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20/21-18

立法会

议程

2021年2月24日星期三上午11时

I.
提交本会省览的文件

提交本会省览的14项附属法例及6份其他文件载于附录1

II.
书面质询

议员提出22项书面质询
质询內容、提出质询的议员及负责答覆的官员载于附录2

III.
政府法案

首读及二读(辩论中止待续)
3.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
4.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IV.
议员就附属法例提出的议案

延展附属法例修订期限的拟议决议案(2021年第7及8号法律公告)
动议人
:
黃定光议员
议案措辞



立法会秘书





附录1

2021年2月24日的立法会会议

提交本会省览的文件

附属法例
法律公告编号
1.
2021年第16号
2.
2021年第17号
3.
2021年第18号
4.
2021年第20号
5.
2021年第21号
6.
2021年第22号
7.
2021年第23号
8.
2021年第24号
9.
2021年第25号
10.
2021年第26号
11.
2021年第27号
12.
2021年第28号
13.
2021年第29号
14.
2021年第30号
其他文件
15.
16.
17.
18.
19.
20.





附录2

于2021年2月24日的立法会会议提出的22项质询

主题
负责答覆的官员
书面质询
1
石礼谦议员
律政司司长
2
潘兆平议员
保安局局长
3
张宇人议员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4
张华峰议员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5
何君尧议员
发展局局长
6
刘国勋议员
民政事务局局长
7
陈健波议员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
8
田北辰议员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9
郑松泰议员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10
黃定光议员
教育局局长
11
容海恩议员
发展局局长
12
林健锋议员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13
李慧琼议员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14
锺国斌议员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15
廖长江议员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
16
姚思荣议员
环境局局长
17
蒋丽芸议员
律政司司长
18
柯创盛议员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
19
陈沛然议员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20
马逢国议员
民政事务局局长
21
梁志祥议员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
22
刘业强议员
政务司司长





第1项质询
(书面答覆)

慈善基金及慈善机构

石礼谦议员问:
终审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颁下判决,裁定华懋慈善基金("基金")是以受托人身份持有已故龚如心女士的遗产("该遗产");此外,律政司司长和基金董事会须就该遗产制订管理计划,包括成立监管机构,以确保该遗产按龚女士的遗愿作慈善用途。然而,该判决颁下至今5年多仍未全面落实。另一方面,现行法例未有界定何谓"慈善机构"或"慈善目的",亦沒有专项法例就慈善机构及其运用捐款事宜作出规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会否因应现时本港失业情况严峻,建议基金董事会设立失业援助金计划,向受疫情影响的市民提供援助;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
会否考虑为基金制定专项法例,以期更有效监管其运作;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
鉴于本港现时约有9 200家慈善机构,而2019年的免稅捐款金额高达127亿元,政府会否制定专项法例,以更全面及有效地规管慈善机构;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第2项质询
(书面答覆)

输入劳工

潘兆平议员问:
具备香港所需但缺乏的特别技能、知识或经验的人士,可根据"一般就业政策"(不适用于內地的中国居民)或"输入內地人才计划"(适用于內地的中国居民)申请来港工作。有评论指出,就业市场近月急剧恶化,但政府未有收紧输入劳工申请的审批准则。例如,在数百名本地飞机师已遭辞退的情况下,政府仍继续向非本地飞机师发出工作签证,有违保障港人优先就业的政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2018至2020年每年入境事务处("入境处")分别接获、批准及拒绝了多少宗按一般就业政策及输入內地人才计划提出的(i)入境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及(ii)延期逗留申请,并按行业、工种及月薪范围列出分项数字;如有申请被拒绝,原因为何;及
(二)
鉴于本港现时失业问题严重,入境处在处理上述申请时,有否与劳工处沟通,以确保有关安排符合保障港人优先就业的政策;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第3项质询
(书面答覆)

规管食物业

张宇人议员问:
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其中一项职能是规管食物业,包括向食物业处所签发牌照和巡查该等处所。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食环署去年巡查持牌食物业处所的次数,并按处所类别列出分项数目;
(二)
现时有效的各类食物业牌照数目分别为何;
(三)
食环署于去年分别接获及批准了多少宗转让食物业牌照的申请;及
(四)
食环署进行第(一)项所述巡查时,发现有关处所(a)沒有营业的个案数目(当中原因为(i)正进行装修及(ii)其他(不包括因疫情被政府要求停止营业的处所)的处所数目分别为何),以及(b)已转手但未有批准相关牌照转让申请的个案数目;如沒有该等数字,有否计划进行相关统计;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第4项质询
(书面答覆)

