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文件EC(96-97)32
一九九六年七月九日

財務委員會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

總目122-警察:皇家香港警務處
分目001 薪金

請各委員向財務委員會建議 開設下述11個常額職位-

2個警務處助理處長

(警務人員薪級表第56點)(95,550元至101,450元)

9個總警司

(警務人員薪級表第55點)(82,850元至88,100元)

並刪除下述15個常額職位,以作抵銷-

1個警務處副處長

(警務人員薪級表第58點)(129,950元至133,900元)

1個警務處高級助理處長

(警務人員薪級表第57點)(111,100元至117,750元)

個警務處助理處長

(警務人員薪級表第56點)(95,550元至101,450元)

10個總警司

(警務人員薪級表第55點)(82,850元至88,100元)


問題

皇家香港警務處現行的首長級結構,是於一九八三年開始實 施;為使警隊能應付工作上的轉變,我們有需要將該結構修 訂。

建議

2.警務處處長在保安司的支持下,建議開設11個新職位(包括兩 個警務處助理處長及九個總警司職位),並刪除15個現有職位( 包括一個警務處副處長、一個警務處高級助理處長、三個警務 處助理處長和十個總警司職位)來作抵銷,從而改組警務處的首 長級結構,以應所需,使警隊能保持理想的工作效率和成效。

理由

3.我們有需要精簡和修訂警務處的管理及統轄結構,以顧及一 九八三年實施現行的首長級結構以來,本港人口和罪案性質的 轉變。建議中的改組安排,已參考了警方指揮結構管理研究所 提出的建議。警務處處長希望透過實施上文第2段所述的人手 編制建議,將警務處的組織結構更改如下-

  1. 加強支援部的運作支援角色;
  2. 加強刑事部打擊有組織罪案的能力;
  3. 跟進政治部解散後所帶來的轉變;
  4. 修訂新界警隊單位的指揮結 構,以顧及新界區的人
    口轉變;
  5. 提高人事部的人力資源管理能力;
  6. 設立新的服務質素監察 部來取代監察事務部,以加 強有關承擔責任的概念;及
  7. 更改現有的管理事 務部,並將其名稱改為 資訊系統
    部,專責在警 隊推廣資訊科技的應用。

我們會在下文各段詳細說明建議作出的改革。警務處處長已試 行實上述改革建議,結果令人滿意,故他建議長期推行這些改 革。警指揮結構的現行和建議組織圖,分別載於附件1附件2

行動處

交通部

(-1個警務處助理處長)

支援部

(+1個總警司、-1個總警司)

4.警隊須不斷作出努力,確保其指揮結構能充分應付面前日新 月異的需求。為此,警務處處長已將交通部撥歸支援部管轄, 並將其名稱更改為「交通科」,由一名總警司掌管。由於新 設的交通科會向指揮支援部的警務處助理處長(支援)負責,故 無須再保留行動處副處長(交通)(屬警務處助理處長職級)的職 位。因此,警務處處長建議刪除這個職位。

5.除了交通事務的指揮工作外,警務處處長亦指派助理處長(支 援)執行其他額外職務,包括管理警察車隊(以往由管理事務部 管轄),以及處理有關公開資料守則的事務。助理處長(支援)亦 為警隊與立法局接觸聯絡的事務,擔當積極的角色(例如回應 立法局的提問,以及出席立法局有關事務委員會和條例草案 審議委員會的會議),並參與跨部門政策和警隊公共關係的事 務。助理處長(支援)職位經修訂的職責說明,載於附件3

6.警務處處長認為,為使助理處長(支援)在職務有所增加之餘 ,仍能專注處理政策和策略事務,實有需要開設一個屬總警 司級別的副手職位。這個新設的職位,職銜為總警司(支援), 專職掌管支援部轄下的支援科,而支援科則負責所有與警隊 行動支援有關的事務,亦負責探討為市民提供更佳服務的方 法。有關擬設的總警司(支援)職位的職責說明,載於附件4

7.此外,警務處處長亦建議刪除支援部屬下的總警司(輔警總 部)職位,因為該職位的職務,已分別交由人事部(接掌輔警 的人事職務)、警察訓練部(接掌訓練事務)和文職及政務處( 接掌財政、文職人員編制和物料事務)負責。

刑事部

總部

(+1個總警司、-1個總警司)

8.直至一九九二年為止,鑑證科、彈械鑑證科、刑事紀錄科 、防止罪案科、國際刑警科、法醫化驗室和法醫科的工作, 均只由一名總警司(即總警司(刑事行政及支援))監督。過去數 年,這些單位的工作量有所增加,而性質亦更形複雜,故警 務處處長認為有需要增設一個總警司職位,以減輕總警司(刑 事行政及支援)沉重的工作負擔。因此,他開設了一個總警司 編外職位,職銜為總警司(刑事總部),以暫時填補現已懸空而 不再需要的駐曼谷參贊常額職位(屬總警司級別)。總警司(刑 事總部)的主要職責,包括處理刑事部總部的統籌、行政和 資源事務;處理有關制定新法例和在法庭使用中文的事宜, 以及就立法局有關罪案的提問擬備答覆。這個職位亦負責統 領中央證人保護組和虐待兒童調查組。原有的總警司職位, 則改稱為總警司(刑事)(支援)。

