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9/20-30(CM-26)

立法会

议程

2020年6月10日星期三上午11时

I.
提交本会省览的文件

提交本会省览的1份文件载于附录1

II.
质询

议员提出19项质询(4项口头质询及15项书面质询)
提出口头质询的议员
负责答覆的官员
1.
环境局局长
发展局副局长
2.
邵家辉议员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
3.
易志明议员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4.
柯创盛议员
发展局局长
19项质询的內容、提出质询的议员及负责答覆的官员载于附录2

III.
政府法案

首读及二读(辩论中止待续)
1.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2.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3.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二读(恢复辩论)、全体委员会审议及三读
(延搁自2020年5月27日的会议)
4.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
修正案动议人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
(修正案载于2020年5月21日发出的立法会CB(3) 437/19-20号文件)
(辩论及表决安排载于2020年6月2日发出的立法会CB(3) 493/19-20号文件)
修正案动议人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修正案载于2020年5月22日发出的立法会CB(3) 451/19-20号文件)
(辩论及表决安排载于2020年6月3日发出的立法会CB(3) 497/19-20号文件)
修正案动议人
保安局局长
(修正案载于2020年5月21日发出的立法会CB(3) 443/19-20号文件)
(辩论及表决安排载于2020年6月3日发出的立法会CB(3) 500/19-20号文件)
9.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
修正案动议人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
(修正案载于2020年5月21日发出的立法会CB(3) 438/19-20号文件)
(辩论及表决安排载于2020年6月8日发出的立法会CB(3) 516/19-20号文件)
10.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修正案动议人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修正案载于2020年5月21日发出的立法会CB(3) 439/19-20号文件)
(辩论及表决安排载于2020年6月8日发出的立法会CB(3) 511/19-20号文件)
11.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
12.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IV.
政府议案

第1项辩论 (涵盖下列1项议案)
(延搁自2020年6月3日的会议)
1.
根据《致命意外条例》动议的拟议决议案
动议人
律政司司长
议案措辞
第2项辩论 (涵盖下列3项议案,关乎法律援助政策)
2.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7(a)条动议的拟议决议案
动议人
政务司司长
议案措辞
3.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22A条动议的拟议决议案
动议人
政务司司长
议案措辞
4.
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动议的拟议决议案
动议人
政务司司长
议案措辞
(辩论及表决安排载于2020年6月5日发出的立法会CB(3) 502/19-20号文件)

V.
议员就附属法例提出的议案

第1项辩论 (涵盖下列1项议案)
1.
延展附属法例修订期限的拟议决议案(2020年第60及61号法律公告)
动议人
谢伟铨议员
议案措辞
第2项辩论 (涵盖下列1项议案)
废除附属法例的拟议决议案
《预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群组聚集)规例》(2020年第32号法律公告)
2.
动议人
许智峯议员
议案措辞
出席官员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食物及卫生局副局长

VI.
议员法案

二读(恢复辩论)、全体委员会审议及三读
(延搁自2020年5月27日的会议)
(此事项将沒有官员出席)

