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708/96-97號文件

檔 號:CB2/BC/55/95

平等機會(家庭責任、性傾向及年齡)
條例草案、平等機會(種族)條例草案
及1996年性別及殘疾歧視(雜項規定)
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期:一九九七年三月三日(星期一)
時間:下午二時三十分
地點: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梁智鴻議員(主席)
    謝永齡議員(副主席)
    劉慧卿議員
    黃偉賢議員
    陸恭蕙議員
    李卓人議員
    陳婉嫻議員
    劉千石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缺席委員:
    劉皇發議員
    劉健儀議員
    張漢忠議員
    何俊仁議員
    羅叔清議員
    顏錦全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副政務司
    孔郭惠清女士

    副教育統籌司(1)
    張建宗先生

    首席助理政務司(2)
    吳漢華先生

    康復專員
    蔡志華先生

    首席助理政務司(3)
    鄧婉雯小姐

    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
    梁悦賢女士

    助理勞工處處長
    蕭何嘉玉女士
應邀列席人士:
    陸恭蕙議員私人助理
    Adam Mayes先生

    劉千石議員私人助理
    張月鳳女士
列席秘書:
    總主任(2)2
    盧程燕佳女士
列席職員:
    助理法律顧問4
    林秉文先生

    高級主任(2)2
    徐偉誠先生


I.通過會議紀要及續議事項

(立法局CB(2)1125/96-97號文件)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五日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劉千石議員就平等機會(家庭責任
、性傾向及年齡)條例草案所作的簡
介及當局的回應

(劉千石議員提交的立法局CB(2)1393/96-97號文件 ─ 劉
千石議員提交的文件)

(當局提供的立法局CB(2)1258/96-97號文件 ─ 當局提供
的文件)

(立法局平等機會委員會提供的CB(2)1377/96-97(01)號文
件 ─ 平等機會委員會提供的文件)

2. 劉千石議員在提述根據其提交的文件,時向議員簡述
條例草案的主要條文,以及回應其就當局對條例草案所
持抱的立場的回應。

3. 當局支持贊成消除所有形式的歧視,。然而,經進行
各項當局研究過,以及徵詢市民基於對家庭責任、性傾
向及年齡的歧視,並且就此徵詢市民的意見後,當局並
不相信通過劉議員的條例草案並非是恰當的做法。

家庭責任

4. 劉千石議員表示,《家庭暴力條例》、《遺囑條例》
及《僱員補償條例》將非婚姻關係亦納入保障範圍內。
然而,當局反對將同居關係及有實無名的配偶關係納入
家庭責任的定義內。當局反對的原因是當局只承認婚姻
制度下的一夫一妻關係,以及血緣及姻親關係。將婚姻
關係及同居關係絕對分隔,既不合理亦違反現時的法例
精神。條例草案所保障的個人,須視乎他或她是否真正
履行家庭責任和生活在真誠的家庭基礎上。因此,具有
無論維持婚姻及或同居關係的人士應同樣受到條例草案
的保障。

5. 當局指出,鑑於市民明顯支持立法,當局計劃在一九
九七年四月前向立法局提交一項公共條條例草案,藉以
消除基於家庭崗位的歧視。該項公共條例草案會與一如
《性別歧視條例》相類似,該條條例草案會旨在將僱傭
、教育、處置及管理處所、提供貨物及服務,以及會社
所和政府活動等方面的歧視定為違法行為。當局表示,
根據其在一九九六年初進行的公開諮詢工作結果顯示,
絕大部份的被訪者(佔所接獲的8 000份意見書的 90% 以
上 ) 曾對此表示強烈的保留,並且不同意對於在法律上
承認同居及有實無名的配偶關係表示強列的保留及反對
。因此,同居及有實無名的配偶關係不會被納入該公共
條例草案內。

性傾向

6. 劉千石議員表示,今屆及上屆立法局議員已注意到部
分市民憂慮條例草案一旦通過,可能會鼓勵同性戀行為
。他認為性傾向並非後天培養、鼓勵及推動而成。法例
的制定,是確立社會的是非觀念,懲罰及阻嚇歧視行為
,促使政府推行相關政策,保障市民的權益。立法保障
同性戀者不受歧視並不會鼓勵同性戀行為,正如有關離
婚的法例,也不是為了鼓勵別人離婚,而是為了保障不
能再繼續婚姻關係的夫婦藉法例解除痛苦。因此,倘若
市民對草案中有關性傾向的事宜部分存有憂慮,議員應
向市民解釋,而並非利用市民的誤解作為投票的準則。

