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9/20-33(CM-29)

立法会

议程

2020年7月8日星期三上午11时

I.
提交本会省览的文件

提交本会省览的2项附属法例及28份其他文件载于附录1
向本会发言的议员
文件
1.
廖长江议员
2.
林健锋议员
3.
陈健波议员
4.
石礼谦议员
5.
郭荣铿议员
6.
麦美娟议员
7.
梁继昌议员
就调查根据《议事规则》第49B(1A)条动议谴责许智峯议员的议案所述的事宜提交的少数报告(只备英文本)
(附录1第16项)
8.
何俊贤议员
9.
陈克勤议员
10.
谢伟铨议员
11.
邝俊宇议员
12.
柯创盛议员
13.
锺国斌议员
14.
郭伟强议员
15.
张国钧议员

II.
质询

议员提出22项质询(6项口头质询及16项书面质询)
提出口头质询的议员
负责答覆的官员
1.
保安局局长
2.
发展局局长
3.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运输及房屋局副局长
4.
郭伟强议员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
食物及卫生局副局长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副局长
5.
姚思荣议员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
食物及卫生局副局长
6.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
22项质询的內容、提出质询的议员及负责答覆的官员载于附录2

III.
政府法案

二读(恢复辩论)、全体委员会审议及三读
(第1项延搁自2020年6月24日的会议)
1.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
修正案动议人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
(修正案载于2020年6月18日发出的立法会CB(3) 557/19-20号文件)
郑泳舜议员
(修正案载于2020年6月22日发出的立法会CB(3) 567/19-20号文件)
(辩论及表决安排载于2020年6月22日发出的立法会CB(3) 570/19-20号文件)
2.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修正案动议人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修正案载于2020年6月30日发出的立法会CB(3) 590/19-20号文件)
(辩论及表决安排载于2020年7月6日发出的立法会CB(3) 615/19-20号文件)
修正案动议人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修正案载于2020年6月29日发出的立法会CB(3) 589/19-20号文件)
(辩论及表决安排载于2020年7月3日发出的立法会CB(3) 614/19-20号文件)
修正案动议人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修正案载于2020年6月24日发出的立法会CB(3) 587/19-20号文件)
(辩论及表决安排载于2020年7月6日发出的立法会CB(3) 616/19-20号文件)
5.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6.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修正案动议人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修正案载于2020年6月30日发出的立法会CB(3) 591/19-20号文件)
(辩论及表决安排载于2020年7月3日发出的立法会CB(3) 606/19-20号文件)
修正案动议人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修正案载于2020年6月24日发出的立法会CB(3) 583/19-20号文件)
(辩论及表决安排载于2020年7月3日发出的立法会CB(3) 609/19-20号文件)
修正案动议人
律政司司长
(修正案载于2020年6月24日发出的立法会CB(3) 584/19-20号文件)
(辩论及表决安排载于2020年7月3日发出的立法会CB(3) 610/19-20号文件)
修正案动议人
律政司司长
(修正案载于2020年6月24日发出的立法会CB(3) 585/19-20号文件)
(辩论及表决安排载于2020年7月3日发出的立法会CB(3) 613/19-20号文件)
11.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12.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
修正案动议人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修正案载于2020年6月24日发出的立法会CB(3) 586/19-20号文件)
(辩论及表决安排载于2020年7月3日发出的立法会CB(3) 604/19-20号文件)