VII.
议员议案 (不包括就附属法例提出的议案)

第1项辩论 (涵盖下列1项议案)
(延搁自2020年5月20日的会议)
1.
根据《议事规则》第49B(1A)条动议谴责毛孟靜议员的议案
动议人
容海恩议员
议案措辞
(此议案由叶刘淑仪议员、麦美娟议员及郑泳舜议员联名签署)
第2项辩论 (涵盖下列1项议案)
(延搁自2020年5月20日的会议)
2.
根据《议事规则》第49B(1A)条动议谴责郭荣铿议员的议案
动议人
麦美娟议员
议案措辞
(此议案由叶刘淑仪议员、梁美芬议员及周浩鼎议员联名签署)
第3项辩论
(涵盖下列2项议案,关乎2019年7月21日于香港铁路有限公司西铁线元朗站发生的袭击事件("721事件"))
(延搁自2019年10月23日的会议)
3.
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动议委任专责委员会进行调查的议案
动议人
林卓廷议员
议案措辞
4.
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动议委任专责委员会进行调查的议案
(此议案同时涉及721事件及831事件)
动议人
毛孟靜议员
议案措辞
出席此项辩论的官员
保安局局长
保安局副局长
(辩论及表决安排载于2019年12月9日及17日发出的立法会CB(3) 195/19-20及CB(3) 218/19-20号文件)
第4项辩论
(涵盖下列3项议案,关乎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铁路有限公司太子站发生的袭击事件("831事件"),以及载于第4项的毛孟靜议员议案中有关831事件的部分)
(延搁自2019年10月23日的会议)
5.
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五)项及第(十)项动议传召警务处处长、消防处处长、香港铁路有限公司("港铁")主席及港铁车务总监出示文件和作证的议案
动议人
杨岳桥议员
议案措辞
6.
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五)项及第(十)项动议传召警务处处长、消防处处长、消防处助理处长(救护)、医院管理局行政总裁、广华医院行政总监及玛嘉烈医院行政总监出示文件和作证的议案
动议人
郭家麒议员
议案措辞
7.
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动议委任专责委员会进行调查的议案
动议人
邝俊宇议员
议案措辞
出席此项辩论的官员
保安局局长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保安局副局长
食物及卫生局副局长
运输及房屋局副局长
(辩论及表决安排载于2019年12月9日及17日发出的立法会CB(3) 195/19-20及CB(3) 218/19-20号文件)
第5项辩论
(涵盖下列7项议案,关乎警方在"反送中"运动中对待示威者及于示威现场执行职务的人士的方式)
(第8至12项延搁自2019年10月23日的会议)
8及9.
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动议委任专责委员会进行调查的议案
动议人
陈淑庄议员
议案措辞
10及11.
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动议委任专责委员会进行调查的议案
动议人
郭家麒议员
议案措辞
12.
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五)项及第(十)项动议传召保安局局长及劳工及褔利局局长出示文件和作证的议案
动议人
张超雄议员
议案措辞
(第13项延搁自2019年11月13日的会议)
13.
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五)项及第(十)项动议传召保安局局长及警务处处长出示文件和作证的议案
动议人
郭家麒议员
议案措辞
(第14项延搁自2019年12月11日的会议)
14.
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五)项及第(十)项动议传召警务处处长出示文件和作证的议案
动议人
梁继昌议员
议案措辞
出席此项辩论的官员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
保安局局长
保安局副局长
劳工及福利局副局长
(辩论及表决安排载于2019年12月9日及17日发出的立法会CB(3) 195/19-20及CB(3) 218/19-20号文件)
第6项辩论
(涵盖下列2项议案,关乎修订《逃犯条例》(第503章)引发的社会冲突或骚乱的前因后果及相关事宜)
(第15项延搁自2019年11月13日的会议)
15.
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动议委任专责委员会进行调查的议案
动议人
锺国斌议员
议案措辞
(第16项延搁自2019年11月27日的会议)
16.
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动议委任专责委员会进行调查的议案
动议人
梁美芬议员
议案措辞
修正案动议人
涂谨申议员
(修正案载于2019年11月22日发出的立法会CB(3) 155/19-20号文件)
出席此项辩论的官员
政务司司长
保安局局长
保安局副局长
(辩论及表决安排载于2019年12月9日及17日发出的立法会CB(3) 195/19-20及CB(3) 218/19-20号文件)
下列4项议案的辩论及表决安排容后通知
(第17及18项延搁自2020年1月15日的会议)
17.
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五)项及第(十)项动议传召保安局局长及警务处处长出示文件和作证的议案
动议人
莫乃光议员
议案措辞
出席官员
保安局局长
保安局副局长
18.
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五)项及第(十)项动议传召保安局局长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出示文件和作证的议案
动议人
谭文豪议员
议案措辞
出席官员
保安局局长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保安局副局长
运输及房屋局副局长
(第19及20项延搁自2020年5月20日的会议)
19.
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五)项及第(十)项动议传召政务司司长和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出示文件和作证的议案
动议人
郭家麒议员
议案措辞
出席官员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食物及卫生局副局长
20.
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五)项及第(十)项动议传召政务司司长出示文件和作证的议案
动议人
郭家麒议员
议案措辞
出席官员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食物及卫生局副局长
第7项辩论 (涵盖下列1项议案)
(延搁自2019年6月12日的会议)
21.
"不信任第五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议案
动议人
郭荣铿议员
议案措辞
修正案动议人
毛孟靜议员
(修正案载于2019年6月5日发出的立法会CB(3) 667/18-19号文件)
出席官员
政务司司长
第8项辩论 (涵盖下列1项议案)
(延搁自2020年6月3日的会议)
22.
"加强打击水货活动,收紧內地居民来港的安排"议案
动议人
林卓廷议员
议案措辞
出席官员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副局长



