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星期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會議開始


出席議員:

    主席黃宏發議員,O.B.E.,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李國寶議員,O.B.E., LL.D. (CANTAB),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司徒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O.B.E., J.P.
    何承天議員,O.B.E., J.P.
    夏佳理議員,O.B.E., J.P.
    劉健儀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O.B.E., J.P.
    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檢基議員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M.B.E.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M.B.E., F.Eng., J.P.
    黃宜弘議員
    楊孝華議員,J.P.
    黃偉賢議員
    陸恭蕙議員
    田北俊議員,O.B.E., J.P.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家富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鄭耀棠議員
    張炳良議員
    張漢忠議員
    蔡根培議員,J.P.
    朱幼麟議員
    何俊仁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漢銓議員,J.P.
    羅祥國議員
    羅致光議員
    李啟明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羅叔清議員
    莫應帆議員
    吳靄儀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
    謝永齡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C.B.E., I.S.O., J.P.
    任善寧議員

缺席議員:

    李柱銘議員,Q.C., J.P.
    楊森議員
    李卓人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行政局議員布政司
陳方安生女士,C.B.E., J.P.
行政局議員財政司
曾蔭權先生,O.B.E., J.P.
行政局議員律政司
馬富善先生,C.M.G., J.P.
文康廣播司
周德熙先生,C.B.E., J.P.
運輸司
鮑文先生,I.S.O., J.P.
經濟司
蕭炯柱先生,J.P.
房屋司
黃星華先生,O.B.E., J.P.
衞生福利司
霍羅兆貞女士,O.B.E., J.P.
教育統籌司
王永平先生,J.P.
保安司
黎慶寧先生,J.P.
工商司
俞宗怡女士,J.P.
規劃環境地政司
梁寶榮先生,J.P.
公務員事務司
林煥光先生,J.P.
庫務司
黎年先生,J.P.

列席秘書:

    秘書長馮載祥先生
    副秘書長羅錦生先生
    助理秘書長吳文華女士
    助理秘書長陳欽茂先生



文件

下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14(2)條的規定而正式提交:

項 目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1996年補助學校公積金(修訂)規
則》
162/96
《1996年津貼學校公積金(修訂)規
則》
163/96
《1996年法定語文(修改文本)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令》
164/96
《1993年空氣污染管制(修訂)條例
(1993年第13號)
1996年(生效日期)公告》
165/96
《空氣污染管制(石棉)(行政)規例
(1996年第128號法律公告)
1996年(生效日期)公告》
166/96
《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令》
(C) 36/96
《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
(註冊總署署長(人事編制)
(職能移交及廢除)條例)令》
(C) 37/96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會期內提交的文件

第79號 香港考試局各項財政報告連同
一九九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工作一覽表
(譯名)
第80號 回應一九九六年一月
政府帳目委員會第二十五號報告書的政府覆文

致辭

回應一九九六年一月政府帳目委員會第二十五號報告
書的政府覆文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主席先生,今天提交立法局省覽的,是回
應政府帳目委員會(“委員會”)第二十五號報告書的政府覆
文。覆文載述政府根據報告書所載結論和建議而採取或打算採
取的措施。

委員會主席李家祥議員在一九九六年二月七日提交該報告書時,
曾在本局發言。他特別提到委員會成員尤感關注的五個問題,
我想逐一回應這些問題。

首先是警務人員的欠債問題。正如我不只一次說過,身為布政
司,我認為自己的首要職責,是確保香港擁有一支廉潔奉公、
效率超卓、處處以市民最佳利益為依歸的公務員隊伍。我和政
府其他高層人員都明白到,警務人員經濟拮据,可能會影響他
們的誠信。我們深知有必要控制這個問題,以免影響市民對公
務員(尤其是執法人員)的信心。因此,警務處處長一直對警
務人員的欠債問題採取嚴厲的政策。他要求所有警務人員審慎
理財,避免揮霍無度。警隊已制定一套全面的策略,以防止、
調查和處理警務人員欠債的問題;而保安司稍後回應劉漢銓議
員所提的議案時,會概述這項策略的內容。

警務處處長對警務人員欠債問題進行每六個月一次的定期調查,
密切監察有關情況。今天向各位議員提交的政府覆文,載錄了
最近一次調查的結果;其中顯示已知的向外舉債個案數目有減
少的趨勢。警隊的管理層會繼續密切監察有關情況,並採取適
當行動來對付這個問題。警務處處長會定期向本局的保安事務
委員會匯報日後調查的結果。

第二,大專院校的退休金計劃。現時,所有獲大學教育資助委
員會資助的院校,均已根據《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的規定,將
其退休金計劃註冊。誠然,其中三個計劃,即香港大學、香港
理工大學及香港中文大學的計劃,現時是註冊為無償債能力計
劃,亦即尚未達到條例規定的償債能力標準。不過,這些院校
正採取積極措施改善其計劃,使之在較長期而言亦在財政上可
行。我們有信心,這些計劃應可在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五日的規
定限期前,具有償債能力。

第三,照顧越南船民和維持其生活的暫支帳目。聯合國難民專
員公署在委員會一九九五年十一月的會議後,已再次向我們償
還部分欠債,並曾發出函件,一再承諾會向香港償還欠款,並
表明這項承諾並無時間規限。據我們理解,此說意指在專員公
署的還款承諾中,一九九七並非一個考慮因素。因此,我們仍
然認為,這些墊款是可以收回的。有鑑於此,財政司已再次明
確表示,暫支帳目的安排,應予繼續。

議員對累積多年而尚未償還的龐大墊款表示關注,我們是完全
理解的。我謹向各位議員保證,我們定會繼續與專員公署密切
聯絡,以期盡快收回全部欠款。

至於《公共財政條例》第20條“可追收的墊款”的定義問題,
鑑於我們確有需要顧及所有須墊支款項的情況,而且,除用於
照顧越南船民和維持其生活的墊款外,迄今所有墊款已適時付
還,因此,我們認為無須對上述條例賦予財政司的權力施加限
制。

第四,公共貨物裝卸區。讓我首先表明,政府贊同委員會意見,
認為先到先得的泊位分配制度現已不能滿足業內人士的需要。
至於委員會批評我們對貨物裝卸業的運作欠缺認識,這點我們
未能苟同。正如核數署署長指出,海事處處長已進行多項管理
研究,以制定適當措施,改善公共貨物裝卸區的管理。我們曾
嘗試推行多項新的管理措施,可惜成效不大。委員會要求我們
盡快制定一個公平開放和經濟上可行的制度,以盡快滿足業內
人士的需要,這個要求是合理的。我們相信已找到解決辦法,
並且一定會加倍努力,把問題解決。

正如我們在政府覆文內解釋,根據顧問的建議,解決公共貨物
裝卸區管理問題的最實際辦法,是以公開競投方式分配公共貨
物裝卸區泊位。我們現正着手推行有關的建議。經濟科已成立
工作小組,負責監督管理改革的工作。我們打算以投標安排,
逐步取代現有的泊位分配制度。我們現正諮詢業內人士的意見,
並希望在本年年底前,以投標方式分配大部分泊位。

關於公共貨物裝卸區的治安問題,海事處處長已採取措施,加
強公共貨物裝卸區管理人員、區內警務人員和廉署人員之間的
聯繫。經濟科亦已設立制度,要求公共貨物裝卸區管理人員與
警方和廉政公署提交聯合報告。我們希望上述安排可掃蕩公共
貨物裝卸區的不法之徒和黑社會分子。

最後是聘請顧問的問題。我必須向各位議員指出,委員會認為
政府“似乎慣性依賴外間顧問”,是毫無根據的。政府聘用、
甄選和管理顧問,均受嚴格的程序規管。我們的制度確保政府
只在有必要和適當的況下才聘用顧問,並確保成效理想和物有
所值。

除非是明顯需要某類專才,而有關部門又缺乏這類專才,或是
部門極缺乏所需的專門技術去進行有關的工作,否則政府是不
會批准聘用顧問的。各位議員定會明白,如果全部計劃均由政
府部門負責進行,便須把公務員人手擴大至不合理的地步。藉
着聘用顧問,我們便能以具成本效益的方式,應付因某些限時
完成的計劃而引致部門工作量激增的情況。

我們已就甄選顧問事宜,訂定明確的指引,以確保政府能達致
物有所值的原則。我們多年來成功推行整筆付款的競爭制度,
使我們在甄選過程中,在技術水平和成本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

顧問公司聘用的人員,很多都是所屬專業內的翹楚。我們已善
用機會,使這些顧問小組的技術能夠轉移給公務員。

此外,我們亦密切監察顧問的工作。我們提供完善的綱領,督
導顧問的工作,並訂立明確而有效的程序,藉以監察顧問工作
各方面的進展和管理情況。主席指出,委員會成員關注到有關
部門在甄選顧問、指導其工作及監察其工作進展時,往往未有
做足準備。我同意這方面可能有未臻完善之處,但我們亦須以
持平的觀點看這個問題。對於議員認為須予改善的情況,決策
科首長和工務部門首長均十分樂意跟進。

主席先生,政府不斷致力與核數署和政府帳目委員會緊密合作,
務求更有效地運用公帑。深信我們已採取或打算採取的措施,
對達到這個目標會有很大幫助。

主席致辭的譯文:各位議員,內務委員會主席梁智鴻議員已向
我轉達了內務委員會的決定,即要求布政司就其最近訪京之行,
最好以在本局發表聲明的形式,向各位議員作出報告,而倘若
布政司同意就訪京之行在本局發表聲明,各位議員希望本局暫
停執行《會議常規》第20(2)條,因而亦會要求我准許免除就暫
停執行上述《會議常規》而提出的議案所須作的預告。

為了要取得有關布政司最近訪京之行的資料,另一個更簡單的
方法,就是在本局提出一項類似“布政司可否就其最近訪京之
行,向本局作出詳盡報告?”等字眼的質詢。當然,能否在無
經預告的情況下在今天這個會議席上提出這項質詢,得視乎其
是否合乎《會議常規》第17(4)條所定的條件,即該質詢所涉及
的事項,必須為性質急切及與公眾有重大關係。

我認為以我剛提述措辭的質詢提問,符合《會議常規》第17(4)
條的規定,因此已告知梁議員我會准許該項質詢可無經預告,
在是次會議席上提出。

梁議員亦經已請求我准許他如是進行。由於我認為他就該質詢
向政府私下作出的預告已屬足夠,因此准許他可無經預告而就
布政司訪京之行提出質詢。

在我請梁議員提出質詢之前,我想借此機會告訴各位議員,我
極不樂意就暫停執行本局《會議常規》而提出的議案,免除所
須作的預告。作為本局主席,我需顧及所有議員的利益,特別
是屬於少數團體的議員以及完全不屬任何團體的議員的利益。
就暫停執行《會議常規》而提出的議案而言,在行使免除其須
作出預告的酌情權時,必須極度謹慎,而亦只有在極例外的情
況下方可允許。

就此事例而言,由於有另一個更有效而直接的方法可滿足議員
的需求,我寧願選擇不免除就暫停執行《會議常規》而提出的
議案所須作的預告。

梁議員,請提出你的私下預告質詢。此質詢因其急切性及與公
眾有重大關係,理應優先於一般質詢。

布政司訪京之行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布政司可否就她最近訪
京之行向立法局詳盡的報告?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布政司很樂意就最近訪京之行
作詳盡報告。

我應國務院港澳辦公室主任魯平主任的邀請,於四月二十五至
二十七日訪問北京。這次訪問有憲制事務司及三名支援人員同
行。四月二十六日,我與魯平主任進行了一次非常有用而務實
的會晤。

魯平主任和我就廣泛的主要過渡問題,包括政治和經濟事務交
換過意見。我們提到的事項包括與籌備委員會(“籌委會”)
合作,公務員事項,與候任行政長官合作,臨時立法會,香港的
經濟自主及赤鱲角機場第二條跑道等。

有關與籌委會合作的問題,各位議員當會知道,四月一日,我
們的聯絡辦事處收到籌委會秘書處香港辦事處發出的一份合作
清單。該份清單共列出十項合作項目,而昨晚籌委會秘書處亦
已將清單公布。我們以積極的態度仔細研究清單後,得出了初
步的回應。我藉着今次訪京之行,向身兼籌委會秘書處秘書長
的魯平主任,轉達了我們的回應。

我向魯平主任重申,在我們的三個既定範圍內,我們已準備就
緒,為籌委會提供實際協助。在籌委會提出的十個項目之中,
我們經就其中一些項目提供協助。最近,推選委員會小組和經
濟小組在香港舉行會議,我們為此作出適當保安安排並協助處
理簽證申請。我們也安排香港金融管理局總裁就擬議的按揭公
司作簡報。此外,籌委會也要求取得有關代表專業界別的功能
組別的資料,以及自一九八四年以來經修訂或新制定的法例一
覽表。這些都是我與魯平主任會面時交給他的事實資料和公開
資料。

至於其他事項,包括讓籌委會使用電視及電台時段、就推選委
員會活動提供協助、為候任行政長官提供辦公場所及資料、協
助成立終審法院及提供有關政府部門的資料。我向魯平主任解
釋,我們需要籌委會進一步澄清它的要求,才能考慮它的請求。
雙方同意聯絡辦事處和籌委會秘書處應跟進這事。

籌委會亦要求我們向臨時立法會提供協助。關於這事項,我已
重申英國政府及香港政府對臨時立法會的立場,並清楚指出我
們在這方面不能提供協助。但是,對於與我們三個既定範圍一
致的其他事項,我們仍然承諾予以合作。

至於公務員的問題,我向魯平主任表示,兩國外長最近在海牙
會面後所發表的公開聲明,消除了公務員的疑慮。公務員尤其
高興得知中國同意,公務員的繼續留任,對成功過渡非常重要,
並歡迎公務員留任,為特別行政區(“特區”)政府効命;中
國亦同意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公務員須向香港人和香港
政府効忠,而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後則須向特區政府効忠。
我表示希望雙方繼續以中方的意見為基礎,維持公務員的士氣
和信心。魯平主任完全同意我的想法,並重申他希望所有公務
員會留任為特區政府服務。

關於與候任行政長官合作一事,我們就一些可行的合作方案,
初步交換了意見。我向魯平主任清楚指出,我們會充分合作並
會為候任行政長官提供充足的支持,同時,亦將確保公務員的
士氣和有效管治香港。在這方面,我強調最好讓候任的主要官
員繼續留任,但鼓勵他們與候任行政長官密切合作和交流。雙
方同意繼續討論這事。

有關臨時立法會的問題,雙方仍有一項基本上的分歧。英國和
香港政府清晰而一貫的立場是認為這是個不必要亦不可取的機
構。我花了一些時間解釋這一點,並清楚指出我們不能接受在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有兩個立法機關同時運作。魯平主任
向我保證香港不會出現第二個權力中心,而籌委會的工作並不
會干預香港的有效管治。籌委會所關注的,只是為一九九七年
七月一日之後特區的正常運作作準備。

有關經濟事務,我向魯平主任傳達社會人士對香港未來經濟自
主的關注,在這方面,我懇請中國早日同意批出六個流動電話
牌照。魯平主任重申,《聯合聲明》和《基本法》已作出保證,
香港有自主權處理經濟及財政事務。他亦答應考慮流動電話的
問題。

最後,我藉此機會告知魯平主任,機場管理局推行的研究的結
果顯示,有非常充分的理據支持,應提早於一九九八年年底前
開始使用赤鱲角機場第二條跑道。我向魯平主任表示,香港政
府有信心,機場管理局會以具成本效益的方法進行這事。魯平
主任表示,中方認為該項計劃沒有問題,並提議在我們把該項
建議提交機場委員會批准之前,我們應向籌委會經濟小組作簡
報。我們快將進行這項工作。

總括而言,這次會面讓雙方坦率地交換意見,也讓我有機會向
魯平主任具體指出香港關注的事項,並強調我們願意與中方合
作解決其餘過渡事宜。魯平主任和我均同意,我們應保持聯絡,
而雙方在過渡期最後的14個月內應加快及加強合作。我認為,
雙方官員必須增加溝通、促進諒解和信任,好讓我們在《聯合
聲明》和《基本法》的基礎上,達致順利過渡。我希望今次與
魯平主任交換的意見,能夠作為雙方繼續合作的基礎。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
她認為訪京之行有否為中港關係帶來任何突破;特別是,她能
否取得中國政府承諾,公務員應該,亦必須獲准保持政治中立,
因為政治中立對維持有效率的公務員隊伍的運作,是不可或缺
而且非常重要的?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個人並不期望這次訪京之行,
會有任何重大的突破,但我認為這次訪問,是有助於發展互相
信任的關係、尋求對話,尤其是找出雙方能夠在最大程度上合
作的範疇的基礎。我相信這是香港人所要求,亦是公務員所希
望能夠得以實現的。

關於公務員的處境,當然魯平主任過去曾多次重申和再次確認
公務員需要保持政治中立,並須在一九九七年前為港人盡忠服
務,以及在一九九七年後,以同樣的態度為特區政府服務,而
在這次會晤中,他亦有這樣做。

陸恭蕙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布政司剛才告訴我們,
有關與候任行政長官合作的問題上,雙方就一些可行方案交換
了意見。請問布政司能否加以闡釋?

此外,她特別提到兩個方面。她提到香港必須獲得有效管治,
而公務員亦應留任原有職位。她可否解釋,這些是她提出的方
案,還是中國政府已經接受的方案?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我在主要答覆中已清楚
指出,雖然我們曾經簡約地討論那些方案,我們並沒有達成任
何最終協議,而我亦不期望一次會晤便能夠就如此非常重要而
複雜的事項達成協議。

顯然,確保公務員服務的延續性和穩定性有多種方案,我們認
為較適合的方案顯然是 ─ 亦正如我在主要答覆中所指出的
─ 候任的主要官員仍留任原職;候任行政長官,應得到資
源方面和特別是人力方面的足夠而強力的支持;以及候任行政
長官和他的候任班子與所有候任主要官員之間極為密切地合作
和溝通。

主席(譯文):布政司未就陸恭蕙議員下意識走溜了嘴所說的
話作出回應,使我感到有點意外。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太忙於聽取這項有三個部分
的質詢。

任善寧議員問:如果九七年前出現第二個權力中心,即臨時立
法會的一個候任班子,香港政府當然會誓死反對。但政府會否
在某種程度上,對籌委會提出的合作方式有一種承諾,即間接
承認了九七年七月一日後的臨時立法會?請問布政司有否談到
這方面的問題呢?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我們目前所關注的是,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的過渡期內會發生的事情。在這方面,
錢其琛外長及魯平主任都已非常清楚地指出,香港不會出現第
二個權力中心,而香港的有效管治亦不會受到任何影響。事實
上,錢外長已很清楚地指出,一九九七年前,在香港行使權力
的人和機構,只是總督、現時的立法局和樞密院。

張文光議員問:主席先生,中國外長錢其琛說,臨時立法會已
經是“米已成炊”;布政司陳方安生訪京返港後強調的是求同
存異。這是否顯示中、英、港三方面對臨時立法會已經達成了
新的共識,即只要中方承諾臨時立法會不會在九七前公然妨礙
立法局的運作,政府就會“隻眼開,隻眼閉”,默許及承認臨
時立法會在九七年後這“米已成炊”的現實呢?政府是否會採
取一種政策,就是“九七年前的河水不會犯九七年後的井水”,
所以不會公然反對臨時立法會,而只會被動地說臨時立法會是
不必要及不可取的,但一旦它在九七年前成立也無可奈何?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政府已極為清楚地指出
它對臨時立法會的立場。我們已經表示,亦會繼續表示:臨時
立法會是不必要也不可取的。我們現已有一個立法局,而這個
立法局是去年九月通過公開及公平的選舉而產生的。

明顯地,從延續性及為香港社會提供信心的角度來看,立法局
能夠繼續運作,完成四年任期,即在九七年後繼續運作是最理
想的。這是我們一貫的立場,也將會是我們日後的立場。

楊孝華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看來爭拗的重點仍是臨時
立法會。我想知道布政司曾否考慮雙方解決問題的最佳辦法也
許是,不再爭辯未來立法會(不論其名稱為何)是合法與否,
及探索有沒有建立某些工作關係的任何可行辦法,只要九七年
前臨時立法會不插手處理任何事務,或許是只要臨時立法會不
在香港境內做任何事,是否有實際需要向公務員提供可能有助
順利過渡的某些協助?政府有沒有探究這些可能性,或是否願
意這樣做?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雖不接受楊孝華議員所提出
的條件,但我當然認為儘管雙方就臨時立法會問題存在着主要
分歧,我們一定不能讓這方面的分歧阻礙我們探究,亦不得阻
礙我們在最大程度上擴大就其他方面合作的範圍,以使過渡過
程盡量順利。我相信這是社會的期望,也是公務員的期望。

我們已非常清楚地表明我們對臨時立法會的立場,我們亦會繼
續表達我們對臨時立法會的意見。但我同意楊孝華議員所說,
尋求在最大程度上擴大合作的範圍是很重要的。

馮檢基議員問:主席先生,在籌委會的十個項目中,一個相當
敏感的題目是要求使用香港電台的時間,而這項要求令香港電
台的員工及市民都擔心港台的編輯獨立及自主性會否受影響。
布政司回港時曾對傳媒說,在不違反港台的編輯獨立自主原則
下,可以給予協助;而憲制事務司也說,以前草委會時代也曾
使用API時間。這其中似乎有一個矛盾存在,因為既用港台的
時間,但又要不影響港台的編輯獨立自主性。請問當矛盾出現
時,政府會否以保障或維護港台編輯獨立自主性為原則,而推
卻籌委會的要求呢?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認為一方面說香港電台的
編輯自主不會受到損害或影響,另一方面又說在我所提出的三
個合作範圍內及與我們的廣播政策、穩健的管制架構一致的情
況下,我們不能正面考慮籌委會使用電視或廣播時段的要求,
而兩者之間必定有反常的現象。

我已向魯平主任解釋,在我們作出最後決定之前,我們必須更
清楚了解籌委會希望得到甚麼協助,尤其是他們希望透過電台
或電視傳達甚麼信息,籌委會須向我們澄清,我們才更能作出
最終決定。

主席(譯文):馮議員,你是否表示你的質詢未獲答覆?

馮檢基議員問:我的質詢是,由於布政司和憲制事務司提出的
原則本身可能出現矛盾,當這矛盾出現時,政府會否維護港台
的編輯獨立自主性?布政司並沒有直接回答,她只是說要獲得
多一些資料後才作決定。

主席(譯文):馮議員,你提出的意見是矛盾一定會出現;不
過,你剛才所說的情況只屬假設而已。

黃錢其濂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上星期同一時間,我
祝願布政司北京之行順利。今天我對她代表香港所作出的努力
表示欣賞;我特別欣賞她就中方進行外交對話,邁出了成功的
一步。

儘管如此,我仍想提出一項質詢。我想請問布政司,她認為她
是不是正在做一件沒法成功的事?尤其是就臨時立法會這事而
言,這一點可從她的回應看得出來。她說,臨時立法會是沒有
必要、也不可取的,她也說,她不能就臨時立法會的成立提供
任何協助。但她有沒有指出臨時立法會的成立其實是違反中英
《聯合聲明》和《基本法》,因而是不合法的呢?今天早上,
影子外相郭偉邦在他的答覆中頗斬釘截鐵地向我們提出了這點。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只在今次會面中,也曾在
以往各場合中,清楚地向魯平主任指出,英國和香港政府均認
為沒有需要成立臨時立法會。事實上,《聯合聲明》和《基本
法》均沒有提及臨時立法會。在我們的角度來看,讓現有立法
局完成四年任期,就延續性和信心來說,都是最理想的方法。
這是我們一貫的立場,亦將繼續是我們的立場。

何俊仁議員問:主席先生,今次布政司與魯平主任交換意見,
主要是談及公務員的過渡問題。最近法律界和司法界都很關心
《基本法》第九十三條的解釋,即有關司法人員的過渡問題。
請問布政司有否與魯平主任談論這問題?如果沒有的話,布政
司可否答應盡早澄清這問題?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沒有特別討論這問題,但
基於我希望與魯平主任繼續對話的情況下,我當然很樂意在適
當時候與他討論這問題。

吳靄儀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有關臨時立法會的問題,
政府以往曾用“不具充分理由”這字眼來形容這項建議,是否
因為這字眼語氣太重,所以現已不再使用,而改用“沒有需要
和不可取”這些較溫和的字眼?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我曾用不同的字眼來形
容和重申我們對臨時立法會的立場。我肯定曾不只一次用過
“不具充分理由”這字眼。

李永達議員問:主席先生,布政司今天正式代表政府回應協助
籌委會的方式;而籌委會的其中一項工作則是籌組推選委員會,
而推選委員會的其中一項工作是選出臨時立法會。請問布政司,
政府的政策是否如我們今天所感覺到,已經由反對臨時立法會,
慢慢暗地裏變為間接協助成立臨時立法會呢?

布政司答(譯文):《聯合聲明》和《基本法》已清楚界定
推選委員會的責任。在三個既定範圍內,我們承諾與中方合作。

鄭家富議員問主席先生,我的質詢與馮檢基議員的差不多。
不過,在未發問之前,我首先要對布政司今天一直站着回答我
們的質詢,並很主動對我們的質詢作出回應,表示欣賞。不過,
就籌委會要求港台撥時間作宣傳這事件,我覺得政府似乎沒有
那麼主動,......

主席(譯文):鄭家富議員,請你就座。既然你提及這點,而
布政司現正站着,而由於同一時間內不應有兩位議員一起站着,
所以你可能提出了一項規程問題。但我故意不加理會,因為我
不想見到布政司坐下不久又要再站起來的次數過於頻密。鄭議
員,你可以繼續。(眾笑)

鄭家富議員問:我尊重布政司,所以覺得站着會比較好些。我
認為政府在港台問題上不大主動。剛才布政司回答馮檢基議員
的質詢時,給我們的感覺就如總督的回應一樣,說要等待中方
解釋要求港台怎樣做。請問港英政府現時有否一個很具體和實
在的立場,以維持港台的獨立自主和編輯自主?布政司可否代
表政府說政府一定會這樣做,以免港台日後成為中央電台的特
區政府分台?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我在答覆較早前提出的
補充質詢時,已清楚指出,我們絕對無意削弱香港電台的編輯
自主權,在香港電台的編輯自主權絕不會受到損害的情況下,
並在我們的既定廣播政策及明確的管制架構之內,我們願意撥
出廣播時段,但在這樣做之前,我們需要籌委會提供進一步詳
情。

劉慧卿議員問主席先生,布政司告知我們,中國政府或籌委
會這十項要求,又或一些高官所說的“十誡”,是在四月一日
交給你們的,而籌委會秘書處則在昨天公布了這份清單。請問
布政司,為何要等了整整一個月,政府才將這件事公諸於世?
我們當然會在一些雜誌看到這些報道,但我們不知是真還是假;
而一些高官,包括司級官員也全不知情,雖然有些協助要求與
他們的工作範圍有關。請問布政司有否在第一時間得到中國政
府的同意後便盡快公布清單,並告知你的同事這是甚麼一回事?
更重要的是,如果將來再有這些命令時,政府會否相信香港人、
相信你的同事,盡快告知我們正在發生何事?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該份清單當然是由籌委會香港
秘書處向香港政府提交的,不過,雙方已同意,在我們考慮如
何就這十項合作要求作出回應的極初步階段,我們暫時不應把
清單公布。這樣做不是為了不讓議員或社會人士知道這份合作
清單的內容。當然,正如劉慧卿議員所指出,籌委會秘書處現
已公布清單。

在政府內部,憲制事務科當然是要負責考慮如何就這份要求合
作的清單作出初步回應的,而憲制事務司亦已根據既定政策作
出回應,這些政策是所有掌管政策的司級官員都清楚知道的。
明顯地,由於我們初步的回應是以籌委會進一步澄清為基礎,
因此,有需要向掌管政策的司級官員取得進一步及更深入的意
見。我們當然會這樣做。

黃偉賢議員問:主席先生,據知籌委會已經要求政府提交很多
資料,請問布政司,當提交這些資料給籌委會時,這些資料是
否全部都屬於可以公開的資料,當中會否包括一些不會或不能
夠向本局提供的資料呢?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至今為止我們所提供的資料,
都是公眾可以隨時取得的公開資料。我們已經承諾若籌委會需
要更多資料,而我們又覺得可以提供的話,我們會向立法局議
員定期匯報,好讓各位議員完全知情。

主席(譯文):黃議員,你是否表示你的質詢仍未獲得答覆。

黃偉賢議員問:是的,主席先生。布政司剛才說,如果籌委會
要求額外資料,他們會考慮。我的質詢的重點是,在提供這些
資料時,政府會否向籌委會提供一些不可以也不會向本局提供
的資料?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已經承諾,無論我們向籌
委會提供甚麼資料,我們均會向立法局議員作充分交代。

鄭明訓議員問(譯文):布政司會否向本局及香港市民說,她
到北京會見魯平主任及其他中國官員後,她認為魯平主任及其
他中國官員全都誠意地真心希望確保香港在九七前及九七後均
能夠保持安定繁榮?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得到的印象是,雙方都非常
渴望加強合作,並渴望平穩過渡;雙方也非常渴望維持公務員
內部的信心、穩定和延續性。

唐英年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有關臨時立法會方面,布
政司曾經用過“不具充分理由”、“不需要”和“不可取”這
些字眼。但她從未用過“不合法”這字眼。香港政府的立場是
否不認為臨時立法會違反《聯合聲明》及《基本法》因而不合
法?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總督在最近一次的立法局答問
大會上,已非常清楚地表明政府在這問題上的立場。今午我又
再次重申港府對臨時立法會的立場,我真的再沒有其他評論以
作補充了。

周梁淑怡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布政司作為公務員的首
長,我們都非常希望她能夠為香港市民及公務員就公務員帶來
公務員順利過渡的保證。我想知道布政司能否告知本局,她有
否確實為公務員帶來這方面的任何具體消息,以提高公務員士
氣及增強他們的信心?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雖然並不是甚麼新保證,但具
體的保證就是:首先,中國領導人希望見到公務員隊伍在最大
程度上得以延續和維持穩定;他們希望一九九七年後所有公務
員都留任,繼續為特區政府服務。

他們再次重申,他們無意在九七年前在香港成立第二個權力中
心,而籌委會亦只會進行九七年後特區政府順利運作所需的工
作。

最重要的一點是,他們清楚表明,他們會保持公務員政治中立,
他們對公務員的唯一要求是,無論現在和九七年後公務員都盡
忠服務港人。

司徒華議員問:主席先生,剛才布政司說,籌委會的清單延遲
了一個月才向我們交代,是因為香港政府曾經答應籌委會會保
密。請問除了這件事外,直至現時為止,香港政府有否答應籌
委會為其他事情保密呢?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認為與中方協議暫時不公
開十項合作要求的清單,直至我們確定對這份清單的立場,是
我們特別刻意保守秘密。我們也絕對沒有就其他事宜達成任何
秘密協定。我再次重申,我們已經表示過,我們與籌委會之間
任何往來,都會向立法局完全作交代。

梁耀忠議員問:主席先生,請問布政司,為何香港政府要與中
方協議,將清單十個項目保密,不對外公布呢?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可否再清楚表明,現在沒有
任何秘密協定。我們只是協議暫不公布,直至雙方都準備好將
事情公開為止,而現在籌委會已經這樣做。這畢竟是籌委會的
清單,最終應由他們決定何時公布。

謝永齡議員問:主席先生,我想提出一項簡單的質詢,就是臨
時立法會是否合法?我想得到的答案是“是”或“否”。

主席(譯文):謝議員,我認為你是在尋求法律意見,這是違
反《會議常規》的。

劉慧卿議員問:主席先生,請問布政司是否明白社會人士是想
知道中國政府有些甚麼要求,也想進行討論。但她現時的處理
方法是,將事情決定了後,(也許不是最後決定)“拍了板”
才向我們宣布。這與一個開放、公平及問責的政府的處事方法
是否相違背呢?她應該告知大家所有理據,然後經大家討論後,
才作出決定,但她現在卻好像將事情倒轉來做。我是否誤會了
她呢?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就我提及的各方面而言,我們
已經與籌委會合作,亦打算繼續這樣做,我不認為這些事情會
引起本局議員爭論。

至於其他方面,我們等待籌委會香港辦事處作出澄清,一旦得
到澄清,我們會非常樂意與立法局議員討論我們應作的最終回
應。

李永達議員(譯文):規程問題。

主席(譯文):李永達議員,你是否要提出規程問題?

李永達議員問:主席先生,這是有關前一項質詢,因為剛才你
作了一項裁決,說謝永齡議員的質詢是尋求法律意見。不過,
如果我沒有記錯的話,唐英年議員也提出相類似的質詢。他問
布政司為何不用“illegal”去形容臨時立法會,而你當時卻准
許他發問。我希望得到主席先生的裁決,為何第一項質詢不是
尋求法律意見,而第二項則是尋求法律意見呢?

主席(譯文):這不是規程問題,你是想我解釋我的裁決。

陳偉業議員問:主席先生,我這質詢是有關臨時立法會,我不
是要求獲得法律意見,而是希望知道政府的立場。剛才布政司
也提到中英的協議內並沒有提及臨時立法會。由於這份法律文
獻中並沒有提及這組織,政府的立場是否因而認為臨時立法會
是一個有違協議及違法的組織?

主席(譯文):多謝你為謝議員的質詢重整措辭。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我已把政府對臨時立法
會的立場闡釋得非常清楚。對於我較早前所發表的評論,我實
沒有可以補充的地方。

田北俊議員問:主席先生,布政司今次在北京跟魯平主任商談
臨時立法會問題時,你們的最大分歧是否還在於臨時立法會的
存在問題,抑或是討論臨時立法會在九七年七月一日前會否開
始運作或是否在香港運作的問題呢?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重申,我認為我們的主要分
歧,在於是否有需要成立臨時立法會。政府在這事上的立場是
明確的。正如我以往所說,若中方堅持成立臨時立法會,那麼,
中國政府當然要解釋為何需要成立臨時立法會,它對港人信心
和制度、政策及計劃的延續有何好處,這些顯然都是香港社會
所關心的事。

曾健成議員問:主席先生,在臨時立法會問題上,總督和布政
司都沒有表態說明在九七年後會怎樣做。而我認為一個承擔責
任的政府應該對其過往所做的事承擔所有責任。在九五年選出
來的立法局,在道理上任期應直至一九九九年,但我看不到政
府現時就臨時立法會和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後立法局過渡的問
題會做些甚麼。政府只是說在解散後有否補償,但沒有正面回
答問題的癥結。請問布政司有否向中方爭取立法局議員的任期
直至九九年呢?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可否再重申一次,我們已令
中方注意到,我們認為沒有需要成立臨時立法會,也認為成立
臨時立法會實際上會造成很大的損害。我們認為中方應容許現
時的立法局過渡九七。這明顯是香港人的願望,也是公務員所
希望見到的。

夏佳理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布政司告訴我們,她向魯
平主任表示,候任的主要官員應留任,但會向候任行政長官提
供一切協助。我很想知道,布政司是否真的正在期待中國政府
就此事作出回應,若是如此,她會在甚麼時候得到答覆?