盈富基金的管理

张华峰议员问:
盈富基金经理人道富环球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道富")于上月11日向盈富基金的单位持有人发出通知,指受美国总统签署的行政命令影响,盈富基金即日起不再对恒生指数成份股公司中的属受制裁实体("该等公司")进行任何新的投资("该决定")。道富于两日后再次发出通知,表示盈富基金将于翌日恢复对该等公司的投资。有投资者认为,道富在短时间內出尔反尔,处事轻率,令人对其管理盈富基金的能力失去信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鉴于政府在回应事件时表示,该决定"未有对盈富基金投资者造成实质影响",此说法的理据为何;
(二)
有否检视,道富作出该决定是否属失当行为及有否违反相关的守则/专业操守;若有检视而结果为有,会否要求盈富基金监督委员会撤換经理人,以确保盈富基金得到有效管理;若检视结果为否,理据为何;及
(三)
鉴于政府于本月初表示,香港金融管理局正与盈富基金监督委员会及道富紧密跟进事件,跟进工作的进展为何?





第5项质询
(书面答覆)

工务工程项目

何君尧议员问:
近年多项大型基建项目(例如港珠澳大桥及沙田至中环线项目)出现严重超支及延误的情况。有市民质疑政府在控制工务工程项目的开支和监察其进度的能力,并忧虑新工程项目可能出现同类问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2018-2019财政年度至今,每年政府批出的工务工程合约数目和所涉开支总额为何;
(二)
发展局或运输及房屋局负责推展,并于2018-2019立法年度或其后获本会财务委员会批准提升至甲级的工务工程项目的以下资料(按项目名称以表列出):
(i)
委聘的顾问公司数目及名称、
(ii)
涉及的顾问费开支,以及
(iii)
甄选顾问公司及承建商时采用的具体准则;及
(三)
对于在过去5年出现严重超支及延误的工务工程项目,政府有否对超支及延误的原因(包括是否涉及政府官员监管不力)作详细分析及检讨,以及有何具体措施防止日后的工程项目出现同类问题?





第6项质询
(书面答覆)

艺术科技

刘国勋议员问:
行政长官在《2020年施政报告》中表示,政府会积极推动和支持艺术科技的发展。为此,民政事务局局长会牵头成立跨政策局专责小组("专责小组"),并邀请相关界别代表和非政府组织一起制订发展及推广艺术科技的策略和措施。此外,政府已在4个相关基金(即艺术及体育发展基金、创新及科技基金、电影发展基金和创意智优计划)预留合共1亿元,供相关界别申请拨款,进行科技与艺术互融的发展和推广计划。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政府采用甚么准则邀请相关界别代表出任专责小组的成员,以及专责小组将会采用的(i)"艺术科技"定义、(ii)长远目标及(iii)关键绩效指标为何;
(二)
1亿元拨款分别来自上述4个基金的份额、审批相关拨款申请时采用的准则(例如须达致的目标),以及向每宗获批申请提供的最高资助额;这些基金对非艺术科技类艺术项目提供的资助会否相应减少;
(三)
政府会否与现时提供相关课程的院校(例如香港演艺学院、香港城市大学、香港浸会大学、香港知专设计学院,以及香港专业教育学院)合作推广艺术科技,并鼓励合资格人士教授有关课程,以培训艺术科技人才及促进院校课程与业界需求的接轨;及
(四)
鉴于正兴建并将于2023年启用的东九文化中心会为应用艺术科技提供试验舞台,政府如何确保试验舞台及整个文化中心(i)具备发展和试验艺术科技所需的设施,以及(ii)提供便利有关界别租用设施的渠道;有否订定租用试验舞台的资格?





