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9/20-8

立法会

议程

2019年11月27日星期三上午11时

I.
提交本会省览的文件

提交本会省览的3项附属法例/文书及7份其他文件载于附录1

II.
质询

议员提出22项质询(6项口头质询及16项书面质询)
提出口头质询的议员
负责答覆的官员
1.
公务员事务局局长
2.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3.
保安局局长
4.
叶建源议员
保安局局长
5.
保安局局长
6.
保安局局长
22项质询的內容、提出质询的议员及负责答覆的官员载于附录2

III.
政府法案

首读及二读(辩论中止待续)
1.
《2019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
(延搁自2019年11月13日的会议)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
全体委员会审议及三读
3.
政务司司长
二读(恢复辩论)、全体委员会审议及三读
4.
《2019年选举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
(延搁自2019年7月10日的会议)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动议的修正案载于2019年10月9日发出的立法会CB(3) 13/19-20号文件

IV.
政府议案

第1项辩论 (处理下列2项议案)
(延搁自2019年7月10日的会议)
1.
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七)项及《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484章)第7A条动议,有关委任法官的拟议决议案
动议人
政务司司长
议案措辞
2.
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七)项动议,有关委任法官的拟议决议案
动议人
政务司司长
议案措辞
(辩论及表决安排载于2019年6月27日及10月21日发出的立法会CB(3) 760/18-19及CB(3) 55/19-20号文件)

V.
议员就附属法例/文书提出的议案

第1项辩论 (处理下列1项议案)
1.
延展附属法例修订期限的拟议决议案
动议人
何俊贤议员
议案措辞
第2项辩论 (处理下列1项议案)
2.
延展附属法例修订期限的拟议决议案
动议人
易志明议员
议案措辞
第3项辩论 (处理下列1项议案)
3.
延展附属法例修订期限的拟议决议案
动议人
卢伟国议员
议案措辞
第4项辩论 (处理下列1项议案)
4.
延展文书修订期限的拟议决议案
动议人
葛珮帆议员
议案措辞