布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魯平主任和我已議定,關於與
候任行政長官合作的方式,雙方會繼續討論,而我期望在討論
的過程中,雙方會較清楚地知道那一個是最應採取的方案。

主席(譯文):雖然這次特別答問進行了不到一小時,但我相
信,各位議員和我本人肯定很欣賞布政司一直站着答覆質詢,
這實在是有禮貌和有耐力,而總督則總是坐着答覆質詢的。
(眾笑)

議員質詢的口頭答覆

仍然在任的候任主要官員

1.李永達議員問:主席先生,據報道,有籌備委員會成員
建議,港府現任司級官員若獲任命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特區政府”)的候任主要官員,應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
日前暫時離開港府公務員行列,以便能出任特區政府的候任
主要官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實行此建議對香港政
府的運作有何嚴重影響,又會否分化公務員,令公務員之間
產生矛盾?

公務員事務司答:主席先生,政府已明確表示,會在實際、有
效和合理的安排下,與特區政府候任行政長官充分合作。這些
合作將會基於下列三項原則:

符合《聯合聲明》和《基本法》的規定;
不會損害香港政府的權力和威信,以履行管治香
港的責任,直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午夜為止;
不會損害公務員的士氣和信心。

關於合作模式方面,正如布政司剛才所說,目前仍有待進一步
的商討。我深信各位議員都不會主張我在現階段妄自猜測,或
為一些報章的未經證實報道,而隨便作出回應。我只想強調一
點,公務員隊伍的留任,毫無疑問對順利平穩過渡極為重要。
事實上,《聯合聲明》和《基本法》亦已就這點作出充分的保
證。但我可以據實回覆各位,目前我們所有司級官員的工作都
非常繁重,假如要這些官員長時期離開工作崗位,那一定會帶
來不少嚴重的後果,甚至使我們難以繼續有效管治香港。

關於這一點,英國外相與中國副總理錢其琛最近於海牙舉行會
議後,曾一同發表公開聲明。雙方同意,公務員留任對順利過
渡十分重要,並且重申會致力維持公務員政治中立。雙方亦贊
同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前,公務員應繼續竭誠服務香港,
忠香港政府,而在該日之後,則應効忠特區政府。錢副總理又
表示,中方希望所有公務員留任,繼續服務特區政府。他再次
確定,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前,只有總督、樞密院和立法
局可在香港行使權力。此外,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魯平先生與
布政司會面後亦重申,中國政府不會在香港設立第二個權力中
心,亦不會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前,干涉香港政府的有效
管治工作。

香港政府歡迎這些聲明。

李永達議員問:主席先生,主要答覆的第二段提到,“目前我
們所有司級官員的工作都非常繁重,假如要這些官員長時間離
開工作崗位,那一定會帶來不少嚴重的後果,甚至使我們難以
繼續有效管治香港。”請問公務員事務司,撇開政治爭拗不說,
單從有效管治香港的角度,他是否同意如果要求現任司級官員
在九七年前提早“過檔”,一定會對香港的管治有災難性的後
果?若是的話,請問香港政府有否將這種情況如實向中國政府
反映呢?

公務員事務司答:主席先生,我不想就一些揣測性的報道隨便
作出回應。不過,照常理而言,任何一間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員
如要離開他們的工作崗位一段長時間的話,該機構的工作一定
會受到嚴重影響。我相信這種常識和道理很多人都應該明白的。

張文光議員問:主席先生,主要答覆的第三段引述錢其琛先生
的說法,即中方希望所有公務員留任。然而,主席先生,留任
並不等如原職留任。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會否向中方和候
任行政長官爭取,令所有司級官員在過渡九七時,都可以在原
來的司級職位留任,以達致司級官員的順利過渡,而避免在九
七前出現一種在常識上也很荒謬的情況,就是司級官員日間在
港府所擔任的職位,與在另外一個場合和候任行政長官所委任
的影子職位有所不同,令過渡期出現人事,甚至制定政策上的
矛盾和混亂?

公務員事務司答:主席先生,政府的順利運作有賴公務員體系,
特別是在高級公務員的層次上,有平穩和順利的交接和過渡。
我們已經屢次公開表達這種看法。我深信在候任行政長官選出
後,他也會了解這種看法。

主席(譯文):張文光議員,你是否想指出你的質詢未獲答覆?

張文光議員問:是的,主席先生,因為我想問政府會否爭取,
要留意是“爭取”,候任行政長官在委任司級官員時,所有司
級官員能在原職順利過渡,而不是要政府理解候任行政長官的
想法。最主要是政府會否爭取這件事情得以實現?

公務員事務司答:主席先生,關於主要官員的任命和過渡,
《基本法》內已經清楚列明,而香港政府期望公務員能整體順
利和平穩過渡的立場,也很清晰。我們將會盡我們的能力來表
達我們在這方面的看法,不單向候任行政長官,也包括向所有
需要關注這方面事情的人士表達這種意見。

劉慧卿議員問:主席先生,在主要答覆中,公務員事務司再次
提及公務員是政治中立的。我們曾在立法局有關事務委員會會
議上提過這問題,我想現在再問政府一次。對香港巿民來說,
司級官員負責制定政策,是有很鮮明的立場的,那又怎可以說
他們是“政治中立”呢?政府當時的答覆是因為他們沒有黨派,
不是政黨,但你們其實是執政黨。我希望公務員事務司再次告
知巿民他的解釋。是否我們所有無黨無派的議員都是政治中立
呢?

公務員事務司答:主席先生,“中立”當然並不等如沒有立場。
作為一個政府,它施政時一定會有它的建議、政策和立場。我
當日在有關事務委員會會議上,解釋“中立”一詞的意思是跨
階層、長期以香港整體巿民的利益作為我們施政的基礎,這就
謂之“中立”。我不想在何謂“中立”這問題上再作爭拗。主
席先生,我相信這些討論並不會把我們帶到一個更高或更新的
層次。不過,如果大家喜歡研究這些解釋,我可以介紹大家看
洪清田先生最近一、兩天在報章上所寫的文章 ─ 如果大家
看得明白的話。

與歐洲各國的貿易合作協議

2.鄭明訓議員問(譯文):據悉中國及澳門分別於一九八五年
及一九九二年與歐洲聯盟(“歐盟”)簽訂貿易及合作協議;
大韓民國亦正與歐盟商討類似的協議。有見及此,政府可否告
知本局,本港尚未與歐盟達成類似協議的原因為何?

工商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在香港對外商業關係方面,一
直以來,政府的重點是,透過世界貿易組織,處理多邊關係,
以及透過亞太區經濟合作組織,處理地區關係。香港積極參與
這些組織的活動,並在恰當情況下,參加有關的談判,為香港
爭取更更多的商業及經濟利益。

在雙邊關係方面,政府主要就兩個特定範疇,即航空服務,以
及促進和保障投資,進行磋商,以期達成各項協議。一直以來,
政府把締結雙邊貿易及合作協議,放在較次要的位置,那是因
為,比起一些具有特定目標的協議,這類協議屬於一般性質,
所帶來的實質好處較少。不過,我很高興告訴各位議員,政府
最近已展開研究,探討與歐盟商談和締結一項一般貿易及合作
協議的好處和影響。日後,我會徵詢立法局貿易及工業事務委
員會的意見,並會報告事件的進展,以及我們商談的結果。

鄭明訓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工商司可否告知本局是否
同意與歐盟訂立貿易及合作協議,有助於建立國際投資人士對
香港將來作為中國一個特別行政區的信心;以及在政府的擬議
檢討中,工商科也應研究發展中小型企業、視聽工業、環境科
技等方面雙邊合作關係的機會,或甚至把研究範圍擴展至包括
大學和學術方面的合作?

工商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在主要答覆中所說,政
府當局現已展開研究,考慮與歐盟締結雙邊貿易及合作協議的
好處。至於這項協議會否幫助加強國際人士對日後特別行政區
的信心,政府將須在考慮上述好處時一併考慮。

關於這位議員的第二個問題,事實上,在沒有雙邊貿易和合作
協議的情況下,香港政府現時是透過亞太區經濟合作組織與其
他貿易伙伴進行合作,繼而進一步以雙邊及地區關係為基礎,
在中小型企業、環保科技的交流與提昇,以及在視聽工業方面
進行合作。

補充勞工計劃

3.田北俊議員問:主席先生,統計處資料顯示,自本年二月一
日起實施補充勞工計劃以來,各個工種的最低工資較之前的一
般輸入勞工計劃同類工種的最低工資限制大幅上升。不少工商
業機構即使聘請不到本地僱員,也沒有能力聘請外勞。政府可
否告知本局:

  1. 補充勞工計劃中各工種的最低工資與一般輸入勞工計劃
    中同類行業的最低工資相比,平均增加了多少個百分比,
    這增幅與同期通脹升幅的比較為何;及

  2. 如何釐定補充勞工計劃中各工種的最低工資,以及在釐
    定該等工資時有否考慮在目前市道不景的情況下,各行
    業僱主(特別是中小型機構)承擔工資的能力?

教育統籌司答:主席先生,政府的輸入勞工政策,是確保僱主
須優先聘用本地工人,如僱主確實無法在本地覓得所需人手,
可輸入外地勞工,以填補該等空缺。

為保障本地工人的就業權益,並確保他們不會為外來廉價勞工
所取代,補充勞工計劃規定,僱主給予本地工人的工資,不應
低於本地勞工市場上同類職位的每月工資中位數。

因此,當僱主未能在本地覓得工人,他們根據補充勞工計劃申
請外地勞工時,給予外地工人的最低工資,必須相等於該職位
的工資中位數,並以申請簽證當日的最近期工資中位數為準。
這項規定符合香港履行《國際勞工公約第97號》的責任。該
公約訂明,外來工人獲得的薪酬和其他條件,不應較從事同類
工作的本地工人為差。

現已終止的一般輸入勞工計劃,以及為新機場及有關工程而設
的輸入勞工計劃,都訂有這項工資規定。

現謹就質詢的兩個部分答覆如下:

  1. 一般輸入勞工計劃最後接受申請的時間,是在一九九四
    年年初。當時該計劃下各個職位的最低工資,是根據一
    九九三年九月的工資數字釐定的。這項計劃現已由本年
    二月開始推行的補充勞工計劃取代。目前,補充勞工計
    劃下各個職位的最低工資,是按照一九九五年九月的工
    資數字釐定。比較這兩組數字,最低工資的每年平均升
    幅為9.5%,而同期的每年平均通脹率則為8.8%。

  2. 政府統計處每半年進行一次勞工收入統計調查,根據僱
    主(包括中小型機構)所申報的僱員實際工資,計算各
    個職位的工資中位數。我們以這個工資中位數,作為補
    充勞工計劃下各個職位的最低工資。

田北俊議員問:主席先生,工商界絕對同意香港的就業機會應
優先給予本地工人。政府在主要答覆第五段(a)項提到,比較兩
項輸入勞工計劃,最低工資的升幅為9.5%,而同期的通脹率為
8.8%。如果政府真的這樣做,我們工商界是會支持的。請問教
育統籌司是否知道,在補充勞工計劃中,電訊、郵遞文員的最
低工資兩年前是7,390元,但今次卻定為9,680元,增幅是31%,
即平均每年是15%,而不是政府所說的平均數字9.5%。此外,
樓面出納員的最低工資由5,460元增至7,000元,增幅也是30%,
即平均每年增加15%,遠較通脹率8.8%為高。請問教育統籌司
是否知道這情況;抑或他說的9.5%是平均數字,可能有其他職
位加幅較少?

教育統籌司答:主席先生,首先,我同意田議員最後的說法,
即我在主要答覆中提到的9.5%只是一個平均升幅。不同的職位,
其工資實際增長,包括工資中位數的實際增長當然會不同。有
些職位的增長會超過9.5%,但同時有些職位卻低於9.5%。
9.5%只是一個平均升幅,我在主要答覆中已說得很清楚。因此,
我們當然知道一些職位的平均增幅接近15%,但同時有些職位
卻低至接近6%。這些增幅實際上也反映出市場上勞工充裕或
短缺的現象。我更要強調,這些數字是根據政府統計處每半年
進行一次的勞工收入統計調查,收集了實際工資的資料而作出
的。

主席(譯文):田議員,你是否想指出你的質詢未獲答覆?

田北俊議員(譯文):尚未。

主席(譯文):那麼,我會記下你希望再提出一項補充質詢。

唐英年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教育統籌司答覆說最低工
資的平均增幅為9.5%。請問教育統籌司可否進一步澄清,9.5%
是根據實際資料計算出來的簡單平均增幅,還是一個根據過往
數據得出的加權平均增幅?原因為何?我肯定教育統籌司很清
楚一個簡單的平均增幅和一個加權平均增幅對整個平均增幅是
有很大分別的。

教育統籌司答:主席先生,這平均增幅是一個簡單的平均增幅,
而不是加權平均升幅。由於主要質詢問及平均增幅,所以我便
要這樣回答。我同意這平均增幅其實是沒有甚麼意義的,因為
基本上,如果要申請輸入外勞,我們要看的是那個職位的最新
工資中位數是多少,然後根據那工資中位數來訂定最低入息。
不過,由於議員的質詢是問及平均增幅,所以我一定要忠於這
項質詢,給予答覆。

主席(譯文):唐議員,你是否想指出你的質詢未獲答覆?

唐英年議員問(譯文):是未答覆,主席先生。我的質詢的第
二部分詢問教育統籌司為何採用簡單的平均增幅而不是加權平
均增幅。這項質詢本來就是這樣問,而且,簡單的平均增幅亦
不能反映現實情況,因為可能有些職位從來沒有輸入外地勞工。
把那些職位的百分比也加進去,就是把數字削減,以致不能反
映真實情況。

主席(譯文):但你並沒有提出質詢,對嗎?你只是表達了一
個意見,認為別的做法更有意義。因此,我只想知道教育統籌
司剛才的話,是指質詢沒有甚麼意義,還是答覆沒有甚麼意義。

教育統籌司答:主席先生,你是否要我回答這問題?我剛才其
實不應該說這項質詢沒有甚麼意義。我只不過是說9.5%的平均
增幅,甚而即使是加權平均增幅,也不可以證明到甚麼。因為
如果說增幅多少,其實應該看那職位的工資增幅是增加抑或減
少。我只不過是想這樣解釋。如果議員的質詢是問及平均增幅,
我當然會回答平均增幅;如果是問及加權平均增幅,我也會回
答加權平均增幅。不過,即使是問加權平均增幅,我相信意義
也不大。因為正如我所說,現時的補充勞工計劃,甚至是以前
的一般輸入勞工計劃,基本的精神是針對個別職位,我們不是
以平均條件聘請工人來港。

羅致光議員問:主席先生,我希望教育統籌司協助本局議員明
白一下,因為田北俊議員的質詢與他的答覆有一點分別。田北
俊議員指部分工商業機構,即使聘請不到本地僱員,也沒有能
力聘請外勞,但教育統籌司卻指出,根據實際調查,僱主實質
上增加了工人的薪酬,平均是0.7%。雖然這加幅低得可憐,但
僱主總算付得起,並正在支付。是否田議員所指的機構是因為
缺乏競爭力而聘請不到本地僱員,所以想聘請一些廉價的外勞,
但政府又不讓他們這樣做呢?

教育統籌司答:主席先生,我覺得相當難答這項質詢,因為這
是關於田北俊議員質詢中所表達的意見,而這是田議員的意見。
我相信現時我的答覆主要是應該針對田議員的質詢。有關田議
員的意見,也許應由田議員解釋。

蔡根培議員問:主席先生,本地僱員去年的薪酬加幅已經有限,
甚至出現負增長,為何補充勞工計劃下的最低工資竟然較一般
輸入勞工計劃為高呢?同時,請問本港工商機構在該計劃下,
總共聘請了多少外勞?他們所聘用的外勞數目是否比政府預期
少?若是的話,原因為何?

主席(譯文):我裁定這項補充質詢的第一部分合乎規程,而
第二部分則與原來的質詢毫無關係。

教育統籌司答:主席先生,我在主要答覆中也說得很清楚,補
充勞工計劃的主要政策,是僱主獲准輸入外地勞工的先決條件
是證明僱主無法在本地聘請工人。同時,我們亦會確保外來工
人的待遇與本地擔任同類職位的工人的待遇相同。因此,我們
以工資中位數作為最低工資,是完全符合這原則的。這工資中
位數也不是我們憑空做出來的,而是根據政府統計處每半年進
行的勞工收入統計調查得來的。

田北俊議員問:主席先生,勞工處公布,直至最近,在補充勞
工計劃下有百多份申請獲得批准,而政府說要達到2 000個名
額才會就這計劃作檢討;政府又說那最低工資定得很合理。請
問教育統籌司,在不獲批准的申請當中,是否大部分因為不能
達到政府的工資要求,抑或是其他原因呢?

主席(譯文):技術上而言,這項補充質詢已超越了原來的質
詢的範圍。

田北俊議員(譯文):主席先生......

主席(譯文):田北俊議員,如果我說錯了,你可以告訴我。

田北俊議員問:主席先生,我原本的質詢是有關工商界不申請
外勞,主要是因為工資比以前大幅增加,政府回答說工資加幅
不大。既然獲批准的申請這麼少,只得百多份,那當然有很多
申請不獲批准,所以我問政府那些申請不獲批准的理由,是否
因為不能達到工資要求?

主席(譯文):田議員,你在原來的質詢表達了一個意見,然
後你就這個意見提出了兩項具體的質詢。其一是關於不同工種
的最低工資的平均增幅,其二則是為不同工種定下最低工資的
準則。因此,這項補充質詢已超越了你原來的質詢的範圍。

不明氣體侵襲

4.李鵬飛議員問:主席先生,鑑於香港近年經常發生不明氣體
侵襲學校事件,而最近在鄰近大埔工業邨的一所學校亦發生了
同樣事件,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是否已查明在大埔事件中的不明氣體來源,又該不明氣
    體是否來自大埔工業邨;

  2. 會否訂立指引指導學校(包括弱能人士學校)的負責人,
    在受不明氣體侵襲時採取有效的緊急疏散措施;及

  3. 對於因受不明氣體侵襲而需入院治療的人士,以及身體
    受到永久損害者,政府有何機制使他們可得到財政上的
    援助及賠償?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

  1. 關於李議員提及的事件,儘管消防處已在學校及附近一
    帶進行深入調查,但仍無法確定不明氣體的來源,亦無
    證據顯示氣體來自大埔工業邨。

  2. 教育署已向各學校(包括弱能人士學校)發出通告,提
    供有關漏煤氣或據報有不明氣體或氣味時的措施指引。
    這些措施包括迅速把學生撤離受影響範圍,帶領他們前
    往空氣清新的地方,安排負責人員照顧感到不適的學童,
    以及要求提供緊急服務等。根據這些突發事件的一般指
    引,校長可酌情盡量減低對學生的不良影響,避免不必
    要的焦慮或恐慌。

  3. 正如其他病人一樣,因受氣體侵襲而需入院治療或身體
    永久受損的人士,如有經濟困難,可申請綜合社保障援
    助。綜合援助的受助人,可免費在公立醫院接受治療。
    因受不明氣體侵襲而導致身體永久損害的人士,如其受
    損程度大致相於完全喪失謀生能力,便有資格領取傷殘
    津貼。當局並沒有為因受氣體侵襲以致身體受損的人士
    設立特定賠償計劃。不過,根據本港的法律制度,任何
    人士如認為因他人的作為或不作為而蒙受損害或損失,
    可透過民事法院討回公道。

李鵬飛議員問:主席先生,上星期天水圍再次發生不明氣體事
件。政府有何方法確定不明氣體的來源,因為如果知道來源就
可以治本。政府現時有何科學方法來鑑定不明氣體的來源呢?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運往發生不明氣體事件現場的
消防儀器,全部設有一系列的氣體探測器。

主席(譯文):李議員,你是否想指出你的質詢未獲答覆?

李鵬飛議員問:主席先生,我問的是不明氣體來源,而不是儀
器方面。政府知不知道不明氣體是從哪裏產生的呢?

主席(譯文):李議員,你可否說得具體一點?你問的是不明
氣體的一般成因,還是具體地點?

李鵬飛議員問:一些學校受到不明氣體侵襲,請問政府能否調
查得到那些氣體的來源?有否一些科學方法鑑別來源?

保安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顯然是在問題涉及某宗具
體事件的情況下,才可以給予確切的答覆。如果這位議員的問
題是,過去政府曾否就不明氣體事件進行調查,以及曾否成功
追溯或確定得到氣體的種類或來源,則答案當然是肯定的。在
一些事件中是可以追溯或確定得到的。

醫院燒傷專科

5.莫應帆議員問:主席先生,八仙嶺山火釀成多人燒死及嚴重 燒傷的慘劇,引起市民關注。有見及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目前哪些公立醫院設有治療燒傷病人的燒傷專科,以及
    該科的運作如何;

  2. 該等燒傷科在一九九三至一九九六年處理的燒傷病人及
    為燒傷病人進行的手術數目分別為何;及

  3. 在同一期間,公立醫院治療嚴重燒傷病人(燒傷面積佔
    身體面積三分之一或以上)的成功率為何;與美國、英
    國、日本及中國的成功率相比又如何?

衞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現時,全港共有7間大型
急症醫院設有隔離設施,為燒傷病人提供專科治療。這些醫院
包括瑪麗醫院、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伊利沙伯醫院、廣
華醫院、威爾斯親王醫院、瑪嘉烈醫院及屯門醫院。

有關公營醫院曾處理的燒傷病人數目,由於一九九五年的統計
數字仍在編訂,我們手頭上只有截至一九九四年止的統計數字。
有關數字分別為:一九九一年有1 910名,九二年1 735名,九
三年1 674名,而九四年則有1 622名。這些病人當中,平均約
有百分之十五至二十須要在情況危急時接受外科手術。

要確定為燒傷病人提供專科治療的成功率有多少,並不容易,
因為病人能否痊癒,不僅須視爭傷勢的嚴重程度,還取決於其
他多個因素,例如傷者的年齡、被燒傷的部位及深度、呼吸系
統受到的損害,以及身體在其他方面的狀況等。此外,由於本
港並無臨床資料可以顯示燒傷病人在接受治療後的成效,因此,
要將本港的情況與其他國家作直接比較,並不可能。

莫應帆議員問:主席先生,衞生福利司基本上沒有回答我的質
詢的第一部分,即有關燒傷專科的運作,所以我希望衞生福利
司能夠向我提供書面答覆。此外,有關對燒傷病人的處理方面,
很多醫生都有強烈的意見,希望能有專科服務。由於燒傷很容
易引致生命危險,請問政府會否積極考慮為燒傷病人設立專科
服務?

衞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根據現行的制度,威爾斯
親王醫院和瑪麗醫院是處理嚴重燒傷病人的第三級轉介中心。
除非我們以過剩的容納量為策劃的目標,否則必然會出現個別
醫院出現應接不暇的情況。儘管如此,設立一間容納量過剩的
中央燒傷中心,並特別為其購置儀器,並不符合成本效益,因
為在大部分時間內有關設施及人力資源均不會被充分運用。

張漢忠議員問:主席先生,衞生福利司剛才提及有燒傷中心的
設立,但據我所知,燒傷中心並沒有長駐的燒傷醫療護理人員。
如果遇到一些嚴重的災難性慘劇,相信在應付方面會出現問題。
請問衞生福利司會否檢討燒傷中心的運作,以及在燒傷中心內
加設長駐的燒傷護理人員?

衞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在主要答覆中所提及的
七間醫院,均設有隔離設施,並特設具備所需專門知識的醫護
人員小組,為嚴重燒傷的病人提供全面的護理。這些醫護小組
一般均包括護士、營養師、物理治療師、職業治療師、醫生和
輔導人員等,而在領導工作方面,則通常由一位經驗豐富的燒
傷科專科醫生負責。在處理類似八仙嶺山火的大型燒傷事件時,
醫院管理局總部會開展災難應變計劃,以統籌及集合所有現存
公營醫院的資源,確保各醫院在處理大量燒傷病人時能夠通力
合作。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衞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
本港公營醫院現時提供的服務是否足以應付日常發生的輕微或
嚴重燒傷個案?

衞生福利司又可否告知本局,當局是否有任何緊急應變措施來
處理危急事故,例如發生一場突發的嚴重火災後有很多、很多
燒傷者,人數遠較八仙嶺山火的燒傷數字為高的情況?

衞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醫院管理局轄下的所有醫
院都能夠處理輕微的燒傷個案。一旦出現嚴重而涉及很多很多
傷者的災難,醫院管理局總部可以開展其災難應變計劃,統籌
各醫院的所有資源,以處理這樣的災難事故。幸而香港從未發
生過這樣的事故。不過,即使香港不幸出現這樣的災難,本港
的醫院亦有能力應付。

陳婉嫻議員問:主席先生,衞生福利司的主要答覆似乎沒有回
答莫應帆議員的(c)項質詢,因為莫應帆議員希望政府就治療燒
傷病人的成效與鄰近地方作比較,但政府卻回答說沒有這方面
的比較。然而,政府在其他病類方面都有一些比較,例如在治
療癌症、肺病等方面的成效,但為何在燒傷方面卻沒有呢?我
很想衞生福利司說出原因。

衞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已經在主要答覆中解釋
過,要確定為燒傷病人提供專科治療的成效是很困難的,因為
每個病人的情況均截然不同,而他們受傷的嚴重程度也各有差
異。取決的因素包括病人的年齡、燒傷的部位,即身體何處遭
燒傷等。至於可否與其他國家作直接比較的問題,本港尚未製
備臨床資料足以顯示治療成效。我們將來或可製備這類資料,
屆時便可與其他國家製備的同類資料作比較。

主席(譯文):陳議員,你是否認為你的問題尚未獲解答?

陳婉嫻議員問:我覺得她在最後給了一些答覆,但我仍然想再
問一點,......

主席(譯文):很抱歉,陳議員。我不能容許你再提出一項補
充質詢了,否則,質詢時間便會變成一場辯論。你可能不同意
答案的內容,但衞生福利司已經回答了你的補充質詢。

莫應帆議員問:主席先生,剛才我提出補充質詢時,希望衞生
福利司以書面方式回答有關醫院在這方面的運作問題,但衞生
福利司似乎沒有回答會不會這樣做。

主席(譯文):莫應帆議員,你原有的質詢並沒有任何部分問
及該等醫院及該等醫院的燒傷專科的運作。如果你希望提出這
方面的質詢,而衞生福利司現時又沒有答案在手的話,請問衞
生福利司是否打算提交書面回覆呢?

衞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要求這位議員重複一
次他的質詢。

主席(譯文):莫應帆議員。

莫應帆議員問:主席先生,其實是有的,我的質詢(a)項是問目
前哪些公立醫院設有治療燒傷病人的燒傷專科,以及該科的運
作如何?

主席(譯文):很抱歉。這些燒傷專科到底如何運作的呢?

衞生福利司答:主席先生,我會以書面方式回答莫議員的質詢。
(附件I)

晚間的巴士停車位

6.黃秉槐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目前本港三間巴士公司(九巴、中巴及城巴)的晚間巴
    士停車位不足的數目分別為何,以及該等公司分別有多
    少部巴士需在晚間停泊在道路上;及

  2. 過去十年,因容許各巴士公司改變車廠用途而減少的巴
    士停車位數目為何?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當局准許專利巴士通宵停泊在
巴士車廠、以短期租約租用的非路旁停車地點、巴士總站和路
旁。由於巴士公司可以在這些指定地點通宵停泊巴士,九巴、
中巴及城巴都有足夠的停車位,應付個別車隊的需要。有關停
車位的詳情載列於附件。

巴士公司須事先取得運輸署署長的批准,方可在巴士總站及路
旁通宵停泊巴士。而運輸署署長在作出批准前,會徵詢有關區
議會的意見。巴士須通宵停泊在總站內,以及在小部分情況中
須停泊在路旁,這安排當然有欠理想。不過,由於附近欠缺適
當的非路旁停車地點,這些安排基於運作上的理由是很難避免
的。此外,巴士公司往往應區議會就改善巴士服務而提出的要
求,開辦新路綫和增加巴士班次,亦令巴士公司更須倚賴這種
安排。

我們會繼續物色適合巴士通宵停泊的非路旁停車地點,以便編
配給巴士公司使用。例如,我們已為城巴的車隊找到一些非路
旁臨時停車地點,而於本年較後時間,九巴約有80部現時在元
朗及屯門路旁停泊的巴士,可在天水圍一個新的短期租約非路
旁停車地點停泊。但我們必須承認,這類停車地點的供應將會
十分匱乏,尤其在市區,因為市區的土地亦須撥作其他迫切用
途。

巴士公司出售車廠,難免會失去停車位。過去10年,九巴因出
售車廠而失去180個停車位,而中巴則失去60個。值得注意的
是,有關車廠是巴士公司在公開市場購得,而當局批准巴士公
司出售,理由是這些車廠不再有運作上的需要。


附件


中巴、城巴和九巴的巴士停車位
﹝截至一九九六年四月三十日為止﹞
非路旁停車位
公司 巴士
數目
﹝截至一
九九五
年年底
為止﹞
永久
車廠
(a)
短期
租約
停車
地點
(b)
獲准
停泊
巴士的
巴士
總站
(c)
路旁
(d)
總數
(a)+(b)+
(c)+(d)
中巴 844 305 350 345 6 1 066
城巴 375 0 155 222 0 377
九巴 3 513 1 660 687 1 185 231 3 763
合計 4 732 1 965
(38%)
1 192
(23%)
1 752
(34%)
237
(5%)
5 146
(100%)


黃秉槐議員問:主席先生,直至目前為止,三間巴士公司的總
共四千七百多輛巴士,有近四成要停泊在巴士總站或路旁,因
而可能引起如失竊、巴士被人駛去、影響環境、市容和清潔等
問題。請問政府會否主動向巴士公司提供多些停泊車輛的地點
或廠房?

運輸司答(釋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剛才所說,將巴士停泊
在巴士總站和路旁並不是理想的做法,但基於運作上的需要,
我們必需承認土地供應不足這個事實。事實上,雖然有頗多巴
士須停泊在路旁和巴士總站,這些泊車位並不全部接近民居,
有些是設於遠離住宅區的地方,例如交易廣場、海洋公園或觀
塘碼頭等。九巴共有36個巴士總站,而中巴及城巴則分別有六
個及三個巴士總站,另外共用八個總站。雖然巴士總站數目不
少,但在一九九五年,我們只接獲共19宗與噪音及其他滋擾有
關的投訴。

因此,主席先生,雖然我會作出嘗試,希望能獲取更多的車廠
地點或短期租約停車地點,但各位仍必須明白現實的限制,並
得承認將巴士停泊在巴士總站和路旁是運作上的需要。

蔡根培議員問:主席先生,鑑於來往中港兩地的直通巴士數目
越來越多,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未來數年內,政府有否具體
良策,改善越來越多巴士需要在晚間停放在路旁或其他地方的
情況?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當局在批准新巴士路綫時,當
然會嘗試為巴士找尋及批撥所需的停車車廠。舉例說,我們正
在找尋地點,以供來往機場的新巴士之用。

劉健儀議員問:主席先生,容許巴士在巴士站和路旁通宵停泊,
事實上會令居民感到滋擾,尤其是在住宅區。運輸司可否告知
本局,政府會否考慮要求巴士公司晚間將巴士停泊在工業區,
以免對居民造成滋擾?

主席(譯文):兩項補充質詢與主要質詢只是略有關連,但我
仍請運輸司作答。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一如我較早前所說,假如我們
真的能夠避免將巴士停泊在民居附近的話,我們當然會嘗試這
樣做。然而,由於運作上的理由,例如為了避免空車行走虛耗
燃油,又或由於服務新界區的巴士必須停泊在新市鎮附近,則
將巴士停泊在巴士總站和路旁可以說是無可避免的。不過,正
如我剛才所說,運輸署署長在批出某一停車地點之前,會全面
知會和徵詢各有關區議會。我亦已說過,雖然這類停車地點數
目眾多,而巴士班次亦非常頻密,但我們所接獲的投訴在相比
之下卻並不算多。此外,在批出這些地點時,我們亦訂明具體
條件,以盡量減少可能出現的滋擾。

議員質詢的書面答覆

落馬洲公共交通轉車站延遲啟用

7.顏錦全議員問:據悉落馬洲公共交通轉車站於一九九五年四
月落成後,原定於同年七月啟用。運輸署雖曾先後表示該轉車
站會於今年農曆年和復活節前啟用,但均沒有落實。有見及此,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該轉車站未能如期啟用的原因為何;

  2. 有關在該轉車站開辦穿梭巴士服務的建議是否已獲中港
    政府批准;及

  3. 對此類跨境興建計劃,一般的協商程序及完成程序所需
    的時間分別為何?

運輸司答:主席先生,落馬洲公共交通轉車站已於一九九五年
八月底如期建成。興建這個轉車站的目的,是為了提供往來落
馬洲與皇崗兩地的過境穿梭巴士服務。此外,轉車站亦可供的
士、巴士、公共小型巴士及私家車使用。

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與香港政府達成的協議,雙方須各自委出
營辦商,再由營辦商組成聯營公司,共同開辦該項穿梭巴士服
務。香港方面,我們經招標後,已於一九九五年六月委出九龍
巴士有限公司為營辦商。九巴與深圳方面選出的巴士公司經過
多番磋商後,已於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六日成立了一間聯營公
司。一俟某些正式手續,例如向中國司機發出旅行證件所涉及
的手續完成後,穿梭巴士服務便可開始。

方便旅客過境小組負責處理各項過境交通問題。目前,邊境聯
絡人員幾乎每天都有聯絡,商討運作事宜。此外,我們又分別
於每季及每半年,與深圳有關當局及廣東省有關部門的官員舉
行會議。至於就個別計劃達成協議所需的時間,則主要視乎所
商討的事宜而定。

汽車用柴油的零售價

8.劉健儀議員問:過去兩年,輕質柴油的平均入口價維持在每
公升約1.10元的水平,但汽車用柴油的零售價卻由一九九一年
一月的每公升5.31元上升至本年二月的每公升6.32元。有見及
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是否有資料顯示汽車用柴油的零售價大幅上升的原因;

  2. 如何監察石油產品每次加價的幅度,以防止石油公司
    作出不合理的定價?

經濟司答:主席先生,

  1. 影響本港汽車用柴油零售價的因素,包括國際市場的油
    價走勢、本地通脹對油公司經營成本的影響和徵稅率等。
    汽車用柴油的零售價,由一九九四年一月的每公升5.31
    元上升至本年三月的每公升6.16元,升幅為16%。同期
    內,柴油進口價格、甲類消費物價指數和徵稅率分別上
    升約15%、19%及28%。(柴油的零售價已由本年二月
    的每公升6.32元,下降至本年三月的每公升6.16元。)

  2. 零售價的加幅,仍然與成本上升的幅度一致。現時在市
    場上經營的油公司共有五間,各公司明顯會互相競爭。
    政府認為可依賴市場力量去維持供應汽車用柴油的油公
    司之間的良性競爭,並認為競爭是防止價格不合理上升
    的最佳方法。

陪審員的英語能力

9.劉漢銓議員問:一項調查發現,本港陪審員對法官在提請陪
審員注意證據的總結詞中提及的法律名詞,以及在死因研訊中
使用的醫學名詞只是一知半解,甚或一竅不通。有見及此,政
府可否告知本局:

  1. 過去三年來,有多少案件因陪審員的英語水平不足而要
    重組陪審團,以及該等案件的類別為何;及

  2. 會否檢討陪審員所須具備的語文程度,以確保審訊公
    平?

