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文件EC(96-97)32
一九九六年七月九日
財務委員會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
總目122-警察:皇家香港警務處
分目001 薪金
請各委員向財務委員會建議 開設下述11個常額職位-
2個警務處助理處長
(警務人員薪級表第56點)(95,550元至101,450元)
9個總警司
(警務人員薪級表第55點)(82,850元至88,100元)
並刪除下述15個常額職位,以作抵銷-
1個警務處副處長
(警務人員薪級表第58點)(129,950元至133,900元)
1個警務處高級助理處長
(警務人員薪級表第57點)(111,100元至117,750元)
個警務處助理處長
(警務人員薪級表第56點)(95,550元至101,450元)
10個總警司
(警務人員薪級表第55點)(82,850元至88,100元)
皇家香港警務處現行的首長級結構,是於一九八三年開始實
施;為使警隊能應付工作上的轉變,我們有需要將該結構修
訂。
2.警務處處長在保安司的支持下,建議開設11個新職位(包括兩
個警務處助理處長及九個總警司職位),並刪除15個現有職位(
包括一個警務處副處長、一個警務處高級助理處長、三個警務
處助理處長和十個總警司職位)來作抵銷,從而改組警務處的首
長級結構,以應所需,使警隊能保持理想的工作效率和成效。
3.我們有需要精簡和修訂警務處的管理及統轄結構,以顧及一
九八三年實施現行的首長級結構以來,本港人口和罪案性質的
轉變。建議中的改組安排,已參考了警方指揮結構管理研究所
提出的建議。警務處處長希望透過實施上文第2段所述的人手
編制建議,將警務處的組織結構更改如下-
- 加強支援部的運作支援角色;
- 加強刑事部打擊有組織罪案的能力;
- 跟進政治部解散後所帶來的轉變;
- 修訂新界警隊單位的指揮結
構,以顧及新界區的人
口轉變;
- 提高人事部的人力資源管理能力;
- 設立新的服務質素監察
部來取代監察事務部,以加
強有關承擔責任的概念;及
- 更改現有的管理事
務部,並將其名稱改為
資訊系統
部,專責在警
隊推廣資訊科技的應用。
我們會在下文各段詳細說明建議作出的改革。警務處處長已試
行實上述改革建議,結果令人滿意,故他建議長期推行這些改
革。警指揮結構的現行和建議組織圖,分別載於附件1及附件2
。
(-1個警務處助理處長)
(+1個總警司、-1個總警司)
4.警隊須不斷作出努力,確保其指揮結構能充分應付面前日新
月異的需求。為此,警務處處長已將交通部撥歸支援部管轄,
並將其名稱更改為「交通科」,由一名總警司掌管。由於新
設的交通科會向指揮支援部的警務處助理處長(支援)負責,故
無須再保留行動處副處長(交通)(屬警務處助理處長職級)的職
位。因此,警務處處長建議刪除這個職位。
5.除了交通事務的指揮工作外,警務處處長亦指派助理處長(支
援)執行其他額外職務,包括管理警察車隊(以往由管理事務部
管轄),以及處理有關公開資料守則的事務。助理處長(支援)亦
為警隊與立法局接觸聯絡的事務,擔當積極的角色(例如回應
立法局的提問,以及出席立法局有關事務委員會和條例草案
審議委員會的會議),並參與跨部門政策和警隊公共關係的事
務。助理處長(支援)職位經修訂的職責說明,載於附件3。
6.警務處處長認為,為使助理處長(支援)在職務有所增加之餘
,仍能專注處理政策和策略事務,實有需要開設一個屬總警
司級別的副手職位。這個新設的職位,職銜為總警司(支援),
專職掌管支援部轄下的支援科,而支援科則負責所有與警隊
行動支援有關的事務,亦負責探討為市民提供更佳服務的方
法。有關擬設的總警司(支援)職位的職責說明,載於附件4。
7.此外,警務處處長亦建議刪除支援部屬下的總警司(輔警總
部)職位,因為該職位的職務,已分別交由人事部(接掌輔警
的人事職務)、警察訓練部(接掌訓練事務)和文職及政務處(
接掌財政、文職人員編制和物料事務)負責。
(+1個總警司、-1個總警司)
8.直至一九九二年為止,鑑證科、彈械鑑證科、刑事紀錄科
、防止罪案科、國際刑警科、法醫化驗室和法醫科的工作,
均只由一名總警司(即總警司(刑事行政及支援))監督。過去數
年,這些單位的工作量有所增加,而性質亦更形複雜,故警
務處處長認為有需要增設一個總警司職位,以減輕總警司(刑
事行政及支援)沉重的工作負擔。因此,他開設了一個總警司
編外職位,職銜為總警司(刑事總部),以暫時填補現已懸空而
不再需要的駐曼谷參贊常額職位(屬總警司級別)。總警司(刑
