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八日星期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會議開始
出席議員:
主席黃宏發議員,O.B.E.,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司徒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O.B.E., J.P.
何承天議員,O.B.E., J.P.
夏佳理議員,O.B.E., J.P.
劉健儀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O.B.E., J.P.
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M.B.E.
李家祥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M.B.E., F.Eng., J.P.
黃宜弘議員
楊森議員
黃偉賢議員
田北俊議員,O.B.E., J.P.
李卓人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鄭耀棠議員
張炳良議員
張漢忠議員
蔡根培議員,J.P.
朱幼麟議員
何俊仁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漢銓議員,J.P.
羅祥國議員
羅致光議員
李啟明議員
梁耀忠議員
羅叔清議員
莫應帆議員
吳靄儀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
謝永齡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C.B.E., I.S.O., J.P.
任善寧議員
缺席議員:
李國寶議員,O.B.E., LL.D. (CANTAB), J.P.
馮檢基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楊孝華議員,J.P.
陸恭蕙議員
鄭家富議員
廖成利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行政局議員布政司
- 陳方安生女士,C.B.E., J.P.
- 行政局議員財政司
- 曾蔭權先生,O.B.E., J.P.
- 行政局議員律政司
- 馬富善先生,C.M.G., J.P.
- 政務司
- 孫明揚先生,C.B.E., J.P.
- 工商司
- 周德熙先生,C.B.E., J.P.
- 公務員事務司
- 施祖祥議員,I.S.O., J.P.
- 運輸司
- 鮑文先生,I.S.O., J.P.
- 經濟司
- 蕭炯柱先生,J.P.
- 憲制事務司
- 吳榮奎先生,J.P.
- 衞生福利司
- 霍羅兆貞女士,O.B.E., J.P.
- 財經事務司
- 許仕仁先生,J.P.
- 教育統籌司
- 王永平先生,J.P.
- 保安司
- 黎慶寧先生,J.P.
- 規劃環境地政司
- 梁寶榮先生,J.P.
- 工務司
- 鄺漢生先生,J.P.
- 文康廣播司
- 簡何巧雲女士,J.P.
- 庫務司
- 黎年先生,J.P.
列席秘書:
秘書長馮載祥先生
副秘書長羅錦生先生
助理秘書長吳文華女士
- 助理秘書長陳欽茂先生
下列文件乃根據《會議常規》第14(2)條的規定而呈交局方省覽:
項 目
附屬法例 | 法律公告編號
|
---|
《土地測量(費用)規例》
| 458/95
|
《1995年證券(罪行及罰則)(修訂)
規例》
| 459/95
|
《1995年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公眾
遊樂場)(修訂附表4)(第6號)
令》
| 460/95
|
《1995年公眾墳場(區域市政局)
(修訂)(第2號)附例》
| 461/95
|
第1號
| -
| 警務處處長關於警察福利基金報告
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至一九九四年
三月三十一日
|
第2號
| -
| 修訂於1994至95財政年度及
1995至96財政年度
第一季經市政局通過的工作清單
|
第3號
| -
| 截至一九九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的
污水處理服務營運基金年報及帳目
|
第4號
| -
| 公司註冊處年報
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至一九九五年
三月三十一日
|
第5號
| -
| 香港土地註冊處營運基金
一九九四至一九九五年度年報
|
第6號
| -
| 回應一九九五年七月
政府帳目委員會第二十四號報告書的
政府覆文
|
第7號
| -
| 香港康體發展局
一九九四至九五年度年報
|
第8號
| -
| 回應一九九五年六月
發表的香港申訴專員第七次年報的
政府覆文
|
香港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40條呈交的第四次定期報告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有關香港的第十三次定期報告
李華明議員宣讀立法局確認誓言。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主席先生,今天提交本局省覽的是回
應政府帳目委員會(下稱“委員會”)第二十四號報告書的
政府覆文。覆文記述政府根據該報告書內的結論和建議已採
取或將採取的行動。
政府帳目委員會前主席黃匡源先生在本年七月二十六日提交
該份報告書時,曾在本局發言。我想回應他提出的一些意見。
黃先生特別提及有關簽發食肆牌照的問題,尤其是部門內及
部門之間的協調,以及處理解照申請所需時間等問題。正如
我們在公開聆訊告知委員會一樣,發牌機構(即兩個市政局)
很了解這些問題,而且正設法改善情況。區域市政總署署長
及市政總署署長一直謀求有關部門合作,簡化發牌程序,並
且協調各項改善措施,以期達致目標。兩個市政總署現已推
行措施,規定處理牌照申請所需的時間不得超過60天。他們
又正積極制訂食肆的“臨時牌照制度”,容許已符合若干基
本規定的店舖,在等候發給“正式”牌照期間,經營食肆。
他們希望該制度可於一九九五年年底前實施。與此同時,當
局會加強對食肆的管制,並對無牌食肆採取更積極的執法行
動,以保障市民的安全。
黃先生提及的第二件事情是掘路工程。當局完全了解到,經
常進行掘路工程帶來的問題,以及對市民造成的不便。我們
已竭盡全力去協調、策劃及管制公用設施的掘路工程,務求
把道路使用者所受到的滋擾減至最少。各位議員參閱政府覆
文時,當會知悉我們在這方面所做的工作和日後的計劃。我
們打算稍後向本局提交有關官地條例的修訂,以實施掘路許
可證收費計劃。議員曾多次在本局會議中要求我們實行這項
計劃。
有關委託私人執業大律師處理檢控一事,我留意到政府帳目
委員會和律政司有一致的意見,他們均認為由律政署保留外
判制度是充分符合公眾利益的,主要因為在律政署不能提供
所需的資源或專門知識自行處理案件時,外判制度可以應付
運作上的需求。我們的意願是盡量由該署大律師自行處理案
件。
正如政府帳目委員會正確地指出,律政署必須就外判案件的
安排訂立更明確的政策和指引。一個由刑事檢控專員擔任主
席,成員包括有關政府部門、香港大律師公會及香港律師會
代表的工作小組,現正檢討現行制度,並將於本年年底前向
律政司提交報告。我們會考慮工作小組所提出的建議,繼續
改善現行的安排。有關外判工作訟費方面,自本年四月起,
律政署及法律援助署只在辦理冗長及複雜的案件時,才會按
最高標準收費率支付訟費。
黃先生亦提及委員會曾考慮公營機構的責任承擔問題,尤其
是核數署署長為這些機構進行衡工量值式核數時所發揮的作
用。我們留意到政府帳目委員會成員就這方面發表了多項不
同的意見,我們已加以慎重考慮。雖然這些核數工作或會增
加法定團體的透明度及令它們對公眾承擔更大責任,但我們
亦須考慮個別機構的運作制度應否由核數署審核。
正如委員會部分成員一樣,我們對建議有保留,主要是關乎
依法成立並按嚴謹的商業原則運作的公營機構,例如香港地
下鐵路公司、九廣鐵路公司及機場管理局等。我們認為,這
類依照法例規定成立、並按商業原則營運的法定公司,若日
常管理須由核數署署長監察,而到最後並予以公開的話,則
會與其成立目的不符。
我們屬意繼續讓這些機構採用一貫的有效法定監管制度來運
作。這個制度包括內部及外部專業核數及向本局申報會計帳
目。不過,我們在這方面絕不會掉以輕心。因此,我們會根
據各位議員的建議,繼續研究進一步增加這些機構的透明度
和問責程度,而此舉亦符合健全商業管理的原則。
最後,主席先生,我想指出政府的宗旨是服務市民,為他們
提供有效率和有成效的優質服務。核數署署長和政府帳目委
員會均發揮了重要作用,確保我們的運作合乎標準。我們會
繼續與他們緊密合作,務求提供更具成效的服務。
文康廣播司致辭的譯文:我謹呈交《香港康體發展局一九
九四年九五年度年報》。這份年報不但包括香港體育學院報
告,更是兩個機構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根據《香港康體發
展局條例》合併以來的第一份綜合報告。
一九九四年至九五年是康體發展局推行第一份整體發展規劃
書所載計劃的第四年,亦是最後一年。這四年間,我們每年
均向市民提供最新的進度資料。最近,我們更印發了一九九
一至九五年度的綜合進度報告。
過去12個月,我們花了很多時間籌備第二份整體發展規劃書。
這份規劃書規劃未來四年的工作,從而確定直至二零零零年
的康體發展方向。在這次籌備過程中,當局諮詢各機構的工
作,較一九九零年時認為需要的多了許多。此外,由六月一
日至七月三十一日,當局又發表了規劃書的初稿,徵詢市民
的意見,截至九月三十日前亦一直聽取市民的意見。這些活
動讓康體界人士集合起來,積極回應,作出很大的貢獻。
一九九四年五月標誌着康體發展歷程的另一個里程碑。康體
發展局和34個體育總會一起遷往位於體育大樓的新辦事處。
興建體育大樓是香港大球場重建計劃的一部分,由英皇御准
香港賽馬會(“賽馬會”)提供經費。作為體育大樓的業主,
政府委託康體發展局負責管理大樓,並只收取象徵式的租金。
體育大樓提供一個發展本港及國際性康體活動的寶貴中心點,
其演講廳及會議室亦被商界及康體組織廣泛使用。
自從五年前康體發展局成立以來,所得的經費一直有顯著的
增長。一九九四至九五年度的政府津貼為7,326萬元,來自贊
助及捐款的金額為1,249萬元。用於各體育總會活動的總金額
為2,405萬元,較去年增加25%。此外,賽馬會捐贈香港康體
發展局及體育學院的兩項信託基金,現時均由康體發展局管
理。除此之外,在政府給予體育學院的1億元撥款之中,直
至現在為止,共有7,118萬元已用作康體發展局及體育學院的
經營費用。
自從一九九一年實施整體撥款計劃以來,各體育總會獲撥款
以聘用員工、支付辦事處的開支及籌辦訓練課程。一九九四
至九五年,按照這個計劃給予香港業餘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
委員會及各體育總會的撥款共4,138萬元。體育總會推行的職
業發展計劃相當全面,包括在職訓練計劃、有遞增點的薪級、
公積金計劃及香港大學主辦的體育管理文憑課程。
康體發展局籌辦的社區活動中,其中最重要的一項活動,是
在一九九三年推行的香港電訊“活力高飛學校運動推廣計
劃”。在教育署、各大贊助商和兩個學校體育協會的鼎力支
持下,這項計劃已推展至全港40%學校,可望成為本港有史
以來最全面和最有活力的青少年體育活動之一。
香港體育學院最主要的工作,就是根據其權責,提供一個環
境,發掘及培育有運動潛能的人,並發展他們的才能。要達
到這個目標,運動員和教練均要追求卓越成績。一九九四年
香港代表隊在該年的亞運會、英聯邦運動會和遠東及南太平
洋傷殘人士運動會中一共奪得19面金牌、25面銀牌及28面銅
牌。香港體育學院通過院內教練的努力、運動醫學人員和運
動科學人員的支援,扮演了重要角色,協助運動員取得這些
成績。
由體育學院和各體育總會合力推行的教練教育計劃正不斷發
展,現時共有35間機構參加這項計劃。曾修讀運動通論課程
的教練超過3 900名,而曾經出席七個研討會的教練亦超
過450名。
體育學院在促進與中國的技術交流方面,做了不少工作。體
育學院共資助了23名教練前往中國及其他國家參加教練教育
計劃。此外,體育學院亦與澳洲、加拿大、英國及中國的不
同機構和組織,建立了緊密的工作聯繫。
在運動員教育方面,體育學院明白到要多做一些工作,才能
令運動員繼續參與訓練計劃,因此,體育學院實施了一項重
要的新措施。體育學院投入更多資源,幫助運動員為他們體
育事業結束後的生活作好準備。此外,體育學院在運動員教
育培訓和製造就業機會方面,亦提供更多協助。下一個財政
年度,這些支援服務都會擴展。
總括而言,這是新合併機構成功的第一年,這個機構必須繼
續帶領康體活動的發展向前邁進。第二份整體發展規劃書,
有助我們達致這個目的。我希望不久將來便就這份規劃書徵
詢本局議員的意見。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主席先生,《申訴專員第七次年報》
在七月十九日提交本局時,當局曾表示會在三個月內擬備
《政府覆文》。今日我謹向本局提交這份《政府覆文》。
本覆文涵蓋所有經申訴專員調查及載列於其年報的投訴個案。
在大多數個案中,有關的決策科和部門已經接納並跟進申訴專
員所提出的全部建議。但有些個案則由於執行方面的限制而須
修訂申訴專員提出的其中部分建議。作出修訂的理由已載於覆
文內。
若議員希望當局進一步澄清《政府覆文》中的任何事項,政府
十分樂意這樣做。
1.黃偉賢議員問:主席先生,屯門公路於八月十八日因大石
滾下而導致公路被封閉三次,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山石滾下的原因;
- 是否有人為失誤及官員失職;
- 會否進行獨立調查;若否,原因為何;及
- 如何確保不會有同類意外發生?
工務司答:主席先生,
- 根據調查顯示,山石滾下的原因,可能是由於工作人員
在出事的山石旁邊以人工方式將磈裂時,沿着一個隱蔽
而薄弱的平面處,有部分岩體斷裂而引致山石滾下。在
意外發生前,本港有有連場大兩,包括八月十一日颱風
海倫所帶來的大兩,岩石的接縫可能汏兩水滲入而進一
步削弱。
- 警方仍在調查這次事件。調查工作完成後,警方或會建
議死因裁判官進行研訊。待當局對事件進行死因研訊或
成進一步的法律程序後,才可決定是否有人為失誤或官
員失職。
- 死因研訊基本上已屬一項獨立調查。
- 關於屯門公路擴闊工程方面,當局正密切檢查和監察各
斜坡的情況。有關工程的建造方法正在檢討中,如有需
要,便會作出修改。當局並正研究可否採用另一路線,
使擴闊工程可繼續在大欖段進行而無須進一步削切有關
的斜坡。日後進行工程時,如須從道路旁邊的斜坡移走
石塊,我們會要求承建商將更嚴格的危險評估載列於建
造方法建議書內,確保可顧及各種可能出現的危險,以
及詳細研究如何避免發生這些危險。
黃偉賢議員問:主席先生,屯門公路進行擴闊工程,未見其
利,先見其害,導致交通嚴重擠塞,令屯門和元朗區七十多
萬居民飽受塞車之苦。我認為政府在監察方面須負上一定的
責任,所以我堅持要求總督成立一個獨立委員會,調查此事。
主席先生,我想提出的跟進問題是,在主要答覆(d)段,工務
司說如果日後進行工程時,須從路旁移走石塊,就會要求承
建商將更嚴格的危險評估載列於建造方法建議書內。這句說
話給我的印象是,以往政府或承建商並沒有進行透徹的工程
危險評估。一旦出事,政府才要求承建商進行更嚴格的危險
評估。為何初期開展這類工程時,不進行最嚴格的評估,而
是在出事後,政府才要求承建商進行更嚴格的評估?當初政
府將工程判給承建商時,要求顧問所作的評估是否不足?
工務司答:主席先生,基本上,所有這類工程我們都會進行
風險評估。剛才我提到我們現時就屯門公路擴闊工程進行一
系列的監察,並重新檢討以往的施工辦法。在屯門公路進行
擴闊工程是有一定的困難,因為我們須在很小的空間進行道
路擴闊工程。當然,我相信日後的工程很少會如屯門公路工
程般有這種限制。不過,無論如何,我們會就今次事件進行
詳盡研究,日後如遇有類似工程,就可利用今次經驗作為根
據,檢討所有必需的措施。
主席(譯文):問題是否未獲答覆?
黃偉賢議員問:主席先生,工務司並沒有回答我的問題。
我的問題是,為何當初將工程判出時,沒有要求承建商作出
最嚴格的危險評估,而要在出現意外和問題後,才要求承建
商進行更嚴格的評估?
工務司答:主席先生,我剛才的意思是,在開展屯門公路
擴闊工程時,我們確有要求作風險評估。我曾提到今次事
件含有事前不可預測的因素,就是石層裏可能有一度外面
看不見的裂縫,因而引致意外發生。當然,我們日後評估
工程的危險程度時,會加入這因素。我並不是說我們沒有
就這項工程進行評估工作。
陳偉業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在處理屯門公路及觀龍樓兩
宗意外事件上,特別在發放資料及報告方面,明顯有不同的
處理方法。不知是否因為正值立法局休會期間,政府可以如
此放肆。
在觀龍樓意外發生後,政府本身完成的報告在警方發放調查
結果之前已經公布。政府委任的顧問穆根士頓博士在完成報
告後亦將其有公開。但在屯門公路意外事件方面,據我了解,
政府內部已完成報告,但政府卻不願公開。此外,有關承建
商亦委託了具知名度的顧問作出研究,該份報告亦已提交政
府,但政府同樣不願意公開該份報告。這兩件事件都涉及人
命意外傷亡以及公眾利益,請問為何一些報告公開,一些卻
不公開;政府所持的理由是甚麼?是否要立法局引用《立法
局(權力及特權)條例》,才願意公開這兩份報告?
工務司答:主席先生,陳議員說得對,承建商和政府都已
完成調查報告。我們希望就這兩份報告達成一個結論後,
才在稍後時間向屯門區議會作出交代。因此,我們是準備
公開報告的。
劉健儀議員問:主席先生,在吸收了屯門公路山石滾下的經
驗後,若再有同類意外事件發生,引致必須緊急封路時,政
府有否足夠應變措施,確保交通不會再次出現大混亂?如果
有的話,請問可否告知我們是何種措施?
工務司答:主席先生,我希望由我的同事運輸司解答這問
題。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們承認封閉屯門公路的確
引致諸多不便,對此政府當然感到十分抱歉。不過,即使現
在,政府仍然會毫無保留地說,封閉屯門公路是一項正確的
決定,因為這項決定既不危害乘客的生命、亦不會導致他們
死亡。緊急情況就是緊急情況。在緊急情況下,我們有應變
措施,安排採用其他交通模式以應付需要。不過,由於情況
實在緊急,我們不會一瞬間便能安排採用其他交通模式。如
果我們把封閉屯門公路與封閉世界上任何主要道路,例如英
國的M1作一比較,就會知道對乘客造成不便是無可避免的。
不過,我們從這次經驗之中已經得到教訓。運輸署、警方、
路政署、運輸科及所有其他有關部門現正進行全面檢討。我
們已進行了初步討論,並會繼續研究我們可以學習採取的措
施。根據我們研究所得的結果,萬一將來有需要再次封閉這
類主要道路的時候,我們肯定會嘗試確保可以更有效率地調
節交通流量。
涂謹申議員問:主席先生,黃偉賢議員問題(b)部分問及是
否有人為失誤或官員失職,而(c)部分則問會否進行獨立調查。
據我理解,黃議員是問會否就官員有否失職或失誤進行獨立
調查。但工務司答覆(c)段時說死因研訊基本上已屬一項獨立
調查。請問工務司可否查看有關死因研訊的條例?死因研訊
是研究為何致死,換言之,結論可能是死於意外、死於自然
或死於人為疏忽等,但並不會追究是否有人失職或何人失職。
政府是否仍認為根據法例所說的死因研訊基本上已可代替獨
立調查,以決定是否有官員失誤或失職?
工務司答:主席先生,是否有需要另外進行獨立調查,我相
信最好是待死因研訊庭作出結論後,如果認為須作進一步調
查,我們就會加以考慮。
顏錦全議員問:主席先生,有關政府將會在十一月封閉屯門
公路,以便進行擴建工程一事,我們從報章得悉政府在諮詢
屯門區議會後,遭受區議會反對。請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如何游說或令區議會接受進行這項工程?
工務司答:主席先生,我們早前向屯門區議會解釋有關小欖
段的擴建工程時,提到有需要封閉部分道路,而不是全面封
閉屯門公路。當時區議會希望我們考慮有否其他辦法,避免
封路而又能進行擴建工程。現時路政署同事正重新檢討整項
擴闊工程計劃,希望找出完善的辦法,既可以無須封閉屯門
公路而又可以進行擴闊工程。
何俊仁議員問:主席先生,我很高興聽到工務司剛才說會盡
量考慮其他可行方法而無須封路。我想提出一點,屯門區議
會多次提出反對,是由於沒有充分的資料。我相信屯門和元
朗區議會都想知道整件事的調查情況,並希望獲得充足的資
料,知道整項工程日後是如何策劃,例如還有多少段道路須
進行工程,將來須封路多少次,以及是否在這次封路後就能
完成整項工程,抑或會否有其他選擇,例如可否在晚間進行
工程。區議會完全沒有以上資料,所以根本無從決定。請問
工務司可否承諾,在未能提供充足資料之前,又或在兩個區
議會或本局交通事務委員會知道了詳情並作出考慮之前,不
會單方面草率地作出封路的決定,使數十萬市民受到影響?
工務司答:主席先生,這是我們希望做到的事。在未得到兩
個區議會的同意前,我們不會封路以進行擴闊工程。我們一
定會諮詢兩個區議會的意見。
2.黃錢其濂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關分
配公共房屋予較低薪公務員的政策詳情,以及是否打算更改
此項政策;若然,當局會否就削減此項由來已久的公務員福
利而作出補償?
公務員事務司答:主席先生,一貫以來,我們致力改善初級
公務員的福利,其中包括一項常設計劃,讓公務員可以更加
容易申請公共房屋。合資格公務員除可透過輪候公屋登記冊
申請公屋外,還可以透過這項公務員配屋計劃申請公屋。
這項計劃在一九六三年開始推行。過去多年,該配額所提供
的公共房屋數目不盡相同,因須視乎房屋委員會的建屋量,
以及對公共房屋的需求而定。於一九六三年,該配額提供117
個單位,其後單位數目逐漸增加。到了一九七二年,已增至
2 001個。不過,在一九七四年,由於該年度的建屋量嚴重不
足,所以公務員在那一年並無獲得任何配額。在一九七五年
至一九七八年期間,該配額所提供的名額由500個至1 500個
不等。到了一九七九年,名額共有1 100個。到一九八五年,
數額增至1 700個。由一九八五年至今,配額數目維持在每
年1 700個的水平,包括1 300個租住公屋單位和400個居者
有其屋單位,而居者有其屋單位亦逐漸受到同事的歡迎。
這項配額計劃推行至今,已經有37 666名同事及其家屬受
惠。
至於現行的配額及分配情況,以及運作的形式,經過一九七
九年作出檢討後,已作出重大修訂。當局在配額方面,分為
一般配額和特別配額兩大類。在總薪級表及第一標準薪級表
的公務員,可透過一般配額申請公共房屋。至於居於政府部
門宿舍及距離最低退休年齡不超過十年的初級警務人員和紀
律隊伍的員佐級人員,則可透過特別配額申請公屋。配額內
各類名額的分配,我們每年要與員方代表磋商決定。由一九
九一至九二年度起,分配的大概情形是,總薪級表同事佔660
個、第一標準薪級同事佔400個、初級警務人員佔400個、其
員佐級人員佔200個。在過去五年,初級警務人員及紀律
隊伍的員佐級人員申請配額方面,出現供過於求的情況。例
如去年共有92個剩餘名額撥歸一般配額內再行分配。
現時凡屬下列類別的同事,均有資格申請這些配額:支薪點
於總薪級表第21點(即現時月薪為22,035元)或以下的同事、
在警務人員薪級表第28點(即現時月薪為28,015元)或以
下的同事,紀律部隊為支薪23,180元者,至於第一標準薪級
則最高支薪點為9,225元者。配屋優先次序則按年資而編定,
服務年期長的同事可獲優先。凡有意透過輪候公屋總登記冊
申請的人員,他們可以雙管齊下,亦即可透過公屋輪候冊申
請,又可以同時經公務員配額申請。
配額的數目是由房屋委員會按照房屋署的意見而修訂。公務
員事務科每年與房屋署磋商,以決定配額的數目,以及有關
單位在各公屋或居屋的分布。今年的磋商結果是:我們爭取
到增加配額的數目,這是過去十年來,我們首次取得成功的。
不過,我們亦須接受在住用公屋單位方面會有所削減的事實。
在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我們取得的配額共有1 950個,以往
是1 700個,分配情形包括750個租住公屋單位、700個居屋
單位,以及500個自資居所貸款計劃名額。最近,自置居所貸
款額已由30萬元提高至60萬元,而且是免息的。
我想在這裏強調,我們並沒有改變我們的政策,亦不打算這
樣做。公務員公共房屋配額雖然並非初級公務員的權利,但
我們知道,亦非常重視這項特殊的福利。因此,公務員不會
因為我們今次修訂租屋配額而得到任何補償。今年的配額有
所改變,是由於公屋計劃的發展所致。我完全了解房屋委員
會所面對的情況,亦相信公務員應明白這發展對配額的影響。
不過,我認為確保公務員得到合理分配居住單位,亦非常重
要。由於居屋單位有所增加,加上我們首次推出了自置居所
貸款計劃,我希望這樣可以彌補削減的租住公屋單位數目。
稍後,公務員事務科將會發出通告,邀請合資格的公務員盡
快申請這些配額,我亦會盡快展開分配工作。
黃錢其濂議員問:主席先生,我很多謝公務員事務司提供
仔細而詳盡的答覆。其實我知道很多公務員的強烈要求,只
不過是希望政府履行責任,提供足夠的公屋給香港市民,包
括身為市民一分子的公務員。我想跟進的問題是,政府有否
就每年的配額數目與公務員磋商呢?公務員事務司提到很多
時會與房屋署磋商,那麼公務員是受到影響的人士,政府有
否與他們磋商呢?假如沒有的話,原因為何?