立法会秘书





附录1

2020年6月10日的立法会会议

提交本会省览的文件

文件





附录2

于2020年6月10日的立法会会议提出的19项质询

主题
负责答覆的官员
口头质询
1
刘业强议员
环境局局长
发展局副局长
2
邵家辉议员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
3
易志明议员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4
柯创盛议员
发展局局长
书面质询
5
涂谨申议员
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
6
郑泳舜议员
教育局局长
7
陈凯欣议员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
8
李国麟议员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9
柯创盛议员
环境局局长
10
陈克勤议员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11
李国麟议员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12
田北辰议员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13
莫乃光议员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14
莫乃光议员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
15
周浩鼎议员
教育局局长
16
葛珮帆议员
教育局局长
17
胡志伟议员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
18
葛珮帆议员
政务司司长
19
蒋丽芸议员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注:
是次会议编定了4项(而非6项)口头质询及15项(而非16项)书面质询,因为:
(a)
立法会主席已裁定许智峯议员及涂谨申议员提交的两项口头质询不合乎规程,不可提出;及
(b)
在作出质询预告期限届满时有1个书面质询名额沒有议员申请。





第1项质询
(口头答覆)

龙鼓滩的环境问题

刘业强议员问:
有龙鼓滩的居民反映,其居所附近现有不少厌恶性设施及重工业(包括两间发电厂、堆填区、灵灰安置所、污泥焚化炉、钢铁厂及水泥厂),并造成严重的空气和噪音污染、臭味及交通挤塞问题。他们担心,政府在龙鼓滩填海的计划,会令该等问题恶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有否定期监测龙鼓滩一带的空气质素,包括各类空气污染物(即可吸入悬浮粒子、微细悬浮粒子、二氧化氮、二氧化硫及臭氧)的浓度及其有否超出空气质素指标限值,以及污染物源头;有否评估该区居民的健康有否因而受影响;如有评估,详情为何,以及会否公布评估结果;如沒有评估,原因为何;
(二)
现时,新界西堆填区平均每日接收都市固体废物的数量,以及当中经陆路运输的数量和百分比;平均每日龙鼓滩路的车流量,以及当中重型车辆和垃圾车所占架次分别为何;每天清洗龙鼓滩路的工作详情,包括次数、时间、方法及成效;及
(三)
鉴于政府曾表示,在选址填海时会注重对社区的影响及会充分考虑居民的意见,政府会否承诺,在制订有效解决上述问题的方案前,不推展龙鼓滩填海计划,以释除居民的疑虑?





第2项质询
(口头答覆)

保就业计划

邵家辉议员问:
政府上月宣布扩阔保就业计划的涵盖范围,以包括那些有雇主为其作出强制性公积金(下称"强积金")自愿性供款的年长(即65岁或以上)雇员。然而,沒有强积金戶口的自雇人士(个别行业的人士除外)和年长雇员,以及持有强积金戶口但其雇主沒有为其作出自愿性供款的年长雇员,均未有被该计划涵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现时沒有强积金戶口的自雇人士和年长雇员的人数分别为何,以及持有强积金戶口但其雇主沒有为其作出自愿性供款的年长雇员的人数;有否评估保就业计划沒有涵盖该等自雇人士和年长雇员,对他们的就业前景及对年长雇员的雇主有何影响;
(二)
会否推出其他措施,例如透过放宽中高龄就业计划的申请资格,向保就业计划未涵盖的年长雇员的雇主发放津贴,或接纳由执业会计师签发证明年长雇员受雇的证明书,代替该等雇员须持有强积金戶口的要求,以便有关雇主可申领保就业计划的工资补贴;及
(三)
有否研究推出其他纾困措施,以协助沒有强积金戶口的自雇人士;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第3项质询
(口头答覆)

投购的士保险

易志明议员问:
有的士车主反映,近日的士综合保险保费及第三者风险保险保费,较去年同期分别增加了三成五及两成。此外,保险公司向高车龄及由高龄司机驾驶的的士,收取百分之十五至二十五的额外保费,以及大幅调高保险合约中由投保人负责的保险赔偿额(俗称"垫底费")。此外,有保险公司拒绝承保车龄达20年的的士,亦有保险公司近日停止承保的士,令市场竞爭减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去年12月31日全港有多少辆的士;去年有多少辆的士接受年检,并按结果及车龄(即13年及以下、14至19年的每一年,以及20年及以上)以表列出分项数字;如有的士未能通过年检,原因为何;
(二)
保险公司拒绝承保车龄达20年的的士的做法,有否违反任何法例或规定;有何措施确保有保险公司愿意承保该等的士;及
(三)
鉴于有保险公司指出,涉及的士的交通意外宗数增加是导致保费飙升的原因之一,政府会否鼓励的士业界善用科技以减少交通意外,例如透过资助的士车主安装防撞警报系统及设备;如会,详情为何;如否,有何措施减少涉及的士的交通意外?





