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9/20-9

立法会

议程

2019年12月4日星期三上午11时

I.
提交本会省览的文件

提交本会省览的5项附属法例/文书及4份其他文件载于附录1
向本会发言的议员
文件

II.
质询

议员提出22项质询(6项口头质询及16项书面质询)
提出口头质询的议员
负责答覆的官员
1.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
2.
卢伟国议员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3.
蒋丽芸议员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4.
廖长江议员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5.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6.
毛孟靜议员
保安局局长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
22项质询的內容、提出质询的议员及负责答覆的官员载于附录2

III.
政府议案

第1项辩论 (处理下列2项议案)
(延搁自2019年7月10日的会议)
1.
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七)项及《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484章)第7A条动议,有关委任法官的拟议决议案
动议人
政务司司长
议案措辞
2.
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七)项动议,有关委任法官的拟议决议案
动议人
政务司司长
议案措辞
(辩论及表决安排载于2019年6月27日及10月21日发出的立法会CB(3) 760/18-19及CB(3) 55/19-20号文件)

IV.
议员就附属法例/文书提出的议案

第1项辩论 (处理下列1项议案)
1.
延展附属法例修订期限的拟议决议案
动议人
郑泳舜议员
议案措辞
第2项辩论 (处理下列1项议案)
2.
延展附属法例修订期限的拟议决议案
动议人
黃定光议员
议案措辞