9.根據過往經驗,警務處處長必須長期設立總警司(刑事總部) 一職,才能應付上述工作量。因此,他建議將這個職位開設為 常額職位,藉刪除懸空的總警司(駐曼谷參贊)職位作抵銷。擬 設的總警司(刑事總部)職位的職責說明,以及總警司(刑事)(支 援)職位經修訂的職責說明,分別載於 附件5附件6

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課

(+2個總警司、-1個總警司)

10.政府在一九九四年的政策大綱中,答應調派多45名警務人員 執行反三合會的工作,並重訂有關處理三合會和其他嚴重罪行 問題的方法,藉此遏止三合會勢力的擴張。

11.為採用更專注的方式去執行警務工作,警務處處長將過往由 一名總警司掌管的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課分為兩科,即刑 事情報科和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警務處處長建議分別 由一名總警司掌管這兩科,並刪除掌管前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 調查課的總警司職位,以作抵銷。

12.刑事情報科主要負責收集全港的刑事情報,以及改善收集情 報的方法。如按上述建議開設一個總警司職位去掌管該科,便 可由一名高級人員專責執行這項對偵查罪案甚為重要的工作。 擬設的刑事情報科總警司職位的職責說明,載於附件7

13.自從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於一九九四年十月制定,以及反 走私特遣隊於一九九四年四月將部分職務轉撥有組織罪案及三 合會調查科後,該科的工作便不斷增加。由於涉及三合會的罪 案均屬集團性質,故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需要由經驗豐 富的首長級人員領導,以確保其工作有更理想的成效。因此, 警務處處長認為必須開設一個總警司職位去掌管該科。擬設的 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總警司職位的職責說明,載於附件8

總區及分區

新界

(+1個警務處助理處長、+2個總警司、-2個總警司)

14.一九八七年七月,財務委員會按照文件FCR(87-88)57的建議 ,接納有關分階段將警務處新界總區分拆為兩個總區所涉及的 財政負擔。警務處必須作出這項分拆安排,以應付新界區因人 口增長而相應增加的警務職責。警務處處長其後分階段將新界 總區分拆為新界南總區和新界北總區,並於一九九三年完成有 關工作。這項改組安排亦將邊境區和野外巡邏支隊合併為新的 邊境區,以便能更妥善地統籌和專注執行邊境的反偷渡及緝私 工作。

15.為使分拆工作順利進行,警務處處長開設了三個編外職位: 一個擔任新界南總區指揮官的警務處助理處長、一個擔任新界 南總區副指揮官的總警司,以及一個擔任新界南總區總警司( 行政)的總警司;分別暫時填補三個懸空的常額職位,即警務處 行動處副處長(交通)(見上文第4段)、野外巡邏支隊總警司(見下 文第17段)及監察組三個總警司的其中一個(見下文第26段)。由 於分拆安排有上佳成效,警務處處長建議將新界南總區上述三 個首長級職位(即新界南總區指揮官、新界南總區副指揮官及新 界南總區總警司(行政)),開設為常額職位,並刪除上述三個懸 空的常額職位,以作抵銷。上述三個擬設職位的職責說明,分 別載於附件9附件10附件11

16.為配合新界總區的分拆安排,警務處處長已相應將前新界總 區的指揮官、副指揮官及總警司(行政)三個職位的職銜,分別 更改為新界北總區指揮官、新界北總區副指揮官及新界北總區 總警司(行政)。

17. 邊境區和野外巡邏支隊在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合併為邊境 區後,野外巡邏支隊總警司的職位再無須保留,因此,警務處 處長建議刪除這個職位。

政治部

(-1個警務處副處長、-1個警務處高級助理處長、-1個
警務處助理處長、-3個總警司)

18.政治部由情報部和保安部兩個分部組成,由於情報部逐步解 散,其首長階層的六個首長級職位(即一個警務處副處長、一個 警務處高級助理處長、一個警務處助理處長和三個總警司職位) 已相繼懸空和凍結。警務處處長現建議將這些列於警隊編制的 職位正式刪除。由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保安部的工作已交 由刑事偵緝及保安處處長管轄。這個職位經修訂的職責說明, 載於 附件12

人事及訓練處

人事部

19. 警務處處長建議把總警司(人事)、總警司(職員關係)及警察 總福利主任等三個現有總警司職位的職銜,分別更改為總警司 (人事管理)、總警司(職員關係及服務條件)和總警司(人事服務) ,以便能更準確地反映這三個職位現時的職責範圍。警務處處 長於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重定上述職銜,以配合其所屬分科更 改名稱的安排,並把一些行政職務和涉及服務條件的事宜,由 人事管理科轉交職員關係及服務條件科處理。