VI.
议员法案

首读及二读(辩论中止待续)
1.
《2019年圣约翰学院(修订)条例草案》
(延搁自2019年7月10日的会议)
吴永嘉议员

VII.
议员议案 (不包括就附属法例/文书提出的议案)

第1项辩论 (处理下列1项议案)
(延搁自2019年7月10日的会议)
1.
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九)项动议议案,以组成独立调查委员会,调查对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及/或渎职行为的指控
动议人
杨岳桥议员
议案措辞
(此议案由25名议员联合动议︰杨岳桥议员、涂谨申议员、梁耀忠议员、李国麟议员、毛孟靜议员、胡志伟议员、莫乃光议员、陈志全议员、梁继昌议员、郭家麒议员、郭荣铿议员、张超雄议员、黃碧云议员、叶建源议员、尹兆坚议员、朱凯廸议员、林卓廷议员、邵家臻议员、陈淑庄议员、许智峯议员、郑松泰议员、邝俊宇议员、谭文豪议员、范国威议员及区诺轩议员)
出席官员
政务司司长
第2项辩论 (处理下列1项议案)
(延搁自2019年11月20日的会议)
2.
根据《议事规则》第49B(1)条动议解除陈淑庄议员的立法会议员职务的议案
动议人
黃定光议员
议案措辞
第3项辩论 (处理下列1项议案)
(延搁自2019年11月20日的会议)
3.
根据《议事规则》第49B(1)条动议解除邵家臻议员的立法会议员职务的议案
动议人
黃国健议员
议案措辞
第4项辩论 (处理下列1项议案)
(延搁自2019年10月23日的会议)
4.
根据《议事规则》第49B(1A)条动议谴责何君尧议员的议案
动议人
郭家麒议员
议案措辞
(此议案由杨岳桥议员、陈淑庄议员及谭文豪议员联名签署)
第5项辩论 (处理下列1项议案)
(延搁自2019年10月30日的会议)
5.
根据《议事规则》第49B(1A)条动议谴责何君尧议员的议案
动议人
毛孟靜议员
议案措辞
(此议案由朱凯廸议员、陈志全议员及范国威议员联名签署)
第6项辩论 (处理下列1项议案)
(延搁自2019年11月6日的会议)
6.
根据《议事规则》第49B(1A)条动议谴责郑松泰议员的议案
动议人
容海恩议员
议案措辞
(此议案由叶刘淑仪议员、黃定光议员及潘兆平议员联名签署)
第7项辩论 (处理下列1项议案)
(延搁自2019年11月20日的会议)
7.
根据《议事规则》第49B(1A)条动议谴责林卓廷议员的议案
动议人
何君尧议员
议案措辞
(此议案由容海恩议员、姚思荣议员及潘兆平议员联名签署)
第8项辩论 (处理下列1项议案)
(延搁自2019年6月12日的会议)
8.
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五)项及第(十)项动议传召有关人士出示文件和作证的议案
动议人
郭荣铿议员
议案措辞
出席官员
政务司司长
第9项辩论 (处理下列2项议案)
(延搁自2019年7月10日的会议)
9.
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五)项及第(十)项动议传召一位人士出示文件和作证的议案
动议人
郭家麒议员
议案措辞
10.
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动议委任专责委员会进行调查的议案
动议人
区诺轩议员
议案措辞
出席第9及10项的官员
保安局局长
保安局副局长
(辩论及表决安排载于2019年6月27日发出的立法会CB(3) 771/18-19号文件)
下列3项议案的辩论安排容后通知
(辩论次序可能会因应稍后作出的辩论安排而相应调整)
(延搁自2019年10月23日的会议)
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五)项及第(十)项动议传召有关人士出示文件和作证的议案
11.
动议人
杨岳桥议员
议案措辞
出席官员
保安局局长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保安局副局长
运输及房屋局副局长
12.
动议人
郭家麒议员
议案措辞
出席官员
保安局局长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保安局副局长
食物及卫生局副局长
13.
动议人
张超雄议员
议案措辞
出席官员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
保安局局长
保安局副局长
劳工及福利局副局长
第10项辩论 (处理下列1项议案)
(延搁自2019年11月13日的会议)
14.
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五)项及第(十)项动议传召有关人士出示文件和作证的议案
动议人
郭家麒议员
议案措辞
出席官员
保安局局长
保安局副局长
第11项辩论 (处理下列2项议案)
(延搁自2019年7月3日的会议)
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动议委任专责委员会进行调查的议案
15.
动议人
尹兆坚议员
议案措辞
16.
动议人
谭文豪议员
议案措辞
出席第15及16项的官员
保安局局长
保安局副局长
(辩论及表决安排载于2019年6月19日发出的立法会CB(3) 723/18-19号文件)
下列7项议案的辩论安排容后通知
(辩论次序可能会因应稍后作出的辩论安排而相应调整)
(延搁自2019年10月23日的会议)
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动议委任专责委员会进行调查的议案
17.
动议人
毛孟靜议员
议案措辞
18及19.
动议人
陈淑庄议员
议案措辞
20及21.
动议人
郭家麒议员
议案措辞
22.
动议人
林卓廷议员
议案措辞
23.
动议人
邝俊宇议员
议案措辞
出席第17至23项的官员
保安局局长
保安局副局长
第12项辩论 (处理下列1项议案)
(延搁自2019年10月30日的会议)
24.
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动议委任专责委员会进行调查的议案
动议人
范国威议员
议案措辞
出席官员
保安局局长
保安局副局长
第13项辩论 (处理下列1项议案)
(延搁自2019年11月13日的会议)
25.
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动议委任专责委员会进行调查的议案
动议人
锺国斌议员
议案措辞
出席官员
政务司司长
第14项辩论 (处理下列1项议案)
26.
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动议委任专责委员会进行调查的议案
动议人
梁美芬议员
议案措辞
修正案动议人
涂谨申议员
(修正案载于2019年11月22日发出的立法会CB(3) 155/19-20号文件)
出席官员
有待政府当局通知
第15项辩论 (处理下列1项议案)
(延搁自2019年6月12日的会议)
27.
"不信任第五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议案
动议人
郭荣铿议员
议案措辞
修正案动议人
毛孟靜议员
(修正案载于2019年6月5日发出的立法会CB(3) 667/18-19号文件)
出席官员
政务司司长
第16项辩论 (处理下列1项议案)
(延搁自2019年6月12日的会议)
28.
"确保儿童游戏权,让孩子快乐成长"议案
动议人
何启明议员
议案措辞
5位修正案
动议人
叶建源议员、郭家麒议员、张超雄议员、蒋丽芸议员及许智峯议员
(修正案载于2019年6月6日发出的立法会CB(3) 669/18-19号文件)
出席官员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
劳工及福利局副局长



立法会秘书





附录1

2019年11月27日的立法会会议

提交本会省览的文件

附属法例/文书
法律公告编号
其他文件
4.
5.
6.
7.
8.
9.
10.





附录2

于2019年11月27日的立法会会议提出的22项质询

主题
负责答覆的官员
口头质询
1
叶刘淑仪议员
公务员事务局局长
2
郭伟强议员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3
陈沛然议员
保安局局长
4
叶建源议员
保安局局长
5
涂谨申议员
保安局局长
6
郭家麒议员
保安局局长
书面质询
7
黃定光议员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
8
廖长江议员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9
邵家辉议员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10
梁耀忠议员
保安局局长
11
梁继昌议员
环境局局长
12
谢伟铨议员
民政事务局局长
13
范国威议员
保安局局长
14
胡志伟议员
保安局局长
15
李国麟议员
保安局局长
16
张超雄议员
保安局局长
17
蒋丽芸议员
发展局局长
18
郭荣铿议员
保安局局长
19
刘业强议员
环境局局长
20
周浩鼎议员
公务员事务局局长
21
吴永嘉议员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22
许智峯议员
保安局局长





第1项质询
(口头答覆)

公务员宣誓拥护《基本法》及效忠香港

叶刘淑仪议员问:
本会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在本年11月4日的会议上,通过本人动议的议案,促请行政长官根据《基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发布行政命令,要求所有公务员宣誓拥护《基本法》及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特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行政长官会否行使《基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赋予她的行政权力,并参考《宣誓及声明条例》,制订政策及发布行政命令,要求所有公务员(包括新入职公务员),宣誓拥护《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区,以确保公务员上下一致、同心同德,维护"一国两制"、"港人治港"及高度自治的核心价值?





