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文件CB 196/95-96號

立法局
會議紀要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第六號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五日星期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會議的紀要


出席者:

    主席黃宏發議員,O.B.E.,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司徒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O.B.E., J.P.
    何承天議員,O.B.E., J.P.
    夏佳理議員,O.B.E., J.P.
    劉健儀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O.B.E., J.P.
    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檢基議員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M.B.E.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M.B.E., F.Eng., J.P.
    黃宜弘議員
    楊 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J.P.
    黃偉賢議員
    陸恭蕙議員
    田北俊議員,O.B.E., J.P.
    李卓人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家富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鄭耀棠議員
    張炳良議員
    張漢忠議員
    蔡根培議員,J.P.
    朱幼麟議員
    何俊仁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漢銓議員,J.P.
    羅祥國議員
    羅致光議員
    李啟明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羅叔清議員
    莫應帆議員
    吳靄儀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
    謝永齡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C.B.E., I.S.O., J.P.
    任善寧議員

缺席者:

    李國寶議員,O.B.E., LL.D. (Cantab), J.P.

列席者:

    布政司
    陳方安生議員,C.B.E., J.P.
    財政司
    曾蔭權議員,O.B.E., J.P.
    律政司
    溫法德先生,J.P.
    政務司
    孫明揚先生,C.B.E., J.P.
    運輸司
    鮑文先生,I.S.O., J.P.
    經濟司
    蕭炯柱先生,J.P.
    房屋司
    黃星華先生,O.B.E., J.P.
    衞生福利司
    霍羅兆貞女士,O.B.E., J.P.
    財經事務司
    許仕仁先生,J.P.
    教育統籌司
    王永平先生,J.P.
    保安司
    黎慶寧先生,J.P.
    規劃環境地政司
    梁寶榮先生,J.P.
    庫務司
    鄺其志先生,J.P.
    憲制事務司
    林瑞麟先生

立法局秘書:

    立法局秘書處秘書長馮載祥先生
    立法局秘書處副秘書長羅錦生先生
    立法局秘書處助理秘書長(一)吳文華女士



文件

  下列文件乃根據《常規》第14(2)條的規定而提交會議席上省覽: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1. 《1995年銀行業(修訂)條例 (1995年第49號)1995年(生效日期)
公告》

515/95

2. 《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 (香港海關條例)令》

(C)96/95

3. 《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 (保險公司條例)令》

(C)97/95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會期內提交省覽的文件

第24號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第一季 獲批准對已核准的開支預算作出更改的報告 公共財政條例:第8條

第25號

香港公開進修學院 一九九四至九五年年報

致辭

何敏嘉議員就其所提交的“香港公開進修學院一九九四至九 五年年報”向本局致辭。

黃震遐議員及財經事務司分別就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一日的 提交本局會議席上省覽的“槓桿式外匯買賣(造訪)規則” 向本局致辭。

質詢

1. 劉慧卿議員提出第一項質詢。

政務司作答。

四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分別由政務司及憲制事務司答覆。

2. 周梁淑儀議員提出第二項質詢。

庫務司作答。

三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庫務司答覆。

3. 李永達議員提出第三項質詢。

房屋司作答。

六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房屋司答覆。

4. 劉千石議員提出第四項質詢。

運輸司作答。

五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運輸司答覆。

5. 劉健儀議員提出第五項質詢。

規劃環境地政司作答。

五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分別由規劃環境地政司及運輸司
答覆。

6. 張漢忠議員提出第六項質詢。

衞生福利司作答。

三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衞生福利司答覆。

第七至二十項質詢的書面答覆已於席上提交本局各位議員
參閱。

條例草案

首讀

《1995年商船(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1995年土地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1995年城巿規劃(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按照《常規》第41(3)條的規定,下令 記錄在案,以便二讀。

二讀

《1995年商船(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經濟司動議二讀,並向本局致辭。

《1995年土地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1995年城巿規劃(修訂)條例草案》

規劃環境地政司動議二讀上述兩項條例草案,並向本局致辭。

《1995年飛機乘客離境稅(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八日提出二讀的辯論。

二讀議案經向本局動議。

一位議員就議案發言,由庫務司發言答辯。

二讀議案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並提交全體議員委員會審議。

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審議《1995年飛機乘客離境稅 (修訂)條例草案》。

下述各條文應列為本條例草案一部分的議案,經向委員會 提出待議:

第1至6條的議案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三讀

庫務司報告謂:

《1995年飛機乘客離境稅(修訂)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無經修訂。他動議上述條例草案應 予三讀通過。

上述條例草案三讀議案經向本局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 通過。

上述條例草案經三讀通過。

議員議案

《釋義及通則條例》

何承天議員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局致辭:

將1995年10月25日提交立法局會議省覽的《MARINE FISH CULTURE (AMENDMENT) REGULATION 1995》(即刊登 於憲報的1995年第467號法律公告)廢除。

議案經向本局提出待議。

經濟司、一位議員及庫務司分別就議案發言。

議案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釋義及通則條例》

何承天議員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局致辭:

就1995年10月25日提交立法局會議省覽的《Building (Administration) Amendment) (No.3) Regulation 1995》
(即刊登於憲報的1995年第466 號法律公告),將
《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2) 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
修訂期限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1995年11月29日。

