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9/20-24(CM-20)

立法会

议程

2020年4月29日星期三上午11时

I.
提交本会省览的文件

提交本会省览的10项附属法例/其他文书及1份其他文件载于附录1

II.
书面质询

议员提出20项书面质询
质询內容、提出质询的议员及负责答覆的官员载于附录2

III.
政府法案

二读(恢复辩论)(官员回应)、全体委员会审议及三读
二读(恢复辩论)(官员回应)
出席的其他官员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保安局局长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
全体委员会审议
16位修正案动议人
胡志伟议员、毛孟靜议员、林卓廷议员、陈志全议员、邝俊宇议员、杨岳桥议员、郭荣铿议员、朱凯廸议员、张超雄议员、涂谨申议员、陈淑庄议员、尹兆坚议员、黃碧云议员、郭家麒议员、谭文豪议员及许智峯议员
(按审议次序列出)
(52项修正案载于附录3)
(辩论及表决安排载于2020年4月28日发出的立法会CB(3) 385/19-20号文件)
出席的其他官员
政务司司长
律政司司长
环境局局长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
保安局局长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
发展局局长
教育局局长
公务员事务局局长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
创新及科技局局长
民政事务局局长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环境局副局长
保安局副局长
发展局副局长
创新及科技局副局长
教育局副局长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副局长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副局长
食物及卫生局副局长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副局长
民政事务局副局长
运输及房屋局副局长



立法会秘书





附录1

2020年4月29日的立法会会议

提交本会省览的文件

附属法例/其他文书
编号
1.
2020年第44号
法律公告
2.
2020年第45号
法律公告
3.
2020年第46号
法律公告
4.
2020年第47号
法律公告
5.
2020年第48号
法律公告
6.
2020年第49号
法律公告
7.
2020年第50号
法律公告
8.
2020年第51号
法律公告
9.
2020年第52号
法律公告
10.
2020年第2056号
政府公告
其他文件





附录2

于2020年4月29日的立法会会议提出的20项质询

主题
负责答覆的官员
书面质询
1
李慧琼议员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
2
叶建源议员
保安局局长
3
麦美娟议员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4
郭伟强议员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5
黃碧云议员
民政事务局局长
6
姚思荣议员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
7
张国钧议员
律政司司长
8
陈振英议员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9
胡志伟议员
政务司司长
10
葛珮帆议员
政务司司长
11
谢伟俊议员
发展局局长
12
杨岳桥议员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
13
陈克勤议员
环境局局长
14
陈沛然议员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
15
吴永嘉议员
创新及科技局局长
16
莫乃光议员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
17
梁继昌议员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18
周浩鼎议员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
19
郭家麒议员
保安局局长
20
杨岳桥议员
保安局局长
注:
有两位议员放弃了编配予他们的书面质询名额,因此是次会议只编定了20项书面质询。





第1项质询
(书面答覆)

为外籍家庭佣工中介公司提供援助

李慧琼议员问:
据悉,因应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在全球肆虐,菲律宾及印尼政府近期先后暂停审批国民出国担任劳工的申请,而估计现时有超过1万名已获聘外籍家庭佣工("外佣")无法来港上任。本港为数约3 000间提供外佣中介服务的公司("中介公司")不但生意因疫情大受打击,更要处理涉及外佣防疫检疫事宜的大量额外工作,而中介公司聘用的约1万名雇员亦面对经济困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会否向中介公司提供现金津贴或其他支援,以解它们燃眉之困;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
鉴于政府已宣布会弹性考虑在本年7月31日或之前合约终止或届满的外佣,就延长以访客身份在港逗留期限所提申请,以便他们寻觅新雇主,但有中介公司负责人指出,为待聘外佣提供免费食宿令它们的财政负担进一步增加,当局会否向这批中介公司及待聘外佣提供支援;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
政府会否设立专职部门协助中介公司、外佣及其雇主,处理与外佣防疫检疫事宜相关的问题;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第2项质询
(书面答覆)