第7项质询
(书面答覆)

外资公司在港地区总部及办事处

陈健波议员问:
政府统计处于2020年进行了一项统计调查,成功访问9 025间有香港境外母公司的驻港地区总部、地区办事处及当地办事处(统称"外资公司"),而未有回应的外资公司约有400间。在成功访问的外资公司当中,地区总部及地区办事处的数目共有3  980间,较2019年的统计调查的数目减少了48间。另外,受访外资公司当中,有4%计划把部分或全部在港业务,逐步终止或迁离香港,另有21%未能肯定其在港业务计划。有商界人士忧虑此情况会恶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在2020年的统计调查未被点算但在前一年曾被点算的地区总部/地区办事处的数目;是否知悉,它们(i)母公司的所在地、(ii)从事的行业,以及(iii)是否已终止在港业务(如已终止,原因为何);
(二)
会否主动采取措施,挽留正计划或可能计划终止在港业务的外资公司;如会,详情为何;及
(三)
会否采取新措施,吸引跨国公司来港设立地区总部;如会,详情为何?





第8项质询
(书面答覆)

三跑道系统

田北辰议员问:
行政长官于《2020年施政报告》中表示,香港机场管理局将按照原定目标,分别于2022年及2024年启用第三条跑道及整个三跑道系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政府于2012年原则上批准兴建三跑道系统时,就香港(i)在2030年及(ii)2030年以后的长远航空交通需求(即香港国际机场每年的飞机起降量)所作的预测分别为何;
(二)
政府于2012年时预测,三跑道系统启用后每年可处理的最高飞机起降量为何;及
(三)
根据第(一)项及第(二)项所述预测,政府于2012年时预期三跑道系统将于何时达到饱和?





第9项质询
(书面答覆)

公立医院的抗疫措施

郑松泰议员问:
据报,早前一名身体不适的正检疫女子被安排在公立医院室外以竖设帐篷而成的分流检测站接受2019冠状病毒病检测 ("检测"),并被要求在该处等候检测结果。该名女子在严寒天气下于室外颤抖了近8小时才获安排入院治疗。另外,医院管理局("医管局")强烈建议接受日间服务的病人首次应诊时出示检测阴性报告,而定期覆诊者则每星期进行一次检测。有病人反映,部分公立医院沒有提供检测服务,令他们覆诊时极为不便。此外,有医护人员反映,执行抗疫措施令他们的工作百上加斤。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是否知悉医管局会否:
(一)
改善分流检测站的安排,在恶劣天气期间将分流检测站设于医院的室內地方或附近的社区会堂;及
(二)
为所有接受日间服务的病人提供检测服务,并改善医护人员在疫情下的工作安排,以纾缓其工作压力?





第10项质询
(书面答覆)

中学生参与可能违法的活动

黃定光议员问:
据报,近日有中学生在区议员的协助及教唆下,以学生组织名义在多个地区设置街站。该等学生和区议员表面上发言反对政府就高中通识教育科所提改革建议,但实质上是公然散播旨在抹黑政府、鼓吹港独的言论,可能违反法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政府审批设置街站申请的程序;审批该等申请的考虑因素是否包括申请团体的背景和资金来源,以及设置街站的目的;
(二)
协办上述街站是否属区议员的职责范围;若否,有关区议员有否获批公帑以偿还设置该等街站所招致的开支;若有,政府会否要求他们归还有关款项;
(三)
是否知悉,现时有多少个以关注社会议题为宗旨的中学生组织,以及其详细资料(包括成立日期、成员人数和背景);
(四)
有否加强与中学的沟通,防止学生加入可能从事违法活动的学生组织;及
(五)
鉴于当局在若干情况下可对未满18岁的违法者从轻发落(例如以警司警诫计划作出警诫代替提出检控,或控方在被告同意签保守行为下不提证供起诉),以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政府有否研究该等安排会否令未成年人有恃无恐,参与可能违法的活动?





第11项质询
(书面答覆)