V.
议员法案

首读及二读(辩论中止待续)
1.
《2019年圣约翰学院(修订)条例草案》
(延搁自2019年7月10日的会议)
吴永嘉议员

VI.
议员议案 (不包括就附属法例/文书提出的议案)

第1项辩论 (处理下列1项议案)
(延搁自2019年7月10日的会议)
1.
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九)项动议议案,以组成独立调查委员会,调查对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及/或渎职行为的指控
动议人
杨岳桥议员
议案措辞
(此议案由25名议员联合动议︰杨岳桥议员、涂谨申议员、梁耀忠议员、李国麟议员、毛孟靜议员、胡志伟议员、莫乃光议员、陈志全议员、梁继昌议员、郭家麒议员、郭荣铿议员、张超雄议员、黃碧云议员、叶建源议员、尹兆坚议员、朱凯廸议员、林卓廷议员、邵家臻议员、陈淑庄议员、许智峯议员、郑松泰议员、邝俊宇议员、谭文豪议员、范国威议员及区诺轩议员)
出席官员
政务司司长
第2项辩论 (处理下列1项议案)
(延搁自2019年11月20日的会议)
2.
根据《议事规则》第49B(1)条动议解除陈淑庄议员的立法会议员职务的议案
动议人
黃定光议员
议案措辞
第3项辩论 (处理下列1项议案)
(延搁自2019年11月20日的会议)
3.
根据《议事规则》第49B(1)条动议解除邵家臻议员的立法会议员职务的议案
动议人
黃国健议员
议案措辞
第4项辩论 (处理下列1项议案)
(延搁自2019年10月23日的会议)
4.
根据《议事规则》第49B(1A)条动议谴责何君尧议员的议案
动议人
郭家麒议员
议案措辞
(此议案由杨岳桥议员、陈淑庄议员及谭文豪议员联名签署)
第5项辩论 (处理下列1项议案)
(延搁自2019年10月30日的会议)
5.
根据《议事规则》第49B(1A)条动议谴责何君尧议员的议案
动议人
毛孟靜议员
议案措辞
(此议案由朱凯廸议员、陈志全议员及范国威议员联名签署)
第6项辩论 (处理下列1项议案)
(延搁自2019年11月6日的会议)
6.
根据《议事规则》第49B(1A)条动议谴责郑松泰议员的议案
动议人
容海恩议员
议案措辞
(此议案由叶刘淑仪议员、黃定光议员及潘兆平议员联名签署)
第7项辩论 (处理下列1项议案)
(延搁自2019年11月20日的会议)
7.
根据《议事规则》第49B(1A)条动议谴责林卓廷议员的议案
动议人
何君尧议员
议案措辞
(此议案由容海恩议员、姚思荣议员及潘兆平议员联名签署)
第8项辩论 (处理下列1项议案)
(延搁自2019年6月12日的会议)
8.
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五)项及第(十)项动议传召有关人士出示文件和作证的议案
动议人
郭荣铿议员
议案措辞
出席官员
政务司司长
第9项辩论 (处理下列2项议案)
(延搁自2019年7月10日的会议)
9.
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五)项及第(十)项动议传召一位人士出示文件和作证的议案
动议人
郭家麒议员
议案措辞
10.
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动议委任专责委员会进行调查的议案
动议人
区诺轩议员
议案措辞
出席第9及10项的官员
保安局局长
保安局副局长
(辩论及表决安排载于2019年6月27日发出的立法会CB(3) 771/18-19号文件)
下列4项议案的辩论安排容后通知
(辩论次序可能会因应稍后作出的辩论安排而相应调整)
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五)项及第(十)项动议传召有关人士出示文件和作证的议案
(第11至13项延搁自2019年10月23日的会议)
11.
动议人
杨岳桥议员
议案措辞
出席官员
保安局局长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保安局副局长
运输及房屋局副局长
12.
动议人
郭家麒议员
议案措辞
出席官员
保安局局长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保安局副局长
食物及卫生局副局长
13.
动议人
张超雄议员
议案措辞
出席官员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
保安局局长
保安局副局长
劳工及福利局副局长
(第14项延搁自2019年11月13日的会议)
14.
动议人
郭家麒议员
议案措辞
出席官员
保安局局长
保安局副局长
第10项辩论 (处理下列2项议案)
(延搁自2019年7月3日的会议)
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动议委任专责委员会进行调查的议案
15.
动议人
尹兆坚议员
议案措辞
16.
动议人
谭文豪议员
议案措辞
出席第15及16项的官员
保安局局长
保安局副局长
(辩论及表决安排载于2019年6月19日发出的立法会CB(3) 723/18-19号文件)
下列10项议案的辩论安排容后通知
(辩论次序可能会因应稍后作出的辩论安排而相应调整)
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动议委任专责委员会进行调查的议案
(第17至23项延搁自2019年10月23日的会议)
17.
动议人
毛孟靜议员
议案措辞
18及19.
动议人
陈淑庄议员
议案措辞
20及21.
动议人
郭家麒议员
议案措辞
22.
动议人
林卓廷议员
议案措辞
23.
动议人
邝俊宇议员
议案措辞
(第24项延搁自2019年10月30日的会议)
24.
动议人
范国威议员
议案措辞
出席第17至24项的官员
保安局局长
保安局副局长
(第25项延搁自2019年11月13日的会议)
25.
动议人
锺国斌议员
议案措辞
出席官员
政务司司长
(第26项延搁自2019年11月27日的会议)
26.
动议人
梁美芬议员
议案措辞
修正案动议人
涂谨申议员
(修正案载于2019年11月22日发出的立法会CB(3) 155/19-20号文件)
出席官员
有待政府当局通知
第11项辩论 (处理下列1项议案)
(延搁自2019年6月12日的会议)
27.
"不信任第五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议案
动议人
郭荣铿议员
议案措辞
修正案动议人
毛孟靜议员
(修正案载于2019年6月5日发出的立法会CB(3) 667/18-19号文件)
出席官员
政务司司长
第12项辩论 (处理下列1项议案)
(延搁自2019年6月12日的会议)
28.
"确保儿童游戏权,让孩子快乐成长"议案
动议人
何启明议员
议案措辞
5位修正案
动议人
叶建源议员、郭家麒议员、张超雄议员、蒋丽芸议员及许智峯议员
(修正案载于2019年6月6日发出的立法会CB(3) 669/18-19号文件)
出席官员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
劳工及福利局副局长



立法会秘书





附录1

2019年12月4日的立法会会议

提交本会省览的文件

附属法例/文书
法律公告编号
其他文件





附录2

于2019年12月4日的立法会会议提出的22项质询

主题
负责答覆的官员
口头质询
1
张超雄议员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
2
卢伟国议员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3
蒋丽芸议员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4
廖长江议员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5
黃国健议员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6
毛孟靜议员
保安局局长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
书面质询
7
莫乃光议员
保安局局长
8
梁耀忠议员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
9
梁美芬议员
律政司司长
10
黃定光议员
民政事务局局长
11
陈克勤议员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12
张国钧议员
教育局局长
13
邵家辉议员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
14
陈振英议员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15
葛珮帆议员
政务司司长
16
梁继昌议员
环境局局长
17
谢伟俊议员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18
胡志伟议员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19
李国麟议员
保安局局长
20
谢伟铨议员
发展局局长
21
郭荣铿议员
保安局局长
22
周浩鼎议员
保安局局长





第1项质询
(口头答覆)