警方于港铁太子站外的行动

叶建源议员问:
去年8月31日,警方于港铁太子站采取行动期间有多名市民受伤,甚至有传闻指有人死亡。事隔半年,本年2月29日晚上,有市民于太子站B1地面出口外进行悼念活动,并在附近的栏杆多次放置鲜花、蜡烛及其他物品("悼念物品"),而警方多次移除该等悼念物品。警方代表于3月中向油尖旺区议会交通及运输事务委员会表示,警务人员当晚根据《定额罚款(公众地方洁净及阻碍)条例》(第570章)移除该等物品。另外,有市民投诉,他们于3月31日于太子站B1地面出口外进行悼念活动时,有警务人员命令5名互不相识的市民并排紧贴站立,然后票控他们违反了《预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群组聚集)规例》(第599章,附属法例G)(俗称"限聚令")。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上述摆放悼念物品的位置是否属香港铁路有限公司("港铁公司")的管辖范围;如是,有否评估,警务人员在未有接获该公司的求助下移除该等悼念物品有否构成侵犯港铁公司的管辖权;
(二)
警方移除悼念物品的上述行动的详情,包括(i)行动次数、(ii)移除鲜花的数量,以及(iii)已移除鲜花的处置方式;
(三)
警务人员有否根据第570章向该等摆放悼念物品的人士发出定额罚款通知书;如有,数目为何;
(四)
过去3年,每年公职人员根据第570章发出定额罚款通知书的数目,以及当中由警务人员在港铁公司管辖范围內地点发出的数目为何;
(五)
鉴于一些法庭案例的判词指出,某物品是否属"扔弃物"或"废物"取决于它在指称案发时是否真的是废料,而警方移除悼念物品期间有市民正进行悼念活动,政府有否检讨警务人员(i)是否有权把该等悼念物品当作扔弃物或废物移除,以及(ii)有否不合法地取去市民的私人财物;及
(六)
有否检讨警务人员在3月31日的上述执法行动,有否违反限聚令的立法原意;如有检讨而结果为有,有何跟进行动;如检讨结果为否,理据为何?





第3项质询
(书面答覆)

就2019冠状病毒病订立的规例

麦美娟议员问:
为遏止2019冠状病毒病在港蔓延,政府分别于本年2月7日及3月18日订立《若干到港人士强制检疫规例》(第599C章)及《外国地区到港人士强制检疫规例》(第599E章)。该等规例订明,除豁免人士外,所有在到港当日之前的14日期间,曾在內地(前者的适用范围)及中国以外的所有地区(后者的适用范围)逗留的人士,不分国籍和使用的旅游文件,均必须接受14日的强制检疫。此外,于本年2月7日订立的《预防及控制疾病(披露资料)规例》(第599D章)赋权卫生主任,要求任何人士提供或披露与处理公共卫生紧急事态攸关的资料,例如外游纪录。就该等规例的实施情况,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至今分别有多少人涉嫌及被裁定违反上述规例,并按罪行类别列出分项数字;有关的政府部门就涉嫌违反该等规例的人士采取的跟进行动为何;
(二)
自上述两项强制检疫规例生效以来发出的检疫令数目分别为何,以及现时在家居及检疫中心接受检疫的人数分别为何;
(三)
鉴于市民十分关注检疫令的遵办情况,政府会否考虑提高违反检疫令的罚则及加快检控工作,以加强阻吓力;及
(四)
鉴于部分强制检疫措施在政府作出宣布的数天后才生效,以致有大批人士为免须接受强制检疫而提早行程在该等措施生效前入境,而当中部分人士其后被验出对冠状病毒测试呈阳性反应,此情况对公共卫生构成潜在威胁,政府会否检讨有关安排以堵塞漏洞?





第4项质询
(书面答覆)

公营房屋的排污系统

郭伟强议员问:
较早前,长康村康美楼及富亨村亨泰楼有数名住客相继染上2019冠状病毒病,而他们染病的原因可能与公屋单位的粪渠通风管被不当改装及排污系统的设计问题有关。由于当局至今未就各公共屋村的排污系统进行大规模检查和维修计划,有公屋住客忧虑染病及疫症会在社区爆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是否已完成检查上述两个屋村的排污系统;有多少个单位需进行跟进工程;鉴于当局指出,亨泰楼相邻单位的天台围栏高度不一致或会令扰流较易在高层天井位置出现,而扰流可把粪渠天台通风管的病毒带入住宅单位,当局是否已进行相关改善工程;
(二)
当局会否对所有楼宇类型与上述屋村相同(即Y型)的公共屋村的排污系统(包括天台通风管)进行检查及维修工作,以及与楼宇类型为Y型的租者置其屋计划("租置")屋村的业主立案法团商讨,尽快进行有关的检查及维修工作;
(三)
当局会否考虑尽快就所有公营房屋(包括资助出售房屋)屋村/屋苑的公用部分及个别单位內的排污系统的各部分(包括U型隔气口及通风管)进行检查及维修工作,以尽量减低公共卫生风险;如会,详情为何;如否,有何措施处理有关的卫生风险;及
(四)
鉴于有租置屋村业主指出,多年来该等屋村的维修保养因管理及维修责任不清而欠佳,当局会否承担更多租置屋村的维修责任及加快进行有关的维修工作,以免因该等屋村维修保养欠佳而造成卫生风险?