第2项质询
(口头答覆)

购买住宅物业涉及的风险

郭伟强议员问:
近期,有不少一手住宅物业买家因各种原因(例如改变置业决定,或未能获金融机构批出按揭贷款)而未有完成物业交易,因此需承担至少数十万元的损失。按照《一手住宅物业销售条例》,如买家沒有在订立临时买卖合约后5个工作日(下称"冷靜期")內,就有关物业与卖方签立买卖合约,则交易即告取消,而卖方可沒收相当于售价百分之五的临时订金(下称"订金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鉴于消费者委员会在2014年发表的《一手住宅物业销售研究报告》中建议,把冷靜期延长至7至14个工作天,并把订金率下调至百分之一至三,政府有否跟进该等建议,例如进行研究和公众咨询;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
会否修订法例,延长冷靜期及降低订金率;如会,落实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
有何新措施加强提醒消费者留意置业的各项风险?





第3项质询
(口头答覆)

针对警务人员的投诉

陈沛然议员问:
自本年6月至今,示威活动持续不断,警方与市民和传媒工作者不时发生冲突和磨擦。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自本年6月至今:
(一)
投诉警察课收到多少宗针对警务人员的投诉;该等投诉当中,有多少宗关于警务人员在违反《警察通例》下向示威人士施行性暴力(包括性侮辱、非礼、性骚扰及强奸),并按受害人所属性别和年龄组别,以及按被投诉警务人员所属职级以表列出分项数字;有多少宗该等个案在调查中;
(二)
投诉警察课收到多少宗投诉关于警务人员拒绝出示委任证,而其制服也沒有显示警员编号,以致市民难以辨识其身份;警方有何改善措施;及
(三)
有多少人是在被捕至送抵医院期间受伤;该等人士有否投诉遭警方阻延接受治疗;若有,收到的投诉宗数为何?





第4项质询
(口头答覆)

水炮车

叶建源议员问:
因政府强推移交逃犯修例建议而引发的"反送中"运动持续至今已近6个月。据报,警方出动人群管理特别用途车(俗称"水炮车")射出无色或有顏色的催泪水剂驱散人群时,不时有无辜人士被射中。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警方于上月20日出动水炮车于尖沙咀驱散人群时,水炮车攻击的目标是清真寺门外十多人(包括本会议员、记者、少数族裔人士和其他市民)还是清真寺,以及选择有关攻击目标的理据为何;为何当日选择使用有顏色的催泪水剂;有关警务人员当日有否按指引操作水炮车;若有,为何有无辜人士被顏色水射中;若否,警方会否对有关警务人员展开纪律程序;
(二)
鉴于本月11日晚上,有一间药房的职员因不忿其药房的货物被水炮车射湿而把货物掷向水炮车,而他其后遭警方以胡椒球弹攻击及拘捕,警方把催泪水剂射向该药房的原因为何;是否知悉该名职员有否受伤;若有,伤势为何;警方有何具体措施,确保日后出动水炮车时不会殃及不涉示威活动的宗教场所、商戶、车辆、记者及途人;身体或财物无辜被水炮车射中的市民,可循甚么途径申索补偿;及
(三)
鉴于警方在本月17日于香港理工大学外驱散人群时,水炮车向记者方向射水并击中一名记者,他倒地和休克,并因颅骨骨折及脑出血而需立即进行手术,水炮车向记者方向射水的原因,以及该名记者的最新情况和善后工作为何;警方会否对当日操作水炮车的警务人员展开纪律程序?





第5项质询
(口头答覆)

警务人员在公众活动的执法情况

涂谨申议员问:
反修例风波爆发至今已近6个月。据报,部分警务人员处理公众活动时的行为引起市民关注。该等行为包括:向大学及民居发射多枚催泪弹、在非必要情况下枪伤示威者、驾驶电单车撞向示威者、向正在采访的记者发射海绵弹、近距离向旁观市民和记者的脸部喷射胡椒喷雾、喝骂和拘捕旁观市民、拘捕在示威活动现场视察的区议员,以及拘捕送赠衣服和食物等物资的市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由今年6月至今,警务人员在公众活动期间分别发射实弹和橡胶子弹的个案详情,包括警务人员数目、发出子弹数目、伤亡人数(按示威者、记者及市民列出分项数字)、伤者受伤的身体部位,以及目前留院人数;
(二)
由今年6月至今,分别有多少名警务人员因违反或涉嫌违反《警察通例》或武力使用指引被投诉、警告、停止执行前线职务、勒令休假、刑事调查,以及处分;新任警务处处长会否命令警务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保持克制、严惩违反有关规定的警务人员,以及把警务人员涉嫌干犯刑事罪行的案件提交律政司考虑是否提出检控;及
(三)
鉴于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下称"监警会")数月前成立的国际专家小组于本月初表示,监警会的权力及独立调查能力不足,因此有必要加强其取证能力才可完成临时报告,并建议下一步需由独立机构进行更全面调查,政府会否考虑该小组的建议,以及全面公开临时报告?