7. 劉千石議員補充,當局意圖以市民回應諮詢文件的數
字,作為是否需要立法反對基於性傾向及年齡歧視的指
標。然而,當局並無考慮到反歧視法例的精神是要保障
受屈人士。單從自己不受歧視的角度去決定不為受歧視
的一群立法,是不道德和不公義的。人人皆有不受歧視
的權利。要有效消除歧視,公民教育和制定反歧視法例
同樣重要。

8. 當局代表表示,當局已於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就此事
進行研究及諮詢工作。在進行研究和諮詢的過程中,當
局對立法的優點及其他方法案的優點抱同樣的看法尚未
有定論。在接獲的意見書超過 10, 000份意見書中,其中
絕大部分 (85%) 反對立法。他們反而支持以行政措施,
例如推行公民教育來,來推廣平等機會的原則,以及加
強為有某種性傾向的少數人士提供的更多支援服務。因
此,政府不會就此方面提出或支持制定任何這方面的反
歧視法例。提到當局的文件第 5 段,當局代表向議員簡
介講述各個種已採取的行政措施,並表示會繼續進行所
有有關的該等工作。

9. 關於反對立法的被訪者是否認為香港現時存在性傾向
歧視的問題,當局指出社會人士對此事意見分歧紛紜。
一位議員認為,本港現時確實存在此種歧視情況,當局
有需要盡快制定法例及採取其他行政措施,解決有關這
個問題。

10.部分議員認為諮詢公眾所得的結果,包括該份有關同
性戀的問卷的調查結果具有誤導成分。當局在決定是否
有需要立法禁止此方面的歧視時,應考慮保障有某種性
傾向的少數人士的權益,此舉才以符合民主的原則。

11.當局並不認為有關的結果有誤導成分,問卷所問的問
題事實上,所有接獲的意見書及所得出的諮詢結果已詳
載於諮詢文件一份集錄內。一九九六年進行的諮詢工作
顯示,市民強烈反對制定此方面的反歧視法例,因此在
此時立法並不適宜。當局希望議員採取觀望態度,先觀
察靜候當局用以消除此方面歧視所採取的措施有何成效
,才考慮立法的需要。當局在答覆主席時指出,當局並
無定出某個百分比,作為市民明顯支持立法的指標。

12. 部分議員認為市民對有某種性傾向的少數人士的看法
未必會改變,在若干年後可能仍有約 70% 的市民反對制
定此方面的法例。當局代表相信公民教育可釋除市民對
有某種性傾向的少數人士的普遍誤解,並較能接受他們
可應獲平等機會的權利。

13.一位議員詢問性傾向是否一如劉千石議員所言述,並
非後天培養、鼓勵及推動而成。當局回應稱,性傾向是
先天或後天形成,現時並無醫學定論。

14.關於有多少份預先印備的問卷回應諮詢文件中有關性
傾向的問題,以及回答問卷的來源為何,當局指出共收
回 9 829 份預先印備的問卷,在所接獲的意見書中,有
85%表示強烈反對制定性傾向方面的法例。當局答允提
供有關外界就諮詢文件提交的意見集錄,供議員參閱。

(會後補註:外界就家庭崗位及性傾向歧視諮詢文件提交
的意見集錄已隨立法局 CB(2)1536/96-97號文件,送交議
員參閱。)

年齡

15.劉千石議員表示,當局只強調諮詢文件在有關年齡歧
視方面的回應率偏低,因而決定不宜制定年齡歧視法例
。但政府委託顧問公司進行的一項調查則顯示,年齡在
45歲或以上人士的失業率偏高,在該年齡組別內的人士
的加薪幅度較少,被解僱的機會卻高,而且甚少擔任有
晉升機會的工作。勞工處曾就求職廣告進行三次調查,
每次均有超過3000個廣告訂明年齡限制。在決定應否制
定有關年齡歧視的法例時,當局並無考慮學者、婦女團
體及勞工團體進行的調查得出有關年齡歧視的證據及資
料。他重申上述第 7 段所述的觀點,並強調要消除歧視
,公民教育及立法同樣重要。