催泪烟影响福利服务单位

张超雄议员问:
据报,自本年6月以来,在警方进行驱散示威者行动期间,有多宗安老及康复服务单位內人士因吸入催泪烟而不适的个案,包括下述两宗:8月5日,至少有13枚催泪弹被射进明爱赛马会荃湾服务楼的范围,而楼內设有护理安老院和长者日间护理中心;10月28日,催泪烟攻入位于警方大兴行动基地附近的严重弱智人士宿舍及长期护理院。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有否于每次完成涉及施放催泪弹的驱散行动后,就附近安老和康复服务单位內受催泪烟影响的人数和影响程度进行评估和统计、作出跟进行动和向该等服务单位提供支援;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
自本年6月至今,有否向各安老和康复服务单位发出指引,说明它们应采取甚么措施,以避免单位內人士受催泪烟影响,以及当单位受到催泪烟影响的处理方法(包括清除催泪烟残留物);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
警方自本年6月至今所施放的催泪弹的成分为何,以及有关成分对上述单位內人士有否致命或长期有损健康的影响;政府有否评估催泪烟对不同类型的体弱人士(例如使用呼吸辅助仪器人士)及残疾人士的健康有何影响;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第2项质询
(口头答覆)

提供过渡性房屋

卢伟国议员问:
行政长官在去年的《施政报告》中指出,运输及房屋局辖下专责小组会积极协助和促成各项由民间主导和推行的短期措施,以增加过渡性住屋供应;政府又会在重新推出的活化工厦措施下,容许改装整幢工厦为过渡性房屋。此外,行政长官在本年的《施政报告》中表示,为免延长申请公屋家庭的轮候时间,暂不会考虑重建高楼龄公共租住屋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专责小组的职能和工作范围为何;当中有否包括咨询相关业界及业主,以及就改装工厦为过渡性房屋向工厦业主提供支援及咨询服务;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
会否检讨关于改装工厦为过渡性房屋的政策及配套措施,包括订明续期安排及业主按年可获的维修资助,以提高业主改装工厦的意欲;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
会否考虑将香港房屋委员会辖下部分工厦改装为过渡性房屋,以暂时安置受重建公共租住屋村项目影响的居民,使有关项目得以展开;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第3项质询
(口头答覆)

医生人手

蒋丽芸议员问:
据悉,公立医院医生人手不足,令不少病人延误就医。例如,医院管理局(下称"医管局")辖下专科门诊新症轮候时间最长达3年10个月。就医生人手,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会否参考欧洲地区平均每一千人有3.2名医生,订立全港医生与人口目标比例,做好人力规划,确保公营医疗机构有足够医生维持服务质素,并避免造成工作压力过大令医生人手流失的恶性循环;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
鉴于在特别退休后重聘计划下受聘的医生只获一年期合约,是否知悉医管局会否把合约期延长至3年,以吸引更多退休医生申请重聘;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
医管局以有限度注册形式聘请非本地培训医生的最新情况为何;鉴于政府建议为该类医生提供专科培训,以吸引他们来港工作,政府会否向医管局及香港医学专科学院增拨资源,以增加培训名额;若会,详情为何(包括哪些专科的培训名额会优先增加);若否,原因为何?





第4项质询
(口头答覆)

器官捐赠和移植

廖长江议员问:
本港今年上半年所录得器官捐赠个案宗数偏低,而本年至今移植手术数目据报更较去年同期大幅减少,情况令人关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两年及本年1月至今,每月本港每类器官的捐赠、轮候病人、器官移植手术,以及病人平均轮候时间的统计数字为何;
(二)
鉴于最新的《主题性住戶统计调查》推算有超过150万成年人愿意在离世后捐出器官,但在《中央器官捐赠登记名册》登记的人数只有约31万,政府是否知悉为何尚有大量有意愿捐赠器官的人士未有登记,以及有何针对性措施推动他们把良好意愿付诸行动,切实提升捐赠器官登记率;及
(三)
鉴于据报截至去年底,有300多名港人在內地轮候接受捐献器官的移植,而在未来,香港居民或有机会在香港大学深圳医院接受器官移植手术,政府是否知悉有关详情及有否作出跟进;若然,详情为何?