第5项质询
(书面答覆)

区议会的职能及所获支援

黃碧云议员问:
本年1月21日,九龙城区议会决定成立"警方执法监察委员会"。然而,该区议会在2月25日的会议上选举该委员会的正、副主席期间,民政事务总署("民政总署")辖下九龙城民政事务专员("专员")以该委员会的职权范围超越《区议会条例》(第547章)所订区议会职能为由,拒绝向该委员会提供任何支援,并联同区议会秘书处职员离场。就区议会的职能及所获支援,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鉴于第547章第61条订明的区议会职能包括就以下事宜向政府提供意见:"影响有关的地方行政区內的人的福利的事宜"及"有关的地方行政区內的公共设施及服务的提供和使用",有否评估"警方在各区议会分区內执法的情况及相关投诉"有否超越上述两项事宜的范围;若有评估而结果为有,理据为何;若评估结果为否,民政总署拒绝向上述委员会提供支援的法律理据为何;
(二)
鉴于九龙城区议会已根据第547章第71(1)条赋予区议会的权力,委出它认为其职权范围合乎第61条所订区议会职能的上述委员会,但民政总署则持相反意见,政府有否既定机制和指引,处理区议会与民政总署就第547章诠释事宜持相反意见的情况;
(三)
民政总署在哪些情况下,可拒绝向区议会及其委员会提供支援或出席有关会议,以及用作有关决定的具体准则和指引为何;
(四)
本届区议会开始以来,除上述事件外,有否民政总署拒绝向区议会或其委员会提供支援的事件;若有,所涉(i)区议会和委员会名称、(ii)会议次数、(iii) 拒绝支援的类别,以及(iv)不提供支援的原因;及
(五)
现时有否机制对在欠缺法律理据下拒绝向区议会及其委员会提供支援的专员施加惩处;若有,详情为何?





第6项质询
(书面答覆)

海洋公园公司财务拯救计划

姚思荣议员问:
海洋公园公司自2015-2016财政年度起连续数年录得两亿元以上的亏损。该公司现无力偿还两笔在上个及本财政年度到期、合共23亿元的商业贷款,亦无法由下个财政年度起偿还两笔政府贷款。本年1月,政府向本会经济发展事务委员会就该公司的财务安排提交拨款建议,当中包括提供一次过资助106.4亿元,以及推迟该两笔政府贷款的还款期及豁免利息。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海洋公园公司在本财政年度的上半年及全年的预计(i)收入、(ii)开支及(iii)亏损金额分别为何;该公司现时的流动资金可供维持运作多久;
(二)
鉴于环球经济状况近期急速恶化,有否计划提高上述一次过资助的建议金额;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
有否就政府所提拨款建议不获本会财务委员会批准的情况,拟定后备方案,以免该公司因财务困难而倒闭;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第7项质询
(书面答覆)