16.當局代表指出,諮詢文件中有關年齡歧視的回應率偏
低(在為期兩個月的諮詢期結束時只接獲 68 份意見書),
此點顯示足證僱傭方面的年齡歧視問題並非社會的迫切
問題。對於應否制定有關年齡歧視的法例一問題,外界
一直意見紛紜。當局根據當局在去年進行的諮詢工作所
得出的結果,當局已知會議員,處理在僱傭方面的年齡
歧視問題的最適當方法是莫如實施持續的推行公民教育
、宣傳和鼓勵自律。上述方法較立法措施更能有效地改
變社會人士的態度。透過加強政府現時及日後計劃中在
下述幾方面的措施,條例草案內各個有關條文的目的便
可得以達致到。該幾方面包括是:(a)宣傳及公民教育;
(b)向僱主發出實務指引;(c)就業輔導服務;及(d)再培訓。

(會後補註:教育統籌司已在一九九七年三月三日致全體
立法局全體議員的函件內,詳細說明當局加強現時及計
劃中日後在四個範疇上的措施。)

17.當局指出,待公民教育活動計劃實施一段時間,例如
一年後,當局會檢討有關的情況。,倘情況沒有如無改
善,當局會審慎考慮立法的需要。

18.當局代表補充,在有關的諮詢工作中,當局亦請市民
亦獲邀就他們認為相信存在年齡歧視問題的任何其他方
面範疇置評,但當局接獲的意見寥寥可數。

求職廣告的年齡規定

19.關於求職廣告的年齡限制規定問題,當局指出僱主在
向勞工處本港就業輔導組要求刊登廣告登記職位空缺時
,不淮准指定任何年齡規定。當局會繼續呼籲僱主在訂
定聘用條件職員時考慮求職者的能力而非年齡。

20.一位議員詢問當局根據何種標準,認為有理由不決定
制定年齡歧視法例是否合理。當局回應稱,在持續實施
推行公民教育、宣傳及鼓勵自律的措施一段時間後,當
局會進行民意調查,以確定就是有否需要立法進行意見
調查。當局在決定未來工作路向時會考慮該等意見。

海外經驗

21.一位議員表示,當立法局代表團在一九九六年到澳洲
及新西蘭考察時,當時該兩國的政府的代表表示,執行
此方面的法例著實遇到困難。然而,他們認為消除此方
面的歧視需要制定反歧視法例和實施推行公民教育雙管
齊下。當局指出,不少國家並無制定有關年齡歧視的法
例,例如已加入歐洲聯盟的國家便是其中一些例子並無
制定有關年齡歧視的法例。就如當局在就僱傭方面的年
齡歧視發出的諮詢文件中指出,歐洲聯盟訂有通過不具
約束力的決議,除關乎其他事情外,有關當局亦呼籲僱
主嚴格執行緊守平等機會的原則,並及公平對待年長的
員工的原則。當局應一位議員所請,答允查察明歐洲聯
盟國家有否就專為年齡衼視制訂定具體的法例。當局重
申其持續實施推行公民教育、宣傳及鼓勵自律措施的決
定,並答允就此份紀要第16及17段所載指的情況加以檢
討。

平等機會委員會的參與

22.關於草案一旦獲立法局通過並且予以實施,對資源有
何的影響的問題,當局指出,由於並無撥出資源用作實
施這條草案的用途,平等機會委員會不會參與草案的實
施。事實上,平等機會委員倘若參與,便會對公帑造成
影響。李卓人議員表示,香港職工會聯盟與平等機會委
員會均認為,由後者負責草案的實施是可取的做法。助
理法律顧問4在答覆李議員的詢問時表示,根據 《 會議
常規》第45(6)(c)條,倘獲總督的明確授權,議員可提出
一項具有由公帑負擔的效力的修正案。當局答允就此事
徵詢法律政署的意見。

23.一位議員認為當局應容許平等機會委員會參與草案的
實施,藉以顯示其在消除年齡歧視方面的誠意。當局回
應稱,從當局銳意加強現時及日後計劃中的各項措施,
單此一點已足證可見其誠意,有關的措施包括首次拍發
攝製宣傳短片,呼籲僱主在訂定聘用職員條件時考慮求
職者的能力而非年齡;此外,每年亦撥出 200 萬元作為
持續實施推行公民教育及宣傳活動的經費,以及向僱主
發出如何消除在僱傭方面的年齡歧視的實務指引。當局
會發動僱主聯會、工會、職工團體及立法局議員參與這
些活力動。