IV.
议员议案

第1项辩论 (涵盖下列1项议案)
(延搁自2020年5月20日的会议)
1.
根据《议事规则》第49B(1A)条动议谴责毛孟靜议员的议案
动议人
容海恩议员
议案措辞
(此议案由叶刘淑仪议员、麦美娟议员及郑泳舜议员联名签署)
第2项辩论 (涵盖下列1项议案)
(延搁自2020年5月20日的会议)
2.
根据《议事规则》第49B(1A)条动议谴责郭荣铿议员的议案
动议人
麦美娟议员
议案措辞
(此议案由叶刘淑仪议员、梁美芬议员及周浩鼎议员联名签署)
第3项辩论
(涵盖下列2项议案,关乎2019年7月21日于香港铁路有限公司西铁线元朗站发生的袭击事件("721事件"))
(延搁自2019年10月23日的会议)
3.
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动议委任专责委员会进行调查的议案
动议人
林卓廷议员
议案措辞
4.
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动议委任专责委员会进行调查的议案
(此议案同时涉及721事件及831事件)
动议人
毛孟靜议员
议案措辞
出席此项辩论的官员
保安局局长
保安局副局长
(辩论及表决安排载于2019年12月9日及17日发出的立法会CB(3) 195/19-20及CB(3) 218/19-20号文件)
第4项辩论
(涵盖下列3项议案,关乎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铁路有限公司太子站发生的袭击事件("831事件"),以及载于第4项的毛孟靜议员议案中有关831事件的部分)
(延搁自2019年10月23日的会议)
5.
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五)项及第(十)项动议传召警务处处长、消防处处长、香港铁路有限公司("港铁")主席及港铁车务总监出示文件和作证的议案
动议人
杨岳桥议员
议案措辞
6.
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五)项及第(十)项动议传召警务处处长、消防处处长、消防处助理处长(救护)、医院管理局行政总裁、广华医院行政总监及玛嘉烈医院行政总监出示文件和作证的议案
动议人
郭家麒议员
议案措辞
7.
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动议委任专责委员会进行调查的议案
动议人
邝俊宇议员
议案措辞
出席此项辩论的官员
保安局局长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保安局副局长
食物及卫生局副局长
运输及房屋局副局长
(辩论及表决安排载于2019年12月9日及17日发出的立法会CB(3) 195/19-20及CB(3) 218/19-20号文件)
第5项辩论
(涵盖下列7项议案,关乎警方在"反送中"运动中对待示威者及于示威现场执行职务的人士的方式)
(第8至12项延搁自2019年10月23日的会议)
8及9.
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动议委任专责委员会进行调查的议案
动议人
陈淑庄议员
议案措辞
10及11.
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动议委任专责委员会进行调查的议案
动议人
郭家麒议员
议案措辞
12.
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五)项及第(十)项动议传召保安局局长及劳工及褔利局局长出示文件和作证的议案
动议人
张超雄议员
议案措辞
(第13项延搁自2019年11月13日的会议)
13.
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五)项及第(十)项动议传召保安局局长及警务处处长出示文件和作证的议案
动议人
郭家麒议员
议案措辞
(第14项延搁自2019年12月11日的会议)
14.
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五)项及第(十)项动议传召警务处处长出示文件和作证的议案
动议人
梁继昌议员
议案措辞
出席此项辩论的官员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
保安局局长
保安局副局长
劳工及福利局副局长
(辩论及表决安排载于2019年12月9日及17日发出的立法会CB(3) 195/19-20及CB(3) 218/19-20号文件)
第6项辩论
(涵盖下列2项议案,关乎修订《逃犯条例》(第503章)引发的社会冲突或骚乱的前因后果及相关事宜)
(第15项延搁自2019年11月13日的会议)
15.
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动议委任专责委员会进行调查的议案
动议人
锺国斌议员
议案措辞
(第16项延搁自2019年11月27日的会议)
16.
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动议委任专责委员会进行调查的议案
动议人
梁美芬议员
议案措辞
修正案动议人
涂谨申议员
(修正案载于2019年11月22日发出的立法会CB(3) 155/19-20号文件)
出席此项辩论的官员
政务司司长
保安局局长
保安局副局长
(辩论及表决安排载于2019年12月9日及17日发出的立法会CB(3) 195/19-20及CB(3) 218/19-20号文件)
下列4项议案的辩论及表决安排容后通知
(第17及18项延搁自2020年1月15日的会议)
17.
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五)项及第(十)项动议传召保安局局长及警务处处长出示文件和作证的议案
动议人
莫乃光议员
议案措辞
出席官员
保安局局长
保安局副局长
18.
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五)项及第(十)项动议传召保安局局长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出示文件和作证的议案
动议人
谭文豪议员
议案措辞
出席官员
保安局局长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保安局副局长
运输及房屋局副局长
(第19及20项延搁自2020年5月20日的会议)
19.
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五)项及第(十)项动议传召政务司司长和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出示文件和作证的议案
动议人
郭家麒议员
议案措辞
出席官员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食物及卫生局副局长
20.
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五)项及第(十)项动议传召政务司司长出示文件和作证的议案
动议人
郭家麒议员
议案措辞
出席官员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食物及卫生局副局长
第7项辩论 (涵盖下列1项议案)
(延搁自2019年6月12日的会议)
21.
"不信任第五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议案
动议人
郭荣铿议员
议案措辞
修正案动议人
毛孟靜议员
(修正案载于2019年6月5日发出的立法会CB(3) 667/18-19号文件)
出席官员
政务司司长
第8项辩论 (涵盖下列1项议案)
(延搁自2020年6月3日的会议)
22.
"加强打击水货活动,收紧內地居民来港的安排"议案
动议人
林卓廷议员
议案措辞
出席官员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副局长



立法会秘书





附录1

2020年7月8日的立法会会议

提交本会省览的文件

附属法例
法律公告编号
其他文件
3.
4.
5.
6.
7.
8.
9.
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
2019年报及廉政公署咨询委员会报告

(廉政公署贪污问题咨询委员会主席廖长江议员提交,并向本会发言)
10.
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
2019年年报

(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主席林健锋议员提交,并向本会发言)
11.
12.
财务委员会审核2020至2021年度开支预算的报告
(财务委员会主席陈健波议员提交,并向本会发言)
13.
14.
15.
16.
就调查根据《议事规则》第49B(1A)条动议谴责许智峯议员的议案所述的事宜提交的少数报告(只备英文本)
(梁继昌议员提交,并向本会发言)
17.
18.
《2019年药剂业及毒药(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法案委员会主席麦美娟议员提交)
19.
《2019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法案委员会主席张国钧议员提交)
20.
《2018年证据(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法案委员会主席张国钧议员提交)
21.
22.
23.
环境事务委员会2019-2020年度报告
(事务委员会副主席何俊贤议员提交,并向本会发言)
24.
保安事务委员会2019-2020年度报告
(事务委员会主席陈克勤议员提交,并向本会发言)
25.
发展事务委员会2019-2020年度报告
(事务委员会主席谢伟铨议员提交,并向本会发言)
26.
福利事务委员会2019-2020年度报告
(事务委员会主席邝俊宇议员提交,并向本会发言)
27.
房屋事务委员会2019-2020年度报告
(事务委员会主席柯创盛议员提交,并向本会发言)
28.
经济发展事务委员会2019-2020年度报告
(事务委员会主席锺国斌议员提交,并向本会发言)
29.
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2019-2020年度报告
(事务委员会主席郭伟强议员提交,并向本会发言)
30.
政制事务委员会2019-2020年度报告
(事务委员会主席张国钧议员提交,并向本会发言)