律政司人员出版书籍

张国钧议员问:
据报,律政司刑事检控科辖下一位检控官与一位私人执业大律师于2019年9月合作出版了一本法律普及书籍,教导少年读者如何"避开法律陷阱,了解人权保障"。有法律界人士质疑,该书的部分內容以偏概全;例如,书中就有人在街上被警员截查并在身上搜获水果刀时会否被控"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名的解说过于简化。他们又质疑,该名检控官在书中阐述被捕者的权利,与他在律政司的职责存在严重利益或角色冲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现时律政司的人员在出版属法律范畴或包含个人法律观点的书籍前,须否向上级申请并获批准;若须,申请的手续、审批准则和审批人员的职级为何,以及申请人须否提交拟出版书籍的部分內容以供审阅;若然,须提交多少百分比的內容;
(二)
现时有何机制处理律政司人员出版的书籍內容可能与其在律政司的工作构成利益或角色冲突的情况;
(三)
根据律政司的纪录,过去10年,其人员曾经出版属法律范畴的书籍数目;当中(i)已获批准及(ii)未获所须批准下出版的书籍数目分别为何;律政司有否就后者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
律政司人员在未获所须批准的情况下出版与其工作存在利益或角色冲突的书籍会否遭到惩处;若会,有何罚则,以及过去10年有多少宗该等事件;及
(五)
既然上述检控官于出版该书前已获刑事检控专员批准,为何律政司于上述报道出现后即把该检控官调离现行工作岗位;律政司有否汲取今次事件的经验,以及会否制订一套以更严谨程序审批类似个案的新机制;若会,详情为何;若否,会否及如何作出跟进?





第8项质询
(书面答覆)

虛拟银行

陈振英议员问: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于去年3月至5月共发出8张虛拟银行牌照。截至今年4月中,有1家虛拟银行已正式开业,3家正透过金融科技沙盒试业,而其余4家正进行筹备工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虛拟银行开业的进度是否符合金管局的预期;如否,金管局有否研究具体原因为何;金管局是否知悉目前未开业或试业的4家虛拟银行有否调整开业时间表;
(二)
鉴于现时仍然有为数不少的机构表示有兴趣申请虛拟银行牌照,金管局会否在短期內批出更多牌照;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
金管局会否适时检视已开业的虛拟银行所实施的网络防卫计划,并收集客戶对虛拟银行服务的意见;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第9项质询
(书面答覆)

防疫抗疫基金纾困措施

胡志伟议员问:
政府分别于本年2月及4月向防疫抗疫基金("基金")注资300亿元及1,375亿元,以推行两轮纾困措施。然而,该两轮纾困措施未能惠及所有受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及政府防疫抗疫措施打击的行业及从业员(例如大部分未有作出强制性公积金供款的自雇人士及失业人士)。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由今年1月至今,每月分别有多少间公司(i)结业及(ii)进入清盘程序,以及当中分别有多少间公司此前已向基金申请资助(并按行业以表列出分项数字);
(二)
第一轮纾困措施的最新推行进展,包括以(i)零售业、(ii)食物业界别、(iii)持牌宾馆及(iv)旅行代理商为对象的资助计划各自(a)接获和批准的申请宗数分别为何,以及(b)批出的资助总额;第二轮纾困措施的最新推行进展为何;
(三)
会否考虑放宽两轮纾困措施下各项资助及津贴的申请资格,使更多行业及其从业员可受惠;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四)
是否知悉,(i)哪些行业的公司未能受惠于任何一轮的纾困措施("保就业"计划下的工资补贴除外)及该等公司的数目,以及(ii)哪些行业的自雇人士未能受惠于"保就业"计划下的一笔过补贴及该等人士的数目;有否计划直接向该等公司及自雇人士提供现金资助;
(五)
鉴于有不少近期失业的人士未能受惠于第二轮纾困措施下放宽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申请资格的措施,政府会否考虑(i)设立失业援助金计划或(ii)参考"保就业"计划,向该等人士提供为期6个月每人每月9,000元的津贴;及
(六)
鉴于有不少意见认为,在推行两轮纾困措施后,仍有不少受疫情打击的行业及市民未获政府提供针对性的支援,政府会否推出新一轮纾困措施;若否,原因为何?





第10项质询
(书面答覆)

推动法案的立法程序

葛珮帆议员问:
由去年10月至本年4月中,本会內务委员会("內会")召开了15次会议仍未选出新立法年度的主席及副主席,以致內会未能如常处理立法会事务。有评论指出,有多达14项法案及超过80项附属法例未获审议和跟进,令大量涉及经济、民生和社会发展的立法工作无法进行,严重妨碍香港社会的正常运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鉴于本会于本年1月通过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动议的议案,不把《2019年雇佣(修订)条例草案》交付內会而把它交付人力事务委员会处理,政府有否参考该做法,研究在內会一直未能如常处理立法会事务的情况下,法案的立法程序如何可继续进行;如有,结果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
就法案委员会已完成审议并尚待恢复二读辩论的法案而言,政府有何具体措施促成该等法案的立法程序在本届立法会任期內完成;及
(三)
有否评估,当上述14项法案因其立法程序在本届立法会任期完结时未完成而告失效的情况出现,会对社会的整体运作带来甚么影响;如有,按法案名称列出法案內容、受影响的群体/界别,以及有关影响?