布政司答:主席先生,

  1. 《陪審團條例》(第3章)第4條訂明陪審員須具備的
    資格,其中一項是陪審員的英文程度須足以明白證人的
    證供、律師的陳詞,及法官的總結詞。司法機構的意見
    是,假如陪審員對某些用語的理解,對審訊或死因研訊
    關係重大,法官或死因裁判官通常會下令向陪審員解釋
    這些用語,並在總結詞中親自講解涉及的法律用語。至
    於有多少宗案件因陪審員英文程度太低以致陪審團須重
    組,司法機構並無編備有關的紀錄。

  2. 司法機構致力制定一個架構,使本港所有司法審訊程序
    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可採用中文或英文進行。有
    鑑於此,當局現正檢討需否維持現時對陪審員英文程度
    的要求。

公共圖書館的使用情況

10.李國寶議員問(譯文):有報道指香港發展策略研究所最
近的一項調查顯示,大部分人士均以圖書館服務不足為理由,
甚少或全無使用公共圖書館。有見及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本港公共圖書館的數目、所處地點以及所提供的服務;

  2. 有否進行調查以找出公共圖書館藏書的種類是否足以滿
    足使用者的需求;若有,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3. 會否考慮延長公共圖書館在周末的開放時間,讓在職人
    士能夠使用圖書館服務?

文康廣播司答(譯文):主席先生,

  1. 巿政局現時在巿區共設有33間圖書館,計為一間中央圖
    書館、一間藝術圖書館、15間分區圖書館、12間小型圖
    書館及四間流動圖書館。區域巿政局在新界共設有25間
    圖書館,計為三間中央圖書館、七間分區圖書館、12間
    小型圖書館及三間流動圖書館。兩個巿政局轄下圖書館
    的數目及地點,分別載於附件I及II。

    這些圖書館提供的服務包括下列各項:

    1. 閱覽及視聽服務

      兩個巿政局的圖書館共有逾555萬項不同形式
      的圖書館資料,包括書籍、報章及期刊、錄音帶、
      鐳射唱碟、影碟、錄影帶、縮微資料、電腦軟件、
      唯讀記億光碟、互動光碟、套裝教材及地圖等等,
      以迎合本港巿民多種不同的需要。

    2. 外借服務

      除藝術圖書館外(該館資料僅供巿民在館內查閱)
      ,各圖書館均設有成年人和兒童書籍外借服務。
      除書籍外,中央及分區圖書館亦有錄音帶和舊期
      刊可供外借。在一九九五年,借出的圖書館資料
      共達2 144萬項。

    3. 報刊閱覽服務

      圖書館現時訂閱的本地及海外報刊數目逾1萬
      份。此外,各中央圖書館、大會堂公共圖書館及
      藝術圖書館亦藏有大量舊報刊,同時備有縮微版
      本,供讀者翻查舊資料。在一九九五年,巿民在
      兩個巿政局轄下圖書館查閱舊報刊資料總數達
      191萬項。

    4. 團體借用服務

      各圖書館經常為非牟利團體、康復和懲教機構、
      安老院及弱能人士收容所提供團體借用書籍、錄
      音帶和舊期刊的服務。

    5. 推廣活動

      推廣活動是公共圖書館服務不可或缺的一環。圖
      書館經常舉辦教育及康樂活動,例如書展和藝術
      展覽、播放錄影帶及安排集體參觀圖書館活動。
      此外,圖書館亦積極推廣文學藝術,舉辦多項文
      藝創作獎比賽,例如中文文學創作獎、詩詞創作
      比賽和學生中文故書創作比賽,藉以提高巿民對
      文學創作的興趣和認識。兩個巿政局的公共圖書
      館,平均每年舉辦約21 500項推廣活動,每年參
      加者總數達650萬人次左右。

    6. 參考及翻查資料服務

      各中央圖書館、大會堂公共圖書館及藝術圖書館
      均設有參考圖書館服務。這些圖書館提供全面的
      參考資料和多項特藏資料。此外,參考圖書館在
      傳播資訊和處理巿民的查詢方面,亦發揮積極作
      用。在一九九五年,參考圖書館處理有關參考資
      料的查詢共約49萬宗,而巿民在圖書館查閱參
      考資料總數達243萬項。

    除上述服務外,圖書館亦設有學生自修室,為弱能人士
    提供服務,以及為巿民提供縮微資料和影印服務。

  2. 巿政局先後於一九九零及一九九二年,兩度就其服務進
    行基準調查,其中一個調查項目,是巿民對圖書館服務
    的評價。調查結果顯示,巿民對圖書館服務感到滿意的
    比率,由一九九零年的77%,增至一九九二年的84%,
    可見巿民對圖書館服務普遍感到滿意。此外,巿政局已
    委託獨立機構在一九九六年六月就巿政局圖書館服務進
    行一項全面調查,以確定圖書館使用者和非使用者的需
    要,以便制訂五年計劃,進一步發展巿政局圖書館服務。

    區域巿政局亦曾進行同類的基準調查,結果顯示,巿民
    滿意圖書館服務的比率由一九九一年的60%,增至一九
    九三年的68%,可見巿民對圖書館服務給予正面評價。
    區域巿政局亦計劃於本年七月就圖書館服務進行一項特
    別民意調查,藉以確定普羅大眾的需要,並進一步改善
    為巿民提供的圖書館服務。

  3. 巿政局各中央和分區圖書館現時每星期開放七日,共57
    小時,星期五的關閉時間延遲至晚上九時。區域巿政局
    各中央和分區圖書館則每星期開放六日,共56小時,星
    期一或星期四休息。兩個巿政局所有圖書館均在星期六
    由上午九時或十時至下午五時開放,星期日則由上午九
    時或十時至下午一時開放。兩個巿政局現正檢討轄下圖
    書館的開放時間以及其他圖書館服務,以期為巿民提供
    更佳服務,並會審慎考慮在周末延長圖書館的開放時間
    是否可行。

老人的牙科服務

11.李華明議員問:香港大學牙醫學院最近的一項研究指出,
有多達七成的老人缺乏牙科治療。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為何沒有提供專為老人而設的公共牙科服務;及

  2. 會否檢討老人對牙科服務的需求,並考慮在老人健康中
    心增設牙科服務;若否,原因為何?

衞生福利司答:主席先生,

  1. 在牙科服務方面,政府的政策是為市民提供預防牙患的
    服務(例如學童牙科保健計劃)及促進牙齒健康的服務
    (例如推行口腔衞生教育)。治療牙患的服務則只限於
    為下列人士提供:有需要接受緊急牙科治療的市民、某
    幾類有特別需要的人士,以及那些在治療過程中有必要
    接受牙科治療的公營醫院住院病人。至於在經濟上有困
    難並合乎資格領取公共援助的老人,則可向社會福利署
    (“社署”)指定的非牟利牙科診所求診;所需費用可
    根據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申請發還。此外,這些老人
    亦可到私家牙科診所求診,但獲發還的費用,只相等於
    社署指定的診所就同樣治療的收費。

  2. 現時,政府並無計劃檢討其牙科服務政策。因此,亦未
    有打算在老人健康中心增設牙科服務。

無牌儲存危險物品

12.葉國謙議員問:據報道,上月西區一住宅因發生火警而被
警方發現住戶無牌藏有危險物品。由於事件引起廣泛關注,政
府可否告知本局:

  1. 過去三年,無牌藏有危險物品的個案數目為何;

  2. 政府有何措施防止市民無牌藏有危險物品;及

  3. 政府是否有計劃於短期內檢討或修訂現行規管儲藏危險
    物品的發牌制度?

保安司答:

  1. 過去三年來,根據《危險品條例》檢控非法貯存危險品
    的個案數目如下:
    年份
    個案數目
    一九九五
    105
    一九九四
    84
    一九九三
    129

  2. 消防處是負責危險品的發牌當局。該處在簽發或續發牌
    照前,會視察所有的危險品倉庫,以確保這些倉庫都維
    持在規定的標準。遇有菜館、學校、公眾娛樂場所等處
    所申請其他類型的牌照,該處在視察時,亦會查看是否
    有非法貯存危險品。

    該處定期舉行防火運動,巡視和講座,藉此提高各界對
    安全使用和貯存危險品的意識。此外,更設有一條24小
    時電話熱綫,處理涉及危險品的投訴。

  3. 政府現時並無計劃檢討或修訂現行規管貯存危險品的
    發牌制度。

馬會捐助由政府負責的社會活動

13.羅祥國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英皇御准香港賽馬會(“馬會”)在過去三年,每年就
    政府負責的各類社會活動(例如教育及體育)的經費作
    出多少捐助;及

  2. 有何措施監管由馬會捐助並由政府負責的各類社會活
    動,以及該等措施詳情為何?

衞生福利司答:主席先生,

  1. 按照慣例,總督每年都會向馬會提出一份活動計劃清單,
    建議馬會提供資助(這項工作的非正式名稱為“總督的
    購物清單”)。由於申請數目不少,衞生福利司會就初
    步的申請進行審核,然後擬定一份建議名單,提交總督。
    去三年(馬會的財政年度由七月一日起至翌年的六月三
    十日止),通過這個方式撥給各項計劃的款額如下:


    一九九二至九三年度
    8,800萬元
    一九九三至九四年度
    7,500萬元
    一九九四至九五年度
    7,800萬元

    根據馬會的年報所載,上述款額約佔馬會期內慈善捐款
    總額的7%。至於清單以外的捐款,馬會則徵詢政府的意
    見,以確保一些供大型慈善及公益計劃用的捐款,均切
    合市民的利益及期望。如有關計劃必須動用公共開支
    (包括非經常及經常開支)方可落實,則政府的積極支
    持是不可或缺的。

  2. 馬會批准撥款給總督建議清單上的機構後,有關的決策
    科便會監察這些機構的工作,以確保捐款在適當時間內
    獲得善用。

香港電台撥給籌備委員會的播放時間

14.劉慧卿議員問(譯文):據悉,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
會(“籌委會”)向當局提交清單,要求提供協助,其中一項
是要求撥出香港電台的廣播時間,供播放有關籌委會工作的節
目。就此,當局可否告知本局:

  1. 對於撥出香港電台的廣播時間,當局的政策為何;

  2. 當局會否遵從籌委會的要求;及

  3. 上述(a)項所述的政策有否禁止利用廣播時間作政治宣傳;
    若有,當局會如何確保此政策會得到遵從?

文康廣播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商營電視廣播機構的牌照
訂明,電視台得依照廣播事務管理局的指示,撥出時段播放政
府節目,惟節目時間不得超逾電視條例第8A條(見附件)所
訂的時限。現時的做法,是香港電台依據上述條文,為本港市
民提供資訊、教育及娛樂節目。香港電台製作這類節目時,會
實際行使編輯自主權,決定所製作節目的性質和內容。

此外,商營電視廣播機構的牌照亦訂明,電視台得播放“政府
宣傳短片及文告”,惟時間不得超逾牌照所訂的廣播時限。政
府部門及非政府機構,例如紅十字會及公益金,均以這類宣傳
短片及文告,向市民傳達信息。

至於電台方面,香港電台策劃及製作本身的電台節目時,同樣
實際行使編輯自主權。根據商營電台的持牌條件,商營電台須
播放由政府部門及非政府機構提供的“政府宣傳短片及文告”。
這類宣傳短片及文告亦會在香港電台廣播。

特區籌委會已請本港政府協助,安排在電視台及電台撥出廣播
時段。我們已向籌委會秘書處解釋,須待籌委會提供更多有關
這項建議的資料,我們才可進一步考慮他們的要求。政府會根
據現行的廣播法例及政策,考慮籌委會的要求。

根據商營電視(廣告)規例第7條的規定,商營電視台不得播
放任何帶有政治色彩的廣告。在電台方面,“電台業務守則之
廣告標準”第8(m)段同樣訂明,除非得到廣播事務管理局事先
批准,否則持牌電台不得播放有政治色彩的廣告。香港電台並
不播放任何廣告。


附件

(譯文)

8A 與商營電視廣播有關的限制

  1. 若依據第8(2)(b)條所發出的商營電視廣播牌照的任何隨
    附條件的規定,某些資料須於星期一至星期五任何期間
    晚上七時至十時的任何時間予以播放,在未經有關商營
    電視廣播牌照持有人的同意下,其在任何一天的廣播時
    間不得多於30分鐘,或總數多於30分鐘。

  2. 依據第8(2)(b)條所發出的商營電視廣播牌照的任何隨附
    條件的規定而須予以廣播的廣播資料,其廣播期間時數
    總和不得多於下列任何一項:

    1. 在以上午六時起計的任何24小時期間內,不得多
      於2.5小時;

    2. 在任何一個星期的星期一至星期五任何期間晚上
      七時至晚上十時的15小時內,不得多於2.5小時;

    3. 若有關廣播服務屬中文廣播服務,在任何一個星
      期內不得多於12小時;及

    4. 若有關廣播服務屬英文廣播服務,在任何一個星
      期內不得多於6小時。

渡輪上的防火設施

15.黃偉賢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目前香港油蔴地小輪船有限公司及天星小輪有限公司
    的載客渡海小輪,以及其他在本港註冊行走中港綫和
    港澳綫的渡輪上,有何防火設施;又政府於何時訂立
    此等防火措施的標準;

  2. 有關當局如何確保上述渡輪的防火裝置合乎政府所指
    定的標準;是否有渡輪公司因違反標準而被檢控;若
    有,罰則為何;及

  3. 是否會檢討目前載客渡海小輪的防火設施標準;若然,
    檢討將於何時進行;若否,原因為何?

經濟司答:主席先生,管制香港油蔴地小輪船有限公司和天星
小輪有限公司轄下的載客渡海小輪(即本地持牌渡輪)的消防
設施的法例,有別於管制航行中港綫、港澳綫的香港註冊客船
的法例。前者受本港法例管限,後者則以國際海事組織所訂定
的公約和守則管限。因此,答覆分為兩部分。

本地持牌渡輪

  1. 關於領有牌照的渡海小輪上所需的消防設備,於一九六
    九年起實施的《商船(消防設備)規例》(第369章)
    有所訂明,規定船上必須裝設消防水泵、消防總管、消
    防栓、消防軟管、消防噴嘴和滅火器。此外,某些類別
    的客船的機房更須裝設固定滅火裝置,例如三層渡輪、
    雙體船等。

  2. 海事處發牌予新船前,先行加以檢驗,以確保該船符合
    有關安全規定,包括防火設施方面的規定。此後,該船
    還須每年徹底檢查一次,方會獲得續牌。此外,海事處
    巡邏人員會隨時突擊抽查渡海小輪,倘若發現欠妥之處,
    便會提出檢控。直至目前為止,並沒有渡輪公司因違反
    這方面的規定而受到檢控。

  3. 海事處現正諮詢業內的意見檢討本地船舶的安全標準。
    關於消防設備規例的檢討工作,編定於本年下半年展開。

航行中港綫、港澳綫的香港註冊客船

  1. 現時行走這些航綫的普通客船共有兩艘,而其他行走這
    些航綫的船舶均為船體構造輕巧的高速船,亦稱為動力
    支承船隻。

    這些客船的防火設施受到《海上人命安全(國際海事組
    織)公約》管限。香港訂立下列規例來實施這方面的規
    定:

    1. 《1991年商船(安全)(防火)(1980年5月
      25日前建造的船隻)規例》;

    2. 《1991年商船(安全)(火警裝置)(1980年
      5月25日或以後但1984年9月1日前建造的船
      隻)規例》;

    3. 《1991年商船(安全)(防火)(1984年9月
      1日或以後建造的船隻)規例》;

    4. 《1991年商船(安全)(客船構造)(1984年9
      月1日前建造的船隻)規例》;及

    5. 《1991年商船(安全)(客船構造及檢驗)
      (1984年9月1日或以後建造的船隻)規例》。

    這些規例均於一九九一年根據《商船(安全)條例》
    (第369章)制定,訂明客輪在結構上的防火設計、防
    止火勢經由通風系統蔓延、固定火警探測器和滅火系統、
    限制使用低閃點燃料、消防巡邏、消防水泵、消防總管、
    手提滅火器、滅火工具和防火控制圖等各方面的規定。

    此外,鑑於動力支承船隻設計特別,國際海事組織遂於
    一九七七年通過“動力支承船舶安全規則”,訂明這類
    船隻的安全標準。該套規則訂定這類船隻在設計和構造
    方面的規定,香港現時在行政上配合來實施該套規則。
    單就防火設施而言,該套規則所訂明的規定大致與管限
    客船的規則相若,但細節則有所不同,以配合這類船隻
    在設計上的特色。

  2. 凡擬建造的船舶均須先由海事處審核其設計,確定符合
    有關規定,才可動工建造;在建造期間和在竣工後,海
    事處均會派員檢驗,該船才可投入服務。該船投入服務
    之後,則須每年檢驗一次,確保各部分結構和設備均妥
    為保養;海事處人員還會不時突擊抽查,確保符合各項
    規定。在這些措施下,我們可以確定這類客船的安全標
    準得以維持於甚高水平,而且至今並沒有船隻受到檢控。

  3. 自一九七七年以來,高速船的船體漸大、類型漸多,海
    上安全標準亦有所改進,國際海事組織成員國遂訂定並
    於最近採納“高速船安全國際規則”,以取代“動力支
    承船舶安全規則”。新規則訂明高速船構造的安全標準、
    所須裝置的設備,以及操作、維修方面所須符合的條件。
    政府現正草擬所需法例,以便在香港實施“高速船安全
    國際規則”,目標是在本年內完成立法。與此同時,由
    於船舶經營者通力合作,這套規則的規定現正以行政方
    法實施,繼續維持甚高的安全標準。

私人危險斜坡的維修

16.劉漢銓議員問:近日有報章報道,目前全港約有160個私人
危險斜坡正在進行維修,而有關的維修工作將無法於本年季前
完成。有見及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今年雨季來臨前會採取
何種緊急措施,以減低該等斜坡的潛在危險?

工務司答:主席先生,私人斜坡的維修保養須由有關的業主負
責。當屋宇署發出危險斜坡修葺令時,業主通常須委聘一名認
可人士或顧問,在指定時限內完成某些工程。該署會視乎有關
斜坡所涉及的工程範圍和複雜程度來定出一個合理時限。為斜
坡進行永久性的土木工程包括勘察、設計和建造三個階段,一
般需時二至三年完成。如情況需要,在展開永久工程前,亦可
能須在較短時間內進行一些臨時防護工程。若情況不許可,未
能即時採取足夠的預防措施,則在特殊情形下,可能需要暫時
疏散受影響的居民及封閉有關的樓宇。此外,當屋宇署人員發
出危險斜坡修葺令後,亦會在現場的顯眼處張貼危險告示,提
醒市民切勿接近受影響的地方。

由業主委聘的認可人士及/或顧問,在永久工程竣工前,有責
任採取預防措施,如斜坡可能隨時發生危險,亦必須提出警告。
預防措施包括裝設儀器,緊密監察斜坡的鞏固程度、為外露的
斜坡進行防護工程、設置臨時的排水明渠,並確保這些排水系
統妥為保養。由於今年的雨季將至,當局最近已致函有關的專
業人士,提醒他們在適當情形下採取上述措施,確保有關斜坡
已符合安全規定。

假如業主未有遵照修葺令的規定,屋宇署會委聘顧問,進行原
本應由業主負責的工程。屋宇署如認為有關斜坡會隨時發生山
泥傾瀉,亦有權進行必需的緊急工程。目前,在已發修葺令的
私人斜坡當中,業主沒有履行責任的個案約佔35%;這些斜坡
現在受屋宇署委聘的土力工程顧問監管。

私人斜坡如不幸發生山泥傾瀉,有關的工務部門會像處理公共
斜坡一樣,發揮其應急能力,提供協助。各主要有關部門,例
如土木工程署、路政署、渠務署、機電工程署和建築署,均訂
有應變計劃,以便在發生緊急事故時設立控制中心,與警方和
消防處保持聯絡,確保可盡快提供技術援助。

向信用卡諮詢人追付欠款

17.李華明議員問:現時,部分銀行及財務公司在信用卡使用
者或借款人拖欠還款時向其諮詢人追查或追討欠款,對諮詢人
造成滋擾。政府曾於本年一月答覆本局質詢時表示,由金融管
理局(“金管局”)及銀行業公會就制定“銀行業守則”
(“該守則”)而成立的工作小組會作出研究。就此,政府可
否告知本局:

  1. 有關的研究將於何時完成,而所作出的建議將於何時
    推行;及

  2. 在該項研究中會否考慮:

    1. 規定申請人必須出示諮詢人的同意書,並規定
      銀行及財務公司須聯絡諮詢人以核實其意向;
      若否,原因為何;

    2. 制定諮詢人責任的條款,並要求銀行及財務公
      司將有關條款以書面通知諮詢人;若否,原因
      為何;及

    3. 規定銀行及財務公司在信用卡使用者或借款人
      無力償還借貸而不知所終時,必須以書面通知
      諮詢人,以及不可向諮詢人追討欠款,亦不可
      將諮詢人的資料交予收數公司;若否,原因為
      何?

財經事務司答:主席先生,

  1. “銀行業守則”的制定工作預計於一九九六年年底完成。
    現時,金管局已採取若干步驟,以在公布該守則前處理
    部分問題。這些步驟包括 ─

    1. 於一九九六年一月致函銀行業公會,提醒《銀行
      業條例》下的認可機構,必須確定私人貸款及信
      用卡申請人是先徵得諮詢人同意,才在申請表填
      寫其名字;

    2. 於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二日設立投訴熱綫,以便
      金管局密切監察認可機構所僱用公司的追討欠債
      行為是否恰當,並在有需要時與個別機構跟進,
      以糾正其在管理收數公司方面的不善之處;及

    3. 於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二日致函銀行業公會,強
      調不應僱用以不當手法追討欠債的收數公司,以
      及認可機構必須對有關公司嚴加控制。

    金管局會密切監察透過投訴熱綫接獲的投訴。如情況顯
    示有相當多的合理投訴,便會考慮採取進一步行動,限
    制僱用收數公司。此外,由於公眾表示關注,銀行業守
    則工作小組(“工作小組”)會考慮應否先擬備及公布
    該守則內有關諮詢人和收數公司的部分。

  2. 在制定該守則時,工作小組會詳細考慮質詢(b)部特別提
    到的幾點 ─

    1. 政府當局支持金管局於一九九六年一月致函銀行
      業公會時所說明的原則,即必須先徵得諮詢人同
      意,方可在申請表填寫其名字。徵求這類同意的
      方式,將會在制定該守則時進一步研究,當中會
      顧及核實這類同意的需要、有關機構的運作效率
      以及有關費用對客戶的影響等問題;

    2. 倘諮詢人並無與貸款人簽署正式合約,擔保借款
      人或持卡人的債務,則諮詢人對借款人欠下貸款
      人的債務,並無法律責任。工作小組將考慮建議
      認可機構以書面通知諮詢人這項基本原則及有關
      諮詢人的其他權利和義務;及

    3. 認可機構或收數公司無權向諮詢人追討欠債,除
      非諮詢人是擔保人。政府當局原則上支持有關建
      議,即認可機構不應向收數公司披露諮詢人的資
      料。工作小組將詳細考慮這個問題,並同時研究
      關於認可機構在借款人或持卡人未能償還債務時,
      應通知諮詢人的建議。

在台灣兌換中國銀行發行的港元銀行紙幣

18.羅祥國議員問:在中國銀行發行港元銀行紙幣的初期,有
報道指該種銀行紙幣不能在一些歐美地方兌換當地貨幣。此外,
本人近日前往台灣旅遊時,親身經歷到台灣的銀行及酒店並不
兌換由中國銀行發行的港元銀行紙幣。有見及此,政府可否告
知本局,是否知悉中國銀行發行的港元銀行紙幣為何不能在台
灣兌換,以及該等紙幣的流通在歐美地方有否遭遇同樣情況;
若有,政府有否採取補救措施?

財經事務司答:主席先生,港元銀行紙幣是香港的法定貨幣。
港元銀行紙幣在香港以外其他地方是否為人接受,用以兌換當
地貨幣或清償以該種貨幣為單位的債務,是有關人士的商業決
定。某一地方發行的銀行紙幣不為別國所接受,這種情況時有
發生。與其他地方的政府一樣,香港政府無權強迫其他國家的
人接受本港的貨幣作上述用途。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並無接獲有關質詢中所述情況
的報告。金管局及發鈔銀行一直積極向本港及海外的有關方面
闡明發行港元銀行紙幣的安排,包括存放在外匯基金中的美元
作為這些紙幣的支持、中國銀行由一九九四年五月起發行港元
銀行紙幣,以及進行發鈔銀行收回港元銀行紙幣以兌換同等幣
值的程序。

我們知道,本港三家發鈔銀行,包括中國銀行,共同印製了一
本小冊子,說明現時香港發行的各種銀行紙幣,而這些小冊子
業已分發給海外的銀行。

廉政專員公署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納入規管範
圍的建議

19.劉慧卿議員問:關於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廉政公
署”)建議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納入
《防止賄賂條例》的規管範圍一事,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廉政公署在此時提出這項建議的原因;

  2. 建議中的規管範圍會否包括對聯交所職員、理事會成員、
    各委員會成員,以及個人和公司會員的規管;及

  3. 廉政公署與聯交所就這項建議的討論迄今有何進展?

財經事務司答:主席先生,

(a) 聯交所於一九九四年要求廉政公署防止貪污處,研究
聯交所轄下上巿科、財務及運作服務科和監察科的工
作。研究在一九九五年年底完成。研究報告確定,聯
交所的運作程序,並無重大問題。然而,防止貪污諮
詢委員會在通過有關報告時,注意到聯交所享有本港
法定專利證券交易巿場地位,對投資人士而言,擔當
極其重要的角色。委員會因此建議,儘管廉政公署過
往為聯交所審核各項制度時,一向得到聯交所鼎力合
作,政府仍應把聯交所納入《防止賄賂條例》所載公
共機構附表內,以便廉政公署防止貪污處可以對聯交
所的其他所有運作程序作研究,並視乎研究結果,就
防止貪污問題提供意見。

(b)及(c) 聯交所已要求廉政公署澄清,聯交所若列為《防止賄
賂條例》範圍內的公共機構,則條例第2條有關“公
職人員”一詞的法定定義,是否將適用於聯交所職員
及各類會員。有關方面亦正特別諮詢法律意見,研究
並非聯交所日常運作代理人的經紀會員,是否亦會被
視為該條例所指的公職人員。據我們所知,聯交所會
在進一步澄清上述各點並取得有關法律意見後,再就
廉正公署的建議作出決定。

懲教署職員當值時聚賭

20.黃偉賢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過去三年,懲教署職員因在當值時聚賭或與囚犯聚賭而
    遭受處分的人數有多少;該等職員所受到的處分為何;

  2. 目前有何監察措施,以杜絕懲教署職員在當值時聚賭?

保安司答:主席先生,

  1. 過去三年,並無懲教署職員因在當值時聚賭或與囚犯聚
    賭而遭受紀律處分。

  2. 懲教署訂有足夠的監察措施,以防止各類不法活動,其
    中包括賭博。這些措施包括針對需要實施保安管制、背
    景審查、作出妥善監管和會見有關人員等。


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首讀

《1996年氣體安全(修訂)條例草案》

《1996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

《1996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1996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

《1996年商業登記(修訂)條例草案》

《1996年遺產稅(修訂)條例草案》

《1996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

《1996年汽車(首次登記稅)(修訂)條例草案》

《1996年飛機乘客離境稅(修訂)條例草案》

《1996年博彩稅(修訂)條例草案》

《1996年應課稅品(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依據《會議常規》第41(3)條的規定,
受命安排二讀。

條例草案二讀

《1996年氣體安全(修訂)條例草案》

經濟司動議二讀:“一項修訂《氣體安全條例》的條例草案。”

經濟司致辭的譯文: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二讀《1996年氣體
安全(修訂)條例草案。》

《氣體安全條例》授權氣體安全監督(這裏指機電工程署署長)
進入及檢查氣體燃料裝置,例如生產氣體的工廠、高壓供氣喉
及氣體壓力調控及儲存設施等,而他每年均進行這方面的工作。
如果檢查人員在檢查時發現任何不妥善之處,可發出敦促改善
通知書,指示有關方面須在某段期間內補救不妥善之處。

條例草案建議向氣體裝置擁有人委以法定責任,規定他們保持
氣體裝置在安全情況下操作,並要求他們僱用合資格人士定期
檢查有關裝置。此舉可確保擁有人不會等到氣體安全監督的檢
查人員指出不妥善之處,然後才進行維修工作。

氣體安全監督會指定擁有人為不同類別的裝置安排合資格人士
檢查的次數、審議檢查結果和在必要時發出敦促改善通知書。

條例草案除改善氣體裝置的安全情況外,並授予氣體安全監督
更大權力,以處理任何被視為不安全的裝置。條例草案授權氣
體安全監督於必要時由他進行補救工作,或將有關裝置解除運
作,直至該裝置安全為止。由於氣體裝置的整體安全情況良好,
氣體安全監督只會在極罕有或特殊的情況下,才將某一裝置解
除運作。操作已被氣體安全監督解除運作的裝置,即屬違法。
氣體安全監督為某一裝置進行補救工作或將該裝置解除運作而
導致的開支,將作為拖欠政府的民事債項向有關人士追討。

條例草案的建議,同樣通用於註冊氣體公司、政府及各公共、
商業、工業及私人機構,如學校、電力站、私人屋邨、酒樓及
工廠等。

條例草案亦修訂《氣體安全(氣體供應)規例》,授權氣體安
全監督在認為某類只用一次的石油氣儲存器危害公眾安全時,
禁止使用該類石油氣儲存器。

經驗顯示,沒有活門而即用即棄的石油氣儲存器,於儲存器與
用具切斷接駁時不能自動關閉氣體供應,而與這些儲存器有關
的意外,往往會令使用者被燒傷。這些儲存器屬於供露營爐具
使用的一類。由於設有自動關閉氣體供應活門的露營氣體儲存
器在市場將會供應充足,故此氣體安全監督建議,為公眾安全
着想,在適當時候應禁止供應沒有活門的露營氣體儲存器。

此外,條例草案將檢驗儲氣鼓的責任,由勞工處移交給機電工
程署,使所有與儲氣鼓安全有關的責任,都統一由氣體安全監
督負責。

主席先生,我謹建議本局通過本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二讀議案經提出待議。

辯論中止待續,條例草案依據《會議常規》第42(3A)條的規定
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1996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

庫務司動議二讀:“一項修訂《稅務條例》的條例草案。”

庫務司致辭: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二讀《1996年稅務(修訂)
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是我今午為實施本年度財政預算案所提出的稅收建
議,而向本局提交的十條條例草案中的第一條。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按預算案所宣布的建議,提高薪俸稅免稅
額;增設供養兄弟或姊妹免稅額;設立一個扣稅項目,使納稅
人在合資格院校修讀與工作職業有關的培訓課程所繳交的學費
為可扣稅的開支;以及為酒店翻新開支,設立一項特定扣稅項
目。現在讓我簡單解釋上述各項寬減措施。

第一,有關提高多項薪俸稅免稅額,具體來說,基本免稅額及
已婚人士免稅額,將提高13.9%。第一及第二名子女免稅額以
及第三至九名子女免稅額,將分別提高11.4%及13.6%,即分別
增至24,500元及12,500元。供養父母及供養祖父母或外父祖母
基本免稅額和額外免稅額,將分別提高11.4%及16.7%,即分別
增至24,500元及7,000元;而單親免稅額及傷殘受養人免稅額,
將分別提高12.5%及36.4%,即分別增至45,000元及15,000元。

第二,有關增設一項24,500元的供養兄弟或姊妹免稅額,納稅
人如供養未婚兄弟或姊妹,可申請這項新設免稅額,惟該名受
供養兄弟或姊妹在課稅年度內必須 ─

  1. 未滿18歲;

  2. 為18歲或以上但未滿25歲,及為在學校接受全日制教
    育的學生;或

  3. 為18歲或以上,因傷殘或弱智而不能工作者。

此外,納稅人亦可就其供養的傷殘兄弟或姊妹申請15,000元的
傷殘受養人免稅額。

第三,有關設立一個扣稅項目,使納稅人在合資格院校修讀與
工作職業有關的培訓課程所繳交的學費成為可扣稅的開支,每
年最高達12,000元。這項措施將有助提高工作人口的技能。這
扣稅項目適用於為取得或維持就業資格而在大學、專上學院、
科技學院或其他合資格院校修讀的課程,或同業協會、專業團
體或商會為會員提供的培訓或發展課程。由上述性質的海外院
校機構所舉辦的課程,包括遙距課程,亦可接受。稅務局局長
將印發資料小冊子,向納稅人解釋詳情。

最後,本條例草案增設一項特定利得稅免稅額,使酒店可透過
每年註銷20%的方式,把翻新開支,攤分五年扣稅。這項措施
顧及到酒店業的特殊情況。酒店須不時進行裝修工程,以保持
服務質素和水準。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建議本局議員通過本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二讀議案經提出待議。

辯論中止待續,條例草案依據《會議常規》第42(3A)條的規定
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1996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庫務司動議二讀:“一項修訂《稅務條例》的條例草案。”

庫務司致辭: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二讀《1996年稅務(修訂)
(第2號)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對來自某些本港發行的債務工具的買賣利
潤和利息收入,實施相當於一般利得稅率50%的優惠稅率。要
得到這項稅務優惠,有關的債務工具必須達到以下標準 ─

第一,經由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的債務工具中
央結算系統存管及結算;

第二,具備金管局認可信貸評級機構審定並為金管局接受
的評級;

第三,原定償還期不少於五年;

第四,面額最低為50萬元;及

第五,向香港公眾發行。
這項稅務寬減措施將有助吸引海外發行機構來港、擴大我們的
債務市場和加強我們對區內其他金融中心的競爭能力。

本條例草案亦賦予財政司權力,使其可在憲報頒令,豁免發行
機構所發行的債務工具須符合有關的50萬元最低面額規定或信
貸評級規定。我們的目的,是為政府的法定機構提供豁免。我
們對這些機構的信用狀況絕無懷疑,因此無須規定它們發行的
債務工具具備明確的評級。此外,我們亦鼓勵這些機構發行面
額較低的票據,以便小投資者更容易參與高質港元債務證券投
資。因此,豁免這些機構須符合最低面額的規定,實屬適當。
財政司為給予這項豁免而頒布的任何命令,均為附屬法例,並
須按慣常方式受本局監察。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建議本局議員通過本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二讀議案經提出待議。