第5项质询
(口头答覆)

在內地使用长者医疗券

黃国健议员问:
关于香港长者在內地使用长者医疗券(下称"医疗券"),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鉴于自2015年10月起,合资格的香港长者可使用医疗券支付由香港大学深圳医院指定科室提供的门诊医疗护理服务费用,每年香港长者于该医院使用医疗券的人次及所涉款项总额为何;
(二)
过去3年,有否就扩阔医疗券在內地的适用范围,与內地有关部门、两地医疗服务机构,以及本地医疗专业团体进行商讨;如有,最新进展为何,以及有否实施时间表;及
(三)
会否考虑容许香港长者在內地使用医疗券支付与疾病预防及复康治疗相关的医疗费用;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第6项质询
(口头答覆)

新闻自由

毛孟靜议员问:
香港的全球新闻自由指数排名,由2009年的第48位跌至本年的第73位,反映香港的新闻自由度大幅下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鉴于自今年6月以来,不少记者投诉被警务人员阻挡镜头、以强光照射、侮辱及恐吓、推撞、扯开防毒面罩、以警棍、胡椒喷雾及橡胶子弹等武器所伤(更有一名记者右眼因而失明),而各新闻团体多番投诉后情况仍无改善,政府有何措施保障记者在公众活动现场采访时,免受警务人员无理针对、干预、拘捕、袭击和阻碍工作;
(二)
鉴于政府近月以保护警务人员私隐为由,暂停让公众查阅正式选民/投票人登记册、不再在政府电话簿显示部分警务人员姓名,以及规定查核他人的结婚及出生登记纪录的人士须提交资料当事人的书面同意,政府会否取消该等措施,并承诺不再实施任何削弱公众知情权的措拖;及
(三)
鉴于《公开资料守则》有不足之处(包括政府部门自行决定资料须否保密、拒绝披露资料时所提理据不足,以及不涵盖公营机构),有何改善措施;鉴于当局就订立档案法及公开资料制度进行的公众咨询已于今年3月完结,咨询结果、跟进建议,以及立法时间表为何?





第7项质询
(书面答覆)

內地当局对港人采取执法行动

莫乃光议员问:
据报,本年8月8日,一名当时任职英国驻香港总领事馆的香港居民前往內地公干。他在同日晚上于深圳乘搭广深港高速铁路("高铁")列车回港,但在抵达高铁西九龙站的內地口岸区时遭內地执法人员带返內地深圳罗湖派出所。他被行政拘留15日后获释。该人指称,他在被扣留期间遭不人道对待(包括拷问、不准睡觉、蒙上眼睛及戴头套、施以持续数小时酷刑和殴打,以及被逼为其手提电话和社交媒体账戶解锁),以致其基本人权受侵犯。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鉴于该人指称,內地执法人员向他透露,有曾在港参与反修例运动的香港年轻人正被拘留在该派出所,政府是否知悉有此情况;如果知悉,详情为何;
(二)
过去3年,政府有否接获有关港人在內地被拘留期间,遭內地执法人员殴打或逼供的投诉;如有,有否与內地有关部门跟进,以调查(i)投诉是否属实及(ii)有否执法人员违反法律;
(三)
是否知悉,自《广深港高铁(一地两检)条例》(第632章)于2018年9月起实施至今,內地执法人员在西九龙站內地口岸区对任何人采取执法行动的个案宗数;政府有否接获內地当局通报在该处刑事拘留香港居民的个案;如有,详情为何;及
(四)
是否知悉,自今年6月至今,有多少名香港居民因曾参与反修例运动而在內地遭內地当局施加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及逮捕);该等个案的详情,以及政府有何跟进行动,以确保该等人士的基本权利受到保障?





第8项质询
(书面答覆)

安老服务

梁耀忠议员问:
长者经评估确定有长期护理服务需要后,其申请可获列于资助长期护理服务中央轮候册("轮候册"),轮候受资助的长期护理服务,即住宿照顾服务或社区照顾服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5年,每年(i)长者要求从轮候册除名的人数及其原因,以及(ii)长者获编配但最终沒有入住院舍的人数及其原因;该等长者当中,有多少人被评估为只适合接受住宿照顾服务;
(二)
鉴于据悉轮候册上快将可获编配入住院舍的长者,会被纳入候配名单,过去5年,每年的下述详情:
(i)
长者由被纳入候配名单至获编配入住院舍平均相隔多久;
(ii)
候配名单上的长者当中,获编配但最终沒有入住院舍的人数和百分比及其原因;及
(iii)
轮候住宿照顾服务的长者当中,放弃被纳入候配名单的人数及百分比;
(三)
过去5年,每年全港整体资助院舍的平均(i)每月及(ii)全年的宿位空置数目及比率;过去5年,每年候配名单上的长者所心仪的院舍的平均(iii)每月及(iv)全年的宿位空置数目及比率;
(四)
过去两年,每月轮候册上被评估为同时适合接受住宿照顾及社区照顾服务的长者人数;该等长者当中,(i)选择接受社区照顾服务的"非活跃"个案宗数,以及(ii)最初选择轮候住宿照顾服务但其后接受社区照顾服务的个案宗数;
(五)
过去两年,每月轮候册上的长者当中,经评估后被安排(i)只轮候住宿照顾服务及(ii)只轮候社区照顾服务的人数及百分比分别为何;
(六)
鉴于政府已于去年10月在《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订定以人口为基础的安老服务设施规划比率,现时每个区议会分区(i)按该等比率计算应提供的上述两类服务的名额,以及(ii)该两类服务的实际名额,以及有关计算方法的详情;政府会于何时检视该等比率;及
(七)
政府在规划全港安老服务的名额时,有否把长者社区照顾服务券试验计划和长者院舍住宿照顾服务券试验计划的服务名额计算在內?