第11项质询
(书面答覆)

联合办事处的工作

谢伟俊议员问:
食物环境卫生署及屋宇署成立的联合办事处("联办处")专责处理楼宇渗水举报。联办处于2013年8月试行应用红外线热成像分析及微波断层扫描("新测试技术")寻找渗水源头。联办处自2018年6月起在3个地区正式应用新测试技术于合适个案,并在2019年9月把新测试技术的应用扩展至另外5个地区。关于联办处的工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联办处在2019-2020财政年度处理了多少宗渗水举报;当中(i)已成功找出渗水源头、(ii)调查正在进行,以及(iii)未能找出渗水源头但已终止调查的个案数目分别为何;已完成处理个案的最长及最短处理时间为何;
(二)
观塘、黃大仙及湾仔3个地区就第(一)项所述事项的有关数字分别为何;
(三)
联办处在2019-2020财政年度处理的渗水举报中,应用新测试技术及传统测试方法寻找渗水源头的个案数目及百分比分别为何;该等数字与此前3个财政年度的如何比较;
(四)
新测试技术找出渗水源头的成功率为何;
(五)
在上述8个地区找出渗水源头的成功率是否一般较其他地区的为高;如是,政府会否尽快在全港各区(特别是观塘及黃大仙等旧楼林立而且渗水个案众多的地区)应用新测试技术于所有个案;如会,详情及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六)
鉴于在寻找渗水源头方面,传统测试方法相对于新测试技术需时较长和成效较低,市民向联办处求助时可否要求该处应用新测试技术寻找渗水源头,从而缩短处理个案的时间?





第12项质询
(书面答覆)

家庭暴力

杨岳桥议员问:
本人的办事处近月收到多宗有关家庭暴力("家暴")的求助个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2015年1月以来,每月政府分别接获多少宗有关家暴的求助个案及举报,并按区议会分区列出分项数字;
(二)
过去5年,每年家暴施虐者遭检控及定罪的个案数字分别为何,并按区议会分区列出分项数字;及
(三)
有何即时措施防止家暴问题在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期间恶化?





第13项质询
(书面答覆)

燃油价格

陈克勤议员问:
纵使国际油价在这两个月已大幅下跌,本地车用燃油零售价("本地油价")却未见显著下跌。鉴于运输业经营困难,政府早前公布在防疫抗疫基金下向运输业界提供支援,包括:为液化石油气的士及公共小巴提供每公升液化石油气1元的折扣(即约三分之一的折扣),为期12个月,以及发还汽油的士及柴油公共小巴三分之一的实际燃油支出,为期12个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鉴于有运输业人士指出,本地油价往往"加快减慢",损害驾驶人士的利益,政府有何对策;
(二)
是否知悉竞爭事务委员会会否再就本地油价问题展开调查;
(三)
鉴于有职业司机反映,本地油价的减幅远逊于国际油价同期的跌幅,政府提供的燃油开支补贴或会最终被油公司蚕食,政府于制订有关措施时有否考虑如何防止这情况出现;及
(四)
鉴于国际油价目前处于偏低水平,政府会否建议油公司增加本地石油储备,以对沖日后油价的部分升幅?





第14项质询
(书面答覆)

对感染2019冠状病毒病雇员的保障

陈沛然议员问:
自2019冠状病毒病("COVID-19")疫情于本年1月在港爆发以来,一直有劳工团体促请政府修订法例,把此疾病列为《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附表2所指明的职业病之一,以确保雇员因该疾病而引致丧失工作能力或死亡时可获补偿。政府于2月10日表示,已开始探讨该修例建议,但需待该病毒的医学及流行病学有明确定论后才可进行修例,而且过程中需与不同持份者商讨细节。政府亦指出,雇员若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感染COVID-19,应即时通知雇主以便雇主向劳工处呈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自本年2月10日以来,上述探讨修例工作的进展,包括:
(i)
曾约见及已安排会见的持份者,并以表列出该等持份者的名称、会面日期、所得意见,以及未约见持份者的原因(如适用);
(ii)
有否制订拟纳入第282章附表2中的相关行业的初步名单;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iii)
立法工作的时间表为何;
(二)
就COVID-19进行的医学及流行病学研究的进展及最新结果;及
(三)
劳工处至今接获雇主主动呈报其雇员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感染COVID-19的个案宗数;该处如何确保所有雇主主动呈报该类个案?