辯論中止待續,條例草案依據《會議常規》第42(3A)條的規定
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1996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

庫務司動議二讀:“一項修訂《稅務條例》的條例草案。”

庫務司致辭: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二讀《1996年稅務(修訂)
(第3號)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加入具體條文,規定非本港居民無須就來
自本港股票買賣和本港管理的真正離岸基金所提供的某些入息,
負上繳納利得稅的責任 。本條例草案的另一個目的,是規定如
股票經紀和離岸基金經理代非本港居民買賣股票和投資基金,
則無須就該等投資者從中所得的利潤,負上繳納利得稅的責任。
有關修訂實際上反映現行做法,目的是使法例中的有關範疇更
為明確。這些修訂將會有助提高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此外,我們亦藉此機會修訂有關法例,以便對涉及股票借用及
借出交易的本港及非本港股票,實施同時的稅務政策。根據現
行法例規定,為鼓勵這類交易而實施的利得稅寬減措施只適用
於本港股票。本條例草案把這項寬減措施的適用範圍擴大至稅
務局局長指明的非本港股票交易。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建議本局議員通過本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二讀議案經提出待議。

辯論中止待續,條例草案依據《會議常規》第42(3A)條的規定
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1996年商業登記(修訂)條例草案》

庫務司動議二讀:“一項修訂《商業登記條例》的條例草案。”

庫務司致辭: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二讀《1996年商業登記
(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提高商業登記費的豁免水平,即每月平均
的生意額低於這個水平,便可豁免繳付商業登記費。對於售賣
貨品的商號,豁免水平提高100%,由15,000元增至3萬元。至
於銷售服務的商號,豁免水平則提高150%,由4,000元增至1
萬元。

本條例草案的另一個目的,是把《商業登記條例》下訂立次要
規例的權力,由總督會同行政局轉授庫務司。不過,本局仍可
按慣常方式審議根據該條例所制定的各項規例。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建議本局議員通過本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二讀議案經提出待議。

辯論中止待續,條例草案依據《會議常規》第42(3A)條的規定
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1996年遺產稅(修訂)條例草案》

庫務司動議二讀:“一項修訂《遺產稅條例》的條例草案。”

庫務司致辭: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二讀《1996年遺產稅(修
訂)條例草案》。

現時提交議員審議的條例草案,目的是修訂用作評估遺產稅的
資產值的級別。具體來說,本條例草案把遺產稅免稅額由600
萬元增至650萬元,並將兩個稅階的幅度由100萬元增至150
萬元。因此,遺產稅將按以下稅率徵收:650萬元至800萬元
之間的遺產,稅率為6%;800萬元至950萬元之間的遺產,稅
率為12%;而950萬元以上的遺產,稅率則為18%。

我們亦藉此機會,把《遺產稅條例》賦予總督會同行政局的次
要而不影響政策的權力轉授庫務司,以減輕行政局的負擔,並
同時改善條例的編排。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建議本局議員通過本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二讀議案經提出待議。

辯論中止待續,條例草案依據《會議常規》第42(3A)條的規定
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1996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

庫務司動議二讀:“一項修訂《印花稅條例》的條例草案。”

庫務司致辭: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二讀《1996年印花稅(修
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調整印花稅的稅率,以減輕購買中下價樓
宇的置業人士的負擔,這些人士包括購置居者有其屋單位或夾
心階層房屋計劃物業人士。具體來說,本條例草案把只徵收100
元象徵式印花稅的物業價值上限,由50萬元提高至75萬元。
價值75萬元至150萬元的物業,所徵收印花稅稅率定為0.75%;
價值150萬元至250萬元的物業,所徵收印花稅稅率定為1.5%;
價值250萬元至350萬元的物業,所徵收印花稅稅率定為2%;
而按2.75%的最高稅率計算印花稅的物業價值起點,則由300
萬元提高至350萬元。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建議本局議員通過本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二讀議案經提出待議。

辯論中止待續,條例草案依據《會議常規》第42(3A)條的規定
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1996年汽車(首次登記稅)(修訂)條例草案》

庫務司動議二讀:“一項修訂《汽車(首次登記稅)條例》
的條例草案。”

庫務司致辭: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二讀《1996年汽車(首次
登記稅)(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使運輸署署長得以訂立規例,釐定不同汽
車應課稅價值水平的免稅項目的最高價值(這些項目包括免稅
車輛配件及經銷商保用服務),使這些項目超出最高價值的部
分須繳納稅款。此舉可對付利用誇大申報免稅項目的價值,藉
以減低汽車應課稅價值,從而減少應繳首次登記稅的問題。我
們會在實施有關規例前,就釐定各類免稅項目最高價值的適當
水平,徵詢汽車業的意見;而有關規例將會按慣常方式由本局
審議。

本條例草案亦使我們得以就首次登記稅的寬減,施加條件限制,
並訂立罰則,防止寬減措施受到濫用。這對按照財政預算案所
宣布,實施建議中鼓勵車主放棄舊車的計劃,實屬必要。該項
計劃的目的,是要改善道路的空氣質素。根據該計劃,車齡在
十年或以上的私家車的車主,如放棄舊車,轉換新車,將可獲
寬減首次登記稅,寬減額為應繳稅款的20%或3萬元,兩者取
其較低者計算。為防止計劃受到濫用,我們擬採取以下條件限
制 ─

  1. 有關的舊車必須已被拆毀及已取消登記;

  2. 有關的舊車在拆毀前的24個月內,必須連續領有牌照;

  3. 有關的舊車在拆毀前的24個月內並無轉換車主;

  4. 獲寬減首次登記稅的權利只可在舊車拆毀後保留六個
    月;

  5. 轉換的新車必須是汽油引擎車輛;及

  6. 轉換的新車倘於購入後一年內易手,車主須繳回獲寬
    減的首次登記稅。

任何人作出虛假聲明以圖獲得寬減稅項,即屬犯罪,並會循簡
易程序定罪,可被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12個月。

此外,我們亦藉此機會糾正法例中一些輕微未盡妥善之處,並
修訂有關殘疾人士的條文,以準確反映政府政策的目的是只對
身體狀況適宜駕駛的殘疾人士寬減首次登記稅。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建議本局議員通過本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二讀議案經提出待議。

辯論中止待續,條例草案依據《會議常規》第42(3A)條的規定
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1996年飛機乘客離境稅(修訂)條例草案》

庫務司動議二讀:“一項修訂《飛機乘客離境稅條例》的條例
草案。”

庫務司致辭: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二讀《1996年飛機乘客離
境稅(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將飛機乘客離境稅由50元提高至100元,
即回復一九八三年首次開設此稅項時的水平。現時50元的水
平,遠低於亞太區內的平均數額。稅額提高後,將與區內其他
地方所徵收的水平更趨一致。至於12歲以下的乘客,則仍然
無須繳交飛機乘客離境稅。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建議本局議員通過本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二讀議案經提出待議。

辯論中止待續,條例草案依據《會議常規》第42(3A)條的規定
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1996年博彩稅(修訂)條例草案》

庫務司動議二讀:“一項修訂《博彩稅條例》的條例草案。”

庫務司致辭: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二讀《1996年博彩稅
(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將博彩稅稅率提高半個百分點。普通投注
的稅率,將由11.5%增加至12%;特別投注的稅率,則由17.5%
增加至18%。新稅率將於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新馬季開始時生
效。英皇御准香港賽馬會將會相應減少所收取的投注佣金,以
抵銷稅款的增加。彩池的獎金將不會減少。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建議本局議員通過本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二讀議案經提出待議。

辯論中止待續,條例草案依據《會議常規》第42(3A)條的規定
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代理主席梁智鴻議員暫時代為主持會議。

《1996年應課稅品(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庫務司動議二讀:“一項修訂《應課稅品條例》的條例草案。”

庫務司致辭:代理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二讀《1996年應課稅
品(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將煙草稅及燃油稅提高9%。這加幅大致上
與一九九五年的通脹率相若。此舉與我們的整體財政預算策略
一致,根據該項策略,我們應維持各種收入來源的實質收益,
以確保財政穩健。在煙草稅方面,我們認為有需要提高稅率,
以維持煙草稅對吸煙者的勸阻作用。建議的稅率加幅對通脹的
影響極微。

此外,我們最近亦已增撥資源,使香港海關可以加強打擊走私
香煙及非法使用柴油等活動。

代理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建議本局議員通過本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二讀議案經提出待議。

辯論中止待續,條例草案依據《會議常規》第42(3A)條的規定
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恢復條例草案二讀辯論

《法律援助服務局(第2號)條例草案》

恢復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八日動議二讀辯論

劉健儀議員致辭的譯文:代理主席先生,《法律援助服務局
(第2號)條例草案》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八日提交本局,旨
在規定設立一個屬法人團體的法律援助服務局(法援局),監
管在香港提供的法援服務。

為研究本條例草案,遂成立了一個條例草案委員會,由本人出
任主席。委員會先後舉行了八次會議,其中五次與當局進行磋
商。委員會共接獲三份由香港大律師公會(大律師公會)及香
港律師會(律師會)聯署的意見書,以及一份當值律師服務的
意見書;並在第二次及第四次會議上接見各會代表。

議員一開始便對設立非獨立法援局的建議的優點極表懷疑。他
們質疑,既然立法局已在一九九三年七月以大比數議決設立獨
立的法律援助主管當局,而法律專業人士亦一致表示贊同,當
局為何仍推出此一方案。當局解釋,此方案可較快實施,而其
他方案則可在日後待法援局就有關事宜進行可行性研究後,再
作考慮。

若本條例草案遭否決,當局很明顯不會在短期內研究可否實施
議員屬意的方案。在此情況下,大部分議員同意集中對本條例
草案提出合適的修正案,以加強法援局的獨立性和擴大其職權
範圍,讓法援局最少可朝着成立獨立的法律援助主管當局這一
目標跨進一步。另一方面,若干議員則表示尊重其他議員對本
條例草案提出修正案的意願,但由於本條例草案並不符合他們
的期望,故他們傾向於反對本條例草案。

我會簡單介紹條例草案委員會曾經考慮的主要問題。

條例草案委員會知悉,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一直堅持法援服務
應該獨立的原則,並反對設立建議中的法援局。他們覺得設立
法援局是當局的門面工夫,只徒添一重官僚架構而已,是把法
援署在法律援助方面的問責性,轉嫁予一個礙於其權力有限而
不能為此等事宜負責的組織。他們強烈反對把當值律師服務撥
歸法援局統轄。由於當值律師服務的運作一直良好,並符合經
濟效益,實無需在當值律師服務理事會之上另加一層具監管作
用的官僚架構,以致削弱當值律師服務的自主權。

法律專業人士應條例草案委員會的要求,進一步提交意見書,
載列就條例草案提出的修正案。但他們強調,即使按其建議作
出修正,本條例草案亦未能反映他們屬意的做法,而本條例草
案也不足以代替設立獨立的法律援助主管當局的建議。

鑑於當值律師服務一直運作良好,以及當值律師服務理事會的
存在,議員除了支持法律專業人士的意見,即當局應准許當值
律師服務保持其自主地位外,亦一致同意其不應從屬於法援局。

雖然當局認為設立法援局不會削弱當值律師服務的獨立運作,
但仍同意修正條例草案第4條,使當值律師服務無需就其所提
供的法援服務向法援局負責。然而,當局認為法援局既作為總
督在政府法律援助政策方面的諮詢組織,應可就所有獲公帑資
助的法援服務,包括當值律師服務,提供意見。故此,當局堅
持法援局保留就當值律師服務充任顧問的功能,而不接納條例
草案委員會的建議,刪除所有對當值律師服務的提述。

議員關注的另一個主要問題,是建議中的法援局不夠獨立。法
援局以其有限的職權範圍和權力,無法加強法援服務的獨立性。

議員提出多項建議,包括以兩個市政局作為法援局效法的模式,
以改善有關的條文。但議員在研究過兩個市政局的運作方式後,
同意此模式不適用於法援局,因為它不是獨立機構,財政亦非
自主。經討論後,當局接納議員提出的若干建議,對有關的草
案條文提出擬議修正案,包括刪除不適當地限制了法援局權力
的條文,以消除一些議員的憂慮。

另外一項憂慮是關於設立獨立的法律援助主管當局的可行性研
究。議員指出,儘管當局一直強調法援局其中一項最重要的工
作是進行上述的可行性研究,但在本條例草案中卻並無提及。
他們強烈認為必須在本條例草案中訂明此項重要職能。

經檢討後,當局同意在關乎法援局諮詢職能的新訂草案第4(5)
條內加入此項職能。

然而,由於此經修訂的條款仍然涵蓋當值律師服務,大部分議
員同意由條例草案委員會動議修正第2及4條,以刪除所有對
當值律師服務的提述。

條例草案委員會亦審核了法援局的擬議成員資格。一名議員提
議法援局的四名非法律專業成員應包括一名立法局議員,以及
來自非政府的人權組織和社會及福利服務組織,以及學術界的
人士。

當局認為此建議不可接受,因為非法律專業成員應來自社會各
個界別。當局亦指出,所有成員均是以其個人身分獲委任,以
確保其向法援局提供中立的獨立意見。非法律專業成員要盡量
避免覺得他們必須代表某團體或社會界別的意見。再者,此建
議限制了總督的選擇,使當局不能委任最適合的人選加入法援
局。

然而,為了因應該名議員的要求,當局答應在布政司的答辯演
辭中,作出明確承諾,當局會考慮在其建議的界別中委任非法
律專業成員。我期待布政司在答辯演辭中作出此項承諾。

條例草案委員會曾經考慮過的另一個主要問題載列於第14條,
是有關禁止在未經許可情況下披露資料的事宜。

議員察悉,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建議刪除此條文,因為他們認
為絕無必要把披露資料訂為刑事罪行,而且亦沒有任何證據顯
示過往曾發生披露資料的事件。他們指出,《1995年法律援助
(修訂)條例草案》亦訂有相類條文,但由於有關的條例草案
委員會和法律專業人士強烈反對,當局遂將之撤回。

議員要求解釋加入該等條文的理據,當局在回應時告知議員,
此條文以英國的《1988年法律援助法令》第38條為藍本,旨
在為法律援助申請人及受助人提供保障,以免其資料遭披露。
一些議員指出不宜採取英國的做法,因為香港所採用的法律援
助制度與英國不同。

議員察悉,法援署職員應不會未經許可而披露資料,因為他們
是公務員,受制於《公務員事務規例》的紀律處分。議員亦察
悉,此條文不擬涵蓋有關的私人執業律師或其職員,而只是適
用於法援局的成員及職員,故可透過有關的合約條款,或簽訂
承諾書,防止未經許可而披露資料。

大部分議員經聽取當局的解釋,以及考慮到《房屋條例》、
《醫院管理局條例》、《市政局條例》及《區域市政局條例》
均沒有訂定該等條文,認為沒有足夠理據支持在本條例草案中
訂定該等條文,故同意應刪除第14條。

當局考慮若干議員的提議後,對第14條提出了一些擬議修正案:
界定“任何人”一詞的含義,以限制第14條的涵蓋範圍,准許
在法律援助申請人或受助人同意的情況下披露資料,以及規定
凡未經律政司書面同意,不得就該條文所訂罪行進行檢控。兩
名議員表示會支持該條經修正的條文。然而,大多數議員仍然
認為該條文不合理,應予刪除。

條例草案委員會在完成商議工作時,三名議員(代表條例草案
委員會的少數)明確表示,儘管議員及當局已分別提出修正案,
他們仍然反對本條例草案。他們指出,雖然該等修正案使本條
例草案較易為人接受,但他們認為建議中的法援局不符合他們
的期望,故此並不可取。

我會按照條例草案委員會大部分成員的意見,在委員會審議階
段動議修正條例草案第2、4及14條。

代理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向議員推薦條例草案委員會通過
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後的條例草案。

吳靄儀議員致辭的譯文:代理主席先生,我反對《法律援助
服務局(第2號)條例草案》。我身為研究本條例草案的委員
會成員,已向委員會主席劉健儀議員表示,即使委員會在審議
階段提出修正,我仍然會反對本條例草案。

我不單止要提出本人反對本條例草案的理由,並且要代表曾經
仔細研究過本條例草案的兩個法律專業團體提出反對理由。我
和這兩個法律團體都認為,建議中的法律援助服務局(“法援
局”),與法律援助獨立或財政自主完全無關。這建議只不過
是門面工夫,是將政府當局須加強法律援助效率和提供足夠服
務的責任和問責性轉移至法援局,對市民來說可能弊多於利。
法援局沒有管理、行政或決定權力,因此,它不單止可能會變
成當局的代罪羔羊,而且不論當局想做或不想做甚麼,也可能
會成為當局的擋箭牌。

談到更基本的理由,我是基於本條例草案背後的精神而反對條
例草案的。正如最初提交給我們研究時一樣,本條例草案有欠
忠誠。它宣稱要成立一個獨立的法律援助服務局,但實際上卻
不是這麼一回事;它宣稱可以滿足市民對獨立法律援助服務的
需求,但實際上法援局只不過是一個冠冕堂皇、監督能力有限
的政府諮詢組織。條例草案委員會能夠做到的,只不過是透過
修正條例草案,更清楚的顯露法援局真正的工作性質。由法律
專業團體所草擬的修正案,即劉健儀議員所提及的修正案的唯
一目的,便是更清楚的顯露法援局的工作性質,但我們無法令
法援局更為獨立。現在讓我們看看當局就草案第4(2)條作出的
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所臚列的法援局功能:

制定政策
就政策方向提供意見
檢討法律援助署(“法援署”)的工作,並且“作
出有利和適當的安排”,使法援署能有效率地並合
乎經濟原則地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不斷檢討法援署的發展計劃
考慮預算及提供意見

這些全都是諮詢委員會的典型功能。

本條例草案似乎可令法援局的功能不止於此。條例草案第4(1)
條指出,法援局應“負責監督”由法援署提供的法律服務的
“管理”,而法援署應向法援局“負責”。但責任與權力是兩
回事。法援署署長以至該署每一名職員仍然要直接向政府當局
負責。無論是聘請、辭退、陞職、降職或調遷的事宜,均是由
當局處理。此外,當局負責控制該署的財政預算。該署如何與
其他政府部門合作,也是政府當局內部的事。無論以甚麼新面
貌示人,法律援助日後仍會完全由政府控制。

條例草案第4(3)及(5)條更可以清楚反映法援局是毫無權力的:

根據第(3)條的規定,法援局無權就職員事宜向法援署作
出指示。
第(5)條規定:“法援局是總督在關於所有獲公帑資助的
法律援助服務的政府政策上的諮詢組織......”
這並非一個由市民代表組成的機構,可以在得到法律專
業團體的意見和協助的情況下,就法律援助政策作出決
定,以及就執行這些政策作出指示。

代理主席先生,公眾人士需要一項真正獨立的法律援助服務,
令他們完全相信法律援助服務不會受行政當局干擾,因為這兩
者之間的利益衝突不單止不難理解,而且是實實在在的。恕我
錯誤的將兩個隱喻混在一起,公眾人士不需要那些類似易容的
改變,這是徒將棉花蒙眼而已。

本局於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一日的議案辯論中,已直截了當地
指出不要這個看似獨立的法援局。當時的投票結果是37票對兩
票。我們向政府當局發出這個訊息,難道還不夠清楚嗎?可是,
現在提交給我們的,正是我們說不想要的東西。

在此情況下,草案第4(6)條所述的折衷方式 ─ 即法援局會
就“成立一個獨立法律援助主管當局的可行性及適宜程度”提
供意見 ─ 並沒有多大用處。事實上,此舉可能甚至是倒退,
因為這份“可行性及適宜程度”的研究,早於一九九三年時已
經展開,並且早已有所定奪。

最後一點,也是很重要的一點,便是法律專業團體和當值律師
服務均強烈認為,當值律師服務目前是法律援助服務中唯一真
正獨立的服務,不應受到如本條例草案這般含糊不清的計劃所
掣肘。這點也是條例草案委員會一致贊同和強烈表達的意見。

謝謝代理主席先生。

何俊仁議員致辭:代理主席先生,本人代表民主黨發言,支持
《法律援助服務局條例草案》恢復二讀,並支持條例草案審議
委員會主席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所提出的修正。但與此同時,民
主黨亦對政府拒絕透過這條例草案成立一個全面獨立於政府架
構之外的法律援助服務局(“法援局”),全權管轄及提供法
律援助服務,表示不滿。

代理主席先生,今天反對《法律援助服務局條例草案》有兩種
不同的意見。第一種意見是來自法律界的兩個公會,即香港大
律師公會和律師會,以及本局法律界的代表吳靄儀議員。他們
反對的立場很清楚,是基於這條例草案所設立的法援局不是一
個完全獨立於政府架構以外的組織,故此未能符合他們的基本
要求。對於這個立場,我當然很同意,而對吳議員決定投反對
票,民主黨與我本人也是理解和尊重的,但對於吳靄儀議員其
他的一些具體分析和反對理由,我卻持有不同意見,並會稍後
詳細論述。

今天反對條例草案的第二種意見,相信主要是來自民建聯和一
些與中方關係較密切的議員。他們表面上批評條例草案所要設
立的法援局不倫不類,非驢非馬,所以不予支持,但倘若政府
真的設立一個全面獨立的法援局,他們又會否支持呢?我相信
他們仍會反對。我相信他們今天反對這條例草案的原因,主要
是這法援局的設立,是一個未曾得到中方認可或贊同的改變。
對於這種立場,即不論任何改革是否進步;是否適當;是否有
利公眾;是否符合民意,如非得到中方認可,他們不敢支持,
我們絕對不能接受。我們也相信持第一類反對意見的法律界人
士和吳靄儀議員,也不會同意這立場。

代理主席先生,民主黨在審議這條例草案時,曾認真和審慎考
慮以下幾個問題,才作出支持的決定。

我們第一個問題是,現時法律援助署(“法援署”)的行政管
理是否有待監管和改善,確保能提高法律援助服務的效率和質
素?我們的答案是肯定的。

現時對法援署的批評主要來自數方面:最受人詬病的,是法援
署處理申請的時間過長,這些經常的耽誤和拖延,使申請人感
到焦慮不安,及艱困無援。我們試看,一般進行追討交通意外
傷亡賠償的申請,平均審查時間要八個半月;追究醫療疏忽賠
償要等六個半月;追討僱員賠償要四個月;離婚及追討贍養費
則要花三個半月審查。這樣的效率,我們又怎能接受呢?我們
急切需要法援局制定一個合理的服務承諾。其他的批評,很多
涉及法援署內一些官員的服務態度。有些人批評他們官僚冷漠,
評估申請時的專業判斷保守,對很多身處不幸情況而急需援助
的人士缺乏應有的了解、關懷和同情。總體而言,很多人覺得
法援署缺乏一種關懷的服務文化。更有很多人關注到法援署在
審批申請和對拒絕申請而進行的上訴程序有很多不善之處,長
久以來都沒有檢討和改善。總括而言,法援署的行政管理措施
和服務方針需要有經常的監管以及全面檢討,以求改進,才能
配合社會的進步和巿民的需要。

代理主席先生,我們的第二個問題是,現時這條例草案經修訂
後所設立的法援局,是否有助改善法援署的行政管理和服務質
素?我們的答案是我們相信會有助改善的。

我們得承認這條例草案所要設立的,當然並非一個完全獨立於
政府之外的法律援助服務機構,這點是很清楚的,政府亦承認,
因為簡單來說,法援署依然是一個政府部門。但成立的法援局
仍不失為一個相對獨立,能夠監管法援署及其法援服務的非官
方機構。我們雖然相信設立全面獨立,包括能夠擁有全面監管
權力和獨立資源的法援局是一個最佳選擇;但在目前的情況下,
退而求其次,設立一個相對獨立的監管機構,我們相信也可帶
來一定的改革和進步。

首先,法援局的成員有十位,除了法援署署長是當然成員外,
有四位是來自法律界,(即兩位由大律師公會,兩位由律師會
推薦),其餘五位都是非官方人士。政府曾表示會很審慎考慮
委任一些關注人權或與社會服務界有關,或獨立的學術界人士,
也會考慮委任一些有民意基礎的立法局議員或其他民選議員。
我們相信,總括來說,法援局的組成人士,總比現時政府在建
制內負責監管法援署的布政司辦公室或行政署更為獨立,更能
產生有效的監管作用。

其次,政府在政策上亦要保持法援署有一定程度的獨立形象,
這是政府常說的,所以他們不會經常監管法援署的實際運作。
有很多人提到,我們無需成立法援局。為何不可以由立法局多
加監管,而要直接針對法援署及政府呢?但我想提出一個很現
實的問題,就是實際上立法局能否做得到呢?我很想問立法局
負責監管的人士,他們能否告訴大家,現時負責監管法援服務
的事務委員會在一星期或一個月內會花多少時間處理有關事務
呢?我記得上次我們曾邀請法援署署長出席會議,半小時後他
便要匆匆離開,因為我們要進入下一個議程。最後那次會議也
要超時完成。因此,我們要面對的問題是,我們能否有人專注
監管法援署的工作呢?成立法援局的一個優點,就是可以有多
一批非官方人士,專注監察、檢討及改革法援署的管理和服務。

吳靄儀議員曾批評這個法援局只是一個無權、或很少權力的諮
詢機構,這點我不能完全同意,因為經過修正後的條例草案第
4(2)條,清楚指定法援局有權制定法援署服務的政策,(當然
有剛才所說的兩個例外,就是不得影響人事編制和個案的處
理),並可對法援署的工作經常作出監管和檢討,以確保其服
務的效率等。我覺得這些都是實際的權力,以監管法援署的內
部運作。我們相信法援署必須根據這法例,尊重及遵守法援局
所作出的建議及決定。

我們的第三個問題是,是否今天通過了這條例草案後,我們今
後便會放棄爭取一個全面獨立的法援局的權利和機會?我們的
答案是否定的。

在條例草案審議期間,政府一再表示在現階段不會考慮設立一
個全面獨立的法援局,以管轄一個脫離政府架構的法援署。我
們已對此表示不滿,但如果我們今天否決了這條例草案,我們
可看到在九七年前,政府也不會再提出其他任何新的條例草案。
我們也沒有能力提出私人條例草案,因為這涉及財政開支。九
七年後提出條例草案的機會又如何呢?在目前預見的情況下,
相信也是十分渺茫的。因此,現時這條例草案第4條規定法援
局仍需繼續研究成立一個全面獨立的法援局的可行性,最少把
問題仍然放在議程上。本局仍可繼續努力,爭取成立一個我們
希望見到的獨立的法援局。這問題不會在今天完結。

第四個問題是,成立一個半獨立的法援局究竟有沒有一些弊端,
使我們所見到的好處完全被抵銷,甚至很多事情我們認為是進
步的,也會適得其反?我們在審慎考慮後,所得的答案是否定
的。

吳靄儀議員擔憂這個有名無實的法援局,將可能是政府或法援
署一些錯誤政策的代罪羔羊。我很理解她的疑慮,但我不同意
她的解決方法,即寧可不要這個半獨立的法援局。其實,吳議
員的憂慮,可適用於全部現行的法定機構,不論其屬下的行政
部門是否政府架構。我們試看現時很多法定機構,如房委會、
醫管局、機管局、廣播管理局等,它們若犯有錯誤,它們自己
是否也要首當其衝?我們可否說它們成為了中央政府的代罪羔
羊?要避免它們的決策錯誤,我們是否也要用同一個邏輯,廢
除所有這些法定機構,甚麼事都要傾向於中央集權,讓我們能
直接追究中央政府?我們覺得這是“斬腳趾,避沙蟲”的方法。

問題的關鍵,就是要在制度上,確保法定機構的代表性和問責
性,代表性同時也保障了其獨立性。這與其屬下的行政架構是
否政府部門可能同樣重要,如果不是更重要的話。例如,兩個
巿政局縱使其屬下行政架構,巿政總署和區域巿政總署是政府
部門,但我們會否懷疑巿政局及區域巿政局的獨立性呢?又會
否懷疑它們會成為政府的代罪羔羊呢?我們覺得它們的代表性
是很重要的。我希望稍後政府會再談談委任的原則。除了四位
法律界代表外,我希望他們能委任多一些民意代表。

此外,法定機構的問責性,主要體現於他們的工作是否具公開
性及透明度。我們要確保它能盡可能公開會議,並向公眾提交
更多資料;此外,還要接受有關議會的質詢及監察。其實這些
問題將會是本局日後一些辯論的主要課題。稍後民主黨將會提
出一項《房屋(修訂)條例草案》,主要是就法定機構的問責
性和代表性帶來一個第一次全面的原則性檢討和辯論,以至是
日後改革的先例。其實法定機構這問題,民主黨將會全面研究
及提出一個全面的改革方案,那時法援局的改革當然也包括在
內。

代理主席先生,我也支持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提出的修正案,
理由已在劉健儀議員的報告內列出,我不再詳述。我謹此陳辭,
請大家支持條例草案和劉健儀議員的修正案。

主席恢復主持會議。

葉國謙議員致辭:主席先生,隨着社會的進步,人人都追求平
等公義,這是一個很自然的發展。法律援助是本港司法制度不
可或缺的一環,它的重要性是不容置疑的,它確保市民不會因
為經濟能力有限而失去在法律上享有的權力。今次政府提交本
局審議的條例草案,規定成立一個屬於法人團體的法律援助服
務局(“法援局”),以監管在香港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務。民
建聯認為,建議成立的法援局只是一個具有有限度監管能力的
諮詢架構,它如何能夠發揮公眾對法律援助的問責性和加強透
明度,實在令人感到疑惑。

主席先生,本人認為這條例草案現時所建議的內容,反映出政
府在改善法律援助問題上,誠意不足。日後成立的法援局根本
就沒有獲得賦予實質的權力,去作任何政策上的改變,或為公
眾提供的法律援助及法律援助署的運作作出指示。這樣的運作
架構,相信對改善法律援助服務的幫助十分有限。

再者,這條例草案建議將當值律師服務撥歸法援局統轄,正如
法律專業界人士的意見所說,這實際是一種倒退的做法。民建
聯同意,目前當值律師服務由當值律師服務理事會監管下,一
直運作良好,沒有收到任何投訴,這做法也符合經濟效益,故
此,沒有必要在當值律師服務理事會之上,再另加一層監管,
形成一個官僚的架構。這樣的架床疊屋,既削弱當值律師的自
主權,但又不能改善服務,反會浪費公帑。

雖然政府和條例草案委員會分別提出修正案,避免法援局的權
力受到不適當的限制,並將當值律師撥歸法援局統轄的條文刪
除,使這條條例草案較易為人接受,但民建聯始終認為,建議
的法援局並不可取。如果建議要設立的機制未能改善當前的服
務,倒不如將現存的架構加以改善,包括加強當值律師服務理
事會的職能、在法律援助常務委員會中加入一些非法律界人士
的成員,以及委員會定期舉行會議等,相信也能夠發揮類似建
議的法援局的職能,有助監管法律援助的行政管理,並可減省
公帑的開支。

剛才民主黨何俊仁議員在發言時,指摘民建聯是因為得不到中
方的允准,所以才對這條例草案不給予支持,我覺得這是一種
徹頭徹尾的污蔑,也是一種不負責任的說法。真金不怕紅爐火,
民建聯的代表在整個條例草案審議過程中的表現,我相信在座
很多同事都是有目共睹的。我們的立場是清晰的,不能被一、
兩句說話歪曲。我也懇請何議員不要亂扣帽子。

本人謹此陳辭。

李家祥議員致辭:主席先生,我打算在條例草案二讀時投反對
票,但是由於何俊仁議員剛才那麼大的帽子套下來,說有兩種
意見,一種是專業意見,另一種是政治意見,所以我覺得如果
我不解釋清楚立場的話,稍後可能有人會誤會我的投票意圖。

當然,我並不擔心有人說我是親中或其他,因為這對我來說並
沒有很大關係,但我想解釋清楚為何我支持吳靄儀議員的言論。
由於我們都代表專業團體,所以我尊重她的專業意見,而我對
於中方的言論或立場,事實上真的並不清楚,也從未聽聞。聽
過民建聯葉國謙議員的言論後,我覺得有些是合理的,所以我
也尊重他的意見,而我相信民建聯並非代表中方說話,我認為
這沒有甚麼依據,甚至何俊仁議員也沒有甚麼依據說這些意見
是代表中方的言論。

作為專業人士,我完全同意法律援助署應該有獨立的財政和人
力資源,擁有獨立的權力處理或影響政策,並須獨立向公眾交
代,特別是用家是一般巿民。這種獨立與葉議員所說的稍為不
同,因為葉議員所說的是可以做到獨立,這很重要,但作為專
業人士,我不但希望法律援助署能做到獨立,還希望它可讓公
眾見到它真正獨立。在這方面,條例草案的原則性並不足夠。
如果這些意見現時並非中方的意見,我會很樂意向中方推薦。

我認為條例草案二讀是一項原則性的表決,而我完全認同吳靄
儀議員的看法,所以我會投反對票。不過,何俊仁議員除了開
首的言論外,其餘的意見給我耳目一新的感覺,是一篇少有的
演辭。民主黨議員一向非常務實地就政策的服務架構作出分析。
作為專業人士,我可能比他還前進了一些。他的意見並不是錯
的,他與葉議員都說得很對。從一個務實的角度來看,這條例
草案在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劉健儀議員的精心引導下,實在有
進步。因此,如果條例草案通過二讀的話,我在委員會審議階
段和三讀時都不會否決這條例草案。

張漢忠議員致辭:主席先生,對於何俊仁議員的言論,我感到
極度遺憾。他說民建聯的同事投反對票是由於中國政府反對這
條例草案,給人的感覺是民建聯是中國政府的哈巴狗或傀儡。
我覺得對我們來說,他用了侮辱性的言詞。根據《會議常規》
第31(4)條,我希望主席稍後作出裁決。我希望何俊仁議員撤回
他的言論。除非他拿出事實根據,否則,我希望他撤回他的言
論,並向我們道歉。

主席(譯文):這已不是規程問題,你若要提出規程問題,應
在剛才何議員作出其論點時提出。況且,你剛才發言時所用的
措辭,恐怕是比何議員的用辭更具冒犯性。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主席先生,《法律援助服務局(第2號)
條例草案》,是在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八日提交立法局的。該條
例草案就設立一個獨立的法律援助服務局(下稱“法援局”)
訂立規定,以監察法律援助署(下稱“法援署”)及當值律師
服務推行的公帑資助法律援助服務。條例草案的目的,是讓市
民有較多機會和更直接參與法律援助的行政管理及政策制訂工
作,並使法律援助的行政管理更趨獨立。

條例草案委員會花了不少心血,詳盡研究了這項具爭議的條例
草案。我要先向委員會的成員,特別是主席劉健儀議員,衷心
致謝。委員會提出的意見,大部分均獲得我們積極回應。這些
回應會在我稍後動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訂中反映出來。

在我繼續發言之前,主席先生,我承認我知道有些議員認為本
條例草案不夠廣泛,而某些議員則認為只有完全獨立的法律援
助服務才是可以接受的。讓我簡要地複述我們為何不同意現在
就設立一個獨立的法律援助機構。