20.上述三個總警司職位經修訂的職責說明,分別載於附件13
附件14附件15

警察訓練

(+1個總警司)

21.自一九九四年十月,警察訓練部已接掌額外的輔警訓練職務 ,以便能更妥善地統籌培訓人手及資源的運用。此外,自一九 九六年二月,警務處處長已把純屬訓練部門的警察駕駛學校, 交由警察訓練部管轄,以確保能統一訓練的政策,並使訓練方 法保持一致。警務處處長亦打算審慎檢討警務處的在職訓練政 策,特別是有關高級訓練、槍械訓練、偵緝訓練、輔警訓練及 資訊科技訓練等範疇,以便為警隊作好準備,迎接下一世紀的 挑戰。為此,警務處處長建議重組警察訓練部,在其轄下成立 一個在職訓練科,專責制訂、推行和管理在職訓練政策。警務 處處長建議將新的在職訓練科主管職位定為總警司的級別,因 為掌管該科的人員必須具備廣泛的經驗,熟悉警隊內各種不同 的工作。如開設上述職位,我們會把該職位的職銜定為總警司 (在職訓練)。

22.現有的警務處助理處長(訓練)職位經修訂的職責說明及擬設 的總警司(在職訓練)職位的職責說明,分別載於 附 件16
附件17

監管處

23.在警隊管理及編制檢討尚未進行時,由監管處處長掌管的監 管處專責處理電腦發展事務、研究警方策略和警隊設備方面的 需求,以及確保通訊科和投訴及內部調查科得以妥善運作。監 管處轄下設有兩個主要的工作單位,分別為監察事務部和管理 事務部。

管理事務部

24.管理事務部由研究科、運輸科、 資訊應用科和通訊科組成。警務處處長 根據警隊管理及編制檢討的結果,自一 九九四年八月開始以試驗形式實行下述 改組安排-

  1. 將管理事務部轄下研究科的工作交由新設的服務質素監察 部負責,組成新的研究及監察科,務使資源的運用更為合 理,因為研究及監察科會擴大研究科的工作範疇,就警隊 現行的政策和訓令進行研究;
  2. 將管理運輸科的職責交由支援部執行,因為運輸科會向 整個警隊提供支援服務,故將該科交由支援部管轄(見上 文第5段),會較合邏輯;及
  3. 在實施上文(a)項及(b)項的安排後, 管理事務部可致力尋
    求方法,以確保警 隊的專業技能和設備能追上科技的進
    展 。這樣一來,縱然各種罪案因運用現代 科技而日趨複
    雜,但仍可確保警隊在打 擊罪案時,能維持其專業
    表現和工作成 效。

25.管理事務部在改組後,只會保留資訊應用科和通訊科。然 而,警隊已日漸加強資訊科技的應用,以提高工作效率和保 持工作成效。因此,警務處處長建議將管理事務部改稱為資 訊系統部。他認為這個新設資訊系統部的主管,職級應維持 在警務處助理處長的級別,以充分反映有關工作的複雜程度 ,必須由高層首長級人員領導執行。警務處助理處長(資訊系 統)職位的職責說明,載於附件18

監察事務部

(+1個警務處助理處長、+2個總警司、-1個警務處助理
處長、-2個總警司)

26.監察事務部由監察事務科和投訴及內部調查科組成。前者負 責按時視察警隊內每個單位的工作;後者則負責調查所有針對 警方的投訴。監察事務部於一九九四年五月將定期視察的職責 交由各總區負責後,警務處處長便將該部解散,並懸空了三個 擔任監察組主管的總警司職位。其後,警務處處長成立了新的 服務質素監察部,以接掌和擴展當時的管理事務部轄下監察事 務科、投訴及內部調查科和研究科的餘下工作。將監察和研究 的工作撥歸同一單位管轄,可方便警隊找出方法來提高經濟效 益和服務質素。服務質素監察部轄下設有投訴及內部調查科和 兩個新科,即工作表現檢討科和研究及監察科。警務處處長建 議開設助理處長(服務質素監察)的職位,並刪除監察部副處長 的職位(屬警務處助理處長職級),以作抵銷;另開設兩個總警 司職位,分別掌管工作表現檢討科和研究及監察科,藉刪除已 解散的監察組兩個懸空的總警司職位來作抵銷。我們已於一九 九四年十月一日,以編外性質的方式開設這兩個總警司職位。

27.警務處助理處長(服務質素監察)、服務質素監察部總警司(工 作表現檢討)及服務質素監察部總警司(研究及監察)等職位的職 責說明,分別載於 附件19附件20附件21

28.由於警務處處長已解散監察事務部,以成立服務質素監察部 ,他建議將監管處改稱為管理處,並將監管處處長改稱為管理 處處長。

開設和刪除職位及更改職銜概覽

29. 附件22附件23的列表,分別顯示本文件各項開設和刪
除職位,以及更改職銜建議的整體情況。

財政影響

30.上述建議將可節省開支。按薪級中點薪額估計,實施這些建 議可令年薪開支節省5,187,000元,計算方式如下-


職位數目

新設常額職位11,588,40011
減去擬刪除的現有常額職位16,775,40015

節省淨額 (5,187,000) (4)