第9项质询
(书面答覆)

确保检控人员不偏不倚

梁美芬议员问:
反修例运动自本年6月爆发以来,陆续有人被控干犯各类罪行。据报,本年7月31日,有自称是律政司內"一群检控人员"的人士使用律政司信笺发出一封匿名的公开信,批评律政司高层处理涉及大型公众活动案件的手法。此外,本年11月4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提堂的一宗案件中,由于律政司检控同意书中5名被告的其中一人的姓名出错及控罪的中英文版不一致,5名被告获控方撤销控罪和当庭释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律政司有否就上述公开信进行內部调查,包括发信人的身份;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
律政司有否统计至今有多少宗与反修例运动有关的检控个案,有关的內部程序或检控文件有出错的情况;如有,详情为何;及
(三)
律政司有何措施确保检控人员秉持公正廉洁及谨慎从事的原则处理与反修例运动有关的检控个案?





第10项质询
(书面答覆)

记者身份证明

黃定光议员问:
现时,香港沒有官方机构负责签发记者证。根据香港记者协会("记协")的会章,其会员分为6类,而当中只有正式会员才可获发记者证。据报,自本年6月以来,在多场公众集会和游行期间,有在场示威者为掩饰身份而佩带自制记者证冒充记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本年6月以来,分别有多少人因使用伪造的记者证而被拘捕、检控和定罪;被定罪者受到甚么惩罚;
(二)
鉴于有警务人员表示,他们难以区分记协签发的各类会员证及记者证,以及判断它们的真伪,政府有何措施协助警务人员在执法期间核实持证人是否记者;及
(三)
鉴于记协只不过是一个按《职工会条例》(第332章)登记的职工会而非具法定权力规管其成员的专业组织,而且记协和各新闻机构自行签发记者证,令人难以确定持证人是否记者,政府会否成立法定机构负责签发官方记者证;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第11项质询
(书面答覆)

香港的交通基建设施

陈克勤议员问:
上月连续多天,各条铁路线(特别是东铁线)的列车服务因设施遭破坏而削减甚至暂停,而吐露港公路等干道则被堵塞,以致新界居民(尤其是大埔和北区的居民)的对外交通几乎中断,工作和生活受严重影响。有意见指出,该情况显示本港的交通网络十分脆弱。此外,有市民反映,道路和铁路站经常因示威活动而即时封闭,但他们却难以获悉最新的交通消息和安排,出行非常不便。关于改善本港的交通基建设施,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3年,每年(i)东铁线的设施遭恶意破坏及(ii)吐露港公路遭堵塞的个案宗数及详情分别为何;
(二)
会否从上述事件中汲取经验,改善交通网络的规划,以期增强其抵御冲击的能力;若会,详情为何;有何替代交通安排以应对各类突发情况;
(三)
会否改善现行交通消息的发布机制及渠道,以确保市民可便捷地得悉最新的交通消息和安排;及
(四)
鉴于据报港铁大学站复修工程的规模近乎重建该站,政府会否与香港铁路有限公司商讨,在复修该站时一并提升该站的设施,包括(i)把上盖延伸至覆盖整个月台、(ii)收窄月台与列车之间的空隙,以及(iii)兴建新出口并以附设自动行人输送带的行人通道连接香港科学园?