第6项质询
(口头答覆)

警务人员枪伤男子

郭家麒议员问:
据报,本月11日,一名交通警员在处理路障时,拔出佩枪指向一名数尺外男子的胸膛,两人互相靠近并发生纠缠。交通警员以左手箍着该男子颈部的同时,把佩枪指向另一名走近而沒有持械的黑衣男子,并在未作警告下向他开枪,该黑衣男子中枪倒地。随后增援的一名防暴警员在未有检查该名伏在地上又沒有反应的黑衣男子的伤势下,用索带索着该男子的左手,把他反转再把他拉起坐在地上。中枪受伤男子随后送院救治,一度危殆。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鉴于《警察通例》第29章订明,警务人员所使用的武力必须是在当时情况下合理地需要的最低程度武力,有否研究该名交通警员开枪有否违反此规定,以及有否评估他在案发时的心理质素是否适宜执行职务;
(二)
有否指引订明,警务人员在作出拘捕时须了解被捕人士有否受伤及其伤势,以及对受伤人士作出拘捕时应如何避免加剧其伤势;如有指引,有否研究该名防暴警员的上述处理手法有否违反指引;及
(三)
鉴于拍得事发经过的新闻机构发表声明,批评警方在未获其同意下,于当日警方记者会上播放有关片段,而且播放的片段不完整,因此未能让市民了解事件始末,警方会否向该新闻机构道歉,以及有否评估此做法对其公信力的影响?





第7项质询
(书面答覆)

社会骚乱对旅游业的影响

黃定光议员问:
有旅游业人士反映,本年6月爆发而至今仍未平息的反修例风波已严重打击本港旅游业,并影响旅游业从业员的生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有否估计自本年6月以来,社会骚乱对旅游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有,金额为何;
(二)
鉴于迄今已有40个国家/地区发出访港旅游警示/提示,是否知悉,香港旅游发展局("旅发局")有否因应此情况,就针对各客源市场的宣传推广工作(i)作出调整、(ii)推出新措施,以及(iii)增加预算开支;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三)
鉴于旅发局已取消今年原定于上月举行的香港美酒佳肴巡礼和香港单车节,是否知悉旅发局(i)有否估计旅游业因而蒙受的影响和经济损失,以及(ii)如何处理预留用作举办该两项活动但未动用的款项;
(四)
是否知悉,旅发局是否正考虑取消未来6个月內的大型旅游推广活动,以及其考虑的因素为何;
(五)
是否知悉,旅发局将会推出的"香港再出发"推广计划的具体內容和预算开支为何;及
(六)
鉴于本港导游和领队自本年9月起可向內地当局申请在珠海市橫琴新区执业,是否知悉內地当局至今收到、批准及拒绝的申请数目分别为何?





第8项质询
(书面答覆)

自动驾驶车辆的发展和应用

廖长江议员问:
最近运输及房屋局表示,政府"会着手研究法例修订,订定测试自动驾驶车辆所需的条件和配套,以缔造合适和安全的道路环境推动测试,鼓励自动驾驶车辆的发展和应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研究法例修订工作的具体计划及內容为何,以及有否制订自动驾驶车辆在安全情况下在一般道路环境进行测试的计划;
(二)
现时不同型号的自动驾驶车辆在本港指定地点试行的详情,以及至今达到的技术发展阶段;
(三)
有否评估自动驾驶在港发展需要政府提供哪些实质支援,例如协助完善包含大数据、先进网络及智慧道路基建等要素的创科生态系统;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四)
会否仿效一些科技先进的地方,就发展自动驾驶车辆运输制订策略及阶段性发展目标,并拟订路线图及落实时间表;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五)
鉴于一些科技先进的地方预期自动驾驶车辆不但可带来重大商机,并且随着人工智能、超高速网络等科技的不断发展,还可为社会运作模式带来颠覆性的改变,包括大幅提升道路安全、24小时公私营客货运随传随到的高效运输服务、高效使用道路并减少泊车位需求、大大减少自置车辆的需要等,当局对自动驾驶在香港的发展是否亦有拟订愿景;若有,详情为何?





第9项质询
(书面答覆)

在社区药房执业的药剂师

邵家辉议员问:
有药房业界的代表和药剂师向本人反映,在社区药房执业的注册药剂师可发挥加强基层医疗服务,从而减轻公营医疗系统负担的重要作用。例如,他们可为市民提供药物咨询和检查、正确服药指引、简单检测(量度胆固醇、血糖和血压指数),以及就医建议等服务。另一方面,药剂业界十多年来爭取香港实施医药分家制度(即医生只负责诊症和处方,而药剂师则负责配发药物),但政府至今未有确切回应。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鉴于现行长者医疗券计划所涵盖的10类医护专业人员不包括药剂师,政府会否把药剂师纳入该计划,以增加长者在该计划下可享用的基层医疗服务选项;如会,详情和实施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
过去3年,有否研究注册药剂师在基层医疗服务方面可发挥的作用;如有,详情为何;如否,会否尽快进行研究;
(三)
鉴于现时有不少地方(例如美国、英国、台湾、北京及澳门)已实施医药分家制度,政府会否参考有关做法,尽快在香港实施医药分家制度;如会,详情和实施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四)
有否评估,要做到病人凭公立医院医生的处方于合资格社区药房配药需符合甚么条件;会否推行采用此配药方式的先导计划,以纾缓公立医院人手不足的问题,以及给病人多一个选择;如会,计划的详情和实施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第10项质询
(书面答覆)