公務員事務司答:主席先生,對於黃錢其濂議員剛才作出
的評語,我百分之一百同意。這是我們要做的工作,我亦會
去做。至於我們有否與公務員磋商這問題,其實我們每次與
員方代表開會時都會討論這公務員配屋計劃。他們的要求是
每年都增加多些配額,例如由1 700個增加至1 900個等。這
點我們很清楚。我們每年與房屋署磋商時,亦已經知道這項
要求。當然,能否達到他們的要求,關乎很多因素,而這些
因素並不在我的掌握之內。我們已竭盡所能,取得1 950個
配額。配額是有所增加。但很可惜,在這1 950個配額內,租
住單位較往年少,這是員方不滿意的地方,而不是說我們有
否跟他們商量的這個問題,因為我們一直都知道員方的要求。
有關這方面,我們是非常清楚的。
李卓人議員問:主席先生,剛才公務員事務司在答覆內強調
沒有改變政策,我覺得有些誤導成分。其實政策是改變了,
就是減少公屋配額,增加居屋配額。我很不明白為何公務員
事務司仍強調沒有改變政策。我更加不明白的是,如果一如
公務員事務司剛才提到,曾與員工磋商的話,我相信他們現
時是要求有相同數目的公屋配額,而不是好像公務員事務司
剛才提到,由1 700個增加至1 900個。在維持相同數目的公
屋配額方面,為何公務員事務司不跟他們就這方面進行磋
商,尊重員工的要求?
公務員事務司答:主席先生,我相信最重要的一點是我們有
否撤銷或改變這項福利。這項福利肯定絕對沒有改變,而現
在的改變,是因為要因應現時的房屋產量,以及房屋委員會
所面對的各種問題,例如要清拆臨屋區等。如果他們認為今
年的產量並不足以向公務員提供1 300個租住單位,而要利
用居者有其屋單位來填補,我認為這是合理而又可接受的。
雖然我了解到我們的同事希望可獲分配多些租住單位,但其
實居者有其屋單位也有市場,不是沒有市場的。至於我剛才
提到的自置居所貸款計劃,以往公務員並沒有這項福利,是
我們爭取得來的。至於究竟這計劃有沒有市場,我認為我們
不應太早下定論。
談及有關與員方代表商量,我們肯定曾多次與他們商量。但
大家必須理解,餅只得這麼多,就算商量多次,很多時我們
都無法達到理想。我們也要在公務員這方面的福利與市民在
輪候冊等候兩者之間取得真正的平衡。因為公務員除了可以
在這個計劃下優先配得公屋外,我還可以告訴你們,很多第
一標準薪級內的同事等候七年已經可以獲配單位,而且更是
市區的單位。此外,當我們計算他們的收入時,只計算他的
個人入息,而不是計算他的家庭總收入。如果我們看看目前
的一般收入上限以及我剛才提及的數字,大家都應該心中有
數。
陳婉嫻議員問:主席先生,剛才聽了公務員事務司的說話,
我想提出一些質問。昨天房屋司在本局曾經提到未來六年的
建屋量是141 000個單位。我們當時質疑房屋司,到二零零一
年以這建屋量能否達到政府的目標,即輪候時間從七年縮短
至五年。昨日我們提出質疑,認為這建屋數字不能達到目標。
今天聽到公務員事務司的答覆,知道現時公務員獲配的公屋
數目亦遭削減,未能達到公務員本身的需求。請問在各方面
都對公屋單位需求甚殷的情況下,我們有關的司級官員,是
否應與房屋司討論,作出爭取,而不是說要因應“大餅”,
而不去爭取?
主席(譯文):陳議員,你的發言偏離了原先的質詢和答覆,
不過我相信公務員事務司會樂意與房屋司討論此事。
公務員事務司(譯文):主席先生,是的。
3.陳鑑林議員問:鑑於政府近日計劃於九龍灣興建一間包括
為愛滋病帶菌者提供服務的基層護理中心,引致麗晶花園部
分居民不滿,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本港現時共有多少間類似的基層護理中心;目前的需求
如何;
- 政府在規劃該等中心的地點時有何準則;及
- 政府會否考慮將九龍灣基層護理中心遷往鄰近更合適的
地點?
衞生福利司答:主席先生,
- 本港現在有69間基層健康護理中心,其中九間除了提
供門診及家庭健康服務外,亦設有社會衞生科診療所,
為愛滋病帶菌者等性病患者提供服務。
普通科門診診療所的設立,是參照香港規劃標準與準
則,即每十萬人設一間診療所的比率為依據。以觀塘區
為例,約有52萬的人口,但只有四間普通科門診診療
所,因此有需要在該區增設一間診療所。
在社會衞生科診療所服務需求方面,過去四年內總求診
人次增加了約14%(由14萬人次增至16萬人次)。在同
一期間,新症人數亦增加了約40%,由10 500人增至
14 900人。愛滋病帶菌者的總數,由一九九零年的206
人增至一九九四年的520人,而愛滋病病人的數目,亦
由44人增至130人。估計本港現有3 000名愛滋病帶菌
者,到一九九八年時會增至6 200名。因此,這類服務
的需求是很明顯的。
興建九龍灣診療所的計劃,是為了配合各項基層健康護
理服務的需求,其中包括普通科門診服務,以及為愛滋
病帶菌者等性病患者提供的服務。
- 在規劃基層健康護理中心的地點時,位置是否方便適中
是一個重要的因素。因為這些中心是個別人士與健康護
理制度之間的第一個接觸點。我們這類中心通常設於區
內居民可步行到達的範圍,且有公共交通的服務。事實
上,大部分中心均設於住宅區附近。在同一間中心提供
範圍廣泛的服務,亦符合國際間發展基層健康護理服務
的趨勢,這項發展強調在同一個基層健康護理環境下提
供一系列的全面服務。
- 這項興建計劃的選址,是經過多個部門詳細考慮後才選
定的。政府亦有考慮鄰近的地點,但找不到更適合的地
點。有關工程已於本年七月提升為工務計劃甲級工程。
工程將於十一月展開,預期於一九九七年年底完成。若
要選擇另一地點,便會耽誤至少兩年以上的時間,對提
供各項服務,包括門診、社會衞生科、學童健康和一間
老人護養院服務,會造成不良影響。
陳鑑林議員問:主席先生,如果按照政府所說的比例,每
十萬人就應設有一間診療所,其實觀塘區早在一九八四年,
人口已接近70萬,但只有四間普通科診所,即是說政府在這
方面白白耽誤了觀塘區居民11年。現時政府準備在觀塘區設
立基層護理中心,事實上缺乏充分的諮詢,特別在選址方面,
交通並不符理想。該處地點的原發展計劃應是興建學校和社
區中心。剛才衞生福利司說政府找不到適合的地點,其實我
們在上星期曾與規劃署有關官員作出討論;居民也曾在觀塘
區議會提出了一些意見,並獲得觀塘區議會接納。觀塘區議
會在上次會議上通過動議,要求政府考慮將地點改往另一處
較接近、較方便和較大的地方。我希望政府詳細解釋,為何
不考慮觀塘區居民和區議會的意見?
主席(譯文):讓我提醒各位議員,請把你們的補充問題,
尤其是補充問題的前言部分說得精簡一些。
衞生福利司答:主席先生,關於麗晶花園部分居民建議的
另一個地點,我們也曾經詳加考慮。但該處已安排作為輔警
總部,並應在短期內動工。至於其他兩個地點,其中一處是
九龍灣公園附近的休憩用地,但該處並非規劃作為政府、團
體和社區用途;另一處則為商業用地,在規劃上也不適合作
政府、團體及社區用途。我們亦已就現時的選址作出考慮,
知道車輛的出入口及交通情況並不會對麗晶花園居民造成不
便。
周梁淑怡議員問:主席先生,剛才立法局門外有些麗晶花
園居民向議員提出一些質詢,希望我們向衞生福利司提問。
基本上,他們有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就是他們在購買麗晶花
園單位時,圖片顯示現時的選址本來用作興建社區中心和小
詢該處居民的意見?又為何選址如此貼近住宅樓宇,只得一
牆之隔?既然地方這麼大,為何不設在距離住宅樓宇遠一點
的地方?
衞生福利司答:政府決定選擇地點興建一間診所和基層健康
中心時,曾就數方面詳細諮詢區內居民的意見。在工程計劃
方面,我們每年都向地區居民提供資料,最近一次的詳細諮
詢是在一九九零年。此外,在今年九月和十月,我們也曾進
行詳細諮詢工作。最初居民對於愛滋病和其他因性接觸而傳
染的病症有些憂慮,但經過衞生署同事詳細解釋後,部分居
民已經比較明白,而且已消除這方面的顧慮。
周梁淑怡議員問:我的問題是,為甚麼在改變用途的同時,
選址更完全沒有隔離,與住宅樓宇如此接近?
衞生福利司答:我在主要答覆中已提到選擇健康中心地點的
重要因素是要方便居民。我們所有基層健康護理中心的位置
一定要方便居民前往。個別健康中心更須交通方便,所以很
多都設在住宅區附近,甚至在屋邨內。我們已不是第一次進
行這方面的工作,我們也有其他診療所和健康護理中心設在
市區和民居附近。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們都知道,《弱能
歧視條例》雖未生效,但已獲本局通過了。這個中心既然同
時提供服務給愛滋病帶菌者,我強調,是愛滋病帶菌者,那
麼政府當局可否告知本局,要求這個中心另覓地點興建會否
違反《弱能歧視條例》?以我看,這顯然是一項歧視行為。
衞生福利司答:主席先生,如果真是因為這個理由而要求政
府另覓地點,我相信這可能違反條例。
何敏嘉議員問:主席先生,主要問題特別提到這個中心會為
愛滋病帶菌者服務,導致一些居民不滿。政府可否告知我們,
現時居民不滿的主要原因究竟是出於誤解還是歧視?政府知
否該區區議員在致總督的信件中提到診所會帶來不良的影響,
例如易受細菌感染,環境衞生問題和治安惡化等。這些其實
全都是對愛滋病不理解和錯誤的信息,請問政府就這方面會
做些甚麼工作,以糾正這些不正確的信息?
衞生福利司答:主席先生,當初居民確實在這方面提出很多
憂慮,但經過我們詳細解釋後,他們對於愛滋病和其他因性
接觸而傳染的病症增加了認識。我們也曾向他們解釋,愛滋
病並不會輕易傳染。該病是經過血液和性接觸才會感染,並
不會經空氣或一般日常活動傳染。我們會繼續在愛滋病教育
和宣傳方面加強服務和工作。
唐英年議員問:主席先生,鑑於麗晶花園居民的反應,政府
有否檢討愛滋病基金會在九五年度用於教育和推廣的四十多
萬元是否用得其所?因為大家十分清楚,剛才衞生福利司在
答覆中也曾提到,愛滋病根本不易傳染,更不會因為距離接
近而傳染到愛滋病,所以在有關設立這個中心的問題上,教
育應該是最好的公關方法。政府曾否就所花的金錢是否足夠
或恰當作出檢討?
衞生福利司答:主席先生,有關愛滋病基金會的撥款用途是
否適當和足夠,我們會經常進行檢討。事實上,每項活動或
申請都要按時提交報告給基金會。此外,每項活動或宣傳完
成後,我們都有詳細的報告,並評估該等活動的效益。我們
會繼續評估每項及每類教育或宣傳活動的效益。
唐英年議員問:衞生福利司沒有回答我的問題。我的問題
是,這筆款項是否用得其所,能否達到目的?
衞生福利司答:我們每次進行評估時都需要知道那些款項是
否有效地達到預期計劃的目的。
黃震遐議員問:主席先生,除了這位區議員的信件外,我們
還收到一叠居民的信件,信內提到興建這間診所會令居民容
易受到病菌感染、滋擾和侵犯。他們顯然對愛滋病缺乏了解,
基本上與以前的人歧視痳瘋病者一模一樣。政府可否確實向
我們證明,第一,愛滋病患者其實不少是普通家庭婦女和血
友病患者;第二,愛滋病不是經空氣或普通接觸傳染;及第
三,愛滋病患者並無滋擾或侵犯他人的傾向?因此,政府會
否答應我們,不會因為歧視原因而停止為所有香港市民 ─
無論他們患甚麼病 ─ 均盡快提供足夠的醫療服務?
衞生福利司答:主席先生,我可以確實答覆議員,我們會繼
續為所有感染任何病菌,包括愛滋病患者在內,提供全面的
服務。
羅致光議員問:主席先生,我提出的問題與剛才黃震遐議員
的問題大致相同。衞生福利司剛才提到會繼續提供這些服務,
不過,根據過往經驗,當有一些居民就某些服務單位提出反
對時,政府往往因而押後提供該類服務。請問衞生福利司今
次會否有足夠信心和決心,依照計劃繼續提供這些服務?
衞生福利司答:主席先生,我的答覆是肯定的,我們一定會
按原定計劃進行。
4.葉國謙議員問:鑑於法庭可以推翻醫務委員會對違反專業
守則的醫務人員所作出的裁決,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會否盡
快檢討現時的上訴渠道,以及研究法庭和醫務委員會在出現
相反裁決時對社會的影響,從而採取適當措施,以恢復市民
對現時監管醫務人員操守機制的信心?
衞生福利司答:主席先生,《醫生註冊條例》第26條訂明,
任何註冊醫生如對香港醫務委員會就紀律事宜所作的頒令感
到不滿,可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上訴法院有權維持、推翻
或更改有關頒令。
當局會在短期內向本局重新提交《醫生註冊條例》的各項修
訂建議,而其中一項是授權上訴法院將個案發回醫務委員會
再審。此外,當局亦建議擴大醫務委員會的成員組合,以包
括更多業外人士。
現時,醫務委員會在每次研訊結束後,都會公布作出有關決
定的理由,以進一步增加運作上的透明度,希望這項安排可
以讓各有關方面更清楚知道醫務委員會的決定。我希望上述
措施有助於消除葉議員的憂慮。我們定會繼續留意事態的發
展。
葉國謙議員問:問題並不是要消除我個人的憂慮,而是市
民的憂慮。我的問題主要是關於恢復市民對現時監管醫務人
員操守的機制的信心,因為現時市民與醫生之間,是有資訊
不平衡的情況,市民不知道醫生是否違反了操守,而醫務委
員會則很清楚知道醫生的行為在哪方面違反了操守的。然而,
醫務委員會是會作出與法庭相反的判決的。所以,我希望衞
生福利司能夠作出明確的答覆,如何恢復市民的信心?
衞生福利司答:我在主要答覆內提及醫務委員會現已採取新
的辦法,在每次聆訊結束後都會公布作出有關決定的理由,
以前是沒有公布理由的,如今的做法,可令市民知道醫務委
員會基於何種理由作出裁決。我希望從這方面,市民對醫務
委員會的裁決,可得知更多的資料。
其次,我們在將會提交的條例草案裏,希望增加業外人士成
為醫務委員會成員,令到有更多委員協助監管醫生的操守。
梁智鴻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極為尊重司法部門的
獨立性,但事實上,法院是依據法律觀點進行裁決,而醫務
委員會是純粹在同輩評估的基礎上作出決定。衞生福利司可
否告知本局,怎樣能夠消除這種分歧,使專業團體醫務委員
會作出的決定和處罰,能獲應得的尊重與考慮,而不會被引
為笑柄?衞生福利司剛才回答說,醫務委員會可向市民公布
作出有關決定的理由,並說可修訂《醫生註冊條例》以便增
加業外人士為醫務委員會成員。但這樣做並不會消除分歧,
亦不會使法院認同醫務委員會的裁決。
衞生福利司答:主席先生,剛才我亦提到另一項改變,希望
可以授予上訴法院多一項權力。現時上訴法院只是有權維持、
推翻或更改有關的頒令,但若《醫生註冊條例草案》得到通
過,其中一項改變就是授權上訴法院可以將個案發還醫務委
員會再審。此舉亦可增加醫務委員會的職能。其次,醫務委
員會現在亦將裁決原因公開,但以前是沒有這樣做的,這樣
對上訴法院有很大幫助。
涂謹申議員問:主席先生,醫務委員會以往很多的判決被推
翻或被上訴法院推翻,主要是由於程序上的失誤,或者是明
顯的裁判不公等情況。
我覺得衞生福利司沒有回答剛才梁智鴻議員所提出的問題。
這根本是兩套不同的標準。一般在醫務委員會的聆訊裏,很
多申訴人或者出席者都透過御用大律師代表陳述觀點,甚至
上訴法院亦有充分的法律代表去挑戰決定。衞生福利司會否
加強醫務委員會的法律支援?現時辯方往往聘用御用大律師,
而支援醫務委員會的卻只是具備數年經驗的律師,且在某一
段時間後亦會更換,故在這方面未必能掌握或提供好的意見。
醫務委員會的委員往往因缺乏這方面的支援而在不知不覺間
作出法律程序上不公道的決定,以致被人推翻。
衞生福利司答:主席先生,醫務委員會亦有法律顧問,若有
需要增加這方面的支援,我可以向律政司提出要求的。
吳靄儀議員問(譯文):衞生福利司剛才回答梁智鴻議員的
質詢時,重複說了一遍她主要答覆第二段的內文。但我認為
梁智鴻議員的質詢的意思是,他希望衞生福利司能確實告訴
他,有措施可使法院認同醫務委員會的決定。衞生福利司是
否聲稱這是一項令法院認同醫務委員會的決定的措施?
衞生福利司答:《醫生註冊條例》是有上訴渠道的,我們應
尊重這上訴渠道,保留每個人都有上訴的權利,所以我們不
應干預法律程序。
李家祥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衞生福利司可否進一步
闡明醫務委員會所作公布的確切形式?公布會不會是簡短的
報告,只告訴市民判了甚麼懲罰,抑或是詳細的報告,說明
投訴的性質,調查所得,以及支持醫務委員會所作決定的有
關法律論據?
衞生福利司答:醫務委員會作出聆訊後的報告,是由其決定
是詳細或簡短的報告,當然,若它認為須要作更詳細的報告,
自然會這樣做。
主席(譯文):梁智鴻議員,我面前的名單中,已有涂謹申
議員的名字,而你們已問了兩項補充質詢,如補充質詢不是
迫切的話,我建議現在提問餘下的質詢。
5.鄭耀棠議員問:主席先生,鑑於目前本港貨櫃車拖頭被盜
竊的情況相當嚴重,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有關部門有否注意此問題,及有何對策;及
- 過去兩年來,貨櫃車拖頭被盜竊的數字?
保安司答:主席先生,政府有關部門自去年十月開始,為貨
櫃車拖頭分開計算失竊數字;在此之前,這些數字撥歸失竊
貨車的整體數字一併計算。因此,我只能提供過去12個月的
拖頭失竊數字。過去一年,共有441輛貨櫃車拖頭被竊,其中
112輛(即24.5%)已尋回。這441 輛貨櫃車拖頭佔同期被竊
車輛總數4 725輛的9.3%。
最近的車輛盜竊案當中,貨櫃車拖頭被竊案有成為新趨勢的
蹟象。被竊貨櫃車拖頭,由去年第四季的92輛,增至本年第
三季的162輛。我們當然關注這類罪行急劇上升的情況。我
們有理由相信涉及這些罪案的匪徒,與過往的名貴汽車竊匪
同屬一類集團。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已受命專責調查
這類犯罪集團,並自本年七月起,成功拘捕及檢控至少十名
這類集團的骨幹分子。調查科又與中國當局保持密切聯絡,
以緝拿這些集團的首腦和內地接收被竊車輛的犯罪分子。
竊匪多在偷取貨櫃車拖頭後,以最快的時間駛過邊境。警方
已找出一些貨櫃車被竊黑點,並經常在關鍵時間和地點設置
路障,突擊檢查車輛,以期阻截匪徒把車頭移離本港。
防止罪案科亦與保險公司、有關貨運業及司機工會緊密聯絡,
促請他們提高警覺,採取適當預防措施,例如裝置防盜設施
等,以減少失竊拖頭的案件。
鄭耀棠議員問:政府剛才的答覆說拖頭盜竊漸成為新趨勢。
我想再問政府,除了運回中國大陸之外,這些拖頭有否被拆
散後運到其他國家,而政府有否與這些國家商討將那些已經
找到的拖頭交回本港的車主?
保安司答:主席先生,據我所知,在香港失竊的拖頭絕大部
分都是運回大陸,當然我不可以說絕對不會有拖頭被拆散運
往其他地方。至於與中國大陸有關當局的聯絡,本港警方亦
與中國的公安當局緊密聯繫,將有關的資料交給他們,包括
被竊貨櫃拖頭的資料。此外,亦當然會提供其他被竊汽車資
料。我們知道大陸的公安當局亦已進行調查,我希望調查有
結果。
詹培忠議員問:主席先生,有一段時間,香港有相當多名貴
房車被偷入中國大陸,在計算保險時,失車的車主本身要負
責一定的損失,所謂“墊底”。現在貨櫃車拖頭的失竊也有
同樣的情形,但部分的司機根本負擔不起這筆所謂“墊底”
款項。保安司在答覆內最後那段提及當局與保險公司或者其
他有關機構聯絡如何防止這問題,保安司可否告知我們,會
否成立一個跨部門委員會去遏止這類竊案,以免業內人士付
不起這筆保險費以致整個行業的運作亦受影響?
保安司答:主席先生,我相信預防措施不一定需要一個跨部
門的工作委員會來負責。警方的防止罪案科可以直接與有關
的團體聯絡,例如貨櫃業的職工會、貨櫃業公司、貨車公司、
或貨車司機的組織,與他們直接磋商,向他們提供意見。況
且所要做的措施亦不一定很難做,這些預防措施包括找一些
管理較好的車場停放拖頭,亦可以加裝防止盜竊的系統如防
盜警報、波箱鎖、軚鎖等,甚至更加可以裝上防盜追踪系統。
事實上是有辦法,而且亦不太難做得到的。貨櫃拖頭是很昂
貴的車輛,雖然加多些預防措施可能要多費一些的金錢,但
我相信為了安全或者保障貨櫃拖頭不會被人偷去,這也是值
得的。
劉健儀議員問:主席先生,答覆中提及有112輛的貨櫃車拖
頭被尋回,請問保安司,這112 輛拖頭是否由中國當局安排
送還給香港呢?另外,答覆的第二段提及調查科又會與中國
當局保持密切聯絡。保安司在剛才的答覆中,亦提及絕大部
分被偷的拖頭,都是駛回中國大陸,為何仍只是保持緊密聯
絡,而不是在新趨勢出現之後,加強聯絡及共同採取針對性
的行動或措施,去對付有關的問題呢?
保安司答:劉健儀議員問了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提到我在
主要答覆中說我們已尋回的112輛貨櫃拖頭是否由中國方面
送回給香港,答案是否定的,它們全部是在本港尋回的。至
於劉議員第二個問題,問及為何有這些事件發生,我們還僅
說保持緊密聯絡。當然我們是透過適當的渠道,讓香港警方
與內地的公安部門保持緊密聯絡,互通消息,方便中國大陸
有關的公安當局在內地進行調查。至於有關的調查工作,當
然是屬於中國公安當局的事情,於此我不想作出評論,但我
深信中國公安當局已經展開調查這些罪案,希望他們的調查
很快獲得良好的成果。
涂謹申議員問:主席先生,既然保安司提到大多數的拖頭都
是在被人盜竊之後,立即駛過邊境,那麼警方或有關部門有
否考慮發出特別的證明文件,使到這類拖頭過境時須出示某
些文件才可以通過,以便減少及防止這類的竊案?