第12项质询
(书面答覆)

在港就读的內地人士

张国钧议员问:
近期,示威暴力浪潮席卷本港多间大学,较严重的个案是香港中文大学和香港理工大学的校园一度被暴徒占领数天,并沦为军火库和战场。据悉,有不少来自內地的大学生对人身安全感到忧虑,因此已在校方和警方协助下撤离校园和返回內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是否知悉,本学年在香港各所(i)大学、(ii)其他专上院校、(iii)中学及(iv)小学就读的內地人士数目分别为何(以表列出);
(二)
是否知悉,自今年6月至今,在港就读內地人士退学并返回內地的个案宗数;有否估计本学年的最终个案宗数;
(三)
自今年6月至今,政府收到多少宗在港就读內地人士的求助个案;
(四)
警方及教育局有何即时的措施,确保在港就读內地人士的人身安全,以及当他们无法返回校园上课或宿舍居住时,有关当局向他们提供甚么支援;及
(五)
这股內地人士退学潮对香港的教育制度有何影响;有何减少该等影响的措施,包括挽留他们留港就读,以及恢复已返回內地者对香港治安的信心,以期他们回港继续学业?





第13项质询
(书面答覆)

消费合约法定冷靜期

邵家辉议员问:
政府于本年初就包括美容服务在內的消费合约设立法定冷靜期的建议,进行为期3个月的公众咨询。一项于本年5月发表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法定冷靜期一旦落实,近半美容公司有意结业。尽管本年6月爆发的反修例运动令百业萧条,但政府计划就美容服务消费合约设立法定冷靜期向本会提交条例草案,以期在本立法年度获通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有否评估,现阶段就美容服务消费合约设立法定冷靜期进行立法,会否令美容服务业萎靡不振;如有,结果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
自经修订的《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于2013年7月生效以来,香港海关("海关")收到多少宗有关不良营商手法的投诉;当中已完成调查,以及相关人士被检控及定罪的个案宗数分别为何(按行业以表列出分项数字);
(三)
过去5年,每年海关收到关于有人涉嫌作出具威吓性营业行为的投诉宗数(按行业以表列出分项数字);
(四)
鉴于有关的公众咨询文件指出,海关对具威吓性营业行为个案的调查工作十分困难,现时负责相关工作的海关人员人手编制及他们须依循的程序为何;
(五)
鉴于政府在咨询文件指出,理解美容服务业的商戶多数为殷实商人,政府有否详细评估,实施适用于整个美容业的法定冷靜期以对付少数害群之马,是否合乎比例的手法;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六)
鉴于美容服务业建议无须透过立法实施冷靜期,而改为自愿性在美容服务消费合约中加入冷靜期条款(例如消费者在指明情况下可获退还部分款项,以及遇有合约纠纷时的调解安排),政府有否研究该建议;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七)
既然政府知道透过法例赋予消费者单方面取消合约的权利,可能令他们作出交易决定时较欠谨慎,因而带来道德风险,加上商戶收取的行政费未必足以抵销他们因消费者取消合约而招致的成本,为何政府仍然建议透过立法设立法定冷靜期,迫使众多殷实商人承受额外成本带来的沉重负担?





第14项质询
(书面答覆)

按揭保险计划

陈振英议员问:
行政长官在本年10月16日发表的《施政报告》中表示,为协助首次置业人士,政府会即时放宽由香港按证保险有限公司提供的按揭保险计划的楼价上限。由首次置业人士借取而合资格受保的九成按揭的物业价格上限由400万元提升至800万元,而合资格受保的八成按揭的物业价格上限则由600万元提升至1,000万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有否估计有多少名首次置业人士可受惠于上述措施;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
鉴于在上述措施实施后,有不少原先叫价介乎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住宅物业的业主即时"封盘"或提高叫价,政府在宣布该措施前,有否预计将会出现该等情况;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
鉴于有学者指出,虽然上述措施令若干原先财政能力不足以置业的人士得以上车,但万一楼市逆转令其物业价值下调一成或以上,他们便会沦为负资产业主,政府有否评估推行该措施的道德风险;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第15项质询
(书面答覆)

司法事宜

葛珮帆议员问:
关于反修例风波相关案件的司法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鉴于较早前有现任法官参与反修例的公开联署,亦有法官匿名向传媒发表对修例的意见,但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只对参与联署的法官作出劝告,是否知悉司法机构现时有何措施(i)确保法官遵守司法机构发出的《法官行为指引》(特别是第76段,即法官应避免参与政治活动),以及(ii)处理法官违反该指引的情况;
(二)
鉴于《基本法》第八十二和九十二条订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可获邀请/聘用审理案件(包括终审法院的案件),是否知悉司法机构有何机制确保该等法官在审理涉及国家安全及利益的案件时保持中立;
(三)
鉴于反修例风波相关的被捕人数至今已超过4 000,为免排期在法庭审理的检控个案不断积压,政府会否与司法机构商讨,参考海外的有关做法,成立暴乱特别法庭集中审理有关案件;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四)
鉴于反修例风波相关的被捕人士获法庭批准保释时被要求支付的保释金由数百元至数万元不等,政府是否知悉法官一般采用甚么准则决定保释金的水平;
(五)
过去6个月,法律援助署(i)接获及(ii)批准了多少宗反修例风波相关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请,以及所涉款项总额为何;该署审批有关申请时采用的准则为何;及
(六)
鉴于据悉有反修例风波相关的被捕示威者在获法庭批准保释期间违反了保释条件但仍获准继续保释,是否知悉有关原因?