第一個原因是,坦白說,我們不相信這是最佳做法。第二個原
因是這樣做要花一段相當長的時間。我們需要廢除法律援助處
這個組織,並為新機構制訂新的服務條款及條件。

根據過往經驗,這樣做會要涉及與沒有清楚表明支持這建議的
法律援助處職員進行長時間協商。因此,我們建議分兩階段進
行工作;首先,設立法律援助服務局,其次,請法律援助服務
局研究建立獨立機構的建議,並就該建議提供意見。

主席先生,現在我想概述我們擬對條例草案作出的修訂,同時
就委員會關注的一些問題,表達我們的看法。

首先,去年十月十八日,我在立法局發言,動議二讀該條例草
案時,曾表示一俟法援局成立後,便會要求該局研究設立一個
獨立的法援機構是否可行和恰當。部分議員認為,為免引起疑
問,條例草案應訂明會就此建議向立法局徵詢意見。為了消除
議員的疑慮,我會為此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一項修訂,在條
例草案第4條加入一項條文。

其次,條例草案委員會部分成員建議,由於當值律師服務現時
已由當值律師服務理事會這個獨立監管機構管理,故不應受法
援局監督。他們贊同法律界的看法,認為應容許當值律師服務
維持自主。我們亦同意當值律師服務應不受法援局監督。為此,
我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訂條例草案第3、4、5、9及
10條,使這項建議生效。不過,我們認為,法援局應可對所有
以公帑資助的法律援助服務(包括法援署和當值律師服務所提
供者),向政府提供意見,這點十分重要。我在建議新增的第
4(5)條中,保留了法援局這項職能。

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劉健儀議員,將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
修訂條例草案第2和第4條,將所有對當值律師服務的提述刪
除。正如我剛才所說,政府認為法援局應可就全部以公帑資助
的法律援助服務,以及法援署與當值律師服務之間的協調問題,
提供意見。這點十分重要。因此,我們不能支持劉健儀議員的
修訂。

第三,有些議員建議把列明法援局職能的條例草案第4條修訂,
以便清晰界定法援局與法援署之間的關係,使法援局的監察角
色得以加強。我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訂條例草案第4條,
使法援局可監察法援署的日常運作(員工事務及個別法律援助
個案的處理除外)。此外,我們並會訂立條文,規定法援署在
法援局提出合理要求時,須提供所需資料。

第四,有些議員建議刪除條例草案第14條。該項條文禁止法援
局成員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披露資料。他們認為無須把披露資
料的行為定為刑事罪行。草案第14條是參照英國法例中一項相
類的條文而制訂的。這項條文的目的,是為了保障申請法援及
獲得法援的人士,使他們不會因有人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披露
資料而受損。不過,我們十分明白議員的關注。因此,我將動
議修正案,以限制條例草案第14條的適用範圍,並規定在未得
律政司的書面同意下,不得就這項條文所指的罪行提出檢控。
劉健儀議員將於委員會審議階段建議刪除草案第14條,我們不
同意這樣做。對於申請法援以及獲得法援的人士,其隱私權應
獲得充份的保障。

有些議員亦建議政府委任一些非法律界人士為法援局成員,其
中包括一位立法局議員,以及多位分別來自人權組織、社會服
務和福利機構及學術界的人士。我可以向各位議員保證,我們
在成立法援局時,會慎重考慮委任這些組別的人士為非法律界
成員。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在不牴觸政府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
的修訂的情況下,向各位議員推薦《法律援助服務局(第2號)
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二讀議案付諸表決。

聽取聲音表決。

劉健儀議員要求點名表決。

主席(譯文):本局現在進行點名表決。

主席(譯文):我想提醒各位議員,現在請各位就《法律援助
服務局(第2號)條例草案》應予二讀的議案進行表決。

主席(譯文):請各位議員先按最上端的按鈕表示有出席會議,
然後在下面三個按鈕之中選擇一個,按下進行表決。

主席(譯文):在我宣布結果之前,請各位議員核對所作的表
決。是否有任何疑問?現在顯示結果。

李鵬飛議員、周梁淑怡議員、司徒華議員、劉皇發議員、何承
天議員、夏佳理議員、劉健儀議員、陳偉業議員、張文光議員、
馮檢基議員、何敏嘉議員、黃震遐議員、劉慧卿議員、李永達
議員、李華明議員、唐英年議員、涂謹申議員、黃秉槐議員、
楊孝華議員、黃偉賢議員、鄭家富議員、張炳良議員、何俊仁
議員、劉千石議員、羅祥國議員、羅致光議員、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莫應帆議員、單仲偕議員、曾健成議員、謝永齡
議員及任善寧議員對動議投贊成票。

梁智鴻議員、詹培忠議員、李家祥議員、陳鑑林議員、鄭明訓
議員、張漢忠議員、蔡根培議員、朱幼麟議員、葉國謙議員、
劉漢銓議員、吳靄儀議員及顏錦全議員對動議投反對票。

黃錢其濂議員對動議投棄權票。

主席宣布有33票贊成議案,12票反對。他於是宣布議案已獲
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

條例草案依據《會議常規》第43(1)條的規定,付委予全體委
員會審議。

《1996年嘉道理農業輔助貸款基金(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三日動議二讀辯論

條例草案二讀議案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

條例草案依據《會議常規》第43(1)條的規定,付委予全體委
員會審議。

《1995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

恢復於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動議二讀辯論

黃震遐議員致辭:主席先生,《1995年稅務(修訂)(第3
號)條例草案》於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提交立法局。該
條例草案旨在訂明,倘已訂立免受雙重徵稅的雙邊安排,政府
可對以本港為基地的航空公司之源自海外的收入徵稅;此外草
案並作出若干雜項的技術性修訂,以更新及修正該條例。

本局曾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研究該條例草案。本人擔任該條
例草案委員會主席。條例草案委員會與政府當局舉行兩次會議,
並接獲香港會計師公會一份意見書。

我將會簡述條例草案委員會曾研究的主要問題。

條例草案第6條旨在促使為航空公司的收入而訂立的雙重課稅
寬免條款得以實施。

議員察悉該項條文違背本港的地域來源徵稅原則,並要求當局
就此舉的理據提供進一步資料。

政府當局在回應時解釋,向國際航空運輸業的利潤徵稅的事宜
屬“灰色”地帶,因為其收入主要源自在國際空域內進行的活
動。此情況使航空公司從不同國家賺取的利潤難以按來源基礎
作有意義的分配。大部分國家均採取與香港不同的做法。該等
國家以其本土航空公司的全球收入作為徵稅基礎,因此航空公
司經營者須蒙受一定程度的雙重徵稅損失的情況並不罕見。為
解決此種問題,不少國家設法就航空公司的收入與其他國家簽
訂雙邊的雙重徵稅協定,使每個地區都可以享有專有權利,可
向其本土航空公司源自對方境內的國際業務的利潤徵稅。

議員察悉,當前的法例修訂由本港的航空業人士首先提出。政
府當局建議作此項修訂,亦為了回應本港的國際航空夥伴就訂
立雙重徵稅協定提出的要求。一般而言,按照國際慣例,有關
國家只可向其本土航空公司的收入徵稅。在此方面,香港的做
法是遵照國際慣例、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的建議,以及國際民
航組織的建議行事。

政府當局強調,當局建議作此項修訂,並非為違反地域來源徵
稅的原則開創先例,而是希望因應本港航空公司在其日常經營
的業務所須面對雙重徵稅問題而消除其憂慮。此種獨特的情況,
不可能輕易適用於航空及航運以外的業務。

為減輕議員的憂慮,庫務司將會在稍後發言,就以下事項作出
明確的聲明:

  1. 有關的法例修訂,旨在配合國際航空公司運作的特殊情
    況;

  2. 有關修訂只適用於航空運輸業特有的營運情況;及

  3. 有關修訂不會被視為訂立先例,當局不能據此而就香港
    其他類別的業務的全球收入徵稅。

條例草案委員會關注的另一事項是香港與海外地區之間交換資
料的事宜,因為關於哪些資料須予以保密及哪些可予披露方面,
其他國家可能有不同的慣例及規定。議員為此要求政府當局考
慮對香港與其他國家簽訂的雙重徵稅協定所包括的資料加以限
制,以及研究是否需要在條例草案中特別為該類限制訂立條文。

政府當局在回應時解釋,擬納入民用航空運輸協定內就航空公
司收入訂立的標準雙重課稅寬免條款,並無交換稅務資料方面
的條文。當局亦澄清,《民用航空運輸協定》內關於“提供統
計資料”的標準條款,只與交換飛航統計數據有關,而並無包
括涉及稅務的資料。

至於議員關注該條例第49(5)條是否適用於雙重徵稅協定的問題,
政府當局指出,目前第49(5)條條文只涵蓋就航運收入徵稅與美
國訂立的雙重徵稅協定。此外,政府當局已澄清,只有在雙重
徵稅寬免條款內特別規定須披露稅務資料的情況下,該項條文
才可適用於有關協定,而無須遵守該條例第4條訂明的保密規
定。然而目前的法例修訂工作並不屬於上述情況。

政府當局亦曾表示,根據該條例第49(1)條,雙重課稅寬免安排
須經由總督會同行政局頒布的命令宣布生效。該項命令屬於一
項附屬法例,須提交立法局審閱,因此不會出現政府當局未經
通知立法局或未獲得立法局同意而將交換稅務資料的條文納入
有關協定的問題。

為向議員提供進一步的保證,庫務司準備在稍後的發言中發出
明確的政策聲明,表明政府當局在商議訂立有關航空公司收入
的雙重課稅寬免安排時,不打算將交換稅務資料的條款納入該
種安排的範圍內。

議員亦要求政府當局提供就航空公司的利潤訂定雙重徵稅協定
後,政府的稅收情況如何。

應議員的要求,政府當局告知條例草案委員會,截至一九九五
年三月三十一日,當局共有48個現存的航空公司檔案,其中只
有18個檔案申報經評定的利潤,餘下的檔案則申報虧蝕,或表
示並無利潤。

政府當局證實,根據現時的經濟及航空營運情況,香港倘與各
國民航夥伴就航空公司的利潤訂立避免雙重徵稅協定,整體而
言,香港的稅收會有淨額增加。

鑑於事實上當局已提供足夠的保障及保證,以消除議員的憂慮,
議員支持條例草案的各項條文。

政府當局將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對條例草案作出三項技術上的
修正。條例草案委員會支持該等修正。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向議員推許《1995年稅務(修訂)
(第3號)條例草案》。

楊孝華議員致辭的譯文:主席先生,我代表的旅遊業功能組
別有超過60間航空公司。在這60間公司中,只有三間是香港的
航空公司,其餘超過50間並不屬於本港,一般稱為外國航空公
司。這些外國航空公司經營來往香港的航綫,或在本港設有辦
事處。

航空業人士一致認為應支持本條例草案。首先,就三間本港航
空公司而言,在它們賺得的利潤中,只有在本港賺得的利潤才
須繳稅。但本港航空公司的大部分收入,至少就其中一間公司
而言,是來自海外的,目前在本港並未列為應課稅收入。因此,
條例草案倘獲通過,本港的航空公司將要向香港政府繳交較多
的稅款。

當然,若我們考慮到這些公司因條例草案不獲通過而或須向外
國政府繳付的稅款,我們便會知道上述稅款增加的影響是會被
抵消的。問題是,儘管航空公司在稅務負擔方面不會受到影響,
除稅務數字外,究竟航空公司會否在其他方面受益呢?據我理
解,益處是在於行政管理方面。這就是說,任何以香港為根據
地的航空公司,即我剛才提及的三間航空公司之中的任何一間,
只須要應付香港的稅務,而無須應付全世界20、30甚至多達
40種不同的稅制。這意味着,本港航空公司的會計部門在處理
稅務時,可減少對大量行政的支援甚至稅務專家的需求。因此,
從本港航空公司的角度而言,雖然本條例草案將會導致它們需
向香港政府繳納較多的稅款,但他們還是支持的。

現在且讓我從外國航空公司的角度來看本條例草案。在本港的
情況,外國航空公司佔大多數。實際情況是,過去十多年以來,
全球大部分航空公司都出現虧蝕。其次,一般外國航空公司從
本港賺取的利潤,只佔它們整體利潤的很小部分,因為這些外
國航空公司很多都擁有龐大的國內市場。因此,香港政府從外
國航空公司所徵收的稅款一直以來都不算多,甚至可說少至沒
有。因此,無論本港或外國的航空公司都認為,通過本條例草
案實際上不會令香港政府蒙受甚麼損失。事實上,港府的收入
反而會因本地航空公司多繳了稅款而增加。

剛才我提出的論點,即行政管理費用較少及無須聘用專家應付
各地不同稅制這一點,亦適用於外國航空公司。因此,主席先
生,國際及本港航空界基於條例草案並不會損害香港的基本徵
稅哲學,均相當支持本條例草案,亦即是說,從本港賺得的利
潤或收入仍會繼續被徵收稅款。條例草案只是針對國際航空業
的特殊情況,才作出唯一的例外安排。

主席先生,本人謹此陳辭,支持條例草案。

李家祥議員致辭:主席先生,在這項條例草案的審議階段,我
是代表香港會計師行業的,而我亦記得會計界是唯一一個表達
了一些具體保留意見的界別。但我也很感謝政府有關方面非常
從善如流,在很短時間內很專業地提交他們的看法和有關資料,
令委員會能夠達致一些共識。

這個共識包括,第一,我接受條例草案確認就稅務處理而言,
航空業是非常獨特的行業。而幫助說服我的人包括楊孝華議員,
所以楊孝華議員在這方面有很大幫助。第二,政府在發言時承
諾會澄清一些他們的立場和政策,至於詳細情況,委員會主席
說過,我不再重複。

我也想藉此機會指出,香港會計界不反對政府就雙重徵稅的協
議,繼續與其他國家在不同的範疇中作出商討。我們對這項條
例草案有比較保留的意見,並不等於我們全面反對。我們只不
過想清楚表明立場,希望政府就每一項雙邊的稅務協議,都能
提出明確的立場和清楚的理由,不會損害香港長遠的利益。長
遠利益包括,第一,不犧牲香港稅務局現時所保存的資料保密
性,不會向其他國家隨便披露。

第二,也不希望損害香港的長遠的稅收利益。所謂稅收利益也
包含其他可能的經濟利益。短期來說,可能會看到,但長期來
說,則可能要作出評估。如果政府對剛才政策要作出澄清的話
─ 我亦都相信它一定會這樣做 ─我也是會支持的。

謝謝主席先生。

庫務司致辭:主席先生,首先我很多謝剛才數位議員發言。我
很多謝黃震遐議員和條例草案委員會就本條例草案與政府進行
深入及詳細的討論,並感謝條例草案委員會的支持。這條條例
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使我們可就本港航空公司在某協定國提供
航空交通服務所得的收入徵稅。根據這條例草案,我們可實施
《民用航空運輸協定》中有關雙重課稅寬免的條文。按照該項
條文,本港航空公司在國際運輸方面所得的收入,若來自某個
協定國,並在該國全數免稅,則香港有權向該等收入徵稅。與
此同時,如協定國的航空公司須就來自香港的收入向該國納稅,
則香港會放棄對該等收入徵稅的權利。

在研究該條例草案期間,條例草案委員會的成員對兩項問題表
示關注,即有關修訂會否影響本港稅制以地域來源徵稅的基礎,
及我們是否有責任向海外有關當局披露與稅務有關的資料。現
在讓我闡明政府對上述兩項問題的立場。

第一,有關修訂的目的,是配合國際航空公司經營方面的獨特
情況。就現行法例進行修訂的構思,由本港的航空業人士提出。
由於航空公司的業務屬國際性質,他們比其他納稅人較容易受
雙重課稅影響。我們的國際民航夥伴亦曾就雙重課稅寬免一事
要求我們進行磋商。事實上,國際間的一貫做法,是由原屬國
家向航空公司徵稅。因此,我可向各位議員保證,有關的修訂
只用於國際航空公司經營方面的特殊情況。這些修訂不會為香
港其他類型的商業機構開創就全球收入徵稅的先例。

第二,至於在互相交換有關稅務資料方面,政府在磋商有關航
空公司收入雙重課稅寬免安排時,無意在該項安排中加入互相
交換稅務資料的條文。在航空公司收入雙重課稅寬免的標準條
文中,並無互相交換稅務資料的規定。到目前為止,我們並無
磋商過任何這類規定,將來也不會。此外,在實施有關雙重課
稅寬免安排的程序中,本身亦訂有保障措施。根據《稅務條例》
第49(1)條,每一項雙重課稅寬免安排,都必須經由總督會同行
政局發出命令,才可予以實施。有關命令屬附屬法例,須按慣
常做法交由本局審閱,因此,各位議員可以放心,如無知會立
法局或未得立法局同意,雙重課稅寬免的安排絕對不能加入互
相交換稅務資料的規定。

我將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多項修訂,而這些修訂已獲得條
例草案委員會同意。我會在動議修訂時再闡釋有關理由。

謝謝主席先生。

條例草案二讀議案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

條例草案依據《會議常規》第43(1)條的規定,付委予全體委
員會審議。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

《法律援助服務局(第2號)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第1、6、7、8、11、12及13條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第2及4條

委員會主席(譯文):劉健儀議員已作出預告,表示擬就相關
的第2及4條動議修正案。我會請劉議員以第2及4條作為一
組動議修正案。

劉健儀議員致辭的譯文:主席先生,我動議修正第2及4條,
修正案內容一如送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內於我名下所載。

條例草案委員會各委員一致同意,當值律師服務不應納入擬議
設立的法律援助服務局(“法援局”)的職權範圍之內。較早
前我就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發言時已經詳述有關的理由。

我就第2條所動議的修正案,旨在從條例草案的釋義條文中刪
除“當值律師服務”。

第4條列明法援局的職能及法援局與法律援助署(“法援署”)
及當值律師服務的關係。正如我在較早前的發言中指出,條例
草案委員會的委員一致同意,當值律師服務不應受擬議設立的
法援局所管轄。

擬議的修正案除將所有對當值律師服務的提述刪除外,亦會對
條文加以改善,以消除議員某些憂慮,其中包括刪除所有對法
援局的權力加以不必要限制的條文。各委員亦同意,擬議設立
的法援局所須肩負的其中一項重要任務,是就建立一個獨立的
法律援助管理局進行可行性研究,而這項職能應在條例草案中
清楚述明。這項規定現已列入擬議的第(5)款。

各位議員或希望知悉,我就第4條所動議的修正案,與當局擬
提出的大致相同,惟第(5)款除外。我所動議的第(5)款,是以當
局較早時提出的第(5)款為基礎,但刪除了所有對當值律師服務
的提述。

主席先生,我謹此動議。

擬議修正案內容(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第2條

第2條現予修訂,刪去“當值律師服務”的定義。

第4條

第4條修訂如下,刪去該條而代以 ─

“4. 法援局的職能及與法援署的關係

  1. 法援局負責監督由法援署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務的管理。
    法援署就該等服務的提供,向法援局負責。

  2. 法援局可 ─

    1. 在不抵觸第(3)及(5)款的條文下,制定政
      策以管限由法援署提供的服務,並就法援署的政
      策方向提供意見;

    2. 不時檢討法援署的工作,並作出有利和適當的安
      排,以確保法援署能有效率地並合乎經濟原則地
      履行其職能和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3. 檢討由法援署所提供的服務及其發展計劃;及

    4. 就法援署的開支預算作出考慮及提供意見。

  3. 法援局無權就職員事宜以及法援署對個別案件的處理向
    法援署作出指示。

  4. 在不抵觸第(3)及(5)款的條文下,法援署須提供法援局為
    施行本條例而合理地要求的資料。

  5. 法援局是總督在關於獲公帑資助並由法援署提供的法律
    援助服務的政府政策上的諮詢組織,並須就下列事宜作
    出建議 ─

    1. 就資格準則、服務範圍、提供服務的方式、未來
      的改善計劃、提供款項的規定及法律援助政策的
      未來發展;

    2. 建立一個獨立的法律援助管理局的可行性及可取
      性;及

    3. 由總督不時轉交法援局的任何其他方面的法律援
      助事項。

  6. 法援局不得被視為政府的代理人或僱員。”。

修正案經提出待議。

委員會主席(譯文):布政司亦已作出預告,表示擬就第4條
動議修正案。我提議進行合併辯論,一併辯論由劉議員就第2
及4條提出的修正案及由布政司就第4條提出的修正案。

本委員會進行合併辯論,一併辯論由劉議員就第2及4條提出的
修正案及由布政司就第4條提出的修正案。我會請布政司就劉
健儀議員提出的修正案以及其本人的修正案發言,但除非劉議
員的修正案被否決,否則我不會請布政司動議修正案。倘劉議
員的修正案獲通過,即表示布政司的擬議修正案不獲通過。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主席先生,我在本條例草案二讀辯論時曾
說過,當局同意當值律師服務應不受法律援助服務局("法援
局")監督,但法援局應可就全部以公帑資助的法律援助服務,
包括由法律援助署("法援署")和當值律師服務所提供的服務,
以及就法援署與當值律師服務之間的協調問題,提供意見。當
局認為這點十分重要,原因亦顯而易見。假如法援局要履行其
擬議職能,就法律援助政策的未來發展提供意見,則法援局必
須能夠研究現有的全部服務。因此,我們不同意完全不把當值
律師服務納入條例草案之內。我籲請各位議員反對劉健儀議員
就第2及4條動議的修正案。

我們就第4條所動議的修正案,旨在更清晰界定法援局的職能
及法援局與法援署之間的關係,使法援局的監察角色得以加強。
此外,法援署須提供法援局合理地要求的資料。這項條文已獲
條例草案委員會同意。當局擬議的修正案與劉健儀議員擬議的
修正案相異之處,在於法援局就所有以公帑資助的法律援助務
提供意見的權力。基於我以上所列舉的原因,當局認為這項權
力甚為重要。因此,我籲請各位議員支持我就第4條所動議的
修正案。

劉健儀議員致辭的譯文:主席先生,當局已經與條例草案委
員會達成明確的協議,同意當值律師服務不應納入法律援助服
務局(“法援局”)的職權範圍之內。因此,法援局無權監察
由當值律師服務所提供的各項服務。在這情況下,把就有關當
值律師服務向總督提供意見的責任加諸法援局是不適當的。倘
法援局真的負責提供意見,則對當值律師服務來說並不公平,
因為當值律師服務在法援局內根本沒有代表。假如政府真的認
為需要就當值律師服務向法援局徵詢一些意見或建議,仍可按
擬議的第4(5)(c)條特別要求法援局提供該等意見或建議。第
4(5)(c)條規定,法援局應就總督不時轉交該局的任何其他方面
的法律援助事宜提供意見。

主席先生,條例草案委員會建議不應將當值律師服務撥歸法援
局管轄,而當局亦已接納這項建議。既然如此,當局便應遵守
當初的協議,不應設法暗地把當值律師服務再次納入本條例草
案之中。我謹促請各位議員支持我動議的修正案。

修正案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經修正的條例草案第2及4條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委員會主席(譯文):布政司,由於劉議員就第2及4條動議
的修正案已獲通過,你不可就第4條動議擬議修正案,因這與
剛才的決定是不一致的。

條例草案第3、5、9及10條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主席先生,我動議修正第3、5、9及
10條,修正案內容一如送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所載。當局就
第3條動議的修正案,旨在澄清只是法律援助署須受法律援助
服務局(“法援局”)監督,當值律師服務並不須受其監督。
就第5(1)條所動議的修正案,規定當值律師服務總幹事不可出
任法援局成員。此舉旨在反映當值律師服務將不受法援局監督。
其他修正案則屬技術性及相應修訂,均已獲條例草案委員會支
持。

擬議修正案內容(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第3條

第3(1)條修訂如下:刪除“香港”之後的所有字句而代以“由
法援署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務,並就法律援助政策向總督提供意
見。”。

第5條

第5(1)條修訂如下 ─

  1. 在(c)段末處加入“及”。

  2. 在(d)段末處刪去“;及”而代以句號。

  3. 刪去(e)段。

第9條

第9(2)條修訂如下:刪去“7”而代以“6”。

第10條

第10(2)條修訂如下:刪去“8”而代以“7”。

修正案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經修正的條例草案第3、5、9及10條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第14條

委員會主席(譯文):劉健儀議員及布政司均已作出預告,表
示擬就第14條動議修正案。按照《會議常規》第25(4)條,我
會先請劉健儀議員動議修正案。

劉健儀議員致辭的譯文:主席先生,我動議修正第14條,修
正案內容一如送交各位議員的文件內於我名下所載。此項修正,
旨在刪除條例草案內禁止成員或其他人未經許可而披露資料的
條文。條例草案委員會內的大部分委員都認為該條文不具充分
理由,故應予刪除,其理由一如我就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發
言時所提出的一樣。

主席先生,我謹此動議。

擬議修正案內容(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第14條

第14條修訂如下:刪去該條。

修正案經提出待議。

委員會主席(譯文):布政司亦已作出預告,表示擬就第14
條動議修正案。由於兩項修正案與同一條文有關,我提議進行
合併辯論,一併辯論兩項修正案。

本委員會進行合併辯論,一併辯論該兩項修正案。我會請布政
司就劉健儀議員提出的修正案以及其本人的修正案發言,但除
非劉健儀議員的修正案被否決,否則我不會請布政司動議修正
案。倘劉健議議員的修正案獲通過,即表示布政司的擬議修正
案不獲通過。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主席先生,一如我在二讀辯論的演辭中所
述,當局就第14條所動議的修正案,是限制該條的適用範圍,
並規定在未得律政司的書面同意下,不得就這項條文所指罪行
提出檢控。保留這項條文的原因,在於保障申請法援以及獲得
法援的人士的隱私權。當局不贊成刪除該項條文,並籲請各位
議員投票反對劉健儀議員的修正案。

委員會主席(譯文):各位議員現在可以就由劉健儀議員動議
的修正案以及由布政司提出的修正案進行辯論。有沒有議員想
發言?布政司,你是否打算再發言?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主席先生,我在較早前發言時已解釋了為
何提出修正案。我促請議員不要支持劉議員的修正案。

劉健儀議員致辭的譯文:主席先生,當局提出的修正案,相
對於本來的條文是一項改進,這點我是同意的,但我認為這樣
的改進仍不足夠。條例草案委員會認為,申請法律援助或接授
法律援助的人士的私隱權可以合約方式或通過法律援助服務局
內的成員和職員作出的承諾得到充分保障。對此,布政司在其
原來的發言和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的發言都未曾作出回應。
當局亦未能提出有力的論據,說明為何一定要施以刑事處分方
可遏止有關人等未經許可而披露資料。當局也不能證明以往的
經驗顯示必須採用刑事處分。

因此,我促請各位議員支持我動議的修正案。

修正案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委員會主席(譯文):布政司,由於劉議員的修正案已獲通
過,你不可就第14條動議擬議修正案,因這與剛才的決定是
不一致的。

經修正的條例草案第14條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6年嘉道理農業輔助貸款基金(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第1至5條獲得通過。

《1995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第1至5條及7至14條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第6條

庫務司致辭: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依照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文
件所載的提議,修訂草案第6條。

第一項修訂旨在澄清建議的第23C(2B)條的適用範圍。有關修訂
明確規定,本港航空公司源自與香港達成雙重課稅寬免安排的
協定國的收入,以及得自在本港營辦載客服務的收入,均須課
稅。

第二項修訂則涉及新訂第23C(2A)及23C(2D)條的中文本。該項
修訂是要確保有關中文本能準確反映立法目的,令兩條新訂條
文所提述的「得自、可歸因於或就.........而得的任何款項」,適
用於該兩條條文所指的各類運載及租機費。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議案。

擬議修正案內容(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第6條

第6條修訂如下:

在建議中的第23C(2B)條中,在“則”之後加入“在為施行該款
而在釐定任何人所賺取或應累算的有關款項時”。

第6(a)條修訂如下 ─

  1. 刪去建議的第(2A)款而代以 ─

    “(2A) 為第(2)款的施行和就在該款及第(5)款中
    “有關款項”一詞而言,凡任何雙重課稅寬免安
    排憑藉第49條就屬第(1)款所述類別的任何人而生
    效,則該人所賺取或應累算的有關款項,須包括
    得自、可歸因於或就在安排地區裝運的任何有關
    運載而得的任何款項、得自、可歸因於或就可歸
    因於安排地區的任何有關的租機費而得的任何款
    項和得自、可歸因於或就在安排地區以內的機坪
    或飛機場之間飛行的飛機的營運的任何有關的租
    機費而得的任何款項。”.

  2. 刪去建議的第(2D)款而代以 ─

    “(2D) 第(2A)款不適用於得自、可歸因於或就
    在安排地區裝運的任何有關運載而得的任何款項
    和得自、可歸因於或就可歸因於安排地區的任何
    有關的租機費而得的任何款項(而該等款項在安
    排地區是須課稅的)。”.

修正案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經修正的條例草案第6條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新訂的第1A條 第6條所作修訂的適用範圍

條例草案條文經過首讀,並依據《會議常規》第46(6)條的規
定,受命安排二讀。

庫務司致辭: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二讀提交各位議員傳閱的
文件所載的新訂條款第1A條。

修訂第23C條有關航空公司收入的條文,使我們可以就本港航
空公司在某協定國提供國際運輸服務所得的收入徵稅。新訂的
條款使有關修訂可按照雙重課稅寬免安排條款內所規定的實施
日期開始生效。生效日期或許會早於本條例草案的制定日期,
視乎個別情況而定。加入本新條款的目的,是使航空公司的雙
重課稅寬免安排盡早生效。

主席先生,我謹提出議案。

條例草案條文二讀的議案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條文經過二讀。

庫務司致辭:主席先生,我動議新訂的第1A條應加入本條
例草案內。

擬議的增補(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新訂的第1A條

條文修訂如下,加入 ─

“1A. 第6條所作修訂的適用範圍

即使第1(2)條另有規定,本條例第6條對主體條例
第23C條所作的修訂,就與經本條例修訂的主體
條例第23C條所界定的安排地區作出的任何安排
而言,須當作按照在該安排中指明的條款而適用
和已一直按照該等條款而適用。”。

增補的新條文的議案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三讀

布政司報告謂:

《法律援助服務局(第2號)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正。她動議三讀上述條例草
案。

條例草案三讀的議案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三讀通過。

經濟司報告謂:

《1996年嘉道理農業輔助貸款基金(修訂)條例草案》

已無經修正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他動議三讀上述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三讀的議案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三讀通過。

庫務司報告謂:

《1995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正。他動議三讀上述條例草
案。

條例草案三讀的議案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三讀通過。

議員議案

主席(譯文):我已接納內務委員會就議案辯論的發言時限所
提建議,而各位議員亦已於四月二十九日接獲有關通告。每位
動議議案的議員連發言答辯在內可有15分鐘發言,另有五分鐘
可就擬議修正案發言(如有的話),而動議修正案的議員及其
他議員則每人有七分鐘發言。根據《會議常規》第27A條的規
定,任何議員若發言超逾時限,我得着令他不得繼續發言。

警員債務問題

劉漢銓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局對警務人員近年來大量借貸的情況增加,極表關
注。警員債務纏身會影響其工作表現及警隊的士氣和廉
潔形象,因此,解決此問題實在急不容緩;本局促請政
府盡快深入探討警員增加借貸的原因,並研究及制定有
效的政策解決有關問題,藉以維護警隊保赤安民的形象
及加強市民對警隊的信心。”

劉漢銓議員致辭:主席先生,本人謹根據議事程序表所列,提
出本人名下的議案。

香港警隊長期以來已建立了高效率的保赤安民的形象,贏得了
市民的充分信任。一支保持高昂士氣及廉潔形象的警隊,對維
護香港的穩定繁榮至為重要。然而,近年來警員借貸的問題引
起了社會關注,據本局一位議員向政府查詢時,得悉有關問題
情況顯示問題確實存在,幸好情況並非嚴重。

但是,考慮到警隊對本港繁榮穩定的重要性,即使目前警隊負
債情況還不算嚴重,為防止“千里之堤,毀於蟻穴”,本人促
請政府能在第一時間內正視問題,以防微杜漸的審慎態度盡快
研究及制定有效政策解決問題。

主席先生,遺憾的是,政府對警隊出現的上述問題,一直未有
重視,更沒有制定有效政策解決問題,遂使部分警員負債問題
存在積微成大之虞。所謂為政者“其心不敢失於一物之細,而
可以勝天下之大”,政府應深思其中的深刻道理。

主席先生,政府盡快實事求是地探討警員向外舉債的原因,是
制定有效政策解決問題的基礎。

警務人員擔負着一個情況複雜的現代大都市的治安重任,時刻
都要與罪惡勢力搏鬥,時刻都面臨險境並且承受着巨大工作壓
力。

由於警隊承受的壓力日越加大,因此,警員需要紓緩和渲泄緊
張感和壓力是情理中的事,但也正因為這個原因,使一些不善
理財的警員頻頻出入消遣場所,陷於入不敷出境地;而揮霍無
度者,更只得靠借貸渡日。保安司答覆本局議員質詢時,已明
確承認:“出現負債而無力償還的原因,主要是揮霍過度和沉
迷賭博。”

主席先生,保安司僅承認借貸原因是揮霍和賭博,而未能夠深
入探討更深層原因。政府必須考慮怎樣紓解使警員沾染揮霍和
賭博惡習的壓力及誘因。常言道:“疏導勝於堵塞”,因此,
警隊各級管理階層應加強和警隊的溝通,幫助他們用正確的方
式紓解工作帶來的緊張和壓力,例如警隊可舉辦各種康樂、旅
遊等活動,並且注意提供心理輔導;在從嚴治警的同時,警隊
的管理文化應注入人道主義的關懷成分,這包括了精神上與經
濟上的關懷。

警員在執行任務時,已經毫無保留地把自己的意志、勇敢、堅
強支付了出去,他們承擔着重大的心理壓力,因此有些警員需
要心理學家協助疏導。但令人驚訝的是,整個警隊中目前竟然
只有兩名臨床心理學家,照顧二萬七千多名全職警員及七千多
名輔警,換言之,一名心理學家與警務人員的比例,差不多是
1:17 000之比。這一比例數字說明甚麼呢?說明政府對警員缺
乏關懷,並漠視他們的需要。警隊是維持治安和法律的支柱,
政府絕不能以資源不足作理由,而拒絕作出承擔。有心理障礙
希望“求診”的警員,需輪候六至八個星期,才可約見臨床心
理學家。在不能即時或盡快獲得適當治療的情況下,我們不排
除一些警員因心理壓力和障礙得不到疏導和治療,因而以揮霍
或賭博等方式鬆弛減壓。

因此,政府應盡快增加警隊的臨床心理學家人數,達至一個合
理水平,使每一名需要協助的警員都能得到及時治療。

此外,在經濟上,警隊管理層應關心警員疾苦,進一步發揮警
察儲蓄互助社的正面功能。

假若警員向警察儲蓄互助社借貸,可發揮警隊內部互助精神,
這原應是一件好事。然而由於現存制度中,借貸警員需經互助
社評審委員會的審核,而該會委員又由警員義務擔任,這使負
責評核工作的人士可能是借貸者的同事或上司,這無疑令貸款
人有所尷尬,且借貸需依一定的手續程序,不能在短期內為警
察提供“應急錢”。因此,政府增撥資源,聘請一些警隊以外
的人負責互助社的運作,避免有需要的警員因感到尷尬及因手
續需時而轉向收取高利息的財務公司借貸,這樣可避免警員受
到還款能力的困擾,從而衍生出其他問題。

而對於那些本身能力難以償還債務的警員,政府則須作出特別
處理,以幫助他們走出困局。其中可考慮組織一支不隸屬於警
察部門的官員組成的特別工作組,專責幫助那些嚴重負債的警
員重組其債務,方法包括把他們在財務公司欠下的債務轉移至
警察儲蓄互助社中,以減輕當事人沉重的利息負擔,從而幫助
他們走出無窮的債務纏繞。

主席先生,保安司回覆本局議員質詢時,表示現時警方並沒有
規定警員私人貸款必須申報詳情,因此管理層無法知道警員負
債的真實情況。

據悉,目前在每一個警區之內,均有一名“職員關係主任”跟
各小隊隊長負責與其警區內或其下屬的溝通和聯繫,以協助有
關警員解決他們在工作和生活上所遇到的問題和困難。因為
“職員關係主任”及小隊隊長一般都是當事人的上級,儘管兩
人的會面並沒有一個第三者在場,但是談話內容需作正式紀錄,
供日後參考。試問一名已身負債務問題的警員,在這種情況下,
怎會放心向這些上司盡訴心中情,共同商討解決問題的辦法?