10月20日一宗拘捕事件

梁耀忠议员问:
据悉,本年10月20日下午,防暴警员于佐敦道截停一名男途人并以非法集结罪名作出拘捕。在他被拘留期间,其法律代表曾向警方查询作拘捕行动的警务人员的身份,但警方三度提供不同的答案。第一次的答案是,该名警务人员隶属机动部队,因其身份敏感而不能披露详情;第二次的答案是,不知道;第三次的答案是,该名警务人员隶属商业罪案调查科。此外,警方一直拘留该名男子而沒有提出检控。他的法律代表指出,警方沒有权任意扣留市民,而须尽快并在作出拘捕起计的48小时內,决定起诉还是释放被捕人士。该名法律代表认为警方把其当事人拘捕和扣押均属非法,因此于10月21日向高等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要求警方释放其当事人。律政司代表在庭上表示该名男子不会被检控,他随即获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警方就警务人员身份的查询提供三个不同答案的原因;
(二)
有否评估第(一)项所述原因是否恰当;如有评估而结果为是,理据为何;
(三)
警方指称上述警务人员身份敏感的意思为何;过去3年,有否以同一原因拒绝透露警务人员身份的类似个案;如有,宗数及详情为何;
(四)
警方有否检讨有关警务人员有否合理理据拘捕该名男子;如有检讨而结果为有,详情为何,以及最终不提出检控的原因;如检讨的结果为否,有否研究该名警务人员有否滥权;如有研究而结果为有,警方会否作出跟进,并把个案转介廉政公署跟进;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五)
该名警务人员截停该名男子时,有否强迫他抱头下跪;警方依据哪些法例可要求涉嫌犯罪人士抱头下跪,以及引用有关条文的准则或指引为何;当被截停的人士拒绝抱头下跪时,在场警务人员可采取甚么行动,以及该等人士可否因此被检控;如可,控罪为何?





第11项质询
(书面答覆)

检讨空气质素指标

梁继昌议员问:
政府于本年7月至10月就2025空气质素指标检讨进行公众咨询。咨询文件的其中一项建议,是收紧空气质素指标所订的微细悬浮粒子(即PM2.5)平均24小时浓度上限,但容许超标次数由现时每年9次放宽至35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鉴于有环保团体指出,市民暴露于空气污染物的时间越长,他们面对的健康风险便会越大,政府会否重新考虑搁置上述放宽超标次数的建议;若否,理据为何;
(二)
鉴于2025年空气质素评估的结果显示,香港大部分地区的臭氧及可吸入悬浮粒子(即PM10)的浓度水平会高于世界卫生组织的有关指标,政府会否考虑尽快探讨收紧该两类空气污染物的浓度限值指标;若会,详情为何;若否,理据为何;及
(三)
鉴于警方近月在公众活动期间频密施放催泪弹,而有学者表示,催泪弹的燃烧过程很可能释出二噁英,政府会否考虑在现行13个一般空气质素监测站加装设备或采取其他措施,实时监测二噁英的浓度,以便市民可按需要采取减低个人健康风险的行动;若否,理据为何?





第12项质询
(书面答覆)

公共游乐空间改造工程

谢伟铨议员问:
行政长官在本年的《施政报告》中表示,政府"计划在未来五年改造全港超过170个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康文署')辖下的公共游乐空间。为使设施更具创意和趣味,同时满足居民需要,康文署在改造设施过程中会鼓励和促进社区参与和民间共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上述公共游乐空间的位置和面积,以及有关改造工程的时间表及预算开支;
(二)
会否考虑就公共游乐空间的改造工程举办公开设计比赛,透过相关专业人士的参与,令有关设施更具创意和趣味;及
(三)
会否在政策或招标层面就改造工程作特别安排,以鼓励更多中小型企业、初创公司及经验较浅的专业人士参与有关工程?





第13项质询
(书面答覆)

警务人员使用武器

范国威议员问:
自本年6月"反送中"运动爆发以来,警方为应付数以百计的大型公众活动,由8月25日起使用人群管理特别用途车(俗称"水炮车")射出顏色水驱散人群,以及分别由9月10日和10月15日起,向休班警务人员派发伸缩警棍及胡椒喷雾,以便他们遇上紧急情况时执行职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鉴于很多被水炮车射出的顏色水击中的市民感到眼部刺痛或皮肤剧烈灼痛,顏色水所含顏料及催泪水剂的化学成分分别为何;如未能公开这些资料,原因为何;
(二)
鉴于警方表示,顏色水可协助警方辨识示威者,至今警方藉此拘捕了多少名示威者,并按有关公众活动的举行日期、时间和地点,以及被捕者涉嫌干犯的罪行以表列出分项数字;
(三)
警方至今共向多少名休班警务人员派发伸缩警棍及胡椒喷雾;
(四)
鉴于警方曾表示,会在向休班警务人员派发伸缩警棍一个月后检讨该项安排,该项检讨有否如期进行;如有,结果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五)
警方有否就派发胡椒喷雾予休班警务人员的安排进行检讨;如有,结果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六)
休班警务人员使用伸缩警棍及胡椒喷雾执行职务的情况(包括在公众活动中使用该等武器的休班警务人员数目,并按使用武器的日期和地点以表列出分项数字);及
(七)
警务人员会否因在休班期间使用伸缩警棍或胡椒喷雾执行职务而就该休班时段获发放逾时工作津贴;如会,至今已发放的款项总额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第14项质询
(书面答覆)