第15项质询
(书面答覆)

推动研发活动

吴永嘉议员问:
行政长官在《2017年施政报告》中表示,政府已订下目标:在本届政府任期结束前把本地研发总开支倍升至每年约450亿元,即该等开支相对本地生产总值的比率("研发开支比率")由0.73%增加至1.5%。根据《2018年香港创新活动统计》报告("报告"),本地研发总开支在2018年为244亿9,700万元,而研发开支比率为0.86%,与政府所订的1.5%目标仍有一段距离。有不少业內人士指出,政府需尽快推出新措施鼓励更多企业进行研发活动,才可达致该目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为达致上述研发开支比率目标,政府会否(i)推出新措施鼓励更多企业进行研发活动,以及(ii)就研发活动的范畴、资金来源(即来自政府、工商机构,以及香港以外机构及其他本地机构)及研发人员数目订立具体指标;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
会否研究订定更进取的研发开支比率长远目标;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三)
鉴于报告指出,在2018年进行研发活动的企业中,中小企业占94.1%,但其內部研发活动开支占所有企业的有关总开支不足50%,政府会否推出更多措施资助中小企业进行研发活动;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四)
鉴于报告显示,企业于2018年外判予香港以外机构进行的研发活动的开支为33亿9,500万元(该金额占外判研发开支总额的75%),但该等开支不可享有政府自2018年4月1日起为"合资格研发活动"提供的额外稅务扣减,政府会否研究把该等开支纳入稅务扣减措拖的适用范围;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第16项质询
(书面答覆)

內地政府驱逐美媒记者对本港新闻自由及"一国两制"的影响

莫乃光议员问:
本年3月18日,外交部发出声明,要求"《纽约时报》、《华尔街日报》、《华盛顿邮报》年底前记者证到期的美籍记者从即日起4天內向外交部新闻司申报名单,并于10天內交还记者证,今后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继续从事记者工作"。中央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作出的上述措施,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区")政府的出入境政策及香港居民在《基本法》第二十七条下享有的新闻及言论自由。有意见指出,该措施损害特区的新闻及言论自由,并破坏特区作为自由开放国际城市的形象。近年,特区政府亦曾拒绝外国记者的工作签证新申请或续期申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3年,遭入境事务处(i)拒绝以访客身份入境、(ii)拒绝工作签证的新申请或续期申请因而未能入境,以及(iii)在其他情况下拒绝入境的外国记者的数目分别为何,并按他们的姓名列出任职机构,以及遭拒绝入境的原因;
(二)
鉴于香港居民在《基本法》第二十七条下享有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等权利,有否评估外交部的措施有否违反该条文的规定;如有评估,结果为何;
(三)
有何措施确保(i)香港居民享有的新闻自由不会因外交部的上述措施而被削弱,以及(ii)外国的记者可以在不受中国政府干预下继续在本港从事采访工作,以免因新闻自由及资讯自由流通不再,而影响本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及
(四)
鉴于《基本法》第二十二条订明,中央政府所属各部门不得干预特区根据该法自行管理的事务,而出入境管制属特区政府根据《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自行管理的事务,有否评估外交部的措施有否违反该等条文的规定;如有评估,结果为何?





第17项质询
(书面答覆)

强制家居检疫

梁继昌议员问:
为应对2019冠状病毒病全球大流行,现时所有航班的抵港人士须向当局提供其深喉唾液样本以进行冠状病毒检测,然后按检疫令的规定在选定地点(家居或其他住所)接受14天强制检疫。有市民指出,虽然该等人士在家居检疫期间不得外出,但与其同住的人士不受此限,以致病毒有可能经后者传播至社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行政长官委任的专家顾问团("顾问团")的4名成员是否一致同意家居检疫者的同住人士无须接受强制检疫的安排;若是,顾问团的理据为何,以及有否指出该安排不足之处;若有,详情及补救措施为何;及
(二)
鉴于截至本年3月24日,卫生署已向违反检疫令人士共发出408封警告信,政府会否考虑提高执法力度以加强阻吓力;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及替代方案为何?