至於每年的員工開支總額,則可節省9,595,000元。

31.實施上述建議時,亦須開設兩個一級私人秘書和五個二級 私人秘書職位,藉刪除兩個高級私人秘書、四個一級私人秘 書和六個二級私人秘書職位作抵銷,因此,這些建議對非首 長級編制的直接影響是實際刪除五個職位。按薪級中點薪額 估計的年薪值可因而節省1,264,320元,而每年的員工開支 總額則可節省2,140,000元。

背景資料

32.一九九二年,當時的總督下令就皇家香港警務處的編制、 管理和指揮結構,進行一項大規模的檢討。上次進行同類檢 討的時間,距今已十年有多,其間香港經歷了相當多的轉變 。這次進行檢討的目的,是要確保警隊的組織和管理結構能 充分反映這些轉變,並為警隊邁進下一世紀打下良好的基礎

33.我們於一九九二至九四年期間,在容永道管理顧問的協助 下進行上述檢討。本文件的建議,主要是出自該項檢討。其 實,在警隊審慎考慮有關建議後,警務處處長已試行實施檢 討中的建議。根據所得的經驗,這些建議有助提高警隊的工 作效率和成效。因此,警務處處長有意長期推行這些改革。

公務員事務科的意見

34.公務員事務科認為上述建議職位的職級和職系安排,均屬 恰當。

紀律人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的
建議

35.紀律人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對於警務處高層指揮 結構的改組建議,表示滿意,並認為上述11個新職位的建 議職級安排,均屬恰當。

保安科
一九九六年六月
(E4794/WIN80)


EC(96-97)32附件1

皇家香港警務處
現行組織圖

Warning : The chart is quite large and may take some time to download.

EC(96-97)32附件2

皇家香港警務處
建議組織圖

Warning : The chart is quite large and may take some time to download.

EC(96-97)32附件3

皇家香港警務處
警務處助理處長(支援)
職責說明

職級:警務處助理處長(警務人員薪級表第56點)

主要職務和責任

就下述職務,向行動處處長負責-

1.確保轄下三個單位能保持高效率的工作表現;

2.就本身所負責的事務,建議如何發展及改善有關的警隊政 策;

3.執行本身或轄下單位所負責的核准方案及計劃,並在指定 的期限內達到指定的目標;

4.確保警隊能就交通及運輸事宜,與運輸科、運輸署、律政 署及司法機構內適當級別的人員聯絡;

5.確保警隊能就日常的運作事宜(刑事職務除外),與保安科 適當級別的人員聯絡,繼而向有關的立法局事務委員會和 其他委員會作出回應;

6.在警務處處長就主要方案和計劃進行周年資源檢討時,整 理及統籌行動處(部門「甲」)所提交的資料;

7.整理及統籌部門「甲」就支援及行動需求所提交的資料, 以列入周年收支預算及基線預測內;

8.與部門「甲」的主要單位指揮官商議,並就行動訓練的需 求,向警務處助理處長(訓練)提供意見;

9.與部門「甲」的主要單位指揮官商議,然後與律政署聯絡 ,討論涉及其負責事項的新法例及修訂法例,並達成協議;

10.與部門「甲」的主要單位指揮官聯絡,以檢討概括的行動 策略,並建議如何發展及改善這些策略;

11.就行動支援事宜,與政府部門及英軍總部聯絡;

12.就行動支援事宜,擬備、修訂及頒布警隊通令;及

13.擔任警隊制服及裝備委員會的主席,並按照行動處處長的 指示或代表他擔任有關會議的成員。


EC(96-97)32附件4

皇家香港警務處
總警司(支援)
職責說明

職級:總警司(警務人員薪級表第55點)

主要職務和責任

就下述職務,向警務處助理處長(支援)負責-

1.指揮由以下單位組成的支援科:通用資訊系統組、支援組、 總務組、運輸組、警察總部大廈和保安組及警察牌照科;

2.確保能有效率地運用資源;

3.制訂政策及統籌支援部各單位(包括警察公共關係科)的活動 ;

4.確保警察總部及總區警察總部的高層人員之間能保持有效的 聯繫;

5.指導警隊回應立法局的詢問及監察這些回應的行政工作,並 在適當的情況下,出席有關的立法局事務委員會和其他委員 會會議;

6.按照警務處助理處長(支援)的指示,代表警隊、行動處(部門 「甲」)、支援部或支援課出席外部和內部會議;

7.為警務處處長所提交的管制人員周年報告,擬備其中有關部 門「甲」的章節;

8.在警務處處長就主要方案和計劃進行周年資源檢討時,統籌 、整理及修訂部門「甲」所提交的資料;

9.在適當的情況下,統籌及監察支援部人員的升級報告,然後 提交警務處助理處長(支援);