附录2

于2020年7月8日的立法会会议提出的22项质询

主题
负责答覆的官员
口头质询
1
朱凯廸议员
保安局局长
2
谢伟铨议员
发展局局长
3
吴永嘉议员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运输及房屋局副局长
4
郭伟强议员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
食物及卫生局副局长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副局长
5
姚思荣议员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
食物及卫生局副局长
6
田北辰议员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
书面质询
7
卢伟国议员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8
毛孟靜议员
保安局局长
9
麦美娟议员
公务员事务局局长
10
梁志祥议员
发展局局长
11
叶刘淑仪议员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12
黃碧云议员
保安局局长
13
何俊贤议员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14
陆颂雄议员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
15
谭文豪议员
保安局局长
16
黃国健议员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17
张超雄议员
发展局局长
18
许智峯议员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19
马逢国议员
民政事务局局长
20
邵家臻议员
发展局局长
21
郭家麒议员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22
叶建源议员
教育局局长





第1项质询
(口头答覆)

警务人员使用锁颈式武力

朱凯廸议员问:
2012年,一名警务人员以箍颈方式拉扯一名的士司机上警车导致他颈椎移位,而他其后不治。警务人员近月处理反修例活动时,经常以膝头跪压颈部(下称"跪颈")方式制服示威者。本年5月,有一名遭跪颈的男子于被捕后翌日死亡。关于警务人员使用跪颈等锁颈式武力,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去年1月至今,警务人员使用锁颈式武力制服被捕人士的次数,以及有多少人因而受伤或死亡;
(二)
警方有否规定警务人员在甚么情况下可使用锁颈式武力;如有,警务人员不当使用该种武力而导致被捕人士受伤或死亡,须负上甚么责任;及
(三)
鉴于本年5月一名非裔美国人在美国遭警务人员跪颈后死亡的事件引发全国各地抗议,而美国多个州份及城市的有关当局其后已禁止警务人员使用锁颈式武力,香港政府有否计划藉行政命令或立法,禁止警务人员使用锁颈式武力;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第2项质询
(口头答覆)

公职人员的住所或物业违规事宜

谢伟铨议员问:
近年,不时有政治委任官员、警队高层人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及区议会议员的住所或名下物业,被揭发有违例建筑工程(俗称"僭建")、霸占官地或违反政府土地牌照条件的情况,令公职人员的诚信和政府的公信力受到质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鉴于政务司司长于2018年1月表示,行政长官会提醒所有问责官员必须检视其物业有否涉及违法或僭建问题,有关提醒是定期还是只在他们履新时作出;
(二)
鉴于屋宇署于2011年引入一套处理知名人士僭建个案的特别程序(即尽快派员到场视察及展开调查,以释除公众疑虑),屋宇署目前是否仍采用有关程序;如是,该署有否评估其成效;如已停止采用,原因为何;及
(三)
会否成立一个由屋宇署、地政总署、香港消防处及差饷物业估价署等政府部门代表组成的跨部门专责小组,以加快处理上述公职人员的住所或其名下物业被指违规的个案,并主动巡查该等住所及物业,以确定有否违规情况?





第3项质询
(口头答覆)

楼市需求管理措施

吴永嘉议员问:
香港经济低迷令各行业现时面对巨大的经营压力,而银行对商业借贷亦趋向更审慎。有企业东主有意出售其物业以便周转。然而,各项楼市需求管理措施(俗称"辣招")令套现难度大增。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鉴于据悉新加坡政府有意放宽其楼市需求管理措施,以吸引国际资金到当地投资以振兴经济,当局有否评估此情况,并考虑赶在这个亚洲区內主要竞爭对手推出有关措施之前,把从价印花稅稅率调低至以往水平,以提升香港的竞爭力;及
(二)
鉴于有商戶建议,即使政府为免影响市民自置居所的机会而不即时全面"撤辣",亦至少应实施下述3项措施:(i)把从价印花稅稅率由目前的百分之十五逐步下调至以往水平;(ii)更改以"先买后卖"方式換楼的人士,须先缴付印花稅后才可申请退回已缴稅款的安排;及(iii)就非住宅物业交易"撤辣",当局会否实施这些措施;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第4项质询
(口头答覆)

振兴经济措施

郭伟强议员问:
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重创本港经济,今年首季本地生产总值按年实质收缩达破纪录的百分之八点九,失业率亦急升,创10年新高。鉴于最近疫情已趋缓和,不少市民希望政府可团结社会,振兴经济。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鉴于行政长官表示,她多次呼吁私人商铺的业主减租,与租戶共渡时艰,但成效不彰,政府有何新措施促使该等业主减租,以减轻租戶的经营成本;
(二)
会否考虑参考政府在2003年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疫情过后的做法,成立由政府官员和非政府人士组成的重建经济活力策略小组,以集合官、商、民的力量共同振兴经济;及
(三)
鉴于入境旅游已因疫情全面停顿,政府有何新措施及策略促进本地消费,以维持经济热度;会否推出第二轮现金发放计划,并重新考虑派发消费券或提供消费补贴,以加强振兴经济的力度?





第5项质询
(口头答覆)

重振旅游业

姚思荣议员问:
随着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近期转趋缓和,澳门与珠海当局自本年5月起已实施健康码互认制度以便利居民往来两地,而某些东南亚国家(例如泰国)的政府已经或计划逐步放宽入境强制检疫措施。就重振旅游业,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有否研究如何放宽对內地及海外居民施加的入境限制,容许在香港周边疫情已受控的地区的居民入境;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
政府重振出入境旅游的最新策略,以及有关工作的时间表为何;及
(三)
鉴于目前澳门、珠海及深圳的居民接受2019冠状病毒病核酸检测只需支付180元、75元及160元当地货币,政府有何措施降低本港超过一千元的检测收费,以免这高昂收费窒碍本港重启出入境旅游?