議案經向本局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釋義及通則條例》

何承天議員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局致辭:

將1995年10月25日提交立法局會議省覽的《Building (Administration) (Amendment) (No.3) Regulation 1995》
(即刊登於憲報的1995年第 466號法律公告)修訂,
廢除第一條中的“23 November 1995”而代 以
“1 December 1995”。

議案經向本局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市區重建政策

涂謹申議員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局致辭:

本局對政府公布的“巿區重建”諮詢文件未有提出具體的整 體重建政策,解決巿區重建一直存在的困難,表示十分遺憾 ,因此要求政府盡快制定一套完整的區重建政策,着重解決 發展商收樓的問題及確保受影響居民獲得原區安置和合理賠 償,藉以加快巿區重建的步伐及改善舊區居民的生活。

涂謹申議員的議案經向本局提出待議。

主席批准陸恭蕙議員更改她對涂謹申議員的議案所提修正案 的中文本所用措辭。

陸恭蕙議員及何承天議員分別就議案及他們擬提出的修正案 向本局致辭。

12位議員就議案及修正案發言。

下午六時十分,代理主席在主席暫時離席期間代為主持會議。

另有四位議員就議案及修正案發言。

下午六時三十五分,主席恢復主持會議。

規劃環境地政司就議案及修正案發言。

陸恭蕙議員對涂申議員的議案動議下列修正案:

刪除“盡快制定一套完整的巿區重建政策,着重解決發展商 收樓的問題及”,並以下列文字代替:

“盡快落實各項建議,包括增加收地權力,採取措施提高城 巿規劃委員會的運作透明度及問責性;增加受影響住戶可獲 的最低法定補償額,使該等因巿區重建而被迫遷離的最貧窮 住戶獲得較高補償;以及增撥可用的公共資源,特別是土地
,”

陸恭蕙議員對涂謹申議員的議案所提修正案經向本局提出待
議。

涂謹申議員就修正案發言。

陸恭蕙議員對涂謹申議員的議案所動議的修正案付諸表決, 並遭否決。

何承天議員對涂謹申議員的議案動議下列修正案:

刪除“原區安置和”,並在“合理賠償,”後加上“並在社 會整體公平原則下獲得安置,”

何承天議員對涂謹申議員的議案所提修正案經向本局提出待 議,並付諸表決。主席表示他認為修正案已遭否決。

周梁淑怡議員要求點名表決,主席於是根據《常規》第36 (4)條的規定,下令本局點名表決。

主席宣布有19票贊成修正案、35票反對(表決紀錄載於附件 I);他於是宣布何承天議員對涂謹申議員的議案所動議的修 正案遭否決。

涂謹申議員發言答辯。

涂謹申議員的議案付諸表決。主席表示他認為議案已獲通過。

田北俊議員及劉健儀議員要求點名表決。主席於是根據《常 規》第36(4)條的規定,下令本局點名表決。

主席宣布有41票贊成議案、兩票反對(表決紀錄載於附件II) ;他於是宣布涂謹申議員的議案獲通過。

預委會法律小組的建議

何俊仁議員提出下列議案,並向本局致辭:

本局強烈反對預委會法律小組建議在九七年撤銷人權法部分 條文,及將因應人權法而作出修訂的法例還原。本局並促請 政府立即檢討現行法例,將涉及違反人權法的法例提交本局 修訂,以加強對香港人權的保障。

議案經向本局提出待議。

陸恭蕙議員就何俊仁議員的議案動議下列修正案,並向本局 致辭。

在“法例還原”後加上下列字句:

“,撤銷使新界所有原居民均可享有繼承鄉郊土地的平等權 利的新界土地(豁免)條例,以及解散立法局行政管理委
員會”

陸恭蕙議員對何俊仁議員的議案所提修正案經向本局提出待
議。

31位議員就議案及修正案發言。

晚上十時三十五分,代理主席在主席暫時離席期間代為主持 會議。

另有兩位議員就議案及修正案發言。

晚上十時五十分,主席恢復主持會議。

再有一位議員及政務司就議案及修正案發言。

何俊仁議員就修正案發言。

陸恭蕙議員對何俊仁議員的議案所提修正案付諸表決。主席 表示他認為修正案已獲通過。

陸恭蕙議員及黃宜弘議員要求點名表決。主席於是根據《常 規》第36(4)條的規定,下令本局點名表決。

主席宣布有40票贊成修正案、15票反對(表決紀錄載於附件 III);他於是宣布陸恭蕙議員對何俊仁議員的議案所提修正 案獲通過。

何俊仁議員發言答辯。

由何俊仁議員動議而經陸恭蕙議員修正的議案付諸表決。主 席表示他認為經修正的議案已獲通過。

黃宜弘議員要求點名表決。主席於是根據《常規》第36(4) 條的規定,下令本局點名表決。

主席宣布有40票贊成經修正的議案、15票反對(表決紀錄載 於附件IV);他於是宣布由何俊仁議案動議而經陸恭蕙議員 修正的議案獲通過。

下次會議

主席按照會議《常規》的規定,宣布休會待續,下次會議定 於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六日星期四舉行。

會議遂於晚上十一時三十四分休會待續。


Last Updated on 27 July 1999