事總部)的主要職責,包括處理刑事部總部的統籌、行政和
資源事務;處理有關制定新法例和在法庭使用中文的事宜,
以及就立法局有關罪案的提問擬備答覆。這個職位亦負責統
領中央證人保護組和虐待兒童調查組。原有的總警司職位,
則改稱為總警司(刑事)(支援)。
9.根據過往經驗,警務處處長必須長期設立總警司(刑事總部)
一職,才能應付上述工作量。因此,他建議將這個職位開設為
常額職位,藉刪除懸空的總警司(駐曼谷參贊)職位作抵銷。擬
設的總警司(刑事總部)職位的職責說明,以及總警司(刑事)(支
援)職位經修訂的職責說明,分別載於 附件5和 附件6。
(+2個總警司、-1個總警司)
10.政府在一九九四年的政策大綱中,答應調派多45名警務人員
執行反三合會的工作,並重訂有關處理三合會和其他嚴重罪行
問題的方法,藉此遏止三合會勢力的擴張。
11.為採用更專注的方式去執行警務工作,警務處處長將過往由
一名總警司掌管的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課分為兩科,即刑
事情報科和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警務處處長建議分別
由一名總警司掌管這兩科,並刪除掌管前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
調查課的總警司職位,以作抵銷。
12.刑事情報科主要負責收集全港的刑事情報,以及改善收集情
報的方法。如按上述建議開設一個總警司職位去掌管該科,便
可由一名高級人員專責執行這項對偵查罪案甚為重要的工作。
擬設的刑事情報科總警司職位的職責說明,載於附件7
13.自從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於一九九四年十月制定,以及反
走私特遣隊於一九九四年四月將部分職務轉撥有組織罪案及三
合會調查科後,該科的工作便不斷增加。由於涉及三合會的罪
案均屬集團性質,故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需要由經驗豐
富的首長級人員領導,以確保其工作有更理想的成效。因此,
警務處處長認為必須開設一個總警司職位去掌管該科。擬設的
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總警司職位的職責說明,載於附件8。
(+1個警務處助理處長、+2個總警司、-2個總警司)
14.一九八七年七月,財務委員會按照文件FCR(87-88)57的建議
,接納有關分階段將警務處新界總區分拆為兩個總區所涉及的
財政負擔。警務處必須作出這項分拆安排,以應付新界區因人
口增長而相應增加的警務職責。警務處處長其後分階段將新界
總區分拆為新界南總區和新界北總區,並於一九九三年完成有
關工作。這項改組安排亦將邊境區和野外巡邏支隊合併為新的
邊境區,以便能更妥善地統籌和專注執行邊境的反偷渡及緝私
工作。
15.為使分拆工作順利進行,警務處處長開設了三個編外職位:
一個擔任新界南總區指揮官的警務處助理處長、一個擔任新界
南總區副指揮官的總警司,以及一個擔任新界南總區總警司(
行政)的總警司;分別暫時填補三個懸空的常額職位,即警務處
行動處副處長(交通)(見上文第4段)、野外巡邏支隊總警司(見下
文第17段)及監察組三個總警司的其中一個(見下文第26段)。由
於分拆安排有上佳成效,警務處處長建議將新界南總區上述三
個首長級職位(即新界南總區指揮官、新界南總區副指揮官及新
界南總區總警司(行政)),開設為常額職位,並刪除上述三個懸
空的常額職位,以作抵銷。上述三個擬設職位的職責說明,分
別載於附件9,附件10及附件11。
16.為配合新界總區的分拆安排,警務處處長已相應將前新界總
區的指揮官、副指揮官及總警司(行政)三個職位的職銜,分別
更改為新界北總區指揮官、新界北總區副指揮官及新界北總區
總警司(行政)。
17. 邊境區和野外巡邏支隊在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合併為邊境
區後,野外巡邏支隊總警司的職位再無須保留,因此,警務處
處長建議刪除這個職位。
(-1個警務處副處長、-1個警務處高級助理處長、-1個
警務處助理處長、-3個總警司)
18.政治部由情報部和保安部兩個分部組成,由於情報部逐步解
散,其首長階層的六個首長級職位(即一個警務處副處長、一個
警務處高級助理處長、一個警務處助理處長和三個總警司職位)