10.代表警務處助理處長(支援)展開按年視察支援部轄下各科的 工作,並監察有關的跟進行動;

11.指導及監察通用資訊系統計劃;及

12.就警隊的政策和運作需求,向通用資訊系統組提供指導。


EC(96-97)32附件5

皇家香港警務處
總警司(刑事總部)
職責說明

職級:總警司(警務人員薪級表第55點)

主要職務和責任

就下述職務,向警務處助理處長(刑事)負責-

1.掌管刑事部行政課;

2.執行及統籌刑事部的行政、編制、訓練、運輸及財務政策;

3.研究、擬備及統籌有關刑事偵緝工作的長期計劃方案;

4.就立法局的提問,統籌及擬備有關回覆;

5.策劃及統籌刑事部在執行職務和技術方面的人手需求;

6.就刑事方面的事宜,包括新訂及快將制定的法例、法律修訂 事項和法律諮詢工作,與政府部門,尤其是律政署和司法機構 適當級別的人員聯絡;

7.負責一切有關刑事部紀律工作的行政事宜,包括違反紀律和 投訴警察的事宜;

8.為刑事部各單位擬備周年預算草案及基線預測文件;

9.掌管中央證人保護組及虐待兒童調查組;

10.統籌刑事部高級督察晉升總督察的升級遴選工作和面試; 及

11.按照警務處助理處長(刑事)的指示,或代表他擔任有關會議 、工作小組或工作會議的主席或成員。


EC(96-97)32附件6

皇家香港警務處
總警司(刑事)(支援)
職責說明

職級:總警司(警務人員薪級表第55點)

主要職務和責任

就下述職務,向警務處助理處長(刑事)負責-

1.監察支援科內各單位的工作表現;

2.監察及監督支援科內各單位的專家訓練需求;

3.監督支援科內各單位的專家升級遴選委員會的工作;

4.策劃及統籌刑事部支援人手的需求;

5.與法證事務科及法醫科保持聯絡;

6.管總部指揮及控制中心的情報中心;及

7.按照警務處助理處長(刑事)的指示,或代表他擔任有關會議、 工作小組或工作會議的主席或成員。


EC(96-97)32附件7

皇家香港警務處
刑事情報科總警司(刑事)
職責說明

職級:總警司(警務人員薪級表第55點)

主要職務和責任

就下述職務,向警務處助理處長(刑事)負責-

1.就該科的行動政策、計劃和方法給予指導;

2.監察和評估各項行動的成效;

3.為該科訂定工作目標和確定工作上的緩急次序;

4.確保該科有高度的工作效率,並為達致這目的而對科內各單 位進行每年最少一次的視察;

5.指導在刑事情報系統下及在重大緊急事件中根據指示於全港 執行情報行動;

6.出席跨部門的工作委員會會議和其他會議;

7.與其他政府部門(包括律政署)聯絡,就該科的調查工作尋求 協助;

8.與刑事部技術支援組技術顧問保持緊密聯絡;及

9.指揮情報單位執行有關反恐怖活動的工作。


EC(96-97)32附件8

皇家香港警務處
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
總警司(刑事)
職責說明

職級:總警司(警務人員薪級表第55點)

主要職務和責任

就下述職務,向警務處助理處長(刑事)負責-

1.就該科的行動政策、計劃和方法給予指導;

2.監察和評估各項行動的成效;

3.為該科訂定工作目標和工作上的緩急次序;

4.確保該科有高度的工作效率,並為達致這目的而對科內各單 位進行每年最少一次的視察;

5.在有需要時,指揮在全港進行的嚴重罪案調查工作,並在某 些情況下,統籌有關重大緊急事件的罪案調查工作;

6.出席跨部門的工作委員會會議;及

7.與其他政府部門(包括律政署)聯絡,就該科的調查工作尋求 協助。


EC(96-97)32附件9

皇家香港警務處
新界南總區指揮官
職責說明

職級:警務處助理處長(警務人員薪級表第56點)

要職務和責任

就下述職務,向行動處處長負責-

1.指揮及控制總區內的所有警區和單位;

2.監察非法入境、毒品、賭博、賣淫、交通、滋擾/環境管制 及內部保安方面的罪案趨勢及其他治安問題;

3.就那些與總區有關而警察通令或總部通令沒有提及的事項, 頒布總區常務訓令;

4.確保警隊政策得以妥善統籌,並在總區內執行;

5.策劃及調配總區內的資源;

6.視察總區內各單位的工作,並監察其工作表現;

7.會見所有總督察及以上職級的人員,並提交報告;及

8.與其他政府部門保持聯絡。


EC(96-97)32附件10

皇家香港警務處
新界南總區副指揮官
職責說明

職級:總警司(警務人員薪級表第55點)

主要職務和責任

就下述職務,向新界南總區指揮官負責-

1.執行警隊/總區的政策及與所有行動事務有關的訓令;

2.指揮及統籌軍裝部/刑事部打擊罪案、非法入境、賭博、販 毒及賣淫等活動;