第6项质询
(口头答覆)

政府长者及合资格残疾人士公共交通票价优惠计划

田北辰议员问:
政府于2018年年底委聘顾问,就政府长者及合资格残疾人士公共交通票价优惠计划(下称"两元乘车优惠计划")进行全面检讨,预期今年年中完成。政府于今年1月公布,该计划的合资格年龄门槛将由65岁下调至60岁,并已要求顾问在检讨报告中提出实施方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政府是否已收到检讨报告;若是,报告的具体建议及其他详情为何;会否公开该报告;若会,日期为何;若不会,原因为何;
(二)
鉴于政府已有8年实施两元乘车优惠计划的经验,为何纯粹降低年龄门槛的措施不能立即实施,而要等待顾问提出实施方案;该措施有沒有确切的实施日期;及
(三)
在该措施推行前,会否考虑采取其他措施以降低60至64岁人士的交通费开支,例如容许他们使用长者八达通以享用长者票价优惠?





第7项质询
(书面答覆)

智慧出行

卢伟国议员问:
财政司司长于本财政年度的《财政预算案》中宣布,创新及科技局会在今年內公布《香港智慧城市蓝图2.0》,而司长已为智慧交通基金("基金")预留约10亿元,资助企业或机构进行与车辆有关的创新科技的研究和应用。此外,运输署于2019年7月公布了《香港智慧出行路线图》,提出了"安全"、"资讯"、"绿色"、"高流通性"和"便捷"5个智慧出行措施的主要目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鉴于政府正在荃湾、深水埗、上环及柴湾推行自动泊车系统先导计划,而市区重建局正就在油麻地和旺角引入地下智能泊车系统进行研究,相关工作的进展为何,会否尽快研究在其他地区引入智能停车场;
(二)
会否修改相关法例和土地契约,规定现时以短期租约方式租用政府用地经营公众停车场的营办商,在指定期限前透过运输署的流动应用程式"香港出行易"发放其停车场的实时空置泊车位资讯;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三)
鉴于有不少新型车辆设有驾驶辅助功能系统(例如前方防撞警报、偏离行车线预警、行车视野盲点警示、行车平稳度侦测和自动紧急煞车系统),政府会否从基金拨款资助车主为各类现有车辆加装该等系统,以提升道路安全;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四)
鉴于各陆路交通营运商(包括专营巴士、红色小巴和居民巴士的营运商及香港铁路有限公司)尚未全面开放辖下车辆/列车的实时到站资讯,政府会否就该等营运商统一透过香港出行易发放有关资讯制订时间表,以方便市民出行;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五)
鉴于运输署在2019年6月展开智能交通灯先导计划,在交通灯号控制的路口上安装感应器,自动侦测实时的车流和人流,从而优化灯号时间的分配,目前已安装智能交通灯系统的地点,以及该等系统对改善交通流量至今的成效为何;运输署会否加快在各路口安装智能交通灯系统;及
(六)
会否把推行各项推动智慧出行的措施及设置相关基建设施纳入新发展区的规划工作,以加快推展智慧出行措施;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第8项质询
(书面答覆)

出入境数字

毛孟靜议员问:
关于出入境数字,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自去年11月至今,每月经各个边境管制站出入境的旅客人数,并按旅客的类别(即香港居民、大陆旅客,以及其他旅客)列出分项数字;
(二)
自去年11月至今,每月政府分别接获及批准了多少宗按以下计划提交的申请: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输入內地人才计划、优秀人才入境计划、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以及科技人才入境计划;有多少宗获批申请的申请人已入境,以及当中有多少人来自湖北省;
(三)
自去年11月至今,每月持《前往港澳通行证》(俗称"单程证")来港定居的大陆居民数目,并按戶籍列出分项数字;
(四)
自本年1月至今,每月访港的大陆旅客人数,并按他们所持旅行证件的类别列出分项数字;及
(五)
自从抵港人士必须接受强制检疫14天的规例实施以来,每月来自大陆、澳门及台湾并获豁免遵守有关规定的访港旅客总人次及分项数字?





第9项质询
(书面答覆)

创造有时限性的职位

麦美娟议员问:
本港经济受一连串示威活动及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夹击,以致失业率近月持续上升。本年2月至4月的经季节性调整失业率为5.2%,而个别行业的失业率则超过10%。有鉴于此,政府于本年4月推出的纾困措施包括在未来两年于公营及私营界别创造约30 000个有时限性的职位。该等职位包括超过200个为应届毕业生提供的职位,以及3 300个支援本地抗疫工作的职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至今已开设的有时限性职位数目,并按行业、职位类别、工作地点类别和月薪范围(以每5,000元为一组)列出分项数字;该等职位当中,属支援抗疫工作的职位数目为何;
(二)
鉴于有评论指出,约200个的有时限性职位对每年数以万计的应届毕业生只属杯水车薪,政府会否重新考虑增加该等职位的数目;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三)
有否就尚未开设的职位制订开设时间表;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四)
至今已与多少间私营机构商讨开设有时限性职位事宜,并按行业、职位类别及洽商结果列出分项数字?





第10项质询
(书面答覆)

小型工程监管制度

梁志祥议员问:
小型工程监管制度旨在方便楼宇业主及占用人循简化规定,合法及安全地进行小规模建筑工程。小型工程展开前无须先获得建筑事务监督批准建筑图则和同意。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当安排在土地(包括物业)上进行的小型工程的人士只是该土地的占用人而非业权拥有人时,该名人士须否就工程展开前(i)获得有关土地的所有业权拥有人的同意,以及(ii)咨询附近将受工程影响的居民的意见?