处理兴建小型屋宇申请

容海恩议员问:
根据新界小型屋宇(俗称"丁屋")政策,18岁以上的男性新界原居民有权一生一次以优惠条件获批建一间丁屋。然而,自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于2019年4月8日就一宗丁屋政策司法覆核案件作出裁决后,政府暂停接收和处理在以私人协约及換地方式批出的政府土地上兴建丁屋的申请。据报,该安排引致大量兴建丁屋申请积压尚待处理,令不少新界原居民极为不满。上诉法庭在今年1月13日就该案件的判决所提上诉作出裁决,裁定小型屋宇政策下的免费建屋牌照、私人协约及換地安排均属《基本法》第40条內的新界原居民合法传统权益,并合法合宪。此外,本人在去年9月曾去信发展局局长反映,政府就兴建丁屋申请的审批时间过长(一般需要5至10年,甚至有个案长达20多年),加上建屋费用越来越高,大大增加了原居民兴建丁屋的财政负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3年,每年地政总署(i)接获、(ii)批准、(iii)拒绝,以及(iv)未完成处理的兴建丁屋申请宗数分别为何;
(二)
在原讼法庭作出上述判决后提交而尚待处理的兴建丁屋申请数目,以及当中在以私人协约及換地方式批出的政府土地上兴建丁屋的个案数目分别为何;
(三)
过去5年,每年(i)兴建中及(ii)落成的丁屋数目,以及所涉乡村式发展地带用地的总面积分别为何;
(四)
过去5年,每年地政总署负责处理兴建丁屋申请的人手编制,以及已批准申请的平均、最长、最短的审批时间分别为何;
(五)
政府会如何跟进上诉法庭的上述判决;预计最快何时恢复接收和处理在以私人协约及換地方式批出的政府土地上兴建丁屋的申请;会否向地政总署增拨资源及人手,以加快处理积压申请;若会,详情和推行时间表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六)
有否就(i)未来10年合资格申请兴建丁屋的人数、(ii)他们将会提出的丁屋申请宗数,以及(iii)该等申请带来对新界不同地区的土地需求进行详细评估;若有,详情为何、评估所依据的准则,以及有何新措施应付有关的土地需求;若否,原因为何,以及会否在短期內进行有关评估?





第12项质询
(书面答覆)

支援表列处所的营运者及其雇员

林健锋议员问:
为应对疫情,政府于去年3月订立《预防及控制疾病(规定及指示)(业务及处所)规例》(第599F章),并其后多次引用该规例指示表列处所在指定期间停止营业。有该等处所的营运者向本人反映,他们向防疫抗疫基金("基金")提交的资助申请已获批但迟迟未获发放资助,以致他们周转不灵而面临倒闭,而其雇员则需长期放无薪假,无法维持生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各类表列处所按第599F章的规定停止营业的日期及至今的总日数,以及估计各类处所的受影响雇员人数分别为何;
(二)
政府透过基金为表列处所推出各项支援措施的最新落实情况,包括(i)接获的申请数目、(ii)已发放资助的申请数目、(iii)已批准但未发放资助的申请数目、(iv)每宗已批准申请的平均资助额、(v)已发放的资助总额,以及(vi)承担额现时的结余(按措施名称以表列出);及
(三)
有何进一步措施协助表列处所的营运者及其雇员渡过难关?





第13项质询
(书面答覆)

纾缓稅务负担

李慧琼议员问:
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严重打击香港经济,以致不少雇员入息大减甚至失业,以及有不少企业利润大跌甚至倒闭。另一方面,有财政困难的纳稅人可向稅务局申请分期缴稅。政府已实施下述临时安排:因财政困难获批准分期缴付于2020年8月至2021年8月期间发出的2019-2020 课稅年度薪俸稅、利得稅及个人入息课稅稅单的纳稅人,只要依期缴交所有分期款项,便可获豁免征收附加费,豁免期以稅单的缴稅期限日起计的一年为上限。此外,纳稅人如果预计本课稅年度的应课稅入息或应评稅利润将较上年度下跌超过一成,可向稅务局申请缓缴部分或全数的暂缴稅。缓缴安排适用于薪俸稅、利得稅及物业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截至上月底,稅务局分别接获多少宗(a)分期缴交2019-2020课稅年度的(i)薪俸稅、(ii)利得稅及(iii)物业稅,以及(b)缓缴2020-2021课稅年度该3种稅项的暂缴稅的申请;该等数字与去年同期的相关数字如何比较;
(二)
就第(一)项所述的(a)分期缴稅及(b)缓缴暂缴稅的申请分别而言,所涉(i)薪俸稅、(ii)利得稅及(iii)物业稅的稅款总额分别为何;这些个案所涉最高额的该3种稅项稅款及暂缴稅稅款分别为何,以及有关申请人从事的职业及行业分别为何;及
(三)
有否研究新措施协助入息减少的雇员及利润下降的公司减轻稅务负担,例如容许利润下降的公司延迟一年缴交利得稅,或降低有关稅率,让它们有更多资金周转?