已相繼懸空和凍結。警務處處長現建議將這些列於警隊編制的
職位正式刪除。由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保安部的工作已交
由刑事偵緝及保安處處長管轄。這個職位經修訂的職責說明,
載於 附件12。
19. 警務處處長建議把總警司(人事)、總警司(職員關係)及警察
總福利主任等三個現有總警司職位的職銜,分別更改為總警司
(人事管理)、總警司(職員關係及服務條件)和總警司(人事服務)
,以便能更準確地反映這三個職位現時的職責範圍。警務處處
長於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重定上述職銜,以配合其所屬分科更
改名稱的安排,並把一些行政職務和涉及服務條件的事宜,由
人事管理科轉交職員關係及服務條件科處理。
20.上述三個總警司職位經修訂的職責說明,分別載於附件13,
附件14及附件15。
(+1個總警司)
21.自一九九四年十月,警察訓練部已接掌額外的輔警訓練職務
,以便能更妥善地統籌培訓人手及資源的運用。此外,自一九
九六年二月,警務處處長已把純屬訓練部門的警察駕駛學校,
交由警察訓練部管轄,以確保能統一訓練的政策,並使訓練方
法保持一致。警務處處長亦打算審慎檢討警務處的在職訓練政
策,特別是有關高級訓練、槍械訓練、偵緝訓練、輔警訓練及
資訊科技訓練等範疇,以便為警隊作好準備,迎接下一世紀的
挑戰。為此,警務處處長建議重組警察訓練部,在其轄下成立
一個在職訓練科,專責制訂、推行和管理在職訓練政策。警務
處處長建議將新的在職訓練科主管職位定為總警司的級別,因
為掌管該科的人員必須具備廣泛的經驗,熟悉警隊內各種不同
的工作。如開設上述職位,我們會把該職位的職銜定為總警司
(在職訓練)。
22.現有的警務處助理處長(訓練)職位經修訂的職責說明及擬設
的總警司(在職訓練)職位的職責說明,分別載於 附
件16
及 附件17。
23.在警隊管理及編制檢討尚未進行時,由監管處處長掌管的監
管處專責處理電腦發展事務、研究警方策略和警隊設備方面的
需求,以及確保通訊科和投訴及內部調查科得以妥善運作。監
管處轄下設有兩個主要的工作單位,分別為監察事務部和管理
事務部。
24.管理事務部由研究科、運輸科、
資訊應用科和通訊科組成。警務處處長
根據警隊管理及編制檢討的結果,自一
九九四年八月開始以試驗形式實行下述
改組安排-
- 將管理事務部轄下研究科的工作交由新設的服務質素監察
部負責,組成新的研究及監察科,務使資源的運用更為合
理,因為研究及監察科會擴大研究科的工作範疇,就警隊
現行的政策和訓令進行研究;
- 將管理運輸科的職責交由支援部執行,因為運輸科會向
整個警隊提供支援服務,故將該科交由支援部管轄(見上
文第5段),會較合邏輯;及
- 在實施上文(a)項及(b)項的安排後,
管理事務部可致力尋
求方法,以確保警
隊的專業技能和設備能追上科技的進
展
。這樣一來,縱然各種罪案因運用現代
科技而日趨複
雜,但仍可確保警隊在打
擊罪案時,能維持其專業
表現和工作成
效。
25.管理事務部在改組後,只會保留資訊應用科和通訊科。然
而,警隊已日漸加強資訊科技的應用,以提高工作效率和保
持工作成效。因此,警務處處長建議將管理事務部改稱為資
訊系統部。他認為這個新設資訊系統部的主管,職級應維持
在警務處助理處長的級別,以充分反映有關工作的複雜程度
,必須由高層首長級人員領導執行。警務處助理處長(資訊系
統)職位的職責說明,載於附件18。
(+1個警務處助理處長、+2個總警司、-1個警務處助理
處長、-2個總警司)
26.監察事務部由監察事務科和投訴及內部調查科組成。前者負
責按時視察警隊內每個單位的工作;後者則負責調查所有針對
警方的投訴。監察事務部於一九九四年五月將定期視察的職責
交由各總區負責後,警務處處長便將該部解散,並懸空了三個
擔任監察組主管的總警司職位。其後,警務處處長成立了新的
服務質素監察部,以接掌和擴展當時的管理事務部轄下監察事
務科、投訴及內部調查科和研究科的餘下工作。將監察和研究
的工作撥歸同一單位管轄,可方便警隊找出方法來提高經濟效
益和服務質素。服務質素監察部轄下設有投訴及內部調查科和
兩個新科,即工作表現檢討科和研究及監察科。警務處處長建
議開設助理處長(服務質素監察)的職位,並刪除監察部副處長
的職位(屬警務處助理處長職級),以作抵銷;另開設兩個總警
司職位,分別掌管工作表現檢討科和研究及監察科,藉刪除已
解散的監察組兩個懸空的總警司職位來作抵銷。我們已於一九
九四年十月一日,以編外性質的方式開設這兩個總警司職位。