警务人员在私人处所执法

胡志伟议员问:
警方表示,根据《警队条例》(第232章)第50(3)及(4)条,当警务人员有合理怀疑有人可能在任何公共或私人场所干犯刑事罪行,便有权进入相关地点以作拘捕。第232章第50(3)条订明,"如任何警务人员有理由相信任何须予逮捕的人已进入或置身在某处,则居住在该处或管理该处的人在该警务人员提出要求时,须容许该警务人员自由进入该处,并给予一切合理的便利,以便他在內搜查"。关于警务人员在私人处所(包括各类型资助出售房屋)执法,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由今年6月至今,每月警务人员分别(a)根据第232章第50(3)或(4)条及(b)持有由裁判官发出的搜查令进入以下类别私人处所进行搜查的次数:(i)商场、(ii)商场范围以外的店铺、(iii)私人屋苑內住宅大厦以外的公用地方(例如私家路及园圃)、(iv)私人住宅大厦的公用地方(例如大堂及梯间)、(v)私人住宅单位,以及(vi)其他(以下表列出);
月份警务人员按何
权力进入处所
(i)(ii)(iii)(iv)(v)(vi)总数
 (a)       
(b)       
……        
 总数       
(二)
由今年6月至今,每月警务人员在私人处所內拘捕的人数,并按第(一)项所述6类处所列出分项数字(使用与上表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
(三)
鉴于有市民关注,近月有警务人员在沒有明确须予逮捕的人的情况下,闯入私人屋苑及商场并以渔翁撒网方式截查居民及商场顾客,保安局及警务处有否就该行动方式作出检视,以及有否发现警务人员在未有按第232章合法授权下进入私人处所执法的情况;若有发现该情况,详情为何;
(四)
警务人员根据第232章第50(3)条进入私人处所时,须否主动或在被要求下,向该款所指的"居住在该处或管理该处的人"提供资料,以证明有"须予逮捕的人"在该处所內;若然,有关资料的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五)
由今年6月至今,每月警务人员在私人屋苑(包括各类型资助出售房屋)內的公用地方使用武器的次数,并按屋苑名称和武器类别(例如催泪弹、海绵弹及布袋弹)列出分项数字;
(六)
第232章第50条有否授权警方在私人处所內进行驱散行动;若否,警方可根据第232章哪些条文在私人处所內进行该等行动;
(七)
除第232章外,哪些法例授权警方在私人处所內执法,以及以施放催泪弹等方式进行驱散行动;及
(八)
由今年6月至今,警方就警务人员进入私人处所执法的事宜向物业管理界发出的指引和通告的详情为何?





第15项质询
(书面答覆)

催泪弹

李国麟议员问:
自今年6月爆发"反送中"运动以来,警方发射了数以千计的催泪弹以驱散示威者。据报,本月2日,有一名志愿急救员怀疑被中国制催泪弹射中,导致背部严重烧伤。另外,据记者在冲突现场量度所得,催泪弹在燃烧时发出溫度高达摄氏252度的火花,足以燃点杂物,亦可造成人体二级烧伤。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本年6月至今,警方共施放了多少枚催泪弹,以及就施放数量最多的10天而言,(i)有关日期、(ii)施放数量及(iii)施放位置为何;
(二)
警方现时有否购入非中国制催泪弹;如有,该等催泪弹的(a)原产地为何,以及(b)与中国制催泪弹在以下方面如何比较:(i)成份、(ii)爆发速度、(iii)威力(包括功能、效果和燃烧时最高溫度),以及(iv)可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影响(以表列出);如否,原因为何;
(三)
警方在采购前,有否就第(二)项提及的各方面对中国制催泪弹进行测试;如有,测试结果的详情为何;及
(四)
警方有否就施放催泪弹后如何清洗现场的催泪烟残余物及如何善后,向警务人员、相关政府部门、公共机构及市民发出指引;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第16项质询
(书面答覆)