保安司答:主席先生,其實我們未必須要這樣做。我們現正
與有關部門包括律政署的同事研究一項措施的可行性,就是
如果有些司機涉及偷竊車輛的罪行,被檢控及定罪之後,我
們可能考慮撤銷他們的封閉道路通行許可證,即俗稱的“禁
區紙”。
6.謝永齡議員問:近年本港老人自殺問題嚴重,政府可否知
告本局有否為防止老人自殺提供服務,以及政府有何長遠對
策和措施以解決這個問題?
衞生福利司答:主席先生,自殺是一個十分複雜的問題,原
因有很多,包括情緒抑鬱、健康衰退、患上末期疾病、感到
孤單或被人遺棄等。倘若及時給予協助及輔導,很多自殺事
件都是可以避免的。
為減少老人自殺,當局須要提供多項服務,讓他們感受到自
己仍然是社會一分子及對社會有貢獻。我們大力拓展老人中
心及老人服務中心,來達到這個目的。
此外,為加強老人服務中心的功能及擴大它們的接觸網,我
們已由本年十月起,在十間老人服務中心推行長者義工計劃
及義務工作計劃。這些計劃,特別是長者義工計劃,旨在加
強老人與所屬社區的聯繫,使那些仍然熱心參與社會事務的
老人,有更多機會接觸其他老人,為他們提供協助。
除了這些預防措施外,當局亦為老人提供直接的外展服務和
危機介入服務。社區老人科小組、老人精神科小組、社會福
利署轄下的家庭服務中心及精神科的社會工作者,均提供專
業輔導。有需要的老人及有關人士只要致電社會福利署,便
可獲得所需的資料和協助。
在長遠策略方面,政府會繼續加強現有及新開展的服務,並
會在地區層面舉辦宣傳教育活動。在處理老人自殺問題上,
政府、其家人及社會人士都扮演重要的角色。家人及鄰舍應
多關心他們周圍的老人,並留意他們的日常生活狀況,如發
覺有老人需要援助,可與社會福利署或有關的非政府機構聯
絡。政府已設立各項老人服務,關鍵在於確保需要這些服務
的老人能接觸到這些服務。在這方面,如果得到市民的熱心
參與,是可以協助我們完成任務的。
謝永齡議員問:主席先生,根據政府數據,每年至少有二、
三百個老人家自殺死亡。這些數據明顯顯示香港現時所提供
的服務有待改善。老人中心和多元化中心的主要目的是為老
人提供一些社區康樂服務而非輔導或防止自殺的服務。與老
人家直接接觸最多的是老人中心的工作人員,而家務助理亦
經常接觸老人,但他們都沒有接受過防止自殺方面的訓練,
所以在輔導老人或防止自殺服務方面,無論質與量都不足夠。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最近的將來會否改善輔導老人的人手
編制,加強提供老人外展服務以解決老人自殺問題?
衞生福利司答:主席先生,加強人手編制,甚至擴大外展服
務去幫助有需要的老人是一個有效的方法。外展服務可以透
過很多模式去進行,而外展服務這個概念是適當的,但我們
需要更詳細研究如何最有效接觸老人,因為我們須要知道老
人在哪裏居住?需要哪類服務?所以,須依賴一個更大的聯
絡網才可提供更有效的服務。我同意我們須要在這方面考慮
怎樣加強為老人提供更多服務,特別是外展形式的服務。
李華明議員問:主席先生,我高興聽到衞生福利司說到外展
服務,因為我的問題也與此有關。我們在福利事務委員會曾
多次要求政府盡快擴展老人外展服務,但得不到正面回應。
因為有自殺傾向的老人家通常鮮有參加老人中心的活動,在
社會上是比較疏離的一群。所以外展服務是一個直接有效針
對獨居、比較疏離的老人家,減少自殺事件發生,可惜到現
在全港仍只得兩支外展服務隊,基本上完全不能解決問題。
所以,我希望問衞生福利司,既然她覺得外展服務是有效的,
為何數年來直至目前仍只得兩支外展服務隊?何時才能盡快
決定擴展現在這兩支外展服務隊?
衞生福利司答:主席先生,關於用甚麼形式接觸老人是需要
多方面的考慮,外展服務是一個可行的模式,但我們也要看
看如何能有效地運用資源。我們會繼續詳細研究用最有效的
方法接觸老人,並使老人可以接觸社工和其他機構,讓後者
知道需為他們提供些甚麼服務。
主席(譯文):問題是否未獲答覆?
李華明議員問:我覺得衞生福利司沒有回答我的問題。其實
問題很簡單,既然衞生福利司認為外展是一個很有效的方法,
為何至今仍只得兩隊?何時才決定應再增加?我覺得應詳細、
清楚回答這個問題。
主席(譯文):我認為衞生福利司已回答了你的問題、
黃偉賢議員問:主席先生,正如我們的同事說每年平均有
二百多個老人自殺,這個數字在過去數年一直維持,似乎並
非如衞生福利司所說,有更多的服務不斷提供,而自殺數字
仍很高。
主席先生,衞生福利司在答覆的第一段中提到自殺是複雜的
問題,她亦舉出一些原因,包括情緒抑鬱、健康衰退、患上
末期疾病或長期病患、感到孤單等等。這些問題絕大部分都
和老人身體健康和心理狀況很有關連。衞生福利司說得最好
的一句是:“倘若及時給予協助及輔導,很多自殺事件都是
可以避免的。”正如我們很多同事都追問,就健康狀況、心
理輔導方面現時提供的服務,是非常非常缺乏,包括外展隊
只得兩隊,心理醫生也很少,無論怎樣加強宣傳或康樂活動
都不能幫助這些老人。雖經我們多次追問,衞生福利司都沒
有承諾如何加強這方面幫助老人,及時提供適當協助和輔導。
請問衞生福利司,你不肯作出承諾,而現在的服務又不足夠,
還說要繼續研究,政府這個做法是否見死不救?
衞生福利司答:主席先生,或者我可以提供一些資料給大家
參考。除了以上所說的服務,我們仍有其他服務,包括熱線
電話服務,這亦是很多國家和地方採用的方法。社會福利署
有一項熱線電話服務,其他機構亦有提供類似的熱線電話服
務,可以在有需要時及早介入。現時這些熱線話服務亦有在
老人中心及老人服務中心內提供一些關於精神健康的資料,
亦有輔導的服務,並有老人需要知道的其他項目。有一些熱
線電話是24小時服務的。此外,社會福利署的家庭服務中心
亦提供很多輔導服務,所以,我們不是只靠兩支外展隊提供
這些服務的。
主席(譯文):我尚有三位準備發問的議員名字在手邊,我
打算在他們發問完畢後終止質詢時間。
羅祥國議員問:請問衞生福利司在近年老人自殺的情況中,
有沒有發現老人自殺傾向上升的趨勢是由於經濟拮据或失業
造成?
衞生福利司答:主席先生,我們的資料並無詳細分析老人為
何因由自殺。但剛才在我的主要答覆中,曾提到主要原因是
情緒方面,如情緒抑鬱、健康問題、孤單的感覺、被遺棄的
感覺。其他國家的研究都提出類似的原因,有很多情形是因
為失去家人、家庭的煩惱、失望、絕望等感情上、精神上的
原因。但我們不知道他們是否因其他例如經濟、失業的原因
而自殺。
黃震遐議員問:主席先生,衞生福利司提到很多不同服務,
包括熱線電話幫助老人家,衞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我們究竟這
些服務接觸了多少因想自殺而要求助的老人?過去1年的數
字是怎樣;又這些服務究竟是否有效?另一方面,衞生福利
司曾說她沒有分析老人自殺的原因,那麼她可否答允我們會
要求衞生署作這方面的調查,以便能更有效地設計預防策略?
衞生福利司答:主席先生,除非來電的老人清楚告訴我們他
預備自殺,否則我們未必可以知道他的情緒問題。但我可以
在這方面查看我們的資料,如果有的話,我會以書面答覆議
員。(Annex)至於第二個問題,我同意我們需要在這方面多做
一些分析,以便了解更多關於老人自殺的成因,甚至其他自
殺事件的成因。
羅致光議員問:主席先生,剛才提到關於有需要的老人及有
關人士可以致電社會福利署的熱線電話,得到需要的幫助和
資料,同時亦提到很多時候,導致老人自殺的其中一些重要
原因是情緒問題。顯然當有情緒問題時,需要立即得到支援。
可惜根據綜合援助計劃的指引,老人除非是傷殘或獨居,或
能證明有特別的需要,否則不可申請電話支援。換言之,其
他不是獨居、傷殘或沒有特別需要的老人,家裏連電話也沒
有,請問當老人情緒低落時,而亦假設他知道電話號碼,如
何能致電社會福利署的熱線電話?
衞生福利司答:主席先生,關於提供電話的服務,我們知道
社聯和電話公司都已同意提供一些免費安裝電話的服務予獨
居老人。其次,剛才羅議員說得很正確,接受公援的獨居老
人可以獲提供一個電話及每月替他繳付電話費。關於其他人
士如果需要安裝電話,我們也有辦法向一些福利基金要求提
供援助,安裝電話。
7.劉慧卿議員問:有關《明報》記者席揚在中國被囚一事,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過去一年內,香港政府曾採取甚麼方
法尋求他早日獲釋,及是否得悉英國政府有否採取同樣或其
他方法使席揚獲釋?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英國及香港政府對席揚事件
仍然關注。兩個政府均曾在多個場合向中國政府提出此事,
而且是向非常高級的官員提出。我們亦有向中國轉達我們、
香港市民及席揚家人對他的關注,並促請為在中國工作的記
者訂定明確的指引。在本年四月,當時的英國外交及聯邦事
務大臣與中國副總理錢其琛在紐約會面時,曾提及席揚的個
案。本年六月,香港政府徇席揚家人的要求,就席揚的福利
事宜向中國當局表達意見。本月初,當英國外交及聯邦事務
大臣與中國副總理錢其琛在倫敦會面時,亦向錢副總理表達
英國和香港政府、香港市民及席揚家人對席揚現時情況(包
括他的健康問題)表示關注。香港政府會繼續與席揚家人保
持緊密聯絡,並隨時給予適當的協助。
8.詹培忠議員問:由於聯合交易所及期貨交易所大部分會員
對所謂“老鼠倉”的叫法非常不滿及反感,認為嚴重貶低該
等行業的地位,政府當局可否告知本局:
- 政府當局對“老鼠倉”的定義及其行為的分析為何;及
- 政府是否知悉股票、期貨經紀及其從業員是否不准與客
戶對盤;若然,這樣的限制是否違背自由貿易的政策?
財經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
- “老鼠倉買賣”一詞在香港的證券及期貨市場已使用多
年。這是一個通用的名詞,泛指經紀或其從業員(從業
員)以不誠實的手法進行買賣,令客戶利益受損的陋習。
在這類買賣中,經紀或其從業員並沒有以最好價為不加
提防的客戶執行買賣盤,從而在客戶蒙受損失的情況下,
為本身帶來實質利益。這方面的做法通常是拖延向客戶
回報成交事宜,利用有關交易買賣價的短期上落,自行
在客戶與市場之間加進一項買賣。因此,客戶在其買賣
盤最終成交時,幾乎必然只能取得一個較差的價格。為
了掩飾拖延行為及該等買賣活動的實情,從業員通常會
向其經紀,或者更普遍的是向另一名經紀,開設一個帳
戶(即“老鼠倉”)。
若從事“老鼠倉買賣”的經紀或其從業員並非按聯交所
規則規定,為其客戶的最佳利益進行買賣,政府或證券
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均不會容忍此種行為。
-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和兩間交易所訂有關經紀在
處理本身或其客戶的交易時應遵循的規則及操守準則,
目的是保障投資者的利益,並確保經紀以能維持市場公
平及有秩序運作的方式,進行業務。
這些規則及操守準則本身並不禁止經紀及其從業員與客
戶對盤。事實上,它們清楚列明經紀在進行客戶與客戶
之間及客戶與經紀(或其從業員)之間的交叉盤時,應
遵循的原則及做法。除其他規定外,客戶的買賣盤應以
最好價執行,並應較經紀公司本身的買賣盤獲得優先處
理。此外,在進行這類交易前,經紀必須向客戶表明他
在交易中有實質利益,並須取得客戶的口頭或書面同意。
經紀亦須採取一切合理步驟,確保公平對待客戶。
此外,我們亦知道管理較完善的經紀行在內部審核措施
中訂有規則,規定單據須蓋上落盤時間,以方便核數。
事實上,部分經紀甚至禁止其從業員本身與客戶對盤,
或透過其他經紀進行交易。
9.陸恭蕙議員問(譯文):就有關本港填海及重建工程的主
要顧問研究,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自一九九三年以來進行的各項研究的範圍、成本及完成
日期;及
- 現時有否考慮在短期內進行類似研究,若然,該等研究
目的為何,成本預算多少?
規劃環境地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有關本港填海及重
建工程的顧問研究,包括策略性規劃研究、初步的計劃可行
性研究及詳細的計劃工程研究。
- 政府自一九九三年以來進行的主要顧問研究,詳列於
附表1。
- 暫訂於一九九七年前展開的其他主要顧問研究,詳列
於附表2。
- 附表1:自一九九三年以來進行的主要顧問研究
研究項目
|
開始/
完成日期
|
研究範圍
|
費用
(百萬元)
|
---|
港島西發展
綱領
|
一九九三年
一月至一九
九五年年底
|
制訂整體規劃架構、
市區重建架構和土地
用途分類工作計劃,
以及研究如在港島各
部推行有關建議,在
制度上的管理會怎
樣,對資源又有何影
響。
| 4.9
|
灣仔填海工
程第I期
|
一九九六年
六月至一九
九三年十一
月
|
研究填海計劃的可行
性,以及釐定基礎建
設的項目、數量及有
關費用。
| 3.5
|
青洲公眾卸
泥區
|
一九九三年
八月至一九
九五年九月
|
評估對環境及交通的
影響。
| 5.5
|
白石角填海
工程
|
一九九三年
九月至一九
九四年四月
|
評估對環境的影響及
就通道入口進行評
估。
| 2.3
|
大嶼山港口
發展第一期
- 設計
10號及11
號貨櫃碼頭
與後勤區的
填海工程
|
一九九五年
一月至一九
九五年十二
月
|
對填海計劃的詳細工
程設計及貨櫃碼頭的
邊緣構築物,進行研
究。
| 22.0
|
中環填海工
程第III期
|
一九九五年
二月至一九
九七年三月
|
對詳細設計及地盤勘
測,進行研究。
| 65.0
|
荃灣海灣進
一步的填海
工程
|
一九九五年
六月至一九
九六年三月
|
進行工程、規劃及環
境調查。
| 10.0
|
九龍角發展
可行性研究
|
一九九五年
八月至一九
九六年十一
月
|
研究發展計劃的可行
性。
| 32.0
|
九龍東南發
展可行性研
究
|
一九九五年
九月至一九
九七年五月
|
研究把九龍東南發展
綱領付諸實行的可行
性。
| 85.0
|
- 附表2:計劃在現時與一九九六年期間進行的主
要顧問研究
研究項目
| 暫定開始/
完成日期
| 研究範圍
| 估計費用
(百萬元)
|
---|
青洲第I階
段
|
一九九六年
四月至一九
九八年七月
|
進行檢討研究,及對
詳細設計和地盤勘測
進行研究。
| 64.0
|
灣仔填海工
程第II期
|
一九九六年
四月至一九
九七年九月
|
詳細設計及地盤勘
測。
| 140.0
|
荃灣海灣進
一步的填海
工程
|
一九九六年
六月至一九
九九年一月
|
研究詳細設計。
| 13.0
|
將軍澳第131
區
|
一九九六年
八月至一九
九七年十二
月
|
分析及製訂規劃圖,
以便把該區發展為一
個具備中流貨物裝卸
設備,並設有一間混
凝土配料廠及一個駁
船站的地區。
| 13.0
|
10.李華明議員問:近來很多屬於官地的山坡遭人非法開墾,
大多作為耕種之用;這種情況已漸趨嚴重,單是觀塘區已有
多處山坡出現類似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現時全港有多少位於官地的山坡遭人非法開墾耕種;
- 山坡遭人非法開墾耕種會否增加山泥傾瀉的危險;及
- 政府有甚麼短期及長期措施防止官地遭人非法佔用?
規劃環境地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
- 對於政府土地內遭非法開墾耕種的山坡地點數目,很抱
歉我們沒有編備這方面的統計數字。進行這樣的調查需
要大量資源,並不可能在擬備對這項問題的答覆的時間
內進行。地政總署的慣常做法,是根據所接獲的有關非
法佔有或使用政府土地的投訴而採取行動。假如李議員
能向我們提供一些有關他提到的個案的資料,我們是十
分樂意跟進處理的。
- 在某些情況下,將山坡開墾耕種,可能增加山泥傾瀉的
危險。但由於其中牽涉多項決定性因素,例如耕種活動
的規模、面積及性質,又例如有關山坡的原來狀況及穩
固程度,以及前者對後者的影響,因此情況不可一概而
論。
- 根據《官地條例》(第28章),政府有權就違例佔用
政府土地的情況採取行動。我們會繼續對非法佔用政府
土地的舉報個案,以及各區地政處人員在巡查時所發現
的個案,採取行動。
11.梁耀忠議員問:鑑於維多利亞港的污染問題日益嚴重,政
府可否告知本局:
- 在海港兩岸批核了多少項龐大的填海工程;及
- 有何措施防止有關工程對海港造成污染?
規劃環境地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獲批核的維多利
亞港填海工程共有七項,包括中環填海工程第一期、中環填
海工程第二期、灣仔填海工程第一期、愛秩序灣填海工程、
卑路乍灣填海工程、西九龍填海工程及昂船洲海軍基地。
填海工程本身並非污染的成因。不過,這些工程確會影響海
港的水文,從而可能影響水質。因此,我們在規劃和施工階
段均採取措施,確保這些影響會維持在可接受的水平。
在策略規劃階段,我們已就全港發展策略、都會計劃和港口
及機場發展策略所涉及的填海工程對水文和水質帶來的累積
影響,進行評估。此外,我們亦進行了多項工程水力研究,
以探討填海工程和其他海港工程對潮汐水流、波浪傳送和沉
積物造成的影響。現時,一座大型的潮汐實體模型已建成,
目的是方便我們深入研究這些海岸發展工程對水力的影響。
在工程設計階段,我們在展開工程前,會進行詳盡的工程研
究和環境影響評估,以確保在建築工程進行期間及竣工後,
水質的污染程度不會超越可接受的限度。
此外,審慎地策劃及監察工程,亦可將填海工程對水質造成
的影響減至最低。如有需要,工程人員會先在填海地點周圍
築起一道海堤,然後在海堤以內的範圍,進行經小心策劃、
控制及監察的挖泥及充填工程。這樣除可防止浮游廢物飄到
海港水面外,亦可把淤泥造成的水質混濁程度減至最低。此
外,每項填海工程,都訂有一個全面的監察計劃,清楚指明
工程在主要水質指標方面所須遵守的規定標準,例如懸浮體、
溶解氧、混濁度及溫度等的標準。假如監察結果顯示所進行
的工程,有違反規定標準的可能,工地人員便會提醒承判商
須按照工程合約細則的規定,加強執行環境緩解措施,改善
情況。
對維多利亞港造成污染的主要原因,是污水排放。為了應付
這個問題,我們將維多利亞港列為水質管制區,並進行策略
性污水排放計劃的第一期計劃工程。這項工程將於一九九七
年完成,屆時維多利亞港的水質將可有70%的改善。
12.梁智鴻議員問(譯文):有關以公帑資助的牙科服務,政
府可否就下列各方面,向本局提供過去五年每年的分項資料:
- 整體開支;
- 提供直接服務的開支;
- 職員培訓的開支;
- 公眾教育的開支;及
- 為提供牙科服務而訂定的人手編制及實際人數,並按主
要職級提供分項資料?
衞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過去四年,以帑資助的
牙科服務每年的分項資料如下:
|
一九九二
至九三
百萬元
|
一九九三
至九四
百萬元
|
一九九四
至九五
百萬元
|
核准預算
(註1)
一九九五
至九六
百萬元
|
(a) 整體開支
| 258.2
| 298.9
| 334.6
| 361.8
|
(b) 提供直接服
務的開支(包括
為公務員/公務
員家屬、參加學
童牙科保健計劃
的小學生,以及
有特別需要的人
士提供的服務;
急症牙科服務;
及為住院病人提
供的必要牙科治
療。)
| 236.3
| 273.0
| 307.9
| 333.4
|
(c) 職員培訓的
開支(包括牙科
治療師訓練學校
的開支,及在部
門訓練撥款項目
下為牙科及輔助
牙科醫療人員提
供訓練的開
支。)
| 16.1
| 16.8
| 17.2
| 18.3
|
(d) 公眾教育的
開支
| 5.8
| 9.1
| 9.5
| 10.1
|
我們沒有提供一九九一至九二年度的資料,是因為計劃管理
架構在一九九二至九三年度有所改變後,這兩組數字並不能
作直接及有意義的比較之用。
註(1):此欄數字並未計入一九九五年的薪金調整。
(e)在過去五年(截至九月一日止),提供牙科服務的人手編
制及實際人數(按主要職級分類如下:
|
一九 九一 年
九月 一日
|
一九 九二 年
九月 一日
|
一九 九三
年
九月 一日
|
一九 九四 年
九月 一日
|
一九 九五 年
九月 一日
|
|
人 手 編 制
| 實 際 人 數
|
人 手 編 制
|
實 際 人 數
|
人 手 編 制
|
實 際 人 數
|
人 手 編 制
|
實 際 人 數
|
人 手 編 制
|
實 際 人 數
|
顧問牙科醫生
| 8
| 8
| 8
| 8
| 9
| 8
| 10
| 8
| 11
| 10
|
首席牙科醫生
| 1
| 1
| 1
| 1
| 1
| 1
| 1
| 2
| 1
| 1
|
高級牙科醫生
| 38
| 33
| 38
| 36
| 38
| 35
| 41
| 33
| 43
| 33
|
牙科醫生
| 134
| 130
| 134
| 135
| 140
| 138
| 151
| 159
| 158
| 167
|
牙科治療導師
| 4
| 4
| 4
| 4
| 4
| 4
| 4
| 4
| 4
| 4
|
高級牙科治療師
| 19
| 19
| 19
| 17
| 19
| 19
| 19
| 19
| 19
| 17
|
牙科治療師/
見習牙科治療師
| 270
| 253
| 270
| 258
| 270
| 260
| 270
| 255
| 270
| 263
|
牙齒衞生員
| 8
| 3
| 8
| 4
| 8
| 6
| 8
| 6
| 9
| 8
|
高級牙科手術 助理員
| 34
| 27
| 34
| 32
| 34
| 30
| 40
| 39
| 42
| 37
|
牙科手術助理 員
| 166
| 158
| 167
| 163
| 167
| 169
| 179
| 170
| 186
| 175
|
13.張文光議員問:總督履任至今,曾先後巡視香港各區,政府
可否告知本局:
- 總督履任至今曾巡視的地區及日期;
- 在總督巡區前,政府部門曾預先在哪些地區進行特別的
粉飾工作,例如髹灰水、加建或改建、進行額外清掃工
作,以及要求總督只參觀預先粉飾的單位等; 這些特別
粉飾工作每次涉及的費用分別若干;
- 總督事先是否知悉和同意有關部門在其巡區前所進行的
粉飾工作;又他在巡區時曾否聽到市民投訴政府部門粉
飾太平及隱瞞真相等的不滿意見;及
- 政府有否考慮在總督巡區前進行額外的粉飾工作,會隱
瞞該區的現實情況,令他不能確切了解市民的生活質素
和實況;又政府會否檢討現時總督巡區時所採取的額外
粉飾工作,使總督能真正了解居民的民生、民情和民怨?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對這項質詢作如下答覆:
- 總督先生自一九九二年七月履任以來,先後巡視全港各
區共40次,以便不斷熟習及認識各區的事務和人物。他
所巡視過的地區,詳載於附件中。總督先生亦曾為某些
特定目的而進行事前未經宣布的巡視,例如視察臨時房
屋區的居住環境等。
(b)及(c)
- 總督先生巡視地區的其中一個主要目的,是親眼看到
各處平時的市容面貌。政府部門通常不會因為總督巡視,
便特別進行改善工程或粉飾一番。各政府部門都知道,
不應在總督先生擬巡視的地點,進行額外的清掃或維修
工程。更不應刻意整頓市容,以博取好印象。事實上,
顯示新訂的標準。總督先生最近巡視一處臨時房屋區並
這項翻新工程總督先生事前已知悉,目的是示範房屋署
日後採用的經改良翻新標準。
- 例行清潔及維修的費用,由一般部門開支承擔。
- 總督先生在進行巡視時,會盡可能與多些人交談,以便
更深入了解居民的感受和期望。很多時,為了達到這個
目的,總督先生會故意偏離擬定的路綫,改為參觀行程
表上所沒有建議的設施。為了同一理由,總督先生亦會
不作宣布而進行視察,以便親身實地了解民情,並直接
與居民大眾談話。
附件
總督先生巡視全港各區摘要
一九九二
|
一九九四
|
日期
|
地區
|
日期
|
地區
|
七月十日 | 旺角 | 一月二十八日 | 南區
|
九月二日 | 深水 | 三月二日 | 大埔
|
九月二十三日 | 離島 | 三月十六日 | 黃大仙
|
十月十四日 | 南區 | 四月十三日 | 沙田
|
十月二十八日 | 荃灣 | 五月四日 | 灣仔
|
十一月四日 | 中西區 | 六月一日 | 屯門
|
十二月二日 | 大埔 | 六月二十九日 | 葵青
|
十二月九日 | 黃大仙 | 十月十二日 | 油尖旺
|
十二月十六日 | 葵青 | 十月二十日 | 西貢
|
|
| 十月三十日 | 觀塘 |
一九九三
|
一九九五
|
日期
|
地區
|
日期
|
地區
|
一月六日 | 北區 | 一月十二日 | 元朗
|
十一月十三日 | 灣仔 | 二月十五日 | 九龍城
|
二月二十四日 | 沙田 | 三月三日 | 北區
|
三月三日 | 油尖 | 三月十五日 | 中西區
|
三月十日 | 屯門 | 六月十四日 | 東區
|
三月十七日 | 中西區 | 七月十九日 | 荃灣
|
三月二十四日 | 西貢
|
四月二十八日 | 元朗
|
五月十四日 | 東區
|
五月二十六日 | 九龍城
|
六月三日 | 觀塘
|
六月三十日 | 旺角
|
九月二十九日 | 旺角
|
十月十三日 | 深水
|
十二月八日 | 離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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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區總數:40
14.陳榮燦議員問:有關三間專利巴士公司的戶外巴士站,政
府可否告知本局:
- 當中有多少設有上蓋,而三間公司分別擁有此類巴士站
的數目多少;
- 是否有政府部門負責規定及監管巴士站的設施;及
- 會否考慮要求巴士公司將來在所有巴士站加設上蓋,使
市民在等候巴士時可以更舒適?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
- 全港共有5 214個巴士站,其中1 570個設有上蓋。有
關詳情載於附件。
- 各巴士公司均有持續的計劃,在巴士站加設上蓋。運輸
署在徵詢區議會等有關組織的意見後,會按優先次序、
地點是否適當和區內人士接受程度等因素去監察及批准
這些計劃。至於巴士站上蓋的設計和建造,則須經路政
署批准。
- 我們的政策是鼓勵專利巴士公司盡可能開設巴士站上蓋。
但有某些地點因行人道太窄、工程方面有問題或遭區內人
士反對而未能設置巴士站上蓋。
附件
巴士公司 | 所提供的 巴士站數目 | 設有上蓋 的巴士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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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巴士有限公司 | 3 714 | 1 322
|
中華汽車有限公司 | 788 |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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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巴有限公司 | 587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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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嶼山巴士有限公司 | 125 | 75
|
合計 | 5 214 | 1 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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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黃錢其濂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在推行規管本港老人住宿院舍的法例方面的進度如何,
其中可有遇到困難;若有,困難為何;及
- 鑑於北角一間私營安老院的火災事件,政府是否打算修
訂法例中有關安全方面的條文,以保障居住於該等私營
安老院的老人的利益?