3.聯絡其他政府部門及軍部;

4.策劃及執行在總區展開的行動;

5.指揮新界南總部各個行動組,包括衝鋒隊、刑事偵緝單位、 交通部、總區警察機動部隊大隊及輔警;

6.制訂與行動事務有關的總區常務訓令;

7.親自處理下列個案-

(i) 警務人員使用槍械個案;及

(ii) 合法拘留期間逃脫個案;及

8.按照新界南總區指揮官的指示,或代表他出席會議及參與工 作小組和研究小組的工作。


EC(96-97)32附件11

皇家香港警務處
新界南總區總警司(行政)
職責說明

職級:總警司(警務人員薪級表第55點)

職務和責任

就下述職務,向新界南總區指揮官負責-

1.執行警隊/總區內所有與行政事務有關的政策、策略及命令 ;

2.執行和統籌總區的編制及人事政策,包括處理有關調配、調 職、晉升、辭職、紀律、推薦人員接受獎項、嘉許及監察等 事務;

3.監察及控制總區的開支,並制訂有關減低成本措施的政策;

4.策劃有關未來為總區提供、維修及改裝警隊建築物的安排;

5.確保能正確處理有關預算、資源分配工作及所有未來計劃的 事項;

6.聯繫各員工協會,以協調及維持總區內各級人員的和諧關係;

7.監察總區內有關社區關係的項目和計劃;

8.監察和管理新界區兩個法院,使其順利運作;及

9.檢討、整理及執行與行政事務有關的總區常務訓令。


EC(96-97)32附件12

皇家香港警務處
刑事偵緝及保安處處長
職責說明

職級:警務處高級助理處長(警務人員薪級表第57點)

主要職務和責任

就下述職務,向警務處副處長(行動)負責-

1.制訂有關刑事及保安事宜的警隊政策訓令,並確保警隊能遵 守這些訓令;

2.確保刑事部及保安部的人力及其他資源是根據行動上的政策 和優先次序而調配,並在運用方面達到理想的效果;

3.統籌及監察警隊所有打擊罪案的行動,包括防止罪案及收集 、整理和分發刑事情報,並在執行這些職務時,按情況所需, 諮詢行動處處長和總區指揮官;

4.統籌警隊的工作,確保能夠適當及有效地應付不時發生的特 別罪案問題;

5.向警務處處長提供有關罪案的意見,包括罪案趨勢和打擊罪 案的必需措施;

6.就法律諮詢、修訂法例、新法例等事宜,與律政司及律政署 聯絡;

7.就有關刑事及保安的事宜,與其他政府部門、保安科及司法 機構適當級別的人員聯絡;

8.就有關刑事及保安的事宜,與香港其他執法部門及海外的執 法部門聯絡;

9.透過保安科與行政局及立法局聯絡,並代表警隊就刑事和保 安方面的重要政策事宜,出席兩局的會議;及

10.按照警務處副處長(行動)的指示,或代表他擔任有關會議、 工作小組或工作會議的主席或成員。


EC(96-97)32附件13

皇家香港警務處
總警司(人事管理)
職責說明

職級:總警司(警務人員薪級表第55點)

主要職務和責任

就下述職務,向警務處助理處長(人事)負責-

1.就所有關乎紀律職級(包括輔警)的招聘、職業前途發展、晉 升、紀律及頒授獎章和嘉許事宜,向警務處助理處長(人事) 負責;

2.協助制訂及檢討人事方面的政策,包括與警隊本地化有關的 職業前途發展事宜;

3.執行人事政策;

4.指揮人事管理科及監督人事管理科的職業管理課和招募課的 工作;

5.擔任警務處助理處長(人事)的副手;

6.就人事方面的事宜,與布政司署及各單位指揮官聯絡;及

7.擔任警察聯誼會康樂事務委員會主席;警隊本地化督導小組 秘書;直接入職及警隊入職督察級人員延續遴選面試委員會 主席;警隊策劃小組成員;以及警司職位調派委員會和本地 及海外招募委員會的成員。


EC(96-97)32附件14

皇家香港警務處
總警司(職員關係及服務條件)
職責說明

職級:總警司(警務人員薪級表第55點)

主要職務和責任

就下述職務,向警務處助理處長(人事)負責-

1.指揮職員關係科和服務條件及支援科;

2.就所有關乎士氣、職員關係及服務條件的事宜,向警察總部 提供意見;

3.與四個警察職員協會經常保持聯絡,並將這些協會關注的事 項轉達警察總部;

4.就所有可能影響職員關係的事宜,與主要單位的指揮官聯絡 ;

5.代表警隊出席各個有關職員關係及服務條件的政府諮詢機構 、委員會或工作小組;

6.在有需要時,就職員關係的事宜,與總區職員關係主任和分 區職員關係主任聯絡;及

7.按照警務處助理處長(人事)的指示,或代表他擔任有關會議的 主席或成員。


EC(96-97)32附件15

皇家香港警務處
總警司(人事服務)
職責說明

職級:總警司(警務人員薪級表第55點)