警察的福利相关基金

张超雄议员问:
就警察福利基金、警察子女教育信托基金,以及警察教育及福利信托基金,政府可否告知本会,在本年6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
(一)
该3项基金的收入详情(以表一至表三列出);
表一:警察福利基金收入
收入款额
(i)一般储备金
 捐款 
 政府补助金 
 雇用警察服务费用 
 警务人员度假设施租赁费用 
 定期存款利息收入 
 承办商代售纪念品佣金 
 杂项收入 
 员工购物计划承办商佣金 
 兌換收益 
(ii)警察乐队基金
 雇用警察乐队费用 
 捐款 
(iii)邓肇坚爵士捐款基金(1985年)
 定期存款利息收入 
(iv)音乐助学基金
 销售光碟 
表二:警察子女教育信托基金收入
收入款额
捐款 
利息收入 
股息收入 
出售投资的收益 
汇兌收益净额 
表三:警察教育及福利信托基金收入
收入款额
捐款 
利息收入 
股息收入 
汇兌收益净额 
(二)
该3项基金的支出详情(以表四至表六列出);及
表四:警察福利基金支出
支出款额
(i)一般储备金
 单位福利补助金 
 警察机动部队补助金 
 发给不同委员会、协会等的补助金 
 警务人员度假设施经常开支 
 发给陷入困境的警务/文职人员补助金 
 担任特殊职务警务人员茶点费用 
 警队体育活动开支 
 员工关系开支 
 在职警务/文职人员或退休人员去世补助金 
 警务人员子女暑期奖学金 
 健康生活策略活动 
 讲座及转业训练课程 
 初级警务人员持续进修补助金 
 其他 
 兌換亏损 
(ii)警察乐队基金
 乐队费用分配 
 购买和修理乐器 
 付予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有限公司版权稅 
 乐师受雇于私人聚会洗熨费用 
 杂项支出 
 酬酢开支 
(iii)邓肇坚爵士捐款基金(1985年)
 一般福利开支 
(iv)音乐助学基金
 乐师培训费用 
 杂项支出 
(v)持续进修基金
 警务人员持续进修补助金 
表五:警察子女教育信托基金支出
支出款额
助学金 
司库酬金 
杂项支出 
汇兌亏损净额 
表六:警察教育及福利信托基金支出
支出款额
助学金 
司库酬金 
杂项支出 
汇兌亏损净额 
(三)
该3项基金收到的捐款详情(使用与表七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
表七
收到捐款日期捐款人士/
机构名称
捐款金额捐款理由
    





第17项质询
(书面答覆)

将于2047年期满的土地契约

蒋丽芸议员问:
政府曾表示,有超过3万份新界(包括新九龙)土地的契约("地契")将于2047年年中期满。关于该等地契续期及有关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现时上述地契当中,住宅用途或商住两用的共有业权土地的下述资料:(i)土地总面积、(ii)地段数目及(iii)所涉住宅单位(包括商住两用单位)的总数为何;若地政总署沒有备存该等资料,该署将于何时完成备存资料的工作;
(二)
鉴于地政总署曾于2017年3月表示,(i)预期于2017年年中完成编制关于处理地契续期所涉具体手续和流程的参考资料,以及(ii)会探讨进一步简化和缩短流程的可能性,该两项工作目前是否已完成及是否已把参考资料公开;若未完成或沒有公开,原因为何;
(三)
鉴于有大量地契将于2047年年中期满,地政总署有否评估需增添多少人手及财政资源,以应付整理和编制地契资料及为地契续期等相关工作;若有,所需的额外人手及预算开支为何;
(四)
会否尽快公布上述地契续期的条款及手续;若否,何时会公布;
(五)
过去3年,金融机构有否向当局反映,该等地契在2047年可否续期及可续期多久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况,影响了它们对涉及有关物业的按揭贷款申请的决定;若有,详情为何;及
(六)
是否知悉,过去3年,有否金融机构基于有关地契将于2047年年中期满而拒绝就该土地上的物业批出超逾该年期的按揭贷款;若有,详情为何?





第18项质询
(书面答覆)

"反送中"运动相关执法行动

郭荣铿议员问:
据报,自本年6月以来,在多场与"反送中"运动相关的公众集会和游行进行期间,有众多示威者、旁观者及途人被捕,亦有不少人被带返警署协助调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本年6月至今,每月的被捕人数,并按被捕原因(在《禁止蒙面规例》(第241K章)下的罪行除外)列出以下数字:(i)被捕人数、(ii)被捕后获无条件释放人数、(iii)被捕后获准保释候查人数、(iv)被检控人数、(v)案件提堂后获准保释人数,以及(vi)同时被控其他罪行人数(使用与表一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
表一
月份:               
被捕原因(i)(ii)(iii)(iv)(v)(vi)
……      
总数     (不适用)
(二)
自第241K章在本年10月5日生效以来,分别有多少人因涉嫌(a)身处指明活动时使用相当可能阻止识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及(b)沒有遵从警务人员要求除去蒙面物品而被捕,并按他们被捕的日期列出以下数字:(i)被捕人数、(ii)被捕后获无条件释放人数、(iii)被捕后获准保释候查人数、(iv)被检控人数,以及(v)案件提堂后获准保释人数(以表二列出);
表二
拘捕日期罪行(i)(ii)(iii)(iv)(v)
 (a)     
(b)     
⋯⋯      
总数     
(三)
本年6月9日至今,每周(星期日至星期六)被警方带返警署协助调查后(i)获释及(ii)被羁留的人数分别为何(第(一)项所述人士除外)(以表三列出);
表三
日期(i)(ii)总数
6月9日至6月15日   
⋯⋯    
总数   
(四)
本年6月9日至今,每周(星期日至星期六)分别有多少名被捕人士被扣留超过法例所限的48小时才(i)被释放、(ii)被带到裁判官前,以及(iii)送院医治(以表四列出);及
表四
日期(i)(ii)(iii)总数
6月9日至6月15日    
⋯⋯     
总数    
(五)
本年6月9日至今,警方分别借用了多少辆其他政府部门的车辆用作运送(a)被捕人士和协助调查人士及(b)警务人员,并按车辆所属部门列出以下资料:(i)车辆类别、(ii)座位数目及(iii)车辆数目(以表五列出)?
表五
部门用途(i)(ii)(iii)
 (a)   
(b)   
⋯⋯     
总数(不适用)(不适用) 