第4项质询
(口头答覆)

油塘的混凝土厂

柯创盛议员问:
政府于1998年把油塘工业区用地的规划用途,由"工业"改为"综合发展区"、"住宅"及"商业"地带。该区近年有多个住宅项目落成及入伙,令人口不断增加。有居民反映,现时区內有一间混凝土厂仍在运作,造成环境污染,并影响附近居民的日常生活及健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有否评估上述混凝土厂对附近的环境及居民造成的影响;过去3年,政府接获多少宗关于该混凝土厂造成空气、噪音或其他环境污染的投诉;
(二)
政府更改油塘工业区用地的规划用途时,有否预计该混凝土厂何时会迁走;近年政府有否与该厂负责人商讨搬迁厂房的计划及时间表;及
(三)
有何措施解决该混凝土厂的运作,与按新规划用途进行的发展计划之间的矛盾?





第5项质询
(书面答覆)

平等机会委员会进行的內部检讨

涂谨申议员问:
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辖下一个检讨委员会于2017至2019年期间,就平机会的管治、管理架构及投诉处理程序进行程序检讨,以期改善平机会的服务。同时,一名退休高等法院法官应平机会邀请,就其投诉处理程序进行独立检视并提交独立报告。检讨委员会其后向平机会提交《平等机会委员会管治、管理架构及投诉处理程序检讨报告》("《报告》"),当中载述对独立报告所提各项建议的回应。平机会通过并于2019年12月发表《报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是否知悉,载列于《报告》而检讨委员会表示它"赞成"、 它"赞成可考虑"及"平机会会研究"的建议当中,至今
(i)
已落实的建议数目;
(ii)
将会落实的建议数目,以及落实时间表为何;以及
(iii)
平机会已决定不予落实的建议数目及原因为何;
(二)
是否知悉,平机会是否已落实《报告》载列的下列建议;如未落实,何时会落实,以及估计所涉资源为何:
(i)
在处理投诉的早期阶段,给予歧视个案受害人机会与专业法律人员会面;
(ii)
平机会的职员应定期参与能力发展工作坊和研讨会;
(iii)
认真考虑平机会法律服务科职员在调停阶段向投诉人提供具体法律意见的可能性;
(iv)
平机会法律及投诉专责小组务须谨慎,不宜纯粹因为案件胜诉机会少于一半而拒绝给予法律协助以进行诉讼;
(v)
检视平机会投诉事务科职员是否合适在同一个案中负责处理查询及调停工作;
(vi)
更多使用《规则7》,包括由平机会支付的士费,以便投诉人和答辩人在双方方便的时间在平机会办事处出席面对面的会议;
(vii)
提升平机会的个案管理系统,使之更易使用;
(viii)
在决定是否给予全面法律协助时,平机会法律及投诉专责小组应谨记答辩人的财政状况,以及潜在的道德风险;
(ix)
若调停失败,提供初步有限度法律协助的工作可由平机会投诉事务科和法律服务科的职员组成的团队负责;
(x)
确保做好分隔措施,以防止平机会投诉事务科的某位担任投诉调停员的职员,其后又在同一宗投诉中负责详细调查和法律评估;
(xi)
平机会法律及投诉专责小组在投诉作出后或具体查询被分类为投诉后的9至12个月內决定是否给予全面法律协助,应属正常期望;以及
(xii)
考虑增加平机会人手;及
(三)
在本财政年度就落实上述建议向平机会提供的资源为何?





第6项质询
(书面答覆)