主要職務和責任

就下述職務,向警務處助理處長(人事)負責-

1.就有關行政及支援、宿舍、福利、體育、康樂、膳食及心理 服務的事宜,向警務處處長、各處長級人員及警隊高級人員 提供意見;

2.就所有福利事宜,向皇家香港輔助警察隊輔警總監提供意見 ;

3.指導該科的人員執行職務;

4.指導及控制警察教育信託基金(代表警察兒童教育信託基金及 警察教育及福利信託基金聯合管理委員會執行)、警察福利基 金、警察儲蓄互助社及由警隊負責的其他福利基金的管理;

5.負責所有新福利計劃的策劃、指導、發展及統籌工作;

6.擔任警隊渡假屋覆核委員會主席及警察聯誼會康樂事務委員 會副主席;

7.就教育、宿舍編配、退休人員的就業機會等職員關係事宜, 向警察職員關係組提供意見;

8.處理特別的福利個案;

9.就有關福利、體育及康樂活動的事宜,代表處長與鄰近地區 其他警隊的處長和高級人員聯絡;

10.就各項福利計劃的撥款事宜,代表處長與公共慈善機構及 慈善家聯絡;

11.擔任初級諮議委員會和高級諮議委員會的官方委員;及

12.擔任警察教育信託基金的教育小組委員會及管理委員會的 成員。


EC(96-97)32附件16

皇家香港警務處
警務處助理處長(訓練)
職責說明

職級:警務處助理處長(警務人員薪級表第56點)

主要職務和責任

就下述職務,向人事及訓練處處長負責-

1.指揮警察訓練部總部、警察訓練學校及偵緝訓練學校;

2.監察警隊內所有訓練趨勢及訓練事務,並在有需要時就訓練 政策向警務處處長作出建議,以及相應執行處長的決定;

3.按照警隊訓練計劃,擬備及執行周年警隊訓練時間表;

4.與香港的其他訓練組織及海外警察訓練機構保持緊密聯絡; 及

5.按照人事及訓練處處長的指示,或代表他擔任有關會議、議 會或委員會的主席或成員。


EC(96-97)32附件17

皇家香港警務處
總警司(在職訓練)
職責說明

職級:總警司(警務人員薪級表第55點)

主要職務和責任

就下述職務,向警務處助理處長(訓練)負責-

1.指揮警察訓練部的在職訓練科,以及直接監督該科的兩名警 司,以確保他們各自所管轄的單位能有效率地執行工作和表 現優異;

2.協助警務處助理處長(訓練)制訂警察訓練策略、訂定目標及 定出優先次序,特別是有關資訊科技、財務管理及服務市民 的訓練;

3.負責發掘可以提供訓練的機會,以及協調各項在職訓 練活 動,以包括共通標準的應用,藉此提高警隊的質素;

4.正式設立一個配合警隊特殊需要和整體人力資源管理的訓練 及發展計劃,以確定需要改善整體訓練的地方;

5.經常檢討及評估訓練計劃,以確保計劃行之有效及達到訓練 指標和目標;

6.在每年的資源分配工作中,負責策劃在職訓練的財政預算和 取得有關撥款,此外,監察及檢討開支,以確保核准的撥款 能盡量運用和用得其所;

7.於在職訓練科內推行全面質素管理政策,並透過對內及對外 的聯絡及溝通.,確保警隊能認識現代化管理手法;

8.確保訓練人員有足夠的知識、技巧及資格去有效提供及管理 各項訓練和發展計劃;及

9.擔任警察海外訓練委員會、警察考試委員會及警察資訊應用 工作小組的成員。


EC(96-97)32附件18

皇家香港警務處
警務處助理處長(資訊系統)
職責說明

職級:警務處助理處長(警務人員薪級表第56點)

主要職務和責任

就下述職務,向管理處處長負責-

1.確保能制訂及實施適當的策略,以便符合轄下範疇的警隊政 策目標及工作優先次序;

2.檢討和評估影響其職責範圍的警隊目標、政策及程序,並就 如何予以發展和改善,提供建議;

3.與各分部和總區指揮官保持有效聯絡,以確定在哪方面可協 助達致所訂的目標;

4.確保這些協助得以盡快提供;

5.確保使用單位能配合管理服務方面的發展,以及獲得有關訓 練,俾能充分使用所獲的設施及設備;

6.確保從屬單位能執行健全的財政、技術、計劃和人事管理制 度;

7.在適當時代表警務處處長處理有關事務,與職員、政府各部 門、供應商及承辦商保持良好關係和促進彼此的關係;及

8.按照管理處處長的指示,或代表他擔任有關會議、工作小組 或委員會的主席或成員。


EC(96-97)32附件19

皇家香港警務處
警務處助理處長(服務質素監察)
職責說明

職級:警務處助理處長(警務人員薪級表第56點)