第11项质询
(书面答覆)

香港铁路有限公司的海外铁路业务

叶刘淑仪议员问:
根据香港铁路有限公司("港铁公司")发表的《2019年报》,英国South Western Railway去年的财务表现继续受多项因素影响,以致港铁公司需作出一笔4,300万英镑的拨备,相当于港铁公司在有关专营权协议下应占的最高潜在损失。此外,由港铁公司辖下全资附属公司经营往来瑞典斯德哥尔摩与哥德堡的MTR Express城际铁路服务去年的乘客量取得稳定增长,但仍处于亏损状态。尽管港铁公司经营的海外铁路业务表现并不理想,但该公司仍继续扩展海外铁路业务,例如去年5月投入服务的悉尼地铁西北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是否知悉:
(一)
港铁公司的海外铁路业务在过去5年每年录得的盈利或亏蚀状况;
(二)
过去5年,港铁公司派往海外处理铁路业务的人员数目及其具体职务为何;
(三)
港铁公司现时把多少百分比的管理资源投放于海外铁路业务;有何具体措施确保港铁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专注本地铁路业务,以免错失发展良机而影响股东的回报;及
(四)
港铁公司如何就海外铁路业务的回报作出评估,以及有否就长期亏蚀和前景暗淡的海外铁路项目制订退出方案;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第12项质询
(书面答覆)

警务人员涉及异性的执法行动

黃碧云议员问:
据报,去年11月和本年5月,多名男性警务人员分别进入尖沙咀漆咸道南及旺角花园街的女性公厕并拘捕了数名在內的女士。此外,有不少参与反修例运动的示威者及被捕人士指称被警务人员性骚扰或性侵犯。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警方向警务人员发出的指引有否订明,他们在甚么情况下可进入供异性使用的厕所执法;若有,详情为何,包括有否订明他们须有异性警务人员陪同;
(二)
鉴于《公厕(行为及举止)规例》(第132章,附属法例BL)第7条订明,任何男性不得进入公厕內拨作女性使用的部分,而任何女性亦不得进入公厕內拨作男性使用的部分,该规定是否适用于正执法的警务人员;若然,警方会否对上述警务人员作出处分;若不适用,原因为何;
(三)
警务人员去年进入供异性使用的公厕执法的事件数目,以及每宗事件的下述详情:(i)日期及时间、(ii)所涉执法行动、(iii)所涉警务人员数目和他们所属职级及警区,以及(iv)警方其后有否进行內部调查(若有,最新进展为何);
(四)
警方去年接获关于警务人员于执法时作出性骚扰及性侵犯行为的投诉宗数,以及每宗个案的下述详情:(i)投诉性质、(ii)所涉警务人员数目和他们所属职级及警区,以及(iii)所涉受害者数目;及
(五)
是否知悉,平等机会委员会去年接获关于警务人员于执法时作出性骚扰及性侵犯行为的投诉宗数,以及每宗个案的下述详情:(i)投诉性质、(ii)所涉警务人员数目,以及(iii)所涉受害者数目?





第13项质询
(书面答覆)

避风塘的管理

何俊贤议员问:
有船主反映,近年各类船只的数目不断增加,并以属第IV类别的游乐船只尤甚。当局强调,本港水域內的整体避风泊位供应足以应付至2030年的预测需求,而当局亦已采取了数项改善措施。然而,基于业界的作业模式及停泊母港的习惯,大部分船主选择把其船只停泊在市区內或附近的避风塘,令该等避风塘的泊位严重不足,而各类船只的负责人不时就该等泊位的使用问题发生磨擦。反之,一些较偏远的避风塘(例如喜灵洲和盐田仔避风塘)的使用率却一直偏低。关于避风塘的管理,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3年,每月在一般及恶劣天气情况下,在各避风塘及避风碇泊处停泊的船只数目,并按避风塘所允许船只长度类别列出分项数字;
(二)
现时各类船只使用观塘避风塘的情况;当局为改善系泊管理而在该避风塘设立非游乐船只系泊区的措施的成效为何;会否再次咨询业界,以推出改善措施;
(三)
过去3年,海事处为打击利用避风塘內泊位牟利而采取的执法行动的详情,包括(i)巡查次数、(ii)处理的投诉数目、(iii)提出的检控宗数,以及(iv)被定罪的个案宗数;海事处有否采取其他措施维持避风塘內船只的安全和秩序;
(四)
当局会否就《商船(本地船只)(避风塘)规例》(第548E章)作出检讨及修订,以赋予海事处处长更大权力即时处置违反避风塘系泊规定的船只;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五)
鉴于有渔民向本人反映,近期有人在部分避风塘內使用浮动升降架存放暂不使用的游艇,而该等设备阻塞通道和危害其他船只的安全,现时海事处对该设备采取的规管措施的详情为何?