27.警務處助理處長(服務質素監察)、服務質素監察部總警司(工
作表現檢討)及服務質素監察部總警司(研究及監察)等職位的職
責說明,分別載於 附件19, 附件20及 附件21。
28.由於警務處處長已解散監察事務部,以成立服務質素監察部
,他建議將監管處改稱為管理處,並將監管處處長改稱為管理
處處長。
29. 附件22及 附件23的列表,分別顯示本文件各項開設和刪
除職位,以及更改職銜建議的整體情況。
30.上述建議將可節省開支。按薪級中點薪額估計,實施這些建
議可令年薪開支節省5,187,000元,計算方式如下-
| 元 | 職位數目
|
---|
| 新設常額職位 | 11,588,400 | 11
|
減去 | 擬刪除的現有常額職位 | 16,775,400 | 15
|
| 節省淨額 | (5,187,000) | (4)
|
至於每年的員工開支總額,則可節省9,595,000元。
31.實施上述建議時,亦須開設兩個一級私人秘書和五個二級
私人秘書職位,藉刪除兩個高級私人秘書、四個一級私人秘
書和六個二級私人秘書職位作抵銷,因此,這些建議對非首
長級編制的直接影響是實際刪除五個職位。按薪級中點薪額
估計的年薪值可因而節省1,264,320元,而每年的員工開支
總額則可節省2,140,000元。
32.一九九二年,當時的總督下令就皇家香港警務處的編制、
管理和指揮結構,進行一項大規模的檢討。上次進行同類檢
討的時間,距今已十年有多,其間香港經歷了相當多的轉變
。這次進行檢討的目的,是要確保警隊的組織和管理結構能
充分反映這些轉變,並為警隊邁進下一世紀打下良好的基礎
。
33.我們於一九九二至九四年期間,在容永道管理顧問的協助
下進行上述檢討。本文件的建議,主要是出自該項檢討。其
實,在警隊審慎考慮有關建議後,警務處處長已試行實施檢
討中的建議。根據所得的經驗,這些建議有助提高警隊的工
作效率和成效。因此,警務處處長有意長期推行這些改革。
34.公務員事務科認為上述建議職位的職級和職系安排,均屬
恰當。
35.紀律人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對於警務處高層指揮
結構的改組建議,表示滿意,並認為上述11個新職位的建
議職級安排,均屬恰當。
保安科
一九九六年六月
(E4794/WIN80)
EC(96-97)32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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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96-97)32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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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96-97)32附件3
職級:警務處助理處長(警務人員薪級表第56點)
主要職務和責任
就下述職務,向行動處處長負責-
1.確保轄下三個單位能保持高效率的工作表現;
2.就本身所負責的事務,建議如何發展及改善有關的警隊政
策;
3.執行本身或轄下單位所負責的核准方案及計劃,並在指定
的期限內達到指定的目標;
4.確保警隊能就交通及運輸事宜,與運輸科、運輸署、律政
署及司法機構內適當級別的人員聯絡;
5.確保警隊能就日常的運作事宜(刑事職務除外),與保安科
適當級別的人員聯絡,繼而向有關的立法局事務委員會和
其他委員會作出回應;
6.在警務處處長就主要方案和計劃進行周年資源檢討時,整
理及統籌行動處(部門「甲」)所提交的資料;
7.整理及統籌部門「甲」就支援及行動需求所提交的資料,
以列入周年收支預算及基線預測內;
8.與部門「甲」的主要單位指揮官商議,並就行動訓練的需
求,向警務處助理處長(訓練)提供意見;
9.與部門「甲」的主要單位指揮官商議,然後與律政署聯絡
,討論涉及其負責事項的新法例及修訂法例,並達成協議;
10.與部門「甲」的主要單位指揮官聯絡,以檢討概括的行動
策略,並建議如何發展及改善這些策略;
11.就行動支援事宜,與政府部門及英軍總部聯絡;
12.就行動支援事宜,擬備、修訂及頒布警隊通令;及
13.擔任警隊制服及裝備委員會的主席,並按照行動處處長的
指示或代表他擔任有關會議的成員。