衞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有關上述質詢,現謹答
覆如下:
- 《安老院條例》及規例已於一九九五月一日生效(條例
第 6 條除外)。有關的申請表格及其他資料文件隨後已
派發給所有安老院營辦商。截至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一日
止,我們共接到253份申請(佔全部已知安老院的44%),
其中來自私營安老院、受資助安老院和自負盈虧的非牟
利院舍的申請分別佔179、62和12份。
負責社工、樓宇結構安全、防火安全及衞生的四組督察
已到這些安老院展開視察,以審核其牌照或豁免證明書
的申請。我們預期在本月底發出首批牌照及證明書。
現時在條例實施的初期,我們遇到了一些問題。舉例說,
我們發現一些安老院在非住宅樓宇內經營。儘管這做法
有違規劃和建築規定,社會福利署和屋宇署已同意採取
一種靈活手法去處理這些個案,但有關安老院的防火措
施必須符合規格,而安老院內亦無任何違例建築工程。
那些已發現安全上有嚴重問題的私營安老院,業已依照
政府督察的意見,另覓地方經營或進行所需的改善工程,
使安老院能符合法例的規定。
另一項嚴重的問題是所有安老院,包括私營安老院在內,
都有護理人手不足的問題。有關方面已獲撥款,在一九
九七年三月底前擴展保健員的培訓名額,由400個增至
1 200個。
- 即使在制定新法例之前,消防處轄下的防火組一向都有
到新開設的安老院解釋需要採取甚麼防火措施。社會福
利署職員亦經常提醒安老院營辦商遵照消防處就這方面
提出的意見,並定期向營辦商發出信件,促請他們注重
防火安全。
《安老院條例》制定後,所有安老院現時均須符合有關消
防方面的法例規定。安老院牌照事務處的高級消防隊長在
辦理營辦商的牌照或豁免證明書申請時,會就防火措施向
他們提供詳細的指導和意見。
北角一間私營安老院最近發生的火警,是因掛牆風扇出
現電器故障而造成的輕微事故。雖然這間安老院尚未申
領牌照或豁免證明書,但院內已裝置基本的消防設施,
而營辦商亦具備足夠的滅火常識。因此,火警迅即被撲
滅。
這次火警是一宗較為輕微的個別事件,並不顯示我們的
法例在安全方面有任何不足之處。事實上,該宗火警已
獲得有效處理,而不論當時有甚麼法例規定,相信導致
火警的電器故障亦很難被人察覺。
16.黃偉賢議員問:據悉今年部分居於元朗、屯門,以及北
區的港大學生不獲安排宿舍,令學生飽受長途跋涉之苦。就
此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政府在撥款資助大學提供學生宿位時,有否訂明條件要
求有關大學優先編配宿位予居於偏遠地區的學生;及
- 政府對住在偏遠地區而未獲分配宿位的學生會提供何種
協助;及會否考慮給予他們租金津貼或交通津貼?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
- 據現行政策,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的高等教育院校
會獲發非經常補助金,以興建核准宿位,金額最高不超
過所需費用的75%,餘下最少25%的建築費用,須由院
校尋求私人捐款來支付,院校亦須自行應付宿舍的經常
開支。在批撥非經常補助金給各院校時,政府和教資會
並沒有規定編配宿位的條件,各院校可自行編配宿位給
校內學生。不過,據悉學生往返住所與校舍的交通時間,
是院校編配宿位的一個主要考慮因素。
- 住在偏遠地區的學生如有經濟困難,可以根據本地專上
學生資助計劃申請資助。這項計劃會提供助學金,幫助
合資格的學生應付學業方面的開支,即學費、學生會會
費及其他與學術有關的開支;此外亦會提供貸款,幫助
他應付日常生活上的開支,包括住宿和交通費用。鑑於
住在宿舍或租屋居住的學生,會有較大的經濟負擔,我
們已由一九九三至九四學年起,規定在釐訂助學金和貸
款額時,可將學生的住宿費用視作必須的家庭開支,從
每年可動用的收入中扣除。此外,由一九九五至九六學
年起,在計算每年可動用的收入時,學生兄弟姊妹的宿
舍收費或住宿租金,亦可列為必需的家庭開支。這些改
善措施,令到居住在宿舍或在院校附近租屋居住的高等
教育院校學生,可以獲得更多資助。
居住在偏遠地區的學生,除可按本地專上學生資助計劃
申請助學金和貸款外,亦可根據學生車船津貼計劃申請
津貼。在這項計劃下,年齡介乎12歲至25歲而仍未修
畢學士學位課程的全日制學生,在通過家庭入息審查後,
可以獲得車船津貼,以支付與學業有關的部分交通費。
一般來說,住所離院校較遠的學生,可以獲得較多的津
貼。我們每年都會調整津貼額,以顧及公共交通服務最
新的收費水平。在一九九四至九五年度,每名大學生可
得的津貼由每年570元至5,500元不等。
17.劉慧卿議員問:在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七日舉行的立法局
選舉中,有市民投訴在未獲知會的情況下,被當局從選民登
記冊上刪除其姓名。在點票過程中,亦出現投票人數與選票
數目不符,以及點票紀錄計算錯誤的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
局:
- 導致上述情況的原因;及
- 如何保證有關情況不會令選舉結果出現偏差?
憲制事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七日
的立法局選舉,在各方面都非常成功。各項選舉安排都是公
開和公平的,投票人數亦創下紀錄。整體來說,選舉進行順
利,而且甚有秩序。
- 問題所提的事件是有關:
- 部分人士因姓名沒有在選民登記冊上而未能投票;
- 在點票過程中,選票結算書的數字與投票箱內實際選票
的數目有差歧;及
- 在點票過程中,計算所得的票數時有一項錯誤。
關於(a)項,獨立的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已於選舉後,
立即對有關事件進行徹底調查。有關新界西北及新界北兩個
選區的調查工作,已經完成。在該兩個選區,兩名有關候選
人亦曾提出批評。根據委員會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二日公布
的調查結果,在該兩個選區的投訴個案中,約有30%至40%
的人士曾登記為選民,但經過每年例行的選民登記冊核查程
序後,他們的姓名已從登記冊上刪除。至於其餘人士,有些
是仍然名列選民登記冊但前往錯誤的投票站,其他則根本從
未登記為選民。
至於核查工作,是由選舉事務處每年負責進行,確保選民登
記冊準確無誤,以維護選舉制度的公信力和完整性。核查程
序細緻審慎,確保選民不會被輕率地除名。而且,現有的安
排亦已有一個上訴機制,以防範被錯誤地除名。委員會的調
查結果證實,核查工作確已按照法例規定而進行。
關於(b)項,每個投票站在投票結束時須擬備一份選票結算書。
結算書的數字與在投票箱內發現的實際選票數目出現差歧,
可能是由於投票站工作人員在編製結算書時計算錯誤所造成。
無論如何,所有這些差歧都已由有關的選舉主任在出席點票
的候選人和代理人面前,加以核實和修正。
關於(c)項,九龍東南選區所點得的選票數目在計算上有錯誤。
委員會發現這是由於有文書錯誤,錯把額外的票數,加在該
區的落敗候選人所得的總票數上。不過,該選區的選舉結果
並沒有受到影響。
選舉事務處在發現上述錯誤後,已徹底檢查手頭上所有其他
選區的點票紀錄,並發現全部有關的計算均正確無誤。因此
,委員會信納在九龍東南選區發現的差歧,只屬個別事件。
委員會已公布對這些事件的調查結果。這些事件並沒有改變
九月立法局選舉的安排是公平及公開的事實。不過,假如候
選人或選民(十個或以上)對選舉結果感到不滿,他們可考
慮根據法例的規定,在選舉結果公布後兩個月內,向高等法
院提出選舉呈請。
18.詹培忠議員問:由於海底隧道港島入口經常擠塞,政府
可否告知本局:
- 有否規定巴士及重型車輛一定要駛入港島入口處左邊的
行車道;若然,原因為何;
- 若(a)項答案屬肯定,政府是否會檢討該項規定,以避免
令司機混淆;及
- 會否研究修改該項規定的可能性?
運輸司答(譯文):主席先生,
- 《海底隧道公司附例第》13條訂明,除非穿制服的隧
道人員另有指示,否則所有巴士及其他重型車輛只可使
用隧道內的左邊行車線。這項規定的目的是使慢行車輛
沿左線行駛,以利交通管理和安全。例如,遇緊急事故
時,可方便巴士乘客在路旁下車。
- 隧道的兩邊入口處,均設置規定重型車輛須使用左線的
告示牌。這做法眾所周知,從來沒有令駕駛人士產生混
淆。海隧香港入口處的交通擠塞情況,主要原因不在重
型車輛駛向左線,而是由於現時隧道的使用量,遠遠超
出其原先設計的容量。
- 運輸署及隧道營辦商負責定期檢討隧道及其出入口的交
通流動系統。他們均認為現行安排最能切合實際需要,
而且合乎交通管理和安全原則。
19.陸恭蕙議員問(譯文):政府表示快將招標承辦一項費
用高達數百萬元的顧問研究計劃,研究貨櫃港工業及其對香
港經濟活動長期持續所造成的影響,並針對本港的港口工業
及與港口有關的服務業,提出下一世紀及更長遠的經濟發展
計劃。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該項即將進行的研究的詳細目的為何,成本預算多少;
及
- 該研究會否把珠江三角洲地區的製造業及港口工業的迅
速發展納入其範圍內?
規劃環境地政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政府並無計劃進行
陸議員質詢中所述的具體研究。不過,我們現正探討會否對
香港在二十一世紀的持續成長和發展進行研究,研究項目包
括港口和亞太區內的發展事宜,以及其他發展問題。我們還
未對研究的範圍和成本,作出最後決定。
我們將於數月後發表環境白皮書的第三次檢討報告,預料屆
時可把有關上述研究的資料包括在內。
20.梁耀忠議員問:鑑於香港記者席揚被中國政府囚禁,而
近期亦屢次發生香港新聞從業員在中國大陸採訪時遭受阻撓
的事情(包括無線電視及《壹週刊》記者被扣押的事件),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香港政府對上述事情採取了甚麼跟進行動;又是否知悉
英國政府採取甚麼行動;及
- 如何落實和保障本港的新聞自由,以及如何避免上述情
況在本港發生?
政務司答(譯文):主席先生,
- 我們已向中國當局反映:席揚事件已引起本港傳媒及市
民廣泛的關注,大都認為有需要為在中國工作的新聞從
業員,制訂更清楚明確的指引。就席揚事件而言,我們
已多次向中國當局提出此事,而我們的努力,亦獲得英
國政府的支持。今年四月,韓達德先生與中國副總理錢
其琛會面時,提出了席揚事件;聶偉敬先生最近與錢副
總理在倫敦會面,亦有提及此事。至於最近兩宗涉及香
港記者的事件,他們只是被扣押了一段很短的時間。他
們的家人及僱主,亦未有要求港府介入。不過,我們一
直密切監察事情的發展情況,亦很高興見到這兩宗事件
很快便獲得解決。
- 新聞自由是本港生活極為重要的一環,而《人權法案》、
《聯合聲明》和《基本法》亦訂有條文,提供這方面的
保障和保證。政府承諾維護新聞自由的原則。為了履行
這項承諾,我們進行了全面的法例檢討,藉以找出可能
侵犯新聞自由或牴觸《人權法案》的法律條文。我們的
檢討範圍,包括27項條例內的53項條文。直至目前為
止,我們已研究過43項條文,其中31項已經修訂或廢
除。舉例來說,我們已廢除了有關處理緊急事故的過時
和過於繁瑣的規例,但保留了一些符合《人權法案》及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方法,以便在發生
緊急事故時,能夠迅速採取行動,保障公眾安全。此外,
我們亦廢除了當局可事先檢查電視和電台廣播節目的權
力、削減警方管制公眾集會和遊行的權力、限制執法機
關進入樓宇搜查和帶走新聞資料的權力,以及給予新聞
界更大自由度,報道和評論法庭訴訟案件。我們並正着
手完成其餘法例的檢討工作。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依據《會議常規》第41(3)條的規定,
受命安排二讀。
布政司動議二讀:“一項設立法律援助服務局並處理有
關事宜的條例草案。”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二讀《法律援助服
務局(第2號)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就設立一個獨立的法
律援助服務局(“法援局”)作出規定,以便監察由法律援
助署(“法援署”)及當值律師服務所推行的公帑資助法律
援助服務。相信各位議員都記得,本條例草案曾於二月二十
二日提交本局,但由於本局當時須處理其他更迫切的事務,
故未能優先進行審議。因此,條例草案已在一九九四至九五
年度立法局會期結束時失去時效。
設立法援局是當局設立的一個工作小組所提25項建議的其中
一項。該工作小組在擬備其報告書時,已考慮社會人士就一
九九三年四月發表的公眾諮詢文件提出的意見。報告書於去
年七月獲行政局通過及發表。報告書涵蓋的其他課題包括擴
大法律援助計劃的範圍及改善其運作。這些改善工作已透過
《1995年法律援助(修訂)條例》推行,該條例於六月十
日獲本局通過,並於七月二十八日開始施行。
首先讓我說清楚,政府現時不干預法援署或當值律師服務提
供法律援助的決定。根據《法律援助條例》,法律援助署署
長(“法援署署長”)有法定責任,獨立地審核法律援助申
請;而當值律師服務是由大律師公會和律師會共同管理的。
而,政府明白到由於法援署是政府部門,對某些人來說可能
會有個觀感上的問題。因此,我們接納工作小組的建議,成
立獨立的法定法援局。
為保障法援局的獨立性,條例草案第3條把法援局定為法定
團體,可採取行動行使其法律權利,或在沒有履行法律責任
時可被起訴。法援局並非政府的代理人,因此不會享有政府
代理人的地位。此外,草案第15條將法援局納入《防止賄
賂條例》的公共機構附表內。
草案第4條清楚訂明法援局的職能。該局的主要職能是監察
法援署及當值律師服務,但不會干預兩者如何處理個別案件。
此外,法援局亦是政府的諮詢組織,就法律援助政策的制訂
及其執行機構的撥款建議/需求提供意見。
草案第5條訂明,法援局主席將由不屬政府和法律界的非官
方人士出任,而成員除直接負責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的法援署
署長及當值律師服務總幹事外,還包括律師及法律界以外人
士各四名。草案第8條規定,法援局成員如在該局正在考慮
的事項中可能有利害關係,則必須披露這些關係。另一方面,
草案第7條對秉誠行事的個別成員提供保障,使無須對法援
局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而承擔民事責任。
草案第9至13條說明法援局的運作。為了加強法援局的問責
性,該局須向總督呈交周年報告,並將報告提交本局省覽。
同時,法援局的帳目應受核數署署長審核和查詢。
法援局的設立,絕非如一些人士所批評,只是一種裝飾門面
的改變;剛好相反,這是一項政策上的重大轉變,讓市民有
更多機會直接參與法律援助的行政管理工作及制訂有關政策,
使法律援助的行政管理更趨獨立。部分人士主張更進一步,
解散法援署。雖然當局並不認為這是最佳的方案,但我們不
會排除這個可能性。一俟法援局成立後,我們便會要求該局
研究這個方案是否可行和適當。
條例草案二讀議案經提出待議。
辯論中止待續,條例草案依據《會議常規》第42(3A)條的規
定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律政司動議二讀:“一項進一步完善防止賄賂條文的條
例草案。”
律政司致辭的譯文: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二讀《1995年防止
賄賂(雜項條文)(第2號)條例草案》。本草案內容與本年
五月提交本局的《1995年防止賄賂(雜項條文)條例草案》
相同,但由於本局於夏季解散,故該五月草案亦告失效。再
者,由於期間政府憲報已刊出了《防止賄賂條例》的中文真確
本,本草案的中文本亦與五月草案的中文本有別。
本草案旨在修訂有關法例,以便落實《廉政公署權責檢討委
員會報告書》內所提出的各項建議。廉政公署權責檢討委員
會年初設立,專責檢討廉政公署的權力以及該署行使權力時
的責任承擔問題。主席由蘇海文先生出任,委員有本局議員、
社區領袖和政府人員。
上述報告書在去年十二月發表,內載76項結論和建議。大致
上,這些建議可說是着重循序演進,不求徹底變革。本局議
員都已收到該份報告書,而本局的保安事務委員會亦已於本
年一月間加以討論,並對其中數項建議,表示大力支持。
政府宣布原則上接納報告書內各項建議,但有些建議需要略
作程序上的修改。若干建議更須訂立法例才能落實,這正是
我現在提交本草案的目的。關於廉政公署的權力,社會上一
直有兩種見解:一種是廉署必須具有充分權力,才能有效地
繼續打擊貪污;另一種是廉署在運用權力時,必須多作承擔
交代,並加強透明度。政府推出本草案時,便要設法在這兩
種互相矛盾的見解之間取求平衡。
本草案提議修訂《防止賄賂條例》、《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
署條例》和《裁判官條例》。這些修訂可分成三大類。
法庭管制
第一類是與現時賦予廉政專員的某些權力有關,這些權力將會
移交法庭。特別是當廉政公署規定某人須根據《防止賄賂條
例》第14條提供資料、須要搜查樓宇(特殊情形除外),或
防止疑犯處置財產時,便要取得法庭批准。
第二類的修訂,是確保與廉政公署有關的法例能符合《人權
法案條例》。這些修訂將規定:
- 第一,廉政專員只在他有理由相信有人可能已犯了《防
止賄賂條例》所訂的某罪行時,方有特別調查權力;
- 第二,廉政專員只在他有理由懷疑某人已犯有關罪行
時,方有權向裁判官申請通知書,規定該人交出旅遊
證件;
- 第三,交出旅遊證件的人士,可選擇向廉政專員或裁
判官,或同時向兩人申請發還旅遊證件;及
- 第四,某人按照《防止賄賂條例》的規定而作出的法
定聲明或書面供詞,只可在該人給予的證供與法定聲
明或書面供詞不一致時,方可獲接納為頂證他的證據。
《防止賄賂條例》中關於假定貪污及容許法庭對被告未能舉
證而作出評論的條文,將予以廢除。
政府藉着本草案修訂《防止賄賂條例》第10(2)條,以確保該
條不牴觸《人權法案條例》。第10(1)條規定:政府僱員所維
持之生活標準,高於與其薪俸相稱之標準者,或所支配之財
富或財產,與其薪俸不相稱者,即屬違法。上訴法院在最近
裁決的案件中,已確認第10條的重要性。現謹引述有關裁
決如下:
- “從過去多年來所審理的案件,第10條已證實對打擊
貪污的工作發揮效用。雖然不易為人察覺,但其阻嚇作
用必定是更大。香港法例第201章是名副其實的《防止
賄賂條例》。第10條的價值不庸置疑。”
目前,第10(2)條作出推定:在根據第10(1)(b)條提出的檢控
中,某些資產由被告支配,直至相反證明成立。政府現建議
修訂第10(2)條,以證據推定代替法律推定。這項修訂的效果
是:被告無須證明有關資產並非由他支配,只須有一些證據
證明這一點,便可推翻這項推定。
雜項修訂
第三類是雜項修訂,包括:
- 授權廉政公署可查閱稅務紀錄,這項權力與現時《販毒
(追討得益)條例》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所賦
予的相同;
- 修訂《廉政公署條例》第8(2)條有關廉政專員解僱職員
的權力;
- 使廉政公署可着令疑犯保釋一段合理時間;及
- 授權廉政專員在履行指明防止貪污職責時,有權向公共
機構取閱其持有的一切紀錄、簿冊及文件。
評論
主席先生,面對着現今的環境,以及廉政公署成立20年後的
今日,香港市民的期望已有改變,實在有必要提出本草案,
重新確定廉政公署的權責。
條例草案二讀議案經提出待議。
辯論中止待續,條例草案依據《會議常規》第42(3A)條的規定
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工商司動議二讀:“一項修訂《版權條例》、《專利權註冊
條例》、《商品說明條例》及《商標條例》的條例草案。”
工商司致辭: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二讀《1995年知識產權
(世界貿易組織修訂)條例草案》。
這條綜合修訂條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訂香港現行有關商標、
專利權及版權的法例,使香港能完全符合世界貿易組織(以
下簡稱“世貿”)協議中《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
(以下簡稱“《知識產權協議》”)的標準。
香港是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所達成的世貿協議的其中
一名簽署成員。世貿已於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成立,香港是
該組織的創始成員,香港長駐世貿的代表並且獲推選為知識
產權協議理事會主席。
《知識產權協議》的其中一個主要目的,是減少因知識產權
保障不足而在貿易方面造成的障礙。作為世貿的其中一名創
始成員,香港須向其他成員顯示會堅決履行世貿規定的責任。
香港一直大力支持在多邊貿易制度下保障知識產權,而我們
亦矢志履行《知識產權協議》所訂明的責任。盡早通過所需
的法例,將有助提高香港作為一個國際貿易及服務中心的聲
譽。海外投資者會增強日後在香港創造、製造和分銷擁有知
識產權作品的信心。這樣會促進投資和提高香港在國際貿易
社會上的競爭能力。
《知識產權協議》就各類知識產權,包括商標、產地指示、
專利權、版權、工業設計、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保障未披
露資訊權益及保障植物品種權益等,訂明世貿成員須遵守的
標準。該協議亦訂明有關執行知識產權的邊關措施,以便商
標及版權擁有人可向民事法院提出訴訟,行使其權利。
香港現行的知識產權制度大部分已符合《知識產權協議》的
標準。不過,我們仍須作出一些相關的修訂。
主席先生,我現在簡述這條條例草案的主要條文,並闡釋該
等條文如何使到香港可以履行《知識產權協議》的標準。
在商標方面,《知識產權協議》規定,任何能以圖示的標記
均可註冊成為商標。我們建議擴闊可註冊為商標的範圍,尤
其是貨品的形狀、顏色或字母,只要具有識別作用,亦可註
冊成為商標。
與此同時,我們也須確保世貿成員在商標申請的優先權方面
應獲得最惠國待遇。目前,總督在釐定商標申請的優先權時,
只可在《商標條例》的附表中,訂明《關於保護工業產權巴
黎公約》(以下簡稱《巴黎公約》)的締約國可獲優先考慮。
我們建議總督應有權在該附表中,訂明本身並非《巴黎公約》
締約國的世貿組織成員,亦可獲優先考慮。
《知識產權協議》規定給予商標擁有人更大的保障,使他們
可以阻止其他人在進行買賣時如未獲其同意,在相同或相似
的貨品或服務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標。我們建議將現行的
條文修改,使之更清楚地確保擴大了的保護範圍。
《知識產權協議》規定須保障產地指示。產地指示是用以標
示貨品或服務產地來源的標記或指示。我們認為產地指示可
根據本港的《商標條例》視作證明商標而受到保障。為提高
透明度及消除法例上有關保障範圍的任何不明確之處,我們
建議修訂有關證明商標的條文。
在專利權方面,《知識產權協議》規定,各成員的政府在符
合某些條件的情況下,才可未經專利權擁有人同意而徵用享