第18项质询
(书面答覆)

政府推行的纾困措施

周浩鼎议员问:
在香港经济受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重创下,不少企业生意凋零,众多雇员被要求放无薪假期或减薪,甚至被解雇。虽然政府已经透过防疫抗疫基金推行两轮纾困措施,惟仍有不少行业及雇员未能受惠,徬徨无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鉴于有数以千计的教育中心(包括游戏小组、音乐学校及舞蹈学校)在疫情下生意剧减甚至归零,而其导师则收入大减,但由于该等教育中心因无须而未有按《教育条例》(第279章)注册,所以不合资格领取第二轮纾困措施中为每间补习学校提供的一次过4万元津贴,政府会否放宽该项津贴的申请资格以涵盖该等教育中心,协助它们及有关导师渡过难关;
(二)
鉴于政府在第二轮纾困措施的保就业计划下向雇主提供的50%薪酬补贴,会以雇主在其选定的本年1月至3月其中任何一个月份向其雇员支付的实际薪酬为计算基础,但有雇员反映,他们在该期间的薪酬受疫情影响而大减,政府会否考虑改以雇员在过去12个月平均每月薪酬为计算基础;
(三)
鉴于有现正领取在职家庭津贴("职津")的人士反映,他们在过去数月因疫情而被迫放无薪假期,因此每月工作时数未达领取职津的要求,政府会否考虑于未来12个月內放宽职津的工作时数要求;及
(四)
鉴于第二轮纾困措施包括向红色小巴司机提供每人每月6,000元的津贴,为期6个月,但专线小巴司机却不获发该项津贴,政府会否考虑一视同仁,向专线小巴司机提供同额的津贴?





第19项质询
(书面答覆)

警方处理查阅资料要求

郭家麒议员问: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第18条,任何个人有权向资料使用者(例如政府部门)提出查阅资料要求,即获告知该资料使用者是否持有该名个人属其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并且(如持有的话)获提供一份该资料的复本。根据该条例第19及28条,资料使用者须在指明期限內依从该要求,并可为依从该要求而征收不超乎适度的费用。关于警方处理市民提出的查阅资料要求,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3年,每年警方(i)分别收到及批准了多少宗提供其录影片段复本的要求,以及(ii)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的最高、最低、平均及总金额为何;警方如何厘定收取费用的金额;如警方沒有备存上述资料,会否立即作出统计;及
(二)
警方向资料当事人提供其录影片段复本的程序为何;当中有否涉及使用软件把片段中申请人以外人士的容貌等个人资料作模糊化或遮盖处理的工序,并就此工序收取任何费用;如有,详情为何;如不涉该工序,警方如何确保不会因提供其录影片段复本而在未经其他人士的同意下披露该等人士的个人资料?





第20项质询
(书面答覆)

香港警务处的开支

杨岳桥议员问:
香港警务处处长("处长")是政府开支总目122的管制人员。关于香港警务处在2019-2020财政年度的开支,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当局向本会财务委员会("财委会")申请修改该年度总目122下核准开支预算的次数,并以表列出(i)所涉分目、(ii)修改的性质(例如开立新分目、在经核准的分目或新分目中追加备付款项、变更职位编制,或提高对非经常开支的承担限额)、(iii)额外拨款(如适用)的用途及(iv)额外拨款(如适用)的金额;
(二)
财政司司长根据他在《公共财政条例》(第2章)第8(3)条下获财委会转授的权力,修改该年度总目122下核准开支预算的次数,并以表列出(i)所涉分目、(ii)修改的性质、(iii)额外拨款(如适用)的用途及(iv)额外拨款(如适用)的金额;
(三)
处长在该年度获其他管制人员藉第2章第14(4)条下签署的拨款令授权就该等人员管制的总目下的分目承付开支的款额,并以表列出该等拨款令所涉的(i)政府部门及总目、(ii)分目、(iii)拨款的用途及(iv)拨款的金额;
(四)
处长在该年度有否根据第2章第15条承付紧急开支;如有,以表列出该等开支所涉的(i)日期、(ii)分目、(iii)用途及(iv)金额;及
(五)
处长在该年度有否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任何拨款;如有,详情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