EC(96-97)32附件4
職級:總警司(警務人員薪級表第55點)
主要職務和責任
就下述職務,向警務處助理處長(支援)負責-
1.指揮由以下單位組成的支援科:通用資訊系統組、支援組、
總務組、運輸組、警察總部大廈和保安組及警察牌照科;
2.確保能有效率地運用資源;
3.制訂政策及統籌支援部各單位(包括警察公共關係科)的活動
;
4.確保警察總部及總區警察總部的高層人員之間能保持有效的
聯繫;
5.指導警隊回應立法局的詢問及監察這些回應的行政工作,並
在適當的情況下,出席有關的立法局事務委員會和其他委員
會會議;
6.按照警務處助理處長(支援)的指示,代表警隊、行動處(部門
「甲」)、支援部或支援課出席外部和內部會議;
7.為警務處處長所提交的管制人員周年報告,擬備其中有關部
門「甲」的章節;
8.在警務處處長就主要方案和計劃進行周年資源檢討時,統籌
、整理及修訂部門「甲」所提交的資料;
9.在適當的情況下,統籌及監察支援部人員的升級報告,然後
提交警務處助理處長(支援);
10.代表警務處助理處長(支援)展開按年視察支援部轄下各科的
工作,並監察有關的跟進行動;
11.指導及監察通用資訊系統計劃;及
12.就警隊的政策和運作需求,向通用資訊系統組提供指導。
EC(96-97)32附件5
職級:總警司(警務人員薪級表第55點)
主要職務和責任
就下述職務,向警務處助理處長(刑事)負責-
1.掌管刑事部行政課;
2.執行及統籌刑事部的行政、編制、訓練、運輸及財務政策;
3.研究、擬備及統籌有關刑事偵緝工作的長期計劃方案;
4.就立法局的提問,統籌及擬備有關回覆;
5.策劃及統籌刑事部在執行職務和技術方面的人手需求;
6.就刑事方面的事宜,包括新訂及快將制定的法例、法律修訂
事項和法律諮詢工作,與政府部門,尤其是律政署和司法機構
適當級別的人員聯絡;
7.負責一切有關刑事部紀律工作的行政事宜,包括違反紀律和
投訴警察的事宜;
8.為刑事部各單位擬備周年預算草案及基線預測文件;
9.掌管中央證人保護組及虐待兒童調查組;
10.統籌刑事部高級督察晉升總督察的升級遴選工作和面試;
及
11.按照警務處助理處長(刑事)的指示,或代表他擔任有關會議
、工作小組或工作會議的主席或成員。
EC(96-97)32附件6
職級:總警司(警務人員薪級表第55點)
主要職務和責任
就下述職務,向警務處助理處長(刑事)負責-
1.監察支援科內各單位的工作表現;
2.監察及監督支援科內各單位的專家訓練需求;
3.監督支援科內各單位的專家升級遴選委員會的工作;
4.策劃及統籌刑事部支援人手的需求;
5.與法證事務科及法醫科保持聯絡;
6.管總部指揮及控制中心的情報中心;及
7.按照警務處助理處長(刑事)的指示,或代表他擔任有關會議、
工作小組或工作會議的主席或成員。
EC(96-97)32附件7
職級:總警司(警務人員薪級表第55點)
主要職務和責任
就下述職務,向警務處助理處長(刑事)負責-
1.就該科的行動政策、計劃和方法給予指導;
2.監察和評估各項行動的成效;
3.為該科訂定工作目標和確定工作上的緩急次序;
4.確保該科有高度的工作效率,並為達致這目的而對科內各單
位進行每年最少一次的視察;
5.指導在刑事情報系統下及在重大緊急事件中根據指示於全港
執行情報行動;
6.出席跨部門的工作委員會會議和其他會議;
7.與其他政府部門(包括律政署)聯絡,就該科的調查工作尋求
協助;
8.與刑事部技術支援組技術顧問保持緊密聯絡;及
9.指揮情報單位執行有關反恐怖活動的工作。
EC(96-97)32附件8
職級:總警司(警務人員薪級表第55點)
主要職務和責任
就下述職務,向警務處助理處長(刑事)負責-
1.就該科的行動政策、計劃和方法給予指導;
2.監察和評估各項行動的成效;
3.為該科訂定工作目標和工作上的緩急次序;
4.確保該科有高度的工作效率,並為達致這目的而對科內各單
位進行每年最少一次的視察;
5.在有需要時,指揮在全港進行的嚴重罪案調查工作,並在某
些情況下,統籌有關重大緊急事件的罪案調查工作;
6.出席跨部門的工作委員會會議;及
7.與其他政府部門(包括律政署)聯絡,就該科的調查工作尋求
協助。
EC(96-97)32附件9
職級:警務處助理處長(警務人員薪級表第56點)
要職務和責任
就下述職務,向行動處處長負責-
1.指揮及控制總區內的所有警區和單位;
2.監察非法入境、毒品、賭博、賣淫、交通、滋擾/環境管制
及內部保安方面的罪案趨勢及其他治安問題;
3.就那些與總區有關而警察通令或總部通令沒有提及的事項,
頒布總區常務訓令;
4.確保警隊政策得以妥善統籌,並在總區內執行;