有專利權的發明。我們建議訂定新條文,使政府只可在宣布
進入極端緊急情況的期間,為了獲取足夠市民生活所需的供
應品和服務,才運用有關的專利權,但政府須向專利權擁有
人支付公平合理的報酬。這樣做是確保專利權擁有人的合法
權益不會受到不公平的損害。建議的新條文會類似於一九九
四年三月制定的《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拓樸圖)條例》的
相關條文。
在版權方面,《知識產權協議》規定須保障“租借權利”和
“表演者權利”。本港現行的版權法例並無就這兩類權利訂
定條文。我們建議在《版權條例》制訂明確的條文,就這兩
類權利作出規定。
根據建議的租借權利條文,電腦程式、影片和錄音的版權擁
有人可阻止他人未經其同意而租借這些作品。任何人若未經
許可而租借這些享有版權的作品,即屬侵犯版權。
為免租借權利可能遭濫用,我們建議制訂一項條文,容許工
商司決定應否給予強制租貸特許。在作出有關決定時,工商
司將會顧及多項因素,包括租借權擁有人在市場所佔的優勢、
濫用情況的證據、有關版權物品的性質,以及涉及公眾利益
的其他考慮因素等。我們亦建議擴大現有播演權審裁處(將
改稱為“版權審裁處”)的權限,使該審裁處可釐定版權擁
有人就其版權作品的租借而應得的合理版稅。
根據建議的表演者權利條文,音樂、戲劇和文學作品的表演
者可阻止他人未經其同意而錄製及廣播他們的現場表演,並
可阻止他人未經其同意而翻錄這些錄製品。
在香港或任何合資格國家定居或居住的表演者,均會享有表
演者權利。總督可訂立規例,指定世貿的成員為合資格國家。
合資格表演者在世界任何地方的表演,或在香港或任何合資
格國家舉行的表演,均會受到保障。若干行為,例如將表演
者的錄製品供私人使用、節錄一小段內容作報導時事用途或
作教學或科學研究用途,均會視作非侵犯版權行為。界定這
些行為為非侵犯版權行為是為了在保障公眾利益與保障版權
擁有人的合法權益之間,謀求平衡。
最後,我們建議在版權法例和《商品說明條例》中制定新條
文,提供邊境措施,以協助版權和商標擁有人向民事法院提
出訴訟,以行使他們的權利。版權和商標擁有人將可向法院
提出申請,要求香港海關總監扣押涉嫌侵犯版權的進口貨物,
但須繳付一筆保證金。最初的扣押期限為十日,而申請人可
要求法院批准延期最多十日。他們會有機會檢查被扣押的貨
物,以便向民事法院提出訴訟。如申請人在扣押期限內並無
向民事法院提出訴訟,則該批貨物須退還給進口商。
主席先生,我今天提交的《1995年知識產權(世界貿易組織
修訂)條例草案》,是一條綜合修訂草案,屬於臨時措施,
目的在各項知識產權條例全面檢討完成前,使香港能盡快履
行世貿組織成員的責任。在本立法年度的稍後時間,政府會
提交全面的本地化《版權條例》、《專利權條例》及現代化
的《商標條例》。當中會包括這條綜合修訂條例的條文。我
們現正草擬這幾條全面並複雜的條例。鑑於中英聯合聯絡小
組下的專家小組正在討論本地化建議,加上草擬這些法例需
時,因此我們先行提交這條綜合修訂條例草案。我們希望在
今年年底前能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二讀議案經提出待議。
辯論中止待續,條例草案依據《會議常規》第42(3A)條的規
定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經濟司動議二讀:“一項修訂《氣體安全條例》的條例
草案。”
經濟司致辭: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二讀《1995年氣體安全
(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根據安全理由,對氣體喉管附近進行的建築
工程作出管制。草案最初於一九九五年三月八日提交本局,
後因本局事務過多而延至今屆會期再次提交。
條例草案有四項主要規定。首先,條例授權總督會同行政局
得以訂立規例,藉以管制在氣體喉管附近進行的工程。
第二,條例草案提高根據《氣體安全條例》制定的規例可訂
立的最高刑罰,即是由現時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如
持續再犯,則每日罰款5,000元,提高至罰款20萬元及監禁
12個月,如持續再犯,則每日罰款1萬元。
第三,條例草案使氣體安全監督,即機電工程署署長,得以
視察氣體喉管附近的工程,並可基於氣體安全理由,藉着敦
促改善通知書,要求進行工程有關人士採取該等他認為必要
的措施。
第四,條例草案使氣體安全監督在敦促改善通知書的規定未
獲遵守的情況下,基於安全理由親自採取行動;並訂明可向
沒有遵守敦促改善通知書指示的人,收回政府認為必須採取
的任何預防或補救措施的費用。
條例草案倘獲本局通過,政府當局會隨即制定新規例,規定
除非有關人士已查察氣體喉管的位置及採取步驟確保喉管不
會因工程受損,否則不得在有關氣體喉管附近展開建築工程。
新規例特別規定有關人士必須採取一切合理步驟,在施工前
確定氣體喉管的地點或位置。為協助進行這類工程的有關人
士,氣體安全監督將會遠在該規例生效之前,公布工作守則,
詳細說明氣體安全監督認為進行有關工程人員確定氣體喉管
的地點和位置所需採取的合理步驟。
新規例亦規定有關人士必須採取一切合理措施,以防止氣體
喉管受損,以免危及安全。倘若有關人士沒有採取上述措施,
一經定罪,可被處以條例草案新建議的最高罰則。不過,新
規例亦規定只要有關人士能夠證明在工程展開前,他已採取
一切合理步驟,以確定這些氣體喉管的地點和位置,便可以
提出免責辯護。
條例草案會於頒布六個月後開始生效,以便氣體安全監督有
時間制定新的規例和發出工作守則,以及使氣體供應公司及
建築業亦有時間適應新的規定。
主席先生,這些建議反映出,政府關注建造及掘路工程時常
因不小心而損毀氣體喉管的情況。損毀氣體喉管的事件,在
一九九四年有120宗,而本年至九月底為止,則有71宗。 雖然
這些事件大部分都幸好影響輕微,但氣體喉管受到損毀,可
能會引起火警或爆炸,威脅到附近工人、市民和樓宇的安全。
條例各項建議的目的是盡量減低這些潛在危險。我懇請本局
早日考慮通過《1995年氣體安全(修訂)(第2號)條例
草案》。
條例草案二讀議案經提出待議。
辯論中止待續,條例草案依據《會議常規》第42(3A)條的規
定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財經事務司動議二讀:“一項修訂《銀行紙幣發行條
例》的條例草案。”
財經事務司致辭: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二讀《1995年銀行紙
幣發行(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訂發行法定貨幣紙幣的法律架構,
使其符合中英聯合聲明及基本法的規定。
聯合聲明及基本法清楚訂明,港幣的發行權屬於香港特別行
政區政府,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授權指定銀行根據法定
權限發行或繼續發行港幣。
目前的《銀行紙幣發行條例》並無訂明政府有發行紙幣的法
定權力,亦無賦予政府特定權力以授權指定銀行發行紙幣。
為符合聯合聲明和基本法的規定,我們認為該條例應作出修
訂,以訂明:
- 政府有法定權力發行貨幣;
- 政府有法定權力授權銀行發行或繼續發行貨幣;
- 如政府發行紙幣,會設有保證機制;及
- 政府有法定權力監管有關發行貨幣的安排。
我們建議授權財政司在總督會同行政局的批准下,可發行紙
幣。為配合這項修訂,發行銀行紙幣的保證機制亦會適用於
政府發行的紙幣。
雖然訂有上述授權條文,但政府無意取代發鈔銀行的發鈔職
能。這一項修訂,純粹令《銀行紙幣發行條例》能夠符合聯
合聲明和基本法的規定。
本條例草案亦明確賦予財政司一項法定權力,使其能在總督
會同行政局批准下,可授權銀行發行或繼續發行貨幣。當條
例生效時,現有的三間發鈔銀行將視為已獲授權。
本條例草案制定後,現有發鈔制度的主要特點(即三間發鈔
銀行以負債證明書作為發行法定貨幣紙幣的保證)將維持不
變。要注意的提議修訂只有兩項:
- 財政司在總督會同行局批准下,可就銀行紙幣的設計、
面額及其他發行紙幣的安排,向發鈔銀行訂出各種規定
及條件。目前,發鈔銀行實際上會就新銀行紙幣的設計,
向金融管理專員徵詢意見;但政府現時並無批核銀行紙
幣設計及監管其他貨幣發行安排的法定權力。
-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及渣打銀行將會停止發行信
用紙幣。基於歷史原因,香港上海着豐銀行有限公司及
渣打銀行過往發行了極小量銀行紙幣(數額分別是6,000
萬元及3,500萬元)。該類紙幣是由存放於外匯基金的
證券作為保證,而不是由無息負債證明書作為保證。基
本法規定,"港幣的發行須有百分之百的準備金”。為
符合上述規定,該兩間銀行同意在《銀行紙幣發行(修
訂)條例草案》實施後,停止發行信用紙幣。《香港上
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條例》有關發行該類紙幣的條文亦
會予以廢除。
主席先生,本條例草案載有多項必要修訂,使有關條例能夠
符合聯合聲明及基本法的規定,有助香港順利過渡九七。多謝。
條例草案二讀議案經提出待議。
辯論中止待續,條例草案依據《會議常規》第42(3A)條的規
定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規劃環境地政司動議二讀:“一項修訂《建築物條例》
的條例草案。”
規劃環境地政司致辭的譯文: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二讀《1995
年建築物(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
修訂條例草案最初在本年五月三十一日提交本局時是《1995
年建築物(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由於本局當時工
作繁重,以致條例草案未能在上一屆會期屆滿前審議。
過去數月,政府在條例細節上進一步諮詢各有關團體,並對
該條例草案中的數處,特別是於建築工程中各方所應負的監
督職責方面,作出改善。
這項條例草案包括兩部分,一個部分旨在改善建築界專業人
士的註冊制度,另一個部分旨在對建築工程及正在施工的地
盤的安全加強規管。
關於認可人士及註冊結構工程師的註冊事宜,我們建議修改
現行制度,使與《建築師註冊條例》、《工程師註冊條例》
及《測量師註冊條例》的規定一致。
根據這項條例草案,只有已按照有關的註冊條例註冊的建築
界專業人士,才獲准申請成為認可人士或註冊結構工程師。
兩個註冊委員會將會成立,以協助建築事務監督評核申請人
是否具備合適條件。委員會的大部分成員,會由各專業本身
的法定註冊管理局提名。
建議的修訂,有助確保所有建築界專業人士均具備所需的能
力,並促使他們培養自我監管的精神。
關於建築工程承建商的註冊事宜,我們建議一般建築工程承
建商和專門建築工程承建商這兩類承建商必須註冊。在註冊
前,承建商的資歷、經驗和能力須先經由擬設的承建商註冊
委員會評估。委員會的成員主要包括有關的行業和專業團體
的代表。
在考慮業內人士的意見後,我們修訂了原本的建議,使公司
及合夥公司可繼續獲准註冊。若承建商是一間公司或合夥公
司,獲指定代表該公司履行《建築物條例》中有關承建商的
責任(例如為指定的文件核實證明)的董事、合夥人或高級
職員,均須經由承建商註冊委員會評估。為消除現時在法定
責任方面的灰色地帶,這些董事、合夥人或高級職員將以其
個人身分接受紀律約束。比方說,若承建商的董事被裁定行
為不當,便不得再代表另一承建商工作。
去年九月彌敦道發生的一宗拆卸中樓宇的部分牆壁倒塌事件,
使社會人士加倍關注建築地盤的安全問題。政府亦同樣關注
這個問題。為此,我們公布了一套全面的行動計劃,勾劃了
即時、中期和長遠的措施,以加強規管建築和拆卸工程的安
全。這項計劃包括對有關法例的檢討,而條例草案的第二部
分便是因應檢討結果而草擬的。
條例草案建議授權建築事務監督,使他可基於公眾安全理由
而
─
| 拒絕批准建樓或拆樓計劃,或不同意展開或繼續
進行建築工程;
|
─
| 規定地盤須有妥善監督和安全措施;及
|
─
| 規定須呈交有關資料,以便建築事務監督能夠確
定是否已實行了妥善的安全措施。 |
為確保安全,條例草案把下列行為列為刑事罪行:
─
| 未能依照指定的方法妥善監督建築工程;及
|
─
| 不遵照附加於建築事務監督的工程計劃批准書或
展開工程同意書的條文。
|
納入這方面規管的包括建築物的業主、註冊承建商、地盤代理
人、工程監督、建築界專業人士及建築工人。他們的責任將會
透過由那些專業人士擬備而經建築事務監督批准的監督計劃清
楚界定,該計劃反映他們在工地中的實際職責。
當局已全面諮詢各有關團體才敲定這項草案。我很高興各有
關方面都有共同的目標去改善建築和拆卸地盤的安全。有關
的業內團體和各諮詢委員會,包括土地及建設諮詢委員會,
對當局的所有建議幾乎都原則上支持。
我亦要指出,對於當局所提,把認可人士和註冊結構工程師
未有妥善監督列為刑事罪行,有些專業團體提出異議。不過
比起我們在其他地方的共識,這點歧見微不足道。正如剛才
我所說的,所建議的刑事責任是確保安全所必需的,跟《建
築物條例》及其附屬規例內其他的違例事情,如不依已經批
准的建築圖則,所得的制裁,並無異致。
這項條例草案是提高建築物和地盤安全的合理、可行而且有
效的措施。我謹向各位議員推薦。
謝謝主席。
條例草案二讀議案經提出待議。
辯論中止待續,條例草案依據《會議常規》第42(3A)條的規
定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庫務司動議二讀:“一項修訂《飛機乘客離境稅條例》
的條例草案。”
庫務司致辭: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二讀《1995年飛機乘客離
境(修訂)條例草案》。
凡從機場乘搭飛機離港的旅客,如年滿12歲或以上,均須繳
付飛機乘客離境稅。現時各航空公司負責徵收離境稅。旅客離
港前只可在航空公司的旅客登記櫃台繳付離境稅。
離港旅客當中,有不少是遊客。為改善對旅客提供的服務,我
們曾研究其他徵收離境稅的方法,我們現在建議准許酒店向住
客售賣離境稅券,藉以收取稅款。現時提交各位議員審議的條
例草案,旨在使民航處處長得以委任酒店履行這項工作。這樣
可令收稅工作更具靈活性。入住酒店的外地旅客不用再費心保
留本地貨幣,以便在機場繳付離境稅。稅款亦可撥入酒店房租
帳單,但酒店不會因提供該項服務而加收額外費用。這項建議
已獲得香港旅遊協會及香港酒店業商會的支持。
條例草案的另一目的,是令民航處處長得以轉授其在該條例下
徵收離境稅的權力及職能,並指明轉授的權力及職能的行使及
執行方式。這樣可令收稅工作的管理更具靈活性。
主席先生,我建議本局通過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二讀議案經提出待議。
辯論中止待續,條例草案依據《會議常規》第42(3A)條的規
定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庫務司動議二讀:“一項修訂《儲稅券條例》的條例
草案。”
庫務司致辭:主席先生,我謹動議二讀《1995年儲稅券(修
訂)條例草案》。
根據本港的薪俸稅制度,稅款不會即時在納稅人所賺取的入
息中扣除,納稅人是在賺取入息的課稅年度開始至少九個月
後才須繳納以暫繳形式評估的薪俸稅。這種稅制的優點是,
納稅人在有關期間可運用他的資金,而缺點則是部分納稅人
可能並無預留足夠款項繳稅,因而在到期繳稅時出現經濟困
難。因此,我們認為鼓勵及協助納稅人儲蓄,以準備繳稅,
是有好處的。
現時提交各位議員審議的條例草案,旨在實施一項自願性質
的即賺即付計劃,首先會以試驗形式只限向公務員推行。該
計劃能提供另一個更方便並可自動儲蓄的繳稅方法。
根據該計劃,公務員可選擇授權庫務署每月在其薪酬中扣除
一筆指定數額的款項,以便用作購買儲稅券。稅務局會將每
筆購買儲稅券的款項,存入以該參加者名義開設的帳戶。為
方便準備參加的人士及盡量減低有關費用,該計劃會以無票
據形式運作,即當局無須向購買者發出儲稅券。有關利息會
按普通儲稅券的一般計息方法計算。在到期繳稅當日,帳戶
內的累積款額將會用作支付稅款,而任何盈餘的款額都會在
帳戶內結存。
條例草案倘獲得通過,我們打算立即實施這項計劃。我們會
根據所吸取的經驗及其他行業對這計劃的需求,檢討其運作
情況,並會考慮應否及何時分期把計劃擴展至其他納稅人,
例如香港及海外的退休公務員。
條例草案亦會根據該條例訂立規則的權力,由總督轉授予庫
務司。這一項權力並非重要的權力,由庫務司執行應較為適
宜。
主席先生,我建議本局通過該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二讀議案經提出待議。
辯論中止待續,條例草案依據《會議常規》第42(3A)條的規
定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主席(譯文):內務委員會建議我根據《會議常規》第
21(1)條,酌情免卻梁智鴻議員就議案作出預告,他的議案是
要求進一步修訂《立法局會議常規》。我已接納該項建議,
因為就《會議常規》提出的擬議修訂案只屬技術性質,而且
應盡早提出。
梁智鴻議員提出下列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版)
梁智鴻議員致辭的譯文: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所
列,提出名下的第一項議案。
《立法局會議常規》最近一次修訂,是在上一屆會期結束之
前。該次主要是考慮到本局在一九九五年選舉後的新組合和
改善本局運作而作一些修訂。在該次修訂後,本局覺得由於
該等修訂影響所及,有需要進一步把《會議常規》修訂。現
擬動議提出的修訂,只局限於上次修訂工作的範疇,全都是
技術、草擬及文書方面的改動,而沒有加入任何新事項。這
些擬議修訂已經獲得內務委員會通過。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動議議案。
議案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主席(譯文):內務委員會亦建議我根據《會議常規》第
21(1)條,酌情免卻梁智鴻議員就其第二項議案作出預告,這
項議案是要求本局通過推選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的方
式及成員的任期。我已接納該項建議,因為在上一次立法局
解散之後,必須盡快推選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以處
理一些緊急事務。
梁智鴻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由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八日起,根據下列條文訂定立法局行
政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人數、推選委員會的方式及成員的任期。
成員人數
1.條例第4(1)(e)條所指的成員人數須為八人。
選舉方式
2.條例第4(1)(e)條所指的成員選舉,須於內務委員會的一次會
議席上舉行,會議日期(“選舉日”)須由內務委員會指定。
3.立法局秘書處須於選舉日最少七日前,向立法局全體議員發
出通告,請議員在秘書長所發出的提名表格上提名候選人。
4.每份提名表格只可用以提名一位議員,並須由一位作為提名
人的議員及一位作為和議人的議員簽署,而被提名的議員亦須
簽署,表示同意接受提名。
5.填妥的提名表格最少於選舉日三日前送交立法局秘書處。
6.倘立法局秘書處所接獲的提名人數較第一段所指的人數為少,
則須在根據第二段而舉行的內務委員會會議席上,要求及接受
進一步提名;該等提名須由一位議員提出,另一位議員和議,
而被提名的議員須表示同意接受提名。
7.倘根據第五及第六段所接獲的提名人數較第一段所指的人數
為少或相等,內務委員會主席須宣布被提名人正式當選。
8.倘根據第五及第六段所接獲的提名人數較第一段所指的人數
為多,須在根據第二段而舉行的內務委員會會議席上進行投票;
選舉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並根據簡單多數或相對多數的選
舉制度(或稱為“票數領先者當選”選舉制度)進行點票。
9.倘一位本可當選的被提名人因有一位或多位其他被提名人獲
得的票數和他相等而未能當選,須根據第八段所述的選舉制度,
就該位被提名人與其他一位或多位被提名人舉行另一次投票。
任期
10.根據第4(1)(e)段選出的成員,其任期為一年,或直至內務委
員會下次為選舉管理委員會成員而舉行會議的日期,或立法局
下次解散的日期為止,以其中較早的日期為準。”
梁智鴻議員致辭的譯文: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
提出我名下的第二項議案。
根據《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條例》第4(1)及4(2)條的規定,管
理委員會由立法局主席、立法局內務委員會主席及副主席,和
不超過八名成員組成;這些成員由立法局議員按立法局所決定
的方式互選產生。
此外,根據該條例第5(3)條的規定,當選成員的任期由立法局
決定,但不得超過一年。
讓我在此特別說一下有關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的選舉方式及任
期的主要建議:
- 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的選舉須於內務委員會的一次會議
席上舉行,會議日期須由內務委員會指定;
- 選舉須選出八名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該等成員的任期
為一年,或直至下次選舉的日期,或立法局下次解散的
日期為止,以其中較早的日期為準;
- 立法局秘書處須於選舉日最少七日前發出通告,請議員
以書面形式作出提名。提名書至少須於選舉日三天前送
達秘書處。倘若書面提名人數少於八人,則可在舉行選
舉的內務委員會會議席上要求議員提名;
- 倘若被提名者多於八人,則須以不記名方式進行投票,
並根據簡單多數或相對多數制度點票;最後,
- 倘若被提名者少於或相等於八人,內務委員會主席須宣
布被提名人正式當選。
主席先生,我謹動議議案。
議案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主席(譯文):我已接納內務委員會就議案辯論的發言時限
所提建議,而各位議員亦已於十月十七日接獲有關通告。每
位動議議案的議員連發言答辯在內可有15分鐘發言,另有五
分鐘可就擬議修正案發言,而動議修正案的議員及其他議員
則每人有七分鐘發言。根據《會議常規》第27A條的規定,任
何議員若發言超逾時限,我得着令他不得繼續發言。
黃宜弘議員(譯文):主席先生,《立法局會議常規》第21
條規定,任何議案的預告,必須在立法局考慮該議案當天12
整天前作出;如對議案提出任何修正案,則有關預告須在立
法局考慮該議案前五整天作出,除非主席先生你酌情免卻預
告。
主席先生,儘管我們當中沒有一位議員是在超過七天前宣誓就
職,你可否告知本局你是基於甚麼理由決定免卻上述預告?