現行的監察模式,未能充分了解和掌握警員的負債情況,因此
也就無從幫助負債警員走出困局。固此,政府應考慮從社會福
利署抽調一批社工充當“輔導員”,這些“輔導員”在架構上
不屬於警隊,這既可避免當事人尷尬,又可使他們解除顧慮,
安心地披露自己在工作上、經濟上、家庭生活,甚至個人感情
上的問題;從而避免警員因“諱疾忌醫”而導致其他更嚴重的
困擾。在此情況下,“輔導員”主要的工作不是向警隊報告情
況,而是向警員提供解決問題的正確意見和方法,並輔導警員
健康有益的生活觀念。

主席先生,實事求是地探討警員舉債的原因,並在此基礎上研
究和制定解決問題的措施和政策,關係到警隊的執法能力及在
市民心目中的廉潔形象。香港是世界各大都市中,治安最好的
城市之一,這全賴警員的高昂士氣和全心投入工作,以維護法
紀,保障市民生命和財產的安全。有見及此,本人促請政府以
防微杜漸的審慎態度盡快有效解決問題,以協助一些不善理財
的警員安居樂業。

主席先生,本人謹此陳辭,提出議案。

議案經提出待議。

朱幼麟議員致辭的譯文:主席先生,我們的警隊盡忠職守,令
本港的犯罪率偏低,社會安定。在這情況下,雖然一些報章繼
核數署署長在三年前編寫了一份有關警務人員負債情況的報告
後,在最近又就這問題作出了大驚小怪的報道,我們現時所不
應該做的,就是根據這些報道作出劣拙的反應,令警隊的聲譽
蒙上陰影。

警務人員目前可從警隊本身的儲蓄互助社獲得貸款。儲蓄互助
社約有股東2萬名,每人的平均存款為16,000元。每五名警務
人員中便有一名向警察儲蓄互助社貸款。就我所知,警察儲蓄
互助社貸出款項遭受拖欠的比率,無論以何種標準來衡量,都
低得令人難以置信。

從一九八一年到一九九四年底的一段期間,警察儲蓄互助社共
批出73 000宗貸款,貸款總額超過13億元,但壞帳款額卻只有
56,000元;你會否認為這實在令人難以置信呢?以本年度來說,
截至第一季為止,警察儲蓄互助社只批出了1.31億元貸款 ─
這對於聘有差不多3萬名僱員的警隊來說,根本談不上是一個
嚴重的債務問題。

貸款大部分用於支付醫療費用、家居裝修費、入息稅、婚宴費
用、子女海外留學費用,以及家庭緊急事故所需。

再者,大部分警務人員都是模範債務人,若他們光顧就近的銀
行,必定成為它們的貴客。每名警務人員平均欠警察儲蓄互助
社少於1萬元的債項。因此,傳媒指警務人員胡亂花費,以致
債務纏身,是肯定與真實情況不符的。

誠然,警務人員亦有從另一途徑貸款,即警隊的福利基金,惟
貸款數目不大。該福利基金成立於一九六七年暴動之後,旨在
激勵警隊士氣。

早在一九九四年九月,警務處處長許淇安先生已基於警務人員
應享有基本私隱權的理由明確拒絕接納立法局議員要警務人員
披露負債情況的要求。事實上,警務人員都是成年人,不是兒
童,故除非他們觸犯法紀,否則應有權好像我們一樣,就個人
財務作出成熟審慎的判斷。無罪推定也應適用於香港警務人員
的身上。

老實說,警務人員循合法途徑借貸並不令我們感到憂慮。令我
們擔心的,反而是越來越多的警務人員因賭博或某些不良嗜好
而向不良分子舉債。我們恐怕警務人員一旦債務纏身,便易受
賄賂;我們亦恐怕警務人員多與犯罪分子接觸後,會令道德操
守受到不良影響。

說句公道話,我們必須明白,其實是我們將警務人員置身於這
種境況的。警務人員是我們和罪犯之間的緩衝,使我們備受保
護。因此,若警務人員由於職務性質的影響而身陷困境,我們
實在有責任給予經濟上和精神上的支持。

就警務人員欠債問題而言,警隊本身始終具有較強的觸覺,亦
有較大能力處理此問題。因此,與其讓本局議員介入,倒不如
由警隊自行解決問題,這不是更好嗎?這個基本上是警隊的內
部問題。目前,警隊已着手處理這個問題,並已找出負上龐大
債務的警務人員,為他們提供輔導和定期舉行研討會,而對長
期濫借的警務人員亦進行紀律處分。我希望本局不要插手其事,
因為這只會令警隊的處理工作更形複雜。在此事上,警隊需要
我們的支持和諒解。

我支持今天的議案,但先決條件是,儘管基於一番好意,本局
也不能干預警隊內部的紀律措施和行動。如果我們要依照議案
所言,維護警隊的形象,我們便須放手讓警隊繼續處理有關的
問題,使警隊可以向市民證明其有管治好內部事務的能力。

謝謝,主席先生。

張漢忠議員致辭:主席先生,今年年初,本港報章大事報道有
關警員借貸的新聞,其中包括數百名警員向同一間私人財務公
司借貸,警員欠下巨額債項或信用咭欠款無力償還等,再加上
多宗警員懷疑因負債而自殺的案件,令警員的舉債問題頓時成
為社會熱門話題。

由於警務人員屬於紀律部隊,社會各界對警員的行為及操行有
更高要求,所以市民對警員負債問題表示極度關注,是可以理
解的。但是,我們今天在這裏討論警員負債這個議題時,議員
必須首先清楚了解警員借貸的原因及他們所選取的形式,才可
以中肯地作出評論。

若警員是基於正常理由,如交稅、置業、買車、送子女到外國
留學,及紅白二事的私人問題等,通過合法、正常的途徑取得
有能力償還的貸款,相信每位市民也能接受。這類正常借貸,
屬於警員自己的私人事務,外界及警務處也無理由干涉。但如
果警員基於揮霍或賭博等理由,大量向外舉債,以致債務纏身,
無力償還,並且無心工作,對本港治安構成負面影響,則事態
變得嚴重,警務處必須正視問題,並應盡快找出解決方法。

雖然目前仍未有足夠證據及明顯的跡象顯示警員大量借貸的情
況日趨嚴重,但這不表示我們可以將問題擱置不理;相反,港
府及警務處有必要在問題惡化前,盡快研究及制定有效的措施,
徹底解決有關問題。“未雨綢繆”總比“臨渴掘井”能更有效
地處理問題。

導致警員債台高築的其中一個主要原因,便是警員沉迷賭博,
這與警務人員的工作性質有密切的關係。警員在日常工作中,
經常面對與生命攸關的抉擇,承受非常沉重的工作壓力,工餘
時又要面對來自家庭生活的壓力,由於警員一向給人剛強果斷
的形象,令他們在遇到問題時耻於向外界求助,鬱結埋於心底,
無從發洩。有部分警員,為了追求一剎那間忘我的感覺、為了
得到一剎那間擺脫工作壓力的歡悦,便會選擇飲酒或賭博。若
警員運氣稍差,賭博下注時連戰皆北,就很容易出現財政困難
的情況,如果他們不能及時臨崖勒馬,繼續賭博,最終便會跌
進高利貸財務公司所設的陷阱,最後無力償還巨債,釀成難以
回頭的悲劇,亦危害了整體的社會安寧。

有效地協助警員紓解工作壓力,是根治警員沉迷賭博的方法。
雖然警隊現聘有兩名心理醫生,為警員提供輔導服務,但有兩
個原因令此舉未能有效地向警員提供協助。第一,心理醫生人
數只得兩名,根本無法照顧龐大警隊編制下的受聘警員。

第二,那些真正需要接受心理輔導的警員,因擔心有關資料會
落入上司手中,影響日後晉陞機會而不向心理醫生求助。因此
民建聯除促請警務處盡快增加心理醫生人手外,亦建議將心理
輔導組獨立於警務處的編制,讓所有求助警員的資料得以保密,
以鼓勵有需要的警員採取正確途徑解決問題。

雖然警務處現有籌辦一些有益身心的工餘活動及提供康樂設施
給警員,但這些活動及設施的對象多限於一些較高級的警務人
員,接觸面未夠廣泛,民建聯要求警務處增加資源,開展更多
康樂活動及購置更多有關設備,並將服務範圍推廣至每一名受
聘的警員,讓他們透過參與,舒展身心,紓解心中的壓力。

本人謹此陳辭,謝謝。

蔡根培議員致辭:主席先生,自七十年代以來,警隊逐漸建立
了其廉潔形象,本港警方破案率之高,屬世界一流,其效率及
紀律也受到市民嘉許。然而近年來警務人員大量舉債的情況有
增加的趨勢,不能不令人擔憂。無能力償還債項的警員,不單
止會影響其工作效率,更容易誘發其鋌而走險、貪污受賄的機
會,尤有甚者,他們會成為犯罪集團所操縱或利用的對象。這
對維持本港良好治安方面蒙上了一層陰影。

近年警務人員向警察儲蓄互助社貸款大幅增長,這還未足以令
人擔心。但若警務人員大量向外間財務機構借款,甚而向一些
非法放款集團舉債,問題便嚴重。根據警方調查顯示,警員負
債的主要原因是過度花費及賭博。賭博風氣在警隊中頗為盛行。
本人並不排除部分警員希望藉賭博作為渲泄緊張、紓緩工作壓
力的手段的可能性。警務人員的生活模式亦受人關注,特別是
低下層警務人員及年輕警員。他們中間不少形成一種過度揮霍
的風氣,引致其支出超過他們入息的承擔水平。警務人員由於
工作關係與品流複雜的人士交往,出入色情、賭博及其他娛樂
場所,耳濡目染,形成了對他們種種形形色色的誘惑。總而言
之,警方管理階層及保安科應對這種過度揮霍、沉迷賭博的風
氣形成原因深入研究,並制定各種政策。在加強管理階層與員
工溝通、提供正當文娛康樂活動、提供心理輔導、改善管理文
化及發揮警隊的團結精神等方面,加以配合。

主席先生,雖然警方強調負債警員的直屬上司已獲指引須嚴密
監察該等人員的負債原因、負債金額及償還能力,並於九五年
中修正了指示,加強管理人員如何分辨及處理無能力償還債項
的警員,本人認為這並不足夠。警隊應訂立一套保密的申報借
貸機制,若警員借貸數額大到超過其入息的一個百分比,便必
須申報並說明借貸理由。警方雖曾以人權法案為據,質疑這是
否會對有關人員的私穩構成干預;主席先生,市民人身財物安
全及社會安定全賴我們擁有一支紀律嚴明及廉潔的警隊,要求
這支紀律部隊中舉債超乎其入息償還能力的人員申報債項,實
不為過。

主席先生,本人謹此陳辭,支持劉漢銓議員的議案。謝謝。

涂謹申議員致辭:主席先生,今天我們辯論警員負債問題,我
相信劉漢銓議員提出的議案的精神是積極的。我們關心香港的
警隊,因為他們是香港的支柱,我們才希望討論這問題。聽罷
張漢忠議員所發表的演辭,我是全部支持的,所以可以將我的
演辭大幅刪節,無須要在此再重複了。

我相信我們所討論警員涉及的問題,其實是一些無能力處理或
償還的債項,我們並非討論一些經合法途徑商借而能夠處理和
償還的債項。其實這個問題是相當複雜的,並不容易看得清楚
整個境況是怎麼樣的。由於沒有強制申報的制度,我們只能從
其他邊旁的證據,大約了解問題的嚴重性。

首先,由警務處所作的調查顯示,九四年下半年有145宗嚴重欠
債、或無力償還的個案,而九五年是132宗。今天政府在政府帳
目委員會的報告覆文亦提到已下跌至87宗,我相信趨勢是正在
下跌。再看回原因,似乎賭博大約是15%,入不敷支佔37%。
其次,我們看警務人員債務的問題,另一個指標是核數署署長
九三年的報告,報告中指出有8%警隊人員收到稅務局的薪金扣
押令,而全港薪俸稅繳納人當中,有10%的人是收到這些令。
比較警務人員和非警務人員的公務員,其實大約有4%非警務
人員的公務員收到這些薪金扣押令。如果這樣比較的話,似乎
警察較其他公務員平均所接獲的扣押令多出一倍,所以,這個
情況可以作為另一個指標。第三,我們要看的是上司和下屬的
正式與非正式的接觸,包括有些時候下屬經濟出現危機時,財
務公司找上門向他們的上司報告等的數字。這個情況本身是沒
有一個很準確的數字可以提出來。

因此就這問題而言,其實以現有的數字,我們不可以說問題是
絕對非常嚴重或絕對沒有問題,我們不能據此作出結論。我們
只能說從積極方面,希望保安科和警務處能夠有一些及早警覺
的系統,使到一旦出現此情況或情況轉趨惡劣時,我們可以及
早察覺。所以,我們應該要考慮需否設立一個申報制度。申報
制度牽涉人權的問題,我們不可以很草率地要求所有人申報一
切債項。我本人覺得可以考慮在某些特別情況下要求申報。我
希望政府依這方向,考慮究竟我們在不違反人權法的原則下,
是否需要和可否設立這樣的警報系統。

我試舉一個例子。第一,假如有警務人員要借薪金,政府作為
借出的一方,當然要考慮其償還能力,於是申請者便須申報債
項,這是很合理的。第二,若稅務局要扣押薪金,我相信亦有
客觀的指標,可以以保安理由,要求警員作出申報,但申報後
並不一定會遭受任何的處分或對待,因為若他可以提供圓滿解
釋的話,亦沒有問題。第三,我想到的如《破產條例》裏所列
的一些視為破產行為。第四,到達一個不能應付的負債程度,
但這是較為困難去決定,因為不同職級的警務人員,可能負債
的數額也不相同,但我想到那程度可以以若干個月的薪金作為
參考點。

最後,我會想到,若一個警員在這種負債的債況下,究竟還應
否去幫助他呢?我覺得大方向應該是盡量的去幫助,可以挽回
的便應盡量挽回,我會支持這種觀點。但是,到達某一情況下,
如果我們認為屢勸無效,或到達我們覺得無法幫助的程度,我
相信一定要大力闊斧處理。至於怎樣幫助他們,我相信劉漢銓
議員所說如重整債務等,都是可行的方法,可以考慮。至於輔
導方面,剛才兩位議員亦說到是明顯不足,我非常同意這觀點。
何敏嘉議員亦曾經在立法局屢次表示希望政府能夠撥出多些資
源,以臨床心理學家為警務人員提供輔導服務,但似乎這幾年
都沒有增加。警務處透過內部資源調撥,增加了一個臨床心理
學家。我相信現在再看回個案數字,也是明顯的不足,我希望
保安科在下一個財政年度,能特別考慮這情況。

至於我們說要徹底解決問題,令警務人員的消費文化、生活模
式有所改變,其實真的是不太容易的,因為他們接觸的人士品
流複雜,是一直以來累積的情況,我相信要一段長時間來改變。
但同時我亦明白到,他們很多時接觸的邊緣人物,很難像我們
一樣純品,大家是完全生活在兩個世界裏的。所以,這可以說
是他們工作上必要的生活模式,以便搜集情報等。我們要體諒
他們的處境。

最後,我希望保安科能夠詳細考慮以上的建議,制定完整的政
策,使我們具備一個良好的警報系統,以便察覺問題會在甚麼
時候發展成為一個嚴重的問題。

廖成利議員致辭:主席先生,我是代表民協發言的。“冰封三
尺,非一日之寒”,警務人員嚴重欠債以致無力償還的問題並
非突然出現的,這是長期累積而成的現象。

過去三年,從數字看到向警察儲蓄互助社借款的數額由九三年
的3億元,至九四年上升到3.4億元,至九五年再上升至4.3億
元。這些數字僅是冰山一角,不能很清楚顯示警務人員負債多
少,因警員向外界舉債的真正數目,至今仍然是個謎。一名多
次恐嚇高官的人所經營的財務公司,竟有500名同屬西九龍警區
的警員是他的“顧客”。近期,警員涉及財務問題而自殺的個
案屢見不鮮,可見問題非常嚴重。

警員負債問題備受各界關注,是因為警隊的工作關乎社會利益。
警隊以“伸張正義,維護法紀”為己任,其工作不單止需要市
民的合作,更需要獲得市民的信任。警員負債,部分無力償還,
意志薄弱者,感到心灰意冷,消極厭世而走上自毀的道路,或
鋌而走險,參加貪污遊戲,知法犯法。不論是警員自尋短見或
是與壞分子同流合污,都嚴重打擊警隊士氣、打擊市民對警隊
的信心。

要解決問題,先要了解警員負債的原因。香港社會的賭風嚴重,
不論合法的賭博以至非法的聚賭,都非常嚴重;而資本主義社
會的一種消費文化是先使未來錢。今時今日,分期付款、信用
卡等負債形式已成生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警員作為社會的一
分子,有時亦難免隨波逐流,不知不覺間受到社會風氣所影響。

保安科應正視警員債務問題的嚴重性,不應逃避,更不應以
“問題並不嚴重”、“樹大有枯枝而已”來敷衍了事。承認問
題存在是解決問題的第一步。

民協建議加強警隊的內部管理、加強內部團結與紀律、建立上
下級之間緊密的合作關係。這關係包括彼此間互相信任,有足
夠的溝通、了解和諒解,以提高警員的士氣及凝聚力。

其次,是加強教育及輔導。教育警員培養更多、更健康的興趣
及嗜好,令警員避免沉迷賭博。警務處亦應為警員提供一些有
用的輔導課程,指導、教育警員建立一套健康的理財與消費觀
念,避免警員因理財不善而陷入財務危機。

最後,民協建議政府制定有效及恆常的政策,增撥資源以正面
防止警員負債問題進一步惡化。

本人謹此陳辭。

保安司致辭:主席先生,我完全同意議員們的意見,警員一旦
因為債務纏身而陷入經濟困境,會對他的操守帶來不良影響,
亦會影響工作表現、警隊士氣和廉潔形象。我們充分明白到有
必要確保這個問題不會影響市民對警隊的信心。正如布政司早
些時候所說,維持一隊受到市民公認為廉潔而有效率的公務員
隊伍,至為重要。

警務處處長一向就警務人員舉債情況,施行嚴謹的政策。警務
人員必須審慎處理個人財務,而警隊亦鼓勵屬下人員,維持健
康正當的生活方式。因此,警隊已制定一套全面策略,以防止、
辨別及處理警務人員欠債的問題。這個策略包括為新入職及在
職警務人員舉辦有關負債及個人理財的講座和研討會。如果有
需要,警方亦會提供個人的輔導服務。

剛才有位議員提及警員的負債與自殺的關係,自從一九九零年
起,一共有24名警務人員自殺,而其中有八宗個案可能涉及當
事人遇到某種程度的經濟困難。警務人員自殺的原因非常複雜,
但相信主要原因就是壓力。警務人員每天要面對無法預測及可
能危及生命的處境,加上市民大眾對警隊的要求越來越高,因
而帶來工作上的壓力,警隊已經積極採取措施幫助警務人員應
付壓力。這些措施包括促進朋輩及社區的支持,提供處理壓力
的訓練、舉辦適當的運動及康樂活動、向警務人員家屬提供福
利服務,以及為健康欠佳的警務人員作出適當的職務安排。警
方亦準備在警隊內增設一個臨床心理學家的職位,以便輔導警
務人員應付所面對的壓力,而這些臨床心理學家會嚴守專業的
守則,不會將一些受保護的資料向第三者透露。

警隊同時亦有發出行政指引,列出警隊各級管理層監察及處理
警務人員負債問題的步驟。警方亦根據過往處理警務人員負債
個案的經驗,編製負債指標一覽表,以便管理層對屬下警務人
員負債的程度提高警覺。

此外,警隊每半年進行一次調查,以密切監察警務人員無力償
還債務的情況。根據最近進行的調查顯示,警務人員負債而無
力償還的個案,已由一九九四年下半年的145宗,下降至一九九
五年上半年的132宗,而在一九九五年下半年,更下降至87宗。
雖然警員無法償還債項的數字持續下降,但我們並未因此而掉
以輕心。鑑於議員及市民大眾對於這個情況的關注,警務處處
長會定期向本局的保安事務委員會匯報進一步調查研究的結果。

除上述的策略外,當局還有多項有效的措施,使警務人員無論
是否負債纍纍,均不會被罪犯利用,包括:

第一,警務人員調派的職位,如果須處理敏感的事務
(例如被派往反三合會行動組或反色情行動組),都會
受到審查,以確保只有良好操守的人員,才可擔任有關
工作;

第二,《警察通例》訂明,警務人員除執行職務外,不
得與明知為罪犯或三合會人士來往。一經證實有此等行
為,會遭受紀律處分;

第三,警員所擔任的職位若須處理敏感事務,通常不會
容許長期留在這些職位中;

第四,隸屬不同組別的警務人員,可在其他分區、警區
或總區進行突擊搜查及拘捕;及

最後,當局亦會不時檢討警隊組織架構,杜絕貪污的機
會。

我們關注到,一些警務人員債務纏身,無法償還,會造成警隊
的貪污風氣。我可以向議員保證,我們決意打擊警隊內的貪污
情況。事實上,由於警方的行動而揭發一些貪污案件,已清楚
顯示我們對付這個問題的決心。去年,我們成立了警方反貪污
策略程序委員會,以研究在警隊內全面推行肅貪措施。該委員
會的主要職責包括:找出和杜絕現行運作制度內的貪污機會,
以及推行一些措施,以抗衡對警隊不良的影響。現時各方面的
工作都已有相當進展,該委員會並且正為警隊制定一套專業操
守指引。

有些議員建議,警隊應要求所有警務人員申報負債的詳情,以
便密切監察他們的負債情況。但據我所知,若要求全部警務人
員都申報債項,則有侵犯個人私隱之嫌,而違反《香港人權法
案條例》第14條對所有香港人的私隱權所提供的保障。即使我
們執行這個申報制度,亦未必能達到預期目標,因為這制度是
依賴警務人員自行申報其負債資料。一個強制性的申報制度,
更可能會產生反效果,對警隊的士氣帶來不良影響。

議員們又表示關注因賭博及揮霍無度而導致無力償還債項的問
題。我向各位議員保證,警隊已嚴加注視此事。警隊並不鼓勵
其屬下人員賭博,而《警察通例》亦清楚訂明,警務人員不得
參與非法賭博,或在警隊各機構範圍內賭博,警務人員若觸犯
上述規定,會受到紀律處分。在過去兩年,共有13名警務人員
因賭博而被停職,另有14名受紀律處分。理財不善及向非法途
徑借貸,亦有可能被當局循刑事訴訟或紀律研訊程序審查。在
過去兩年內,分別有九名及五名警務人員因上述兩項原因而受
到紀律處分。

今天的辯論清楚顯示,各位議員和市民大眾都深盼警隊能繼續
提供高水準的服務,保持良好的形象,並慎防被少數害群之馬
玷污聲譽。各位議員可放心,我們會繼續朝着這方向努力。我
們充分了解到,一支廉正不阿的警隊,是維持公眾安寧和社會
秩序的先決條件。我們決心在此跨越九七之際,維持一個專業
和受到市民尊重的警隊,對市民提供高質素的服務。警務處處
長亦會繼續密切監察上述情況,並且在有需要時,採取適當的
進一步行動。

謝謝主席先生。

主席(譯文):劉漢銓議員,你現在可以發言答辯,你原有的
15分鐘發言時限,現在尚餘5分47秒。

劉漢銓議員:主席先生,我不打算致答辭。

議案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老人政策

梁智鴻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局促請政府考慮“需要特別照顧的老人”的健康問
題、財政、住屋和對社會支援的需要,特別是他們在危
急關頭的需要,盡快制訂照顧此類老人的綜合計劃,以
確保此等高齡人士均可備受尊重地安享晚年。”

梁智鴻議員致辭: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所列,動議
通過我名下的議案。

今天我提出有關老人問題的動議議案,可說是一個“老”問題。
單是過去兩屆立法局,便已先後就這個問題討論了七次,如果
包括退休保障在內,便有16次之多。

政府在每次回應議案辯論時,都說得很冠冕堂皇,例如承諾使
老年人“老有所依”、使他們能夠有尊嚴地過活等。不過,如
果政府真的這樣做,為何還有這麼多人提出批評?為何越來越
多老年人請願以求爭取權益?為何還在今年年初出現一連串所
謂“凍死人”的事件,引來社會這麼大的迴響?

當然,我要指出,將所有由於天氣轉冷而引致病發身亡的事件
完全歸咎於政府,是絕對有欠公允的。但今次的“危機”卻充
分暴露政府“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態度,完全沒有為“處
於危機的老人”(或稱為“需要特別照顧的老人”,以下簡稱
“危機老人”)擬定周詳的照顧計劃。

我相信大家都會認同有需要製訂一套全面的老人政策。現在擺
在我們眼前的,是一大群面對危機而急需援手的老年人。所以,
主席先生,今天我提出這議案的目的,是希望將各位的“火力”
集中在這群“危機老人”的身上,為有關服務和策略,提出更
具體、更全面和更集中的路向,迫使政府以積極的行動作出回
應,為這群被遺忘的“危機老人”盡點力。

其實,政府早於一九八八年已正式承認存在着“危機老人”這
個問題。“危機老人”一詞,包括獨居、居住環境欠佳或身陷
危機的老人,或身體、精神健康欠佳而須長期留守家中、不知
如何申請所需服務、不喜歡使用中心服務,或受虐待的老年人。
香港很多老年人即使與家人同住,但在晚年時的某些時間或環
境都可能會成為“危機老人”。然而,由一九八八年直至現在,
我們也看不到政府為“危機老人”製訂周詳的計劃,這真是教
人失望。

單以老人外展隊為例,政府在五年前以試辦形式資助了兩隊外
展隊,而時至今日,外展隊的數目仍然只有兩隊,每隊只有兩
人。但青年外展隊方面,已經有三十多隊,每隊有十名專業社
工。相比之下,是否顯示政府實行“年齡歧視”政策?是否因
為老人不像青少年般懂得抗議和爭取,所以政府便利用各種藉
口對他們的需求視若無睹?

政府於較早時面對議員質詢時,不斷說為了照顧社區內的老人,
會發展老人義工家務助理、社區老人科評估小組、老人精神科
小組,以及建立地區的網絡,幫助找出“危機老人”。

當然,這些服務各有其價值。但政府現時所採取的只不過是
“蜻蜓點水”式的做法,而且有魚目混珠之嫌。要有效和有系
統地連貫這些分割的服務,我們必須先解決四大問題:

(一) 我們缺少有關“危機老人”的整體數目和特性的
資料數據,作為策劃服務的依據;
(二) 我們缺乏合適的準則和專業人士,鑑別和找出
“危機老人”;
(三) 我們嚴重缺乏支援和跟進服務;及
(四) 我們欠缺有效的機制,統籌不同範疇和機構的工作。

主席先生,我會嘗試指出解決這四個問題的方法。關於缺乏資
料數據方面,政府一方面說要照顧“危機老人”,另一方面連
“危機老人”的數字也欠奉,那怎能為他們策劃和計算以後的
服務呢?我知道政府已委任了顧問公司研究老人的社區支援服
務和住宿需求問題。但有關研究需時12至15個月才會完成,即
使完成後也不知道要等多久才可予以推行。請問這是否拖延手
法?“危機老人”會否如此幸運可以等待12至15個月呢?如果
政府真的有誠意照顧這些“危機老人”,其實可以選用很多現
有的資料,例如我們已知全港有8萬個獨居的老人,另有82 000
個老人領取綜援金。根據急症室的資料,每個老年人每年平均
到急症室求診一次。為何政府不能首先服務這些“危機老人”?
為何不能在香港所謂的“老區”首先推行這些服務?

第二,關於鑑別“危機老人”。自從發生“凍死人”事件後,
政府官員不斷重申要發揮中國人傳統“守望相助”的美德,而
且要進一步推動義工計劃。這些說話表面很動聽,但外展服務
的前綫工作人士告訴我們,不少“危機老人”均不願意與人接
觸。這樣,義工怎樣去尋找他們?如何有專業知識去了解和分
析他們的需要?政府應一方面推展義工計劃,一方面增聘專業
社工主動尋覓和服務這些“危機老人”,而不應企圖推卸責任,
利用義工節省社工人手和資源。

第三,關於欠缺支援和跟進服務。即使找到“危機老人”,卻
又不能及時提供足夠的跟進服務,則可說是前功盡廢。

以我較為熟悉的醫療健康範疇為例,不錯,政府目前設有四間
老人健康中心,但有誰會帶老年人去比較偏遠的健康中心驗身
和參加健康講座呢?即使驗出身體有毛病,又有誰去跟進?誰
人會接送這些老人到專科診所呢?無怪乎這四間健康中心的使
用率奇差矣!

政府近年確實已撥款給醫管局發展社區老人科評估小組和老人
精神科小組。但根據醫管局比較保守的估計,香港有兩成老人
患有不同程度的精神問題。換句話說,至少有15萬老人需要接
受這方面的照顧。請問全港只有八隊老人精神科小組,這又怎
可以應付?而其餘八隊社區老人科評估小組連私營安老機構也
未能兼顧,更遑論真正照顧社區裏的“危機老人”了!

最後,關於欠缺有效的統籌機制。要有效率地照顧“危機老人”
的各方面需要,我們必須設有妥善的統籌機制,這機制可分為
地區和整體兩個層面。

就地區層面來說,當局應立即設立一套系統,聯繫和統籌直接
接觸“危機老人”的機構,以及地區上各種老人的福利、醫療、
住屋等服務。

就整體層面來說,當局應設置機制,統籌各個涉及老人的部門
和政策科的工作。這樣不單止能真正幫助“危機老人”,更能
造福整體老年人。

事實上,主席先生,我在一九九一年年底提出“老人政策”的
議案辯論時,已催促政府成立老人事務委員會,扮演統籌角色。
但政府一直充耳不聞,直至一九九四年年底老人服務工作小組
提交建議,政府才於衞生福利科屬下設立老人服務組。現在已
差不多過了兩年,但我們依然未能看到這老人服務組在統籌和
監察方面有甚麼成果。我並非指摘有關官員辦事不力,他們受
到先天性的掣肘 ─ 老人服務組並沒有足夠實權,而且地位
不足以統籌衞生福利科以外的各個政策科和各類工作。要達到
上述目的,我們必須成立一個較高層次、具實權的老人事務委
員會,去監察和統籌各項政策。

主席先生,如果政府真的有誠意照顧老年人,尤其是“危機老
人”,便不應坐視不理,直至危機出現時才亡羊補牢。政府現
在便應坐言起行,建設一個真真正正關懷老人的社會。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提出議案。

議案經提出待議。

主席(譯文):正如四月二十九日發給議員的通告所載,陳婉
嫻議員及梁耀忠議員已分別作出預告,表示擬就此項議案動議
修正案。由於此項議案共有兩項修正案,我提議進行合併辯論,
一併辯論原議案及修正案。

本局現在進行合併辯論,一併辯論原議案及修正案。我會請陳
婉嫻議員先發言,然後請梁耀忠議員發言;但在此階段不可動
議任何修正案。之後各位議員可就議事程序表所載的原議案及
擬議修正案發表意見。

陳婉嫻議員致辭:主席先生,《墨子》《非樂上篇》曾經提
到:“民有三患,飢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勞者不得息。三
者,民之巨患也。”這也正是香港老年人的寫照,現在香港已
有不少老年人正在這種環境下生活。這說法並非誇張之辭,而
是客觀事實的反映。正如剛才梁議員提出原議案時所說,過去
立法局多次辯論老人問題,亦正好反映了剛才我引用《墨子》
《非樂上篇》所說的情況。

老年人因為沒有足夠的金錢,所以節衣縮食,極盡慳儉的能事,
吃的是最便宜的菜,穿的也是最廉價的衣服。我們有些朋友不
相信在香港這樣繁榮的城市裏,竟然還有穿不暖的老人。今年
春節,我們有些朋友到各地區送寒衣給老人家,才發覺不少老
人真的連穿也不夠,這是香港的寫照。在一些很貧困的地區,
有些老人為了賺取微薄的報酬,日以繼夜摘芽菜、推車。為何
六、七十歲的老人仍要工作?社會經濟環境不好時,他們本來
便沒有工作機會,但由於僱主體恤他們的困難,因此繼續聘請
他們,這便是生活在香港的老人的境況。他們受到剝削和歧視,
被迫接受低薪工作,只能生活在無奈和無助之中。由於缺乏足
夠的營養和禦寒衣物,於是就出現了剛才梁議員和我所說的情
況 ─ 新年期間一股寒流襲港,不少老人在這情況下因捱不
了而去世。

我的修正案與梁議員的議案方向大致相同,但是我想提出一點,
政府在現階段應盡快制定一套積極和富前瞻性的老人政策。香
港現行照顧老人的政策,一直都強調是以社區照顧為目標,協
助老人盡量留在社區內安渡晚年。我覺得這政策可以接受,但
這政策雖然有目標,卻沒有具體的協助和配合方法。這就正如
我們走進餐廳,經理說這裏供應自助餐,可以讓客人自己挑選
食物,要吃多少也可以。但當我們接受這條件後,才發覺餐桌
上的東西很少,根本不足夠餐廳內的客人進食。香港的老人政
策也是一樣,政府告訴我們老人政策有足夠照顧老人的網絡,
但問題卻在春節寒流全部顯露出來。香港作為一個現代化的社
會,這方面顯然是不足夠的。當老人服務機構想改善服務時,
發覺資源不足,這便等如“巧婦難為無米之炊”,更遑論為老
年人提供更佳的照顧。

社區照顧模式無疑很理想,老年人可以留在熟悉的社區中生活,
得到親戚朋友的照顧,社區可以滿足一切的需要。但我們必須
知道,要達到社區提供照顧,我們必須有充分的支援和物料供
應。要照顧一些有需要的老年人,我們須要提供足夠的支援,
鼓勵區內居民互相幫助,培養社區精神。這種精神很重要,但
如果沒有足夠資源或者資料,我覺得一切都是空談。正如剛才
梁議員說,一些老人的健康中心、醫療設施或房屋都明顯缺乏
支援。雖然說社區提供照顧,但卻缺乏網絡。從今年春節的情
況來看,很明顯我們並沒有網絡;很多老年人出現了問題,缺
乏很多東西,但當我們想透過網絡找尋他們的時候,便發覺找
不到。

正如我剛才所說,新春期間發生的老人危機,已引起了整個社
會廣泛討論。大家看到當危機發生的時候,一些地區上的網絡
也未能提供政府所應熟悉的,即那些住在屋邨的老年人的資料,
使我們能夠迅速行事。剛才我說的是,原來政府本身一直都有
在社區內照顧老人家,但當意外發生,我們便發覺很多漏洞,
而且沒有機制把這個網織好。如果沒有一個網,又如何提供社
區照顧呢?因此,我覺得政府有需要在私人樓宇、公共屋邨設
置廣泛的網絡。我尤其希望政府能夠為各個地區訂定“危機指
數”,例如政府能否將一些特別窮困和特別多老人的地區的網
絡連結起來?另外,那些需要照顧的老年人能否在公共屋邨得
到社區的照顧?此外,政府也須要為私人樓宇織好網絡,提供
一套包括有緊急救助的完善支援服務。這些都需要我們整體社
會考慮的。

主席先生,我們在立法局已多次就老年人,特別是那些須要照
顧的老人進行討論,我們很希望政府真真正正確立整個目標,
作好準備,把網絡織好,以便老年人出現問題時能夠得到照顧,
這便是我希望政府能夠提供的老人服務。

謝謝主席先生。

梁耀忠議員致辭:主席先生,梁智鴻議員的原議案用了“需
要特別照顧的老人”作為討論對象,他的英文原句是"the
elderly at risk"。我修正這項議案時,雖然沒有作出修改,但
須在這裏特別指出我們今天的討論對象,並不只限於那些瀕
臨生死關頭的老人。

其實,現時有10萬名老人領取綜合援助,但由於政府申請綜援
的條件非常苛刻,仍有不少非綜援老人生活得相當貧困。因此
,我要指出,無論是獨居老人、合住老人,在輪候公屋中的老
人,或是在安老院居住的老人,只要是生活貧苦或是遇到困難
者,我們都應該加以援手。

事實上,老人問題一直備受立法局議員的關注,但政府一直沒
有認真和徹底的檢討老人問題的癥結和老人的需要。政府一如
既往,“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年初發生了幾十名老人凍斃
的事件,社署才驚覺香港仍有寒病交迫至死的老人,這時才急
謀對策,填補漏洞。

香港目前正面對人口老化這個問題,現時60歲以上的人口達83
萬,估計到二零零一年,老年人口將達117萬。面對這龐大的
老人數目,政府既無魄力推行老人年退休金計劃,解決老人的
生活負擔,又無勇氣針對老人赤貧化的問題。另外,老人自殺
率高企,老人住屋、醫療及安老服務等方面仍遠遠不足。政府
又沒有決心進行大刀闊斧的改革,使老人問題經常掛在我們的
嘴邊。這個問題究竟甚麼時候才可以獲得解決?