第14项质询
(书面答覆)

政府外判服务合约

陆颂雄议员问:
关于以雇用非技术员工为主的政府外判服务合约("合约"),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3年,每年各政府部门批出合约的数目和总值,以及所涉非技术员工人数为何,并按合约所采购服务的类别(即洁净、保安,以及其他)列出分项数字;
(二)
2019年5月1日(即现行法定最低工资率的生效日期)至2020年6月30日:
(A)
4个主要采购部门(即(i)康乐及文化事务署、(ii)房屋署、(iii)食物环境卫生署和(iv)政府产业署)辖下外判服务承办商("承办商")分别聘用的非技术员工的人数(以表一列出);
表一
采购部门(i)(ii)(iii)(iv)
非技术员工人数    
(B)
(A)项的数目按承办商在标书中承诺给予非技术员工的时薪所属的范围(即时薪(a)为37.5元[等于法定最低工资]、(b)介乎37.6元至39.5元、(c)介乎39.6元至41.5元、(d)介乎41.6元至43.5元、(e)介乎43.6元至45.5元、(f)介乎45.6元至47.5元、(g)介乎47.6元至49.5元、(h)介乎49.6元至51.5元、(i)介乎51.6元至53.5元、(j)为53.6元或以上,以及(k)高于法定最低工资率[即相当于(b)至(j)的总和])划分的数目及有关百分比(以表二列出);及
表二
时薪范围(i)(ii)(iii)(iv)
人数%人数%人数%人数%
(a)        
......        
(k)        
总计 100 100 100 100
(C)
就每个(B)项所述时薪范围而言,下述数字按非技术员工提供服务的类别(即洁净、保安,以及其他)划分的数目:每个该等部门辖下的承办商所聘该等员工的人数、该等数目的小计和相关百分比,以及(X)有关小计的按年变幅(以表三列出);
表三
时薪范围洁净服务保安服务其他服务总计%
(i)(ii)(iii)(iv)小计%(X)(i)(ii)(iii)(iv)小计%(X)(i)(ii)(iii)(iv)小计%(X)
(a)                       
...                       
(k)                       
总计     100      100      100  100
(三)
上述4个主要采购部门于去年及本年內已经/将会就有关外判服务重新招标的详情,包括招标前承办商的名称、新合约的开始日期和涉及的服务地区,以及中标承办商的名称;
(四)
鉴于政府在2018年10月10日公布将实施数项旨在加强保障非技术员工待遇和劳工权益的新措施,但该等新措施及有关过渡期安排并不适用于公布日期前已批出的合约,现时仍未届满的该等合约数目及其占合约总数的百分比;预期就有关外判服务的重新招标工作完成日期为何;
(五)
会否考虑向受雇于第(四)项提及的合约的非技术员工提供补贴,以补偿他们的薪酬福利与现行合约的差距;及
(六)
鉴于现时在政府外判服务合约下按"标准雇佣合约"连续受雇满一年的非技术员工,可获发放合约酬金,政府会否考虑放宽有关限制(例如向终止受雇时工作未满一年的员工发放按比例计算的合约酬金),以杜绝雇主藉提前解约逃避支付合约酬金?





第15项质询
(书面答覆)

警务人员在法庭审讯中作供

谭文豪议员问:
据报,近日有裁判官在审理一宗袭警案时表示,作证的警务人员不是诚实可靠的证人,因此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另一方面,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31条,任何人在司法程序中依法宣誓为证人后作虛假陈述,即属干犯宣誓下作假证供的罪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5年,有多少名警务人员被法庭认定为不是诚实可靠的证人,以及法庭的根据为何;
(二)
有多少名第(一)项所指的警务人员经调查后受纪律处分,并逐一列出所涉违纪行为及他们所受的处分;
(三)
过去5年,有多少名警务人员因涉嫌作假证供而被检控,以及当中被定罪的人员数目及他们被判处的刑罚为何;
(四)
有何措施确保警务人员在进行刑事调查时诚实地搜集证据,以及在法庭审讯中诚实作供;
(五)
过去5年,有多少名曾被法庭认定为不是诚实可靠证人的警务人员就其他案件作供;
(六)
会否就涉及警务人员被法庭认定为不是诚实可靠的个案设立资料库,以供法庭参考,以及禁止有关警务人员就其他案件作供;及
(七)
鉴于律政司近期在多宗与社会事件有关的刑事案件审讯时,向法庭申请就作供的警务人员颁下身份保密令,律政司会否采取以下做法:当作供的警务人员被法庭认定为不是诚实可靠的证人时,律政司会基于公众利益,考虑向法庭申请撤销有关的身份保密令?





第16项质询
(书面答覆)

设立更多小贩摊位和墟市

黃国健议员问:
本港经济受去年下半年的社会骚乱及本年初爆发的疫情夹击,以致失业率创10年新高。有市民反映,政府应积极创造就业机会,例如适度容许设立更多小贩摊位和墟市。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鉴于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于去年9月推出重新编配435个空置固定小贩摊位并签发新牌照计划,该署是否已完成重新编配摊位及发牌工作,以及至今共重新编配了多少个摊位;获发牌的人士当中,有多少人属以下类别:符合某些基本条件的公众人士;
(二)
食环署会否检讨上述计划,并向本会有关事务委员会汇报结果;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
未来3年,有否计划在全港各区的合适地点(例如黃大仙祠毗邻空地)设立墟市及新小贩摊位,以及发出临时小贩牌照,以创造就业机会;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第17项质询
(书面答覆)

市区重建局工作的统计数字

张超雄议员问:
关于市区重建局("市建局")工作的统计数字,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是否知悉:
(一)
每个在2010-2011至2019-2020财政年度內完成收购及迁置工作的重建项目的以下资料(按项目名称以表一列出):
(a)
冻结人口调查时的住戶数目,以及按占用人类别(即(i)自住业主、(ii)住宅租戶、(iii)天台构筑物占用人,以及(iv)其他)划分的数字,以及
(b)
获安置或赔偿安排的住戶数目,以及按他们所获下列安排划分的数字:(v)获安置于香港房屋委员会提供的公共租住房屋单位、(vi)获安置于香港房屋协会提供的公共租住房屋单位、(vii)获安置于市建局辖下安置大厦的单位、(viii)获提供基本特惠金、(ix)获提供相等于地政总署于收地时所提供的特惠津贴3倍的特惠金补偿(因为不合基本特惠金资格),以及(x)获提供相等于地政总署于收地时所提供的特惠津贴两倍的特惠金补偿(因为在冻结人口调查日之后才迁入或其他原因);
表一
财政年度项目编号项目名称(a)(b)
(i)(ii)(iii)(iv)总数(v)(vi)(vii)(viii)(ix)(x)
              