主席(譯文):本局現在小休。
下午五時零八分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主席(譯文):我相信黃議員剛才是指《會議常規》第1(1)
條,該條說明:“議員如未按照《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1
章)的規定宣誓,不得參與立法局會議或投票表決,但為了
遵守本條規定而參與立法局會議者例外。”
《會議常規》只是指明沒有議員能夠參與立法局會議或投票
表決。問題的關鍵是一位並未宣誓的議員是否一位議員。
《選舉規定條例》(第367章)第5B(1)條說明:“除本條
另有規定外,當選進入立法局的議員的任期如下 ─
- 如議員是在根據第5A條舉行的一般選舉中當選,則其
任期由他當選後下一個指定日期開始,......”等等。
而第5B(3)條說明:“在第(1)款中,“指定日期”指總督根
據《立法局(選舉規定)條例》(第381章)第5(3)條指定
的日期。”
由於總督已把指定日期定於本局召開第一次會議之前,因此
我裁決有關議案是合乎規定的。
朱幼麟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立法局議員應避免提出非官方議員條例草案,藉以修訂或
廢除為實行中英聯合聯絡小組的協議而制定的法例。”
朱幼麟議員致辭的譯文: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
提出我名下的議案。我提出的議案是:“立法局議員應避免
提出議員條例草案,藉以修訂或廢除為實行中英聯合聯絡小
組的協議而制定的法例。”
從議案的措辭可見這項議案是向前看的,是以中庸、克制及
謙恭的態度求取順利過渡,並非裝腔作勢,亦無意限制議員
在憲制上的權力。這項議案的目的,是促進本局與現在及未
來的兩個主權國合作,確保能建立香港前途所繫的持久和有
建設性的關係,這項議案旨在尋求實際解決問題的方法,希
望可以摒除政治成見,為市民、為我們自己謀求幸福。
兩個主權國各有憲制上的權力,而聯合聯絡小組亦已就各有
關方面的整體利益達成協議。中英雙方就軍事用地、機場財
務安排及終審法院所達成的協議,不但為港人接受及歡迎,
而且亦獲本局通過。
更改為實行這些協議而制定的法例,只會使事情變得複雜,
並使兩個主權國產生不必要的爭拗,引起市民焦慮不安。我
認為我們可以將精力花在更有意義的地方。
值得再提的,是我們應該以遠大的眼光展望將來,不要徒尚
空談,要着實解決問題,建設美好的香港。
世界不會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便停下來,我們不可能在
未來21個月內解決未來50年的問題。我們的資源有限,所
以要懂得妥善運用。為了主權的順利交接,我們還有很多準
備工夫要做。
透過支持這項議案,我們可以帶給市民一個明確有力的信息,
就是立法機關願意竭盡所能,協助兩個主權國,並與他們携
手合作。此舉亦能使投資者明白到本局很希望製造一個合適
的商業環境,促進經濟增長、增加就業機會。這是港人對我
們的期望,我們不應使他們失望。
主席先生,我謹此動議議案。
議案經提出待議。
主席(譯文):李卓人議員已作出預告,表示擬就此項議案動
議修正案。有議員向我提出,李卓人議員就朱幼麟議員有關議
員條例草案的議案動議的修正案不應該獲得准許,這大抵是因
為有關修正案會將原議案的範圍改變。
《立法局會議常規》並無說明就議案動議的何種修正案才可
接納。但“厄斯金論議會常規”(Erskine May on Parliamentary Practice)
卻顯然是很有幫助,我且引述如下:
- “一項修正案的目的,可以是修改一條議題,使能增加
其可接受程度,或是向議院提出一項不同的建議,作為
原議題的一項選擇。
- 如修正案的目的屬後者,則可以將議題第一個字"That"之後
的所有或大部分字眼刪除,代以另一項建議,但這項建議必
須與議題的主題有關。隨後進行的辯論並不只限於討論有關
修正案,亦包括議案的內容,而議院會將兩者作為另外可供
選擇的建議來考慮。”
朱議員的議案是有關向立法局提出議員條例草案,促請各位
議員避免提出議員條例草案,以修正或廢除為實行中英協議
而制定的法律。李議員的修正案亦是有關提出議員條例草案,
但李議員是要求中國全國人大修訂《基本法》第七十四條。
這項修正案顯然是改變了原議案的範圍,因為是提出了另一
項建議;然而,這項修正案與議案的主題是有關的。我因此
裁決這項修正案是合乎規程。即使所提出的另一項建議是改
變了議案的範圍,但只要修正案與議案是有關連,便是可以
接受的。
李卓人議員就朱幼麟議員的議案動議修正案:
刪除「應避免」,並以「有權」代替;在「,藉以」後,加
上「制定、」;及刪除「廢除」後所有字眼;並以「涉及公眾
利益的法例;為此,本局要求中國全國人大修訂《基本法》第
七十四條,刪除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提出涉及政治體
制、政府運作及政府政策的非官方議員條例草案的限制」代替。
李卓人議員致辭:主席先生,我動議修正朱幼麟議員的議案,
修正內容一如議事程序表內以我名義提出者所載。
立法局今天辯論的是九七年前後,立法局議員提交私人法案的
憲制權利。朱幼麟議員的原議案是要立法局議員自縛手腳,交
出武器,歸順行政機關。如果原議案真的獲得通過,港府官員
真是“飲得杯落”,而總督無須“扮醜人”,在施政報告中自
毀開明形象,露出殖民地宗主國的真貌,以威嚇手段來阻嚇議
員提交私人法案。原議案更為危險的是其邏輯思維,將中英聯
合聯絡小組的協議無限上綱,提升至神聖不可侵犯的地位。這
相等於改變“港人治港”的基礎,由《中英聯合聲明》變為中
英兩國政府的意願。
《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二清楚寫明,聯合聯絡小組只是一個
聯絡機構,不是權力機構。聯合聯絡小組的協議,根本上不
具權威性,與《中英聯合聲明》這份兩國之間具約束性的協
議並不相同。況且,聯合聯絡小組的協議亦不一定符合《聯
合聲明》的規定,終審法院的協議便是最好的例子。
朱議員是否認為,本局應該捍衞的是聯合聯絡小組的協議,
而非《中英聯合聲明》呢?
如果再進一步引申原議案的邏輯思維,香港便須轉而依循一
個新的指導原則,就是在高舉聯合聯絡小組的協議後,可以
再高舉預委會的決定為指導原則,私人法案亦要避免違背預
委會的建議。莫非我們要接受預委會法律小組的建議,廢除
由立法局制定,並符合《人權法》的法律,剝奪港人的基本
人權?
我們希望香港的未來社會,是依據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精
神發展,以《中英聯合聲明》為本,以法治、人權、民主、
自由為原則,建立一個脫離英國殖民地的香港,而並非以長
官意志為指導思想的香港。因此,我不能贊成原議案,並提
出修正。
我提出修正案的目的,在於恢復立法局議員提交私人法案的
憲制權利,使這個憲制權利能乘坐直通車過渡九七,並將
《基本法》第七十四條的限制取消。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四條,凡涉及公共開支或政治體制或
政府運作的法律草案皆不能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則必
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這與目前立法局議員的憲制權
利比較,有三項倒退。
第一,涉及政府政策草案要先得到行政長官書面同意才可提
出,便相等於剝奪了提交私人法案的權利。倘若行政長官可
以同意的話,根本可由官方提出,無須由立法局議員提出。
議員須提交私人法案的話,一定是由於未能與政府取得共識,
才會有此需要。《基本法》將這項批准權交予行政長官,便
相等於不能提出私人法案。
第二是有關涉及公共開支的私人法案。現時如獲總督同意,
仍可提出這類法案。雖然這已經十分困難,但將來卻索性規
定不能提出這類法案。
至於第三項倒退,就是凡涉及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者,在九
七年後不能以私人法案形式提出。這三項倒退都改變了現時
立法局所有議員本身的憲制權利。明顯地,《基本法》的規
定是要盡廢立法局議員的武功,使立法局淪為一個“跛腳鴨”
議會。立法局議員一旦失去提交私人法案的憲制權利,政府
便可搖身一變,由“行政主導”變為“行政霸道”的政府。
請大家想一想,這將會是一個怎樣的立法局?怎樣的政府?
主席先生,立法局議員的工作是制訂法例和監察政府的施政,
向部分不懂民間疾苦的司級官員反映我們所代表的民意。提
交私人法案是本局議員有限的立法權。此外,過往的經驗清
楚告訴我們,提交私人法案能有效改善現行法例,迫使政府
在制訂政策時,更廣泛地照顧市民大眾而非“小眾”的利益。
我將會提出一項停止輸入外地勞工私人法案。由於政府不願意
完全撤銷輸入外勞政策,我們便唯有提出私人法案來處理。試
想想,在這些政策上,我們將來甚至不能採用這方法來改變政
府政策,那麼,我們立法局所能做到的工作將會非常有限。
《基本法》的倒退規定,究竟有何理據?根據蕭蔚雲先生在
《一國兩制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一書所提出的原因,
他認為這類草案都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重大問題,其中帶有
科學技術及專門性的問題,因此不宜由議員個人提出,而應
由有關機關、部門提出。這個看法未免過於看輕立法局議員
在不同範疇的專長,亦過於迷信政府部門的全能和無所不知。
事實並非如此。我們試將去年由政府草擬的《性別歧視條例》
和由胡紅玉議員提出的《平等機會條例草案》作一比較,便
可看到私人法案所具有的優勢。因此,我們相信真正的原因
並非技術問題,而是要拑制將來的立法會。
據聞有部分議員反對我這次的修訂,認為倘若獲得通過,將
招致另一議會提早干預。我相信其中的意思在於這種做法會
“引狼入室”。這使我想起紅帽姑娘的故事。那隻狼根本上
已穿起了紅帽姑娘婆婆的睡衣,睡在床上,等待紅帽姑娘靠
近,將她吃掉。一直以來,《基本法》就是在全國人大主導
及干預下草擬的。我們現時所做的,絕非“引狼入室”,而
是“趕狼出屋”。希望中國人大不要介意我這個譬喻,我並
非指中國人大是一隻狼,相信大家亦明白我的意思。我希望
表達一個清楚的訊息:還我憲制權利,讓將來的立法會能真
正擔起監察政府施政的角色,落實《中英聯合聲明》及《基
本法》所載,即行政機關向立法機關負責。提交私人法案的
權利一旦失去,“負責”兩字將無從落實。
我希望人大代表鄭耀棠議員可以協助表達這個訊息。謝謝。
修正案經提出待議。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主席先生,議員今日辯論的議案,必須
從本局制定法例的整體責任着眼。本港的政府體制,是由行
政機關,即政府當局首先擬訂政策,然後由立法機關,即本
局審議我們提出的立法和財政建議。一直以來,本局研究的
條例草案,絕大部分是由政府提出的。
政府的立法議程並非隨意訂定,而是經過審慎考慮後才訂出
的。本局議員透過議案辯論、立法局各個事務委員會的討論
或其他方法所表達的意願,均在不少條例草案中反映出來。
其他很多條例草案則是進行公開諮詢或在多個諮詢委員會提
出建議後的成果。此外,還有一些是政府提出的條例草案,
目的或要使到宗主國代表我們訂立的國際責任得以生效、修
訂現已不合時宜的法例,或糾正過往的法例中一些有欠善之
處或漏洞。
各政策科首長每年均會根據上述各種途徑所得的資料提出建
議,制定其決策範圍內的法例。財政司、律政司和我會與法
律草擬專員多次會晤,非常慎重地考慮這些建議。我們須在
要求改革的壓力和可供利用的資源兩者之間求取均衡。所謂
資源,是指法律草擬科是否可以草擬有關法例以及本局能否
加以審議。無可避免地,結論會是我們不能把所有提出的建
議納入立法議程之中。因此,我們須訂下優先次序。而我們
這樣做之時,當然是真誠地相信,全部是符合公眾的利益。
我們的目的,是達致一個均衡的立法議程,盡量保障社會各
界的利益。
因此,我們為立法議程做了不少工作,並以此為首要任務,
我希望本局議員亦會如此。
首先我想表明,政府完全尊重議員運用憲制權利提出議員條
例草案,只要他們遵循《皇室訓令》對議員條例草案所作的
限制,即有關條例草案的實際影響,不涉及動用或支取政府
入的任何部分。不過,正如總督在《施政報告》所說,我們
很懷疑立法局與政府各行其是,而不在互相同意的基礎上辦
事,是否一個最能維護公眾利益的做法。在本屆立法局會期,
倘若政府與立法局能繼續保持合作,無疑會是促進本港市民
利益的最佳做法。
總督在《施政報告》中表示希望與各位議員共同審議我們為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擬訂的立法議程。他提出這點,正是本
着通力合作的精神。我曾向內務委員會主席提出,我們要商
討的事項應該包括立法議程是否需要因應議員本身的優先次
序而作出修訂;如何能夠以最有效率及最具成效的方法,處
理政府的立法議程;以及怎樣去處理議員條例草案,使其不
致妨礙公共條例草案的審議,或使政府在資源方面不勝負荷。
我想在這裏重申總督所發出的呼籲,政府與立法局在推展工
作時應盡可能達致共識。很明顯,如果大家能夠在處理政府
的立法議程方面,加強合作,議員自行提出條例草案的需要,
便會相應減少。
現在讓我談談有關提出議員條例草案,藉以修訂或廢除為實
行中英聯合聯絡小組的協議而制定的法例這個較為具體的問
題。自一九八五年以來,聯合聯絡小組已就不同課題達成多
項協議,由興建新機場以至成立終審法院、香港在關貿總協
定的成員身分以至軍事用地日後的用途等。這些協議都有一
個非常重要的共通點,就是它們都是作為現行宗主國的英方,
以及作為未來宗主國的中方,共同努力,為那些對成功過渡
十分重要的問題,找出解決辦法的成果。這些協議,為我們
提供了一個架構,使我們能夠藉此締造安定繁榮的未來。
這些協議不是草率達成的,往往是經過仔細談判所取得的成
果。英方在表示同意某一事項前,總會確保:
- 該協議完全符合《聯合聲明》的規定;及
- 該協議保障香港的最大長遠利益。
在談判的各個階段,正如在聯合聯絡小組各方面的工作中,
香港政府都有全面參與。在參與過程中,我們充分考慮立法
局及市民的意見。
如果在實施聯合聯絡小組的協議前須先行立法,條例草案當
然會提交立法局。本局以往在擔當審議法例的職務時,一直
表現得盡責和充滿幹勁。
不過,如要廢除為實行聯合聯絡小組的協議而制定的法例,
或對有關法例作重大修改的話,後果將會十分嚴重。實際上,
這做法意味着否定聯合聯絡小組的工作,並摧毀有關方面一
直費煞苦心,就重大過渡期事項達成協議所鋪排的前景。實
行《聯合聲明》的工作進展,將會受到嚴重影響。事實上,
香港得以成功過渡的整個基礎勢將會出現問題。這些情況會
對香港造成極大損害,亦會嚴重損害人們對香港的信心,尤
其是在我們踏入過渡期的最後20個月期間。我相信本局各
位議員都明白,沿着這方面發展下去的種種危險情況。
畢竟,一個信實可靠的立法或行政機關,都必須以負責任的
態度辦事,並讓市民看到它是以整個社會的利益為依歸。正
如總督在《施政報告》中指出,香港市民的利益是至為重要
的。他清楚表明,假如他確信拒絕批准一項條例草案成為法
例是對香港最為有利,他定會毫不猶疑地這樣做。我當然極
不希望我們會陷入總督須考慮運用憲制上的權力,否決條例
草案的境況。
最後,我想轉而談談李卓人議員的修正案。在我看來,該項
修正案的第一部分,只是說出本港在憲制方面已屬眾所周知
的現行狀況,但這方面當然仍要受到《皇室訓令》的限制。
修正案的第二部分提及中國全國人大修訂《基本法》的權力。
這當然是特區政府和中央人民政府之間的事,與香港政府無
涉。因此,我不打算就此作出評論。
李鵬飛議員致辭:主席先生,自由黨對朱幼麟議員的議案和
李卓人議員的修正案,都不能支持。
對於原議案,自由黨認為立法局議員提出議員條例草案是
《會議常規》賦予我們的權力,我們應否運用,以及如何運
用這項權力,應該視乎實際的需要,以及議員本身如何在照
顧全港市民利益的大前提下,作出自己的判斷。自由黨相信,
運用這項權力應該有一個適當的平衡。倘若有一些基於社會
整體利益的政策和法案,政府一直不予以正視或拖延推行,
議員以維護香港利益為宗旨,提出議員條例草案,加快制訂
這些法例,這是值得支持的。這一方面的工作不應受制於有
關問題是否在中英聯合聯絡小組已達成協議。況且,中英聯
合聯絡小組並不會就他們達成協議以前的議案諮詢立法局的
意見。如果聯合聯絡小組達成的協議未能最理想地照顧香港
的利益,我們看不到有甚麼理由,只為尊重協議而放棄為香
港爭取更大的福祉和利益。當然,平衡是兩方面的。本局議
員如果只為博取自己的知名度或政治本錢,輕率運用提出議
員條例草案的權力,這就應該由他自己決定。他的表現應由
市民評價。
立法局議員並不是行政長官或行政官員,不應取代政府去制
訂政策。因此,對於議案,自由黨認為沒必要自己先行劃定
一條界線,規定自己不要觸及某些問題。但議員應該心裏有
數,不應將香港行之有效的行政主導機制,貿然改為立法主
導機制。如果這樣做,只會造成行政與立法機構之間的對立。
這個局面,並非香港市民之福。
自由黨同樣不能支持修正案。我們同意修正案的前提部分,
即議員應該有提出議員條例草案的權力,我剛才已經作出解
釋。但是這個前提成立,而同時又引進李卓人議員的結論,
中間實在需要有很多的假定,才能把這兩件事連繫一起。其
中包括特區政府的政策運作是否違反香港整體的利益,而又
不願從善如流,以及政府是否必定與立法會對立。我們有否
必要如此以個人對前途的看法來假設未來的行政立法關係呢?
自由黨反對修正案,並非認為《基本法》的規定是不可以修
訂的,而是一份經過多年諮詢而定稿的憲法文件,我們不應
輕率,未經體驗,便憑自己種種的假設去要求修訂。況且,
《基本法》內也訂有修改《基本法》的規定。特區的立法會
並非沒有標準或權力修改《基本法》。議員是否有需要以自
己的標準,現在就評定還未成立的特區立法會的工作能力?
抑或李卓人議員相信只是現在的立法局才有這項能力呢?
我不想糾纏於意識形態和各種假設的爭論。我想明確地指出,
自由黨深信行政主導是香港社會穩定的基礎,我們不應改變
這個機制。特區立法會未來是否認為有需要修改《基本法》,
應該由特區立法會自行決定。我們不應取代一個未成立的議
會去決定他們將來的判斷。
主席先生,本人謹此陳辭,代表自由黨反對議案和修正案。
梁智鴻議員致辭的譯文:主席先生,我謹就議員條例草案這
議題發表意見。在發言的時候,我會表達我身為內務委員會
主席的個人意見,說明議員條例草案的需要性,及它們對政
府、本局和立法局秘書處職員的影響。我亦會探討一下,如
何能夠盡量減少議員條例草案的數目,及如何將議員條例草
案與公共條例草案配合。
讓我首先說明,提交議員條例草案是每位立法局議員的特權。
總督在其《施政報告》中表示:“他們當然有權作出這樣的決
定(提交議員條例草案),只要所作建議的目的或影響,不涉
及動用或支取政府收入的任何部分。”
主席先生,本局全體議員都由選舉產生,直至目前為止,民
選成分較香港任何其他議會為多,所以更能夠代表香港人的
意見。本局,特別是本局,較香港任何機構都更能了解公眾
的需要和利益。因此,由英國任命的總督,竟然暗示對議員
條例草案感到不滿,並表示會運用憲制權力來拒絕批准這些
條例草案成為法例,實在令人聽到後覺得頗為諷刺。現在,
且讓我引述總督的說話:“如果在某種情況下,我確信採取
這項行動是對香港最為有利的話,我是會毫不猶疑地這樣做
的。”所以,問題始終是“誰才真正和更全面地代表香港人
的意見和利益”。
主席先生,議員條例草案是所有民主制度都採用的一個機制,
以便在政府的表現未能滿足人民的要求時,由立法機關的議
員反映市民的需要。
話雖如此說,主席先生,我絕無意鼓勵議員多提交議員條例
草案。反之,我呼籲各位立法局議員盡量向政府反映公眾的
意見,而同時,亦呼籲政府多加體恤市民的需要,將他們的
需要納入政府條例草案和立法程序時間表之內。
主席先生,在上一屆立法局會期,有多條議員條例草案都可
以說明我剛才提出的觀點。胡紅玉女士提交的《平等機會條
例》草案便是一個例子。儘管各方面努力多年,仍無法推動
政府這一塊大頑石,因此胡紅玉女士便提出了這一項條例草
案。到最後,政府被迫採取行動,自行提交兩條反歧視條例
草案。結果是:該議員條例草案中的相關部分被恰當地撤回
了。我本人曾嘗試將《醫生註冊(修訂)條例草案》以議員
條例草案的形式提交,只因為三年多以來,政府儘管多次答
允加快行動,但仍一再拖延,使我感到頗為沮喪。到最後政
府受到壓力,提出了一項相若的條例草案,我便沒有繼續爭
取。
主席先生,出現太多議員條例草案的確帶來很多問題。這樣
肯定會擾亂政府和本局的立法程序時間表。對於內務委員會
而言,由於議員和秘書處職員數目有限,在成立條例草案審
議委員會以研究不同條例草案方面,亦會有編排優先次序的
困難。政府條例草案和議員條例草案應否各有獨立的審議次
序?還是所有條例草案都應一起編排次序,逐一研究?哪一
類條例草案比較重要?哪一位議員的條例草案較其他議員的
條例草案更為重要?以上這些問題都需要回答。
我們當然不可以忽略一點:雖然議員條例草案是由議員自行
草擬,但仍然需要動用法律草擬部門的人手,以及立法局法
律事務部和秘書處的職員。
然而,主席先生,如果提交議員條例草案是要反映公眾需要
的話,提交草案便絕不應該由於上述的情況而受到任何限制。
政府亦不應該透過凌厲的游說攻勢,來將議員條例草案“封
殺”或“斬首”,至於條例草案經本局通過之後,總督拒絕
批准成為法例的情況,便更不應該發生。
要在議員條例草案和政府條例草案之間取得平衡,本局和政
府當局便必須合作,而政府亦必須透過聽取局內民選代表的
意見,加強對市民需要的了解。
只要有誠意,這個目標是可以透過多種辦法來達到的。其中
一種方法,是由政府預早編訂一份清單,列出打算提出的條
例草案,然後有再邀請議員就他們認為有所不足的條例草案
建議,提供增補的意見。另一種方法,就是由有關的事務委
員會或“專責委員會”(如果真的設立的話),在制定條例
草案的最初期與有關的政策科討論有關條例草案的政策或方
針。
概括而言,在制訂政策和條例草案的整個過程中,如果立法
局和政府當局能有較為融洽的關係,政府條例草案便更加能
夠照顧到公眾需要,這樣,提出議員條例草案的需要亦會減
少。
當然,還有其他可行的方法。我相信內務委員會將詳細討論
如何去實現上述目標,並能夠一如布政司表達的期望,促進
立法局與政府之間的聯繫或夥伴關係。
現在我要談到有關議案和修正案,主席先生,本着同樣的道
理,我實在難以接納凡中英聯合聯絡小組曾作出協議的事項,
議員不得透過提交議員條例草案來反映公眾意見這樣的觀點。
理由是,中英聯合聯絡小組在討論很多問題時,明顯沒有完
全顧及香港人的意願。
主席先生,《基本法》授權將來的立法會議員可提交議員條
例草案,是一幸事,奈何限制卻太多,而且在釋義方面亦有
很多可疑之處。因此,盡早提出修訂,以便更有效地反映公
眾需要和利益,無疑會是一件好事。
謝謝。
楊森議員致辭:主席先生,一九九五年是香港政治發展史上
重要的一年。今年,所有立法局議員都經由選舉產生,亦是
第一次所有議員都選擇向香港市民効忠,服務香港。我們應
該時刻緊記立法局的角色和我們曾經對香港和廣大市民作出
的承諾。
首先,立法局的立法目標是要促進香港的發展,改善社會的
管理和提高港人的生活質素。立法局的存在價值就是在達致
這些目標時,能夠代表港人,作出對香港最有利的決定。這
是立法局的首要作用。因此,我對朱議員的建議,要對本局
議員條例草案立法作出限制,以“避免修訂或廢除為實行中
英聯合聯絡小組協議而制定的法例”這種說法極感疑惑。
我不知道朱議員提出這個建議是代表誰的立場,是選舉委員
會內的區議員?是中英聯合聯絡小組?還是朱議員兼任為成
員的預委會?我只知道,這個建議令立法局的首要功能並非
服務香港;亦否定了立法局代表港人利益的價值;更將効忠
的對象假設為中英聯合聯絡小組,而非香港市民。這是背棄
香港利益的建議!