近年香港失業率高企,首先給淘汰的便是那些老人,而因此亦
使老人更為貧困。現時,本港有5萬名老人居於籠屋或床位中,
過着困獸般的生活。此外,九五年還有5萬名輪候公屋的老人,
而輪候時間可能需要七年之久。政府經常強調加強對獨居老人
的照顧,但事實上,現時只有六個公共屋邨設有屋邨聯絡主任
為老人提供服務。至於提出多年的救命鐘服務,政府仍在“拖
拖拉拉”,未有具體執行。

政府對老人的健康狀況,也沒有給予具體和充分的關注。到目
前為止,本港只有觀塘及石硤尾設有老人健康中心,提供老人
保健服務。由於輪候政府醫院門診的病人越來越多,老人輪候
的時間也需要加長,因而令他們病情惡化。

政府的安老院名額一向遠低於需求,輪候人士至少要等兩年才
能獲得安排入住。現時約有14 000名老人入住公營安老院,而
入住私營安老院的約有16 000人。隨着今年六月全面實施《安
老院條例》以後,估計有200間私營安老院會因無法符合條例
規定而要結業,牽涉老人達四、五千人。因此,我認為香港政
府必須從速增設公營安老院,以及使有誠意辦好安老服務的私
營安老院得以繼續經營,以免需要安老服務的老人流離失所。

我贊成梁智鴻議員所提出的一些要求,特別是要求政府就老人
的醫療、財政、住屋和社會支援的需要,制定綜合計劃。但我
只怕政府還是聽而不聞,原地踏步。因為政府過去一直只是執
行既定政策,政府各部門並沒有就各種各樣的老人問題作跨部
門或整體的規劃。政府只在衞生福利科下設立一個老人服務工
作小組,由兩名官員推動老人服務,但既不制定老人政策,也
不扮演統籌角色。

因此,我建議政府設立獨立的老人事務委員會,監察各政府部
門的老人政策,並作出建議。這個諮詢架構,應由老人團體代
表、老人服務工作者及專業人士組成。只有一個專門針對老人
服務的委員會,才能全盤審視現存的老人問題、統籌各項老人
問題的調查研究,作出恰當的處理。

我希望政府聽取我們的意見,盡快成立一個獨立的老人事務委
員會,為老人問題制定長遠而有效的政策。最後,我希望各位
同事仍然會繼續為老人的需要和福利問題努力爭取,使老人得
以安享晚年。

主席先生,本人謹此陳辭,提出修正案。

主席(譯文):梁耀忠議員,你尚未可動議修正案。現在是合 併辯論時間,在合併辯論完結後,你其後會有機會動議修正案。

馮檢基議員致辭:主席先生,如果各位同事不是善忘的話,相
信也記得農曆新年期間,有三十多個人因嚴寒天氣而凍斃,而
其中大多數都是獨居的單身老人。這事件令社會人士非常震驚,
亦使我們再次關注究竟我們對這些獨居老人的照顧是否足夠。

其實,現時有不少老人是單獨居住,或者與老伴同住的。他們
都得不到年青一輩的照顧,加上他們長期患病,缺乏金錢、資
訊貧乏,社交圈子狹窄,以致沒有足夠能力應付各種突如其來
的事變。我們實在有責任去幫助這些老年人。以下我想代表民
協就社區支援的政策和緊急救助系統這兩方面發言,而民協的
另外一位成員莫應帆議員也會就醫療服務和綜援金這兩方面發
表意見。

香港老人社區的支援服務一向以中心為基礎,服務對象都是以
參與中心活動的老人和轉介的老人為主,較難接觸到那些體弱
多病、行動有困難,以及較為被動和不習慣接受別人幫忙的老
人,而這些老人卻最需要別人幫助和容易發生事故。這些個案
其實很需要外展社工主動發掘和處理,但現時的外展社工只得
兩隊,我相信大家也可以立刻看得到服務不足的情況。雖然如
此,政府仍無意擴展這些服務,政府的解釋是,現時已有家務
助理員、外展醫療人員、義工,並且有醫務社工和家庭服務中
心社工所組成的支援網絡。

我覺得這個支援網絡可不可以取締外展社工的工作,對此我有
很大的存疑。我們都知道,家務助理並非社工,他們沒有社工
的專業知識,不能評估老人的需要。至於義工方面,大家都知
道義工是義務性質,難保他們可以長期跟進個案。而老人外展
醫療隊的服務對象,是以院舍的老人為主,並不包括其他不是
在院舍居住而又需要幫助的老人。對醫務社工和家庭服務中心
的個案社工來說,老人只是他們芸芸眾多服務對象中的其中一
小撮人,他們所處理的老人個案也不多。

這個網絡如果真的有效,又怎會發生農曆新年老人凍斃的事件?
政府如果真的關心老人的需要,便應該拿出多點誠意,擴展現
有的服務,而不要老是說已有足夠的支援網絡。

除了有效的支援網絡外,我認為緊急求助系統也很重要。在瑞
典、英國這些國家,各種老人活動場所包括住宅和宿舍,都安
裝有警報系統,連接醫護人員或警方。一些先進地方更會讓有
危機的老人隨身攜帶微型呼救器,以備他們發生緊急事故時可
以隨時與醫務人員聯絡。

就香港來說,這方面的發展相當緩慢。舉例來說,現時公屋有
57 000個住戶有60歲以上的家庭成員,而其中3萬人更是獨
居老人,但獲得安裝緊急警報系統的只有1 000戶左右。此外,
這些緊急警報系統只能觸動裝設在單位外的閃燈或報警器,如
果鄰居沒加留意,或是不肯幫忙,發生事故的老人即使按了警
鐘,也無法得到緊急援助服務。

至於屋邨聯絡計劃方面,自一九九零年以來,只有11個屋邨
設有聯絡主任,但全港合共有超過150個屋邨。雖然這項計劃
會每年增設十個屋邨聯絡主任,但這速度是否太慢?政府要多
花十年以上的時間,才能夠在所有屋邨設老人聯絡主任。

我促請政府加快推行屋邨聯絡計劃,並且盡速為有老人成員的
公屋住戶安裝緊急警報系統。此外,當局亦應改善現有的緊急
警報系統,將這些系統接駁往中央服務中心。

本人謹此陳辭,支持梁智鴻議員的議案和其他兩位議員的修正
案。

羅叔清議員致辭:主席先生,隨着本港現代化發展,傳統華
人家庭的模式日漸解體,取而代之的是核心小家庭,社會上敬
老養老的風氣式微,加上本港人口日益老化,老人問題亦日益
嚴重。但相對於其他經濟較富裕的地區,本港社會針對老人問
題提供服務的措施及有關設備仍相當不足。政府實有需要聯同
社會志願機構擬定完整的老人服務政策和具體的執行計劃。

現時香港60歲以上的人口高達八十多萬,佔整體人口的14.5%。
若社會支援不足,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得不到解決,使他們
得以安享晚年,甚或仍然投入社會服務,成為寶貴的社會資產。
但香港一直欠缺完善的退休保障制度,加上社會福利並沒有特
別照顧老人的特殊需要,致使問題越益嚴重。

在公共醫療方面,根據最近一個團體進行老人基層健康服務的
調查顯示,每名老人平均須花四小時輪候普通門診服務,而專
科更排期近四個月。為了應付有生之年的一切開支,絕大部分
的老人都非常慳憸,應付三餐一宿已感到吃力,何來餘錢求助
於私家診所?所以,他們只能倚靠公共醫療服務。而目前本港
為老人提供的基層保健又非常缺乏,一般醫療機構只有在老人
生病時才提供護理服務,社康護士人手亦有限。政府應着手改
善老人的醫療保健制度,例如仿效以前的學童保健計劃,向老
人提供每年兩次的身體檢查。而當他們向私人醫生求診時,亦
應獲得醫療津貼。

由於一些老人認知能力有限或智力衰退,而且往往自專心較強
或固執,反之懂得或者主動尋求協助的老人不多,因此危機老
人的問題便越益嚴重,不少老人根本不知道他們本身的社會權
益。據聞,有一個八十多歲患白內障旳婆婆居於後巷,每月只
領取普通高齡津貼即525元維生,而不知道可以申領綜援金。
政府的社會服務宣傳教育工作效果如何,實在值得我們深思;
而本年度財政預算案實際上並沒有增加老人綜援金的金額,令
人頗為失望。

老人外展隊現時只有八隊,而其中只有兩隊合共四人由社會福
利署資助。社署更聲言不會增撥資源拓展這方面的服務。這方
面的政策實有徹底重新檢討的必要。

本人建議社署增撥資源,積極發展老人義工計劃和老人自助計
劃,並資助有關志願服務機構推行這兩項計劃。這樣可使一些
健康較好的老人善用空閒時間,從事有意義的活動。這既可令
其晚年人生更有意義,又可紓緩老人服務人力資源緊張的問題。
老人服務又可使老人建立共同語言,了解身心需要。

政府在增設護理安老院、老人中心和老人服務中心方面進度緩
慢。政府長期以來只提供八成資助額予老人中心,其餘兩成則
需香港公益金長期提供津貼。如果公益金不再撥款予將來新開
辦的老人中心,恐怕不少志願機構都會有心無力,不能承擔長
期的財政支出。本人希望社會福利署考慮全面資助私人機構增
建安老院和老人中心,並鼓勵獨居老人入住安老院,使眾多在
居住床位、板間房、天台甚至後巷或籠屋居住的老人獲得安身
之所。

主席先生,本人建議政府鄭重考慮鼓勵及資助一些志願機構在
國內,尤其在珠江三角洲一帶,興建及管理安老院和護理安老
院。這樣一方面可善用國內低廉的租金和地價,另一方面可以
充分利用國內的人力資源和較低的醫療成本。至於由香港至這
些內地安老院和護理院的交通安排,應可作妥善安排。

住在舊式公屋、臨屋或寮屋的獨居老人的生命安全問題,實在
令人擔憂。本人希望政府積極考慮提供暖爐,加快設置“救命
鐘”以及安裝接駁緊急救援中心的警鐘。

主席先生,對於這些曾為本港經濟繁榮及社會進步作過重大貢
獻的老年人,除了政府及社會對他們應負責任外,他們的親友
子孫也應負起照顧他們的責任,左鄰右里亦應有守望相助的義
務。除了他們的飲食起居以外,健康護理、身心發展亦應獲得
照顧,使他們能夠更有尊嚴地渡過餘生。

主席先生,本人謹此陳辭。

楊孝華議員致辭:主席先生,今天的議案辯論,集中於討論
如何全面照顧老人,使他們可以安享晚年。這與自由黨一貫以
來呼籲政府多撥資源、照顧老人的政策是一致的。剛才已有議
員講述了很多細節,我不再重複了。

不過,從宏觀的角度來看,講述香港的社會福利是有很多層次
的。香港除了老人服務外,還有教育、青少年服務、社區服務,
以及有關房屋的服務。所有這些服務,都須要動用我們的公帑。
自由黨的立場是,當我們需要量入為出,按原則作出取捨時,
我們傾向於多撥資源在老人方面。這是因為隨着社會進步,其
他社會服務可以循其他途徑得到解決。例如房屋方面,隨着香
港人生活水準日漸提高,有些人可能有能力替自己解決房屋問
題。至於青少年的問題,始終年青人會有家長照顧。至於教育
問題,雖然學生現時沒有能力負擔全部費用,但他們有高入息
的潛力,將來便會有能力。此外,一直以來,社區服務都得到
很多社會人士的支持。但有一個不可抹煞的事實,就是香港的
人口正日趨老化,那些曾經為香港繁榮作出貢獻的老人,對於
應付開支越來越感到困難。所以,我們認為在調配社會資源作
出取捨時,應多撥資源,支持提供全面的老人服務。

基於這個原因,自由黨會投票支持今天的原議案,亦會支持今
天提出的兩項修訂,因為這些議案和修訂都符合我們的政策。
此外,我們不會要求點名表決和質疑法定人數,只希望這項議
案能夠得到通過。

主席(譯文):楊議員,你是否說及增加會議法定人數,還是
要提醒我注意不足會議法定人數?

楊孝華議員(譯文):我是說我們會投票贊成原議案及所有
修正案,我們不會要求點名表決,亦不會提出任何有關會議法
定人數的問題,我們希望議案會獲得通過。

主席(譯文):你說你不會提出任何有關會議法定人數的問題,
倒令我留意到這一點,我現在要點算人數。

我現在暫停會議,並傳召議員返回會議廳。

會議遂達致足夠會議法定人數。

李華明議員致辭:主席先生,關於梁智鴻議員提出的議案辯
論,不知是否與今年農曆新年“凍死人”,特別是老年人有很
大關係。民主黨認為香港的老人服務長期落後於實際需要,各
種老人的宿位嚴重不足,要住院的老人也不能得到照顧。就以
農曆新年很多老人凍死為例,很多死者都患有心臟病或其他呼
吸系統的毛病。嚴格來說,他們都是死於缺乏照顧。如果社會
對他們照顧好一點,例如老人院舍宿位安排方面好一點,便可
能會減少這類慘劇的發生。

根據現行的政策,長期住院服務只能提供給那些不能在家得到
照顧及不能照顧自己的老人。但現時宿位嚴重不足,以至很多
需要住院的老人要等很多年才可以入院。在今次事件中出事的
老人,有很多身患多種疾病,即使不須入住護理安老院,也需
要很多協助和照顧,才可以生活。

各類住院照顧嚴重不足,其實已不是新聞。隨便舉個例,今年
財政預算雖然已預留款項增設952個護理安老院床位,另加私
人買位1 200個,但比五年福利計劃預測的需求,仍然相差880
個。安老院的情況更嚴重,比五年計劃的估計更相差二千多個
床位。

另外,九四年《老人服務工作小組報告》所提及的持續照顧模
式,到現在也未見有甚麼實質的工作。各類床位不足,更做成
分配上的困難。療養病床位不足,令需要療養服務的老人被迫
入住護理安老院。護理安老院不足,以致很多早該轉往護理安
老院的老人,仍然繼續入住醫療服務不足的老人院,結果是很
多人要排隊等候。可見那些得到床位的老人也不見得可以得到
適當的照顧。所以我衷心希望政府努力改善老人住院服務。

雖然政府多番拒絕增加老人外展隊的要求,但我亦要多謝政府
今次撥款1,700萬元推廣老人社區的網絡。對於這個承擔,我
們表示讚賞。至於老人健康中心的問題,我希望再次提出來,
因為我曾經動議辯論過這個問題。雖然總督已答允在九七年前
設立七間老人健康中心,但我們仍然爭取在每個行政地區設置
一間,方便區內的老人。

關於老人健康中心的問題,今天我在立法局亦提出了一項關於
老人牙科的書面問題。最近香港大學醫學院一項研究指出,本
港有多達七成的老人缺乏牙科醫療服務。政府回覆說並沒有計
劃檢討現時的牙科服務政策,亦不打算在老人健康中心增設牙
科服務。過去數個月來,我曾經探訪過十五間老人院、老人護
理安老院、老人中心、老人綜合服務中心和社區中心,接觸一
千五百多名老年人。他們都面對着一個嚴重的問題,那就是他
們所去的政府診所並沒有牙科服務。如果牙齒有問題甚至發生
其他事故,他們便不知怎麼辦。私家牙科服務並不便宜,老人
要靠自己付診金。那些拿綜援的還可以向政府申報取回診金,
但沒有申領綜援的老年人便得靠自己的積蓄去看牙醫。公立醫
療服務沒有提供牙科服務,令老年人面對很大的壓力。因為老
年人可能不懂保護他們的牙齒。梁醫生可能比我清楚,雖然他
不是牙科,他對牙齒也有基本認識,一般是病從口入。老年人
如果牙齒不健康,其實會間接引致消化不良,以及導致腸胃出
現問題。我認為政府由始至終在牙科服務方面,不論對成年人
或老年人,都沒有作出承擔。

我希望梁議員在回應時,能夠支持我們。現時政府完全沒有提
供足夠的牙科服務,我對政府今天的書面回應亦感到非常失望。
我們會繼續在牙科服務方面替老人爭取他們應得的“照顧”。
稍後,民主黨仍會有羅致光議員詳細講述救命鐘的建議,亦會
就今天的兩項修正案表達民主黨的立場。

本人謹此陳辭,支持議案及修正案。

陳榮燦議員致辭:主席先生,目前全港65歲及以上的人口約
有59萬,預計在未來五年,65歲及以上的人口將迅速增至69
萬人。若以60歲及以上的人口計算,目前預計的平均增長率
為每年2.5%,由目前約80萬人增至二零零一年,將會是118
萬。

其中,有特殊需要的老人包括9萬名獨居老人,當中有六成居
於私人樓宇,包括床位和籠屋。租住床位的獨居老人日常大都
只在床位範圍內活動,衞生條件也很差。他們所住的舊樓大都
沒有電梯,體弱的老人只得減少下樓的次數,大部分時間留在
家中,其中有些老人幾乎與外界完全隔絕。而在籠屋居住的老
人,生活環境也十分惡劣。

在公屋居住的老人也不見得沒有憂慮,只不過居住的地方比上
述的老人好一點而已。現時公共屋邨人口老化的問題頗為嚴重,
部分屋邨特別是舊型屋邨的老人多達全邨人口的30%以上。公
屋老人同樣面對社會服務支援不足的問題,遇到緊急情況時,
無法獲得即時援助。獨居老人和其他與家人同住但亦需要特別
照顧的老人一樣,普遍面對醫療、經濟、住屋、社區支援各方
面的問題和需要。

政府雖然在九四年時發表了一份老人工作小組報告書,提出百
多項協助改善目前老人服務不足的建議,但明顯地,在缺乏全
面老人政策及執行機制的前提上,所有高齡老人可否安享晚年
的問題,仍需我們關注。

主席先生,上星期辯論長期病患者的時候,本人已提出對老人
醫療的意見,這裏不再多說。我想講述老人房屋及經濟問題的
意見。如前所述,很多老人的居住環境極不理想。單身人士的
租金津貼經調整後只有1,314元,但私人樓宇的租金不斷上升,
老人只能租住簡陋的床位或籠屋。政府應盡速提高租金津貼,
使老年人能應付日益高漲的租金,維持合理的居住環境。此外,
在市區重建的過程中,許多居於舊樓的老人都不願離開原區,
因而感到非常徬徨,甚至寧願成為區內的露宿者。本人認為,
政府在清拆過程中,應訂立相應政策,為獨居老人提供適當的
社會服務及安置計劃,以解決他們因遷居和重新適應居所面對
的問題。

本港目前仍有二萬多人輪候長者屋,一般來說,老人須輪候兩、
三年才可獲安排上樓,而所獲編配的多為二、三人合住的單位。
若要求獨立單位,輪候時間將會更長。長者屋的編配政策實在
有重新檢討的必要,如何解決編配額不足和改善輪候時間,仍
有待跟進。另外,護理安老院宿位不足的問題,亦有待政府處
理。

至於對老人的經濟照顧,政府應重新檢討單身老人的標準金額,
研究是否應與工資中位數字掛鈎,並放寬領取綜援老人的收入
限制,改善發放綜援信息的設備。此外,政府應增加生果金至
港幣800元,並撤銷有關的離港限制。

主席先生,本人謹此陳辭,支持議案及修正案。謝謝主席先生。

莫應帆議員致辭:主席先生,剛才馮檢基議員已代表民協就老
人外展服務及緊急求救系統方面發表意見,我將會就老人醫療
服務及綜合援助兩項政策提出民協的意見。

“冰封三尺,非一日之寒”。雖然衞生署官員指出,在農曆新
年的寒流中,沒有老人是因為患低溫症而凍斃,但如果不是老
年人平時得不到適當的照顧,身體變得虛弱,天氣一轉冷便發
病,又怎會有那麼多老人因此而去世?我們實在有需要檢討現
時為老人所提供的醫療和保健服務是否足夠。

一些老人基層健康服務的調查指出,老人平均要輪候四小時才
可以獲得公立醫院及診所的門診服務。四小時絕不是一段短時
間,再加上不少輪籌的地方並沒有足夠的遮蓋和遮蔭,也沒有
靠背的椅子,令已經身體不適的老人飽嘗日曬雨淋及坐至腰痛
的痛苦,他們的病情可能更因此而加重。由於輪候時間實在太
長,有些老人可能有病亦不看街症,寧願自己買成藥或留在家
中休息。我們在此促請政府改善現時輪候門診的情況,按照每
區老人人口的比例,增加老人籌的數目,盡快改善現在的輪籌
設施,並且按區內的需求,增加醫護人員,縮短老人輪候的時
間。

隨着人口不斷老化,預防更勝於治療,倘若老人家能夠適時做
身體檢查,及早作出預防措施,我相信有很多的疾病是可以避
免的。但現時老人的基層健康教育並不普及,而老人健康院只
有四間,到九七年亦最多只增至七間。這個數目實在少得可憐,
我認為政府應檢討現時的規劃,在每一個行政區內至少設立一
間老人健康中心,並且加強宣傳,令這些中心能夠充分得到利
用。

除醫療及保健服務外,老人的物質生活條件亦是相當重要的。
在年初政府公布了綜援的檢討報告,各項綜援金均有改善,但
單身老人的綜援金卻原封不動,只隨通脹調整。我覺得政府無
視老人的苦況,使他們過着捉襟見肘的生活。試想一個月只有
一千九百多元,每日只有六十多元,又如何維持一個有尊嚴、
合理的生活水平?遇有突發的事故,又哪有金錢應急?

民協一向要求將綜援提高至工資中位數的三分之一,即2,700
元,這個水平是根據國際貧窮綫而釐定的。但當局指出綜援金
並非退休保障而拒絕了我們的要求。我覺得政府的講法否定了
這些老人以往對社會的貢獻。他們為建設香港社會付出了半生
勞力,在晚年時希望有尊嚴的過活,難道這是過分的要求?倘
若不是政府在退休保障上“真戲假做”,不願意作出承擔,這
些老人又何需靠綜援金渡日?

最後,我想談談設立老人事務委員會的建議。其實,香港老人
人口不斷上升,整個社會也須長遠面對及解決老人問題。老人
問題本身涉及福利、醫療、房屋等不同政策的範疇,需要政府
協調及統籌。所以我同意成立一個獨立、常設的老人事務委員
會,負責制定及統籌老人的長遠政策,並不時對有關政策作出
檢討,而小組的成員亦應包括老人代表及前綫社工。

主席先生,本人謹此陳辭。

蔡根培議員致辭:主席先生,生老病死是人生必經階段,任
何人都無可避免地面對這些客觀規律。隨着平均壽命的延長,
根據一九九五年年中人口統計,60歲以上的老人佔全港總人口
13.5%。人口不斷老化,而社會老人福利服務又不能面對老人服
務的需求,隨之而來的老人問題遂變成嚴重的社會問題。

過去照顧老人的責任一般都是由個人或其家人承擔,隨着社會
意識受西方思想影響,孝順之風式微,子女孝順父母之心遠遜
於父母愛子女之心,年青時含辛茹苦養育子女成人後,到晚年
不少卻被子女冷落。另一方面,由於香港遲遲尚未推行全面退
休保障計劃,低下階層老人哪有積蓄安享晚年呢?

近年來,香港社會對老人關心程度有所增加,但仍不足夠。政
府在老人服務方面以推行社區照顧為主,讓老人可在自己熟悉
的社區生活,原則上是值得支持的。但社區照顧政策在很大程
度上取決於家庭的支援及鄰舍的守望相助,可惜資源不足,根
本未能在各方面得以發展。目前,政府在社區亦只有兩隊老人
外展隊及一些家務助理。老人醫療外展隊,根本無法應付老人
服務的需求。老人年老體弱多病,行動不便,需要特別的全面
照顧,故此港進聯建議在本港每區都建立一支老人外展隊,同
時設立一套完整的老人專科醫療服務,並迅速增建護理安老院
及老人服務中心。

除了健康問題外,老人的住屋問題長期受忽視,特別是一些獨
居老人,相信各位對春節期間老人凍死事件還記憶猶新吧!很
多老人的居住環境相當惡劣,他們不少居住在床位、板間房、
天台,甚至一些僭建的後巷或鐵籠;有些更面臨政府、土地發
展公司、私人發展商的收樓威脅,被迫至流離失所,無家可歸。
一些輪候多年後可獲分配“上樓”入住公屋,但大多獲配一些
舊型屋邨單位,設施不足,缺乏維修;若要編排新型屋邨則租
金較昂貴;若被編排較偏遠的地方,則生活習慣被迫改變,故
此,我們希望政府在編配公屋時,多考慮一些老人需要,以原
區安置入住一些新型公屋,及以津貼形式補貼租金,讓這些老
人能在晚年得以安居。此外,政府應加快增建安老院,以解決
老人院宿位長期嚴重不足的問題。

最後,本人談談有關綜援金問題。全港目前有三成老人有資格
接受綜援,而現時只得一成老人申請,他們每月只得一千九百
多元,這種綜援水平實在無法為有需要的老人提供基本生活開
支,更遑論要安享晚年!政府訂立這個綜援金額標準實在過低,
但政府卻指出獨立老人的開支已比全港最低收入的5%住戶高
出16%,政府這樣比較是否要“窮鬥窮”呢!提高老人生活質
素的最直截了當方法是提高老人綜援金額,港進聯贊成將綜援
金逐步提高至香港工資中位數的三分之一,即2,700元,以改
善老人福利。

踏入下一個世紀,老人問題將成為本港最嚴重的社會問題之一,
本人認為現在已是時候全面檢討我們的“老人政策”了。

主席先生,本人謹此陳辭,支持議案及修正案。

黃偉賢議員致辭:主席先生,我會集中講述有關老人自殺及心
理衞生服務這兩方面的問題。

一直以來,香港政府動用了大量資源協助青少年解決自殺問題。
當然,年青人自殺是一件令人惋惜的事,但我們亦不可因此而
忽略了本港老人自殺問題長期受到漠視這現實。雖然每年一些
有關團體,例如撒瑪利亞防止自殺會會公布老人自殺的數字,
而香港的輿論總會泛起一陣漣漪,但很快便會沉寂下來,問題
就好像平伏了。

其實香港的老人自殺問題非常嚴重。九四年發表的老人服務工
作小組報告書指出,在八一年,老年人的自殺率約為30.8%,
八六年上升至42.7%,而九一年則是37.4%。過去十多年來,
老人自殺率都維持在一個高水平。該報告書第153段也指出本
港的老人自殺率相當高。根據香港大學去年所進行的有關香港
人自殺研究報告,60歲以上老人家的自殺率急增。整體來說,
香港每年平均都有大約250至300名老人家自殺,佔全港自殺
人數的三分之一。其實很多老人自殺個案都被歸類為意外,所
以實際數字一定較政府的統計數字為高。

正如老人服務工作小組報告書第152段指出,自殺是一個十分
複雜的問題,原因不一,包括社會、心理、情緒及處境等因素,
而長期病患、所愛者去世、家庭煩惱、受挫、失望和絕望,也
是老人企圖自殺的一些原因。該份報告書又指出,其實在很大
程度上,很多老人家自殺主要都是因為病患或心理和情緒抑鬱
所導致。當老人家久病,自然便會厭世,又或身體機能衰退,
感到孤單,都會令老人家萌生去意。

現時政府的政策只是很被動地設立老人中心,提供一些老人服
務,便以為老人去那些中心,得到娛樂後,便會天下太平。政
府根本無意識去主動尋找一些特別需要幫助或所謂的“危機老
人”,向他們提供額外的服務。其實香港的精神科服務嚴重不
足,特別是針對老人的心理衞生或精神方面的服務,例如對一
些性格孤僻,患有老人精神病,如抑鬱症、痴呆症的老人的服
務就更少。

九四年發表的老人服務工作小組報告書中,提到沙田醫院在九
三年開展了一隊老人精神科小組,成員包括一名高級講師、兩
名醫官、一名職業治療師和13名護士,主要工作包括探訪四間
護理安老院和三間老人宿舍,為那些老人提供精神科治療和評
估服務。這些服務除了可以起治療作用外,自然也有預防作用,
減少老人家因為心理抑鬱和情緒問題而走上自殺之途。

老人服務工作小組認為這老人精神科小組的服務方式非常有效,
醫院管理局亦總共成立了三個類似的小組。為了達到一個醫院
區域內有一個社區老人科小組和一個老人精神科小組,老人服
務工作小組建議成立四個老人精神科小組。但我認為現時所提
供的服務遠遠不足以應付有關需求。雖然很多老人家未必懂得
怎樣去尋求這方面的援助,但假如我們能夠主動一些,正如剛
才很多同事所說,情況當可改善。現時政府只設有兩隊外展老
人社工隊,服務荃灣和東區,遠遠不足以應付需求。本局很多
同事一直要求政府在每一個行政區內均設立老人外展社工隊,
主動接觸老人家,了解他們的心理和精神狀況,及早發覺問題
的存在而對症下藥。

主席先生,老人自殺問題相當複雜,而本港的老人自殺率也相
當高,但很可惜,政府至今似乎對這問題仍然束手無策。我很
希望政府除了加強剛才我所說的老人心理衞生健康服務外,也
應該對老人的自殺問題進行全面和深入的研究,了解老人為何
自殺,特別是有關數字顯示,年紀越大的老人的自殺率越高。
我很希望衞生福利司稍後就這方面會有一個正面的回應。

謝謝主席先生。

田北俊議員致辭:主席先生,香港人口老化,很多同事剛才
也有提到。現時香港年過65歲的老人家已經有60萬,在不久的
將來,可能更會增至八、九十萬。我們都明白到,這群老人在
香港這數十年來的經濟發展中,都曾扮演一個很重要的角色。
當然,其中有些是不幸的一群,即他們在香港的經濟發展中所
獲得的效益不大。可能在他們做工的時期,須供養家中子女,
儲錢不多;又可能今時今日兒女長大了,但他們的收入在養育
自己的下一代之後已所餘無幾,再無力供養父母。在這情況下,
工商界和自由黨支持照顧這群特別有需要的老人家。

梁智鴻議員的原議案和兩位同事的修正案都要求政府照顧這群
需要特別照顧的老人,即“elderly at risk”,而並非要求政府
照顧全部60萬的老人,有別於我們曾經討論過的“老人金”概
念。基於這個理由,自由黨和工商界對原議案和兩項修正案,
都會表示支持。

主席先生,我認為有兩點是值得一提的。第一,現時的所謂
“危機老人”是否只得8萬之數?政府說在60萬老人中,獲得
綜援的有八萬、九萬,但“危機老人”的數目會否多些呢?主
要是因為我們認為政府在申請綜援方面,做得並不足夠,而綜
援的申請表格也十分繁複。其實不要說申請綜援,往往在工商
界的運作中所須填寫的申請文件,也要很多人才可以應付得來。
如果單靠一名學識水準不高的老人在填寫這麼多表格後才可申
請,政府才會批准的話,可能有很多需要特別照顧的老人因不
懂得申請而被人認為沒有出現問題。因此,我們促請政府研究
這事。當然,這會帶到專業社工的問題上。如果有多些專業社
工幫助這些老人家填寫表格,就會清楚知道他們是否符合申請
綜援資格。

第二,工商界認為現時老人綜援金每月只得一千九百多元是遠
遠不足的。我們認為剛才數位同事提到的工資中位數三分之一
的2,700元,是較為合理的數目。當然,從社會福利的支出方面
而言,這五年的實際增長有60%之多,我們認為在整體而言是
足夠的,特別是一家四口的綜援金達到10,200元,其實已算頗
高。與老人家只拿取一千九百多元相比,實在相差太遠。