香港中学文凭考试的拟题及审题

郑泳舜议员问:
应届香港中学文凭考试("文凭试")历史科(卷一)考试中,一条题目问及20世纪上半叶中国和日本的关系。该题目提供两份资料,并要求考生就"1900-45年间,日本为中国带来的利多于弊。你是否同意此说?"作答。有评论指出,该题目对日本当年发动对华侵略战爭造成数以千万计的同胞丧生并无着墨。题目附带的资料极为片面及具有引导性,因此令多达38%的考生得出"利多于弊"的结论。香港考试及评核局("考评局")表示,一如文凭试其他科目考试,历史科设有审题委员会,负责有关试题及评卷指引的制订工作。历史科审题委员会成员包括试卷主席、拟题员、审题员及该局一名评核发展经理。据报,该名经理曾多番在社交媒体发表立场偏颇的言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考评局及教育局现时是否设有机制防止审题委员会成员透过试题表述其政治立场或向考生灌输偏颇的想法;如是,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
过去3年,考评局及教育局有否接获投诉,指文凭试历史科试卷的题目內容不当;如有,投诉的內容及已采取的跟进行动为何;
(三)
是否知悉,考评局会否对文凭试历史科的拟题及审题机制和审题委员会成员的分工进行全面检讨;
(四)
是否知悉,考评局会否就委任审题委员会成员的机制作出检视,以确保成员秉持客观、不偏不倚及专业的态度行事;及
(五)
鉴于教育局表示会检讨现行机制,以期充分体现该局在文凭试的监管角色,从而长远确保考试及试题的质素,检讨的详情及时间表为何?





第7项质询
(书面答覆)

向露宿者提供的支援

陈凯欣议员问:
现时,社会福利署("社署")资助3间非政府机构各营办一支露宿者综合服务队,向露宿者提供综合服务。此外,由社署或非政府机构营办的综合家庭服务中心及综合服务中心向露宿者提供有关支援。近半年经济环境转差,以致有不少人士沦为露宿者,露宿者人数与日俱增。然而,本人得悉,受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影响,露宿者所获支援不增反减。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5年,每年社署露宿者电脑资料系统登记的露宿者人数,并按露宿地点所在区议会分区列出分项数字;
(二)
现时以何方法统计露宿者的人数;有否推算未来3年的露宿者人数,以供评估服务需求;
(三)
过去5年,每年非政府机构提供的露宿者宿位数目,并按它们属受资助或自负盈亏宿位列出分项数字;
(四)
有否制订露宿者宿位目标数目;如有,详情(包括所采用的准则)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五)
有否在疫情期间采取措施以协助各相关机构继续向露宿者提供支援;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六)
有否制订措施或指引,确保露宿者在特殊情况(例如恶劣天气及疫情)下仍会得到各种支援;如有,详情为何;如否,会否考虑制订有关措施或指引?





第8项质询
(书面答覆)

N95呼吸器面型配合测试

李国麟议员问:
根据医院管理局("医管局")的指引,医护人员在使用N95呼吸器("呼吸器")前应接受面型配合测试("测试"),以确保他们获发合适的呼吸器。面部轮廓发生了明显变化的医护人员应重新接受测试。早前有公立医院护士向本人反映,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爆发后,医管局在未为他们进行测试下,按他们早于2003年接受的测试的结果,向他们配发相关型号的呼吸器。直至相关型号的呼吸器缺货令医管局需了解他们是否适合使用另一型号的呼吸器时,医管局才为他们进行测试。由于测试结果揭示他们一直使用不配合其面型的呼吸器,他们认为该情况不必要地增加了他们在工作期间受感染的风险。关于医管局为辖下医护人员进行测试,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是否知悉:
(一)
医管局以何准则决定为哪些医护人员安排测试,以及测试的安排为何;
(二)
过去3年,医管局为多少名医护人员进行了测试;
(三)
在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爆发后,医护人员被派到高风险区工作或进行高风险医疗程序前,是否均获安排进行测试;如否,原因为何;
(四)
现时在工作期间需要佩戴呼吸器的医护人员数目,并按他们所属联网、医院、部门及职系列出分项数字;该等人员是否全部在过去6个月內曾接受测试;如否,原因为何;及
(五)
现时负责为医护人员进行测试的人员数目,并按他们所属联网、医院、部门及职系列出分项数字;安排这些人员负责该项工作的理据为何;医管局有否向他们提供进行测试的培训;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第9项质询
(书面答覆)

在私人住宅楼宇装置电动车充电设施

柯创盛议员问:
有电动车充电设施供应商("供应商")为私人住宅楼宇在其公用地方装置充电基础设施("基础设施"),并在有关楼宇的公用车位及有兴趣的私人车位业主的车位安装充电器。该等供应商向相关业主立案法圑("法圑")收取装置基础设施的费用,以及就每个私人车位与其业主签署为期5年的服务合约。在合约下,车位业主在支付一笔过费用和月费后,可不限次数为其电动车充电。鉴于《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订明,法圑须以招标承投方式取得价值超过或相当可能超过20万元(或法团每年预算20%的款额)的货品或服务,当装置基础设施的成本超过该金额时,该等供应商把部分成本转嫁给私人车位业主,以免法团须进行招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鉴于上述装置基础设施工程未经法团业主大会批准,但其日后的维修保养及保险费开支需由相关法团(即全体业主)承担,政府有否评估上述安排对各类业主(特别是拥有车位但不打算使用充电设施的业主,或沒有车位的业主)是否公平;
(二)
鉴于政府沒有监管供应商与私人车位业主签署的充电服务合约的內容,过去3年,政府有否接获相关的投诉,以及会否作出监管,以免出现类似过去电讯服务相关投诉涌现的情况;及
(三)
有否评估供应商藉把装置基础设施的部分成本转嫁予私人车位业主以避开竞爭的做法,有否违反公平竞爭原则,以及会如何跟进?