對《人權法案條例》第三條的相應修訂

24.當局在答覆主席時指出,草案第103條的條文規定(建
議修訂對《人權法案條例》第三條的擬議修正案 ) 與草
案及其名稱並不相應。因此,有關的修訂案違反《皇室
訓令》第XXV條,該條訂明在同一法例中不可將「兩者
並沒有適當關係」的主題體事宜混淆。當局補充,法律
草擬專員只就議員條例草案的格式而非內容簽發證書。
助理法律顧問4表示,倘法律草擬專員根據 《會議常規
》第39條,信納該一條議員條例草案符合《會議常規》
第 38條(條例草案的格式)的要求及香港法例的一般格式
,便會根據《會議常規》第39(1A)條簽發證明書。然而
,「香港法例的一般格式」一詞的涵含義廣泛,《皇室
訓令》第XXV條只規定總督及立法局須「盡可能」遵守
該條所載的各項規則。當局答允就此事徵詢法律意見。

(會後補註:當局就該事宜發表取得的法律意見載於其
向當局致立法局主席發出的函信件,有關的函件該信
已於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七日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上提
交議員省覽(請參閱立法局CB(2)1570/96-97號文件)。)

III.有關平等機會(種族)條例草案的
簡介及當局的回應

(立法局CB(2)1369/96-97(02)號文件 ─ 黃錢其濂議員提
交的文件)

(立法局LS206/95-96號文件 ─ 立法局秘書處立法局事
務部提供的文件)

(立法局CB(2)1258/96-97號文件 ─ 當局提供的文件)

(立法局CB(2)1377/96-97(01)號文件 ─ 平等機會委員
會提供的文件)

25.由於負責該條例草案的黃錢其濂議員並不在香港,主
席請助理法律顧問 4 向議員簡介該條例草案。助理法律
顧問4根據黃錢其濂議員提供的文件及法律事務部報告,
向議員講述條例草案的各項主要條文。

26.當局代表表示,當局於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八日發表了
一份題為《平等機會:關於種族歧視的研究》的諮詢文
件,藉以徵詢市民在此方面的意見。關於制訂定反歧視
法例的國際義務,當局指出此項有關種族歧視的研究獲
聯合國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的支持,該委員會認為倘某
地存在種族歧視問題,有關的研究應可作為發展各項尋
求解決辦法的重要基礎。當局對立法及其他方案孰優孰
劣,的優點當局尚未有定論。倘市民明顯支持立法,當
局會提交一項有關種族歧視的條例草案。當局希望議員
考慮聯合國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的意見,並靜候諮詢工
作的結果,然後才決定是否有立法的需要。雖然分析市
民意見需時多久須視乎所接獲意見書的多寡而定,但當
局答允在本屆今個立法局會期內向立法局作出匯報。一
位議員表示,當局有制定反歧視法例的國際義務。負責
監察執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實施情況
的聯合國人權事宜委員會亦曾鼓勵及提醒香港政府這樣
做。

對出入境法例及政策的影響

27.當局在答覆主席時答允提供更多資料及例子,說明其
文件第5段所指條例草案對其文件第5段所載的出入境法
例及政策的影響。

對《人權法案條例》第三條的相應修訂

28.當局重申其在上文述第24段的承諾,表示會就此事徵
詢法律意見。

(會後補註:當局已致函立法局主席,詳述其就此事取得
的法律意見。該份文件已於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七日條例
草案委員會會議上提交(請參閱立法局CB(2)1570/96-97號
文件)。)

IV. 陸恭蕙議員就1996年性別及殘疾
歧視(雜項規定)條例草案所作的簡介
及當局的回應

(立法局CB(2)1369/96-97(01)號文件 ─ 陸恭蕙議員提交
的文件)

(立法局CB(2)1258/96-97號文件 ─ 當局提供的文件)

(立法局CB(2)1377/96-97(01)號文件 ─ 平等機會委員會
提供的文件)

29.陸恭蕙議員向議員簡述條例草案的各項主要條文。她
對於平等機會委員會並無就條例草案的條文置評感到失
望。她認為該委員會是在推卸責任,原因是該委員會認
為不宜在《性別歧視條例》及《殘疾歧視條例》未有在
本地實施的經驗時間尚短,故在現時不宜前考慮修訂兩
條條例的任何現有條文,並認為而應在發展累積本地經
驗及待委員會擬建議在一九九七年十二月進行的全面檢
討完成後,才對該兩條條例作出修訂。

30.陸恭蕙議員就回應當局及平等機會委員會對條例草案
的評論所作的回應如下

  1. 雖然條例草案試圖提出引進的部分國際文書及國際
    義務對香港並無約束力,但當局亦同意該等文書和
    義務與香港有關連,當中存在這是不言而喻的情況
    ,該等文書和義務亦關乎香港。條例草案明顯建議
    一個便捷的方案,准容許平等機會委員會在認為有
    需要時推廣與兩條條例有關的各項國際標準。

