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206/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當局審閱)
檔號:CB1/BC/31/95/2
1996年房屋(修訂)條例草案及
1996年房屋(修訂)(第2號)條例
草案委員會會議紀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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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上午十時四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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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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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
馮檢基議員(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陳婉嫻議員
朱幼麟議員
劉漢銓議員
廖成利議員
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
黃秉槐議員
陳鑑林議員
張炳良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房屋科
- 首席助理房屋司
- 陳佩珊小姐
- 房屋署
- 會議事務秘書
- 周炎林先生
應邀列席者:
- 香港房屋政策青年關注組 九龍明愛社區中心
- 召集人
- 賴仁彪先生
- 主席
- 王利民先生
- 副主席(外務)
- 蒙兆霖先生
- 副主席(內務)
- 蔣慧瑜小姐
- 內務秘書
- 鍾思慧小姐
- 香港公共房屋政策評議會
- 主席
- 羅就先生
- 副主席
- 劉家華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2
- 甘伍麗文女士
列席職員:
- 助理法律顧問2
- 鄭潔儀女士
- 高級主任(1)3
- 余麗琼小姐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898號文件附錄A)
王利民先生回應主席時,代表香港房屋政策青年關注組
(以下簡稱「關注組」)對有機會與條例草案委員會委員
會晤,以發表關注組對該兩條條例草案的意見一事表示
歡迎。蔣慧瑜小姐與賴仁彪先生表示,關注組雖確認條
例草案提高房屋委員會(以下簡稱「房委會」)的問責性
和可信程度的用意,但卻未能完全同意兩條條例草案所
提建議。1996年房屋(修訂)條例草案建議立法局扮演被
動的角色,僅審核由當局提交的委任人選名單,關注組
對此不表支持。此外,關注組亦認為1996年房屋(修訂)
(第2號)條例草案為代議政制三層議會的成員在房委會
委員中所佔比例作出的建議,對公眾人士參與房委會事
務造成不必要的限制。關注組已就上述委任事宜擬備反
建議,該等建議載於參考文件附錄A,供議員參考。蒙
兆霖先生解釋,根據關注組的建議,房委會委員數目將
仍為25人,其中包括四名公職人員。至於餘下的21名委
員則會循公開提名的程序,從候選人中選出,候選人的
資格將由在立法局轄下成立的提名委員會,按照立法局
訂定的準則予以評定。委任人選名單隨即會提交總督,
由其行使酌情決定權,以整份而非選擇性的方式通過或
否決提名委員會建議的委任人選。總督最多可對委任人
選名單行使三次否決權,在作出第三次否決後,即須解
散及重選提名委員會。房委會的主席及副主席須由其委
員互選產生。賴先生強調,上述建議具備多項優點,包
括:公眾人士可透過擬議的公開提名程序,積極參與房
委會的事務;維持房委會的運作效率;保留四名公職人
員之擧,可使當局與房委會之間進行有效的溝通;藉著
立法局的參與,更可確保設立適當的制衡機制。
2. 李永達議員認為除行事程序外,關注組的建議與其條
例草案相似,他要求關注組闡明參考文件第(二)段所述
的公開提名程序及用以確保公平進行提名的措施。廖成
利議員查詢用以評定候選委員資格的準則。一位議員亦
指出,關注組的建議遺漏了候選委員才能一點,此點對
於推動房委會的工作甚為重要。劉慧卿議員對於擬議成
立提名委員會一事表示保留,因此擧會使立法局議員之
間產生不必要的爭議。劉議員重申,由於1996年房屋
(修訂)條例草案可確保對委任制度作出適當的制衡,她
贊成該條例草案的建議。
3. 賴先生回應時強調,關注組的建議旨在透過公眾人士
的參與,提高房委會的問責性和可信程度。消除不必要
的障礙,使對關乎房屋的事務感興趣的人士有資格在公
開提名中成為候選委員,才是重要之處。至於包括候選
委員才能的資格準則,賴先生表示應由立法局制訂,並
納入提名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內。有關上述最後一點,賴
先生表示由於提名委員會的委員將以協商方式由立法局
議員互選產生,故劉議員設想的問題應不會出現。
4. 李議員提述參考文件第(四)段,並表示其並不信納關
注組的建議可帶來適當的制衡機制,因總督可一再拒絕
通過立法局提交的委任人選名單。部分議員詢問總督在
何種情況下,可對委任人選名單行使其否決權。賴先生
回答時仍認為把提名權力由當局轉交立法局之擧,已是