第二,香港人在過渡期一直堅守的,是中英雙方必須遵守
《聯合聲明》對香港人的承諾。《聯合聲明》是我們判定中
英政府是否履行承諾,維護香港高度自治和港人治港的重要
依據。現時朱議員要求降低標準,將標準只設定為中英聯合
聯絡小組的協議,而非《聯合聲明》,對香港來說是絕對絕
對不能接受的。
近年,中英政府多方面地違背《中英聯合聲明》。去年,立
法局進行動議辯論,表達對中英雙方歪曲和破壞《聯合聲明》
有極大憂慮。議案獲當時大部分議員支持而通過。另外,聯
合聯絡小組在九一年就終審法院問題達成違反《聯合聲明》
的協議,並在今年年中達成進一步協議,港府隨後依從協議
提交草案,受到各界人士的嚴厲批評。有見及此,我們怎能
期望中英聯合聯絡小組一定會實踐《聯合聲明》的承諾,捍
衞港人的利益呢?
第三,我們必須緊記,立法局議員是有憲制權力提出議員條
例草案的。世界上很多國家的立法議會都擁有主動提出草案
的權力,以體現立法議會的憲制職能,監察政府的運作。很
多國家只會限制涉及公共支出的法律草案,需要事先徵得行
政部門的同意,或是需要有一定數目的議員聯署;一些國家
甚至連這些限制也沒有,所以本局議員提出私人草案是合乎
普遍被採納的憲制安排。若將提案權局限為不能修訂兩國政
府一個工作小組的協議,則雖未必是絕後,但肯定是空前的
創舉。
其實,《基本法》及近年預委會分別規定和建議削弱立法議
會的職權,例如不容許盡快推行全面直選、推行比例代表制、
制訂“一會兩局”的表決程序、成立全屬委任的臨時立法會
等,目標都是分裂立法會,削弱立法會,以推行中方所謂
“行政主導”的獨裁管治。而《基本法》第七十四條更針對
私人草案增加限制,除涉及公共開支外,涉及“政治體制或
政府運作”的草案亦一律需事先得到行政長官的同意。按照
這些新增設,相信沒有甚麼不需要行政長官的事先批准了。
職能,監察政府的運作呢?難道到時立法會只可扮演一個真
正橡皮圖章的角色?這是否香港人願意見到;是否所有立法
局議員願意見到的情況?
因此,民主黨強烈反對原議案的建議,進一步不合理地規限
立法局的立法權。民主黨支持修訂《基本法》,刪除第七十
四條中對私人草案涉及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的限制。因此,
我們會支持李卓人議員的修正案。
主席先生,本人謹此陳辭。
葉國謙議員致辭:主席先生,儘管朱幼麟議員有着良好的出
發點,他的議案是沒有必要的。
監察政府的施政是立法局議員憲制職責之一,這職責並不應
因任何因素而受到約束或限制。身為立法局議員,如果發覺
港府施政有失誤,便應以市民整體利益為前提,必要時在立
法局提出議員條例草案加以糾正。民建聯希望同事不要在立
法局剛“開鑼”之際,便提出任何有削弱立法局監察政府施
政的含義的建議。我擔心此例一開,其他形式的掣肘,便會
接踵而來。
一九八四年《中英聯合聲明》簽署後,香港便進入過渡期,中
英聯合聯絡小組的成立,便是為著香港的平穩過渡而工作。多
年來,已有多條香港法例透過中英聯合聯絡小組的協議而生效,
這些法例至今仍如常運作。由此可見,中英聯合聯絡小組十年
來所達成的協議,都符合香港平穩過渡的要求,符合香港人的
利益。
主席先生,中英聯合聯絡小組既為香港平穩過渡而工作,其
協議自然有利於香港的繁榮穩定。本屆的立法局議員亦已全
部宣誓効忠港人,相信各議員必將盡心盡力地以港人整體福
祉為依歸。我並不覺得中英聯合聯絡小組的目標,與立法局
議員促進香港平穩過渡的目標有任何衝突,反而應該是相輔
相成的。
中英聯合聯絡小組的協議雖由中英兩國所訂立,但往往也須
透過本地法律才能生效,政府也才得以實施。如果聯絡小組
所達成的協議,未能得到社會及立法局認同,立法局議員便
應指出來,透過任何合法及適當的渠道,發揮其監察政府施
政的功能,而提出議員條例草案,便是議員應有的權利。只
要有關草案不涉及政府財政開支,這權利是不應有任何條件
或掣肘的。
我必須指出,任何不利於平穩過渡的條例,不論是官方的還
是非官方的,民建聯都會反對。倘有任何立法局議員提出議
員條例草案去修訂、或者廢除透過中英聯合聯絡小組而生效
的法例,民建聯一定不會支持。
民建聯基於對民選立法局議員的信任,堅持議員對監察政府
施政職責的承擔,以及相信議員不會隨便提出導致憲制危機
的草案,故民建聯認為朱議員的原議案是不必要的,民建聯
將會投反對票。
至於李卓人議員的修正案,民建聯也不能同意。民建聯認為,
如有需要修改《基本法》,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提出。根據
《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基本法》的修改議案在
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議程前,先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
法委員會研究並提出意見”,而該由12人組成的委員會中,
其中一半為港人,並由特區行政長官、立法會主席和終審法
院首席法官聯合提名。由此可見,《基本法》雖然是在實施
後有關特定的修改機制才開始運作,但在修改過程中,可以
看到港人仍有很大程度的參與,故現時實無須急於要求修改。
因此,民建聯亦會反對李卓人議員的修正案。
本人代表民建聯謹此陳辭。
莫應帆議員致辭:主席先生,本港一向以來都是奉行行政主
導的管理模式,立法局議員只能透過幾種途徑來影響政府政
策,而提出議員條例草案就是其中一項憲制下賦予立法局議
員的權力。本人認為立法局議員絕對有權力在維護市民利益
為原則的情況下提出任何形式的私人法案。我們沒有理由因
政府有可能不接受,或因中方未首肯而將我們一向所堅持的
原則及立場放棄,又或者在未有問題出現前已自綁手腳、自
廢武功,否則,我們難以充分行使民選議員應有的責任。
也許各位市民都知道,現時有些立法局議員打算草擬的私人
法案,都是以保障市民利益為大前提的,譬如民協考慮在本
年度立法局會期內提出的“公平競爭法”草案,就是其中一
項以保障消費者權益及促進公平的經濟商業活動所草擬。另
外由於在七月期間,民協就《終審法院條例草案》所提出的
修訂未能成功通過,我們會考慮再在立法局提出對《終審法
院條例》條例的修訂,要求在條例內列明“國家行為”一詞,
應以普通法的原則及精神解釋。有人可能認為民協此舉有違
中英協議的規定,但民協確信為使市民對本港司法制度保持
信心及維持現有的法律制度不變,修訂是有需要的。至於其
他議員將會就勞工政策草擬的法案,亦是為保障勞工權益及
福利而設。總體來說,立法局議員是有責任因保障市民權利
而對現有法例提出修訂或補足。從以上得出的結論,民協會
對朱幼麟議員的議案投反對票。
對於李卓人議員的修正案,民協原則上是贊同的。在《基本
法》中,第七十四條明顯地對九七年的立法會議員作出了不
必要的限制。立法局本身的作用,是監察政府的運作及制訂
法例。若議員不能對政府提出法律草案,無疑是削弱立法局
本身已極之有限的權力,故此這條文絕對有修改的必要。事
實上,《基本法》中不合理及較含糊的條文並不只這一條,
其他明顯例子,如第二十三條,亦是有修改的必要。因此,
民協贊成修改《基本法》中一些不適合條文。
然而,在支持李卓人議員的修正案之餘,本人須在此申明民
協的立場。民協認為修改《基本法》的建議必須在九七年後
按照正式法律程序進行。要知道,若我們要在九七年前修改
《基本法》,就等同容許人大在九七年前自行修改《基本法》
一樣,這是民協所不能接受的。若人大在九七年前可以自行
修改《基本法》,對香港高度自治是非常不利的。《基本法》
本身有待九七年後提出修改,循《基本法》所規定的途徑,
即由三分之二的特區人大、三分之二的立法會議員及行政長
官的同意下,向人大提出修改的議案。我們不應逞一時之快,
而自毀長城。
最後,民協在此呼籲立法局議員在九七年政權移交後一同要
求廢除《基本法》內一些不合理的條文。
本人謹此陳辭,反對朱幼麟議員的議案,贊成李卓人議員的
修正案。
李啟明議員致辭:主席先生,對朱幼麟議員的“議員條例草
案”議案,本人持反對態度,因為這是侵犯了立法局議員的
合法權力。如通過有違中英聯合聯絡小組協議的條例草案,
總督有憲制權力拒絕批准,無須由立法局議員承擔此項責任。
我對李卓人議員的修正案的前部分表示支持,但對其要求修
訂《基本法》那一部分,本人則有所保留。因按《基本法》
條文規定,修訂《基本法》的程序繁複,現時本局尚未具備
那樣的條件。因此,本人對修正案決定投棄權票。
何俊仁議員致辭:主席先生,今天的議案辯論涉及一個主題,
就是本局如何看自己在九七年前後的角色和地位。這問題的
關鍵全在於我們如何處理以下兩種關係:
第一,就是香港在九七年前和兩個宗主國,以及九七年後和
中央政府的關係;
第二,本局在九七年前後和政府及將來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的關係。
在處理這兩種關係時,我們應採取甚麼基本原則和立場呢?
這決定了我們的具體方針及措施。
主席先生,如果我們的基本原則和立場是相信《聯合聲明》
會為“一國兩制”和“高度自治”奠定重要和必需的基礎,
而我們決心加以維護的話,我們是絕對不可能,亦沒有理由
支持朱幼麟議員的議案。我們絕對不能無條件和全面接受中
英兩國政府透過聯合聯絡小組的協議為我們制訂法律。首先,
很明顯,根據《聯合聲明》附件二,聯合聯絡小組並不是權
力機構,不會參與香港或將來特區的行政管理,甚至不對之
起任何監督作用。如果我們無條件和全面接受其協議的約束
力,這豈不是把聯合聯絡小組奉為更高的立法機關和權力機
構?這明顯違背了《聯合聲明》,如果我們尊重法治的話,
我們絕對不能接受這樣的議案。
第二點,聯合聯絡小組在執行職責時,很明顯必須受制於
《聯合聲明》,所以任何協議亦絕不能背離中英聯合聲明的
精神和原則。故此,任何政府法案,如果建基於聯絡小組的
協議,而本局若有充分理由認為這些法案違反《聯合聲明》,
或背離《聯合聲明》的精神的話,我強調我們有責任提出修
訂,使其符合《聯合聲明》,甚至拒絕通過這些違反《聯合
聲明》的法律。這是一個道德、法律及政治的責任。當然,
除非我們覺得聯絡小組有權隨意刪改或解釋《聯合聲明》,
或我們沒有勇氣、沒有能力去捍衞《聯合聲明》,否則,我
們又怎可能接受朱幼麟議員的議案呢?
主席先生,在考慮李卓人議員的修正案時,我們當然很清楚
本局在九七年前後所應扮演和履行的角色,不單要反映民意,
還要在維護公義和公眾利益的基礎上為香港立法。我們更應
透過質詢政府的機制、監察政府財政等權力來制衡政府,使
之能成為一個有高透明度和負責任的政府。但不幸的是,
《基本法》第七十四條的內容,與我剛才所說的目標和方向
背道而馳,剝奪了立法機關議員在憲制方面的提案權,使整
個立法局完全附屬於行政長官之下。其實,《基本法》政制
的設計藍圖,現在很明顯看到,是要絕對的“行政主導”,
甚至變成“行政專權”,藉以控制以至剝奪立法議員的提案
權。我們再看到,在《基本法》內,立法會設有“分組投票
權”,使本來由大多數議員可以決定的事,現在要分組來決
定。兩組亦分別要有多數議員同意才可以通過,而行政長官
亦有兩次“否決權”,在行使第二次“否決權”時,即使三
分之二立法會員所通過的議案,亦可以被否決。其實已經可
說是處處設防,使立法會多權力已遭窒礙。現在連僅有的提
案權亦要剝奪,試問我們還怎可能履行《中英聯合聲明》所
規定的行政機關須向立法機關負責的原則呢?
最荒謬之處,是涉及政府政策的提案都必須事先得到行政長
官的書面同意;但我們知道,有甚麼政策不會涉及政府政策
呢?如果政府表明或行政長官表明不贊成某項議案,這本身
不就是一個政府政策嗎?若是這樣,豈不是任何議案都需要
行政長官同意?我們在這時候真的需要拿出政治勇氣,本着
社會良知,去捍衞《聯合聲明》、維護一國兩制、高度自治。
我呼籲大家反對朱幼麟議員的議案,支持李卓人議員的修正案。
謝謝主席先生。
下午六時十分
主席(譯文):有關黃宜弘議員剛才提出的規程問題,我在
裁決中所給予的理據似乎有含糊之處。我必須宣布本局現在
再次小休,以便我能進一步徵詢本局法律顧問的意見,請各
位議員見諒。這次小休可能會較長。
下午六時五十三分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主席(譯文):各位議員,我已經進一步徵詢法律意見。立
法局議員的任期是由指定日期開始,而指定日期是指總督指
定立法局新會期開始之日期。因此從技術角度來看,當動議
議案的議員於一九九五年十月二日作出預告時,他尚未展開
其立法局議員的任期。
黃宜弘議員所提出的問題是頗有趣味的。不過,在作出預告
方面,公職人員並沒有這樣的限制,因為有關他們於指定日
期開始擔任公職的問題並不存在。如果剝奪議員在任期開始
之前動議議案、動議修正案及動議休會議案的權利,便會出
現異常的情況。再者,本局已給予充分時間,把有關議案及
修正案的內容通知各位議員。我認為我應該根據《會議常規》
第21(1)條行使酌情權,免卻作出預告的規定。
基於同樣理由,我亦會根據《會議常規》第9(6)條行使酌情
權,免卻黃錢其濂議員須就其於稍後提出的休會議案作出預
告的規定。
我因此撤回我先前作出的裁決。
詹培忠議員致辭:主席先生,今天這項議案辯論的唯一好處,
是讓在座的新議員有機會為了二十五及二十六日答謝總督的
施政報告作一次演習,即如一場足球賽前有一個練波的機會。
主席先生,我們了解到,目前香港政府的運作是以行政為主
導。這個模式亦是司級公務員最好的定心丸。若不是由行政
主導,就算有很好的待遇,我相信亦會有很多公務員考慮退
休。因為如果立法局議員的權力有一天太大的話,可能提出
十條,以至百條議員條例草案,而這些條例草案最終可能限
制政府行政主導的實施和工作,這是事實。當然,在目前香
港的政制來說,由殖民地步向未來回歸中國,這也是事實。
我們作為政治參與者,在這些事實當中,如何可以求取一個
平衡,作出以香港市民利益為依歸的決定,而不是為了政黨
的利益,作出糾纏或不必要的幻想。
曾經有些人跟我說,他們心目中特區首長的最佳人選是李柱
銘議員。我個人同意,如果香港是獨立的話,有選票支持,
便會勝出。一如南非總統孟德拉,他曾入獄,但出獄後得到
選票支持勝出,便成為總統,這絕對是事實。但香港事實上
不是獨立的,現在是英國管治下的殖民地,雖然聯合國的憲
章沒有殖民地的字眼,但我們不可以否定這個事實;九七年
後它是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因此,很多政黨和政治參與
者領導市民,說香港是香港人的,我們要高度自治,但很多
時候,香港市民每每被這些噪音造成不必要的誤解。我們要
深切了解到,香港並非一定是香港人的。香港是中國的,中
國不只有香港人,還包括其他很多民族和人民。我們必須清
楚明白這點。
有關今天這項議案辯論,朱幼麟議員稍後可能發覺只有一、
兩票支持。在他來說,無論有多少票,都是“朱一炮”──
一炮而紅。得不到支持是事實,但也不要緊。這是政治,大
家不要看得太重。這只是一場辯論,輸了也不用太介懷。但
問題是李卓人議員的修正案可能造成一個相當嚴重和不良的
後果。我們知道,現時很多政治參與者是為了向選民作出交
代。有機會讓他發揮,為何不發揮?一切後果,以後再算,
自己有多少便賠上多少。總督彭定康先生何嘗不是採取這種
態度?因此,對李卓人議員所提修正案的精神和他自己所做
的事,我個人可以理解和諒解。
不過,我們要明白,基本上,目前《基本法》已經清楚載明,
在九七年前,如果立法局通過的議員條例草案牴觸《中英聯合
聲明》,甚至兩國利益時,總督絕對可以運用《英皇制誥》和
《皇室訓令》所賦予的權力,阻止或取消有關草案。因此,這
個精神根本不值得朱議員為目前或以後擔心。甚至九七年後,
《基本法》亦已經清楚寫明,特區首長絕對可以運用他的權力,
一如《英皇制誥》和《皇室訓令》所賦予總督的權力,以達到
管治香港的目的。換句話說,很簡單,九七年後,特區首長是
代表中國中央政府。他在顧及香港人利益的同時,亦要顧及中
央的利益。以為到時會有三分之二票數反對他的決定,連續令
他兩次取消立法會的決定,未免是妙想天開。
因此,無論是政治參與者也好,任何人也好,我們只是進行
辯論,用口來做政治。以前中國的領導是以人頭作政治,與
我們的口頭政治,根本是不同級數,所以不可以相提並論。
我們可以討論,可以發揮,但是大家千萬不可以太認真。我
們要讓市民清楚知道,我們可以說,可以爭取,但最後,對
不起,做不到。因為九七年前有總督代表英國的利益;九七
年後有特區首長代表中國中央政府的利益。
主席先生,就今天的議案辯論,我首先反對李卓人議員的修
正案。對於原議案,我則投棄權票。我很希望在未來的日子
裏,無論是九七年前後也好,香港還是實行行政主導。同時,
我也希望司級官員與立法局議員取得較佳的溝通,立法局議
員不用經常運用議員條例草案來達致目的。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
梁耀忠議員致辭:主席先生,我深深相信,無論是朱幼麟議
員的議案,抑或是李卓人議員的修正案獲得本局通過,對於
事件本身,是絕不會帶來任何改變的。倘若李議員的修正案
獲通過,中國全國人大亦絕不會因此而修訂《基本法》第七
十四條的內容。而對於那些一向慣於“自我約束”的議員來
說,不論有沒有這項議案,他們也會自動避免提及內容有可
能違反聯合聯絡小組協議的議員條例草案。
另一方面,即使朱議員的議案獲得通過,立法局內的同事,
尤其是那些過往一直不滿聯絡小組所通過協議的議員,以及
對於那些敢於為港人爭取權益,竭力爭取九七後港人高度自
治的議員來說,在這後過渡期的關鍵時刻,都依然會本着良
心,為市民盡力爭取,絕對不會因為朱議員的議案而有所動
搖或退縮。
不過,儘管如此,我依然會支持李議員的修正,反對朱議員
的原議案。原因有以下兩點:
一、議案無實效,議員條例草案才奏效
自從立法局在八五年引入民選議席後,對於議員曾提出的大
小議案,即使能夠獲得大多數議員同意,政府部門亦往往不
為所動。
記得上屆立法局曾動議辯論有關要求政府即時凍結大專學費
加幅,並重新檢討學費政策。雖然最後這議案獲多數議員贊
成通過,但政府的態度卻“依然故我”:學費照加,而政策
亦未獲檢討。
由此可見,議案實際上已淪為一堆軟弱無力、而又毫無實效
的議事話題了。
但是自從上屆本局議員引入議員條例草案之後,政府的態度
便有明顯的改變了。一方面變得更主動地去回應本局議員所
關心的問題;而另一方面,亦無奈及被迫地提出相應的法案,
來挽回政府的威信。因此,實際上,對社會而言,亦帶來了
一些改善。例如在上一屆會期,若不是在議員條例草案的壓
力下,政府不會主動提出資訊公開守則,及立法禁止對性別
及殘疾歧視。
因此,若本局議員他日因《基本法》第七十四條所限,不能
就政治體制、政府運作,以及政府政策這三方面,提出議員
條例草案的話,情況就等於被削去實權。而民選出來的議員,
也變成了“冇爪蟛蜞”。九七年後的立法局,將返回以前的
橡皮圖章年代。
二、善用議員條例草案,落實港人高度民主自治
事實上,在這回歸前夕,愈多出現所謂“協議”,可能正意
味着愈多港人的權益被出賣。
大家可見,在最近聯絡小組就終審庭所達成的新協議裏,其
中關於《基本法》對國家行為的表述,以及行政長官可以主
持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來產生首席法官這兩點上,不但早已
經被行政局指為違反了《聯合聲明》和《基本法》;另一方
面,這是英方為求盡早可讓終審法院得以成立,不惜放棄了
委任法官比例的靈活性,將海外法官減至一名作為代價所換
回來的。
故此,在這中英交接的最後階段,以及在往後的日子裏,可
能將有更多的機會,在更多的情況下,我們被人順手拈來,
借花敬佛,出賣了我們的權益。
在這關鍵時刻,作為民選的立法局議員,若不能透過有實效
的途徑,提出議員條例草案來捍衞市民權益,改善社會整體
問題,而只是以近乎空談式的議案來反映民意,只讓政府部
門有恃無恐地“意見照收、政策照舊”的話,則恐怕大家到
時都變成了“港人自講”,即港人自說自話了,而真正的港
人高度自治則變成神話,難以落實。
因此,基於維護香港市民的實際權益,立法局議員應該有權
提出議員條例草案,藉以制訂、修訂或廢除涉及公眾利益的
條例草案。因此,最後我謹此作出嚴肅的呼籲,希望全國人
大聽取我們的意見,修改《基本法》第七十四條。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李卓人議員的修正案,反對原
議案。
鄭明訓議員致辭的譯文:主席先生,原則上,我完全同意本
局的每位議員都有權提出議員條例草案,這是立法過程中一
個合法的部分。不過,我亦相信,非在涉及對香港極為重要
的問題,而在立法程序中所有其他方法都未能對我們的行政
主導政府產生作用時,這項權力不可輕用。
由現在至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這段期間內,香港政府要肩負
異常艱鉅的任務。各有關方面現在應該集中研究如何携手合
作,確保平穩和順利過渡。《基本法》對修訂《基本法》的
程序有明確規定,而且這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香港特別行
政區政府的事。各位議員也知道,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距今
還有大約600天才成立。
《基本法》是在考慮到港人的最佳利益後方才訂立的,《基
本法》亦為我們的將來提供穩固的架構。現在就力求修改
《基本法》,可能會引發其他人也對《基本法》的其他條款
作出修訂。這樣做會令我們陷入怎樣的境況中?這會否真的
符合香港人的利益?會否有利平穩?我想不會。
至於原議案方面,我認為措辭的局限性太大。主席先生,我
不會支持修正案或原議案。
黃錢其濂議員致辭的譯文:主席先生,在香港歷史上,我們
首次有一個完全由民選議員組成的立法局,議員被選為市民
的代表,為市民服務。然而,在我們這次有關議員條例草案
的第一項議案辯論中,我們卻是辯論我們應否閉口不言,不
要為香港人的利益發言。我們上星期才宣誓向他們効忠,為
他們的利益而履行職責,這不是很諷刺嗎?