第10项质询
(书面答覆)

公共设施遭破坏

陈克勤议员问:
自去年6月以来,有示威者肆意破坏公共设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12个月,有多少组交通灯遭破坏;政府会否改良交通灯的设计以防遭破坏(例如设置在较高位置);
(二)
过去12个月,有多少个路旁栏杆遭不法分子拆除;鉴于当局表示已改良栏杆的设计使其更稳固,新设计的详情为何;
(三)
过去12个月,有多少个安装在政府设施及公众地方的闭路电视系统镜头遭破坏;有何措施防止不法分子破坏该等设施并藉此毀灭罪证;
(四)
过去12个月,有多少面积的行人路地砖遭示威者掘起;政府会否改用其他方式铺设行人路路面;
(五)
过去12个月,有多少个食物环境卫生署管理的废屑箱和可循环再造废物回收箱遭破坏或用作堵路;有何措施防止有关违法行为但同时顾及市民弃置垃圾的需要;
(六)
第(一)至(五)项提及的遭破坏公共设施的成本,以及有关的维修或重置费用为何;
(七)
鉴于有多条主要干道曾被人从高处拋下的杂物堵塞,政府采取了甚么措施,以防止类似事件发生;及
(八)
有何措施加强打击上述违法行为和向市民宣传守法意识?





第11项质询
(书面答覆)

医院管理局员工的特别津贴

李国麟议员问:
为应付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公立医院于本年1月25日启动紧急应变级别。医院管理局("医管局")其后宣布,为应对疫情而执行高风险职务的员工可获批紧急应变特别津贴(追溯至1月25日),而于高风险区工作的员工如有需要租住酒店房间或临时住处,可获批特别租赁津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是否知悉,领取上述两项津贴的资格为何;
(二)
是否知悉由本年1月至5月,每月医管局分别就该两项津贴(a)接获、批准及拒绝了多少宗申请,以及(b)招致了多少开支,并按(i)医院联网、(ii)医院、(iii)临床部门及(iv)职系以表列出分项数字;
(三)
是否知悉,有否途径供申请该等津贴但遭拒绝的员工提出上诉;如有,详情为何;及
(四)
鉴于若干保留了公务员身份而在医管局任职的医管局员工表示至今未获发该等津贴,政府是否知悉原因为何及他们何时可获发津贴?





第12项质询
(书面答覆)

使用未入伙的骏洋村作为检疫设施

田北辰议员问:
为应对疫情,政府自本年2月起征用未入伙的火炭骏洋村作为检疫设施。有已接受预配该屋村的单位的准租戶向本人反映,入伙日期延后令他们大失预算,而迟迟未有明确的收楼日期令他们无法为生活作合适安排。部分准租戶的收入因经济下滑而减少,却仍需继续支付昂贵的私人楼宇租金,亦有不少已安排子女转校的准租戶更需为子女跨区上学作出安排。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停止把骏洋村用作检疫设施须达到的条件是甚么,以及预计何时可达到该等条件;
(二)
骏洋村停止用作检疫设施后的消毒程序为何及需时多久;及
(三)
除了向骏洋村的准租戶每戶发放一次过6,000元特惠津贴外,政府会否向他们提供其他支援;如会,详情为何?