第19项质询
(书面答覆)

非法砍伐沉香树

刘业强议员问:
土沉香属国际公约所列濒危物种,因此沉香木标本的进口、出口及再出口均受法例管制。土沉香具药用价值和售价不菲,因此內地南部地区的沉香树被大量砍伐,现已所余无几。有新界村民反映,近年香港的沉香树被非法砍伐的情况猖獗(特别是在沙头角、西贡、沙田、大埔、南丫岛等地区)。在沙头角边境禁区范围內,2016年有20棵沉香树被非法砍伐,近月再有一棵被砍伐。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10年,非法砍伐沉香树案件的资料,包括(i)案件宗数、(ii)被捕人数(及当中有多少人是持旅游签注或非法入境的內地人士)、(iii)检控宗数、(iv)定罪宗数、(v)一般施加的刑罚及(vi)沉香树所涉株数及其重量;
(二)
过去5年,在各出入境管制站截获沉香木的个案宗数及所涉沉香木总重量为何,以及利用邮递方式走私沉香木的个案宗数为何;
(三)
过去5年,渔农自然护理署与香港海关(i)有否采取联合执法行动,以及(ii)有否与內地有关部门采取联合执法行动,以打击沉香木走私活动;如有,详情为何;
(四)
过去5年,当局在非法砍伐沉香树高危地点安装闭路电视镜头或红外感应自动监察仪的详情为何;有否评估该项措施的成效;
(五)
有否考虑立法禁止在本港销售野生沉香木及其制成品;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六)
有否统计现时全港有多少棵沉香树;当局有否新措施加强保护沉香树;如有,详情为何?





第20项质询
(书面答覆)

公务员及教师的违法行为及不当言论

周浩鼎议员问:
近期,有公务员在网上发表诋毀一国两制言论,亦有公务员因涉嫌参与非法集结而被捕。此外,教育局早前对两名在网上发表仇警言论的教师发出谴责信。有家长认为,该项处分不足以反映该类事件的严重性,因为有关言论可能煽惑学生参与违法活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本年6月至今:
(一)
收到多少宗关于公务员参与非法集结或暴力活动,或公开发表诋毀一国两制言论的投诉;就投诉成立的个案所订的处分机制为何,包括在甚么情况下被投诉人会被停职;至今有多少人因该等行为而被停职;及
(二)
教育局收到多少宗关于官立学校教师发表仇警或/及煽动性言论的投诉;就投诉成立的个案所订的处分机制为何,包括在甚么情况下被投诉人会被停职;至今有多少人因该等行为而被停职?





第21项质询
(书面答覆)

私家车泊位

吴永嘉议员问:
全港私家车数目由2006年的40万2 000辆上升至2019年9月的62万6 000辆(增幅达56%),但私家车泊位/车辆的比例则由2006年的1.51下降至2019年的1.1,反映泊车位供不应求情况恶化。关于私家车泊位,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预计未来3年,政府及私人发展商将会提供的新泊车位数目,以及当中私家车泊位的数目为何(按区议会分区以表列出);
(二)
预计未来3年,(i)新落成启用的公众多层停车场的数目及其可提供的泊车位总数,以及(ii)将以短期租约方式批出作临时停车场用途的政府用地数目,并列出每幅用地的位置及可提供的泊车位数目;
(三)
为纾缓泊车位不足的问题,会否尽快(i)修订《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提高房屋项目提供私家车泊位的标准(例如由现时每6至9个住宅单位辟设1个泊车位,改为每4至5个住宅单位辟设1个泊车位),以及检讨需求调整比率、地点远近调整比率及发展密度调整比率,以及(ii)采取措施鼓励发展商提供较多泊车位,以期新落成房屋发展/重建项目可提供更多泊车位;如会,详情及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四)
鉴于近年出厂的私家车的体积越来越大,以致经常出现车身超越泊车位界线,以及相邻停泊的车辆之间沒有足够空间让人打开车门上落车的情况,政府会否检讨泊车位的尺寸标准;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五)
鉴于运输署正推展涉及6个地点的智能泊车系统先导计划,以期提供更多泊车位,预计该等计划在未来3年可提供多少个泊车位?





第22项质询
(书面答覆)

警方使用的枪械及弹药

许智峯议员问:
关于香港警务处使用的枪械及弹药(包括催泪弹、橡胶子弹、布袋弹及海绵弹),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每个行动部门配备每类枪械的数量、生产商名称和原产地(以表列出);
(二)
警方有否就每名警务人员每次使用枪械及其原因作出纪录;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三)
警方有否措施确保所有库存的弹药均在生产商订明的使用期限內;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四)
警方决定如何处置过期弹药的考虑因素,以及在过去6个月,警务人员有否于执勤时使用过期弹药;如有,原因为何;
(五)
鉴于有记者在示威活动现场拾获使用期限被刮去的催泪弹弹殼,警方是否藉刮去使用期限隐瞒继续使用过期催泪弹;及
(六)
鉴于警务处处长已根据《公安条例》(第245章)第40条委任一批惩教署人员为特务警察,该等特务警察执勤时在枪械方面与警务人员有何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