  2. 隨著「間接歧視」的新定義的引用重新界定後,現
    時用作來確定驗證間接歧視的測試方法會被一項最
    近在澳洲使用新近實施的法例中一項的簡化的測試
    方法所取代。現有的測試方法取自仿效英國法例,
    並受到英國的平等機會委員會所批評,。改變現有
    測試方法的原因載於陸議員在她提交的文件第 7 段
    解釋改變現有測試方法的原因。

  3. 草案其中一項擬建議取消的其中一項的例外條文情
    況載於第11條,該條旨在刪除取消保障香港安全的
    作為所受到的豁免。當局並無明確表示該項例外條
    文情況所容許的旨在授權何種行作為,不過,凡以
    「保障安全」為目的的作為均包括在內,但不論有
    關的行該作為是否合理或是有否需要以為達到致有
    關的上述目的而必需的。,凡以「保障安全」為目
    的的行為均被納入其範圍內。她希望當局提供更多
    資料及例子,說明該等種例外情況。

  4. 她要求當局詳細解釋為何反對將現行例外條文的屆
    滿失效時間期訂為條例草案通過後最多兩年的建議。

  5. 由於小型企業的寬限期會在約一年內,即當條例草
    案恢復二讀辯論時屆滿,議員或可決定是否仍需採
    納擬議的做法,將條例草案規定的為小型企業訂定
    的寬限期予以縮短。

  6. 將民事索償者根據《性別歧視條例》可獲的補救加
    以重新釐界定,除其他規定外,應增設重開法律程
    序復職的規定,並及撤銷15萬元的的賠償款額上限。
31.當局表示並不支持該條例草案。由於《性別歧視條
例》及《殘疾歧視條例》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才開始全面實施,當局堅決相信在決定是否適宜修訂
對該兩條條例作出修訂前,應先靜觀其累積一些實施
兩條條例後的實際情況經驗。此外況且,平等機會委
員會才剛開始向市民大眾介紹及推廣該兩條條例的條
文,倘再提出條例草案以修訂該兩條條例,肯定會令
市民感到混亂。平等機會委員會的之所以成立,旨在
是為了實施及推廣該兩條條例,它的職責之一是就該
兩條條例提出必須需及可取的修訂案 (如有的話)。由
於平等機會委員會曾答允在條例全面實施一年後進行
檢討,當局希望議員可靜候平等機會委員會所得的檢
討結果。當局會在條例草案委員會逐條審議草案時日
後的會議上,申明其對草案內的個別條文所抱的立場。

32.由於平等機會委員會答允在兩條條例實施一年後進
行檢討,一位議員希望知道,在擬建議的修正案中,
哪一些條文會基於是關乎原則問題,不論檢討結果為
何,亦不會被撤回的。陸恭蕙議員指出,有關間接歧
視的條文便屬該等修正案的是一例子。就如她在文件
第6至7段所說述,英國的經驗顯示,抄錄自沿襲自英
國的法例、及現時用作來驗證確定間接歧視的測試方
法應予修改。、另外,刪除取消為保障香港安全的而
獲得的豁免條文、刪除15萬元的賠償款額上限,以及
增加設重開法律程序復職規定作為可根據《性別衼歧
視條例》申索訂明的民事補救等,均屬該等修訂案的
亦是其中一些例子。

33.關於根據《性別歧視條例》所定申索的15萬元損害
賠償款額上限,當局代表表示,在當年的性別歧視條
例草案中加入上限的建議是由一位議員而並非當局提
出的,建議在一九九五年經並獲立法局通過。至於只
可根據在《殘疾歧視條例》而不可根據在《性別歧視
條例》訂明復職獲得重開法律程序的作為補救,當局
指出兩條條例分別處理不同的事宜。當局重申會在逐
條審議草案的條文時詳細解釋其就個別條文所抱的立
場。

V. 未來工作路向

34.議員通過依下列程次序研究該三條條例草案

  1. 平等機會(家庭責任、性傾向及年齡)條例草案,

  2. 1996年性別及殘疾(雜項規定)條例草案,

  3. 平等機會(種族)條例草案。

VI. 下幾次日後會議的日期

35.條例草案委員會決定下兩次會議的安排如下

日期及時間地點會議目的
一九九七年
三月十一日
(星期二)
(下午四時三十分)
立法局會議廳與團體代表會晤
一九九七年
三月十七日
(星期一)
(下午四時三十分)
立法局會議廳研究平等機會(家庭
責任、性傾向及年
齡)條例草案


36. 會議於下午四時四十三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四月四日


Last Updated on 5 Novem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