5.策劃及調配總區內的資源;
6.視察總區內各單位的工作,並監察其工作表現;
7.會見所有總督察及以上職級的人員,並提交報告;及
8.與其他政府部門保持聯絡。
EC(96-97)32附件10
職級:總警司(警務人員薪級表第55點)
主要職務和責任
就下述職務,向新界南總區指揮官負責-
1.執行警隊/總區的政策及與所有行動事務有關的訓令;
2.指揮及統籌軍裝部/刑事部打擊罪案、非法入境、賭博、販
毒及賣淫等活動;
3.聯絡其他政府部門及軍部;
4.策劃及執行在總區展開的行動;
5.指揮新界南總部各個行動組,包括衝鋒隊、刑事偵緝單位、
交通部、總區警察機動部隊大隊及輔警;
6.制訂與行動事務有關的總區常務訓令;
7.親自處理下列個案-
(i) 警務人員使用槍械個案;及
(ii) 合法拘留期間逃脫個案;及
8.按照新界南總區指揮官的指示,或代表他出席會議及參與工
作小組和研究小組的工作。
EC(96-97)32附件11
職級:總警司(警務人員薪級表第55點)
職務和責任
就下述職務,向新界南總區指揮官負責-
1.執行警隊/總區內所有與行政事務有關的政策、策略及命令
;
2.執行和統籌總區的編制及人事政策,包括處理有關調配、調
職、晉升、辭職、紀律、推薦人員接受獎項、嘉許及監察等
事務;
3.監察及控制總區的開支,並制訂有關減低成本措施的政策;
4.策劃有關未來為總區提供、維修及改裝警隊建築物的安排;
5.確保能正確處理有關預算、資源分配工作及所有未來計劃的
事項;
6.聯繫各員工協會,以協調及維持總區內各級人員的和諧關係;
7.監察總區內有關社區關係的項目和計劃;
8.監察和管理新界區兩個法院,使其順利運作;及
9.檢討、整理及執行與行政事務有關的總區常務訓令。
EC(96-97)32附件12
職級:警務處高級助理處長(警務人員薪級表第57點)
主要職務和責任
就下述職務,向警務處副處長(行動)負責-
1.制訂有關刑事及保安事宜的警隊政策訓令,並確保警隊能遵
守這些訓令;
2.確保刑事部及保安部的人力及其他資源是根據行動上的政策
和優先次序而調配,並在運用方面達到理想的效果;
3.統籌及監察警隊所有打擊罪案的行動,包括防止罪案及收集
、整理和分發刑事情報,並在執行這些職務時,按情況所需,
諮詢行動處處長和總區指揮官;
4.統籌警隊的工作,確保能夠適當及有效地應付不時發生的特
別罪案問題;
5.向警務處處長提供有關罪案的意見,包括罪案趨勢和打擊罪
案的必需措施;
6.就法律諮詢、修訂法例、新法例等事宜,與律政司及律政署
聯絡;
7.就有關刑事及保安的事宜,與其他政府部門、保安科及司法
機構適當級別的人員聯絡;
8.就有關刑事及保安的事宜,與香港其他執法部門及海外的執
法部門聯絡;
9.透過保安科與行政局及立法局聯絡,並代表警隊就刑事和保
安方面的重要政策事宜,出席兩局的會議;及
10.按照警務處副處長(行動)的指示,或代表他擔任有關會議、
工作小組或工作會議的主席或成員。
EC(96-97)32附件13
職級:總警司(警務人員薪級表第55點)
主要職務和責任
就下述職務,向警務處助理處長(人事)負責-
1.就所有關乎紀律職級(包括輔警)的招聘、職業前途發展、晉
升、紀律及頒授獎章和嘉許事宜,向警務處助理處長(人事)
負責;
2.協助制訂及檢討人事方面的政策,包括與警隊本地化有關的
職業前途發展事宜;
3.執行人事政策;
4.指揮人事管理科及監督人事管理科的職業管理課和招募課的
工作;
5.擔任警務處助理處長(人事)的副手;
6.就人事方面的事宜,與布政司署及各單位指揮官聯絡;及
7.擔任警察聯誼會康樂事務委員會主席;警隊本地化督導小組
秘書;直接入職及警隊入職督察級人員延續遴選面試委員會
主席;警隊策劃小組成員;以及警司職位調派委員會和本地
及海外招募委員會的成員。
EC(96-97)32附件14
職級:總警司(警務人員薪級表第55點)
主要職務和責任
就下述職務,向警務處助理處長(人事)負責-
1.指揮職員關係科和服務條件及支援科;
2.就所有關乎士氣、職員關係及服務條件的事宜,向警察總部
提供意見;
3.與四個警察職員協會經常保持聯絡,並將這些協會關注的事
項轉達警察總部;
4.就所有可能影響職員關係的事宜,與主要單位的指揮官聯絡
;
5.代表警隊出席各個有關職員關係及服務條件的政府諮詢機構
、委員會或工作小組;
6.在有需要時,就職員關係的事宜,與總區職員關係主任和分
區職員關係主任聯絡;及
7.按照警務處助理處長(人事)的指示,或代表他擔任有關會議的
主席或成員。
EC(96-97)32附件15
職級:總警司(警務人員薪級表第55點)