主席先生,最後,我想一提的是,從工商界的角度而言,現時
聘請老人家工作,難免會如陳婉嫻議員所說,出現工資低、工
作環境差的情況。這個同工同酬問題可能全世界的老人都要面
對。因為僱主付給工人工資,當然希望工人能有一定程度的工
作量。無可否認,老人家的工作量是較低的。

此外,我也想提出一點,而這是其他議員沒有提到的,那就是
我希望現時香港300萬“打工仔”都要為自己退休後的生活準
備一下。如果沒有能力就沒有法子,但如果有能力的話,我希
望他們能多儲蓄,因為終有一天,300萬“打工仔”會變成現
時所說的60萬老人家。我不希望他們到時問社會如何照顧他們,
或工商界如何製造多些就業機會給他們。我希望他們及早考慮
自己的問題,不要依賴社會太多。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原議案和修正案。

何敏嘉議員致辭:主席先生,在今年二月寒流襲港時,寒冷
的天氣令香港部分老人因為缺乏照顧而死亡。我很希望在此集
中討論一下,從基層健康角度來看這一群缺乏照顧的老人。

首先,我想看一看環境衞生方面,這個環節與個人的健康情況
有莫大關係。一些生活環境欠佳,例如住在天橋底的露宿者,
很多都缺乏了一些基本的保暖工具,這些都是我們所說的基層
健康的重要一環。單單這種環境就已經可以令他們染上很多氣
道的疾病,例如氣管炎和肺炎而導致死亡。他們每天在天橋底
吸入的汽車廢氣或在籠屋內的混濁空氣,都是令他們的胸肺長
期不健康的原因,使他們容易染病。他們肯定也沒有一個健康
的生活。很多露宿者都沒有均衡的營養,一來因為他們的收入
少,二來是他們的保健知識不足,使他們的基本抵抗力較一般
老年人為低。如果再加上因為面對經濟困難而產生的心理壓力,
就令他們更難以抵抗病魔。有關心理健康方面,黃偉賢議員剛
才已作出很詳細的討論,我不準備在此重複。

有關健康服務方面,我很希望在此清楚指出,我們說的其實並
不是一些老人中心提供的身體檢查或防疫服務,而是要包括一
些重要的健康教育。不少老年人的飲食習慣相當不均衡,除了
是因為欠缺健康教育外,還與他們的牙齒很有關係。沒有牙齒
當然對他們的健康會有影響,但很多老年人的營養出現問題,
其實都是因為他們沒有牙齒而吃得不好。如果政府進行研究,
便會很容易發現其實老人所以吃得不好,其中一個主要理由是
他們沒有一副好的牙齒,這是全世界很多研究和文獻都有記載
的。因此,對於政府今天回覆李華明議員的書面質詢,說不打
算改善為老人提供的牙科服務,我感到非常失望。我所說的健
康教育,並不是在診所內放幾塊展板或舉行展覽就可以達到,
而是我們要主動將這些有效的信息帶給老人家。如果我們只是
依靠現時傳統的中央教育組所做的工作,又或只是放幾塊展板
在診所內,這些信息顯然不可以傳達至最需要健康教育的老人
家。

還有一個情況,就是這些人士很多都患有慢性疾病,他們可能
在日常的情況,心臟或呼吸系統早已處於一個遠不算健康的狀
態。一旦遇上例如寒冷的天氣或病菌的感染,就會使他們本已
屬病態的心肺系統百上加斤,感染非常嚴重的疾病而導致死亡。
政府要特別加強服務,令他們知道自己染上何種慢性疾病,怎
樣可以保護自己,讓他們知道自己的心肺系統已經不如常人,
當他們受到感染,就會很難痊愈。

我很希望政府可以在這些方面切切實實做一些工夫,令這些信
息可以傳達至這些老人家。我很希望政府會有具體建議,而不
要停留在現時以一些傳統的方式來宣傳健康教育。

我謹此陳辭。

張漢忠議員致辭:主席先生,民建聯認為現時的問題是政府
缺乏整體具前瞻性的老人政策。就老人的住屋和經濟上的需要,
民建聯的同事會發表意見。本人將會集中在醫療、社區支援及
心理健康方面發言。

目前的老人政策,一貫以社區照顧為目標,即協助老人盡量在
自己的社區內安度晚年。可是,目前的政策徒有目標,卻未有
全面的協調及配合。社區照顧的成敗取決於家庭的支援、鄰舍
的守望相助及社區的支援。目前的問題正是網絡未能建立,及
社區照顧老人的能力不足,缺乏適當的資源及支援配合。

主席先生,民建聯建議協助獨居老人減少生活危機的措施包括:
訂定全面的老人服務政策,成立老人外展服務,協助“危機老
人”,目標是盡量為所有“危機老人”建立社區照顧網絡。訂
立各區“危機指數”,令“高風險區域”,如私人樓宇密集的
舊區,可獲優先外展服務。房屋署及社會福利署應盡速為“有
特別需要的老人”提供免費救命鐘設施,解決救急扶危的需要。
全面為獨居老人裝置電話,並將之接通救命鐘設備,裝置費用
及月費開支,由政府支付。此外,督促社會福利署職員主動探
訪獨居老人,並在長假期前,及早安排轄下社工為老人做好照
應準備。最值得一提的是,政府應為全港老人及露宿者制定一
套全面的“禦寒解困”機制及策略,加強與志願機構合作。社
會福利署與房屋署則須檢討現時老人宿舍的“解困應急”設備。

至於在老人醫療服務方面,我們覺得政府缺乏中央統籌的老人
保健服務,同時經費一向不足,老人專科醫療服務亦明顯缺乏,
療養病床數目不足,以及老人基層醫療也嚴重欠缺。因此,我
們建議政府必須增加經費,設立專責部門統籌老人保健服務,
於全港18區每區設立最少一間老人保健中心,為60歲以上老
人提供健康檢查、轉介專科、家訪等服務。加強老人專科門診
服務,提高救護車護送服務水平。此外,按老人人口數目,重
新評估老人對護養病床的需要,並為輪候護養病床的老人提供
社區支援服務。

在提到社區支援服務方面,我們覺得應擴展老人外展服務。香
港人口現正邁向老齡化,老人遇到的各種生活問題以及各種服
務需要亦越來越明顯。雖然,政府透過資助非政府機構,提供
各類院舍住宿服務和社區支援服務,一般只能採取以中心為基
礎,或收取轉介的模式,並不能主動發掘有需要的個案,但對
於一些獨居、體弱多病、行動有困難、或對社會服務欠缺認識,
存在“不想靠人”、“不想攞救濟”觀念的老人,他們有很大
程度的困難去使用上述兩種服務。故此,他們極需要有專業知
識的老人外展社工主動接觸,了解其需要,以便提供所需服務
或作出適當的轉介。

除了對老人在經濟及物質提供照顧外,對老人的心理健康亦不
容忽視。本港老人自殺的情況相當嚴重,他們自殺的原因各有
不同,但未必與經濟或物質有直接關係,可見心理的障礙亦是
其中重要原因。老人多因自尊、固執而不願向人傾訴,因此,
本人建議政府在每個區成立老人社區服務中心,提供專業心理
輔導服務,亦可由外展社工推介。在該中心內,老人接受心理
輔導專業人士服務,解決消除心理障礙,加強自信,融入社會,
適應社會,則可將老人自殺的危機減至最低。

主席先生,為了確保本港所有老人均可備受尊重地安享晚年,
本人認為政府應盡快制定積極和前瞻性的老人政策,並促請政
府考慮“需要特別照顧的老人”的健康、經濟和住屋的需要,
建立全面的社區支援網絡,包括擴展老人外展服務,使老人獲
得全面的照顧,以有尊嚴及無憂的生活方式,度過人生最後路
程。

主席先生,本人謹此陳辭,民建聯會支持原議案及兩項修正案。

羅致光議員致辭:主席先生,今個立法年度,討論老人政策
及老人福利問題已有多次,在這裏我亦不想重複過往所提過的
問題和意見。事實上,聽了這麼久,我只需要說“同上”就已
經差不多可以坐下來。不過,我想轉換一下話題,不談福利,
只集中討論一下醫療服務問題。這當然也由於這項議案是由梁
智鴻議員提出,所以我覺得應該集中討論醫療問題。

在老人醫療服務方面,面對的問題很多,我想集中討論三項。
第一是身體健康的預防性服務;第二是收費;第三是輪候時間。

現時老人身體檢查及預防性服務不足,不少老人家身體有毛病,
但因得不到適當照顧,而令身體健康惡化。明顯的例子便是老
人家患上糖尿病後得不到適當照顧,而產生其他毛病,如白內
障。這可說是由於預防及照顧工作不足,而令醫療開支增加。
換言之,改善老人健康及預防性服務是刻不容緩的。

醫療費用往往是老人的主要開支之一。那些收入稍高於現時綜
合援助水平的老人家,面對的困難更大。因此,我希望政府考
慮兩個可能的方法,去解決老人醫療費用問題:

  1. 所有60歲以上的老人使用公共醫療服務,半價收費。

  2. 在綜援水平之上,多定一個水平,即由於醫療開支高,
    而令生活水平下降至綜援水平的病人,全部豁免收費。

第一個方法簡單,行政費低,所有老人都可以受惠。第二個方
法給予有特別需要的老人的幫助更大,但增加了行政費用。

第三個問題是輪候時間,剛才莫議員也有提及,一般門診的輪
候時間很長,十多年前我已進行研究,結果顯示要等候四、五
小時;現在進行研究,結果也是要等四、五小時。多年來這問
題均受到不少批評,但不見有多大改善。輪候時間對於有病的
老人家影響最大,他們往往由早上六時排籌,不幸的要到十一
時才可以見到醫生。而這些診療所給輪候人士休息的地方不足,
實在令人難以接受。增加老人籌,改善老人預約複診安排,至
為重要。

今年舊曆新年,由於寒流,間接導致百多名老人死亡所反映的
問題,今天很多發言的議員已談及不少,在此我不再重複。現
時,我正在努力籌組一個非牟利的老人緊急呼援中心,為家居
的老人提供緊急警報設施及呼援服務,我非常希望得到政府及
各界的支持。有關細則安排,我會在短期內公布。現時可以說
的是,捐款已有百多萬元,問題是何時可以盡快設立一間非牟
利的機構進行。明天我會去看地方,而房屋署亦已考慮提供一
些我們可以使用的地方。日後大家會聽到更詳細的消息。

民主黨非常支持梁智鴻議員的議案,亦在事前就議案的字眼給
予梁智鴻議員一些意見。不過,今天有兩名議員就這項議案提
出修正,就這方面,我們不能不表示意見。陳婉嫻議員及梁耀
忠議員的修正案,令我們感覺到兩難。一方面,我們認為立法
局議員應互相尊重,當原則上我們同意原議案時,便不應加上
自己的字眼。如果有細節的意見,便應及早聯絡原動議人,希
望他吸納自己的意見。作出細節上的修改,民主黨認為是對原
動議人不尊重。但另一方面,我們亦不能不表示支持這兩項修
正案,因為它們都符合民主黨的政策立場,我們又不能投反對
票,否則,在記錄上會令人誤解。

因此,民主黨會對兩項修正案投贊成票,但我們呼籲立法局的
同事不要做“修正議員”,給予提出原議案的同事一個基本的
尊重。

本人謹此陳辭。

主席(譯文):我現在請梁智鴻議員就對其議案動議的修正案
發言。你共有五分鐘可就兩項擬議修正案發言。

梁智鴻議員致辭:主席先生,首先,我很多謝兩位同事修正
我的原議案,希望所有同事除了支持我的原議案外,亦同時支
持其他兩項修正案。因為事實上,情況很簡單,兩項修正案所
希望推動政府做的事,第一,已包含在我的議案演辭內;第二,
他們想推動的事,其實我從一九九一年至今正不斷進行,所以
他們其實是想給政府多些壓力而已。

我亦多謝剛才羅致光議員說,不要只作修正議案的議員,我們
應該尊重原議案。在這方面,有人問我:“既然你已經同意這
兩項修正案,為何沒有加入他們想修正的字眼?我有三點理由。
第一,因為該兩位同事提出修正時,已經太遲,我不能再修正
我原議案的字眼;第二,我覺得在那麼中性的辯論裏,多些議
員提出修正,自然會引起多些議員發表意見,是一件好事,因
為能給予老人多些支持,推動政府為老人多做些工作;第三,
在現時的環境來說,假如不想別人修正自己的議案的話,最簡
單的做法是將整篇演辭寫在題目欄內,那就不會有人修正了,
因為題目已經包含了全部想說的話。

我今次提出的議案範圍比較窄,原因很簡單,我們就整體的老
人政策,已經討論了很多次,但二月時有那麼多老人冷死,我
看到有一群需要我們立即關注的老人,那就是所謂“危機老
人”,我希望政府能在這方面多做工作。假如我們集中討論這
群老人,便有如集中火力推動政府在這方面多做工作。

在這方面我想澄清一點,就是剛才梁耀忠議員似乎誤會了“危
機老人”的意思。“危機老人”絕非指那些快要死的老人,其
實社工界和政府都對“危機老人”有一個準則,我現在再說一
次。“危機老人”是指那些獨居、居住環境欠佳或四周有危險、
因身體或精神健康欠佳而要經常留在家中、不知道如何獲得服
務或不喜歡別人幫助,以及受到虐待的老人。換句話說,這些
“危機老人”是任何一位老人家,即使與家人同住,他們的晚
年也可能會隱藏着危機。因此,我希望大家明白我提出這項議
案的原因。剛才李華明議員說不太明白我為甚麼會提出這項議
案,其實很簡單,因為我解釋時他剛好去了吃飯。(眾笑)不
錯,李議員是猜對了,純粹是因為今年二月有老人冷死而引發
我提出這項議案。

無可否認,兩項修正案都能表達我們對老人的關懷,我自己會
支持兩項修正案,我亦希望其他同事會支持。

謝謝主席先生。

衞生福利司致辭的譯文:主席先生,這次辯論正合時宜。我很
高興各位議員今天提出了多項有建設性的意見。根據香港人現
時的預期壽命水平,我們都可以期望活至耄耋之年。因此,大
家都熱衷於確保當局能制定政策,令大家到了暮年能過着有尊
嚴而又充實的生活,這是可以理解的。最令我們感到快樂和滿
足的時候,就是置身於熟悉的環境當中,並有家人和朋友作伴。
我們的基本政策目標,就是盡量令更多人有機會在這樣的情況
下安享晚年。我們會優先實施能實現這項政策的具體計劃。由
於各人的看法和期望不斷改變,我們亦必須時常檢討我們的計
劃。因此,我絕對同意陳婉嫻議員的意見,就是我們的策劃工
作必須積極和具有前瞻性。

老人服務工作小組於一九九三年就我們的計劃進行了最全面的
檢討。工作小組檢討了所有老人服務的現行政策,而所提出的
71項建議均獲政府接納,政府並已預留撥款以實施這些建議。

然而,我們為改善老人服務而作出的努力,不會因而告一段落。
正如我剛才所說,老人的期望和需要不斷改變,而工作小組亦
明白到,有需要就老人在社區支援和住宿照顧方面的需要進行
深入研究。我們將委聘顧問公司進行一項重要的研究,以評估
現有服務是否足以應付老人的需要,以及是否需要開展新的服
務。這項研究亦會就如何最有效地調配政府和私營機構的資源
以應付這些需要的問題,提出建議。研究結果將有助我們針對
實際需要改善服務,以期在下一世紀初期,我們都踏入暮年的
時候,社會提供的老人服務能夠滿足我們的需要。

需要特別照顧的老人

談到需要特別照顧的老人方面,雖然我們都希望,本港的老人
可以在家中頤養天年,但現實往往事與願違,他們的健康情況
終會走下坡,直至需要不斷護理。更不幸的是,老年人通常收
入微薄,或者收入越來越少,難以維持生計。很多時候,子女
並不能夠擔任供養年老父母的傳統角色,這一點實在令人感到
痛心。因此,老年人往往會因而陷入困境 ─ 健康衰退、經
濟拮据,很多時候更是孤苦無依,缺乏家人照顧。老人就是社
會上亟需援助的其中一些人,亦即梁智鴻議員所說的“危機老
人”。政府特別有責任,為老人提供照顧和支援。

滿足老人金錢上的需要

一個完善的退休保障計劃,是在人們老年時為他們提供經濟保
障的最佳辦法。很多議員已就此發表過意見。因此,我們現正
積極着手推行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與此同時,我們已有一項公
共福利金計劃,為由於年老或傷殘,而有特別需要的老人,提
供經濟援助。這項計劃包括高齡津貼和傷殘津貼,而兩者均無
須通過入息審查。現時約有42萬名65歲或以上的老人領取高
齡津貼。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這方面的總開支約為28億元。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綜援)為已證實有經濟需要的老人提
供安全網。現時約有94 000名老人領取綜援,佔領取綜援人士
總數的60%。去年,政府共撥款約30億元協助這類別的綜援
受助人。與其他類別的綜援受助人一樣,老人的綜援金額定於
一個能應付基本需要的水平。

剛才若干議員亦提及近期寒流襲港的情況。在寒流襲港期間,
很多人都關注到為老人,尤其是獨居老人,提供快捷的緊急求
助方法,實在非常重要。根據綜援計劃,需要安裝電話的老人
可以領取有關的特別津貼。這項津貼包括電話安裝費及經常收
費。為確保需要特別照顧的老人知悉可申請這項援助,社會福
利署署長剛採取一項新措施,由社會福利署人員主動探訪領取
綜援的獨居老人,告知他們可申領這項特別津貼,並協助他們
申請。

滿足老年人在健康方面的需要

至於滿足老年人在健康方面的需要,很多議員都提及,這是照
顧老人的重要一環。本港設有完善的保健和醫療設施,以照顧
老人的健康。在使用公共醫療及衞生服務的人士當中,年屆65
歲或以上的人士的數目,遠較其他年齡組別的病人為多。在一
九九五年,到衞生署轄下普通科門診診療所求診的病人超過500
萬人次,65歲或以上的病人佔34%。同年,病人在公營醫院使
用病床的總日數為690萬,其中39%為老年病人使用病床日數。
此外,根據估計,老人亦佔內科、外科和骨科門診診療所求診
總人數的32%。剛才,李華明議員和其他議員亦提到,有需要
為老人提供牙齒保健服務。在牙齒保健服務方面,經濟上有困
難而合資格領取綜援的老人,可向社會福利署指定的非牟利牙
科診所求診,然後透過綜援計劃獲發還治療費用。

為改善為本港老人提供的醫療健康設施,過去數年,當局推出
了專門為照顧老人的健康而設的多項新服務。這些服務包括在
一九九七年之前開設七間老人健康中心,提供及促進為65歲或
以上的老人而設的預防性健康護理。到目前為止,已有四間中
心投入服務,其餘三間亦會於今年內啟用。這些新設的中心附
設於普通科門診診療所之內,為年老病人提供綜合性服務,以
滿足他們的需要。除此之外,醫院管理局亦成立了十個社區老
人評估小組和一個老人精神科評估小組,為住在護理院舍的老
人提供外展醫療服務。這些小組負責為老人進行評估,以確保
需要住院照顧的年老病人獲得安排入住適合的院舍。這些小組
亦會為護理安老院內的老人提供醫療/護理及康復服務等專科支
援服務。今年,我們會增設一個社區老人科小組和三個老人精
神科小組。另外,亦會在各間醫院開設老人科評估診療所,為
香港的老人提供門診醫療服務。

衞生署轄下的診療所及各間公營醫院的設備完善,有能力應付
各種緊急情況。無論病人是老人還是一般市民,亦能應付裕如。
鑑於最近一次寒流襲港所帶來的問題,當局亦正在考慮加強公
眾健康計劃,以喚起市民關注老人在極端天氣情況下需要的照
顧。衞生署亦正在研究,利用社區中心和公共屋邨加強向區內
老人灌輸健康教育的知識的最佳方法。衞生署亦已推行一項為
老人而設的健康大使計劃,主要目的就是向本港的老人宣揚健
康信息。我同意何敏嘉議員的建議,就是我們需要制訂更多具
創意計劃,推廣老人健康教育。

滿足老年人在住宿照顧方面的需要

對於那些因健康情況欠佳而未能留在家中的老年人,當局提供
各種不同類型的住宿照顧服務,以迎合他們的不同需要。這些
服務包括為那些尚能自我照顧,但在日常生活上又需要某些協
助的老人而設的自我照顧宿舍;為老人提供起居照顧和有限度
護理服務的護理安老院;以及提供深切治療護理服務的療養院。
截至一九九六年三月為止,本港共有19 665個受資助的老人院
舍宿位。過去三年,這些宿位的增幅達30%。

總督在一九九三年的施政報告中宣布,會為老人提供新的護養
院服務。這項服務是為喪失自我照顧能力、健康情況穩定,但
仍須經常接受醫療護理的老人提供醫療護理和住宿照顧服務。
策劃中的護養院共有六間,共設有1 400張病床。其中四間將於
一九九七年落成,而其餘兩間則將於一九九八年年中落成。

我們會為正在輪候其他長期安置而又急需居所的老人提供臨時
居所和緊急安置。老人獲安排入住受資助安老院的緊急宿位,
或入住由政府或非政府機構開辦的緊急收容中心。此外,亦在
臨時收容中心和單身人士宿舍預留宿位,以應付需要特別照顧
老人的特別需要。

雖然住宿服務的宿位不斷增加,但輪候宿位的時間仍然是一個
備受關注的問題。政府現正致力縮短輪候時候,而採取的措施
包括:

首先,增加受資助宿位的數目,尤其是需求極為殷切的 護理安老院宿位。在未來兩年,當局會增設1 150個宿 位。短期內將委託顧問公司進行的有關老人需要的研究, 亦會研究現行住宿照顧宿位的規劃比率,確保這些比率 能準確反映老人的需要;
第二,通過買位計劃向私營安老院購買更多宿位。現已
取得撥款,額外購買300個宿位;
第三,加強措施,鼓勵私營和志願機構開辦自負盈虧的
非牟利安老院。這類院舍為那些願意支付費用,換取更
高質素服務的老人提供另一類選擇,從而騰出受資助宿
位給真正有需要的老人。目前,本港共有2 105個由自
負盈虧院舍提供的宿位。老人服務工作小組的其中一項
建議,是設立老人服務發展基金。我們希望隨着這個基
金的設立,有更多機構向基金申請財政援助,以開辦更
多這類自負盈虧的住宿照顧服務。
最後,引進電腦化綜合系統來處理所有申請,以便改善
住宿院舍的輪候制度,令這個制度更公平和更有效。

滿足老年人在社會支援方面的需要

很多議員曾就為老人提供的社會支援發表評論。現已有多種為
需要特別照顧的老人而提供的服務。除了兩支受資助的外展隊
外,家務助理員亦與接受此項服務的老人經常接觸。通過這類
家訪,家務助理員可以鑑別有特別需要的老人,將他們轉介給
專業社會工作者和其他福利機構,以向他們提供援助。社會福
利署和非政府機構轄下的家庭服務中心和醫務社會服務的專業
社會工作者,亦會主動接觸有需要的老人。為鼓勵鄰舍和義工
給予支援,向亟需援助人士提供服務,當局在十間老人服務中
心推行了兩項試驗計劃,即老人義工計劃和義務人員計劃。這
些計劃的目是,主動接觸需要特別照顧的老人,協助他們使用
社區的服務。

為加強支援網絡,這些老人服務中心亦設有電話服務。這項服
務屬有關計劃的其中一環,回答老人的查詢,並提供朋輩支援,
以及在需要時轉介老人到適當的福利機構。另外,作為社區支
援計劃和關懷獨居老人探訪計劃的一部分,社會福利署和非政
府機構轄下的服務單位亦組織了互助小組和支援網絡。

作為一項新措施,社會福利署率先與其他政府部門、非政府機
構和各區的地區組織協調,將社區和義工的支援組織起來,主
動接觸亟需援助的老人。有關方面會編制一份需要特別照顧老
人的名單,並物色義工定期探訪這些老人。這項計劃將會在社
會福利署轄下各區辦事處和多種服務中心專業人員的策劃和監
督下進行。當局已撥出1,700萬元,在未來兩年進行這項計劃。

老人事務中央委員會

梁耀忠議員建議成立老人事務中央委員會。我對這項建議的回
應是:我們已經設有全面的諮詢架構,就有關老人的各方面事
宜向政府提供意見。社會福利諮詢委員會就福利政策,包括老
人的福利政策,向政府提供意見;健康與醫務發展諮詢委員會
就健康與醫務政策提供意見;房屋委員會則負責老人的公共房
屋政策;醫院管理局負責管理所有公營醫院。為老人提供的服
務,絕大部分屬於這四大範疇。衞生福利科轄下的老人服務組
負責統籌有關老人健康、醫療和福利的政策。老人服務組會在
有需要時徵詢這些組織的意見。此外,立法局福利事務委員會
亦負責監察與老人服務有關的事宜,並就這些事宜向政府提供
意見。當局亦一直與香港社會服務聯會和提供老人服務的非政
府機構保持對話。因此,現有的諮詢渠道已足以監察政府在提
供老人服務方面的各項工作。

毫無疑問,我的工作之中,工作量最繁重而又最具挑戰性的,
就是確保有需要的老人可以獲得妥善照顧。但我想提醒各位議
員,不單止政府在這方面有沉重的責任;在我們的社會裏,傳
統上家庭有着非常重要的角色,須確保老人獲得照顧,使他們
享有應得的尊重和尊嚴。我謹向社會各界人士呼籲,不要忽視
這個角色。透過履行這些傳統美德,再加上當局為老人提供的
全面服務和財政支援,我深信我們必定能夠履行我們對長者須
負的責任。

謝謝主席先生。

房屋司致辭:主席先生,我想就政府在高齡人士方面的房屋政
策發言。首先我想節錄《大同篇》裏的一句名言:“老有所終
......幼有所長。”這是我們的理想,亦是我們的工作目標。為
此,在房屋政策方面,政府採取了多項主動和積極的措施。

我相信很多人都會知道,我們主要是透過房屋委員會,其次是
房屋協會,為本港不少高齡人士解決住屋問題。同時,政府亦
有決心繼續改善高齡人士的住屋問題,故此,政府已訂定未來
數年的工作目標。概括來說,我們有四個工作範疇。第一,我
們會興建足夠和合適的公屋單位,以滿足高齡人士的住屋需求。
第二,我們會繼續讓高齡人士在輪候公屋單位方面享有優先權
利,以致較快地獲得分配居住單位。第三,我們將竭盡所能,
讓現時尚未在公屋輪候冊上登記的高齡人士知道有關申請公屋
的事宜。第四,我們會改善在公共屋邨裏為高齡人士提供的設
施和服務。我將會在下文就這四個工作範疇,作進一步的闡釋。

高齡人士住屋單位

我們的首要目標,是為高齡人士提供足夠和合適的租住公屋單
位。我們計劃在二零零一年前,提供27 000個單位,以滿足在
此期間內的預計需求。這些單位包括一人單位及兩人或以上共
住的單位;這主要是顧及希望獨自生活的高齡人士,及喜歡與
別人共同居住,以便在健康、社交和情緒等方面互相照應的高
齡人士。

高齡人士的各種優先配屋計劃

我們的第二個目標,是優先為老人編配租住公屋單位。在這方
面,現時主要有三項計劃。在“共享頤年優先配屋計劃”下,
願意與他人共住的高齡人士,通常可以在登記後兩年獲配單位。
“家有長者優先配屋計劃”是鼓勵家庭成員與年老親屬共住,
以方便照顧。在這個計劃下,申請人的輪候時間可縮短達三年
之多。選擇獨居的高齡人士,可透過“高齡單身人士優先配屋
計劃”申請。他們通常可以在登記後兩年獲配單位。

為高齡人士輪候公屋進行登記

第三,我們關注到約有27 000名仍然在環境欠佳的私人居所生
活,而並未有在公屋輪候冊登記的高齡人士。為此,我們進行
了多項宣傳工作,並盡量跟這些老人作個別接觸。同時,我們
在老年人密集的地區,成立房屋事務詢問處,協助他們申請公
屋。這些措施均得到令人鼓舞的反應。

為高齡人士提供的服務

我們的第四個目標,是致力改善公共屋邨的設施和服務,以照
顧高齡人士的特別需要,以及提供適當的援助。我們已在高齡
人士密集的11個公共屋邨推行“屋邨老人社區服務計劃”,
以促進社區互助精神。在今年內,這個計劃將會擴展至另外15
個屋邨,而日後亦會每年逐步增加這些屋邨的數目。我們亦改
善了高齡人士住屋單位的設計和設備,例如設置曬衣架、裝設
光管、在淋浴室內加設扶手及鋪設防滑磚等。我們因應個別高
齡人士的要求,在考慮過他們的健康狀況及需要後,在部分公
共屋邨內為他們安裝了緊急警報系統。剛才,我留意到部分議
員就如何改善警報系統發言,包括引進可隨身攜帶的微型呼救
器,或一套更先進的可以接駁往一個中央控制中心的電子警報
系統。在這方面,我們須聯同其他政府部門,研究此類警報系
統的效果和可行性,然後才就下一步計劃作出決定。

結語

主席先生,總括而言,政府已經採取了多項主動和積極的措施,
以滿足希望入住公屋的老年人的房屋需求,並使他們可以安享
舒適和有尊嚴的晚年生活。

謝謝主席先生。

主席(譯文):我現在請陳婉嫻議員就議案動議修正案。

陳婉嫻議員就梁智鴻議員的議案動議修正案:

“刪除“本局促請政府考慮“需要特別照顧的老人”的
健康問題、財政、住屋和對社會支援的需要,特別是他
們在危急關頭的需要,盡快制定照顧此類老人的綜合計
劃,以確保此等高齡人士均可備受尊重地安享晚年”,
並以“為了確保本港所有高齡人士均可備受尊重地安享
晚年,本局認為政府應盡快制定積極和前瞻性的老人政
策,並促請政府考慮“需要特別照顧的老人”的健康、
財政和住屋需要,建立全面的社區支援網絡,包括擴展
老人外展服務,及使有需要的老人能夠獲得免費的緊急
警報設施”取代。”

陳婉嫻議員致辭:主席先生,我動議修正梁智鴻議員的議案, 修正案內容一如議事程序表內於我名下所載。

陳婉嫻議員的修訂議案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主席(譯文):梁耀忠議員,由於陳議員的修正案已獲通過,
你不能按原來的措辭動議修正案。你會否要求批准修改修正案
的措辭?

梁耀忠議員致辭:主席先生,首先我要就事實作出澄清。今
次我提出這項修正案,並不是為了修正而修正,更不是羅致光
議員所說,我想作一位“修正先生”。事實上,我曾經與梁智
鴻議員商量,並徵求他的意見,而梁議員也接受我的修正案內
容。本來他也想自行提出修改,但可惜容許他修改的時間已過,
所以他對我說歡迎我進行修改。因此,我今次是無可奈何地提
出修正案,希望各位議員明白,不要以反對某些“修正先生”
的態度來反對我的修正案。

謝謝主席先生。

主席(譯文):你獲批准修改修正案的措辭。我已接納內務委
員會的建議,而根據該項建議,你有三分鐘闡釋經修改的修正
案。

梁耀忠議員就梁智鴻議員的議案動議修正案:

“在“綜合計劃,”後加上“及設立獨立的老人事務委
員會,”。”

梁耀忠議員致辭:主席先生,如獲准許,我擬修改修正案的措
辭,修正案內容一如現於會上提交各位議員參閱者。

主席(譯文):技術上而言,這次發言理應只限於闡釋新措辭
跟舊措辭的分別,而就我所見,兩者的分別只在於一個標點符
號而已。

梁耀忠議員致辭:主席先生,我動議由梁智鴻議員動議並經陳
議員修正的議案,應按我經修改的修正案作進一步修正。

梁耀忠議員的修訂議案經提出待議。

主席(譯文):梁智鴻議員,你現在可以作最後發言答辯,你
原有的15分鐘發言時限,現在尚餘3分40秒。

梁智鴻議員致辭:主席先生,首先我要多謝各位同事踴躍發
言,雖然今天有兩項修正案,但並沒有引起任何政治上的爭拗,
可見我們都想為老人做點工作。各位同事今天積極發言,並提
出了很多寶貴意見,但因時間關係未能一一詳細討論。我現時
想特別討論兩、三點問題。

第一,李華明議員和何敏嘉議員提到老人的牙齒護理問題,我
在一九八八年已開始推動政府在基層的牙齒護理方面做點工作。
我很高興見到民主黨今天好像突然睡醒了一樣,希望民主黨能
繼續支持我推動政府為特別的人士提供牙齒護理,在這方面能
得到較佳的結果。相當可笑的是,政府一方面告訴老人家,如
果他們能及早護理牙齒,到80歲時仍可以有20顆牙齒;但另
一方面,政府卻不提供這方面的服務,試問又怎能有這個效果
呢?

第二,我想特別提出一點,就是剛才黃偉賢議員提到的老人自
殺問題。不錯,數字顯示,香港的老人自殺個案在全世界站在
一個頗高的位置,這並不是香港可以引以為榮的事,因此,我
希望政府在這方面能多做一些工作。

我很高興今天政府隆重其事,派了兩位司級官員來講述政府想
做的工作。兩位司級官員提出了很多政府可以做或想做的事,
我希望政府能真正落實執行,而不只是空談。在很多情形下,
我對政府的答覆都感到有點失望,因很多時候答覆只是屬於
“行貨”。兩位司級官員提及政府花了很多錢,例如在公援方
面用了多少錢,在綜援老人金方面又用了多少錢,但請不要忘
記,這些老人家需要的並不只是金錢,他們還需要關心和照顧。

當今年二月發生老人冷死事件時,我剛巧在英國。眼見老人家
一個一個相繼死去,感到很痛心。但更痛心的是,全世界的傳
媒都在耻笑香港,當時他們用的字眼是"Heartless Hong Kong"
 ─ “沒有良心的香港”。具有這樣發展成績的香港竟讓人
產生這種看法,我覺得是一個耻辱。更令人覺得耻辱的是,當
時政府官員東奔西跑趕送毛氈。如果政府訂有長遠計劃去照顧
老人家的話,就不應有這種事發生。

最後,我還想提一提老人事務委員會。我在九一年曾經提出這
建議,今天梁耀忠議員再次提出,我希望政府能夠慎重考慮。
不錯,雖然現時有醫院管理局和醫務發展諮詢委員會等做事,
但如果沒有一個組織致力作統籌,是不能夠推動為老人提供服
務的。

謝謝主席先生。

由梁智鴻議員動議,經陳婉嫻議員修正,再經梁耀忠議員進一
步修正的議案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休會及下次會議

主席(譯文):我現在按照《會議常規》的規定宣布休會,並
定於一九九六年五月八日星期三下午二時三十分續會。

會議遂於晚上九時零七分休會。

(附註: 會議過程正式紀錄所列《1996年應課稅品(修訂)
(第2號)條例草案》及《1996年嘉道理農業輔助
貸款(修訂)條例草案》簡稱的中文譯名僅作參考
指南,並無權威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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