有关的稅务优惠;如有,详情为何?





第19项质询
(书面答覆)

发展地下空间

陈凯欣议员问:
关于发展地下空间,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现时设于公众地方地下的行人通道总长度,并按区议会分区列出分项数字;
(二)
现时分别设于政府及私人物业地下的商业空间总楼面面积及百分比,并按区议会分区列出分项数字;
(三)
过去5年,每年分别设于(i)政府用地地面、(ii)政府用地地下、(iii)私人用地地面和(iv)私人用地地下的停车场的总楼面面积及其分别提供的各类泊车位数目,并按区议会分区列出分项数字;
(四)
有否计划兴建地下通道把各个设于地下的港铁站连接起来,以供设置行人和商业设施;如有,详情为何;如否,会否考虑尽快展开相关研究及制订落实时间表;及
(五)
有否计划参考外国经验,制订全面的地下空间发展蓝图,把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公用设施尽量设于地下;如有,详情(包括地点)为何;如否,会否考虑尽快展开相关研究?





第20项质询
(书面答覆)

跑马地及铜锣湾交通挤塞

谢伟俊议员问:
有居民投诉,跑马地及铜锣湾在加路连山道、云地利道、连道及礼顿道一带经常交通挤塞,以平日下班和周末中午时段尤甚;而在繁忙时段,车龙更倒灌至乐活道,令往返乐活区、渣甸山及大坑的交通陷于瘫瘓。香港大球场举行赛事期间,区內车辆更寸步难移。此外,驾驶考试考生在区內练习驾驶("学车")及应考路试("考车")亦是造成交通挤塞主要原因。另一方面,政府拟把加路连山道前机电工程署总部及附近用地,用作兴建新区域法院及商业用途,包括设置多达600个车位。有居民担心,发展计划一旦落实,势必加剧该区交通挤塞。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是否知悉,过去3年每年全港(i)学车及(ii)考车人数,以及按年增幅分别为何;该等考车人士当中,选择在湾仔扫杆埔驾驶考试中心考车人数及百分比为何;
(二)
过去3年,有否评估考车人士在上述地区的道路学车及考车所造成的交通负荷;如有,评估结果为何;如否,会否尽快作出评估;
(三)
因应有市民批评,近年学车人士愈来愈多,加上上述地区附近商业中心交通繁忙,不适合学车及考车活动,而上述发展计划日后完成后,亦将带来额外交通负荷,以致道路更挤塞,当局会否尽快把区內两所驾驶考试中心(特别是扫杆埔驾驶考试中心)迁走或调整路试路线,以减轻区內交通负荷;如会,详情(包括选址及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四)
鉴于经常有车辆在区內三处黃色方格路口(即礼顿道与加路连山道和开平道交界、加路连山道与连道交界,以及乐活道与云地利道交界)內停留,造成阻塞,警方会否在交通繁忙时段派驻交通警员,加强执法和指挥交通;及
(五)
因应上述发展计划是基于两年多前的交通流量调查数据,政府会否重新进行调查,以便更准确评估区內道路能否负荷该计划带来的交通流量?





第21项质询
(书面答覆)

公营医疗部门员工参加內地交流活动

陈沛然议员问:
关于医院管理局("医管局")和卫生署辖下员工参加香港专业人士国情研习班("国情班")及其他內地交流活动的情况,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由2015年至今,每年医管局接获多少次提名员工参加国情班的邀请,以及提名多少名员工参加国情班,并按他们所属职系和职级以下表列出分项数字;
员工20152016201720182019
医生职系
 (i)部门主管     
 (ii)顾问医生     
 (iii)高级医生/副顾问医生     
 (iv)医生/驻院医生     
护士职系
 (i)高级护士长或以上     
 (ii)部门运作经理     
 (iii)病房经理/专科护士/护士长/资深护师     
 (iv)注册护士     
 (v)登记护士     
专职医疗人员     
行政人员     
其他(请注明)     
参加员工总数     
(二)
由2015年至今,每年医管局因辖下员工参加国情班而招致的开支,以及向该等员工提供的有薪进修假期总日数;该等国情班的日数为何(如不一致,按开课日期列出);
(三)
医管局由何年起提名员工参加国情班,以及至今累计有多少名员工参加国情班;及
(四)
由2015年至今,每年卫生署接获多少次提名员工参加(i)国情班及(ii)其他內地交流活动的邀请,并按第(一)至(三)项的格式分别列出有关数字?





第22项质询
(书面答覆)

延长公务员服务年期

何启明议员问:
政府于去年7月推出延长公务员服务年期措施。2000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之间入职的公务员有两年(即2018年9月17日至2020年9月16日)时间决定是否申请延迟退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i)已收到、(ii)已批准及(iii)已拒绝的延迟退休申请,至今分别有多少宗,以及(iv)处理中的该等申请宗数,并按政府部门及申请人的职级(即低层、中层及高层)列出分项数字;如有申请被拒绝,原因为何;及
(二)
会否再次考虑把上述措施扩展至包括2000年6月1日前入职的现职公务员;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