第13项质询
(书面答覆)

发展电子发放款项平台及金融科技

莫乃光议员问:
财政司司长于本财政年度的《财政预算案》中宣布推出现金发放计划,向每名年满18岁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居民")发放1万元。然而,该计划的筹备时间颇长:预计要到本月底才可让居民进行登记,并到本年8月底才可向大部分居民发放款项。有资讯科技界人士指出,政府长远应建立电子支付平台,并善用电子支付工具(例如储值支付工具、预付卡及扣帐卡),以便可快捷地向居民发放各类资助及津贴,以及促进金融科技发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有否评估以现金以外(例如电子支付)方式进行刺激本地消费和振兴经济工作的成本效益;
(二)
会否研究以电子方式向居民发放具时限及有指明用途的本地消费券,以振兴经济和促进消费;
(三)
会否与资讯科技界共同研发可支援不同电子支付工具的发放津助平台,以提升政府日后向居民发放款项的效率,并促进金融科技的发展;及
(四)
鉴于政府为方便居民使用单一数码身份与政府和商业机构进行网上交易,将向居民免费提供"智方便"帐戶,以及推出沙盒先导计划供商业机构(现时只限金融机构)作测试,至今有多少间金融机构参与测试,以及它们测试的项目(例如身份认证、填写表格和数码签署)的详情和进度;预计智方便何时可供商业及公共机构应用,以及有关时间表为何?





第14项质询
(书面答覆)

促进第五代流动通讯及技术的发展

莫乃光议员问:
关于促进第五代("5G")流动通讯及技术的发展,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鉴于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办")于上月透过防疫抗疫基金推出"鼓励及早使用5G技术资助计划",以鼓励各界使用5G技术推动创新和智慧城市的应用,通讯办至今分别接获、批准及拒绝了多少宗企业的申请;申请获批的企业按业务类别或营运形式划分的数目,以及被拒绝个案(如有)按拒绝原因划分的数目;
(二)
鉴于通讯办于去年3月推出先导计划,主动开放超过1 000个合适的政府场所供流动网络营办商安装无线电基站,辅以简化的申请流程,以便利营办商铺设5G网络,通讯办至今分别接获及批准了多少宗申请,并按营办商名称列出(i)获批申请宗数,以及(ii)所涉基站数目及其位置;平均每宗获批申请的审批时间为何;
(三)
现时本地5G流动网络的覆盖范围及覆盖率为何;政府在未来两年有何计划提升覆盖率;及
(四)
鉴于政府正与卫星营办商积极研究从大埔迁移卫星测控站往舂坎角电讯港的可行性,而迁移计划涉及拨地及复杂的工程和技术事宜,处理耗时数以年计,政府估计有关迁移计划所涉的费用为何?





第15项质询
(书面答覆)

审题委员会成员的专业操守

周浩鼎议员问:
应届香港中学文凭考试("文凭试")历史科(卷一)考试的其中一条题目,要求考生在参考题目提供的资料后回答是否同意下述说法:"在1900-45年间,日本为中国带来的利多于弊"。有舆论认为,日本在该段期间对华作出的侵略和暴行罄竹难书,对国家民族造成难以忘怀的伤痛,因此该说法明显颠倒是非。香港考试及评核局("考评局")回应时表示,一如文凭试其他科目考试,历史科设有审题委员会,负责有关试题及评卷指引的制订工作。历史科审题委员会成员包括试卷主席、拟题员、审题员及该局一名评核发展经理。据报,该名经理曾多番在社交媒体发表立场偏颇的言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是否知悉考评局会否就上述事件展开调查,包括有否任何审题委员会的成员受其个人政治取态影响,拟定了颠倒是非的试题;如会,有关的调查及惩处机制为何;
(二)
教育局有何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以及会否就审题委员会的组成及运作提出改善建议;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
是否知悉过去5年,有多少名审题委员会的成员因违反既定机制或专业守则而遭惩处,以及惩处的详情为何;考评局会否不再委任该等人士为审题委员会的成员?





第16项质询
(书面答覆)

香港考试及评核局审题委员会

葛珮帆议员问:
应届香港中学文凭考试("文凭试")历史科(卷一)考试的一条题目要求考生参考两份资料后,就下述问题作答:"1900-45年间,日本为中国带来的利多于弊。你是否同意此说?"有评论指出,该题目选材不当、动机不良,淡化日本侵华伤痛史实,以引导考生达致颠倒黑白的结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鉴于文凭试的甲类科目分别设有审题委员会负责制订试题及评卷参考,而香港考试及评核局("考评局")透过不同途径(例如由学校及科目委员会提名)委任该委员会的成员,是否知悉有关的评选准则及各项准则的评分比重为何;
(二)
鉴于审题委员会的工作性质属高度机密,而且一名于2019年获教育局提名的人员最终不获邀请加入考评局的历史科审题委员会,教育局会否要求考评局检讨审题委员会的组成,规定各审题委员会须有一名由教育局委任的成员,以加强教育局在文凭试的监管角色;
(三)
教育局会否研究参与文凭试的拟题及审题工作,以确保试题客观和中立;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四)
鉴于据报,上述事件的相关审题委员会的一名成员曾多番在社交媒体发表立场偏颇的言论,是否知悉考评局有否评估,为确保审题委员会成员行事符合专业守则而制订的监察机制是否有效,以及该局对违反专业守则的成员作出惩处的机制为何;及
(五)
鉴于每年文凭试完结后,考评局会出版各个甲类科目的试题专辑,当中载列评卷参考等资料供有关人士参考,是否知悉考评局会否基于上述试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及已被取消,即时公布该试题的评卷参考,以便公众对拟定该试题的过程有更多了解;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第17项质询
(书面答覆)