第16项质询
(书面答覆)

电动车充电设施

梁继昌议员问:
据悉,电动车充电设施严重不足,以致不少人放弃购买电动车。关于电动车充电设施,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鉴于当局于本年初表示,有关的政府部门正寻找合适的路边泊车位安装充电设施作试验,该项措施的进展及落实时间表为何;
(二)
鉴于当局于本年初表示,有关的政府部门正寻找合适地点(非泊车位)试验设立公共快速充电站,至今当局已考虑哪些地点、就各地点的可行性进行的研究有何进展,以及该项措施的落实时间表为何;
(三)
当局会否透过提供差饷寛免,鼓励商业停车场营办商在其停车场安装充电设施;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四)
鉴于《电力(线路)规例》(第406E章)第20条规定,若设于一般处所的低压固定电力装置的允许负载量超过100安培(单相或三相),该装置的拥有人须安排该装置每5年最少一次检查、测试及领取证明书,而政府将拨款20亿元推行先导计划,资助私人住宅楼宇停车场安装电动车充电基础设施,政府会否优先接触即将就其公用电力装置进行该项检查的楼宇的业主立案法团或管理人,鼓励它们进行检查时,一并在其停车场安装电动车充电基础设施;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第17项质询
(书面答覆)

协助首次置业人士

谢伟俊议员问:
行政长官在本年的《施政报告》中表示,为协助首次置业人士,政府会即时放宽由香港按证保险有限公司提供的按揭保险计划的楼价上限。由首次置业人士借取而合资格受保的九成按揭的物业价格上限由400万元提升至800万元。另一方面,据悉有身兼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辖下委员会委员的专业投资者推算,市民的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戶口,将有三分之一的回报落入基金经理口袋,因此呼吁取消强积金制度。关于协助首次置业人士,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鉴于有物业代理业人士指出,自上述措施实施后,楼价终止4个月的跌势并反弹,而部分物业成交价格更上升近两成,政府有否评估上述措施有否造成首次置业人士需负担更多首期及按揭供款的效果;若有评估而结果为有,会否考虑透过其他政策,协助首次置业人士善用其个人资产应付有关开支;
(二)
因应有不少市民表示无法承担数十万元的首期以致未能置业,政府会否从保障市民强积金累积供款免被基金经理蚕食、容许市民善用其个人资产,以及纾缓市民首次置业压力的角度出发,重新考虑本人的建议,容许首次置业人士使用其强积金累积供款支付首期及相关开支;若否,原因为何;
(三)
有否研究,容许首次置业人士使用其强积金累积供款置业,能否有效纾缓迫切的住屋问题;若有研究而结果为能够,详情为何;若沒有研究,会否作出研究,并征询市民意见;及
(四)
因应有意见指出,政府强迫市民在摆明被基金经理剝削情况下供款数十年,做法如同迫令市民"每月打折出粮"、"供死会",既削弱市民首次置业能力,更不停积累民怨、民愤,打击市民对政府施政的信心,前中央政策组更预期会因此出现类似"老人占中"的管治危机,政府会否认真审视市民及上述证监会委员的意见和建议,设法补偿市民被基金经理蚕食的累积供款,或研究直接取消强积金制度?





第18项质询
(书面答覆)