(二)
2010-2011至2019-2020财政年度,每年市建局辖下各幢安置大厦的各类单位(即(a)一人单位(共用厨房)、(b)一人单位(独立厨房)、(c)二人单位(共用厨房)、(d)二人单位(独立厨房),以及(e)家庭单位)的以下资料(以表二列出):
(i)
单位数目、
(ii)
单位的最少和最大实用面积、
(iii)
单位的最低和最高租金(不包括用作过渡性房屋的单位)、
(iv)
已入住的单位数目、
(v)
可供编配予受重建影响租戶入住的空置单位数目,以及
(vi)
已租借或预留给社福团体的单位数目;
表二
单位类别 顺成大厦丽珠大厦必发台旺角豉油街12号
(a)(i)    
(ii)    
(iii)    
(iv)    
(v)    
(vi)    
......     
(三)
每个在2010-2011至2019-2020财政年度內完成收购及迁置工作的重建项目,在冻结人口调查时用作非住宅用途的单位数目,以及按:
(a)
单位类别(即(i)地下单位、(ii)楼梯铺、(iii)阁楼单位、(iv)楼上单位,以及(v)其他)、
(b)
占用人类别(即(vi)业主、(vii)租戶、(viii)占用人,以及(ix)其他),以及
(c)
业务性质(即(x)零售、(xi)食肆、(xii)工场、(xiii)服务、(xiv)办公室,以及(xv)其他)
划分的数字(按项目名称以表三列出);及
表三
财政年度项目编号项目名称(a)(b)(c)
(i)(ii)(iii)(iv)(v)总数(vi)(vii)(viii)(ix)(x)(xi)(xii)(xiii)(xiv)(xv)
                   
(四)
每个在2010-2011至2019-2020财政年度內完成的重建项目的受影响商戶,在市建局推行的"地区店铺安排"下,申请租用重建项目完成后提供的店铺的以下详情(按项目名称以表四列出):
(i)
提出申请的商戶数目及百分比、
(ii)
已签订租约的商戶数目、
(iii)
首次签订的租约的最短和最长年期、
(iv)
有否向商戶提供租金优惠,以及
(v)
租金优惠(如适用)的详情?
表四
财政年度项目编号项目名称(i)(ii)(iii)(iv)(v)
        





第18项质询
(书面答覆)

涉及危害环境罪行的洗钱上游罪行

许智峯议员问:
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的全球39个主要经济体成员包括香港。该组织于2008年就香港发表的成员相互评估报告("报告")及于2012年发表的跟进报告指出,本港与洗钱有关的上游罪行("上游罪行")未有充足地涵盖危害环境罪行,而该组织于2019年发表的报告则指出香港已于2018年5月作出了相关法例修订。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自2008年以来,政府将危害环境罪行列为上游罪行的工作的详情及最新进展;
(二)
过去5年,每年有关政府部门侦破涉及危害环境罪行的上游罪行案件的详情,包括(i)案件宗数、(ii)洗钱总额,以及(iii)遭冻结资产总值(如适用),并按危害环境罪行的类别(例如(a)排放污染物、(b)走私濒危野生动物、(c)走私濒危植物、(d)非法伐木,以及(e)非法捕鱼)以表列出分项数字;及
(三)
政府有否计划参考目前已把危害环境罪行列为上游罪行的司法管辖区的做法,把各项危害环境罪行列为上游罪行;如有,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第19项质询
(书面答覆)

对私营博物馆的支援

马逢国议员问:
立法会秘书处早前应本人的要求,就海外地方对私营博物馆的支援政策进行研究。研究结果显示,美国及英国的私营博物馆获当地政府提供各项政策和财政支援。与此相比,现时全港逾35家私营博物馆中,大部分沒有获政府提供直接支援。有意见指出,此情况不利于文化的保育和多元发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现时有甚么措施支援私营博物馆,包括有否协助它们针对本港市民及海外游客的推广工作;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
过去3年,政府向个别私营博物馆提供支援的详情,包括该等博物馆的名称和具体支援內容;及
(三)
会否考虑参考美国和英国当局的做法,(i)鼓励及支援本港私营博物馆自行订立私营博物馆认证机制和推行认证计划,以及(ii)制订支援私营博物馆的政策和措施,例如发放直接财政资助、提供技术支援,以及把向私营博物馆作出的捐款视为评稅时可扣除的项目;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第20项质询
(书面答覆)

市区重建局推行的重建项目

邵家臻议员问:
根据市区重建局("市建局")的政策,市建局就重建项目內物业所提收购建议中物业市值与业主进行商讨时,会考虑由业主自行聘用的专业测量师("自聘测量师")提交的物业市值评估报告("估值报告")。另一方面,市建局若因收购价格和业权归属等问题而未能与物业业主达成收购业权协议,可根据《市区重建局条例》(第563章)向政府提出申请,由政府根据《收回土地条例》(第124章)收回未收购的业权以复归政府所有。若申请获批,地政总署将会向受影响人士作出相关补偿。若双方未能就补偿金额达成协议,受影响人士可向土地审裁处申请裁定其补偿额。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是否知悉,过去10年,各个由市建局推行的重建项目的以下资料:(i)收购单位数目、(ii)涉及自聘测量师所提估值报告的单位数目,以及(iii)涉及市建局因应自聘测量师所提估值报告调整收购建议的单位数目,并按有关物业属(a)住宅物业,还是(b)非住宅物业,以下表列出分项数字;
项目名称(a)(b)
(i)(ii)(iii)(i)(ii)(iii)
       