第14项质询
(书面答覆)

政府采购口罩事宜

锺国斌议员问:
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于去年初爆发的初期,全球口罩供不应求。政府物流服务署("物流署")从全球搜购口罩,并且不经招标程序批出直接采购合约。据报,物流署去年采购合共11.2亿个口罩;已交货的口罩当中有不少有质素问题,亦有相当数量的口罩现已逾期但仍未交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现已逾期但仍未交货的口罩的(i)数量、(ii)原定及最新预计的交货日期,以及(iii)逾期未交货的原因(按采购合约编号和供应商名称以表列出);该等口罩的平均单位价格、所涉订金总额,以及货款余额总数;物流署有否要求有关供应商退还订金或作出赔偿;及
(二)
有质素问题口罩的数量,并按来源地、生产商名称及质素问题类别(例如附有虛假商品说明、含菌量超标)列出分项数字;物流署如何发现该等口罩有质素问题;该等口罩在被发现有质素问题前已分发予各政府部门的数量、未分发口罩的处置方式,以及物流署对有关供应商采取了甚么跟进行动?





第15项质询
(书面答覆)

在疫情下支援露宿者

廖长江议员问:
据报,最近接连有露宿者确诊2019冠状病毒病。有关注基层市民组织进行的调查和传媒报道揭示,露宿者人数在疫情下急增,而露宿者当中,不少人是失业后首次露宿或原先在內地居住的回流港人,更发现有儿童随家人露宿。露宿者的处境在严厉的抗疫措施下更见困难,例如部分志愿机构减少了派发食物及物资、露宿者在街上聚集露宿以求照应或违反"限聚令",以及部分公共洗浴设施关闭让可供露宿者保持个人卫生的地方减少。有关情况引起社会关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有否评估,露宿者感染疫病及把疫病传播到社区的风险,以及有否特别支援措施协助他们抗疫,以保障他们及有关社区的健康;
(二)
有否统计,自疫情于2019年12月爆发以来,每月的露宿者人数(以及当中分别有多少人是失业后首次露宿及从內地回流),以及导致他们露宿的主因;
(三)
有否发现未成年露宿者;如有,会否采取特别措施向其提供适切支援;及
(四)
自2020年1月以来,分别有多少名新个案的露宿者获安排入住社会福利署资助的宿位及非政府机构以自负盈亏方式营办的宿位,以及有多少名露宿者接受其他帮助后脫离露宿生涯?





第16项质询
(书面答覆)

爱护大自然

姚思荣议员问:
据报,由于在疫情下无法外游及大部分文娛康乐设施关闭,不少市民改到郊外游玩。然而,小部分郊游人士欠缺公德心,作出破坏大自然环境的行为,例如随地丟弃可传播疾病的曾使用口罩及其他垃圾、非法驾驶越野电单车令水土流失加剧、为拍照而攀爬林木,以及在非指定地点露营及生火。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3年每年到访郊外的人次,以及在郊外收集到的垃圾量;
(二)
过去3年,每年因郊游人士在(i)郊野公园及(ii)其他郊外地方违法而对他们提出检控的宗数分别为何,并按所涉罪行及法庭的判罚(如有)列出分项数字;
(三)
过去3年,每年维护郊野公园內设施(例如行山径)的工作所涉开支及人手,以及经复修的总面积/长度为何;及
(四)
有何新措施提高郊游人士爱护大自然的意识?





第17项质询
(书面答覆)

涉及律师行的违规行为

蒋丽芸议员问:
香港律师会("律师会")近日经调查后怀疑一间律师行("该行")的一名前职员不诚实挪用该行客戶款项,以及信纳该行严重违反《律师帐目规则》(第159F章),因此介入该行的营运。该行随即终止业务,而该行的所有款项则由律师会理事会("理事会")以信托方式持有。据报,该行主要承办涉及二手物业单位买卖的业务,因此有不少物业买家把款项存放在该行客戶帐目,款额近1亿3,000万元。由于部分受影响客戶未能及时取回存放于该行的款项,以致未能按买卖合约所订限期完成物业交易,并因而蒙受巨大损失。2016年也有类似事件发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会否修订第159F章,避免出现以下情况:在律师会介入违规律师行的营运后,存放在有关律师行客戶帐目的款项须由理事会以信托方式持有;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
会否考虑日后(i)规定物业买卖双方的交易款项不再交由律师行存入有关的客戶帐目,改由独立第三方保管,或(ii)成立赔偿基金,对因律师行结业或被律师会介入其营运而蒙受损失的律师行客戶作出赔偿;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三)
在现行机制下,当律师行的员工干犯刑事罪行或疏忽以致律师行的客戶蒙受损失时,涉事律师行的相关律师或合伙人会否受到惩处;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四)
过去5年,每年(i)律师会介入多少间律师行的营运、(ii)受影响的客戶数目及所涉款额,以及(iii)退还有关的客戶款项所需最长、最短及平均的时间分别为何,并按介入原因列出该等资料?