主要職務和責任

就下述職務,向管理處處長負責-

1.制訂及實施下述各方面的警隊政策-

(a) 投訴警察

(b) 內部調查及責任承擔研究

(c) 與廉政公署的聯繫

(d) 監察

(e) 工作表現水平及評估

2.統籌有關實施高層管理架構及人手編制檢討(警察編制及運作 審查組報告)各項建議的工作;及

3.按照管理處處長的指示,或代表他擔任有關會議、工作小組 或委員會的主席或成員。


EC(96-97)32附件20

皇家香港警務處
服務質素監察部總警司(工作表現檢討)
職責說明

職級:總警司(警務人員薪級表第55點)

主要職務和責任

就下述職務,向警務處助理處長(服務質素監察)負責-

1.計劃支援組

服務質素監察部總警司(工作表現檢討)會直接指揮計劃支援組, 負責進行研究,以支援下述兩個分科所執行的工作。

2.效率研究科

服務質素監察部總警司(工作表現檢討)須為效率研究科執行下 列主要職責-

(a) 促進警隊各方面服務的效率,務求以較少資源維持或提 高其工作成效;

(b) 統籌各項效率研究工作,並將有關結果轉達其他單位 ;

(c) 對單位指揮官提出進行特定效率研究的要求,作出回應;

(d) 授權成立由多種專業人士組成的檢討小組(如有需要,成 員須包括顧問),以進行特定的研究;及

(e) 確保現有的資料來源得以有效運用,以了解如何有效率 地使用警隊資源。

3.服務質素科

服務質素監察部總警司(工作表現檢討)須為服務質素科執行下 列主要職責-

(a) 以種種可行方法決定向市民提供的服務,以及確定市民 對服務質素的觀感;

(b) 統籌服務承諾的制訂工作;及

(c) 與其他警隊單位合作,以訂定有價值和有意義的服務指 標,用以提高警隊的效率和管理,並促進其生產力。


EC(96-97)32附件21

皇家香港警務處
服務質素監察部總警司(研究及監察)
職責說明

職級:警司(警務人員薪級表第55點)

主要職務和責任

就下述職務,向警務處助理處長(服務質素監察)負責-

1.研究組

服務質素監察部總警司(研究及監察)會親自監督研究組的工作 ,其主要職責如下-

(a)就不屬於服務質素監察部其他科組工作範圍的事項或範圍 ,進行詳細研究;

(b)鑑定及研究對警隊極為重要及可能有影響的政策事項;及

(c)根據警務處處長或其副手的指示而調查與政策有關的事項 ,然後向助理處長(服務質素監察)提供意見;

2.監察組

服務質素監察部總警司(研究及監察)須為兩個監察組執行下列 主要職責-

(a)統籌及傳達由服務質素監察部和總區監察組所進行的監察 結果;

(b)鑑定在政策、程序或措施上可予改善的地方,以減少針對 警方的投訴,並提高效率和工作成效;

(c)綜合警察編制及運作審查組的報告及由服務質素監察部其 他小組所作的研究結果,並確保就此採取跟進行動;

(d)每三年視察警察總部各單位一次,並進行研究;及

(e)按照警務處助理處長(服務質素監察)的指示,進行特別 研究或視察工作。


EC(96-97)32附件22

開設及刪除職位概覽

職級(按薪級中
點薪額估計的年
薪開支)

擬設職位的職銜

擬刪除職位的職銜

警務處副處長
(1,606,800元)

政治部處長

小計

1

警務處高級助理處
長 (1,372,800元)

政治部副處長

小計

1

警務處助理處
長 (1,182,600元)

警務處助理處長(服務質素
監察)

警務處助理處長(監察事務)


警務處助理處長(交通)


新界南總區指揮官


政治部高級助理處長(情報
部)

小計

2

3

總警司
(1,024,800元)

總警司(輔警總部)


總警司(刑事總部)


總警司(支援)


總警司(刑事情報科)


總警司(在職訓練)


總警司(工作表現檢討)


總警司(研究及監察)


政治部助理處長(3個職位)


總警司(駐曼谷參贊)


總警司(監察組)(3個職位)


新界南總區副指揮官


新界南總區總警司(行政)


總警司(野外巡邏支隊)


總警司(有組織罪案及三合
會調查科)

總警司(有組織罪案及三合
會調查課)


小計

9

10

總計

11

15


EC(96-97)32附件23

更改職銜概覽

職級

舊職銜

新職銜

警務處高級助
理處長

監管處處長

管理處處長


刑事偵緝處處長

刑事偵緝
及保安處處長

警務處助理處長

政治部高級助理處長

警務處
助理處
長(保安)


警務處
助理處長
(管理事務)

警務處
助理處長
(資訊系統)


新界總區指揮官

新界北總區指揮官

總警司

總警司
(刑事行政及支援)

總警司(刑事)(支援)


政治部助理處長

總警司(保安)


總警司(人事)

總警司(人事管理)


總警司(職員關係)

總警司
(職員關係及服務條
件)


警察總福利主任

總警司(人事服務)

總計

10

10

(E4794/WIN80)


Last Updated on 2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