主要職務和責任
就下述職務,向警務處助理處長(人事)負責-
1.就有關行政及支援、宿舍、福利、體育、康樂、膳食及心理
服務的事宜,向警務處處長、各處長級人員及警隊高級人員
提供意見;
2.就所有福利事宜,向皇家香港輔助警察隊輔警總監提供意見
;
3.指導該科的人員執行職務;
4.指導及控制警察教育信託基金(代表警察兒童教育信託基金及
警察教育及福利信託基金聯合管理委員會執行)、警察福利基
金、警察儲蓄互助社及由警隊負責的其他福利基金的管理;
5.負責所有新福利計劃的策劃、指導、發展及統籌工作;
6.擔任警隊渡假屋覆核委員會主席及警察聯誼會康樂事務委員
會副主席;
7.就教育、宿舍編配、退休人員的就業機會等職員關係事宜,
向警察職員關係組提供意見;
8.處理特別的福利個案;
9.就有關福利、體育及康樂活動的事宜,代表處長與鄰近地區
其他警隊的處長和高級人員聯絡;
10.就各項福利計劃的撥款事宜,代表處長與公共慈善機構及
慈善家聯絡;
11.擔任初級諮議委員會和高級諮議委員會的官方委員;及
12.擔任警察教育信託基金的教育小組委員會及管理委員會的
成員。
EC(96-97)32附件16
職級:警務處助理處長(警務人員薪級表第56點)
主要職務和責任
就下述職務,向人事及訓練處處長負責-
1.指揮警察訓練部總部、警察訓練學校及偵緝訓練學校;
2.監察警隊內所有訓練趨勢及訓練事務,並在有需要時就訓練
政策向警務處處長作出建議,以及相應執行處長的決定;
3.按照警隊訓練計劃,擬備及執行周年警隊訓練時間表;
4.與香港的其他訓練組織及海外警察訓練機構保持緊密聯絡;
及
5.按照人事及訓練處處長的指示,或代表他擔任有關會議、議
會或委員會的主席或成員。
EC(96-97)32附件17
職級:總警司(警務人員薪級表第55點)
主要職務和責任
就下述職務,向警務處助理處長(訓練)負責-
1.指揮警察訓練部的在職訓練科,以及直接監督該科的兩名警
司,以確保他們各自所管轄的單位能有效率地執行工作和表
現優異;
2.協助警務處助理處長(訓練)制訂警察訓練策略、訂定目標及
定出優先次序,特別是有關資訊科技、財務管理及服務市民
的訓練;
3.負責發掘可以提供訓練的機會,以及協調各項在職訓 練活
動,以包括共通標準的應用,藉此提高警隊的質素;
4.正式設立一個配合警隊特殊需要和整體人力資源管理的訓練
及發展計劃,以確定需要改善整體訓練的地方;
5.經常檢討及評估訓練計劃,以確保計劃行之有效及達到訓練
指標和目標;
6.在每年的資源分配工作中,負責策劃在職訓練的財政預算和
取得有關撥款,此外,監察及檢討開支,以確保核准的撥款
能盡量運用和用得其所;
7.於在職訓練科內推行全面質素管理政策,並透過對內及對外
的聯絡及溝通.,確保警隊能認識現代化管理手法;
8.確保訓練人員有足夠的知識、技巧及資格去有效提供及管理
各項訓練和發展計劃;及
9.擔任警察海外訓練委員會、警察考試委員會及警察資訊應用
工作小組的成員。
EC(96-97)32附件18
職級:警務處助理處長(警務人員薪級表第56點)
主要職務和責任
就下述職務,向管理處處長負責-
1.確保能制訂及實施適當的策略,以便符合轄下範疇的警隊政
策目標及工作優先次序;
2.檢討和評估影響其職責範圍的警隊目標、政策及程序,並就
如何予以發展和改善,提供建議;
3.與各分部和總區指揮官保持有效聯絡,以確定在哪方面可協
助達致所訂的目標;
4.確保這些協助得以盡快提供;
5.確保使用單位能配合管理服務方面的發展,以及獲得有關訓
練,俾能充分使用所獲的設施及設備;
6.確保從屬單位能執行健全的財政、技術、計劃和人事管理制
度;
7.在適當時代表警務處處長處理有關事務,與職員、政府各部
門、供應商及承辦商保持良好關係和促進彼此的關係;及
8.按照管理處處長的指示,或代表他擔任有關會議、工作小組
或委員會的主席或成員。
EC(96-97)32附件19
職級:警務處助理處長(警務人員薪級表第56點)
主要職務和責任
就下述職務,向管理處處長負責-
1.制訂及實施下述各方面的警隊政策-
(a) 投訴警察
(b) 內部調查及責任承擔研究
(c) 與廉政公署的聯繫
(d) 監察
(e) 工作表現水平及評估
2.統籌有關實施高層管理架構及人手編制檢討(警察編制及運作
審查組報告)各項建議的工作;及
3.按照管理處處長的指示,或代表他擔任有關會議、工作小組
或委員會的主席或成員。
EC(96-97)32附件20
職級:總警司(警務人員薪級表第55點)
主要職務和責任
就下述職務,向警務處助理處長(服務質素監察)負責-
1.計劃支援組