第18项质询
(书面答覆)

公共租住房屋的屋村办事处

柯创盛议员问:
有公共租住房屋("公屋")的居民反映,其居住屋村的屋村办事处的行事方式有欠妥善。例如,在审批互助委员会张贴的宣传品和执行屋村管理扣分制的工作方面,有关屋村办事处所作的判断和处理的手法不当,并与其他屋村办事处的不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房屋署有否向辖下屋村办事处发出行事方式指引;如有,(i)该署有否定期更新该等指引,以及(ii)公屋居民可否取用该等指引;如可,过去3年,房屋署有否接获关于屋村办事处违反该等指引的投诉;如有,投诉的宗数,并按年份及投诉事项列出分项数字;及
(二)
房屋署有否定期派员巡查屋村办事处(特别是那些被投诉较多者);如有,详情为何;如否,有何措施监察屋村办事处的工作,以及确保其严格按照该署的指示及指引行事?





第19项质询
(书面答覆)

强制检测和豁免强制检疫

陈沛然议员问:
近日,政府多次引用《预防及控制疾病(对若干人士强制检测)规例》(第599J章),(i)发出《强制检测公告》("《公告》"),规定于指明期间曾身处《公告》指明的场所超过两小时的任何人士于指明期限前接受2019冠状病毒病("COVID-19")的聚合酶连锁反应核酸检测,以及(ii)作出《限制与检测宣告》("《宣告》"),规定在《宣告》指明的"受限区域"內的人士须留在其处所,并按政府安排接受强制检测,待相关结果大致确定方可离开。受限区域內所有处所被纳入相关《公告》。另一方面,据报不时有下列个案:在入境时获豁免强制检疫的人士("获豁免人士")于抵港多天后才被确诊感染COVID-19。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每项《宣告》的下列相关资料(按《宣告》日期顺序以表一列出):
(i)
作出《宣告》日期、
(ii)
受限区域的范围、
(iii)
受影响居民–
(a)
住戶数目,以及
(b)
居民人数、
(iv)
检测和执法情况–
(a)
接受检测的人数、
(b)
确诊感染COVID-19的人数、
(c)
沒有应门的住戶数目及所涉居民人数,以及
(d)
对未遵从《宣告》的人士发出定额罚款通知书的数目,以及
(v)
整项行动涉及的人手和公帑开支–
(a)
政府人员的数目、
(b)
承办商人员的数目,以及
(c)
公帑开支;
表一
(i) (ii) (iii) (iv) (v)
(a) (b) (a) (b) (c) (d) (a) (b) (c)
           
(二)
每项《公告》所覆盖的住宅大厦的下列相关资料(按《公告》日期顺序以表二列出):
(i)
发出《公告》日期、
(ii)
涉及大厦的名称、
(iii)
每幢大厦的受影响居民–
(a)
住戶数目,以及
(b)
居民人数、
(iv)
每幢大厦的检测和执法情况–
(a)
接受检测的人数、
(b)
确诊感染COVID-19的人数,以及
(c)
对未遵从《公告》的人士发出定额罚款通知书的数目,以及
(v)
整项行动涉及的人手和公帑开支–
(a)
政府人员的数目、
(b)
承办商人员的数目,以及
(c)
公帑开支;
表二
(i) (ii) (iii) (iv) (v)
(a) (b) (a) (b) (c) (a) (b) (c)
          
(三)
去年1月至今,每月分别有多少名获豁免人士从(i)內地、澳门及台湾,以及(ii)外国地区入境;及
(四)
去年1月至今,有多少名获豁免人士于入境后14天內确诊感染COVID-19,并按他们来自的国家/地区列出分项数字?