我認為議員條例草案是監察政府行為的一種有效方法,前立
法局議員胡紅玉女士說得好,她說:“議員條例草案是憲制
中的一種機制,以遏止政府的失誤行為。”
我想假如我們是為了避免闖入中英聯合聯絡小組的神聖領域
而不去提出議員條例草案,那麼,我們便是有所失誤.
因此,我膽敢說,贊成原議案等於將由民選代表組成的立法
局,貶為一個由綿羊或替罪羊組成的立法局,兩種羊之中你
喜歡做哪一種都可以。
同樣,我相信我們可以說在某些情況下,自我約束跟在憲制
上的自我毀滅是同樣的好,或同樣的差。
我們不要忘記,我們是應該為香港人做對的事,而不是做別
人告訴我們是對的事。
儘管如此說,我認為一個明白事理而又謙虛的人應該實事求
是,先行與政府官員就有關問題商討,看看有甚麼辦法能夠
以大家都接受的方式來圓滿解決問題,以便順利實施草案。
更佳的是能夠說服有關官員,由政府接過有關問題,作為政
府事務。
如果我們是認真的提出草案,又確實想草案獲得實施,那麼
我們便應該這樣做,這樣才是適當和正確的做法。
然而,如果我們未能與有關官員達成協議,作為最後的解決
辦法,以及作為對政府的無能、固執或甚至是愚昧公開表明
不滿,就我個人而言,我會為着公眾的好處考慮提出議員條
例草案,而即使我的草案會有可能被當局運用權力予以否決,
我仍會這樣做。
我要在此規勸政府當局,切勿作出任何否決的決定,這種做
法既嚴厲,又會引致嚴峻的後果,更可能會引發憲制危機,
這樣並不符合香港的最佳利益。
主席先生,我謹此發言,反對原議案。
主席(譯文):朱幼麟議員,你是否希望發言?你有額外五
分鐘可就修正案發言。
朱幼麟議員致辭的譯文:主席先生,對於李卓人議員採用一
些對抗性的言語,我感到很遺憾。他顯然不明白我的議案。
我的議案不是要鬥爭,而是要中庸之道及合作,以便我們能
夠順利過渡。香港人希望的是和平,而不是戰爭。就李議員
的修正案的第二部分,我要提出三點。
第一,李議員的修正案是以現在式寫的。換句話說,他是要求
現在就修改《基本法》,即在距《基本法》實施幾乎兩年之前
修改《基本法》,這是不切實際的。《美國憲法》的第一項修
正也要在憲法實施後三年才作出。
第二,我們不應這樣輕率地修改《基本法》。這對於法治和信
心都有不良影響。
我要提出的第三點,就是這項修正案不切實際,因為所建議的
修改完全違反行政主導政府的原則,也違背《基本法》和《聯
合聲明》。
謝謝,主席先生。
憲制事務司致辭的譯文:主席先生,正如布政司剛才所說,
中英聯合聯絡小組所達成的協議,是中英雙方共同努力的成
果。英方是當前的宗主國,中方是未來的宗主國,雙方都在
努力尋找辦法,去解決那些對順利過渡至為重要的事項。這
些協議提供了一個基本架構,使我們可以有所依循,為香港
和港人的前途謀取安定繁榮。
我只想重申一句:廢除為實行聯合聯絡小組協議而制定的法
例,或作根本上的修正,會有嚴重的後果。落實《聯合聲
明》的進度,肯定會大受影響。這樣做對港人究竟有甚麼好
處呢?這樣做只會影響本地與海外人士對香港前途的信心,
而且肯定不利於平穩過渡。
正如總督在《施政報告》中指出,香港市民的利益是至為重
要的。我和布政司一樣,極不願見到總督被迫行使憲制上的
權力,去否決某項法例。因此,我希望本局議員在考慮提出
議員條例草案時,不論其與聯合聯絡小組的協議是否有關,
都會審慎行事,並以市民大眾的長遠利益為大前提。
關於李卓人議員提議修改《基本法》一事,我們的一貫立場
是《基本法》要等到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才生效,任何修改
《基本法》的提議都應留待特區政府和中央人民政府處理,
這不是香港政府的事。
李卓人議員的修正案付諸表決。
聽取聲音表決。
主席(譯文):本局現在進行點名表決。
主席(譯文):請各位議員先表示有出席會議,然後表決。
詹培忠議員:主席先生,請你清楚告訴那些新議員應如何按
掣,以免他們按錯。
主席(譯文):我相信各位議員已熟悉如何操作表決器。
主席(譯文):在我宣布表決結果之前,請各位議員核對所
作的表決。
夏佳理議員(譯文):我不是數學天才,但只要環顧一下,
我認為出席的議員一定多於38人。不知道投票機是不是有
問題。今天晚上出錯的似乎不只這部機器。
劉千石議員:主席先生,真是因為他們不知如何按掣,所以
最好請你解釋一次。
主席(譯文):我已決定再次開動表決器。請各位議員先按
第一顆按鈕表示有出席會議,然後在下面三個按鈕之中擇選
一個,按下進行表決。
主席(譯文):是否有任何疑問?在我宣布結果之前,請各
位議員核對所作的表決。現在顯示結果。
李柱銘議員、司徒華議員、梁智鴻議員、陳偉業議員、張文
光議員、何敏嘉議員、黃震遐議員、李華明議員、涂謹申議
員、楊森議員、黃偉賢議員、李卓人議員、張炳良議員、何
俊仁議員、劉千石議員、羅祥國議員、羅致光議員、梁耀忠
議員、單仲偕議員、曾健成議員、謝永齡議員、黃錢其濂議
員、及任善寧議員對修正案投贊成票。
李鵬飛議員、周梁淑怡議員、倪少傑議員、劉皇發議員、何
承天議員、夏佳理議員、劉健儀議員、詹培忠議員、李家祥
議員、唐英年議員、黃秉槐議員、黃宜弘議員、田北俊議員、
陳鑑林議員、陳榮燦議員、陳婉嫻議員、鄭明訓議員、鄭耀棠
議員、張漢忠議員、蔡根培議員、朱幼麟議員、葉國謙議員、
劉漢銓議員、羅叔清議員及顏錦全議員對修正案投反對票。
李啟明議員投棄權票。
主席宣布有23票贊成修正案,25票反對。他於是宣布修正
案已被否決。
主席(譯文):朱幼麟議員,你現在可以發言答辯,你原有
的15分鐘發言時限,現在尚餘11分15秒。
朱幼麟議員致辭的譯文:主席先生,假如本局的同事以為我
今天站在這裏,是為了要大家對我的議案投贊成票,那麼大
家便錯了。我是要讓各位議員有機會向香港廣大市民表示,
他們支持以中庸和合作的態度,盡最大努力尋求實際的解決
辦法,以達致平穩過渡。
因此,主席先生,我並不介意只得我一個人投票支持我的議
案。這樣,香港市民會知道本局內最少有一個人是不怕抱中
庸之道,知道本局內最少有一個人是不怕表明支持合作。我
不介意孤軍作戰,我確信我是對的,所以我不介意孤軍作戰。
讓我來作一個比喻。我們都坐在同一架飛機上,朝着歷史定
下來的方向飛行,飛向一個從未有人到過的目的地。我們這
批首次全部以選舉產生的立法局議員坐在駕駛艙內,我們的
選民就坐在後面。可以理解,我們每個人對如何才可以抵達
目的地,都有不同意見。我們可選擇以對抗或合作的方式來
處理這些分歧。
不過,無論我們選擇以甚麼方式解決問題,我們所坐的飛機
都必定要在21個月後降落。順利降落,抑或撞機,就要視乎
我們的抉擇。我已經作出了抉擇,現在輪到各位了。
謝謝,主席先生。
朱幼麟議員的議案付諸表決。
聽取聲音表決。
主席(譯文):我認為議案已被否決。
朱幼麟議員要求點名表決。
主席(譯文):本局現在進行點名表決。
主席(譯文):請各位議員先表示有出席會議,然後表決。
主席(譯文):是否有任何疑問?在我宣布結果之前,請各
位議員核對所作的表決。現在顯示結果。
朱幼麟議員對議案投贊成票。
李鵬飛議員、周梁淑怡議員、李柱銘議員、司徒華議員、何
承天議員、夏佳理議員、劉健儀議員、梁智鴻議員、陳偉業
議員、張文光議員、何敏嘉議員、黃震遐議員、李家祥議員、
李華明議員、唐英年議員、涂謹申議員、黃秉槐議員、楊森
議員、黃偉賢議員、田北俊議員、李卓人議員、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陳婉嫻議員、鄭明訓議員、鄭耀棠議員、張炳
良議員、張漢忠議員、蔡根培議員、何俊仁議員、葉國謙議
員、劉千石議員、羅祥國議員、羅致光議員、李啟明議員、
梁耀忠議員、顏錦全議員、單仲偕議員、曾健成議員、謝永
齡議員、黃錢其濂議員及任善寧議員對議案投反對票。
詹培忠議員、劉漢銓議員及羅叔清議員投棄權票。
主席宣布有一票贊成議案,42票反對。他於是宣布議案已被
否決。
黃錢其濂議員(譯文):主席先生,我動議本局現在休會,
以便提出與公眾有關而政府有責任處理的事項,要求政府作
答。
主席(譯文):請各位議員注意,議員於休會辯論時共有45
分鐘時間發言。我已接納內務委員會的建議,將45分鐘發
言時間平均分配予六位已通知秘書有意於會上發言的議員
(包括黃錢其濂議員)。相信各位議員已於十月十七日接
獲有關通告,已表示將於會上發言的議員,包括倡議人在
內,平均每人將有7.5分鐘發言時間。根據《會議常規》
第27A條的規定,任何議員若發言超逾時限,我得着令
他不得繼續發言。我會在45分鐘發言時限屆滿後,或是
在所有預備發言的議員發言完畢後(以較早的時間為準),
請教育統籌司發言答辯。
在本港鼓勵推行全面教育及認識現代文化(例如電腦文化)
的重要性
黃錢其濂議員致辭的譯文:主席先生,
引言
我相信本局沒有休會辯論最少也有兩年了。我是新加入立法
局的,為了應付將來馬拉松式的辯論,我要預先作好準備,
好好地練習一下思考的藝術,以便將來能夠反應快捷,倚馬
可待。
激發我建議休會辯論這題目的原因,是最近發生了連串令人
心酸的青少年自殺事件。據稱部分自殺事件是由於學校功課
壓力所致。
我認為這是對我們社會的一種悲慘的控訴!所以我要動議辯
論。
我不是,亦無意自命哲學家、或知識分子、或教育家,我希
望透過辯論,大家可以集思廣益;同時,透過局內關心這個
問題的議員發表的意見,就這個非常重要和廣濶的教育範疇
環節,向社會大眾發出正確的信息。
我要指出,真正廣博的教育不僅是關於事實、理論、定律或
書本的學習。單純靠記誦來累積資訊並不是教育,這只不過
是訓示或說教。
真正的教育是要啓發人的心智,不要事事以為理所當然,就像
我們沒有把《會議常規》當作理所當然一樣。教育能夠擴濶我
們的視野,甦醒我們的心靈,令我們對事物產生自然的好奇心。
教育是要引導人思考切身的問題,而更重要的,就是要教導人
如何掌握生命,以及如何盡量活得最有意義。
正如文明是人類生存藝術和經驗累積而成,因此,教育應該教
導我們在一個不斷轉變的世界裏生存的技巧。
我想我們今日所面對的困境,就是要在對平庸的要求和對卓越
的追尋兩者間取得平衡,在呆板的書本學習和發揮個人兩者間
取得平衡。
我們今日所處的環境,要求每個人所有的知識,是我們的祖
先所有的好幾倍。以香港為例,為了要不斷獲得資訊,我們
要曉得說廣東話、英語和普通話,而這些只不過是最起碼的
要求而已。
無怪乎我們的孩子要承受這麼巨大的壓力。
衡量世界進步的標準,並不在於學生得到多少個優,或他能
夠說多少種語言。那些聾的和啞的又怎樣呢?他們也能夠對
社會作出貢獻。我們又如何幫助青少年掌握生命,在這個複
雜的社會裏生存呢?
今時今日,我們所需要的知識涵蓋範圍極廣,沒有人會對所
有事物都有深入認識。我們往往只是對某些事物有較深入的
認識而已。也就是說,不是所有人都會對同一科目有稟賦,
但在所有科目中,必定有一些特別具有才華的人。
因此,我們需要透過教育讓個人發揮,使個別有超卓的成就,
而不是集體平庸。
家長和教師要共同合作,發掘兒童的長處,並加以培養,讓
兒童的最佳潛能得以發揮,無論長處是在音樂、烹飪、舞蹈、
運動、數學或其他方面,都不要緊。
不過,為了配合現代化科技,我們的教育要採用新的方法。
科技的改進應帶來對新文化了解的需要,這包括對電腦文化
的了解;這樣,我們才能掌握新科技帶來的影響。對於電腦
文化的認識不應到中學才開始,這未免遲了一點,應早在小
學階段便要開始。在其他地方,在幼稚園階段便已開始。兒
童應知道如何輸入電腦。亳無疑問,我們正身處一個不斷演
化的時代,有需要訂下道德規範,好讓我們有一套基本規則,
透過無生命、無感情的機器來和別人通訊。假如年青人沒有
新的街道圖,指引他們在國際通訊網或電腦空間裏漫遊,他
們便會迷失方向。
展望將來,我們應讓我們的子女作好準備,做一個好公民,
而且不僅是在香港,而是在新的世界秩序裏。如果我們不以
知識來豐富他們的腦袋,或以愛和真理來充實他們的內心,
並把國際公民責任的意識灌輸給他們,我們就是沒有公正地
對待我們的下一代,因為世界已變得越來越小,小到在你我
想像之外。
因此,我建議政府、各位家長和教師要互相合作,共同發掘
每個年輕人的長處,提供更多科目供選擇,以較高的薪金吸
引具有專門知識的教師,提倡對文藝、音樂、科學以及個別
年輕人有天賦的其他方面的認識,尋求在香港經濟結構中的
新機會和加強生動的書本學習方法,鞏固職業訓練,以及促
進對使用電腦的新道德標準的理解。
我們一生人有三分一的時間都用在接受學校教育,就讓我們
最少也嘗試將教育變得有成果和有趣味。讓我們鼓吹現代文
化。
謝謝,主席先生。
李柱銘議員(譯文):我認為會議法定人數不足。
主席(譯文):我要求傳召議員出席會議。
張文光議員致辭:主席先生,新學年開始,接連多宗學童自
殺的悲劇,令人震驚。為甚麼他們會選擇一條絕路?為甚麼
他們會對生命不存希望?為甚麼他們幼嫩的心靈,會對人間
毫無眷戀?
我作為代表教育界的議員,對於個別學童離棄生命,或殘害
身體,感到非常難過,但這亦反映出今天現代化社會及教育
制度的不足之處。現代化社會,重物質、輕靈性、欠缺有情
天地的空間;科技化生活,單向、疏離、製造污染的、冰冷
的環境。孩童有能力去擺脫疏離、消除冷漠嗎?現今教育有
否對應問題,作出補救?
對黃錢其濂議員今日辯論的議題,本人很同意要討論,亦贊
成要鼓勵推行現代化的全面教育。不過,在這論題下,我們
先要賦予現代化教育及全面教育正面的意義和充實的內容,
然後確立目標和方向,討論才有價值。
全面教育,離不開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教育
是樹“人”的事業,“人”不是“物”,所以教育制度首先
不能僵化,要照顧不同人的差異性,要重視個別學童的獨特
性。智能的表現只是教育一部分而非全部,優異的學業成績
不應視為單一的追求目標。如果教育只是重視智育,而輕視
德、體、群、美育,就是不全面,就有缺失。
樹“人”是培育健全的人,知識固然重要,但是面對日新月
異,急劇轉變的社會,學海無涯。然而,今日的教育有沒有
為學童提供一些一生受用的知識,有沒有教導他們正確地面
對人生,維護社群利益之餘,認同人權、民主、自由、法治、
廉潔及保護環境的重要,並能欣賞和創造美好的世界和事物?
成功的全面教育等如“全人教育”,是要使每一位接受過教
育的人,能明辨是非、善惡、美醜,並且兼具正直剛強和不
屈不撓的德性。
儘管人有差異,資質亦可能有優劣之分,推行“全面教育”
的目的一定不能汰弱取強,造成一部分人註定要面對挫折失
敗,另一部分人就以優越成功為榮。所以“全面教育”的路
向,應朝向多元發展,要因應學童的不同能力,不同需要,
再配合社會的發展趨勢,設計適切及追上時代的課程,照顧
不同性向的學童,令他們同樣能夠愉快地接受教育,並能在
其中提高興趣及取得進步。
邁向現代世界由工業社會轉型到資訊社會的變化,培育高科
技及電腦人才,固然重要。但與此同時,現代化教育要讓人
能駕馭科技,應用電腦,而不是讓人崇拜物質,甚至變成物
質的奴隸。現代化教育的重要任務,不能單一追求科技進步,
還須教導學生學習面對和克服現代社會上人與人之間的疏離
和無情;適應和調節科技生活的多變和單向性。
主席先生,本人謹此陳辭,希望我們的下一代能夠在一個自
在、寬闊、溫暖和開放的環境下接受現代化全面教育,但願
學童自毀和自殺的悲劇不再重演。
唐英年議員致辭:主席先生,提到香港的教育,很多人會投
訴,舉例而言:
投訴一:有中學校長投訴,錄取的中一學生連26個英文字母
也未完全認識。
投訴二:記者說:向一批大學生做問卷調查,問及知否誰是
曹雪芹,竟有學生反問:“是否今年亞姐的候選人?”
投訴三:一名老闆在會見了近百名大學畢業生後,說難於聘
請一個合適的人!
這些都不是笑話。
我知道人力就是香港唯一的資源,假如我們到了二十一世紀,
仍然任由教育質素江河日瀉的話,我可以說,香港沒有本錢
再驕傲下去。
二十一世紀的來臨,香港學生所面對的挑戰是國際性的。日
本、美國、南韓、英國、法國、德國等各個國家用於培養學
生的資源都比香港慷慨得多。中國的大學生就更加是十億人
口中的精英。“香港的學生將來在國際市場上怎樣能不被比
下去?”是今天的一個首要問題。
我深切期待教育統籌委員會今年年初宣布成立的工作小組,
能在香港的政治及經濟邁向二十一世紀的過程中,為香港教
育重新作出定位。
要改善香港教育的質責,可說是長路漫漫,不斷求索。其實
早在一九八二年港府聘請的國際教育顧問團所撰寫的建議書,
已經為香港教育制度作出了一個全面的檢討。可惜這些有系
統、有遠見的建議在經歷了十多年時間後,竟變成了“做一
些、不做另一些;做到一部分、又做不到另一部分”的零星
改革。
當年的國際教育顧問團批評香港教育以考試為中心,受考試
制度的支配,這個批評到了今日也沒有絲毫改善。學生為考
試而讀書;老師為考試而教學;課程為考試而編寫。政府堂
而皇之說改善教育質素,但若連最結構性的問題也解決不了,
要提升教育質素,談何容易?
每個中學生都有一部電腦,這是彭定康先生的驕傲,但假若
師資、輔助、空間、配套一應俱無,一部電腦最終亦只是一
部電腦!
每年耗費1,000萬元加強普通話訓練確然值得嘉許,但有些
學生連廣府話也未能說得好,他們又怎樣辦呢!
- 教育是重要的,所以我們要計劃;
- 教育是瑣碎的,所以我們要統籌;
- 教育是基本的,所以我們要由基礎做起;
- 教育是長遠的,所以請於今天開始。
張炳良議員致辭:主席先生,雖然剛才黃錢其濂議員說今天
是第一次立法局會議,所以藉着今次辯論的機會,讓我們嘗
試發言,但我認為她今次提出討論的有關全面教育這論題是
非常及時的。
香港現正處於過渡九七,邁向二十一世紀的關鍵時刻,雖然
較早前幾位議員提到學童自殺問題,作為一個觸發點,但我
認為我們應從一個更正面和積極的態度來看全面教育這問題。
香港社會近年來對於教育的前景、課程和教育質素等問題都
談論得比較多,社會上亦有一個全民教育的共識。我認為現
時正是時候,正視如何在全民教育的基礎上,推動全面教育,
或可稱為“全人教育”,來充實我們教育的內涵。
剛才張文光議員用“德、智、體、群、美”來描繪一個全面
教育的內容,或者容許我用另一些字眼,一些我形容為肢體
語言,(但並非一些鄰近地區的立法機關所採用的肢體語言)
來解說“全人教育”須注意的地方。我會從眼、耳、口、鼻、
手五方面來說。
在“眼”方面,我認為我們須培養我們的學生和年青人須眼
光遠大,視野廣闊。他們應對周邊地區的環境、民情及發展
充分掌握。香港的經濟顯然是立足於亞太區,亦愈來愈與中
國大陸的經濟扣成一起。九七年後,香港回歸中國,所以我
們的青年學生當然應該要有一個具體的中國視野。然而,香
港亦是一個外向經濟,所以除了要對中國和台灣有認識外,
我們應該讓學生對我們周圍的地區,包括日本、南韓,以至
東南亞各地的歷史、地理、社會經濟和政治都能加深認識。
過往香港所謂的國際觀都是偏重於英、美這些地區。我認為,
今時今日,當香港邁向二十一世紀亞太區發展這範疇內,我
們應該確立完全而並非偏頗的國際觀。
在“耳”方面,我們應該培養學生願意聆聽,具有關懷、照
顧他人、兼容、尊重其他人的人權和自由的胸襟。
在“鼻”方面,這是指嗅覺。我們應該培養學生對周遭社會
和社群有充分的敏感度,包括對社會內一些少數民族,不同
性別、不同性傾向、不同信仰、不同年齡的人士的處境和需
求有充分的敏感度,不存歧視。我們的公民教育應該做到這
點。
在“口”方面,我們應該培養學生的語文能力,這不單是指
“三言兩語”,在香港,我們要懂得英文、中文、廣東話、
普通話和英語會話。我們更應令學生勇於使用多種語文。語
文對他們來說不應是一種壓力,而是一種他們樂於使用,作
為溝通的媒介。我知道《教育統籌委員會第六號報告書》會
討論語文教學的問題。我希望到時可以很清楚和全面看到如
何在香港落實一個多語文社會的目標。
在“手”方面,我們過往的學校教育都較為注重一些傳統的
學科,或是所謂“書本上”的知識。我們應該讓學生除了學
習書本上的知識外,還可以在其他方面多些學習。因為學術
並非只是“學”,還包括“術”。我們應透過課程的發展,
突破傳統科目的界限。剛才黃錢其濂議員提到電腦,其實視
聽藝術,甚而舞蹈、戲劇等都應被納入學校主流教育內,不
要使一些修讀傳統科目以外學科的學生被人視作二等學生。
我們應該讓我們的課程達致多元化,使學生能夠全面發展他
們的知識,啟發他們的思想。
主席先生,人生應該是多姿多采。青年學生應該能從教育中
學習珍惜人生,學習怎樣與人相處,有社會感、有歷史感,
尊重他人,欣賞生命的一切,培養積極的人生觀,感到他們
能掌握自己的命運。
當我們談論全面教育的時候,學校須面對這問題,而我們整
個社會也應一齊努力。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休會議案。
李柱銘議員(譯文):會議法定人數再次不足。
主席(譯文): 我要求傳召已離席的議員。
晚上八時零七分
黃秉槐議員:《會議常規》有否規定要等候多久才可以休會?
主席(譯文):我現在向各位議員讀出《會議常規》第10(2)
條的規定:“如立法局主席得悉未有足夠法定人數出席,須
着令傳召議員到場。如15分鐘後仍未有足夠法定人數出席,
立法局主席無須付諸表決即可宣布休會。”這項規定可以理
解為,《會議常規》規定的15分鐘,是由李議員向我提出
會議法定人數不足時開始計算。
黃秉槐議員:現已差不多15分鐘了。
主席(譯文):各位議員,15分鐘已過。我現按照《會議
常規》第10(2)條的規定宣布休會,但不會將議題付諸表決,
並定於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星期三下午二時三十分續
會。
會議遂於晚上八時零七分休會。
(附註:會議過程正式紀錄所列條例草案簡稱的中文譯名,
除《法律援助服務局(第2號)條例草案》、《1995年防
止賄賂(雜項條文)(第2號)條例草案》、《1995年氣
體安全(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1995年銀行紙
幣發行(修訂)條例草案》及《1995年飛機乘客離境稅
(修訂)條例草案》外,僅作參考指南而並無權威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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