美国当局撤销香港的特别待遇

胡志伟议员问:
上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授权其常务委员会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制定相关法律。美国国务院随即向美国国会提交报告,指出香港特区未能维持高度自治,因此不应继续获特别待遇。美国总统其后宣布启动有关程序,以撤销香港的特别待遇,例如独立关稅区及独立旅游区地位,以及美国军民两用科技出口管制的豁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3年,每年获美国出口管制豁免并由美国入口香港特区的高科技产品的数量和货值,并按产品类别以表列出分项数字;有否评估该等产品当中,哪些类别的产品日后须获得出口许可证才可入口香港特区;
(二)
政府及相关公营机构(包括香港科技园公司及香港数码港管理有限公司)有否评估,美国当局撤销对香港特区的科技出口管制豁免,会对本地创新科技产业的发展有何影响,以及有何应对措施;
(三)
有否评估美国当局撤销香港特区的独立关稅区及独立旅游区地位,会对(i)香港特区的进口、出口及转口贸易,以及(ii)香港特区居民申领美国签证有何影响;
(四)
有否评估美国当局撤销给予香港特区的特别待遇,会对香港整体经济有何影响,以及政府有何应对措施;及
(五)
鉴于外交部早前表示,如果美国及英国等国家对香港特区实施制裁或其他措施,中国会采取一切必要的反制措施,香港特区政府(i)是否知悉该等反制措施的详情、(ii)须否就反制措施的实施作出配合,以及(iii)有否评估反制措施对香港的影响?





第18项质询
(书面答覆)

公开及公平的审讯

葛珮帆议员问:
自去年6月反修例风波爆发以来,暴力和违法行为不断,经济及民生严重受创。虽然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于本年5月25日发出的声明指出,法院法官对社会大众有责任,须公平公正地审理案件,但有很多市民向本人投诉,部分法官行为不当,例如参与反修例的公开联署,而且就涉及反修例运动的部分案件所作的判刑不适当。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是否知悉,自去年6月以来,司法机构收到多少宗就法官行为作出的投诉;有多少宗投诉获法院领导处理并跟进,以及当中分别有多少宗(i)查明属实和(ii)不成立,以及投诉被裁定不成立的原因为何;
(二)
是否知悉,司法机构会否参考海外司法管辖区的做法,设立独立监察司法委员会,让法官的行为受公众监察,以增加司法制度的公信力;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
鉴于有评论指出,近年法院判刑看来欠缺一致性,例如犯同一罪行的被告被施加的判刑差异颇大,而各级法院对同一案件的被告施加的判刑亦大幅波动(即初审时判刑轻、上诉时判刑较重,以及终审时判刑却调低至最初判刑甚至更轻判刑),是否知悉过去3年,各级法院对下级法院颁下多少套量刑指引;司法机构会否参照美国或英国的做法,设立量刑委员会,就所有刑事罪行发出具约束力的量刑标准;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第19项质询
(书面答覆)

恢复血浆疗法

蒋丽芸议员问:
据报,采用康复者捐出的恢复血浆的治疗方法("恢复血浆疗法")对治疗2019冠状病毒病("COVID-19")患者有一定疗效。两名病情严重的患者在接受该疗法后病情大幅好转。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是否知悉公立医院目前的恢复血浆存量,以及预计该存量可治疗的病人数目为何;医院管理局有否制订恢复血浆的存量目标,以应对COVID-19疫症一旦在本年冬季再度肆虐的情况;
(二)
是否知悉公立医院医生以何准则决定是否采用恢复血浆疗法医治COVID-19患者;该疗法与其他疗法在医治COVID-19患者的疗效方面如何比较;及
(三)
鉴于香港1 000多名COVID-19康复者当中,只有8位已捐出恢复血浆,该比例是否符合政府的预期;若是,原因为何;若否,有何措施增加捐赠者人数;是否知悉康复者拒绝捐出血浆的原因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