(二)
过去10年,由市建局推行并涉及政府引用第124章的重建项目的以下资料:(i)藉引用第124章收回的单位数目、(ii)涉及受影响人士向土地审裁处申请裁定补偿额的单位数目,以及(iii)涉及土地审裁处裁定补偿额须予调整的单位数目,并按有关物业属(a)住宅物业,还是(b)非住宅物业,使用与上表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分项数字;及
(三)
是否知悉,市建局以何准则决定是否(i)接纳自聘测量师所提估值报告,以及(ii)对收购建议作出调整;会否要求市建局检讨有关机制,以加强保障物业业主的权益?





第21项质询
(书面答覆)

屯门的对外交通

郭家麒议员问:
有屯门居民反映,作为屯门对外的主要干道的屯门公路行车量甚高,加上交通意外频生,故此经常出现大塞车。上月12日,该公路同日发生两宗交通意外,以致交通非常挤塞,车龙长达10公里,令当区居民叫苦连天。关于屯门的对外交通,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屯门公路的设计最高容车量,以及当局在建造该公路时,预计该公路在通车后的第10年及第20年,平均每日繁忙时段和非繁忙时段的行车量分别为何;
(二)
过去3年,每年屯门公路的下列资料:
(i)
早上繁忙时段的行车量、
(ii)
早上繁忙时段的行车量/容车量比率、
(iii)
非繁忙时段的行车量、
(iv)
非繁忙时段的行车量/容车量比率,以及
(v)
平均每日行车量;
(三)
过去3年,每年在屯门公路发生的交通意外数目及引致的伤亡人数为何;
(四)
过去3年,每年屯门公路(i)因交通意外而塞车的事件宗数、(ii)塞车平均及最长维持多久,以及(iii)平均及最长的车龙长度为何;
(五)
未来5年会推行甚么工程计划及采用甚么其他方法,以纾缓屯门公路塞车问题;
(六)
屯门至赤𫚭角连接路北面连接路("屯赤北路")的最新预计通车日期为何;按当局估计,在屯赤北路通车后的首5年,(i)屯门公路在繁忙时段的行车量/容车量比率为何,以及(ii)每小时车辆架次较通车前减少多少;
(七)
当局在设计屯赤北路时,估计该路在通车后的首5年的(i)最高行车量、(ii)繁忙时段每小时行车量,以及(iii)平均每日行车量为何;及
(八)
除了屯赤北路会通车外,当局于未来5年有哪些改善屯门对外交通的计划,以及当中是否包括:
(i)
规划增建连接屯门和市区的公路、
(ii)
恢复中环往返屯门的渡轮航线、
(iii)
规划增建连接屯门和市区的铁路、
(iv)
加强往返屯门和市区的专营巴士服务,以吸引驾车人士改乘巴士出入,以及
(v)
促使大榄隧道收费下调,以善用其剩余容量;
若然,进展为何;若否,会否展开该等计划的可行性研究?





第22项质询
(书面答覆)

限制学生的发表言论自由

叶建源议员问:
自1994年开始适用于香港的《儿童权利公约》("《公约》")第十三条第1款订明,"儿童应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此项权利应包括通过口头、书面或印刷、艺术形式或儿童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而第二十九条第1(B)款订明,缔约国一致认为教育儿童的目的应是"培养对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联合国宪章》所载各项原则的尊重"。另一方面,教育局局长("局长")在本年6月10日向全港中小学校长发信,要求他们劝止学生"在学校叫口号、拉人链、张贴带有政治讯息的标语或唱带有政治讯息的歌曲作政治表态",并表示"若个别学生屡劝不改,学校应按校本训辅及惩处机制处理"。此外,局长于6月11日接受电台访问期间被问及学生可否在学校音乐比赛中奏唱音乐剧《孤星泪》內的歌曲,他回应时表示须视乎当时环境和目的。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有否评估,局长向中小学校长提出上述要求,有否构成限制学生自由发表言论,以致违反《公约》中订明儿童享有该权利的上述条文;若有评估而结果为否,理据为何;
(二)
有否评估,"聆听学生意见"是否良好校本管理的不可或缺元素之一;若有评估而结果为是,为何教育局要求学校劝止学生作政治表态;有何措施确保学生可在免于恐惧下自由发表言论;
(三)
教育局基于甚么准则,判断学生于校內奏唱的歌曲是否属于政治推广或政治宣传的性质;
(四)
学生在何等环境或目的下于校內奏唱歌曲,会被教育局视为进行政治推广或政治宣传;
(五)
学生于校內奏唱《国际歌》或解放军军旅歌曲《血染的风采》,会否被教育局视为进行政治推广或政治宣传;及
(六)
鉴于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各地均认同以拉人链这种和平方式表达诉求,而有关诉求林林总总(除了政治推广或政治宣传外,还有为消灭饥饿筹款、呼吁世界和平、爭取免除开发中国家债务和性别平权等),加上有本地亲建制组织曾在2016年发起有众多儿童参与的拉人链活动,教育局是否一刀切禁止学生在校园內外进行拉人链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