催泪弹残留物对健康的影响

胡志伟议员问:
政府多次表示,催泪弹的燃烧时间甚短,因此燃烧时产生的氰化物甚少并会很快消散,亦沒有文献显示出现过催泪烟引致二噁英中毒的个案。然而,有市民仍担心催泪烟对健康有不良影响,亦有多间位于曾发射大量催泪弹地点附近的中学早前停课,聘请专家到校进行彻底检查及清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政府有否提供检查及清除在学校、医院、长者中心、港铁站等公共设施內催泪弹残留物的服务;若有,由本年6月至今,分别提供了多少次检查及清除服务,并按设施名称列出提供服务日期,以及有否发现催泪弹残留物;若沒有提供,会否提供该等服务;
(二)
政府有否向该等公共设施的管理人发出指引,订明在警方发射催泪弹时应作出的预防措施,以及之后应作出的检查及清洁安排,以减少催泪弹残留物对设施使用者的影响;若有,详情为何;
(三)
鉴于警方近日在香港理工大学和弥敦道一带发射了大量催泪弹,政府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香港科学馆和香港历史博物馆的室內空气质素符合安全标准;
(四)
有何措施协助位于发射了催泪弹地点附近的私人物业(例如商场及屋苑)的业主确保其物业內的空气质素符合安全标准;
(五)
环境保护署会否派员到警方曾多次发射大量催泪弹的地点(例如香港中文大学校园、弥敦道)采集环境样本,以检测催泪弹所含有毒物质有否在社区残留;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六)
当局就清洁街道或公共屋村向洁净服务承办商发出的指引,有否订明在发射过催泪弹的地点不应采用会扬起残留微粒的做法(例如使用高压水枪);若有,详情为何?





第19项质询
(书面答覆)

过去6个月被拘捕的人士

李国麟议员问:
关于在本年6月9日至11月30日期间举行的公众活动中被捕的人士,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他们的人数,并按他们涉嫌干犯罪行及所属性别和年龄组别(即12岁以下、12至14岁、15至17岁、18至20岁、21至25岁、26至30岁、31至40岁、41至50岁,以及50岁以上)以表列出分项数字;
(二)
他们当中属首次被捕并在被捕后(i)获准保释、(ii)获无条件释放及(iii)被带到裁判官前的人数分别为何;获准保释人士当中,分别有多少人其后(iv)拒绝续保并获无条件释放及(v)被检控;
(三)
能否按第(二)项所提及的被捕人士有否被警方扣留超过法例所限的48小时,分项列出他们的人数;如能,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四)
现时已提出起诉的个案当中,由拘捕至起诉平均及最长相隔多久;该等时间是否较过去3年同类个案的有关时间为长;如是,原因为何?





第20项质询
(书面答覆)

便利建筑业专业人士在大湾区执业

谢伟铨议员问:
上月6日,中央政府于粵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的会议后公布16项惠民及便利香港专业界别到粵港澳大湾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当中包括措施一:进一步扩大建筑业专业人士资格互认范围,以及措施二:扩大港澳建筑业专业人士在內地执业优惠政策的实施范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措施一的详情,包括(i)所涵盖的建筑及相关工程专业、(ii)当中是否包括一些从未获准与內地进行资格互认的专业,以及(iii)资格互认工作会否以恒常及定期的方式进行;
(二)
鉴于按照措施二,现时为已通过互认或考试取得內地建筑及相关工程等领域专业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在广东、广西及福建执业而设的优惠政策的实施范围,会扩展至內地全境,该等优惠政策的详情;
(三)
该两项措施预计于何时生效,以及政府会否就有关执行细节咨询业界及专业团体;及
(四)
政府与內地当局商讨其他有关香港建筑业专业人士在內地执业的政策及措施时,会否加强与业界及专业团体的沟通,以及邀请他们参与有关讨论?





第21项质询
(书面答覆)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的行动

郭荣铿议员问:
据报,上月16日,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驻港部队")驻扎在九龙塘军营的部分人员步出军营,到九龙塘联福道清理路障。另一方面,《基本法》第十四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不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驻港部队人员的是次行动,是否为回应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区")政府根据上述条文向中央人民政府所提请求而作出的;如是,特区政府作出请求的理据为何;如否,特区政府:(i)是否知悉该项行动是按照哪个內地的部门及/或官员的指示而作出,及发出指示的理据为何,以及(ii)有否评估该项行动有否违反上述条文;如有评估而结果为有,有何跟进行动;如评估结果为沒有,理据为何?





第22项质询
(书面答覆)

社会骚乱的善后工作

周浩鼎议员问:
自本年6月以来,反修例风波引发的示威活动当中,示威者的暴力行为不断升级,由最初冲击立法会大楼及政府建筑物、堵路、掷砖及瘫瘓机场运作,演变至袭警、投掷大量汽油弹及纵火、毀坏港铁站和商铺,以及"私了"(即私刑对待的代称)不同政见人士。有不少警务人员在执勤时受伤,亦有数千名示威者被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自本年6月以来有多少名警务人员在示威活动中执勤时受伤,并按他们(i)受伤的身体部位和(ii)送院时伤势以表列出分项数字;
(二)
自本年6月以来示威者首次被捕并其后获准保释的总人数,以及一般的保释条件为何;及
(三)
现时正排期审讯而与反修例风波有关的案件宗数,以及自本年6月以来有关的排期平均需时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