提高可信程度的保證。他並不認為總督會一再拒絕通過
有關的名單。至於總督在何種情況下可行使其權力一事,
賴先生表示他雖歡迎總督就其否決提名人選之擧提供任
何理由,但他亦明白在現行制度下,總督獲賦予通過或
否決任何法例的完全酌情決定權,而無須給予任何理由。
有關建議已對是項權力作出限制,但此種限制是否足夠,
則有待立法局作出決定。
5. 廖議員認為關注組的建議完全背離了現行以行政為主
導的管治制度,並要求關注組就此作出闡釋。賴先生表
示有關建議以「權能分立」的原則為基礎,符合布政司
於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三日立法局會議上就行政主導的管
治制度所作的界定。他強調,對於布政司所提「由當局
建議並由立法機關處理」之言,實不應從狹隘的角度作
出詮釋。賴先生回答一項相關問題時表示,關注組目前
無意將其建議的適用範圍擴展至其他法定機構,但在建
議實施後一段時間對委任制度進行全面的檢討,將是可
取的做法。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898號文件附錄B)
6. 羅就先生認為提出該兩條條例草案,僅為對房委會作
出民主改革的一個小進步。與參考文件附錄B所載由香
港公共房屋政策評議會(以下簡稱「評議會」)發表的白
皮書中列出的建議相比較之下,兩條條例草案的建議顯
得過於保守,尤其是缺乏基層人士提出的意見。羅先生
表示白皮書所載建議旨在分兩個階段在房委會實行民主
改革,其最終目標是在一九九九年年底前透過普選選出
房委會委員,因此,白皮書的建議較為可取。
7. 議員就白皮書建議的房委會成員組合提出查詢,羅先
生回應時解釋,擬議的房委會委員數目是25人,其中六
名委員由當局委任,其餘委員則由19個為處理區內與房
屋有關事務而成立的分區房屋諮詢委員會選出。分區房
屋諮詢委員會成員包括私人樓宇和公營房屋的代表,所
涉公營房屋包括公共租住屋邨、臨時房屋區及寮屋,這
些代表將隨區議會選擧一併選出。鑑於合資格的參選人
數目龐大,議員要求評議會就分區房屋諮詢委員會成員
的資格準則作出澄清。羅先生認為此乃技術上的問題,
可參照互助委員會或業主立案法團的例子,透過立法程
序加以解決;或授權房委會為分區房屋諮詢委員會自行
訂定有關的標準。至於成立分區房屋諮詢委員會所需的
時間,羅先生估計若當局決意實施該項建議,將可於短
期內完成有關工作,他並以在八個公共租住屋邨成立屋
邨管理諮詢委員會一事為例,以作說明。
8. 至於委任制度的運作問題,羅先生表示,由於白皮書
建議的委任委員所佔比例較低,總督應獲賦予完全的酌
情決定權,委任該等委員加入房委會。至於倘全港分區
數目有所減少,將對委任制度帶來何種影響一事,羅先
生表示可調整每一分區的合資格人選數目,其目的是確
保大部分房委會委員屬來自基層的人士。
9. 議員要求評議會澄清其對兩條條例草案的立場。羅先
生表示,鑑於廖議員的條例草案與白皮書所載建議相似,
故雖然須提高該草案中地區層面方面的代表性,他們仍
支持廖議員的條例草案。至於白皮書的建議對其他法定
機構可能造成的影響,羅先生認為擧凡對社會民生具有
重大影響的法定機構,尤其是涉及交通、衛生及福利服
務和教育事務的機構,均應以提高透明度和問責性為其
整體發展路向。
10. 主席在結束與代表團體的會面前表示,條例草案委
員會雖對關注組和評議會更改房委會成員組合的用意表
示欣賞,但除非議員同意根據該兩個團體的建議,提出
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否則條例草案委員會不可就該
等建議採取任何行動。
11. 陳佩珊小姐評論關注組的建議時表示,有關建議的
目的與當局繼續提高房委會的透明度、問責性和可信程
度的目標一致。她亦察悉有關建議旨在促進立法局擔當
的監察角色,而又不會損及房委會的運作效率。然而,
兩個代表團體及兩條條例草案所作的建議,均會損害和
混淆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各自擔當的獨立角色。在此等
建議所訂明的情況下,將由同一群人決定和監察房委會
的政策,此擧難免會導致角色上的混淆。陳小姐認為現
行的委任制度已證實是一個有效及經過多次試驗的制度,
因此,對之作出根本的改動是有欠審慎的做法。她又質
疑由立法局制訂的資格準則,與當局現時採用的會否有
所不同。至於此等建議對其他法定機構的影響,陳小姐
並不同意應於稍後階段才對此作出評估。她促請議員立
即研究此等建議對為數共約300個的其他法定及諮詢機
構的影響。
12. 陳小姐提述評議會提交的白皮書時,並不同意房委
會以封閉方式運作的指稱,因為和房委會有關的參考文
件均時有送交立法局房屋事務委員會參考,且亦可供市
民索閱。此外,負責統籌包括房委會政策在內的各項房
屋政策的房屋司,亦須向立法局負責。陳小姐強調,當
局明白社會利益的重要性,並已為此安排草根階層人士
加入房委會。此外,當局亦已設立各種渠道,蒐集私人
樓宇和公營房屋單位居民的意見,並增加進行諮詢工作
的機會。
13. 議員同意於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三日(星期一)上午
十時四十五分擧行下次會議。
(會後補註:
|
該次會議其後改期至一九九六年十一月
四日(星期一)上午八時三十分擧行。) |
14.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十二時四十分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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