服務質素監察部總警司(工作表現檢討)會直接指揮計劃支援組,
負責進行研究,以支援下述兩個分科所執行的工作。
2.效率研究科
服務質素監察部總警司(工作表現檢討)須為效率研究科執行下
列主要職責-
(a) 促進警隊各方面服務的效率,務求以較少資源維持或提
高其工作成效;
(b) 統籌各項效率研究工作,並將有關結果轉達其他單位
;
(c) 對單位指揮官提出進行特定效率研究的要求,作出回應;
(d) 授權成立由多種專業人士組成的檢討小組(如有需要,成
員須包括顧問),以進行特定的研究;及
(e) 確保現有的資料來源得以有效運用,以了解如何有效率
地使用警隊資源。
3.服務質素科
服務質素監察部總警司(工作表現檢討)須為服務質素科執行下
列主要職責-
(a) 以種種可行方法決定向市民提供的服務,以及確定市民
對服務質素的觀感;
(b) 統籌服務承諾的制訂工作;及
(c) 與其他警隊單位合作,以訂定有價值和有意義的服務指
標,用以提高警隊的效率和管理,並促進其生產力。
EC(96-97)32附件21
職級:警司(警務人員薪級表第55點)
主要職務和責任
就下述職務,向警務處助理處長(服務質素監察)負責-
1.研究組
服務質素監察部總警司(研究及監察)會親自監督研究組的工作
,其主要職責如下-
(a)就不屬於服務質素監察部其他科組工作範圍的事項或範圍
,進行詳細研究;
(b)鑑定及研究對警隊極為重要及可能有影響的政策事項;及
(c)根據警務處處長或其副手的指示而調查與政策有關的事項
,然後向助理處長(服務質素監察)提供意見;
2.監察組
服務質素監察部總警司(研究及監察)須為兩個監察組執行下列
主要職責-
(a)統籌及傳達由服務質素監察部和總區監察組所進行的監察
結果;
(b)鑑定在政策、程序或措施上可予改善的地方,以減少針對
警方的投訴,並提高效率和工作成效;
(c)綜合警察編制及運作審查組的報告及由服務質素監察部其
他小組所作的研究結果,並確保就此採取跟進行動;
(d)每三年視察警察總部各單位一次,並進行研究;及
(e)按照警務處助理處長(服務質素監察)的指示,進行特別
研究或視察工作。
EC(96-97)32附件22
職級(按薪級中 點薪額估計的年 薪開支)
|
擬設職位的職銜
|
擬刪除職位的職銜 |
警務處副處長
(1,606,800元)
|
-
|
政治部處長
|
小計
|
- |
1
|
警務處高級助理處 長
(1,372,800元)
| -
|
政治部副處長
|
小計
|
- | 1
|
警務處助理處 長
(1,182,600元) |
警務處助理處長(服務質素 監察)
|
警務處助理處長(監察事務) |
|
-
|
警務處助理處長(交通) |
| 新界南總區指揮官 |
-
|
| - |
政治部高級助理處長(情報 部)
|
小計
| 2
|
3 |
總警司
(1,024,800元)
|
-
|
總警司(輔警總部)
|
|
總警司(刑事總部) |
-
|
|
總警司(支援)
|
- |
|
總警司(刑事情報科)
|
-
|
|
總警司(在職訓練)
|
- |
|
總警司(工作表現檢討) |
- |
|
總警司(研究及監察)
|
-
|
|
-
|
政治部助理處長(3個職位) |
|
- | 總警司(駐曼谷參贊)
|
|
-
|
總警司(監察組)(3個職位)
|
|
新界南總區副指揮官
|
-
|
|
新界南總區總警司(行政)
|
-
|
|
- | 總警司(野外巡邏支隊)
|
|
總警司(有組織罪案及三合 會調查科)
|
總警司(有組織罪案及三合 會調查課)
|
小計
| 9
|
10
|
總計
|
11
|
15 |
EC(96-97)32附件23
職級
|
舊職銜
| 新職銜 |
警務處高級助 理處長 | 監管處處長
|
管理處處長 |
|
刑事偵緝處處長 |
刑事偵緝 及保安處處長 |
警務處助理處長 |
政治部高級助理處長 |
警務處 助理處 長(保安) |
| 警務處 助理處長 (管理事務) |
警務處 助理處長 (資訊系統)
|
|
新界總區指揮官 |
新界北總區指揮官 |
總警司 | 總警司 (刑事行政及支援) |
總警司(刑事)(支援) |
| 政治部助理處長 | 總警司(保安) |
| 總警司(人事) |
總警司(人事管理) |
| 總警司(職員關係) | 總警司 (職員關係及服務條 件) |
|
警察總福利主任 |
總警司(人事服務) |
總計 |
10
|
10 |
(E4794/WIN80)
Last Updated on 2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