第20项质询
(书面答覆)

推动艺术科技发展的措施

马逢国议员问:
行政长官在《2020年施政报告》中表示,政府会积极推动艺术科技的发展。为此,民政事务局局长会牵头成立跨政策局专责小组("专责小组"),并邀请相关界别代表和非政府组织一起制订相关策略和措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将会于何时成立专责小组,以及会邀请哪些界别及组织的代表参与专责小组的工作;
(二)
鉴于政府已在4个基金(即艺术及体育发展基金、创新及科技基金、电影发展基金和创意智优计划)预留合共1亿元,供相关界别申请拨款进行科技与艺术互融的计划,这些基金如何分工;
(三)
政府会否参考英国、南韩及台湾的当局发展艺术科技的策略,以及长远而言设立艺术科技专项资助基金;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四)
政府除了在兴建中的东九文化中心为应用艺术科技提供试验舞台外,会否逐步提升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康文署")辖下表演场地的设施,例如提升舞台设备、提供免费WiFi及增加无线网络频宽,以提供更多可应用艺术科技的场地;
(五)
康文署会否支援艺术团体进行更多融合科技与艺术的创作活动,包括协助它们在网上直播或转播有关活动,以及赞助和采购更多网上直播的表演节目;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六)
康文署会否对辖下博物馆的展品添加艺术科技元素,以提升访客的观赏体验;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七)
有何措施促进艺术工作者与科技界人员的交流和合作,以促进艺术科技的发展和创新?  





第21项质询
(书面答覆)

罕见疾病

梁志祥议员问:
据悉,由于罕见疾病药物的开发成本大但市场小,所以该等疾病的药物极之昂贵或甚至不存在。关于罕见疾病,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会否重新考虑为"罕见疾病"订立定义;如会,详情为何;
(二)
鉴于政府于去年6月表示,正计划和医院管理局逐步就个别不常见疾病建立资料库,有关工作的进展;已经/将会就哪些疾病建立资料库,以及分别有哪些用于治疗该等疾病的药物(i)已在港注册和(ii)正进行注册程序;
(三)
是否知悉过去3年,每年当局分别接获及批准多少宗为治疗罕见疾病而向(i)撒玛利亚基金和(ii)关爱基金医疗援助项目提出的资助申请,并按疾病名称列出分项数字;每类疾病的成功申请人平均获批的资助额为何;
(四)
有何长远策略在以下方面支援罕见疾病患者:为该等疾病订立定义、进行临床研究、引进或生产药物、建立资料库,以及加强公众教育及宣传;及
(五)
鉴于据报內地现时有超过2 000万名罕见疾病患者,而治疗有关疾病的药物有61种,政府有否计划与內地当局就该等疾病的研究和治疗进行合作;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第22项质询
(书面答覆)

司法覆核和法律援助的制度

刘业强议员问:
据悉,司法覆核案件的宗数近年急增,当中不少个案的入稟人获法律援助署批出法律援助("法援")。有市民质疑,现行司法覆核和法援的制度被滥用,致使大量司法资源和公帑被浪费。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5年,每年司法覆核相关案件如表一所列的统计数字;
表一
司法覆核相关案件20162017201820192020
(i)许可申请     
(a)入稟的宗数
 (b)入稟人获批法援的宗数     
 (c)入稟人获批许可的宗数     
(ii)就许可申请遭拒提出的上诉     
(a)入稟的宗数
 (b)入稟人获批法援的宗数     
(iii)司法覆核的实质法律程序     
(a)入稟的宗数
 (b)入稟人获批法援的宗数     
(iv)就司法覆核决定提出的上诉     
(a)入稟的宗数
 (b)入稟人获批法援的宗数     
(二)
过去5年,每年司法覆核相关案件入稟人的法援申请如表二所列的统计数字;及
表二
司法覆核相关案件20162017201820192020
(i)入稟人的法援申请     
(a)接获宗数
 (b)获批宗数     
 (c)获批个案招致的公帑开支     
(ii)入稟人获批法援而政府是诉讼其中一方的案件     
(a)入稟的宗数
 (b)招致的公帑开支     
 (c)政府胜诉的宗数(百分比)     
 (d)政府败诉的宗数(百分比)     
(三)
当局有何新措施防止司法覆核和法援的制度被滥用;会否设立机制,定期检讨该两个制度的申请审批程序,以防止出现滥用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